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份公開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鯨吞價值75億的土地的
Re: 從一份公開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鯨吞價值75億的土地的
總結
從一份公開的土地掛牌出讓文件,就可以清楚看到共匪是如何官商一體化公為私,如何把國庫的財產往自己袋裡輸送,如何結黨營私巴結上司,如何掠奪老百姓的土地,
其瘋狂程度簡直就是無以復加,可想而知,生活在中國大陸的老百姓是何等的悽涼!
共匪比黑社會還要黑上一萬倍,這是毫無疑問的。因為它們是有牌的黑社會,掌握著政權,自然可以壞事做盡為所欲為。
共匪不亡,毫無天理!
從一份公開的土地掛牌出讓文件,就可以清楚看到共匪是如何官商一體化公為私,如何把國庫的財產往自己袋裡輸送,如何結黨營私巴結上司,如何掠奪老百姓的土地,
其瘋狂程度簡直就是無以復加,可想而知,生活在中國大陸的老百姓是何等的悽涼!
共匪比黑社會還要黑上一萬倍,這是毫無疑問的。因為它們是有牌的黑社會,掌握著政權,自然可以壞事做盡為所欲為。
共匪不亡,毫無天理!
Re: 從一份公開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鯨吞價值75億的土地的
共匪從蘇俄傳入之日起,共匪幹的都是殺人滅口、打家劫舍、佔山為王等等土匪勾當,竊國之後,有過之而無不及,土改、鎮反、大躍進、陽謀、大飢荒、文革,等等,生靈塗炭,國人家破人亡,都是血淚史,到現在腐敗到無以復加,罄竹難書。
蒼天有眼,何時殲滅共匪?!
蒼天有眼,何時殲滅共匪?!
Re: 從一份公開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鯨吞價值75億的土地的
從一份公開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鯨吞價值75億的土地的
Re: 從一份公開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鯨吞價值75億的土地的
七十五億人民幣,大約相當於十億美元吧?變兩下戲法就被共匪狗官落袋了,怎麼說都比去搶銀行來得多來得快吧?!
Re: 從一份公開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鯨吞價值75億的土地的
簡述之,就是:一幫霸佔了佛山市的共匪,計有陳雲賢、林元和、周天明、盧漢超、冼瑞麟、李子甫、鄧偉根,呂文,葉某某等,把二十多萬將近三十萬平方米的土地,參照江澤民兒子買地的價格推算是價值75億人民幣的土地,以接近零地價的100百萬元人民幣「賣」給了自己或者直系親屬持股的公司,鯨吞國庫收入和民脂民膏.並且同時動用國庫錢財,向自己或者直系親屬持股的公司,用市面零售價購買尚未興建的一千多套接近二千套住宅,作為另一個拆遷區的回遷房,明顯是利益輸送。
Re: 從一份公開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鯨吞價值75億的土地的
且看佛山共匪頭子葉谷的狗崽子葉建生是什麼貨色
來源http://wenshu.lawtime.cn/shangsminshi/20110727105181.html
本案中涉案的「賓士」車,原來是葉谷的「辦公用車」,葉谷下台時,以超低價象徵性「賣」給葉谷,民脂民膏就是這樣變成了私人財產。
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佛山博士被打案)|法律文書頻道- 法律快車網 ...
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佛山博士被打案)
來源:作者:
上 訴 人:潘先偉,男,34歲,漢族,四川開江人。
住 址:佛山科學技術學院中區8座202室
上 訴 人:唐正傑,男,26歲,漢族,湖南人。
住 址:佛山江彎1路18 號。
被上訴人:葉建生,男,38歲,漢族,廣東四會人。
住 址:佛山市教善坊區54號。
被上訴人:李新,男,21歲,回族,安徽 州市人。
住 址:安徽 州市沙木坑1號。
上訴人不服佛山市城區人民法院(1998)佛城法刑初字第130 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特向
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 撤消(1998)佛城法刑初字第130號第一至第五項所有判決。
2、 判令葉建生故意傷害罪、偽證罪、妨礙司法罪,李新包庇罪、偽證罪、妨礙司法罪成
立。
3、 判令被上訴人葉建生承擔上訴人一審訴訟要求的民事賠償責任。
4、 本案訴訟費由二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1998年7月9日晚,佛山科技學院人文分院集體在成都酒樓聚餐,餐畢,潘先偉與唐正傑老師各自推著自行車一齊返校。行至酒樓前停車場人行道入口處,,一輛粵E18881賓士轎車逆行而來,差點撞著潘先偉,躲避不及的潘用手急忙扶了該轎車一下,不料司機葉建生不分青紅皂白,跳下車來就朝潘頭部猛擊一拳,潘的自行車隨即倒在了地上。當潘彎腰扶車之時,突然背後又被葉建生重擊一拳,潘的頭立刻撞在了地面上,血從額頭滲了出來,潘一手捂著頭,一手推搡葉建生,憤怒地喊道:"我是佛大老師,博士,你不要打!"葉建生卻咆哮:"博士?老子北大校長都敢打!"隨即繼續用腳猛踢潘。在唐正傑與葉建生講理時,其他老師陸續出來勸阻。潘被院黨委書記劉琦和黎建鋒老師拉至近30米外,等候計程車。在此處候車不到6、7分鐘,葉建生就氣勢洶洶地帶領一伙人沖至潘的身邊,指著蹲在地下的潘說:"就是他撞了我的車,給我打!"那幫人以十分精練的打人手法將護著潘的劉書記踢開,在幾十秒內將潘打得頭破血流,遍體鱗傷,當即昏迷過去達6個多小時,後來面部縫了18針。打手們行兇完畢后,迅速、快捷、悄然地逃離了現場,葉建生則退回到了第一現場。
此案經過1998年12月22日9點至23日夜11點的緊張庭審,葉建生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足以定罪;李新純屬代人坐牢,根本沒有參与"7、9"行兇過程,事實不清,漏洞百出,應重新查處。
佛山城區法院對此案的判決故意顛倒事實,混淆黑白,喪失了起碼的公正良知和正常的法律判斷力。他們的判決,是對法律的嘲笑和踐踏。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客觀、公正、公平是司法機關的起碼要求,而佛山城區法院呢?
一、 枉判主要犯罪兇手葉建生無罪
判決書稱:"被告人葉建生通過電話求助朋友意在解決撞車爭執,並無授意傷害他人的共同犯罪故意,且被害人的輕傷結果不是葉的行為所致,對此結果被告人葉建生不應承擔刑事責任,同時亦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人葉建生及其辯護人提出無罪辯護理由充分,應予採納,公安機關指控被告人葉建生犯故意傷害罪,證據不足,罪名不成立"。那麼,葉建生到底是否無罪呢?
1、葉建生在其自己的口供中第1頁承認,在第一現場(賓士轎車旁)他用手指著30米左右遠的潘(第二現場),對一名他素不認識但又前來關心他(問他是否是司機)的15、16歲講白話的孩子講,"就是他撞了我的車!"(此孩子就是指在李新、丁濤、劉海山的口供中提供的已20多歲,作案后目前仍然在逃的"小王"),接著不久,潘博士就遭受毒打。葉建生對潘的這一"指"的用意是什麼呢?
2、打人"幫凶"李新在其口供中第2頁中說:"司機指著蹲在不遠的地方兩個人(其中一個站在一旁)說,就是他們撞了我的車,我們就跑了過去。"又在第5頁說,"是小王('在逃')帶我們過去的,司機跟著我們5人後面,我們去到坐在地上那人處,司機就回去了。"在法庭上,李新也完全承認葉建生到過第二現場。此口供清楚說明了葉建生授意打人,並且親自與 "小王"、"小虎子"、李新、丁濤、劉海山集體奔赴了第二現場。
3、打人"幫凶"丁濤在其口供中第5頁說:"司機和小王走到坐在地上的肥佬面前,他們好象講了幾秒鐘后,接著我就親眼看見小王用腳踢了那肥佬一腳"。顯然,司機在第二現場故意授意打人。
4、受害人潘博士在法庭上十分清楚的說明,葉建生在第一現場行兇幾分鐘后,帶著打手衝到他的身邊,指著他說:"就是他撞了我的車,給我打!"幫凶於是對他殘酷施暴。
5、 佛山科技學院人文分院黨支部書記劉琦同志在其口供第2頁中及審判開庭質證時說葉建生帶著一伙人奔過來,指著潘說:"就是他撞了我的車,打!"於是,那群人就即刻對潘拳打腳踢。劉書記為保護潘,其手也被踢了一腳。劉書記將潘從第一現場拉到第二現場一直護送著潘,他是最強有力的目擊證人之一,他的證詞是親眼目睹、親自經歷的,在本案中極其關鍵,任何審判法官在判決時是不能隨便遺漏此證言的。
6、 佛山科技學院教師黎建鋒與劉書記一起在第二現場護衛著潘先偉,在其口供中第1頁及法庭質證時說:一較胖,年紀35歲左右的人帶著一群人過來,用比他還差的廣東音普通話指著潘講"就是他撞了我的車,打!"於是,幫凶們馬上對潘進行施暴。黎建鋒也是親眼目睹潘在第二現場的關鍵人物之一,他的證詞同樣極其重要。
7、 受害人唐正傑在其口供中說:見到7、8個人走到潘坐的那個地方,其中有個人說:"就是他撞了我的車!"於是,那幾個人對潘拳打腳踢。以上證據及事實已清楚而又充分地表明了葉建生完全故意授意他人傷害潘的身體,與幫凶一起構成了共同犯罪。然而,城區檢察院的判決將第二現場(也是犯罪現場)涉及葉建生的情節、事實、所有現場證人提供的、經過法庭質證的證詞,在合議庭"合議"的時候居然全部"抹"去了,甚至數千字的判決書中沒有一個字提及葉建生在第二現場的情況,這是公正的判決嗎?
本案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除了物證(如驗傷報告)外,現場目擊者的證詞應受到嚴格的質證。佛山科技學院的人文分院楊鼎川院長(黨員)、劉琦書記(黨員)、吳詩愛主任(黨員)、趙一山教授(民盟、政協委員)、潘先偉(黨員)、周日安(黨員)、杜征(黨員)、黎建鋒(黨員)、唐正傑等博士、碩士都在法庭上進行了嚴格的質證。令人遺憾的是,一審合議庭在對犯罪嫌疑人葉建生定罪量刑時根本沒有考慮這些人的嚴格質證,特別是將犯罪現場(第二現場)的質證拋卻一邊,甚至對"幫凶"李新、丁濤有關葉建生在第二現場的質證也同樣置若罔聞。同時,城區法院對關於葉建生有罪證詞在判決書中及開庭宣判時沒作任何司法評價與解釋,只是一味地為了偏袒葉建生,有意將這些有罪證詞拋到九天雲外,在司法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法律原則,遺漏重大有罪之事實,讓葉建生沒受到應有的法律懲罰,也逃避了應承擔的侵權民事責任。
法官先生們頗為聰明的將葉建生的"焦點"放在第一現場(不構成犯罪現場),而判決書中第一現場的描述又是否客觀公正呢?
判決書稱:"經審理查明:當晚餐中,潘已有醉意,由唐正傑陪其先回學校。在路口,潘推著的自行車與駕駛已慢行的葉建生的賓士轎車輕微碰撞,雙方發生衝突,潘即用自行車衝撞在其前面站著的葉建生,葉隨即避開,潘連人帶車撲倒在地,致使臉部右眉上部小面積皮下滲血。葉順勢向潘先偉臀部踢了兩腳。當繼續衝突時,十幾名教師聞訊趕到現場,爭執中,葉左手尾指骨折受輕微傷。葉想打電話遭到唐的反對,葉見一時自己無法了結因撞車而引起的爭執,遂打電話求助其朋友戚某,戚因故不能感到現場,即打電話給王某,接著王某又打電話給被告人李新等人(葉與王某、李新均不認識),李新和丁濤、劉海山(均已送去勞教處理)、"小王"、"小虎子"(均在逃)趕到了現場,當得知潘是與葉發生碰車的人後,便沖向了30米外的潘先偉面前對潘毆打。"
這段彷彿邏輯嚴密的故事,全部依靠被告方證人的口供進行有意編造,但在事實面前不攻自破。
1、 城區法院開庭時,傳喚的原告方的證人都已到庭嚴格質證,但不知何因被告方的證人除所謂的"兇手"丁濤、劉海山出庭質證,戚桂泉、王偉亮等數名證人一個也沒有到庭質證。公訴人也沒主動為此作出解釋,難道這僅僅是一種巧合?甚至有些摩托載客者如鄭崇堅連佛山通訊地址也沒有,身份就不明確,法庭居也承認其口供。這樣的一些口供可靠嗎?戚桂泉曾被勞動教養過,現在是一個體戶款爺;王偉亮是佛山有名的"黑貓",曾從事"收數",也被勞動教養過;李新、丁濤、劉海山是安徽竄到廣州的無業流民。
2、 案發當晚,一身高170CM的瘦高個子,名叫毛新*的警察參与了打人,到醫院看潘受傷情況時,被佛科院老師杜征認出了,並記住了他胸前的名字和外貌特徵,城門頭派出所的確有一名叫毛新振的人,但公安局不準當事人及證人去辨認,反而,讓這個令人懷疑參与此案的打手毛振新去錄取了石灣賓館保安的口供。這樣的口供又有多少可靠性呢?
