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份公開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鯨吞價值75億的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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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從一份公開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鯨吞價值75億的土地的

帖子鍛煉身體學翻牆 » 2013年6月12日

簡述之,就是:一幫霸佔了佛山市的共匪,計有陳雲賢、林元和、周天明、盧漢超、冼瑞麟、李子甫、鄧偉根,呂文,葉建生等,把二十多萬將近三十萬平方米的土 地,參照江澤民兒子買地的價格推算是價值75億人民幣的土地,以接近零地價的100百萬元人民幣「賣」給了自己或者直系親屬持股的公司,鯨吞國庫收入和民 脂民膏.並且同時動用國庫錢財,向自己或者直系親屬持股的公司,用市面零售價購買尚未興建的一千多套接近二千套住宅,作為另一個拆遷區的回遷房,明顯是利 益輸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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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從一份公開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鯨吞價值75億的土地的

帖子鍛煉身體學翻牆 » 2013年6月16日

給「汪洋書記」的公開信

尊敬的汪洋書記;
我們是佛山市禪城區普君南片的被拆遷戶居民,現就拆遷過程中一些違法與守法,遵紀及違規的行為請示一下您們政府官員,希望能得到具體的解釋及答覆。
現在的拆遷雖然以舊城改造為目的,我們也不反對舊城改造,但必須符合市場來操作,拆遷補償協議應遵循市場原則,雙方平等協商,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約定和程序,按部就班開展動遷工作,而我片區從發拆遷許可證起至現止存在不少嚴重的問題。
佛 山市建設局雖然在行政複議中提供了拆遷許可證的五個必要申請材料,但我們認為,對拆遷許可證的頒發,市建設局不僅要審核拆遷人提交的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 合法定形式,更要審核材料是否真實、方案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合法。根據廣東省建設廳、廣東省監察廳的「關於防止和糾正城鎮房屋拆遷中侵害居民利益行為有關 問題的通知    
粵建房字 [2004]54號」文件中第三條「各市、縣建設或房管部門要按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對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進行嚴格審查,特別 是審查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的可行性,以及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是否落實,符合條件才給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核發拆遷許可證。」所以 本人對這五個必要條件的材料真實性和程序合法提出質疑。
一、《關於禪城區普君南街舊區改造地塊建設項目核准的意見》(禪發改[2008]89號)文件中應該有年度拆遷計劃。
1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中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程序是:拆遷計劃管理、拆遷許可審批、批遷補償安置;必要時還應當依法進行行政裁決或者強制拆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應當嚴格按照上述程序進行,前一程序未進行或者未達到規定要求的,不得進入后一程序。」
2  《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 建住房[2005]200號》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實行年度計劃審批方案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 實際情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編製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 門會同發展改革(計劃)部門審批下達。」
3 《廣東省建設廳關於轉發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的通知 粵建房字[2006]154號》文件第四條:「各市、 縣人民政府要儘快組織編製城市房屋拆遷 中長期計劃,按時上報年度拆遷計劃。下一年度的拆遷計劃要求在每年11月30日前上報。各地級以上市年拆遷計劃要匯總所轄縣(市)拆遷計劃后納入地級以上 市城房屋拆遷年度計劃,由地級以上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當地發展改革部門聯合上報省建設廳,由省建設廳會同省發展改革部門審批下達。各市年度拆遷計劃未 經批准的,不得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根據上述文件精神,請市建設局提交佛山市和禪城區年度拆遷計劃,以證明普君南拆遷區是否有納入年度拆遷計劃中,如果有,2008年全年拆遷項目匯總後拆遷面積是否超出了拆遷計劃的面積總額,對沒有納入拆遷計劃或超出計劃的項目不能核發拆遷許可證。
二 關於規劃許可證:
