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份公開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鯨吞價值75億的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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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從一份公開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鯨吞價值75億的土地的

帖子別問我是誰 » 2013年8月11日

 被認定違法東建仍施工 拆遷戶告城管局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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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洋新聞 時間: 2010-05-28 來源: 廣州日報 作者: 劉藝明
  居民:城管部門認定東建違法施工卻沒有阻止
    城管:曾多次發出違法通知書並立案調查
    東建:不停工是因為區政府同意邊開工邊報建
     本報訊 (記者劉藝明)在普君南拆遷過程中,東建公司在該片區內的工程,原來均沒有通過報建手續,被禪城區城管局認定為違法建築施工。可是,東建公司收到了《違法 通知書》后,仍然大模大樣地繼續開工,他們的一名負責人聲稱是「區政府同意邊開工邊報建」。昨日,記者了解到,3名拆遷戶將禪城區城管局告上了法庭,要求 法院認定該局不作為,同時他們也申請東建公司為第三人。
    拆遷戶:不滿安排拒回遷
    戴先生說,當時他們原本想與東建公司簽訂 房屋回遷協議,但是他原來的房子僅有80平方米,東建公司沒有80平方米的房子,只說給他回遷60平方米的房子,剩下20平方米,按4500元一平方米進 行經濟補償;而戴先生則認為60平方米的房子根本不夠住,希望拿到90平方米的房子,多出10平方米他願意用8000元一平方米來購買,他這一要求東建也 不答應。因此,雙方一直沒法談攏。
    另外兩名拆遷戶,則表示對東建公司回遷房質量及安置無法信任,後來都不協商回遷了。
    三拆遷戶稱,根據《建築法》,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如果必須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未取得該證的,一律不得開工。
    他們說,從去年9月開始,東建公司並未取得任何施工許可,而「霸佔」他們的土地,並在拆遷戶的原址該片區內違法建築施工長達半年之久。他們多次檢舉普君南片區有違法建築工程施工,並於去年9月30日及10月27日兩度向禪城區城管局作出書面檢舉。
    去年11月27日,禪城區城管局作出回復,認定該地屬東建公司開發,但未經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屬於違法建築施工。
    違法不制止狀告城管局
    戴先生他們說,本來認定了違法施工,那就應該即時停止該施工行為。可是,東建公司的施工一直沒有停止過。他們認為,禪城區城管局對於依法應追究行政責任的不追究,屬於行政不作為。
    今年2月,包括戴先生在內的3名普君南拆遷戶,將禪城區城管局推上了被告席,戴先生他們還申請追加佛山東建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三人,要求法院責令禪城區城管局立即中止東建公司違法建築施工。
    禪城城管:曾多次發出違法通知書
    昨日,記者從禪城區城管局于去年11月2日發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看到,當日東建公司在禪城區普君北路東側普君新城工地實施「涉嫌未經及主管部門批准,擅自進行建設」,違反了《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並限令東建公司收到通知書後,立即停止違法施工。
    當日東建公司簽收了該通知,但並未理會。8天後,禪城區城管局再次向東建公司發出通知書,要求其於11月25日前完善報建手續。
    直至今年1月29日,禪城區城管局巡查發現,東建公司仍在該土地上進行建設,且未取得施工許可證。
    東建公司:區政府同意邊開工邊報建
    去年11月11日上午10時,普君南動遷辦公室內。當日作為東建公司代理人的陳志濤,接受了禪城區城管局工作人員的詢問。陳志濤承認,報建手續的確正在辦理中。
   對於為何未辦理好報建手續就施工,陳志濤說,普君新城作為普君南片區改造項目的重大工程,承擔著普君南片區和祖廟東華里片區共約3500戶的安置任務, 而非商業住宅開發工程,時間緊,任務重,如不儘快開工建設恐引起社會不穩定。「經區政府會議研究,允許我司先行用地及報建,一邊開工一邊完成報建手續。」 陳志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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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kmksxp1q » 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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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從一份公開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鯨吞價值75億的土地的

帖子別問我是誰 » 2013年8月14日

普君拆遷區居民維權過程片段    (不完全版本,  歡迎各位朋友補充和指正)
http://www.c2000.cn/dispbbs.asp?boardID ... 04&page=30

前因:
普君區是一塊福地,是規劃了作為商業、辦公和住宅用途的, 位置就在兩個地鐵站之間,即兆祥公園站(又稱為普君北站)和朝安路站之間, 旁邊就是兆祥公園, 普君區當中,曾經作為黨校的地方,是歷史文物「經堂」的所在地, 規劃中也是公園。規劃中的普君區,沿著文華路和兆祥東路,兩邊都是商業樓辦公樓。
從《佛山市禪城區舊改用地掛牌出讓文件》〔交易編號:佛禪(掛)2007-017〕可知,
「佛 禪(掛)2007—017地塊位於佛山市禪城區同濟路北、文華路西、兆祥路南、普君路東(具體位置見示意圖),總用地面積262169平方米,出讓凈用地 面積為242575平方米,規劃用途為居住用地,兼容商業金融業用地、辦公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住宅70年,商業40年,辦公50年。該宗地主要規 划用地強度指標為(按出讓凈用地面積242575平方米計算):建築密度≤35%;容積率≤4.0;綠地率≥30%,規劃建築面積約1120300平方 米,其中首層商業32000平方米、二層商業32000平方米,地下車庫150000平方米、住宅819880平方米、辦公50000平方米,公建配套 36420平方米。其它規劃設計條件具體見該宗地的《掛牌文件》中所附的由佛山市規劃局禪城分局出具的《建設工程設計條件審批表》(編號 G070723D02)。」
以上數據充分說明,普君區的所謂舊城改造,實質上是建設高密度的商、住、辦公區。這是一個商業開發項目。
如此大生意,利潤豐厚,自然而然讓「各路英雄」掂記上了心頭。
過程:
古今中外,見利忘義之事,多如牛毛,不勝枚舉。
某些人借口某個拆遷區的居民不願意搬遷到其它地方,要搬遷來普君區安置,云云。於是,打起了普君區的主意,盤算著如此這般,打著小九九,磨拳擦掌,準備大刮一筆了。
按照拆遷規程,要對一個區域拆遷,是有很嚴格的程序的,手續要很齊全才行,不是玩泥沙。基本審批過程大概如下:
1,規劃部門按照省、市的總體規劃,做出該區域的規劃,公示規劃並徵求居民意見,召開聽證會,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報人大通過。
2,職能部門上報每個市每年度的拆遷計劃,由省政府的職能部門審批通過。
3,政府公告收地計劃並徵求居民意見,召開聽證會,通過審批程序后,收回國土使用權同時發放補償款給居民
4,政府通過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方式出讓國土使用權。
5,按許可權進行立項審批。
6,申辦規劃許可證
7,申辦國土使用權批准文件
8,向主管職能部門遞交拆遷申請,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9,公示若干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讓拆遷區居民自己選擇評估機構。按評估規程操作。
10,            作出評估報告
11,            召開拆遷聽證會,廣泛收集民意
12,            向主管職能部門遞交「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以及辦理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三方監管證明。
13,            主管職能部門審核后,認為所有程序合法,頒發拆遷許可證。
經是好經,碰巧由歪嘴和尚念,就變了樣。有關拆遷的法律、規定,林林總總,可惜的是,能夠得到認真貫徹執行落實的,並不多。普君拆遷區,就是這個樣子。
一開始,未經居民同意就發收地公告,但是不提收土地補償,也不告知居民應有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司法救濟的權利。甚至連收地批准文件都沒有公開,人大也沒有通過。
收地如此,出讓土地又如何?看出讓文件就知道,為何只有一家公司應標。98。2萬元底價賣一塊幾十萬平方米的土地,居然只有一家公司應標,神奇嗎?
拆遷聽證會未開,鬼子進村了,罄竹難書,這裏不浪費篇幅了,大家都有眼睇。C2000網站出現大量有關普君拆遷問題的帖子。
由於治安太差,所謂「動遷」、「草簽協議」,給居民的補償條款太差,等等。2008年7月中,幾百居民到佛山市政府門前請願。
七月二十八日,召開了不讓群眾旁聽的所謂聽證會,會上,聽證會代表向建設局提交了一份有167人簽名的要求書。但是,聽證的意見沒有採納,純屬走過場,聽證會會議記錄也沒有公開讓居民知道。
八月初,發出了第一期的拆遷證,為期半年。八月底,發出了第二期的拆遷證,為期九個月。但是,沒有公告門牌號碼,讓人摸不著頭腦。
從 此,普君拆遷區天下大亂,請恕筆者無能,筆墨實在難以表述完整,如果上級有關部門調查需要,相信普君拆遷區的居民大把報案回執作為證據。最極端的例子,第 一個是光天化日之下,爬竹梯強拆南頭園的防盜網,搞到群情洶湧。第二個是光天化日之下,強拆了一棟宿舍,戶主把照片發了上c2000,題目叫「東建打響強拆第一炮」 http://www.c2000.cn/dispbbs.asp?boardID ... 944&page=5。第三個是南浦村遭殃,上了報紙。
據知,開始有部分居民自發組織業主委員會,團結互助以圖自保。不少群眾到各級行政機關反映情況,以及要求解決實際問題。
有部分居民開始考慮請律師作為法律顧問,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並開始倡議合夥請律師。
如果沒有記錯時間的話,2008年9月底,拆遷區內的集體用地的村民,自發集體到市政府門口靜坐請願,連續三天時間。
有部分居民到市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進行行政複議。
有部分居民開始聯合起來去各級政府以及職能部門信訪,要求解決實際問題,要求回答群眾對拆遷問題的質疑。現在c2000上的幾篇要求書,就是當時遞交到有關部門的要求書,由於維權居民的不懈努力,引起了上級有關部門關注和重視,也由於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猙獰面目終於有所收斂,起碼是沒有哪幺肆無忌憚。
后 來,又發生了所謂的拆違章建築事件,其中影響大的有兩次,一次是古石龍街有人準備強拆居民的單車房,由於沒有合法的手續,沒有法院的執行令,在居民的強烈 抵制下,不果。另一次是準備強拆崗梓里的一間民房的所謂違章部分,也是由於手續不齊,在居民的堅決抵制下,沒有得逞,當天,一大批群眾到市政府信訪辦公室 要求見市長,反映拆遷問題,沒有得到回應。在市政府沒有回應的情況下,次日,群眾自發組織到省人民政府信訪反映情況,得到了中央巡視組和省政府,省人大的 高規格接見。
再後來,還發生了「東建強拆民房引起公憤」事件, http://www.c2000.cn/dispbbs.asp?boardID ... 520&page=3。都是在群眾的堅決抵制之下,陰謀沒有得逞。
市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的行政複議結果出來,不出所料,維持職能部門的決定。但是,其出具的證明材料,極具爭議性。因此,不服複議結果而訴訟的居民,去禪城區人民法院立了案,這就是十九戶居民訴訟拆遷許可證合法性的由來。
再後來,禪城區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發出公告,拆遷區的居民,都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加入訴訟拆遷許可證的合法性,於是,又增加多了一批第三人作為訴訟方。
其間,有傳聞稱,省政府有工作人員到過佛山市調查,到過拆遷區現場察看。
必須要說明的是,普君拆遷區內,由華僑公司拆遷的被拆遷戶,同時也出了很多力,做了大量的維權工作。
普君區內,為廣大居民維權事而獻計獻策者,出錢出力者,做了公益事不張揚者,不知非己,無法詳錄。惟有循例講一句: 蒼天有眼,有人有好報!
筆者孤陋寡聞,加上拆遷區域龐大,戶數眾多,上面所述,掛一漏萬者,與實際情況有出入者,或是謬誤之處,在所難免,敬請列位看官指正。得罪之處,請見諒!
近 幾天,某些東西不知是不是吃錯了什幺東西,或者是受到什幺刺激,突然狂吠。實在不知所謂,不講法理,信口雌黃,竟叫囂要政府強拆民居,欲陷政府于不義,狂 妄之極。所謂跳樑小丑,此乃極品,也不想想自己是什幺貨色,也不想想政府的工作人員的知識水平和工作能力,豈能隨便作了某公司的扯線公仔?真是豈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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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從一份公開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鯨吞價值75億的土地的