3、 案發當晚聚餐,由分院統一配發每桌一瓶白酒及一瓶葡萄酒。潘所在桌位有5名男士和5名女士。平均每人不到一兩白酒,即使算戀酒也不會超過2、3兩,對於一個在新疆工作了7年的男人,這點酒能醉嗎?成都酒樓經理安洪升在其口供中第2頁也承認沒再賣酒給校方。唐正傑、劉書記及全體老師都可證明潘當晚的確沒有醉意,更沒喝醉。在9點前後潘還表演了一個精彩的方言相聲節目。潘和唐在上學期是形影相隨的朋友 ,離開酒樓是因為已有人早已陸續離開,潘和唐是正常地離開酒樓,根本不是 潘有醉意需要唐送。
4、 潘走出酒樓,頭腦清醒,思維敏捷,步履穩健。只因葉建生的車差點碰著潘的單車,潘本能地用手扶了該轎車一下 ,就遭到了他的打罵。唐正傑在口供中的第2頁中說:"司機同潘先偉的爭論升級,然後司機就動手打了潘一拳,然後再把潘推倒在地。潘的頭部碰到地上劃破了點皮,出了點血"。當晚,天上剛下過雨,潘與葉發生摩擦時的前兩分鐘,沒有一個其他的人在現場。唐正傑是唯一的事情開端的目睹者。
5、 葉建生作為第一現場肇事者,在其前幾次筆錄口供中都沒提到潘用自行車衝撞他,唐正傑第2頁口供也的確可以證明潘並沒有用自行車衝撞葉建生。在法庭上葉建生也是說潘撞壞了他的車,車前後共有四處傷痕,且前面車燈也撞壞了。但是,第一現場所有的老師都可以證明當晚車完好無損,只有車的右邊有一點舊的痕迹。
6、 當其他老師到第一現場后,雖然有老師與葉建生發生爭吵,但都是因葉建生的蠻橫無理,傲慢猖狂,出言污穢。周日安、杜征、吳詩愛、楊鼎川在法庭上及口供中都詳細地的說明了這一點。葉的小手指根本沒有骨折,其傷是案發前的一點舊傷。需要對原骨折底片重新進行檢驗。葉建生說唐正傑不讓他打"110",也純粹是欺騙,唐在其口供第3頁及法庭上說:"明擺著司機沒道理,還要說打'110',我估計拿手機不是打'110',而是叫其他人來幫忙,因而,我就叫其不要打'110'。"唐根據葉的現場情緒,推測葉電話有詐,會招致更大的危險,便勸解葉,而不是"不準"葉打"110",況且,手機在葉手中,他可以隨心所欲的打,事實上,他也打了電話,但招徠的不是"110",而是一群訓練有素的特種打人兇手。(疑是佛山特警,葉建生在法庭上多次提到當時打電話給特警)
7、 葉建生在其口供中說當晚打電話給戚桂泉,但戚當晚並沒有打電話給王偉亮。呈給法庭的電信局的材料證明,戚當晚所打電話狀況是:9:54'23''戶主姓楊,10:16'23"戶主姓葉,10:22'43"戶主姓蘆,10:22'43"戶主姓蘆,10:25'10"戶主姓楊,10:31'10"戶主姓葉。可見,案發時王偉亮根本沒接過戚的電話,更怎麼能說王偉亮通知過李新呢年?
城區法院置以上事實于不顧,編出一段潘喝醉--潘碰車--潘撞人--葉受欺--葉無奈--葉呼人--葉得救的故事,同時葉也在法庭上幾次大呼當晚他是為了保護車上5萬元現金的公共財產而叫朋友,顯得多麼荒唐而"崇高 "。這一切目的是為葉掩蓋挑起事端的真相。哪怕葉在第一現場做假多麼圓滿,潘被城區法院故意地多麼地貶損,但第一現場畢竟是普通的民事糾紛。葉建生在第二現場的犯罪事實是無法掩蓋的!
二:枉判"替罪羊"李新故意傷害罪
判決書稱:"李新夥同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造成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新犯罪后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城區罰院對李新的判決簡直是"睜著眼睛說瞎話",其無知程度到了令人髮指的地步。法院判決必須是在經過廣泛取證,充足的、真實的、客觀的事實基礎上予以判決。然而,城區法院僅僅以李新"自首"的口供定罪,不顧潘先偉在庭審過程提出的數條疑問,強行將李新判刑。其目的是保護葉建生及那些至今仍逍遙法外的真正兇手們。那麼,李新到底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呢?
首先,李新沒有參加"7、9"事件的行兇。
1、 前面所述,7月9日晚,戚桂泉根本沒打電話給王偉亮,王就不可能通知李新前來行兇。王打電話通知李新純是子虛烏有。
2、 李新的口供第4頁及法庭上說,事發當晚他接王偉亮的電話使用的手機是從在逃的"小王"那裡買來的,且近個月來一直沒使用過;但電信局提供的材料該手機的號碼戶主姓余濤,洛陽人,且該機不斷被使用,直到李新拘留時也還曾使用過,且至今還欠用2916元。因此,李新根本就不會擁有這部手機,那晚,也就不可能用此手機從王偉亮的電話。此接電話一說也是子虛烏有。
3、 庭審時,李新、丁濤、劉海山所敘述犯罪過程漏洞百出,矛盾極大,令人難以置信.
A,事發當天在廣州的出發時間不一樣,李新、丁濤說晚上8點大多受朋友之約(小王、小虎子)到佛山,而劉海山則說是下午4點多,還是烈日當空的時候到的佛山。
B,到佛山後的情況不一致。李新說是先坐"的士"到佛山大橋,再一次重新換"的士"到太古城酒樓;丁濤說是從廣州直接到佛山太古城,強調中途沒有換車;而劉海山卻說先到了一個他不熟悉的地方,然後逛了商場,然後挨到晚上8點多才去到了太古城。
C,與朋友見面情景不一樣。李新說,小王、小虎子比他們先到酒樓並已在等候他們,而丁濤卻說是李新、劉海山與自己先到太古城九樓,李CALL了小王,等了十幾分鐘,小王、小虎子才趕來;而劉海山在庭上對此問題避而不答。
D,從太古城出發到案發第一現場各自敘述的情況不一樣。李新說:司機指著20多米遠的潘說"就是他撞了我的車",然後,小王帶他們去,司機跟在後面;丁濤說,是司機、小王先去20米外的潘處,自己跟在他們後面;而劉海山的口供更加離奇,他說他沒到過潘所蹲的地方(第二現場),他見到的是第一現場(賓士車旁)有人跑出來(指唐正傑),他才去打,然而,唐受傷是在第二現場。
E,事發當晚,是劉書記(50多歲,瘦高)和黎建縫(健壯,35歲)蹲在我的旁邊。丁濤、李新卻說,只見到兩個人,一站一蹲,站著的一個較瘦,26、27歲(指唐正傑),事實上,唐那時根本沒站在潘的旁邊。
F,特別重要的是事發過程的時間不合客觀事實。從葉建生打兩次電話到兇手前來施暴不過7、8分鐘,而丁濤、劉海山在其口供中說,王偉亮打過來的電話是兩分鐘。如果將事實敘述清楚,每次電話至少兩分鐘。葉--戚--王--李的三次電話轉述則至少需要6分鐘;從太古城酒樓買單、下樓、打的(況且佛山的士不是一揮手就有)至少需要2分鐘;太古城到成都酒樓則需要3分鐘;計程車離賓士車第一現場50米走路需要2分鐘;到現場后詢問事情經過 ,並與老師們發生爭吵3分鐘;劉海山在庭上說他到第一現場后,到100米小便,然後走路再回來,加上小便過程至少5分鐘。所有這些時間加在一起至少21分鐘。而司機打電話后6、7分鐘就來了幫凶,時間差異太離譜了。
G,李新、"小王"、"小虎子"等那天選擇的為什麼偏是離成都酒樓較近的太古城而不是其他較遠的呢酒樓?
H,李新、丁濤、劉海山都是無業流民,在不到1分鐘內就把潘和唐打得血肉模糊,遍體鱗傷,特別是使潘昏迷6個多小時,面部縫了18針。那些打手們具有"特警"本領,動作敏捷,悄無聲息。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勝之則退。安徽一群烏合之眾能有如此高超的本領嗎?
I,他們施暴后,同回廣州的情景不一樣。李新、丁濤說,他們搭的士到太古城等"小王"、"小虎子",然而並沒有等到,再繼續打的回廣州。劉海山在法庭上說,他們直接搭的士回廣州,並沒有在太古城等"小王"、"小虎子",且在他的口供中說,"小王"、"小虎子"也是"打的"逃跑的。
J,判決書說,葉建生與王偉亮、李新素不相識。但王偉亮在他的口供中的第2頁中說,他與葉建生是好朋友,案發當晚,是他親自陪著葉建生,且坐著葉建生自己開的賓士轎車來到了城門頭派出所。另外,王偉亮口供中說,他與李新才認識兩個多月,且在佛山水果批發市場認識的,在一起共進了幾次午餐。然而,李新說幾年前他在水果批發市場做搬運。幾年前與王偉亮所說的兩個月相差多大!潘到了水果批發市場調查了一周,將在此的所有安徽人查遍也沒認識李新這個人的。
K,王偉亮在其口供第3頁中說7月16日找到了李新,並勸其投案自首,然而,李新、丁濤、劉海山沒有一個承認在"79"事件后再見到過王偉亮。
由以上12條可以看出,李新等人參加"79"事件純屬欺騙。如果是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同一案情,同夥人的敘述應該完全一致,但是,他們從廣州出發再到太古城,再到第一現場,再到第二現場,到施暴及返回廣州,基本每個細節都充滿了矛盾和疑惑,特別是重點細節經不起法律的推敲。
其次,李新投案自首,令人難以信服。
1. 佛山市城區公安局在7月20日發往廣東各新聞單位及公安局長到我們學院也親自報告說:佛山公安人員在市委林浩坤親自關心下,經過七晝夜艱苦熬戰,終於將毆打潘博士的兇手追捕緝拿歸案,並不是兇犯自首。這些內容廣東7月20日報紙可以查詢。"追捕緝拿"與"投案自首"相差甚遠!
2. 犯罪及涉案嫌疑人,除葉建生外,其餘五人身份不明,不願講出自己的真實情況,李新自稱家住安徽省亳州市沙木坑1號,丁濤自稱家住安徽省亳州市大寺鎮大寺村12號,劉海山自稱家住安徽省亳州市花戲樓25號,但受害人潘先偉親自去安徽調查,當地公安部門出示證明均查無此人。"小王"、"小虎子"沒有全名,也無地址,根本無法查詢。
3. 李新、丁濤、劉海山在法庭上毫無悔過自新之意,李新在法庭上對受害人提供的受傷照片露出殘忍的冷笑。
4. 李新、丁濤、劉海山說他們是半夜兩點到佛山公安部門投案的,李新說是打的到佛山的,劉海山說是坐麵包車到佛山,且另有兩人在車上。那麼,此二人又是誰呢?
5. 李新在庭上說"小王"是他老鄉,叫"王連和",那麼,他為什麼不將"小王"、"小虎子"的情況如實交代出來,致使宣判書上仍然使用"小王"、"小虎子"樣的謎名?
6、李新在法庭說它不識字,劉海山也不識字,其法庭宣誓還是書記員領讀,但他們又說
來源http://wenshu.lawtime.cn/shangsminshi/20110727105181.html
本案中涉案的「賓士」車,原來是葉谷的「辦公用車」,葉谷下台時,以超低價象徵性「賣」給葉谷,民脂民膏就是這樣變成了私人財產。
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佛山博士被打案)|法律文書頻道- 法律快車網 ...
