冥罚淫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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冥罚淫律

帖子李国煌 » 2014年12月24日

冥罚淫律
从来恶孽,惟淫为大,阳罪甚重,冥罚尤严,为罚极多,爰撮要端,见此篇者,各宜戒勉。
乱伦之人,永闭地狱,有害人命者,死遭雷击,戏尸之人,与此同罪。已受阳罚,皆免雷劫,
有忠孝事,准抵四分。大善千五,即千五百善亦抵四分。强姦寡妇,当身绝嗣,受苦地狱,历五百
劫,转为虫蚁,又五百劫,转为禽兽,又五百劫,再转为人,为娼妓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
害人命者,罪加五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五百,亦抵一半。
谨按:地狱历劫者,每一劫,即历一地狱受刑罚之苦一次也。阴司受罪,非比阳世,虽刑罚一
次,其身已死,又必使之复还人形,刑戮如前状,历劫既满,此罪始完,如再有他罪,再按罪使受
地狱刑罚,尝见洞冥记中,详载犯淫孽者,生前如悔改向善,死后自抵除减罪,如至死不改者,死
后由一殿解至各殿,须历受诛心狱、铜人狱、割肾狱、鼠啮、油釜车崩大小各地狱之罪,若乱伦更
入乱伦等狱。或永闭地狱,受诸刑罪。盖刑罚于淫孽,乱伦罪为特重。以上地狱,各受若干劫,满
后始得转劫,转劫者係投生一次,为一劫也。又见金科辑要、轮科辑要二书中,详列赏善、罚恶各
条,而此冥律诸条,亦有减免加等,准抵差别,以见善恶分明不爽毫髮,若参观金轮二科,暨洞冥
记,则因果报应,益信而有徵也。
诱姦寡妇: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禽兽,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
为残疾身。已受阳罚,免八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五百,亦抵
七分。
调姦寡妇:三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三百即受苦地狱,为虫蚁,为禽兽,各历三百劫。再转为人,
为贫贱身。已受阳罚,免六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五百,亦抵
九分。
强姦处女:子女淫佚,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地狱,为虫蚁,为禽兽,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
为奴僕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四百,亦抵
一半。
诱姦处女: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二百五即受苦地狱,为虫蚁,为禽兽,各历二百五十劫。再转为
人,为疾病身。已受阳罚,免七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四百,
亦抵七分。
调姦处女: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即受苦地狱,为虫蚁,为禽兽,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
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四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四百,亦抵
九分。
强姦室妇: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三百五即受苦地狱,为虫蚁,为禽兽,各历三百五十劫。再转为
人,为隶卒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三百,
亦抵一半。
诱姦室妇:减寿二纪,抱朴子曰:纪者三百日也,金科辑要则云:纪十二年也。此当以金科辑要凡例之言为
准。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年即受苦地狱,为虫蚁,为禽兽,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孤独身。已受阳罚,
免三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三百,亦抵七分。
调姦室妇:减寿一纪,以上之劫,各历七十即受苦地狱,为虫蚁,为禽兽,各历七十劫。再转为人,
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二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一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三百,亦抵
九分。
以上三条(寡妇、处女、室妇)俱属异姓,若属亲戚,加倍治罪。有服之亲,罪次乱伦;若在
丧中,罪加三等。无论僕妇,无论奴婢,姦淫之罪,俱照上论。姦事未成,减寿半纪,有害人命
者,照成姦论。
淫一娼妓:减寿半年,染恶疾者,减寿一年,若能改悔,免去减寿,遗一子女,为兽一世,若
能改悔,免为走兽。
渔猎男色:与妇女同。十六以上照处女论,十六以下,照室妇论;挟幼童者,照淫娼论。(此
即同性恋者)
造淫书者:减寿二纪,若有因阅书造成淫害,罪坐已身,书不消灭,永不超生,拍摄淫戏春
宫,与此同罪。
扬一淫事:减寿半纪,若有害人命,减寿一纪;谈闺阁者,与此同罪。若能改悔,罪俱减等。
■陆判官淫律补篇(判官名之道,宋时人也)
凡姦淫之事,有用药打胎,致丧一命者,加倍治罪。
凡姦淫处女,在十二岁以上者,虽属诱姦调姦,俱以强姦论,若有害人命者,加倍治罪。
凡已有子而又置妾者,一人,减寿二年。有功名者,削功名八分,不减寿。
凡寡妇无意改嫁,而用计诱之者,减寿三年。有意改嫁,免去减寿。
凡娶一寡妇,留夫家一子女者,减寿二年,子女致死者,减寿一纪。
凡朋友相见,谈淫佚之事者,三次,减寿一月。致人有淫事者,减寿三年;有功名者,罚停迟
功名。
凡路遇美色,目逆而送之,三次,减寿半月。若假託殷勤,实存恶意者,一次,减寿一算。原
注:一算三月也。抱朴子曰:算者三日也。金科辑要则云:算者,三年也。此当以原注为准。
凡喜听淫戏者,一次减寿三月。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点淫戏者,一次,减寿一算,若有所
害,转兽一世。
凡喜看淫书者,三次,减寿半月,致生疾病者,减寿三年。
凡诱人行淫事者,照人所犯之罪减二等,父兄纵子弟行淫者、纵僕类者亦同。
陆判官云:按此冥罚,各淫罪固难稍宽,而乱伦之罪尤重,无论以卑凌尊,以长欺幼,死后俱
入无间地狱。今日世风大坏,犯此者每出于仕宦之家,读书之子,相染日久,习以为常,迷不知
耻,将不知所终。诸神仙不得已,奏明
玉帝将冥罚明传阳世,不必隐讳,其有见此冥罚,而知悔改者,减罪。行忠孝者,减罪。积功德
者,减罪。若见此篇仍不知改悔,反加毁谤者,定遭恶报或雷击,或有见此篇遵信而广传者,传一
百人,增寿一纪。传二百人,无子得子。传三百人,增寿二纪。传四百人,子孙盛昌。传五百人,
功名连绵。传一千人,名登赤籙。传流天下,死后成仙。传十富豪,抵传二百人。传一仕宦,抵传
百人。此皆经孚佑帝君奏明
玉帝,照准施行。
谨按:金科辑要,係清咸丰六年,
文昌帝君降于湖南醴陵县之擂鼓桥诚尽林,此科原乃
上帝所定,秘之玉箧,文帝恳求
玉旨,颁行人世,发明天律,又曰阳律,罚民之恶,降灾劫以诛其心。清光绪三年,
文武二帝,恳蒙
玉帝准后,颁轮科彰明阴律,核人之罪,有地狱以诛其魂,又经诸仙述辑,凡金科所未尽有者,是
书续传其旨,飞鸾缮稿,普示人间。
李国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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