帖子別問我是誰 » 2013年8月14日

對佛山市建設局、佛山市規劃局的質疑,請求廣東省建設廳進行調查處理,以維護佛山市普君南廣大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http://www.c2000.cn/dispbbs.asp?boardID ... 04&page=30

廣東省建設廳:
我們是佛山市普君南拆遷區的居民,對於佛山市建設局、佛山市規劃局,在辦理普君南拆遷許可證審批過程及拆遷過程中的各種反常行為,我們提出如下若干點質疑,請求廣東省建設廳為我們主持公道,維護我們廣大被拆遷戶的合法權益。謝謝!
一,對佛山市規劃局的質疑
對於佛山市規劃局沒有公示普君南拆遷區的規劃,沒有聽取被拆遷人等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直接發放了《佛規(禪)地證〔2008〕017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我們認為違反了以下四份文件的精神,直接損害了被拆遷人等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我們無法接受。
而且我們相當不解, 為什麼都是位於禪城區, 為什麼汾江河整治拆遷安置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有進行公示徵詢意見? 為什麼我們普君南區就沒有進行公示徵詢意見?
因此,我們請求廣東省建設廳對上述不當行為進行調查處理,以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以下陳述的,是支持我們論點的法律法規依據, 我們請求廣東省建設廳明鑒。
1,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3〕42號》,我們認為佛山市規劃局違反了第三條「對涉及拆遷的,在規劃審批前應以適當形式予以公示,充分聽取被拆遷人等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2,按照《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建住房〔2004〕140號》,我們認為佛山市規劃局違反了第二條第四點「舊城成片改造項目的規劃方案,必須經法定程序審查批准,相關利益人有知情權、參与權。」
3,按照「《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 粵府辦〔2004〕75號」,我們認為佛山市規劃局違反了第二條「各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要嚴格依法行政,對涉及拆遷的,在規劃審批前要以適當形式予以公示,充分聽取被拆遷人等利害關係人的意見,按程序和條件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確保拆遷公開、公正、公平。」
4,按照《轉發建設部關於印發《2004年整頓和規範建築與房地產市場秩序工作意見》的通知  粵 建法字〔2004〕136號》,我們認為佛山市規劃局違反了第二條第六點第二小點「二是認真制定和完善相關工作制度。各市、縣要儘快建立健全涉及城鎮房屋 拆遷特別是舊城成片改造項目的規劃方案公示、聽證及行政審查批准制度。全面落實拆遷辦事公開、拆遷資金監管、行政裁決聽證、行政申請強制拆遷聽證、拆遷計 划管理等各項制度,進一步規範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二,對佛山市建設局的質疑之一
對於佛山市建設局發放《佛禪房拆字(2008)第10號》拆遷許可證和發放《佛禪房拆字(2008)第11號》 拆遷許可證,發布《佛禪房拆告字(2008)第10號》房屋拆遷公告和發放《佛禪房拆告字(2008)第11號》 房屋拆遷公告,沒有使用佛山市建設局公章作為發證核准,只是使用佛山市建設局業務專用章作為發證核准,我們認為是草率和不負責任的行為。
我們是遵紀守法的合法業主, 手 頭有人民政府核發的房產證和國土使用證,佛山市建設局憑什麼法律依據使用業務章對廣大群眾的安身立命之所作出處理決定?!我們並沒有同佛山市建設局發生業 務關係,是不是?佛山市建設局本身是政府下屬的行政機構,屬於國家下級在地方政府專門管理建設事項的行政機構,但是在發放拆遷許可證時卻使用「業務專用 章」而不使用行政公章,這隻能表明市建設局對開發商有業務關係,對被拆遷戶沒有業務關係及政府行政認可的法律效力。
作為涉及3600多戶被拆遷戶安居樂業之所的重大決定,僅使用作為普通業務聯繫、公文收發的業務專用章作為發證核准,不符廣大人民群眾的常識,我們認為此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我們認為職能部門必須依法辦事,依法定程序審批並出具合法的政府公文和公告。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第二節「審查與決定」,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一)許可證、執照或者其它許可證書; (二)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它合格證書;(三)行政機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行政許可證件。」的要求,拆遷許可證必須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
請問:業務章算得上是行政機關印章嗎?業務章應該是行政機關下屬的業務部門的印章,是不是?使用業務章作為頒發拆遷許可證的核准印章,是不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三,對佛山市建設局的質疑之二
對於佛山市建設局沒有按照「《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 建住房[2003]234號」和廣東省建設廳、廣東省監察廳「《關於防止和糾正城鎮房屋拆遷中侵害居民利益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建房字[2004]54號」文件的要求,在審核和辦理普君南房屋拆遷許可證過程中,不依程序要求,直接違反了《關於防止和糾正城鎮房屋拆遷中侵害居民利益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建房字[2004]54號 第六條「六、涉及城鎮房屋拆遷估價,要嚴格按照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評估價指導意見》要求的程序和方法進行。市、縣建設或房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一批資質 等級高、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評估機構,由被拆遷人通過投票或由拆遷當事人抽籤等方式選擇。各地級以上市應儘快成立由資深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及房地 產、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的估價專家委員會,受理被拆遷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且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拆遷估價進行估價技術鑒定。」以及直接違反了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 建住房[2003]234號第六條「第六條 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一批資質等級高、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估價機構,供拆遷當事人選擇。拆遷估價機構的確定應當公開、透明,採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籤等方式。」
由於佛山市建設局不依照法定程序辦事,造成拆遷人剝奪了被拆遷人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這是嚴重侵犯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做法。我們無法接受。
我們到現在都不知道到底有沒有對我們的房產進行評估?佛山市建設局從來也沒有公示該評估單位的名稱,評估人員姓名、計算方法、依據等。誰也沒見過各人的分戶評估報告。
就是在上述暗箱操作方式之下,得出了每平方米4000至4500元的拆遷補償標準,比相隔一條馬路的東華里補償標準每平方米6000至6500元,相差懸殊。
對我們普君南拆遷區的拆遷補償方案,甚至比汾江河整治拆遷安置地塊的補償標準每平方米5000至5500元還要低得多,讓人不可思議,要知道,我們是市中心,兩個地鐵口的地段. 而汾江河整治拆遷安置地塊是水浸區,汾江河是禪城區的龍鬚溝。我們補償標準怎麼可能比污水河邊的補償標準低哪么多?請問邏輯何在?而且, 汾江河整治拆遷是明顯帶公益性的政府行為,而我們普君南拆遷,則是典型的商業開發,更加讓人難以接受。
我們所處的區位,按照政府文件的稱謂,叫做「祖廟東華里片區改造工程普君南安置小區」,與東華里拆遷區相隔一條兆祥東路,根據《佛山市禪城區舊改用地掛牌文件  交易編號: 佛禪(掛)2007—017》 「競價須知」第二條:「(二)參与競買者須書面承諾按政府要求(規劃設計、戶型、區位等)有償承擔安置祖廟東華里片區改造項目拆遷戶,且得房部分主要滿足拆遷安置,政府有權優先以住宅5800元/ m2、首層商業25000元/ m2、二層商業8600元/ m2、辦公5800元/ m2、地下室3860元/ m2的價格向地塊買受人購買(該價格不含裝修費)。提供給政府用作安置房的該部分用地容積率不高於3.5。」  
由此可知,在此區域所建築的祖廟東華里回遷房,佛山市政府超大規模採購,採購數量多達1700套,都需要每平方米5800元(含裝修費的話,要每平方米6100元)。我們請問:給予我們每平方米4000至4500元的補償合理不合理?
據 佛山市建設局網站公布的統計數據,2008年上半年,禪城區新建商品房平均成交單價為8987.35元/平方,聽證會是7月召開,召開前的上一季度(即 2008年第二季度),禪城區商品房平均成交單價為9297.91元/平方,所以按開發商單方面制定的補償標準,住戶不可能在禪城區買得起同等面積的房, 更不要說我們這種優越的地段了。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 定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拆遷,而且即便如此也應該「拆遷應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為基本補償原則。溫家寶總理講「拆了群眾的房子要讓群眾買得 起房子,能買更好的房子。」這也就是說,若是貨幣補償,應該確保被拆遷人能夠買得起房子,若是回遷,應保障居民的居住條件,至少不能比現有條件差。此外, 若有條件同時提供貨幣補償和實物補償,應允許被拆遷人自由選擇。
拆遷方單方面定價,實行強買強賣,佛山市建設局聽之任之,毫不糾正,內里有沒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按 照《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  粵府辦〔2004〕75號》第三條:「對在拆遷中發生嚴重損害群眾利益,擅自降低補 償安置標準,不及時解決被拆遷人合理要求的拆遷單位,要加大處罰力度,採取不批准新的拆遷項目、停業整頓、依法吊銷拆遷單位資格證書等措施嚴肅處理;對因 拆遷糾紛導致惡性事件的,要追究有關領導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們強烈要求廣東省建設廳介入調查處理,以維護廣大被拆遷戶的合法權益。
四,   對佛山市建設局的質疑之三
普君南片區拆遷聽證會沒有公開舉行,不讓廣大被拆遷戶旁聽,我們認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章「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第四節 「聽證」,第四十八條 :「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第二點:「(二)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我們無法接受不公開的聽證會。
房 屋是我們的安身立命之所,也是我們絕大部份業主畢生的最大財富,「有恆產者有恆心」,黨和國家已經三令五申,拆遷中絕對不能損害群眾利益,為何佛山市建設 局不召開公開的、合法的聽證會?事關三千六百多戶人民群眾的福祉,佛山市建設局為什麼害怕召開公開的聽證會?請廣東省人民政府就此事進行調查處理,以維護 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利。
對於佛山市建設局在所謂的拆遷聽證會後,沒有公開全部聽證會記錄,我們曾經要求公開,但佛山市建設局置若罔聞,到現在都不公開。我們認為佛山市建設局此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條:「行政許可的實施應當公開」。
根據各政府網頁都有登載,包括廣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網頁也有登載的文章:《行 政許可法疑難問題解答》,第二條:「行政許可法第5條規定,行政許可的實施應當公開。這裏的「公開」具體指什麼?行政許可實施過程的「公開」,是指行政機 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活動,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外,都要公開。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實施行政許可的公開包括:(1)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以 及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的機構名稱要公開;(2)有關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的規定以及需要申請人提交的全部 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要公開;(3)行政機關在審查行政許可申請過程中聽取利害關係人意見以及舉行聽證、招標、拍賣、考試、考核、檢驗、檢測、檢 疫,要公開進行;(4)行政機關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要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我們認為佛山市建設局嚴重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應當立即糾正,以維護廣大被拆遷戶的合法權益。