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佛山博士被打案)
來源:作者:
上 訴 人:潘先偉,男,34歲,漢族,四川開江人。
住 址:佛山科學技術學院中區8座202室
上 訴 人:唐正傑,男,26歲,漢族,湖南人。
住 址:佛山江彎1路18 號。
被上訴人:葉建生,男,38歲,漢族,廣東四會人。
住 址:佛山市教善坊區54號。
被上訴人:李新,男,21歲,回族,安徽 州市人。
住 址:安徽 州市沙木坑1號。
上訴人不服佛山市城區人民法院(1998)佛城法刑初字第130 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特向
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 撤消(1998)佛城法刑初字第130號第一至第五項所有判決。
2、 判令葉建生故意傷害罪、偽證罪、妨礙司法罪,李新包庇罪、偽證罪、妨礙司法罪成
立。
3、 判令被上訴人葉建生承擔上訴人一審訴訟要求的民事賠償責任。
4、 本案訴訟費由二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1998年7月9日晚,佛山科技學院人文分院集體在成都酒樓聚餐,餐畢,潘先偉與唐正傑老師各自推著自行車一齊返校。行至酒樓前停車場人行道入口處,,一輛粵E18881賓士轎車逆行而來,差點撞著潘先偉,躲避不及的潘用手急忙扶了該轎車一下,不料司機葉建生不分青紅皂白,跳下車來就朝潘頭部猛擊一拳,潘的自行車隨即倒在了地上。當潘彎腰扶車之時,突然背後又被葉建生重擊一拳,潘的頭立刻撞在了地面上,血從額頭滲了出來,潘一手捂著頭,一手推搡葉建生,憤怒地喊道:"我是佛大老師,博士,你不要打!"葉建生卻咆哮:"博士?老子北大校長都敢打!"隨即繼續用腳猛踢潘。在唐正傑與葉建生講理時,其他老師陸續出來勸阻。潘被院黨委書記劉琦和黎建鋒老師拉至近30米外,等候計程車。在此處候車不到6、7分鐘,葉建生就氣勢洶洶地帶領一伙人沖至潘的身邊,指著蹲在地下的潘說:"就是他撞了我的車,給我打!"那幫人以十分精練的打人手法將護著潘的劉書記踢開,在幾十秒內將潘打得頭破血流,遍體鱗傷,當即昏迷過去達6個多小時,後來面部縫了18針。打手們行兇完畢后,迅速、快捷、悄然地逃離了現場,葉建生則退回到了第一現場。
此案經過1998年12月22日9點至23日夜11點的緊張庭審,葉建生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足以定罪;李新純屬代人坐牢,根本沒有參与"7、9"行兇過程,事實不清,漏洞百出,應重新查處。
佛山城區法院對此案的判決故意顛倒事實,混淆黑白,喪失了起碼的公正良知和正常的法律判斷力。他們的判決,是對法律的嘲笑和踐踏。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客觀、公正、公平是司法機關的起碼要求,而佛山城區法院呢?
一、 枉判主要犯罪兇手葉建生無罪
判決書稱:"被告人葉建生通過電話求助朋友意在解決撞車爭執,並無授意傷害他人的共同犯罪故意,且被害人的輕傷結果不是葉的行為所致,對此結果被告人葉建生不應承擔刑事責任,同時亦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人葉建生及其辯護人提出無罪辯護理由充分,應予採納,公安機關指控被告人葉建生犯故意傷害罪,證據不足,罪名不成立"。那麼,葉建生到底是否無罪呢?
1、葉建生在其自己的口供中第1頁承認,在第一現場(賓士轎車旁)他用手指著30米左右遠的潘(第二現場),對一名他素不認識但又前來關心他(問他是否是司機)的15、16歲講白話的孩子講,"就是他撞了我的車!"(此孩子就是指在李新、丁濤、劉海山的口供中提供的已20多歲,作案后目前仍然在逃的"小王"),接著不久,潘博士就遭受毒打。葉建生對潘的這一"指"的用意是什麼呢?
2、打人"幫凶"李新在其口供中第2頁中說:"司機指著蹲在不遠的地方兩個人(其中一個站在一旁)說,就是他們撞了我的車,我們就跑了過去。"又在第5頁說,"是小王('在逃')帶我們過去的,司機跟著我們5人後面,我們去到坐在地上那人處,司機就回去了。"在法庭上,李新也完全承認葉建生到過第二現場。此口供清楚說明了葉建生授意打人,並且親自與 "小王"、"小虎子"、李新、丁濤、劉海山集體奔赴了第二現場。
3、打人"幫凶"丁濤在其口供中第5頁說:"司機和小王走到坐在地上的肥佬面前,他們好象講了幾秒鐘后,接著我就親眼看見小王用腳踢了那肥佬一腳"。顯然,司機在第二現場故意授意打人。
4、受害人潘博士在法庭上十分清楚的說明,葉建生在第一現場行兇幾分鐘后,帶著打手衝到他的身邊,指著他說:"就是他撞了我的車,給我打!"幫凶於是對他殘酷施暴。
5、 佛山科技學院人文分院黨支部書記劉琦同志在其口供第2頁中及審判開庭質證時說葉建生帶著一伙人奔過來,指著潘說:"就是他撞了我的車,打!"於是,那群人就即刻對潘拳打腳踢。劉書記為保護潘,其手也被踢了一腳。劉書記將潘從第一現場拉到第二現場一直護送著潘,他是最強有力的目擊證人之一,他的證詞是親眼目睹、親自經歷的,在本案中極其關鍵,任何審判法官在判決時是不能隨便遺漏此證言的。
6、 佛山科技學院教師黎建鋒與劉書記一起在第二現場護衛著潘先偉,在其口供中第1頁及法庭質證時說:一較胖,年紀35歲左右的人帶著一群人過來,用比他還差的廣東音普通話指著潘講"就是他撞了我的車,打!"於是,幫凶們馬上對潘進行施暴。黎建鋒也是親眼目睹潘在第二現場的關鍵人物之一,他的證詞同樣極其重要。
7、 受害人唐正傑在其口供中說:見到7、8個人走到潘坐的那個地方,其中有個人說:"就是他撞了我的車!"於是,那幾個人對潘拳打腳踢。以上證據及事實已清楚而又充分地表明了葉建生完全故意授意他人傷害潘的身體,與幫凶一起構成了共同犯罪。然而,城區檢察院的判決將第二現場(也是犯罪現場)涉及葉建生的情節、事實、所有現場證人提供的、經過法庭質證的證詞,在合議庭"合議"的時候居然全部"抹"去了,甚至數千字的判決書中沒有一個字提及葉建生在第二現場的情況,這是公正的判決嗎?
本案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除了物證(如驗傷報告)外,現場目擊者的證詞應受到嚴格的質證。佛山科技學院的人文分院楊鼎川院長(黨員)、劉琦書記(黨員)、吳詩愛主任(黨員)、趙一山教授(民盟、政協委員)、潘先偉(黨員)、周日安(黨員)、杜征(黨員)、黎建鋒(黨員)、唐正傑等博士、碩士都在法庭上進行了嚴格的質證。令人遺憾的是,一審合議庭在對犯罪嫌疑人葉建生定罪量刑時根本沒有考慮這些人的嚴格質證,特別是將犯罪現場(第二現場)的質證拋卻一邊,甚至對"幫凶"李新、丁濤有關葉建生在第二現場的質證也同樣置若罔聞。同時,城區法院對關於葉建生有罪證詞在判決書中及開庭宣判時沒作任何司法評價與解釋,只是一味地為了偏袒葉建生,有意將這些有罪證詞拋到九天雲外,在司法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法律原則,遺漏重大有罪之事實,讓葉建生沒受到應有的法律懲罰,也逃避了應承擔的侵權民事責任。
法官先生們頗為聰明的將葉建生的"焦點"放在第一現場(不構成犯罪現場),而判決書中第一現場的描述又是否客觀公正呢?
判決書稱:"經審理查明:當晚餐中,潘已有醉意,由唐正傑陪其先回學校。在路口,潘推著的自行車與駕駛已慢行的葉建生的賓士轎車輕微碰撞,雙方發生衝突,潘即用自行車衝撞在其前面站著的葉建生,葉隨即避開,潘連人帶車撲倒在地,致使臉部右眉上部小面積皮下滲血。葉順勢向潘先偉臀部踢了兩腳。當繼續衝突時,十幾名教師聞訊趕到現場,爭執中,葉左手尾指骨折受輕微傷。葉想打電話遭到唐的反對,葉見一時自己無法了結因撞車而引起的爭執,遂打電話求助其朋友戚某,戚因故不能感到現場,即打電話給王某,接著王某又打電話給被告人李新等人(葉與王某、李新均不認識),李新和丁濤、劉海山(均已送去勞教處理)、"小王"、"小虎子"(均在逃)趕到了現場,當得知潘是與葉發生碰車的人後,便沖向了30米外的潘先偉面前對潘毆打。"
這段彷彿邏輯嚴密的故事,全部依靠被告方證人的口供進行有意編造,但在事實面前不攻自破。
1、 城區法院開庭時,傳喚的原告方的證人都已到庭嚴格質證,但不知何因被告方的證人除所謂的"兇手"丁濤、劉海山出庭質證,戚桂泉、王偉亮等數名證人一個也沒有到庭質證。公訴人也沒主動為此作出解釋,難道這僅僅是一種巧合?甚至有些摩托載客者如鄭崇堅連佛山通訊地址也沒有,身份就不明確,法庭居也承認其口供。這樣的一些口供可靠嗎?戚桂泉曾被勞動教養過,現在是一個體戶款爺;王偉亮是佛山有名的"黑貓",曾從事"收數",也被勞動教養過;李新、丁濤、劉海山是安徽竄到廣州的無業流民。
2、 案發當晚,一身高170CM的瘦高個子,名叫毛新*的警察參与了打人,到醫院看潘受傷情況時,被佛科院老師杜征認出了,並記住了他胸前的名字和外貌特徵,城門頭派出所的確有一名叫毛新振的人,但公安局不準當事人及證人去辨認,反而,讓這個令人懷疑參与此案的打手毛振新去錄取了石灣賓館保安的口供。這樣的口供又有多少可靠性呢?
3、 案發當晚聚餐,由分院統一配發每桌一瓶白酒及一瓶葡萄酒。潘所在桌位有5名男士和5名女士。平均每人不到一兩白酒,即使算戀酒也不會超過2、3兩,對於一個在新疆工作了7年的男人,這點酒能醉嗎?成都酒樓經理安洪升在其口供中第2頁也承認沒再賣酒給校方。唐正傑、劉書記及全體老師都可證明潘當晚的確沒有醉意,更沒喝醉。在9點前後潘還表演了一個精彩的方言相聲節目。潘和唐在上學期是形影相隨的朋友 ,離開酒樓是因為已有人早已陸續離開,潘和唐是正常地離開酒樓,根本不是 潘有醉意需要唐送。
4、 潘走出酒樓,頭腦清醒,思維敏捷,步履穩健。只因葉建生的車差點碰著潘的單車,潘本能地用手扶了該轎車一下 ,就遭到了他的打罵。唐正傑在口供中的第2頁中說:"司機同潘先偉的爭論升級,然後司機就動手打了潘一拳,然後再把潘推倒在地。潘的頭部碰到地上劃破了點皮,出了點血"。當晚,天上剛下過雨,潘與葉發生摩擦時的前兩分鐘,沒有一個其他的人在現場。唐正傑是唯一的事情開端的目睹者。
5、 葉建生作為第一現場肇事者,在其前幾次筆錄口供中都沒提到潘用自行車衝撞他,唐正傑第2頁口供也的確可以證明潘並沒有用自行車衝撞葉建生。在法庭上葉建生也是說潘撞壞了他的車,車前後共有四處傷痕,且前面車燈也撞壞了。但是,第一現場所有的老師都可以證明當晚車完好無損,只有車的右邊有一點舊的痕迹。
6、 當其他老師到第一現場后,雖然有老師與葉建生發生爭吵,但都是因葉建生的蠻橫無理,傲慢猖狂,出言污穢。周日安、杜征、吳詩愛、楊鼎川在法庭上及口供中都詳細地的說明了這一點。葉的小手指根本沒有骨折,其傷是案發前的一點舊傷。需要對原骨折底片重新進行檢驗。葉建生說唐正傑不讓他打"110",也純粹是欺騙,唐在其口供第3頁及法庭上說:"明擺著司機沒道理,還要說打'110',我估計拿手機不是打'110',而是叫其他人來幫忙,因而,我就叫其不要打'110'。"唐根據葉的現場情緒,推測葉電話有詐,會招致更大的危險,便勸解葉,而不是"不準"葉打"110",況且,手機在葉手中,他可以隨心所欲的打,事實上,他也打了電話,但招徠的不是"110",而是一群訓練有素的特種打人兇手。(疑是佛山特警,葉建生在法庭上多次提到當時打電話給特警)
7、 葉建生在其口供中說當晚打電話給戚桂泉,但戚當晚並沒有打電話給王偉亮。呈給法庭的電信局的材料證明,戚當晚所打電話狀況是:9:54'23''戶主姓楊,10:16'23"戶主姓葉,10:22'43"戶主姓蘆,10:22'43"戶主姓蘆,10:25'10"戶主姓楊,10:31'10"戶主姓葉。可見,案發時王偉亮根本沒接過戚的電話,更怎麼能說王偉亮通知過李新呢年?
城區法院置以上事實于不顧,編出一段潘喝醉--潘碰車--潘撞人--葉受欺--葉無奈--葉呼人--葉得救的故事,同時葉也在法庭上幾次大呼當晚他是為了保護車上5萬元現金的公共財產而叫朋友,顯得多麼荒唐而"崇高 "。這一切目的是為葉掩蓋挑起事端的真相。哪怕葉在第一現場做假多麼圓滿,潘被城區法院故意地多麼地貶損,但第一現場畢竟是普通的民事糾紛。葉建生在第二現場的犯罪事實是無法掩蓋的!
二:枉判"替罪羊"李新故意傷害罪
判決書稱:"李新夥同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造成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新犯罪后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城區罰院對李新的判決簡直是"睜著眼睛說瞎話",其無知程度到了令人髮指的地步。法院判決必須是在經過廣泛取證,充足的、真實的、客觀的事實基礎上予以判決。然而,城區法院僅僅以李新"自首"的口供定罪,不顧潘先偉在庭審過程提出的數條疑問,強行將李新判刑。其目的是保護葉建生及那些至今仍逍遙法外的真正兇手們。那麼,李新到底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呢?
首先,李新沒有參加"7、9"事件的行兇。
1、 前面所述,7月9日晚,戚桂泉根本沒打電話給王偉亮,王就不可能通知李新前來行兇。王打電話通知李新純是子虛烏有。
2、 李新的口供第4頁及法庭上說,事發當晚他接王偉亮的電話使用的手機是從在逃的"小王"那裡買來的,且近個月來一直沒使用過;但電信局提供的材料該手機的號碼戶主姓余濤,洛陽人,且該機不斷被使用,直到李新拘留時也還曾使用過,且至今還欠用2916元。因此,李新根本就不會擁有這部手機,那晚,也就不可能用此手機從王偉亮的電話。此接電話一說也是子虛烏有。
3、 庭審時,李新、丁濤、劉海山所敘述犯罪過程漏洞百出,矛盾極大,令人難以置信.
A,事發當天在廣州的出發時間不一樣,李新、丁濤說晚上8點大多受朋友之約(小王、小虎子)到佛山,而劉海山則說是下午4點多,還是烈日當空的時候到的佛山。
B,到佛山後的情況不一致。李新說是先坐"的士"到佛山大橋,再一次重新換"的士"到太古城酒樓;丁濤說是從廣州直接到佛山太古城,強調中途沒有換車;而劉海山卻說先到了一個他不熟悉的地方,然後逛了商場,然後挨到晚上8點多才去到了太古城。
C,與朋友見面情景不一樣。李新說,小王、小虎子比他們先到酒樓並已在等候他們,而丁濤卻說是李新、劉海山與自己先到太古城九樓,李CALL了小王,等了十幾分鐘,小王、小虎子才趕來;而劉海山在庭上對此問題避而不答。
D,從太古城出發到案發第一現場各自敘述的情況不一樣。李新說:司機指著20多米遠的潘說"就是他撞了我的車",然後,小王帶他們去,司機跟在後面;丁濤說,是司機、小王先去20米外的潘處,自己跟在他們後面;而劉海山的口供更加離奇,他說他沒到過潘所蹲的地方(第二現場),他見到的是第一現場(賓士車旁)有人跑出來(指唐正傑),他才去打,然而,唐受傷是在第二現場。
E,事發當晚,是劉書記(50多歲,瘦高)和黎建縫(健壯,35歲)蹲在我的旁邊。丁濤、李新卻說,只見到兩個人,一站一蹲,站著的一個較瘦,26、27歲(指唐正傑),事實上,唐那時根本沒站在潘的旁邊。
F,特別重要的是事發過程的時間不合客觀事實。從葉建生打兩次電話到兇手前來施暴不過7、8分鐘,而丁濤、劉海山在其口供中說,王偉亮打過來的電話是兩分鐘。如果將事實敘述清楚,每次電話至少兩分鐘。葉--戚--王--李的三次電話轉述則至少需要6分鐘;從太古城酒樓買單、下樓、打的(況且佛山的士不是一揮手就有)至少需要2分鐘;太古城到成都酒樓則需要3分鐘;計程車離賓士車第一現場50米走路需要2分鐘;到現場后詢問事情經過 ,並與老師們發生爭吵3分鐘;劉海山在庭上說他到第一現場后,到100米小便,然後走路再回來,加上小便過程至少5分鐘。所有這些時間加在一起至少21分鐘。而司機打電話后6、7分鐘就來了幫凶,時間差異太離譜了。
G,李新、"小王"、"小虎子"等那天選擇的為什麼偏是離成都酒樓較近的太古城而不是其他較遠的呢酒樓?
H,李新、丁濤、劉海山都是無業流民,在不到1分鐘內就把潘和唐打得血肉模糊,遍體鱗傷,特別是使潘昏迷6個多小時,面部縫了18針。那些打手們具有"特警"本領,動作敏捷,悄無聲息。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勝之則退。安徽一群烏合之眾能有如此高超的本領嗎?
I,他們施暴后,同回廣州的情景不一樣。李新、丁濤說,他們搭的士到太古城等"小王"、"小虎子",然而並沒有等到,再繼續打的回廣州。劉海山在法庭上說,他們直接搭的士回廣州,並沒有在太古城等"小王"、"小虎子",且在他的口供中說,"小王"、"小虎子"也是"打的"逃跑的。
J,判決書說,葉建生與王偉亮、李新素不相識。但王偉亮在他的口供中的第2頁中說,他與葉建生是好朋友,案發當晚,是他親自陪著葉建生,且坐著葉建生自己開的賓士轎車來到了城門頭派出所。另外,王偉亮口供中說,他與李新才認識兩個多月,且在佛山水果批發市場認識的,在一起共進了幾次午餐。然而,李新說幾年前他在水果批發市場做搬運。幾年前與王偉亮所說的兩個月相差多大!潘到了水果批發市場調查了一周,將在此的所有安徽人查遍也沒認識李新這個人的。
K,王偉亮在其口供第3頁中說7月16日找到了李新,並勸其投案自首,然而,李新、丁濤、劉海山沒有一個承認在"79"事件后再見到過王偉亮。
由以上12條可以看出,李新等人參加"79"事件純屬欺騙。如果是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同一案情,同夥人的敘述應該完全一致,但是,他們從廣州出發再到太古城,再到第一現場,再到第二現場,到施暴及返回廣州,基本每個細節都充滿了矛盾和疑惑,特別是重點細節經不起法律的推敲。
其次,李新投案自首,令人難以信服。
1. 佛山市城區公安局在7月20日發往廣東各新聞單位及公安局長到我們學院也親自報告說:佛山公安人員在市委林浩坤親自關心下,經過七晝夜艱苦熬戰,終於將毆打潘博士的兇手追捕緝拿歸案,並不是兇犯自首。這些內容廣東7月20日報紙可以查詢。"追捕緝拿"與"投案自首"相差甚遠!
2. 犯罪及涉案嫌疑人,除葉建生外,其餘五人身份不明,不願講出自己的真實情況,李新自稱家住安徽省亳州市沙木坑1號,丁濤自稱家住安徽省亳州市大寺鎮大寺村12號,劉海山自稱家住安徽省亳州市花戲樓25號,但受害人潘先偉親自去安徽調查,當地公安部門出示證明均查無此人。"小王"、"小虎子"沒有全名,也無地址,根本無法查詢。
3. 李新、丁濤、劉海山在法庭上毫無悔過自新之意,李新在法庭上對受害人提供的受傷照片露出殘忍的冷笑。
4. 李新、丁濤、劉海山說他們是半夜兩點到佛山公安部門投案的,李新說是打的到佛山的,劉海山說是坐麵包車到佛山,且另有兩人在車上。那麼,此二人又是誰呢?
5. 李新在庭上說"小王"是他老鄉,叫"王連和",那麼,他為什麼不將"小王"、"小虎子"的情況如實交代出來,致使宣判書上仍然使用"小王"、"小虎子"樣的謎名?
6、李新在法庭說它不識字,劉海山也不識字,其法庭宣誓還是書記員領讀,但他們又說
Re: 從一份公開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鯨吞價值75億的土地的
東建--欠稅大戶、黑牌建設單位
佛山市地方稅務局欠稅公告
2005年第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六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欠稅公告辦法(試行)》的規定,現將我市至 2005年3月31日止,欠繳地方稅收200萬元以上的企業(單位),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繳的予以公告。
表一:欠繳稅款的企業(單位)
15 佛山東建股份有限公司 440603280144104 佛山市汾江南路38號 鍾流漢 440601530512151 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 "37,042,647.40 "
詳情請見以下網址:(佛山市地稅網)
http://www.fsds.gov.cn/admin/vfs/fs/con ... eName=blue
佛山市地方稅務局欠稅公告
2005年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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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從一份公開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鯨吞價值75億的土地的
本表格轉自佛山市建築業協會網:http://www.fsjx.org/aq/1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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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從一份公開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鯨吞價值75億的土地的
7.3億財產分配下周聽證 顧雛軍高調抗議「搶錢」
案涉格林柯爾被凍結資產,法院回應「依法執行」
日期:[2013年5月17日] 版次:[FB08] 版名:[熱聞] 稿源:[南方都市報]
南都訊 5月22日,格林柯爾財產分配聽證會將在佛山中院召開,顧雛軍受邀參加。作為格林柯爾集團的創辦人、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原董事長,被控虛假註冊、挪用資金、職務侵佔等罪名的顧雛軍從2006年11月起曾多次在該院受審,並最終被判十年。
2012 年9月,顧雛軍提前獲釋,隨後在北京高調召開發布會,質疑原審相關案件。到今年3月,佛山中院宣布對格林柯爾系企業恢復執行程序,科龍對顧雛軍和格林柯爾 的債權餘額6 .51億元人民幣,而後者可分配資產共計約7 .37億元。不久,顧雛軍即在網上發聲明,稱其正當權利被嚴重侵害,「堅決拒絕」法院召開聽證會。
該聽證會原定4月25日舉行,后因故延期。至5月15日,顧雛軍再發聲明,稱「我和格林柯爾被搶錢案快要真相大白了!」
昨日晚間,顧雛軍的弟弟顧紹軍接受南都記者採訪表示,目前其哥尚未決定是否出席聽證會,而針對業內人士稱「該案已無懸念」,他說,顧雛軍一直堅持認為「有機會」,且其律師也一直在代為申訴。
解凍 科龍有望收回3 .33億元
2001年,顧雛軍的格林柯爾公司成為順德家電巨頭科龍的第一大股東。但到第二年,科龍被隱藏的債務問題暴露,公司年度虧損額達15.55億。顧雛軍遂開始對科龍進行「整改」,嚴格控制企業運營成本,推出新的拳頭產品打開市場,扭轉科龍巨虧局面。
很 快,顧雛軍在科龍立足未穩之時就燃起了更大的野心。從2003年開始,他又接連收購、控股美菱電器、亞星客車、襄陽軸承等上市國企,製造了名噪一時的「格 林柯爾系」。2004年,香港科技大學教授郎咸平質疑顧雛軍動用科龍電器強大的現金流席捲136億國有資產。科龍股價大跌,科龍電器2004年預虧 6000萬。
隨後,顧雛軍就想儘快出售科龍股份。但到2005年5月,他就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9月即被佛山市公安局控制。
顧雛軍「格林柯爾系」最有價值的資產———科龍電器(000921)26.43%的股權,最終確定以6.8億元的價格,售予青島海信空調有限公司(下稱海信空調)。
不過,由於顧雛軍已身陷囹圄,且「債務纏身」,這6.8億元直接打進了法院監管的賬戶。而法院還將解凍股權,將這筆資金用於清償格林柯爾的債務。
今年4月1日,海信科龍公告顯示,經佛山中院核實,格林柯爾系企業案件的債務數額合計約14.1億元,而佛山中院實際控制的可分配資產共計約7.37億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恢復執行的意見,佛山中院將對此資產按比例進行分配。
根據佛山中院執行局的通知書,參加聽證會的當事方(人)將多達19位。而依分配方案,昔日曾被顧雛軍掌控的海信科龍有望藉此收回約3.33億元。
發聲 「是科龍欠格林柯爾」
而顧雛軍的多次聲明,時間上都緊挨著佛山中院的通知,且形成步步緊逼之勢。
今 年4月中旬,顧雛軍稱,據2006年4月的國務院辦公會議決定,其本人和格林柯爾不欠科龍任何債務,且科龍至少欠格林柯爾4 .87億元債務。「科龍對我和格林柯爾的所謂的債權餘額6.51億元人民幣,將與銀行債權一起參与廣東格林柯爾被凍結的現金資產的分配。這完全是一次違法 決定。」
在另一份聲明中,顧雛軍表示:「我和廣東格林柯爾只接受2006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會議所決定的分配方案;我和格林柯爾旗下所有公司不欠科龍任何債務。」