我們請問:佛山市建設局不公開全部聽證會記錄,有沒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五,    對佛山市建設局的質疑之四
佛山市建設局竟然對存在重大問題的文件不作審核,草率發放拆遷許可證,我們無法接受。
例如:佛山市禪城區發展和改革局的文件《關於禪城區普君南舊街區改造地塊建設項目核准的意見》(禪發改〔2008〕89號)(注:原文見附件),缺少佛山市禪城區的年度拆遷計劃,漏洞太明顯,佛山市建設局為什麼視而不見?佛山市建設局難道不知道年度拆遷計劃要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計劃)部門審批下達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嗎?
又例如:佛山市國土資源局禪城分局批准了「《佛禪(掛)2007-017地塊成交確認書》(注: 原文見附件)作為舊改用地預批,同意作為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及城市房屋拆遷許可」。沒有出具正規公文格式的國土使用批准文件,漏洞太明顯,佛山市建設局為什麼視而不見?其中有沒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以上兩個禪城區的職能部門,有這樣大的許可權審批嗎?佛山市建設局有調查核實過嗎?佛山市建設局頒發拆遷許可證之前,有沒有認真審核各種報批文件?佛山市建設局作為職能部門,如此審核和頒發拆遷許可證,是不是過於兒戲?
六,    佛山市建設局的質疑之五
佛山市建設局把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工作,推給佛山市禪城區建設局處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二章 「行政許可的設定」,第十六條:「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它條件。」的精神。
根據《建設部關於清理城市房屋拆遷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建法[2004]154號》第四條:「—些 地方將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發證權力授予了區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了《條例》關於拆遷許可證的發放主體、責任主體只能是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 部門的規定。」,佛山市普君南拆遷區的拆遷許可證只能由佛山市建設局頒發,以及由於拆遷許可證而引起的後續事務的處理,佛山市建設局也是責無旁貸。為何佛 山市建設局袖手旁觀,什麼事情都推到禪城區建設局處理?
根據各政府網頁都有登載,包括廣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網頁也有登載的文章:《行 政許可法疑難問題解答》,第二條「行政許可的設定」,第十九點:「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某一事項由×部門審批」。該部門可否將行政許可事項部分委託 其下級行政機關實施,即由下級行政機關初審、再由該部門終審?法律、行政法規設定了一道行政許可,部門將初審權委託給下級行政機關,同時保留最終決定權, 實際上是增加了一道行政許可,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見,禪城區建設局沒有許可權用佛山市建設局業務專用章來頒發佛山市普君南拆遷區的拆遷許可證,也 沒有許可權處理普君南拆遷區的事務。佛山市建設局和佛山市禪城區建設局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應當立即糾正,以維護廣大被拆遷戶的合法權益。
關於這一點,我們強烈要求廣東省建設廳為我們主持公道。
七,對佛山市建設局的質疑之六
本年十一月十三日, 我們在送到中央巡視組、廣東省信訪辦、廣東省監察廳、廣東省建設廳的《要求對拆遷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一文中, 就有「要求調查13億安置資金是否挪用」一章, 此要求書經廣東省各職能部門轉到佛山所屬各對口部門后,佛山市建設局到現在都未有回答,理由是有人正在進行行政複議,我們對此回答十分不滿。我們認為佛山市建設局此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剝奪了廣大被拆遷戶的知情權。
本年十二月九日, 我 們到佛山市建設局信訪,當天是局長接待日,林局長、葉局長和一眾建設局工作人員接訪,我們當場向佛山市建設局提出要求:「對於普君南片區的拆遷補償資金, 佛山市建設局、銀行、開發商三方,有沒有簽訂三方監管協議?有沒有做到專款專用、專人監管?」當時,佛山市建設局的工作人員徐先生做了筆錄,林局長答應我 們於十二月十六日前回復。
本年十二月十六日, 我們到佛山市建設局信訪,要求佛山市建設局就十二月九日的問題進行回復,我們同時向佛山市建設局提交了一份題目為《請佛山市建設局回答有關普君南拆遷安置資金使用監管的問題》的書面要求(原文見附件),佛山市建設局的工作人員向我們說林局長出去辦公事,接待我們的會議由佛山市紀檢部門駐佛山市建設局的張主任主持,參加會議的還有禪城區紀委書記,後來加入會議的,還有佛山市建設局的李局長,佛山市建設局紀委書記高書記,以及佛山市建設局的若干工作人員參加了會議。
但是,在會議上, 佛山市建設局眾多工作人員同樣不回答有關普君南拆遷安置資金使用監管的問題,讓人不可思議。
按照常理,佛山市建設局眾多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識肯定是最豐富的,對法律法規的理解肯定是最廣泛的,而且肯定是理解得最深層次的,拆遷安置資金使用監管的問題又是他們的職責範圍之事,應該不存在疑難問題,他們需要考慮這樣長時間嗎?
我們不明白,有關拆遷安置資金的使用監管,是佛山市建設局的職責所在,責無旁貸,為什麼這樣長的時間都回答不出?為什麼要推說等待行政複議的結果?這跟行政複議有什麼關係?我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章 公開的範圍」,「第十條:(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以及「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要求佛山市建設局公開拆遷安置資金的使用監管情況。
如果佛山市建設局認為我們這些要求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文規定的,不屬於公開範圍,請佛山市建設局向我們明確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哪一條不向我們公開這些信息。佛山市建設局無理由扯到行政複議方面,
我們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公開這些信息是佛山市建設局的職責所在,按照信息公開條例的公開期限要求,對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要求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必須予以公開。 從 本年八月八日佛山市建設局發出拆遷許可證之日開始計算,毫無疑問,早就超過主動公開期限。不公開的話,我們認為是失職失責。現在,廣大被拆遷戶長時間要求 公開,而且是多次要求公開,佛山市建設局都不公開,說明了什麼問題呢?對於眼前的事實,我們普通老百姓實在難以理解,我們沒有想到會發生這樣奇怪的事情。
本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我 們再次到佛山市建設局信訪,佛山市建設局葉局長等工作人員接待了我們,對於我們以前所提的問題,還是沒有回復。不過,這一次他們比較認真負責,通知了禪城 區建設局,禪城區建設局的一個局長和二個工作人員帶來了有關拆遷資金的材料,葉局長親自看過文件,發現若干個賬號內拆遷補償資金相加的總和,大約只有十 億,與聽證會上所宣稱的已經足額到位的十三億拆遷補償資金相比,相差不少。這樣,我們老百姓又不明白了,這些數據怎麼可以變來變去?這現象又說明了什麼? 法律法規都明文規定要「專門賬戶、專款專用、專人監管「,怎幺佛山市的具體操作可以是若干個賬號?(注: 有關聽證會上所宣稱的已經足額到位的十三億拆遷補償資金的書面材料, 以及開發商起草的《祖廟東華里片區改造工程普君南安置小區房屋拆遷計劃》,見附件)
當日信訪期間,市建設局中途通知開發商主管陳志濤到會解答資金問題,陳表示13億資金在聽證會上被誤解了,13億資金的落實只是傳媒說的,不是東建集團公司保證有13億資金,東建是根據……方式計算資金組合,現場佛山市建設局李科長和禪城區建設局局長還當場解釋計算方式的內容,(有錄音)。
那麼,在聽證會上,東建集團呂文信誓旦旦保證有13億資金,但是12月23日得出只有10億左右,而且這10億是在12月23日由佛山市建設局葉局長親口說出,哪么我們不禁到問,佛山市建設局當時發出拆遷許可證的依據是什麼?拆遷許可證發出之後四個月,才不得不承認資金短缺,哪么,我們要質疑,拆遷安置補償資金有審核、有監管嗎?
佛 山市建設局在城市拆遷工作中既是房屋拆遷的主管部門,又是執行中央政府規定的「公開、公正、公平」的中間人,在核發拆遷許可證前應按國家的法律法規監管拆 遷人的資金真實情況,向廣大被拆遷人公示開發商的資金是否合法和到位,並全程監管資金的使用,以保證被拆遷人的補償得到及時的兌現,但在普君南拆遷區內,開發商已經拆遷了四個月,由於被拆遷人和拆遷人簽定拆遷安置補償合同后,出現拆遷人資金不到位,被拆遷人補償款收不到,問題出現后,佛山市建設局還被蒙在鼓裡,糊塗到不知情,還推說拆遷人沒有上報,如此監管,如何向廣大老百姓交代?(有錄音為証)。
同時,佛山市建設局在發放拆遷許可證后,一切事務交由禪城區建設局處理,在行政過程中,佛 山市建設局並沒有向被拆遷人公示相關資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佛山市建設局是房屋拆遷的主管部門,對拆遷中出現的糾紛卻交給禪城區建 設局處理,並且用業務專用章來簽署各種公文,不論裁決調解書或者裁決書的內容都偏向開發商,難道被拆遷人的合法權利可以不顧?被拆遷人申辯全部被判無理, 被拆遷人的合法財產還有法律保障嗎?這些實際發生的事實反映出佛山市建設局和禪城區建設局是否有濫用職權,欺壓百姓,官商勾結,暗箱操作的嫌疑?佛山市建 設局在監管拆遷工作中官僚作風嚴重,對老百姓漠不關心,對拆遷人拆遷過程不作監管,出現治安混亂,野蠻施工,恐嚇被拆遷戶,造成社會上人心惶惶,對開發商 怒氣衝天。
佛山市建設局對被拆遷戶不斷上/訪不重視,不處理,不解決實際問題。12月16日,佛山市建設局李副局長還說:「請你們不要再追問拆遷許可證合法不合法,你們只需要解決實際問題就可以了。」我們請問:這句話是什麼意思?有法不依,哪么誰能相信建設局能夠秉公辦事?
群眾集體上/訪,佛山市建設局推卸責任,把廣東省建設廳交辦的事情推給禪城區建設局,禪城區建設局作出「有人正在進行行政複議,現在不回復」的結論,這樣處理群眾上/么訪事情,叫老百姓怎樣接受?按照國辦發明電(2003)4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第一點:「各級政府和部門要正確處理城市建設發展與保護群眾具體利益之間的關係,克服重建設進度,輕拆遷管理的做法,把做好拆遷管理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通過加強管理,依法行政,做到群眾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有效保護,拆遷工作能夠有序進行;既保證發展的需要,又能夠防止引發社會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佛山市建設局有盡職盡責嗎?
我們廣大被拆遷戶希望佛山市建設局和相關政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辦發明電(2003)42號和國辦發(2004)4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的精神,並請求廣東省人民政府給予廣大被拆遷戶支持,打擊腐敗不作為的官僚作風,讓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我們請求廣東省建設廳就此事進行調查處理,以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此致
廣東省建設廳
附件:
1, 《佛禪房拆字(2008)第10號》拆遷許可證
2, 《佛禪房拆字(2008)第11號》 拆遷許可證
3, 《佛禪房拆告字(2008)第10號》房屋拆遷公告
4, 《佛禪房拆告字(2008)第11號》 房屋拆遷公告
5, 《關於禪城區普君南舊街區改造地塊建設項目核准的意見》(禪發改〔2008〕89號)
6, 《佛禪(掛)2007-017地塊成交確認書》批准文件
7,  祖廟東華里片區改造工程普君南安置小區房屋拆遷計劃
8,《佛山日報》「普君南片區13億拆遷資金到位」
9,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3〕42號
10,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建住房〔2004〕140號
11,《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                                 粵府辦〔2004〕75號
12, 轉發建設部關於印發《2004年整頓和規範建築與房地產市場秩序工作意見》的通知  粵建法字〔2004〕136號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14, 行政許可法疑難問題解答
15,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 建住房[2003]234號
16, 關於防止和糾正城鎮房屋拆遷中侵害居民利益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建房字[2004]54號
17, 佛山市禪城區舊改用地掛 牌出讓文件  交易編號: 佛禪(掛)2007—017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19, 請佛山市建設局回答有關普君南拆遷安置資金使用監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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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從一份公開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鯨吞價值75億的土地的