不 過,到5月15日,顧雛軍的聲明卻有所改變:「廣東省政府從來都承認科龍至少欠格林柯爾系公司2.2億元人民幣的債務,2006年4月國務院辦公會議也確 認了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也正是基於這一點才發出了上述通知。所以我和格林柯爾系公司從來都不欠科龍的債務,而是科龍至少欠格林柯爾系公司2.2億元人民 幣。」
對此,顧雛軍的弟弟顧紹軍對南都記者表示,這些事實都有證據支持,「從法律上來講,我們一直認為有機會。」
[焦點爭議]
顧 雛軍出獄后,一直高調聲稱要維權,並多次向佛山中院隔空「叫陣」。對此,佛山中院一直未做正面回應。近日,該院一負責人在接受南都記者採訪時表示,目前案 件是依法定程序在執行。顧雛軍案的刑事部分與民事部分實際上是一體的,針對顧雛軍挪用資金、職務侵佔等罪名的指控,所依據的相關鑒定報告,最後也作為了其 民事案件中相關債權債務方面的認定依據。不過,另有法院內部人士稱,該案的刑事部分實質上最後已否定了前述結論,但民事審理卻仍依此進行,這也正是案件爭議難平的主要原因。
VS
法院內部人士:爭議難平 事出有因
顧雛軍的弟弟顧紹軍:我們一直有機會
「這些事實都有證據支持,從法律上來講,我們一直認為有機會。」顧雛軍的弟弟顧紹軍表示,目前顧雛軍尚未決定是否出席聽證會。
顧雛軍聲明:我和格林柯爾被搶錢案快真相大白了
此主題相關圖片如下:
顧雛軍
我於2013年5月14日又收到佛山中院聽證會的開會通知書,通知我瓜分廣東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下文簡稱廣東格林柯爾)的現金財產的聽證會將於 2013年5月22日上午9:15在佛山中院召開。隨同通知書寄來一份執行裁定書。這份洋洋11頁的執行裁定書,我反覆看了3遍,才基本看明白了我和格林 柯爾系公司的財產被哄搶的大致真相。
第一,這份佛山中院的執行裁定書明確告訴 我,2006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為了配合2006年4月國務院關於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辦公會議的精神,下發了《關於科龍公司股權統一變更財 產保全措施有關問題的通知》。主要內容為:為配合國務院對格林柯爾系企業按照整體處置、重點重組的原則,支持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龍公 司)重組,統一處置廣東格林柯爾公司持有的科龍公司股權。一、對廣東格林柯爾公司持有的科龍公司股份,有關實施查封措施的法院在接到通知后解封;二、廣東 格林柯爾公司持有的科龍公司股權的變現資金,統一存入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原實施查封措施的法院將查封材料送交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備案。三、統 一變更財產保全措施后,原查封股權份額效力及於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賬戶內存入的相對應變現金額。但在格林柯爾系最終處置方案下達前,禁止任何法院強行 劃款,待國務院對格林柯爾系最終處置方案確定后,再行處置該資金。這就完全證明了,我一直對新聞界宣布的科龍重組方案是用賣科龍股權的6.8億元人民幣和 順德區政府墊付的2.2億元人民幣(用科龍欠格林柯爾系公司總債務4.87億元人民幣中的一部分償還)共9億元人民幣,償還全國各銀行債權8.5億人民 幣,所以最高法院才通知各債權人解封科龍股權。(該執行裁定書中的異議人武漢中恆新科技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是從武漢華夏銀行 (10.81,0.00,0.00%)買得的凈3000萬人民幣的債權,並且2006年4月已經被計算進總計8.5億元人民幣總債務之中了)。
可見,廣東省政府從來都承認科龍至少欠格林柯爾系公司2.2億元人民幣的債務,2006年4月國務院辦公會議也確認了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也正是基於這 一點才發出了上述通知。所以我和格林柯爾系公司從來都不欠科龍的債務,而是科龍至少欠格林柯爾系公司2.2億元人民幣。顯然讓科龍的莫須有的債權參与這次 分配是公然搶劫我和廣東格林柯爾的財產,也是公然搶劫其他銀行債權人的正當財產,這就是真正的事實真相。
所有人都可以清楚地看明白了是范福春、陳雲賢、劉興強玩弄了國務院辦公會議的決定,強迫科龍對格林柯爾進行了莫須有的民事訴訟,並且強迫佛山中院枉法判決格林柯爾敗訴。
第二,佛山中院通過這份裁定書明確告訴我,搶我和格林柯爾錢的人不僅僅是陳雲賢的佛山中院,而且還有美菱電器(4.03,0.00,0.00%)的當地 政府,廣東格林柯爾擁有美菱電器82852683股股份,按照2013年5月14日的收盤價每股3.98元計算,共計3.3億元人民幣(復權后的真正價值 是5.46億元人民幣),竟被當地政府以5700萬元人民幣強搶走了。(我常常感到很疑慮,我收購美菱以後經營得非常成功,我個人曾經得到安徽省政府的嘉 獎,並且發給我個人獎金15萬元人民幣,所以,十分可能是當地政府面對窮凶極惡的陳雲賢的走狗只給了5700萬元人民幣讓其瓜分,待我的冤案平冤昭雪之 后,會合法公正地給我一個說法)。我在江西南昌共有2474畝工業用地,地上輕鋼廠房共44萬平方米,僅只按廢鋼計價也值6億人民幣,而武漢中恆新科技產 業集團有限公司2006年查封了其中C、D兩塊地,面積分別為189024.7平方米和144537.4平方米,當時分別估價72925700元和 56051600元,即總計500畝地總價128977300元人民幣。平均每畝25.8萬元,我共有2474畝地,總價共計6.38億元人民幣,加上輕 鋼廠房廢鋼價6億元,共計12.38億元人民幣,竟被當地政府用2.2億元的債權搶走了。如果按照這種比例搶錢,不管任何人都會像我一樣變成窮光蛋的。 (我們對南昌的招商引資和工業發展做過重大貢獻,也許南昌市政府只是不願意看到窮凶極惡的陳雲賢來搶我的錢,從而故意讓陳雲賢無錢可搶,待到我的冤案平冤 昭雪之後,也許他們也會給我一個合法公正的說法)。
總而言之,我和格林柯爾被搶錢的真相很快就會大白于天下了!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20130515/140315471795.shtml
此主題相關圖片如下:
八個月前,格林柯爾系創始人顧雛軍走出廣東省四會監獄大門,在追隨者的保護下,直奔機場,赴京喊冤。八個月後,他將重返廣東。這註定不會是一次平靜的歸程。
這一次,除了參加格林柯爾財產分配聽證會之外,他們還將向廣東省紀委實名舉報陳雲賢。顧雛軍要刑事上無罪,並希望通過行政申訴恢複名譽。
這也是他出獄后一直執著的一件事。和其他出獄的風雲企業家不同,顧雛軍並未從人們的視線中消失。此前,在北京的記者發布會上,蟄伏7年的顧雛軍頭戴高帽,聲稱自己被現任廣東省副省長陳雲賢、證監會前副主席范福春和大連商品交易所[微博]總經理劉興強以及前公安部部長助理、已因受賄被判死緩的鄭少東「用完全偽造的罪證和莫須有的罪名關押了7年多。」
顧雛軍稱,他計劃出售科龍股權期間,當地政府曾介入,希望其將股權賣給美的,但因價格問題未成。而後,時任佛山市順德區區委書記陳雲賢曾要其把股權零成本轉給政府,否則就要抓他。
在顧雛軍公布的一份2006年7月寫給中紀委的檢舉信中,顯示科龍電器當年被證券會立案調查,完全沒有經過證券會內部程序,而是劉興強個人把申請對科龍電器立案調查的資料,直接交給時任證監會副主席范福春,僅范一人簽名,上報國務院。
除了實名舉報,此次顧雛軍重返廣東,還為出席5月22日在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的格林柯爾7.37億元財產分配聽證會。
對於該聽證會,顧雛軍曾對外發布聲明稱,「讓科龍莫須有的債權參与這次財產分配是公然搶劫他本人和格林柯爾的財產。」
顧雛軍被判刑后,仍然有許多他的老部下追隨他。他也曾表示,目前靠格林柯爾前員工的接濟為生。此番去佛山,顧雛軍會先同他的老部下們見面。
他們成立了一家投資公司,顧雛軍是他們的顧問,主要確立投資方向。比如他們最近在尋找禽流感期間受影響比較大的養雞場,想收購后做成現代農業科學管理下的標準化養雞場。
從2002-2005年,科龍曾經培養了870名MBA。科龍事件后,這些MBA散於中國的各個公司,十年後,他們中的很多人已經可以獨當一面。顧雛軍 出獄后,很多人表示,只要老闆召喚,隨時回來。而對於那些轉作污點證人的昔日部下,顧雛軍不會再理他們,也不會怪他們,大家都有作出選擇的權利。
顧雛軍仍然不會放棄舉報和翻案,「他(顧雛軍)還是執著于平反,他覺得這是對他人格的侮蔑。」一位顧雛軍的老部下稱。
近日有條新聞引起他的關注。最高人民法院4月25日在廣東省廣州市召開刑事審判工作調研座談會,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在會上要求,依法公正審理每一個刑事案件,確保每一個案件都經得起事實、法律和時間的檢驗。
沈德詠會上表示,「刑事審判生殺予奪,事關公民的名譽、財產、自由乃至生命,事關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一定要堅決守住防範冤假錯案的底線。」
最高院的這一表態,讓正在期望刑事翻案的顧雛軍和他的追隨者認為是一絲希望。而顧所舉報的三人均無緣今年3月召開的全國兩會。
5月19日,廣東佛山中級人民法院新浪在官方微博公布了《關於旁聽廣東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財產分配聽證會》的長微博,公布了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報名方式。(元平 王茜 發自 北京 廣州)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yjdt/2 ... 4056.shtml
案涉格林柯爾被凍結資產,法院回應「依法執行」
日期:[2013年5月17日] 版次:[FB08] 版名:[熱聞] 稿源:[南方都市報]
南都訊 5月22日,格林柯爾財產分配聽證會將在佛山中院召開,顧雛軍受邀參加。作為格林柯爾集團的創辦人、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原董事長,被控虛假註冊、挪用資金、職務侵佔等罪名的顧雛軍從2006年11月起曾多次在該院受審,並最終被判十年。
2012 年9月,顧雛軍提前獲釋,隨後在北京高調召開發布會,質疑原審相關案件。到今年3月,佛山中院宣布對格林柯爾系企業恢復執行程序,科龍對顧雛軍和格林柯爾 的債權餘額6 .51億元人民幣,而後者可分配資產共計約7 .37億元。不久,顧雛軍即在網上發聲明,稱其正當權利被嚴重侵害,「堅決拒絕」法院召開聽證會。
該聽證會原定4月25日舉行,后因故延期。至5月15日,顧雛軍再發聲明,稱「我和格林柯爾被搶錢案快要真相大白了!」
昨日晚間,顧雛軍的弟弟顧紹軍接受南都記者採訪表示,目前其哥尚未決定是否出席聽證會,而針對業內人士稱「該案已無懸念」,他說,顧雛軍一直堅持認為「有機會」,且其律師也一直在代為申訴。
解凍 科龍有望收回3 .33億元
2001年,顧雛軍的格林柯爾公司成為順德家電巨頭科龍的第一大股東。但到第二年,科龍被隱藏的債務問題暴露,公司年度虧損額達15.55億。顧雛軍遂開始對科龍進行「整改」,嚴格控制企業運營成本,推出新的拳頭產品打開市場,扭轉科龍巨虧局面。
很 快,顧雛軍在科龍立足未穩之時就燃起了更大的野心。從2003年開始,他又接連收購、控股美菱電器、亞星客車、襄陽軸承等上市國企,製造了名噪一時的「格 林柯爾系」。2004年,香港科技大學教授郎咸平質疑顧雛軍動用科龍電器強大的現金流席捲136億國有資產。科龍股價大跌,科龍電器2004年預虧 6000萬。
隨後,顧雛軍就想儘快出售科龍股份。但到2005年5月,他就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9月即被佛山市公安局控制。
顧雛軍「格林柯爾系」最有價值的資產———科龍電器(000921)26.43%的股權,最終確定以6.8億元的價格,售予青島海信空調有限公司(下稱海信空調)。
不過,由於顧雛軍已身陷囹圄,且「債務纏身」,這6.8億元直接打進了法院監管的賬戶。而法院還將解凍股權,將這筆資金用於清償格林柯爾的債務。
今年4月1日,海信科龍公告顯示,經佛山中院核實,格林柯爾系企業案件的債務數額合計約14.1億元,而佛山中院實際控制的可分配資產共計約7.37億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恢復執行的意見,佛山中院將對此資產按比例進行分配。
根據佛山中院執行局的通知書,參加聽證會的當事方(人)將多達19位。而依分配方案,昔日曾被顧雛軍掌控的海信科龍有望藉此收回約3.33億元。
發聲 「是科龍欠格林柯爾」