帖子別問我是誰 » 2013年8月15日

履行監督職責申請



一要求確認是否屬於三方監督的拆遷資金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我們是普君南被拆遷戶,因質疑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下稱市建設局)與開發商東建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東建公司)共同隱瞞三方監管拆遷資金的事實,2010年4月1日我們向市建設局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是要求公開普君南片區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用監管賬戶的帳號,戶名:佛山市石灣東建房屋開發公司帳號8880300455的專用監管帳號的總資金額(請列明存入的日期)。市建設局已明確答覆,並提供了23個不同帳號的銀行存款證明(見附件),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20024)46號(六)「所有拆遷,無論是公益性項目還是經營性項目,招商引資項目,拆遷補償資金必須按時到,設立專門帳戶,專款專用,並足額補償給被拆遷人,不得以項目未來收益、機構資金承諾或其他不落實的資金作為拆遷資金來源。」不相符。因此我們認為市建設局公開東建公司提供的多家銀行的帳號形同虛設,甚至是做假。所以請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有必要介入調查此事,確認23個不同帳號的銀行存款證明(見附件)是否屬於普君南拆遷片區設立專門帳戶,專款專用三方監管的佛山市石灣東建房屋開發公司的帳號8880300455的存款。望儘快書面回復,多謝。



此致






申請人



2011年 6月21日




對此提起訴訟。




行政起訟狀



原告:*** 性別:男 身份證:4406********



地址: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 電話:13********






被告: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法人代表: 房慶方 職務:廳長



地址:廣州市東風中路305號省政府大院5號樓 電話:020-83133500






訴訟請求:



對原告2011年6月21日向被告遞交的履行職責申請,依法作出書回復。



事實與理由:



政府行政機關對於群眾來信實名舉報,必須在法定時間內作出答覆,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否則就是行政不作為,原告是佛山市禪城區普君南被拆遷戶,通過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下稱市建設局)信息獲取到佛山市城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協議書中悉明;一.丙方在乙方設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用監管帳戶,用於存入和發放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普君南片區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用監管帳戶的帳號,戶名:佛山市石灣東建房屋發開公司,帳號:8880300455,亦即是普君南拆遷的開發商佛山市東建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東建公司)應當將足額的資金必須通過佛山市禪城區建設局(下稱區建設局),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確認,然後存入指定銀行戶名:佛山市石灣東建房屋發開公司,帳號:8880300455,但至今該帳戶的資金額從未公示,可以說形同虛設,又據市建設局提供兩份普君南片區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錶,該表有23個多家不同銀行的活期存款賬號,但市建設局沒有說明這23個活期存款帳戶是普君南片區拆遷補償安置三方監管資金的專用監管帳戶與帳號,也就是說市建設局提供普君南片區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三方監管專用款帳號有二個版本,一個是經三方協議確認的銀行戶名:佛山市石灣東建房屋發開公司,但沒有資金的帳號:8880300455,另一個則是沒有專用款帳號的三方監管協議確認的銀行戶名與帳號,但有多家不同銀行出具的活期存款,使人無法便認依法律規定屬於三方監管的專用帳戶與帳號的資金,是違反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24)46號(六)「所有拆遷,無論是公益性項目還是經營性項目,招商引資項目,拆遷補償資金必須按時到,設立專門帳戶,專款專用,並足額補償給被拆遷人,不得以項目未來收益、機構資金承諾或其他不落實的資金作為拆遷資金來源。」的規定。因此原告就該事實以實名向其上級的被告舉報,並要求被告徹查此事,給予書面回復,被告不但不依法糾正此事,反而任由被告下級胡作非為,還不予原告的答覆,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故原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規定。特向越秀區人民法提起訴訟,並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依原告的履行職責的要求依法作出書面的回復。



此致






具狀人:***



2011年12月20日
別問我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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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從一份公開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鯨吞價值75億的土地的

帖子別問我是誰 » 2013年8月15日

請佛山市建設局回答有關普君南拆遷安置資金使用監管的問題
http://www.c2000.cn/dispbbs.asp?boardID ... 04&page=30

佛山市建設局:
    
     我們是普君南拆遷區的被拆遷戶,現在向佛山市建設局查詢有關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情況,請佛山市建設局回答,我們的查詢項目和我們的法理依據如下,如有不當,請指正。如果我們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規,請按規章制度辦理書面回復,謝謝!
    1,  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05號) 第二十條:「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對於聽證會上東建集團有限公司宣稱已經到位的十三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佛山市建設局有沒有核實?有沒有監督?如何監管?
      2,按照「建設部關於貫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通知   建住房[2001]161號」第四條:「《條例》規定,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並要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各地要根據《條例》的精神,會 同有關部門加快建立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審核和監管制度。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核發拆遷許可證時,要認真審核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是否到位;發放許可證后,要建立有效的監督制度 ,既要保證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不被挪作他用,又要方便被拆遷人使用。同時,要防止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挪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或利用監管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權力進行非法牟利。」
     對於聽證會上東建集團有限公司宣稱已經到位的十三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佛山市建設局有沒有核實?有沒有監督?如何監管?
     3,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2004]46號」第六條:「所有拆遷,無論是公益性項目還是經營性項目、招商引資項目,拆遷補償資金必須按時到位,設立專門賬戶,專款專用,並足額補償給被拆遷人;不得以項目未來收益、機構資金承諾或其他不落實的資金作為拆遷資金來源。」
     對於聽證會上東建集團有限公司宣稱已經到位的十三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佛山市建設局有沒有核實?有沒有監督?如何監管?有沒有設立專門賬戶,專款專用?拆遷補償資金有沒有做到「必須按時到位」?
     4,按照「廣東省建設廳關於轉發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的通知  粵建房字〔2006〕154號」第二條:「拆遷人應當設立專門的銀行帳戶,用於存入和發放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該銀行專戶應在申請拆遷許可證時一併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和銀行三方訂立協議,明確使用辦法和各自的職責,確保專款用於拆遷補償。」
     對於聽證會上東建集團有限公司宣稱已經到位的十三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佛山市建設局有沒有按照上述要求,審核拆遷人有沒有設立專門的銀行帳戶,用於存入和發放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請問:佛山市建設局有沒有和拆遷人以及銀行三方訂立協議,明確使用辦法和各自的職責,確保專款用於拆遷補償?
      5,按照「關於防止和糾正城鎮房屋拆遷中侵害居民利益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建房字[2004]54號」第二條「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對於聽證會上東建集團有限公司宣稱已經到位的十三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佛山市建設局有沒有核實?有沒有監督?如何監管?
     6, 按照「轉發建設部關於印發《2004年整頓和規範建築與房地產市場秩序工作意見》的通知  粵建法字〔2004〕136號」第六條第三點:「認真貫徹落實省建設廳、監察廳《關於防止和糾正城鎮房屋拆遷中侵害居民利益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建房字[2004]54號)精神,切實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拆遷人在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時,由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的金額,不得低於本地區上年度同類商品房平均價格的80%,並設立專門帳戶,確保專款專用。」
     對於聽證會上東建集團有限公司宣稱已經到位的十三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佛山市建設局有沒有核實?有沒有監督?如何監管?有沒有設立專門賬戶,專款專用?如何確保專款專用?
      7,據報紙報道,佛山市一直以來有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進行監管,以下是其中一份報道。所以,按照我們普通市民的理解,這一次普君南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和監督,不應當出現失控狀態。
                      專戶專賬專人管理資金
http://www.ccgh.gov.cn/sg/News.asp?id=214
     禪城檢查祖廟東華里改造工程的資金管理和使用
   近期,禪城區紀委 (監察局)會同區檢察院等相關部門聯合組成檢查組,對祖廟東華里片區改造工程的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組一行通過察看改造現場、聽取彙報和查閱相關資料,對改造工程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了嚴謹細緻的檢查。
    記者了解到,祖廟東華里片區改造項目涉及資金總量高達75億,為確保項目資金專款專用、良性循環和透明運作,禪城區專門成立了祖廟東華里片區改造工程資金保障工作組,專項負責祖廟東華里片區改造工程項目的資金籌集、管理、監督工作,有效確保了工程項目的順利推進。  
    資 金保障組成立半年來,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資金使用管理鋪設了嚴密的過程式控制制:專戶專賬管理,封閉運作;統一資金調度,全面統籌;建立資金撥付的綠色通 道;全程實時跟蹤,同步監督;動態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資金保障組從資金籌集、分配、使用等方面全面系統做好祖廟東華里片區改造工程項目資金管理,確 保項目資金保障工作穩步有序開展。下一階段,資金保障組將繼續全力做好祖廟東華里工程資金安排和管理監督工作,為工程順利推進提供堅實的資金保障。
(來源: 珠江時報 )
     8,根據佛山市建設局網頁上的公開資料,佛山市建設局一直以來有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進行監管,詳細內容見附件。所以,按照我們普通市民的理解,這一次普君南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和監督,不應當出現失控狀態。
      9,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我們認為佛山市建設局責無旁貸,必須回答有關普君南拆遷安置資金使用監管的問題。
     10,根據「佛山市建設系統行政審批項目監督管理制度(試行)」第七條:「實施行政審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有關行政審批項目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審批的依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審批的實施和結果應當公開。」 我們認為佛山市建設局應該回答有關普君南拆遷安置資金使用監管的問題。
    此致
佛山市建設局
附件: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
http://59.39.61.138/business/htmlfiles/ ... 9/1735.htm          
佛山市建設局網頁
1.事項名稱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 事項
編號
2.頒發的證件及有效期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支付證明
3.審批類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支付證明
4.設定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國務院令第305號)
5.審批條件 1、規定的必備資料是否齊全、有效
2、擬支付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是否真實、必要
6.申請資料 1、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申請表;
2、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
3、其它有關的證明、文件。
7.受理申請材料的辦法 同意受理有無回執:√有; □無
不同意受理有無回執:□有; √無
申請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時有無書面告知:□有; □無
8.審批受理機構及地點 區建設局
9.審批決定機關 區建設局
10.審批程序 1、房屋拆遷業務科受理 2、局主管領導審核
11.審批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12.審批收費 □有,收費標準:            收費依據:
√無
13.審批表格 □有(各表格見附件);  √ 無
14.年審或年檢 □ 有(具體辦法見附件);  √無
15.法律救濟辦法
16.受理諮詢與投訴的機構和電話 受理諮詢機構: 禪城區建設局拆遷科 電話:83879693,南海區建設局市場科 電話:86231922,順德區建設局綜合科 電話:22836090,三水區建設局市場科 電話:87773850,高明區建設局建設工程管理科 電話:88822065  
受理投訴機構: 禪城區建設局辦公室 電話:83879680,南海區建設局辦公室 電話:86369901,順德區建設局辦公室 電話:22836698,三水區建設局辦公室 電話:87776333,高明區建設局辦公室 電話:88635877
17.下放情況 √市向區下放    □區承接市下放     □區向鎮下放
18.擬保留意見 □保留為行政許可事項;□保留為其它審批事項;√日常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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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從一份公開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鯨吞價值75億的土地的

帖子別問我是誰 » 2013年8月16日

 被認定違法東建仍施工 拆遷戶告城管局不作為  <查看評論>  大洋新聞 時間: 2010-05-28 來源: 廣州日報 作者: 劉藝明   居民:城管部門認定東建違法施工卻沒有阻止    城管:曾多次發出違法通知書並立案調查    東建:不停工是因為區政府同意邊開工邊報建     本報訊 (記者劉藝明)在普君南拆遷過程中,東建公司在該片區內的工程,原來均沒有通過報建手續,被禪城區城管局認定為違法建築施工。可是,東建公司收到了《違法 通知書》后,仍然大模大樣地繼續開工,他們的一名負責人聲稱是「區政府同意邊開工邊報建」。昨日,記者了解到,3名拆遷戶將禪城區城管局告上了法庭,要求 法院認定該局不作為,同時他們也申請東建公司為第三人。    拆遷戶:不滿安排拒回遷    戴先生說,當時他們原本想與東建公司簽訂 房屋回遷協議,但是他原來的房子僅有80平方米,東建公司沒有80平方米的房子,只說給他回遷60平方米的房子,剩下20平方米,按4500元一平方米進 行經濟補償;而戴先生則認為60平方米的房子根本不夠住,希望拿到90平方米的房子,多出10平方米他願意用8000元一平方米來購買,他這一要求東建也 不答應。因此,雙方一直沒法談攏。    另外兩名拆遷戶,則表示對東建公司回遷房質量及安置無法信任,後來都不協商回遷了。    三拆遷戶稱,根據《建築法》,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如果必須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未取得該證的,一律不得開工。    他們說,從去年9月開始,東建公司並未取得任何施工許可,而「霸佔」他們的土地,並在拆遷戶的原址該片區內違法建築施工長達半年之久。他們多次檢舉普君南片區有違法建築工程施工,並於去年9月30日及10月27日兩度向禪城區城管局作出書面檢舉。    去年11月27日,禪城區城管局作出回復,認定該地屬東建公司開發,但未經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屬於違法建築施工。    違法不制止狀告城管局    戴先生他們說,本來認定了違法施工,那就應該即時停止該施工行為。可是,東建公司的施工一直沒有停止過。他們認為,禪城區城管局對於依法應追究行政責任的不追究,屬於行政不作為。    今年2月,包括戴先生在內的3名普君南拆遷戶,將禪城區城管局推上了被告席,戴先生他們還申請追加佛山東建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三人,要求法院責令禪城區城管局立即中止東建公司違法建築施工。    禪城城管:曾多次發出違法通知書    昨日,記者從禪城區城管局于去年11月2日發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看到,當日東建公司在禪城區普君北路東側普君新城工地實施「涉嫌未經及主管部門批准,擅自進行建設」,違反了《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並限令東建公司收到通知書後,立即停止違法施工。    當日東建公司簽收了該通知,但並未理會。8天後,禪城區城管局再次向東建公司發出通知書,要求其於11月25日前完善報建手續。    直至今年1月29日,禪城區城管局巡查發現,東建公司仍在該土地上進行建設,且未取得施工許可證。    東建公司:區政府同意邊開工邊報建    去年11月11日上午10時,普君南動遷辦公室內。當日作為東建公司代理人的陳志濤,接受了禪城區城管局工作人員的詢問。陳志濤承認,報建手續的確正在辦理中。   對於為何未辦理好報建手續就施工,陳志濤說,普君新城作為普君南片區改造項目的重大工程,承擔著普君南片區和祖廟東華里片區共約3500戶的安置任務, 而非商業住宅開發工程,時間緊,任務重,如不儘快開工建設恐引起社會不穩定。「經區政府會議研究,允許我司先行用地及報建,一邊開工一邊完成報建手續。」 陳志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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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從一份公開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鯨吞價值75億的土地的