而顧雛軍的多次聲明,時間上都緊挨著佛山中院的通知,且形成步步緊逼之勢。
今 年4月中旬,顧雛軍稱,據2006年4月的國務院辦公會議決定,其本人和格林柯爾不欠科龍任何債務,且科龍至少欠格林柯爾4 .87億元債務。「科龍對我和格林柯爾的所謂的債權餘額6.51億元人民幣,將與銀行債權一起參与廣東格林柯爾被凍結的現金資產的分配。這完全是一次違法 決定。」
在另一份聲明中,顧雛軍表示:「我和廣東格林柯爾只接受2006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會議所決定的分配方案;我和格林柯爾旗下所有公司不欠科龍任何債務。」
不 過,到5月15日,顧雛軍的聲明卻有所改變:「廣東省政府從來都承認科龍至少欠格林柯爾系公司2.2億元人民幣的債務,2006年4月國務院辦公會議也確 認了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也正是基於這一點才發出了上述通知。所以我和格林柯爾系公司從來都不欠科龍的債務,而是科龍至少欠格林柯爾系公司2.2億元人民 幣。」
對此,顧雛軍的弟弟顧紹軍對南都記者表示,這些事實都有證據支持,「從法律上來講,我們一直認為有機會。」
[焦點爭議]
顧 雛軍出獄后,一直高調聲稱要維權,並多次向佛山中院隔空「叫陣」。對此,佛山中院一直未做正面回應。近日,該院一負責人在接受南都記者採訪時表示,目前案 件是依法定程序在執行。顧雛軍案的刑事部分與民事部分實際上是一體的,針對顧雛軍挪用資金、職務侵佔等罪名的指控,所依據的相關鑒定報告,最後也作為了其 民事案件中相關債權債務方面的認定依據。不過,另有法院內部人士稱,該案的刑事部分實質上最後已否定了前述結論,但民事審理卻仍依此進行,這也正是案件爭議難平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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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內部人士:爭議難平 事出有因
顧雛軍的弟弟顧紹軍:我們一直有機會
「這些事實都有證據支持,從法律上來講,我們一直認為有機會。」顧雛軍的弟弟顧紹軍表示,目前顧雛軍尚未決定是否出席聽證會。
顧雛軍聲明:我和格林柯爾被搶錢案快真相大白了
此主題相關圖片如下:
顧雛軍
我於2013年5月14日又收到佛山中院聽證會的開會通知書,通知我瓜分廣東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下文簡稱廣東格林柯爾)的現金財產的聽證會將於 2013年5月22日上午9:15在佛山中院召開。隨同通知書寄來一份執行裁定書。這份洋洋11頁的執行裁定書,我反覆看了3遍,才基本看明白了我和格林 柯爾系公司的財產被哄搶的大致真相。
第一,這份佛山中院的執行裁定書明確告訴 我,2006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為了配合2006年4月國務院關於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辦公會議的精神,下發了《關於科龍公司股權統一變更財 產保全措施有關問題的通知》。主要內容為:為配合國務院對格林柯爾系企業按照整體處置、重點重組的原則,支持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龍公 司)重組,統一處置廣東格林柯爾公司持有的科龍公司股權。一、對廣東格林柯爾公司持有的科龍公司股份,有關實施查封措施的法院在接到通知后解封;二、廣東 格林柯爾公司持有的科龍公司股權的變現資金,統一存入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原實施查封措施的法院將查封材料送交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備案。三、統 一變更財產保全措施后,原查封股權份額效力及於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賬戶內存入的相對應變現金額。但在格林柯爾系最終處置方案下達前,禁止任何法院強行 劃款,待國務院對格林柯爾系最終處置方案確定后,再行處置該資金。這就完全證明了,我一直對新聞界宣布的科龍重組方案是用賣科龍股權的6.8億元人民幣和 順德區政府墊付的2.2億元人民幣(用科龍欠格林柯爾系公司總債務4.87億元人民幣中的一部分償還)共9億元人民幣,償還全國各銀行債權8.5億人民 幣,所以最高法院才通知各債權人解封科龍股權。(該執行裁定書中的異議人武漢中恆新科技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是從武漢華夏銀行 (10.81,0.00,0.00%)買得的凈3000萬人民幣的債權,並且2006年4月已經被計算進總計8.5億元人民幣總債務之中了)。
可見,廣東省政府從來都承認科龍至少欠格林柯爾系公司2.2億元人民幣的債務,2006年4月國務院辦公會議也確認了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也正是基於這 一點才發出了上述通知。所以我和格林柯爾系公司從來都不欠科龍的債務,而是科龍至少欠格林柯爾系公司2.2億元人民幣。顯然讓科龍的莫須有的債權參与這次 分配是公然搶劫我和廣東格林柯爾的財產,也是公然搶劫其他銀行債權人的正當財產,這就是真正的事實真相。
所有人都可以清楚地看明白了是范福春、陳雲賢、劉興強玩弄了國務院辦公會議的決定,強迫科龍對格林柯爾進行了莫須有的民事訴訟,並且強迫佛山中院枉法判決格林柯爾敗訴。
第二,佛山中院通過這份裁定書明確告訴我,搶我和格林柯爾錢的人不僅僅是陳雲賢的佛山中院,而且還有美菱電器(4.03,0.00,0.00%)的當地 政府,廣東格林柯爾擁有美菱電器82852683股股份,按照2013年5月14日的收盤價每股3.98元計算,共計3.3億元人民幣(復權后的真正價值 是5.46億元人民幣),竟被當地政府以5700萬元人民幣強搶走了。(我常常感到很疑慮,我收購美菱以後經營得非常成功,我個人曾經得到安徽省政府的嘉 獎,並且發給我個人獎金15萬元人民幣,所以,十分可能是當地政府面對窮凶極惡的陳雲賢的走狗只給了5700萬元人民幣讓其瓜分,待我的冤案平冤昭雪之 后,會合法公正地給我一個說法)。我在江西南昌共有2474畝工業用地,地上輕鋼廠房共44萬平方米,僅只按廢鋼計價也值6億人民幣,而武漢中恆新科技產 業集團有限公司2006年查封了其中C、D兩塊地,面積分別為189024.7平方米和144537.4平方米,當時分別估價72925700元和 56051600元,即總計500畝地總價128977300元人民幣。平均每畝25.8萬元,我共有2474畝地,總價共計6.38億元人民幣,加上輕 鋼廠房廢鋼價6億元,共計12.38億元人民幣,竟被當地政府用2.2億元的債權搶走了。如果按照這種比例搶錢,不管任何人都會像我一樣變成窮光蛋的。 (我們對南昌的招商引資和工業發展做過重大貢獻,也許南昌市政府只是不願意看到窮凶極惡的陳雲賢來搶我的錢,從而故意讓陳雲賢無錢可搶,待到我的冤案平冤 昭雪之後,也許他們也會給我一個合法公正的說法)。
總而言之,我和格林柯爾被搶錢的真相很快就會大白于天下了!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20130515/140315471795.shtml
此主題相關圖片如下:
八個月前,格林柯爾系創始人顧雛軍走出廣東省四會監獄大門,在追隨者的保護下,直奔機場,赴京喊冤。八個月後,他將重返廣東。這註定不會是一次平靜的歸程。
這一次,除了參加格林柯爾財產分配聽證會之外,他們還將向廣東省紀委實名舉報陳雲賢。顧雛軍要刑事上無罪,並希望通過行政申訴恢複名譽。
這也是他出獄后一直執著的一件事。和其他出獄的風雲企業家不同,顧雛軍並未從人們的視線中消失。此前,在北京的記者發布會上,蟄伏7年的顧雛軍頭戴高帽,聲稱自己被現任廣東省副省長陳雲賢、證監會前副主席范福春和大連商品交易所[微博]總經理劉興強以及前公安部部長助理、已因受賄被判死緩的鄭少東「用完全偽造的罪證和莫須有的罪名關押了7年多。」
顧雛軍稱,他計劃出售科龍股權期間,當地政府曾介入,希望其將股權賣給美的,但因價格問題未成。而後,時任佛山市順德區區委書記陳雲賢曾要其把股權零成本轉給政府,否則就要抓他。
在顧雛軍公布的一份2006年7月寫給中紀委的檢舉信中,顯示科龍電器當年被證券會立案調查,完全沒有經過證券會內部程序,而是劉興強個人把申請對科龍電器立案調查的資料,直接交給時任證監會副主席范福春,僅范一人簽名,上報國務院。
除了實名舉報,此次顧雛軍重返廣東,還為出席5月22日在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的格林柯爾7.37億元財產分配聽證會。
對於該聽證會,顧雛軍曾對外發布聲明稱,「讓科龍莫須有的債權參与這次財產分配是公然搶劫他本人和格林柯爾的財產。」
顧雛軍被判刑后,仍然有許多他的老部下追隨他。他也曾表示,目前靠格林柯爾前員工的接濟為生。此番去佛山,顧雛軍會先同他的老部下們見面。
他們成立了一家投資公司,顧雛軍是他們的顧問,主要確立投資方向。比如他們最近在尋找禽流感期間受影響比較大的養雞場,想收購后做成現代農業科學管理下的標準化養雞場。
從2002-2005年,科龍曾經培養了870名MBA。科龍事件后,這些MBA散於中國的各個公司,十年後,他們中的很多人已經可以獨當一面。顧雛軍 出獄后,很多人表示,只要老闆召喚,隨時回來。而對於那些轉作污點證人的昔日部下,顧雛軍不會再理他們,也不會怪他們,大家都有作出選擇的權利。
顧雛軍仍然不會放棄舉報和翻案,「他(顧雛軍)還是執著于平反,他覺得這是對他人格的侮蔑。」一位顧雛軍的老部下稱。
近日有條新聞引起他的關注。最高人民法院4月25日在廣東省廣州市召開刑事審判工作調研座談會,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在會上要求,依法公正審理每一個刑事案件,確保每一個案件都經得起事實、法律和時間的檢驗。
沈德詠會上表示,「刑事審判生殺予奪,事關公民的名譽、財產、自由乃至生命,事關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一定要堅決守住防範冤假錯案的底線。」
最高院的這一表態,讓正在期望刑事翻案的顧雛軍和他的追隨者認為是一絲希望。而顧所舉報的三人均無緣今年3月召開的全國兩會。
5月19日,廣東佛山中級人民法院新浪在官方微博公布了《關於旁聽廣東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財產分配聽證會》的長微博,公布了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報名方式。(元平 王茜 發自 北京 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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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從一份公開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鯨吞價值75億的土地的
7.3億財產分配下周聽證 顧雛軍高調抗議「搶錢」
案涉格林柯爾被凍結資產,法院回應「依法執行」
日期:[2013年5月17日] 版次:[FB08] 版名:[熱聞] 稿源:[南方都市報]
南都訊 5月22日,格林柯爾財產分配聽證會將在佛山中院召開,顧雛軍受邀參加。作為格林柯爾集團的創辦人、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原董事長,被控虛假註冊、挪用資金、職務侵佔等罪名的顧雛軍從2006年11月起曾多次在該院受審,並最終被判十年。
2012 年9月,顧雛軍提前獲釋,隨後在北京高調召開發布會,質疑原審相關案件。到今年3月,佛山中院宣布對格林柯爾系企業恢復執行程序,科龍對顧雛軍和格林柯爾 的債權餘額6 .51億元人民幣,而後者可分配資產共計約7 .37億元。不久,顧雛軍即在網上發聲明,稱其正當權利被嚴重侵害,「堅決拒絕」法院召開聽證會。
該聽證會原定4月25日舉行,后因故延期。至5月15日,顧雛軍再發聲明,稱「我和格林柯爾被搶錢案快要真相大白了!」
昨日晚間,顧雛軍的弟弟顧紹軍接受南都記者採訪表示,目前其哥尚未決定是否出席聽證會,而針對業內人士稱「該案已無懸念」,他說,顧雛軍一直堅持認為「有機會」,且其律師也一直在代為申訴。
解凍 科龍有望收回3 .33億元
2001年,顧雛軍的格林柯爾公司成為順德家電巨頭科龍的第一大股東。但到第二年,科龍被隱藏的債務問題暴露,公司年度虧損額達15.55億。顧雛軍遂開始對科龍進行「整改」,嚴格控制企業運營成本,推出新的拳頭產品打開市場,扭轉科龍巨虧局面。