帖子別問我是誰 » 2013年8月17日

拆遷戶告建設局 局長被告席應訴
http://www.c2000.cn/dispbbs.asp?boardID ... 67&page=38

2009年04月11日 07:56 廣佛都市網-佛山日報
<!-- 正文內容 begin -->
東華里普君南拆遷許可糾紛案開庭,我市首次行政部門一把手站上被告席
     本報訊 記者王曉丹報道:昨日,因拆遷許可糾紛案件,市建設局被市民告上禪城法院,禪城區建設局局長國興華作為被告代理人出現在法庭被告席上。據悉,這是我市首例行政部門「一把手」親自出庭應訴的案件。
   昨日上午9時,該案在禪城法院第一法庭準時開庭。由於禪城法院進行合併審理,原告共19名,追加第三人16名,場面非常壯觀。原告席上,19人排坐一 起,顯得有些擁擠。而被告席上,市建設局共派出2名代理人出庭應訴,身著土黃色西裝、戴眼鏡的禪城區建設局局長國興華為第一代理人,第二代理人則為律師。 據了解,19名原告為東華里普君南拆遷片區拆遷戶,質疑被告給佛山東建集團有限公司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程序不合法,對東建集團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審查沒 有盡到責任,要求被告撤消2008年8月29日頒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
  開庭后,法官首先進行原、被告,第三人身份確認。進行被告身 份確認時,國興華用普通話回答了法官。此後,在第三人發表意見,原被告舉證、質證等階段,被告方回答問題始終由第二代理人律師所為,國興華沒再發言,只是 聽原告和第三人陳述時,不斷用筆在A4紙的資料上記錄。整個過程神色平靜。
  上午12時,法庭宣布休庭。國興華整理完資料後走出法庭,接受了本報記者的簡短採訪。
   「我是第一次出庭,還是坐在被告席上,那種滋味很複雜。」 國興華說。記者問他緊不緊張,他則表示,「不緊張,和平時信訪差不多。信訪時群眾反映問題,就是指控我們的工作中的錯誤,我們就和被告一樣。」就該案,他 表示,建設局的行政許可程序和內容是合法的,市民起訴是行使他們的權力,而他出庭應訴也是服從法律。另外,他也想聽聽群眾意見。在開庭中,他記錄了很多東 西,有些內容會回去核實,看工作人員和群眾講的是不是一樣。
  昨日下午,該案再度庭審,國興華沒再出庭。由於案情複雜,今日將繼續審理。
         還沒有結果。



以下是引用普君南在2009-4-11 20:41:41的發言:
拆遷戶告建設局 局長被告席應訴
2009年04月11日 07:56 廣佛都市網-佛山日報
<!-- 正文內容 begin -->
東華里普君南拆遷許可糾紛案開庭,我市首次行政部門一把手站上被告席
     本報訊 記者王曉丹報道:昨日,因拆遷許可糾紛案件,市建設局被市民告上禪城法院,禪城區建設局局長國興華作為被告代理人出現在法庭被告席上。據悉,這是我市首例行政部門「一把手」親自出庭應訴的案件。
   昨日上午9時,該案在禪城法院第一法庭準時開庭。由於禪城法院進行合併審理,原告共19名,追加第三人16名,場面非常壯觀。原告席上,19人排坐一 起,顯得有些擁擠。而被告席上,市建設局共派出2名代理人出庭應訴,身著土黃色西裝、戴眼鏡的禪城區建設局局長國興華為第一代理人,第二代理人則為律師。 據了解,19名原告為東華里普君南拆遷片區拆遷戶,質疑被告給佛山東建集團有限公司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程序不合法,對東建集團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審查沒 有盡到責任,要求被告撤消2008年8月29日頒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
  開庭后,法官首先進行原、被告,第三人身份確認。進行被告身 份確認時,國興華用普通話回答了法官。此後,在第三人發表意見,原被告舉證、質證等階段,被告方回答問題始終由第二代理人律師所為,國興華沒再發言,只是 聽原告和第三人陳述時,不斷用筆在A4紙的資料上記錄。整個過程神色平靜。
  上午12時,法庭宣布休庭。國興華整理完資料後走出法庭,接受了本報記者的簡短採訪。
   「我是第一次出庭,還是坐在被告席上,那種滋味很複雜。」 國興華說。記者問他緊不緊張,他則表示,「不緊張,和平時信訪差不多。信訪時群眾反映問題,就是指控我們的工作中的錯誤,我們就和被告一樣。」就該案,他 表示,建設局的行政許可程序和內容是合法的,市民起訴是行使他們的權力,而他出庭應訴也是服從法律。另外,他也想聽聽群眾意見。在開庭中,他記錄了很多東 西,有些內容會回去核實,看工作人員和群眾講的是不是一樣。
  昨日下午,該案再度庭審,國興華沒再出庭。由於案情複雜,今日將繼續審理。
         還沒有結果。
我補充幾點:
        1、 東建的那位先生,在法庭詢問階段,回答19號案原告提出的:請你回答,有還是沒有設立資金監管帳戶時,回答多了。「沒有。+到現在沒有。」後來,建設局的 科長一看回答漏了,馬上說「有」,這樣的回答沒用,具體承辦單位承認「沒有」,你管理機關「有」,那個是真的。
        2、建設局的科長,在佛山市禪城區法院行政訴訟廳的三位法官面前(專家面前)玩文字遊戲。
         根據《建設廳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的通知》粵建房字(2006)154號第二條規定:
      原文:拆遷人應當設立專門的銀行帳戶,用於存入和發放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該銀行專戶應在申請拆遷許可證時一併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一、短短的55個字。嚴格規定了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帳戶的唯一性和操作步驟。
即:申請前,已經設立完成。並且,已經存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申請時,提交1、設立專門的銀行帳戶批准文件,
                     2、專門的銀行帳戶內一個時點的資
金存款證明,並且金額和建設局的管理台帳金額是相符的。
           3、申請拆遷許可證時「一併  」 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即必備的兩個申請材料和已完成的事項。
     二、建設局的科長在法庭詢問階段,在幾個原告
多次提問下,回答了屬批准后的管理。即:批准拆遷許可證后才進入管理。建設局是這樣回答的看看又是怎樣做的。
      1、多家銀行的十幾份資金存款證明,時間長達一個多月,其中有兩個是深圳銀行的。根據《拆遷工作規程》(2006)154號文件規定,都是無效的資金存款證明。
      2、建設局交到法院的《普君南片區第二期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審查意見》材料落款(房屋管理科)公章都沒有蓋。
      3、審查一、二期合計13億的拆遷補償安置保證資金是否真實、是否到位,是嚴肅的依法辦事、執法審查的問題。而《普君南片區第二期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審查意見》中,使用了「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可納入監管」,「據此,我科認為本期申請人提供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滿足要求。」
    13億、13億資金的審查、監管意見公章都沒一個,更沒有審查領導、專家組。
    
  4,按照「廣東省建設廳關於轉發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的通知  粵建房字〔2006〕154號」第二條:「拆遷人應當設立專門的銀行帳戶,用於存入和發放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該銀行專戶應在申請拆遷許可證時一併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和銀行三方訂立協議,明確使用辦法和各自的職責,確保專款用於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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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從一份公開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鯨吞價值75億的土地的

帖子別問我是誰 » 2013年8月18日

10號庭上被告多次被原告質問得啞口無言------庭審記錄

http://www.c2000.cn/dispbbs.asp?boardID ... 06&page=37
10號庭上非常精彩,原告對被 告舉出的所有證據均一一作了反駁,舉出了大量違反法律法規的具體地方,引用了近二十幾個法律法規和建設部的各種文件,因為被告違反法律法規的地方太多,從 早上九點一直打到晚上七點,還沒有說完,最後綜合發言時法官允許19個原告只做簡單提綱總結,回去再以書面形式遞交。
相反被告在庭上說得很少,所引用的都只有一個拆遷條例,其它都說不清楚或不知道,反來複去說的最多的就是「我認為這個合法」,哦,對了,他終於承認安置資金沒有13億了,好笑的是,還反問原告「這13億你從哪聽來的?」
辨論部份最精彩,被告的律師多次被原告的問題問得啞口無言,第三方東建公司更是既拿不出拆遷單位資格證書,也拿不出拆遷工作人員上崗證,更拿不出10萬平方拆遷安置房(拍賣土地的競買人資格),拆遷資金就更不要說了,問他什麼,都回答「我沒必要提供給你們看」
法庭沒當場宣判,一個月後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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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從一份公開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鯨吞價值75億的土地的

帖子別問我是誰 » 2013年8月20日

對佛山市建設局、佛山市規劃局的質疑,請求廣東省建設廳進行調查處理,以維護佛山市普君南廣大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http://www.c2000.cn/dispbbs.asp?boardID ... 04&page=30