很 快,顧雛軍在科龍立足未穩之時就燃起了更大的野心。從2003年開始,他又接連收購、控股美菱電器、亞星客車、襄陽軸承等上市國企,製造了名噪一時的「格 林柯爾系」。2004年,香港科技大學教授郎咸平質疑顧雛軍動用科龍電器強大的現金流席捲136億國有資產。科龍股價大跌,科龍電器2004年預虧 6000萬。
隨後,顧雛軍就想儘快出售科龍股份。但到2005年5月,他就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9月即被佛山市公安局控制。
顧雛軍「格林柯爾系」最有價值的資產———科龍電器(000921)26.43%的股權,最終確定以6.8億元的價格,售予青島海信空調有限公司(下稱海信空調)。
不過,由於顧雛軍已身陷囹圄,且「債務纏身」,這6.8億元直接打進了法院監管的賬戶。而法院還將解凍股權,將這筆資金用於清償格林柯爾的債務。
今年4月1日,海信科龍公告顯示,經佛山中院核實,格林柯爾系企業案件的債務數額合計約14.1億元,而佛山中院實際控制的可分配資產共計約7.37億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恢復執行的意見,佛山中院將對此資產按比例進行分配。
根據佛山中院執行局的通知書,參加聽證會的當事方(人)將多達19位。而依分配方案,昔日曾被顧雛軍掌控的海信科龍有望藉此收回約3.33億元。
發聲 「是科龍欠格林柯爾」
而顧雛軍的多次聲明,時間上都緊挨著佛山中院的通知,且形成步步緊逼之勢。
今 年4月中旬,顧雛軍稱,據2006年4月的國務院辦公會議決定,其本人和格林柯爾不欠科龍任何債務,且科龍至少欠格林柯爾4 .87億元債務。「科龍對我和格林柯爾的所謂的債權餘額6.51億元人民幣,將與銀行債權一起參与廣東格林柯爾被凍結的現金資產的分配。這完全是一次違法 決定。」
在另一份聲明中,顧雛軍表示:「我和廣東格林柯爾只接受2006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會議所決定的分配方案;我和格林柯爾旗下所有公司不欠科龍任何債務。」
不 過,到5月15日,顧雛軍的聲明卻有所改變:「廣東省政府從來都承認科龍至少欠格林柯爾系公司2.2億元人民幣的債務,2006年4月國務院辦公會議也確 認了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也正是基於這一點才發出了上述通知。所以我和格林柯爾系公司從來都不欠科龍的債務,而是科龍至少欠格林柯爾系公司2.2億元人民 幣。」
對此,顧雛軍的弟弟顧紹軍對南都記者表示,這些事實都有證據支持,「從法律上來講,我們一直認為有機會。」
[焦點爭議]
顧 雛軍出獄后,一直高調聲稱要維權,並多次向佛山中院隔空「叫陣」。對此,佛山中院一直未做正面回應。近日,該院一負責人在接受南都記者採訪時表示,目前案 件是依法定程序在執行。顧雛軍案的刑事部分與民事部分實際上是一體的,針對顧雛軍挪用資金、職務侵佔等罪名的指控,所依據的相關鑒定報告,最後也作為了其 民事案件中相關債權債務方面的認定依據。不過,另有法院內部人士稱,該案的刑事部分實質上最後已否定了前述結論,但民事審理卻仍依此進行,這也正是案件爭議難平的主要原因。
VS
法院內部人士:爭議難平 事出有因
顧雛軍的弟弟顧紹軍:我們一直有機會
「這些事實都有證據支持,從法律上來講,我們一直認為有機會。」顧雛軍的弟弟顧紹軍表示,目前顧雛軍尚未決定是否出席聽證會。
顧雛軍聲明:我和格林柯爾被搶錢案快真相大白了
此主題相關圖片如下:
顧雛軍
我於2013年5月14日又收到佛山中院聽證會的開會通知書,通知我瓜分廣東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下文簡稱廣東格林柯爾)的現金財產的聽證會將於 2013年5月22日上午9:15在佛山中院召開。隨同通知書寄來一份執行裁定書。這份洋洋11頁的執行裁定書,我反覆看了3遍,才基本看明白了我和格林 柯爾系公司的財產被哄搶的大致真相。
第一,這份佛山中院的執行裁定書明確告訴 我,2006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為了配合2006年4月國務院關於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辦公會議的精神,下發了《關於科龍公司股權統一變更財 產保全措施有關問題的通知》。主要內容為:為配合國務院對格林柯爾系企業按照整體處置、重點重組的原則,支持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龍公 司)重組,統一處置廣東格林柯爾公司持有的科龍公司股權。一、對廣東格林柯爾公司持有的科龍公司股份,有關實施查封措施的法院在接到通知后解封;二、廣東 格林柯爾公司持有的科龍公司股權的變現資金,統一存入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原實施查封措施的法院將查封材料送交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備案。三、統 一變更財產保全措施后,原查封股權份額效力及於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賬戶內存入的相對應變現金額。但在格林柯爾系最終處置方案下達前,禁止任何法院強行 劃款,待國務院對格林柯爾系最終處置方案確定后,再行處置該資金。這就完全證明了,我一直對新聞界宣布的科龍重組方案是用賣科龍股權的6.8億元人民幣和 順德區政府墊付的2.2億元人民幣(用科龍欠格林柯爾系公司總債務4.87億元人民幣中的一部分償還)共9億元人民幣,償還全國各銀行債權8.5億人民 幣,所以最高法院才通知各債權人解封科龍股權。(該執行裁定書中的異議人武漢中恆新科技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是從武漢華夏銀行 (10.81,0.00,0.00%)買得的凈3000萬人民幣的債權,並且2006年4月已經被計算進總計8.5億元人民幣總債務之中了)。
可見,廣東省政府從來都承認科龍至少欠格林柯爾系公司2.2億元人民幣的債務,2006年4月國務院辦公會議也確認了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也正是基於這 一點才發出了上述通知。所以我和格林柯爾系公司從來都不欠科龍的債務,而是科龍至少欠格林柯爾系公司2.2億元人民幣。顯然讓科龍的莫須有的債權參与這次 分配是公然搶劫我和廣東格林柯爾的財產,也是公然搶劫其他銀行債權人的正當財產,這就是真正的事實真相。
所有人都可以清楚地看明白了是范福春、陳雲賢、劉興強玩弄了國務院辦公會議的決定,強迫科龍對格林柯爾進行了莫須有的民事訴訟,並且強迫佛山中院枉法判決格林柯爾敗訴。
第二,佛山中院通過這份裁定書明確告訴我,搶我和格林柯爾錢的人不僅僅是陳雲賢的佛山中院,而且還有美菱電器(4.03,0.00,0.00%)的當地 政府,廣東格林柯爾擁有美菱電器82852683股股份,按照2013年5月14日的收盤價每股3.98元計算,共計3.3億元人民幣(復權后的真正價值 是5.46億元人民幣),竟被當地政府以5700萬元人民幣強搶走了。(我常常感到很疑慮,我收購美菱以後經營得非常成功,我個人曾經得到安徽省政府的嘉 獎,並且發給我個人獎金15萬元人民幣,所以,十分可能是當地政府面對窮凶極惡的陳雲賢的走狗只給了5700萬元人民幣讓其瓜分,待我的冤案平冤昭雪之 后,會合法公正地給我一個說法)。我在江西南昌共有2474畝工業用地,地上輕鋼廠房共44萬平方米,僅只按廢鋼計價也值6億人民幣,而武漢中恆新科技產 業集團有限公司2006年查封了其中C、D兩塊地,面積分別為189024.7平方米和144537.4平方米,當時分別估價72925700元和 56051600元,即總計500畝地總價128977300元人民幣。平均每畝25.8萬元,我共有2474畝地,總價共計6.38億元人民幣,加上輕 鋼廠房廢鋼價6億元,共計12.38億元人民幣,竟被當地政府用2.2億元的債權搶走了。如果按照這種比例搶錢,不管任何人都會像我一樣變成窮光蛋的。 (我們對南昌的招商引資和工業發展做過重大貢獻,也許南昌市政府只是不願意看到窮凶極惡的陳雲賢來搶我的錢,從而故意讓陳雲賢無錢可搶,待到我的冤案平冤 昭雪之後,也許他們也會給我一個合法公正的說法)。
總而言之,我和格林柯爾被搶錢的真相很快就會大白于天下了!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20130515/140315471795.shtml
此主題相關圖片如下:
八個月前,格林柯爾系創始人顧雛軍走出廣東省四會監獄大門,在追隨者的保護下,直奔機場,赴京喊冤。八個月後,他將重返廣東。這註定不會是一次平靜的歸程。
這一次,除了參加格林柯爾財產分配聽證會之外,他們還將向廣東省紀委實名舉報陳雲賢。顧雛軍要刑事上無罪,並希望通過行政申訴恢複名譽。
這也是他出獄后一直執著的一件事。和其他出獄的風雲企業家不同,顧雛軍並未從人們的視線中消失。此前,在北京的記者發布會上,蟄伏7年的顧雛軍頭戴高帽,聲稱自己被現任廣東省副省長陳雲賢、證監會前副主席范福春和大連商品交易所[微博]總經理劉興強以及前公安部部長助理、已因受賄被判死緩的鄭少東「用完全偽造的罪證和莫須有的罪名關押了7年多。」
顧雛軍稱,他計劃出售科龍股權期間,當地政府曾介入,希望其將股權賣給美的,但因價格問題未成。而後,時任佛山市順德區區委書記陳雲賢曾要其把股權零成本轉給政府,否則就要抓他。
在顧雛軍公布的一份2006年7月寫給中紀委的檢舉信中,顯示科龍電器當年被證券會立案調查,完全沒有經過證券會內部程序,而是劉興強個人把申請對科龍電器立案調查的資料,直接交給時任證監會副主席范福春,僅范一人簽名,上報國務院。
除了實名舉報,此次顧雛軍重返廣東,還為出席5月22日在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的格林柯爾7.37億元財產分配聽證會。
對於該聽證會,顧雛軍曾對外發布聲明稱,「讓科龍莫須有的債權參与這次財產分配是公然搶劫他本人和格林柯爾的財產。」
顧雛軍被判刑后,仍然有許多他的老部下追隨他。他也曾表示,目前靠格林柯爾前員工的接濟為生。此番去佛山,顧雛軍會先同他的老部下們見面。
他們成立了一家投資公司,顧雛軍是他們的顧問,主要確立投資方向。比如他們最近在尋找禽流感期間受影響比較大的養雞場,想收購后做成現代農業科學管理下的標準化養雞場。
從2002-2005年,科龍曾經培養了870名MBA。科龍事件后,這些MBA散於中國的各個公司,十年後,他們中的很多人已經可以獨當一面。顧雛軍 出獄后,很多人表示,只要老闆召喚,隨時回來。而對於那些轉作污點證人的昔日部下,顧雛軍不會再理他們,也不會怪他們,大家都有作出選擇的權利。
顧雛軍仍然不會放棄舉報和翻案,「他(顧雛軍)還是執著于平反,他覺得這是對他人格的侮蔑。」一位顧雛軍的老部下稱。
近日有條新聞引起他的關注。最高人民法院4月25日在廣東省廣州市召開刑事審判工作調研座談會,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在會上要求,依法公正審理每一個刑事案件,確保每一個案件都經得起事實、法律和時間的檢驗。
沈德詠會上表示,「刑事審判生殺予奪,事關公民的名譽、財產、自由乃至生命,事關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一定要堅決守住防範冤假錯案的底線。」
最高院的這一表態,讓正在期望刑事翻案的顧雛軍和他的追隨者認為是一絲希望。而顧所舉報的三人均無緣今年3月召開的全國兩會。
5月19日,廣東佛山中級人民法院新浪在官方微博公布了《關於旁聽廣東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財產分配聽證會》的長微博,公布了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報名方式。(元平 王茜 發自 北京 廣州)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yjdt/2 ... 4056.shtml
案涉格林柯爾被凍結資產,法院回應「依法執行」
日期:[2013年5月17日] 版次:[FB08] 版名:[熱聞] 稿源:[南方都市報]
南都訊 5月22日,格林柯爾財產分配聽證會將在佛山中院召開,顧雛軍受邀參加。作為格林柯爾集團的創辦人、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原董事長,被控虛假註冊、挪用資金、職務侵佔等罪名的顧雛軍從2006年11月起曾多次在該院受審,並最終被判十年。
2012 年9月,顧雛軍提前獲釋,隨後在北京高調召開發布會,質疑原審相關案件。到今年3月,佛山中院宣布對格林柯爾系企業恢復執行程序,科龍對顧雛軍和格林柯爾 的債權餘額6 .51億元人民幣,而後者可分配資產共計約7 .37億元。不久,顧雛軍即在網上發聲明,稱其正當權利被嚴重侵害,「堅決拒絕」法院召開聽證會。
該聽證會原定4月25日舉行,后因故延期。至5月15日,顧雛軍再發聲明,稱「我和格林柯爾被搶錢案快要真相大白了!」