廣東省建設廳:
我們是佛山市普君南拆遷區的居民,對於佛山市建設局、佛山市規劃局,在辦理普君南拆遷許可證審批過程及拆遷過程中的各種反常行為,我們提出如下若干點質疑,請求廣東省建設廳為我們主持公道,維護我們廣大被拆遷戶的合法權益。謝謝!
一,對佛山市規劃局的質疑
對於佛山市規劃局沒有公示普君南拆遷區的規劃,沒有聽取被拆遷人等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直接發放了《佛規(禪)地證〔2008〕017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我們認為違反了以下四份文件的精神,直接損害了被拆遷人等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我們無法接受。
而且我們相當不解, 為什麼都是位於禪城區, 為什麼汾江河整治拆遷安置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有進行公示徵詢意見? 為什麼我們普君南區就沒有進行公示徵詢意見?
因此,我們請求廣東省建設廳對上述不當行為進行調查處理,以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以下陳述的,是支持我們論點的法律法規依據, 我們請求廣東省建設廳明鑒。
1,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3〕42號》,我們認為佛山市規劃局違反了第三條「對涉及拆遷的,在規劃審批前應以適當形式予以公示,充分聽取被拆遷人等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2,按照《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建住房〔2004〕140號》,我們認為佛山市規劃局違反了第二條第四點「舊城成片改造項目的規劃方案,必須經法定程序審查批准,相關利益人有知情權、參与權。」
3,按照「《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 粵府辦〔2004〕75號」,我們認為佛山市規劃局違反了第二條「各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要嚴格依法行政,對涉及拆遷的,在規劃審批前要以適當形式予以公示,充分聽取被拆遷人等利害關係人的意見,按程序和條件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確保拆遷公開、公正、公平。」
4,按照《轉發建設部關於印發《2004年整頓和規範建築與房地產市場秩序工作意見》的通知  粵 建法字〔2004〕136號》,我們認為佛山市規劃局違反了第二條第六點第二小點「二是認真制定和完善相關工作制度。各市、縣要儘快建立健全涉及城鎮房屋 拆遷特別是舊城成片改造項目的規劃方案公示、聽證及行政審查批准制度。全面落實拆遷辦事公開、拆遷資金監管、行政裁決聽證、行政申請強制拆遷聽證、拆遷計 划管理等各項制度,進一步規範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二,對佛山市建設局的質疑之一
對於佛山市建設局發放《佛禪房拆字(2008)第10號》拆遷許可證和發放《佛禪房拆字(2008)第11號》 拆遷許可證,發布《佛禪房拆告字(2008)第10號》房屋拆遷公告和發放《佛禪房拆告字(2008)第11號》 房屋拆遷公告,沒有使用佛山市建設局公章作為發證核准,只是使用佛山市建設局業務專用章作為發證核准,我們認為是草率和不負責任的行為。
我們是遵紀守法的合法業主, 手 頭有人民政府核發的房產證和國土使用證,佛山市建設局憑什麼法律依據使用業務章對廣大群眾的安身立命之所作出處理決定?!我們並沒有同佛山市建設局發生業 務關係,是不是?佛山市建設局本身是政府下屬的行政機構,屬於國家下級在地方政府專門管理建設事項的行政機構,但是在發放拆遷許可證時卻使用「業務專用 章」而不使用行政公章,這隻能表明市建設局對開發商有業務關係,對被拆遷戶沒有業務關係及政府行政認可的法律效力。
作為涉及3600多戶被拆遷戶安居樂業之所的重大決定,僅使用作為普通業務聯繫、公文收發的業務專用章作為發證核准,不符廣大人民群眾的常識,我們認為此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我們認為職能部門必須依法辦事,依法定程序審批並出具合法的政府公文和公告。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第二節「審查與決定」,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一)許可證、執照或者其它許可證書; (二)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它合格證書;(三)行政機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行政許可證件。」的要求,拆遷許可證必須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
請問:業務章算得上是行政機關印章嗎?業務章應該是行政機關下屬的業務部門的印章,是不是?使用業務章作為頒發拆遷許可證的核准印章,是不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三,對佛山市建設局的質疑之二
對於佛山市建設局沒有按照「《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 建住房[2003]234號」和廣東省建設廳、廣東省監察廳「《關於防止和糾正城鎮房屋拆遷中侵害居民利益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建房字[2004]54號」文件的要求,在審核和辦理普君南房屋拆遷許可證過程中,不依程序要求,直接違反了《關於防止和糾正城鎮房屋拆遷中侵害居民利益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建房字[2004]54號 第六條「六、涉及城鎮房屋拆遷估價,要嚴格按照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評估價指導意見》要求的程序和方法進行。市、縣建設或房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一批資質 等級高、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評估機構,由被拆遷人通過投票或由拆遷當事人抽籤等方式選擇。各地級以上市應儘快成立由資深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及房地 產、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的估價專家委員會,受理被拆遷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且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拆遷估價進行估價技術鑒定。」以及直接違反了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 建住房[2003]234號第六條「第六條 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一批資質等級高、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估價機構,供拆遷當事人選擇。拆遷估價機構的確定應當公開、透明,採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籤等方式。」
由於佛山市建設局不依照法定程序辦事,造成拆遷人剝奪了被拆遷人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這是嚴重侵犯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做法。我們無法接受。
我們到現在都不知道到底有沒有對我們的房產進行評估?佛山市建設局從來也沒有公示該評估單位的名稱,評估人員姓名、計算方法、依據等。誰也沒見過各人的分戶評估報告。
就是在上述暗箱操作方式之下,得出了每平方米4000至4500元的拆遷補償標準,比相隔一條馬路的東華里補償標準每平方米6000至6500元,相差懸殊。
對我們普君南拆遷區的拆遷補償方案,甚至比汾江河整治拆遷安置地塊的補償標準每平方米5000至5500元還要低得多,讓人不可思議,要知道,我們是市中心,兩個地鐵口的地段. 而汾江河整治拆遷安置地塊是水浸區,汾江河是禪城區的龍鬚溝。我們補償標準怎麼可能比污水河邊的補償標準低哪么多?請問邏輯何在?而且, 汾江河整治拆遷是明顯帶公益性的政府行為,而我們普君南拆遷,則是典型的商業開發,更加讓人難以接受。
我們所處的區位,按照政府文件的稱謂,叫做「祖廟東華里片區改造工程普君南安置小區」,與東華里拆遷區相隔一條兆祥東路,根據《佛山市禪城區舊改用地掛牌文件  交易編號: 佛禪(掛)2007—017》 「競價須知」第二條:「(二)參与競買者須書面承諾按政府要求(規劃設計、戶型、區位等)有償承擔安置祖廟東華里片區改造項目拆遷戶,且得房部分主要滿足拆遷安置,政府有權優先以住宅5800元/ m2、首層商業25000元/ m2、二層商業8600元/ m2、辦公5800元/ m2、地下室3860元/ m2的價格向地塊買受人購買(該價格不含裝修費)。提供給政府用作安置房的該部分用地容積率不高於3.5。」  
由此可知,在此區域所建築的祖廟東華里回遷房,佛山市政府超大規模採購,採購數量多達1700套,都需要每平方米5800元(含裝修費的話,要每平方米6100元)。我們請問:給予我們每平方米4000至4500元的補償合理不合理?
據 佛山市建設局網站公布的統計數據,2008年上半年,禪城區新建商品房平均成交單價為8987.35元/平方,聽證會是7月召開,召開前的上一季度(即 2008年第二季度),禪城區商品房平均成交單價為9297.91元/平方,所以按開發商單方面制定的補償標準,住戶不可能在禪城區買得起同等面積的房, 更不要說我們這種優越的地段了。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 定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拆遷,而且即便如此也應該「拆遷應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為基本補償原則。溫家寶總理講「拆了群眾的房子要讓群眾買得 起房子,能買更好的房子。」這也就是說,若是貨幣補償,應該確保被拆遷人能夠買得起房子,若是回遷,應保障居民的居住條件,至少不能比現有條件差。此外, 若有條件同時提供貨幣補償和實物補償,應允許被拆遷人自由選擇。
拆遷方單方面定價,實行強買強賣,佛山市建設局聽之任之,毫不糾正,內里有沒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按 照《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  粵府辦〔2004〕75號》第三條:「對在拆遷中發生嚴重損害群眾利益,擅自降低補 償安置標準,不及時解決被拆遷人合理要求的拆遷單位,要加大處罰力度,採取不批准新的拆遷項目、停業整頓、依法吊銷拆遷單位資格證書等措施嚴肅處理;對因 拆遷糾紛導致惡性事件的,要追究有關領導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們強烈要求廣東省建設廳介入調查處理,以維護廣大被拆遷戶的合法權益。
四,   對佛山市建設局的質疑之三
普君南片區拆遷聽證會沒有公開舉行,不讓廣大被拆遷戶旁聽,我們認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章「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第四節 「聽證」,第四十八條 :「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第二點:「(二)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我們無法接受不公開的聽證會。
房 屋是我們的安身立命之所,也是我們絕大部份業主畢生的最大財富,「有恆產者有恆心」,黨和國家已經三令五申,拆遷中絕對不能損害群眾利益,為何佛山市建設 局不召開公開的、合法的聽證會?事關三千六百多戶人民群眾的福祉,佛山市建設局為什麼害怕召開公開的聽證會?請廣東省人民政府就此事進行調查處理,以維護 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利。
對於佛山市建設局在所謂的拆遷聽證會後,沒有公開全部聽證會記錄,我們曾經要求公開,但佛山市建設局置若罔聞,到現在都不公開。我們認為佛山市建設局此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條:「行政許可的實施應當公開」。
根據各政府網頁都有登載,包括廣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網頁也有登載的文章:《行 政許可法疑難問題解答》,第二條:「行政許可法第5條規定,行政許可的實施應當公開。這裏的「公開」具體指什麼?行政許可實施過程的「公開」,是指行政機 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活動,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外,都要公開。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實施行政許可的公開包括:(1)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以 及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的機構名稱要公開;(2)有關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的規定以及需要申請人提交的全部 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要公開;(3)行政機關在審查行政許可申請過程中聽取利害關係人意見以及舉行聽證、招標、拍賣、考試、考核、檢驗、檢測、檢 疫,要公開進行;(4)行政機關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要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我們認為佛山市建設局嚴重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應當立即糾正,以維護廣大被拆遷戶的合法權益。
我們請問:佛山市建設局不公開全部聽證會記錄,有沒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五,    對佛山市建設局的質疑之四
佛山市建設局竟然對存在重大問題的文件不作審核,草率發放拆遷許可證,我們無法接受。
例如:佛山市禪城區發展和改革局的文件《關於禪城區普君南舊街區改造地塊建設項目核准的意見》(禪發改〔2008〕89號)(注:原文見附件),缺少佛山市禪城區的年度拆遷計劃,漏洞太明顯,佛山市建設局為什麼視而不見?佛山市建設局難道不知道年度拆遷計劃要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計劃)部門審批下達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嗎?
又例如:佛山市國土資源局禪城分局批准了「《佛禪(掛)2007-017地塊成交確認書》(注: 原文見附件)作為舊改用地預批,同意作為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及城市房屋拆遷許可」。沒有出具正規公文格式的國土使用批准文件,漏洞太明顯,佛山市建設局為什麼視而不見?其中有沒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以上兩個禪城區的職能部門,有這樣大的許可權審批嗎?佛山市建設局有調查核實過嗎?佛山市建設局頒發拆遷許可證之前,有沒有認真審核各種報批文件?佛山市建設局作為職能部門,如此審核和頒發拆遷許可證,是不是過於兒戲?
六,    佛山市建設局的質疑之五
佛山市建設局把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工作,推給佛山市禪城區建設局處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二章 「行政許可的設定」,第十六條:「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它條件。」的精神。
根據《建設部關於清理城市房屋拆遷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建法[2004]154號》第四條:「—些 地方將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發證權力授予了區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了《條例》關於拆遷許可證的發放主體、責任主體只能是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 部門的規定。」,佛山市普君南拆遷區的拆遷許可證只能由佛山市建設局頒發,以及由於拆遷許可證而引起的後續事務的處理,佛山市建設局也是責無旁貸。為何佛 山市建設局袖手旁觀,什麼事情都推到禪城區建設局處理?
根據各政府網頁都有登載,包括廣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網頁也有登載的文章:《行 政許可法疑難問題解答》,第二條「行政許可的設定」,第十九點:「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某一事項由×部門審批」。該部門可否將行政許可事項部分委託 其下級行政機關實施,即由下級行政機關初審、再由該部門終審?法律、行政法規設定了一道行政許可,部門將初審權委託給下級行政機關,同時保留最終決定權, 實際上是增加了一道行政許可,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見,禪城區建設局沒有許可權用佛山市建設局業務專用章來頒發佛山市普君南拆遷區的拆遷許可證,也 沒有許可權處理普君南拆遷區的事務。佛山市建設局和佛山市禪城區建設局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應當立即糾正,以維護廣大被拆遷戶的合法權益。
關於這一點,我們強烈要求廣東省建設廳為我們主持公道。
七,對佛山市建設局的質疑之六
本年十一月十三日, 我們在送到中央巡視組、廣東省信訪辦、廣東省監察廳、廣東省建設廳的《要求對拆遷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一文中, 就有「要求調查13億安置資金是否挪用」一章, 此要求書經廣東省各職能部門轉到佛山所屬各對口部門后,佛山市建設局到現在都未有回答,理由是有人正在進行行政複議,我們對此回答十分不滿。我們認為佛山市建設局此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剝奪了廣大被拆遷戶的知情權。
本年十二月九日, 我 們到佛山市建設局信訪,當天是局長接待日,林局長、葉局長和一眾建設局工作人員接訪,我們當場向佛山市建設局提出要求:「對於普君南片區的拆遷補償資金, 佛山市建設局、銀行、開發商三方,有沒有簽訂三方監管協議?有沒有做到專款專用、專人監管?」當時,佛山市建設局的工作人員徐先生做了筆錄,林局長答應我 們於十二月十六日前回復。
本年十二月十六日, 我們到佛山市建設局信訪,要求佛山市建設局就十二月九日的問題進行回復,我們同時向佛山市建設局提交了一份題目為《請佛山市建設局回答有關普君南拆遷安置資金使用監管的問題》的書面要求(原文見附件),佛山市建設局的工作人員向我們說林局長出去辦公事,接待我們的會議由佛山市紀檢部門駐佛山市建設局的張主任主持,參加會議的還有禪城區紀委書記,後來加入會議的,還有佛山市建設局的李局長,佛山市建設局紀委書記高書記,以及佛山市建設局的若干工作人員參加了會議。
但是,在會議上, 佛山市建設局眾多工作人員同樣不回答有關普君南拆遷安置資金使用監管的問題,讓人不可思議。
按照常理,佛山市建設局眾多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識肯定是最豐富的,對法律法規的理解肯定是最廣泛的,而且肯定是理解得最深層次的,拆遷安置資金使用監管的問題又是他們的職責範圍之事,應該不存在疑難問題,他們需要考慮這樣長時間嗎?
我們不明白,有關拆遷安置資金的使用監管,是佛山市建設局的職責所在,責無旁貸,為什麼這樣長的時間都回答不出?為什麼要推說等待行政複議的結果?這跟行政複議有什麼關係?我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章 公開的範圍」,「第十條:(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以及「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要求佛山市建設局公開拆遷安置資金的使用監管情況。
如果佛山市建設局認為我們這些要求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文規定的,不屬於公開範圍,請佛山市建設局向我們明確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哪一條不向我們公開這些信息。佛山市建設局無理由扯到行政複議方面,
我們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公開這些信息是佛山市建設局的職責所在,按照信息公開條例的公開期限要求,對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要求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必須予以公開。 從 本年八月八日佛山市建設局發出拆遷許可證之日開始計算,毫無疑問,早就超過主動公開期限。不公開的話,我們認為是失職失責。現在,廣大被拆遷戶長時間要求 公開,而且是多次要求公開,佛山市建設局都不公開,說明了什麼問題呢?對於眼前的事實,我們普通老百姓實在難以理解,我們沒有想到會發生這樣奇怪的事情。
本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我 們再次到佛山市建設局信訪,佛山市建設局葉局長等工作人員接待了我們,對於我們以前所提的問題,還是沒有回復。不過,這一次他們比較認真負責,通知了禪城 區建設局,禪城區建設局的一個局長和二個工作人員帶來了有關拆遷資金的材料,葉局長親自看過文件,發現若干個賬號內拆遷補償資金相加的總和,大約只有十 億,與聽證會上所宣稱的已經足額到位的十三億拆遷補償資金相比,相差不少。這樣,我們老百姓又不明白了,這些數據怎麼可以變來變去?這現象又說明了什麼? 法律法規都明文規定要「專門賬戶、專款專用、專人監管「,怎幺佛山市的具體操作可以是若干個賬號?(注: 有關聽證會上所宣稱的已經足額到位的十三億拆遷補償資金的書面材料, 以及開發商起草的《祖廟東華里片區改造工程普君南安置小區房屋拆遷計劃》,見附件)
當日信訪期間,市建設局中途通知開發商主管陳志濤到會解答資金問題,陳表示13億資金在聽證會上被誤解了,13億資金的落實只是傳媒說的,不是東建集團公司保證有13億資金,東建是根據……方式計算資金組合,現場佛山市建設局李科長和禪城區建設局局長還當場解釋計算方式的內容,(有錄音)。
那麼,在聽證會上,東建集團呂文信誓旦旦保證有13億資金,但是12月23日得出只有10億左右,而且這10億是在12月23日由佛山市建設局葉局長親口說出,哪么我們不禁到問,佛山市建設局當時發出拆遷許可證的依據是什麼?拆遷許可證發出之後四個月,才不得不承認資金短缺,哪么,我們要質疑,拆遷安置補償資金有審核、有監管嗎?
佛 山市建設局在城市拆遷工作中既是房屋拆遷的主管部門,又是執行中央政府規定的「公開、公正、公平」的中間人,在核發拆遷許可證前應按國家的法律法規監管拆 遷人的資金真實情況,向廣大被拆遷人公示開發商的資金是否合法和到位,並全程監管資金的使用,以保證被拆遷人的補償得到及時的兌現,但在普君南拆遷區內,開發商已經拆遷了四個月,由於被拆遷人和拆遷人簽定拆遷安置補償合同后,出現拆遷人資金不到位,被拆遷人補償款收不到,問題出現后,佛山市建設局還被蒙在鼓裡,糊塗到不知情,還推說拆遷人沒有上報,如此監管,如何向廣大老百姓交代?(有錄音為証)。
同時,佛山市建設局在發放拆遷許可證后,一切事務交由禪城區建設局處理,在行政過程中,佛 山市建設局並沒有向被拆遷人公示相關資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佛山市建設局是房屋拆遷的主管部門,對拆遷中出現的糾紛卻交給禪城區建 設局處理,並且用業務專用章來簽署各種公文,不論裁決調解書或者裁決書的內容都偏向開發商,難道被拆遷人的合法權利可以不顧?被拆遷人申辯全部被判無理, 被拆遷人的合法財產還有法律保障嗎?這些實際發生的事實反映出佛山市建設局和禪城區建設局是否有濫用職權,欺壓百姓,官商勾結,暗箱操作的嫌疑?佛山市建 設局在監管拆遷工作中官僚作風嚴重,對老百姓漠不關心,對拆遷人拆遷過程不作監管,出現治安混亂,野蠻施工,恐嚇被拆遷戶,造成社會上人心惶惶,對開發商 怒氣衝天。
佛山市建設局對被拆遷戶不斷上/訪不重視,不處理,不解決實際問題。12月16日,佛山市建設局李副局長還說:「請你們不要再追問拆遷許可證合法不合法,你們只需要解決實際問題就可以了。」我們請問:這句話是什麼意思?有法不依,哪么誰能相信建設局能夠秉公辦事?
群眾集體上/訪,佛山市建設局推卸責任,把廣東省建設廳交辦的事情推給禪城區建設局,禪城區建設局作出「有人正在進行行政複議,現在不回復」的結論,這樣處理群眾上/么訪事情,叫老百姓怎樣接受?按照國辦發明電(2003)4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第一點:「各級政府和部門要正確處理城市建設發展與保護群眾具體利益之間的關係,克服重建設進度,輕拆遷管理的做法,把做好拆遷管理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通過加強管理,依法行政,做到群眾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有效保護,拆遷工作能夠有序進行;既保證發展的需要,又能夠防止引發社會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佛山市建設局有盡職盡責嗎?
我們廣大被拆遷戶希望佛山市建設局和相關政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辦發明電(2003)42號和國辦發(2004)4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的精神,並請求廣東省人民政府給予廣大被拆遷戶支持,打擊腐敗不作為的官僚作風,讓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我們請求廣東省建設廳就此事進行調查處理,以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此致
廣東省建設廳
附件:
1, 《佛禪房拆字(2008)第10號》拆遷許可證
2, 《佛禪房拆字(2008)第11號》 拆遷許可證
3, 《佛禪房拆告字(2008)第10號》房屋拆遷公告
4, 《佛禪房拆告字(2008)第11號》 房屋拆遷公告
5, 《關於禪城區普君南舊街區改造地塊建設項目核准的意見》(禪發改〔2008〕89號)
6, 《佛禪(掛)2007-017地塊成交確認書》批准文件
7,  祖廟東華里片區改造工程普君南安置小區房屋拆遷計劃
8,《佛山日報》「普君南片區13億拆遷資金到位」
9,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3〕42號
10,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建住房〔2004〕140號
11,《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                                 粵府辦〔2004〕75號
12, 轉發建設部關於印發《2004年整頓和規範建築與房地產市場秩序工作意見》的通知  粵建法字〔2004〕136號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14, 行政許可法疑難問題解答
15,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 建住房[2003]234號
16, 關於防止和糾正城鎮房屋拆遷中侵害居民利益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建房字[2004]54號
17, 佛山市禪城區舊改用地掛 牌出讓文件  交易編號: 佛禪(掛)2007—017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19, 請佛山市建設局回答有關普君南拆遷安置資金使用監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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