昨日晚間,顧雛軍的弟弟顧紹軍接受南都記者採訪表示,目前其哥尚未決定是否出席聽證會,而針對業內人士稱「該案已無懸念」,他說,顧雛軍一直堅持認為「有機會」,且其律師也一直在代為申訴。
解凍 科龍有望收回3 .33億元
2001年,顧雛軍的格林柯爾公司成為順德家電巨頭科龍的第一大股東。但到第二年,科龍被隱藏的債務問題暴露,公司年度虧損額達15.55億。顧雛軍遂開始對科龍進行「整改」,嚴格控制企業運營成本,推出新的拳頭產品打開市場,扭轉科龍巨虧局面。
很 快,顧雛軍在科龍立足未穩之時就燃起了更大的野心。從2003年開始,他又接連收購、控股美菱電器、亞星客車、襄陽軸承等上市國企,製造了名噪一時的「格 林柯爾系」。2004年,香港科技大學教授郎咸平質疑顧雛軍動用科龍電器強大的現金流席捲136億國有資產。科龍股價大跌,科龍電器2004年預虧 6000萬。
隨後,顧雛軍就想儘快出售科龍股份。但到2005年5月,他就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9月即被佛山市公安局控制。
顧雛軍「格林柯爾系」最有價值的資產———科龍電器(000921)26.43%的股權,最終確定以6.8億元的價格,售予青島海信空調有限公司(下稱海信空調)。
不過,由於顧雛軍已身陷囹圄,且「債務纏身」,這6.8億元直接打進了法院監管的賬戶。而法院還將解凍股權,將這筆資金用於清償格林柯爾的債務。
今年4月1日,海信科龍公告顯示,經佛山中院核實,格林柯爾系企業案件的債務數額合計約14.1億元,而佛山中院實際控制的可分配資產共計約7.37億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恢復執行的意見,佛山中院將對此資產按比例進行分配。
根據佛山中院執行局的通知書,參加聽證會的當事方(人)將多達19位。而依分配方案,昔日曾被顧雛軍掌控的海信科龍有望藉此收回約3.33億元。
發聲 「是科龍欠格林柯爾」
而顧雛軍的多次聲明,時間上都緊挨著佛山中院的通知,且形成步步緊逼之勢。
今 年4月中旬,顧雛軍稱,據2006年4月的國務院辦公會議決定,其本人和格林柯爾不欠科龍任何債務,且科龍至少欠格林柯爾4 .87億元債務。「科龍對我和格林柯爾的所謂的債權餘額6.51億元人民幣,將與銀行債權一起參与廣東格林柯爾被凍結的現金資產的分配。這完全是一次違法 決定。」
在另一份聲明中,顧雛軍表示:「我和廣東格林柯爾只接受2006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會議所決定的分配方案;我和格林柯爾旗下所有公司不欠科龍任何債務。」
不 過,到5月15日,顧雛軍的聲明卻有所改變:「廣東省政府從來都承認科龍至少欠格林柯爾系公司2.2億元人民幣的債務,2006年4月國務院辦公會議也確 認了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也正是基於這一點才發出了上述通知。所以我和格林柯爾系公司從來都不欠科龍的債務,而是科龍至少欠格林柯爾系公司2.2億元人民 幣。」
對此,顧雛軍的弟弟顧紹軍對南都記者表示,這些事實都有證據支持,「從法律上來講,我們一直認為有機會。」
[焦點爭議]
顧 雛軍出獄后,一直高調聲稱要維權,並多次向佛山中院隔空「叫陣」。對此,佛山中院一直未做正面回應。近日,該院一負責人在接受南都記者採訪時表示,目前案 件是依法定程序在執行。顧雛軍案的刑事部分與民事部分實際上是一體的,針對顧雛軍挪用資金、職務侵佔等罪名的指控,所依據的相關鑒定報告,最後也作為了其 民事案件中相關債權債務方面的認定依據。不過,另有法院內部人士稱,該案的刑事部分實質上最後已否定了前述結論,但民事審理卻仍依此進行,這也正是案件爭議難平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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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內部人士:爭議難平 事出有因
顧雛軍的弟弟顧紹軍:我們一直有機會
「這些事實都有證據支持,從法律上來講,我們一直認為有機會。」顧雛軍的弟弟顧紹軍表示,目前顧雛軍尚未決定是否出席聽證會。
顧雛軍聲明:我和格林柯爾被搶錢案快真相大白了
此主題相關圖片如下:
顧雛軍
我於2013年5月14日又收到佛山中院聽證會的開會通知書,通知我瓜分廣東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下文簡稱廣東格林柯爾)的現金財產的聽證會將於 2013年5月22日上午9:15在佛山中院召開。隨同通知書寄來一份執行裁定書。這份洋洋11頁的執行裁定書,我反覆看了3遍,才基本看明白了我和格林 柯爾系公司的財產被哄搶的大致真相。
第一,這份佛山中院的執行裁定書明確告訴 我,2006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為了配合2006年4月國務院關於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辦公會議的精神,下發了《關於科龍公司股權統一變更財 產保全措施有關問題的通知》。主要內容為:為配合國務院對格林柯爾系企業按照整體處置、重點重組的原則,支持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龍公 司)重組,統一處置廣東格林柯爾公司持有的科龍公司股權。一、對廣東格林柯爾公司持有的科龍公司股份,有關實施查封措施的法院在接到通知后解封;二、廣東 格林柯爾公司持有的科龍公司股權的變現資金,統一存入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原實施查封措施的法院將查封材料送交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備案。三、統 一變更財產保全措施后,原查封股權份額效力及於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賬戶內存入的相對應變現金額。但在格林柯爾系最終處置方案下達前,禁止任何法院強行 劃款,待國務院對格林柯爾系最終處置方案確定后,再行處置該資金。這就完全證明了,我一直對新聞界宣布的科龍重組方案是用賣科龍股權的6.8億元人民幣和 順德區政府墊付的2.2億元人民幣(用科龍欠格林柯爾系公司總債務4.87億元人民幣中的一部分償還)共9億元人民幣,償還全國各銀行債權8.5億人民 幣,所以最高法院才通知各債權人解封科龍股權。(該執行裁定書中的異議人武漢中恆新科技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是從武漢華夏銀行 (10.81,0.00,0.00%)買得的凈3000萬人民幣的債權,並且2006年4月已經被計算進總計8.5億元人民幣總債務之中了)。
可見,廣東省政府從來都承認科龍至少欠格林柯爾系公司2.2億元人民幣的債務,2006年4月國務院辦公會議也確認了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也正是基於這 一點才發出了上述通知。所以我和格林柯爾系公司從來都不欠科龍的債務,而是科龍至少欠格林柯爾系公司2.2億元人民幣。顯然讓科龍的莫須有的債權參与這次 分配是公然搶劫我和廣東格林柯爾的財產,也是公然搶劫其他銀行債權人的正當財產,這就是真正的事實真相。
所有人都可以清楚地看明白了是范福春、陳雲賢、劉興強玩弄了國務院辦公會議的決定,強迫科龍對格林柯爾進行了莫須有的民事訴訟,並且強迫佛山中院枉法判決格林柯爾敗訴。
第二,佛山中院通過這份裁定書明確告訴我,搶我和格林柯爾錢的人不僅僅是陳雲賢的佛山中院,而且還有美菱電器(4.03,0.00,0.00%)的當地 政府,廣東格林柯爾擁有美菱電器82852683股股份,按照2013年5月14日的收盤價每股3.98元計算,共計3.3億元人民幣(復權后的真正價值 是5.46億元人民幣),竟被當地政府以5700萬元人民幣強搶走了。(我常常感到很疑慮,我收購美菱以後經營得非常成功,我個人曾經得到安徽省政府的嘉 獎,並且發給我個人獎金15萬元人民幣,所以,十分可能是當地政府面對窮凶極惡的陳雲賢的走狗只給了5700萬元人民幣讓其瓜分,待我的冤案平冤昭雪之 后,會合法公正地給我一個說法)。我在江西南昌共有2474畝工業用地,地上輕鋼廠房共44萬平方米,僅只按廢鋼計價也值6億人民幣,而武漢中恆新科技產 業集團有限公司2006年查封了其中C、D兩塊地,面積分別為189024.7平方米和144537.4平方米,當時分別估價72925700元和 56051600元,即總計500畝地總價128977300元人民幣。平均每畝25.8萬元,我共有2474畝地,總價共計6.38億元人民幣,加上輕 鋼廠房廢鋼價6億元,共計12.38億元人民幣,竟被當地政府用2.2億元的債權搶走了。如果按照這種比例搶錢,不管任何人都會像我一樣變成窮光蛋的。 (我們對南昌的招商引資和工業發展做過重大貢獻,也許南昌市政府只是不願意看到窮凶極惡的陳雲賢來搶我的錢,從而故意讓陳雲賢無錢可搶,待到我的冤案平冤 昭雪之後,也許他們也會給我一個合法公正的說法)。
總而言之,我和格林柯爾被搶錢的真相很快就會大白于天下了!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20130515/140315471795.shtml
此主題相關圖片如下:
八個月前,格林柯爾系創始人顧雛軍走出廣東省四會監獄大門,在追隨者的保護下,直奔機場,赴京喊冤。八個月後,他將重返廣東。這註定不會是一次平靜的歸程。
這一次,除了參加格林柯爾財產分配聽證會之外,他們還將向廣東省紀委實名舉報陳雲賢。顧雛軍要刑事上無罪,並希望通過行政申訴恢複名譽。
這也是他出獄后一直執著的一件事。和其他出獄的風雲企業家不同,顧雛軍並未從人們的視線中消失。此前,在北京的記者發布會上,蟄伏7年的顧雛軍頭戴高帽,聲稱自己被現任廣東省副省長陳雲賢、證監會前副主席范福春和大連商品交易所[微博]總經理劉興強以及前公安部部長助理、已因受賄被判死緩的鄭少東「用完全偽造的罪證和莫須有的罪名關押了7年多。」
顧雛軍稱,他計劃出售科龍股權期間,當地政府曾介入,希望其將股權賣給美的,但因價格問題未成。而後,時任佛山市順德區區委書記陳雲賢曾要其把股權零成本轉給政府,否則就要抓他。
在顧雛軍公布的一份2006年7月寫給中紀委的檢舉信中,顯示科龍電器當年被證券會立案調查,完全沒有經過證券會內部程序,而是劉興強個人把申請對科龍電器立案調查的資料,直接交給時任證監會副主席范福春,僅范一人簽名,上報國務院。
除了實名舉報,此次顧雛軍重返廣東,還為出席5月22日在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的格林柯爾7.37億元財產分配聽證會。
對於該聽證會,顧雛軍曾對外發布聲明稱,「讓科龍莫須有的債權參与這次財產分配是公然搶劫他本人和格林柯爾的財產。」
顧雛軍被判刑后,仍然有許多他的老部下追隨他。他也曾表示,目前靠格林柯爾前員工的接濟為生。此番去佛山,顧雛軍會先同他的老部下們見面。
他們成立了一家投資公司,顧雛軍是他們的顧問,主要確立投資方向。比如他們最近在尋找禽流感期間受影響比較大的養雞場,想收購后做成現代農業科學管理下的標準化養雞場。
從2002-2005年,科龍曾經培養了870名MBA。科龍事件后,這些MBA散於中國的各個公司,十年後,他們中的很多人已經可以獨當一面。顧雛軍 出獄后,很多人表示,只要老闆召喚,隨時回來。而對於那些轉作污點證人的昔日部下,顧雛軍不會再理他們,也不會怪他們,大家都有作出選擇的權利。
顧雛軍仍然不會放棄舉報和翻案,「他(顧雛軍)還是執著于平反,他覺得這是對他人格的侮蔑。」一位顧雛軍的老部下稱。
近日有條新聞引起他的關注。最高人民法院4月25日在廣東省廣州市召開刑事審判工作調研座談會,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在會上要求,依法公正審理每一個刑事案件,確保每一個案件都經得起事實、法律和時間的檢驗。
沈德詠會上表示,「刑事審判生殺予奪,事關公民的名譽、財產、自由乃至生命,事關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一定要堅決守住防範冤假錯案的底線。」
最高院的這一表態,讓正在期望刑事翻案的顧雛軍和他的追隨者認為是一絲希望。而顧所舉報的三人均無緣今年3月召開的全國兩會。
5月19日,廣東佛山中級人民法院新浪在官方微博公布了《關於旁聽廣東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財產分配聽證會》的長微博,公布了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報名方式。(元平 王茜 發自 北京 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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