1 根據佛山市規劃局網站(http://www.fsgh.gov.cn/)上公布「辦事指事」欄目中「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申請資料「9,經批准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複印伯1份);」說明規劃許可證的申請必須有已批複的規劃總平面圖,作為規劃許可證的附圖之一,同時根據佛山市建設局網站(http://www.fsfgj.fov.cn) 中的「辦事指南」欄目中「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申請表「6、申請資料」中顯示「〔3〕規劃部門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用地圖」。故要求市建設局 提交規劃許可證作為依據的同時,還應提交已批複的〈規劃總平面圖〉。在行政複議中,及 多次詢名是否有規劃總平圖,但答辯人辯稱規劃圖是辦完拆遷許可證才進行的工作,此說法與事實不符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
三 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1 行 政複議決定書中稱「第三人提交的資料中:《關於收回普君南片區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複》〔佛禪府國土〈2007〉3號〕、《收回普君南片區國土建設用地使用 地使用權公告》及《成交確認書》」證明了作為拆遷人的第三人計劃對普君南片區實施拆遷行為已得到了「佛山市國土局」的批准。但從行政辦公室得到的所有資料 清單上只有市政府的收回國有土地的文件,並不代表批准給開發商使用,《成交確認書》上批示的蓋是佛山市國土資源局禪城分局的章,並不能代有「佛山市國土 局」已批准,所以行政複議決定書認定事實錯誤。根據《國院關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許可權的通知》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准許可權為:「耕地1000畝以 上、其他土地2000畝以上的,由國院批准:耕地3畝以下、其他土地10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省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准許可權,由省、自治區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各地必須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對一次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不得「化整為零」,變相擴大批准許可權。」的文件精神,禪城區國土 局沒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准許可權,該批示不能作為拆遷許可證的申請資料之一「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使用。
2 《城交確認書》第七條「本<成交確認書>未盡事宜,以本地塊掛牌文件為準」,在該片區土地經掛牌出讓(佛祥(掛)2007-017)時「競價須知」中第三 條第三點指出「地塊買受人通過此次掛牌交易取得的實質是舊城改造用地的開發權」,「買受人自成交之日起二年內必須與舊改用地範圍內的被拆遷戶落實好拆遷補 償事宜並簽訂拆遷補償合同(協議),拆遷補償合同(協議)經建設部門備案后,在掛牌成交當日簽訂的成交確認書才正式生效,國土部門才與買受人簽訂該舊改用 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上條款表明,成交確認書現在並沒有正式生效,而且成交的是開發權並非使用權,現在買受人並沒有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上 未生效的所謂確認書(並不是土地出讓合同)作為拆遷許可證的重要審批文件,這是沒有法律依據,不符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
四  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根 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也就是說評估 價格是拆遷方案中貨幣補償是否合理的依據,根據廣東省建設廳、廣東省監察「關於防止和糾正城鎮房屋拆遷中侵害居民利益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建房字 {2004}54號」文件中第五條「五,市、縣建設或房管部門要根據省政府{關於認真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粵府 {2002}22號),制定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辦法和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報當地政府批准實施。貨幣補償標準以有資格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的市場評估價為依據。」以上條款說明,先有依據,才有拆遷方案中的補償辦法,才能報;批准實施。
而 建設部也對這個依據的來源和程序進行了相關的規定,發布了《城市房屋拆遷評估價指導意見》,其中「第六條,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一批資質等 級高,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估價機構,供拆遷當事人選擇,拆遷估價機構的確定應當公開、透明,採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籤等方式,第十八條,估 價機構應當將分戶的初步估價結果向被拆遷人公示7日,並進行現場說明,聽取有關意見,公示期滿后,估價機構應當向委託人提供範圍內被拆遷房屋的整體估價報 告和分戶估價報告。委託人應當向被拆遷人轉交分戶估價報告。」
而普君南片區的拆遷,1沒有進行評估機構的公開選擇,也沒有公示。2,評估結果沒有公示7日,3,至今沒有收到過分戶評估報告。
根據聽證會的代表意見,也大多數是反對補償方案標準的,所以由上所述,拆遷方案不僅沒有得到廣大被拆遷戶的贊同,而且也沒有評估報告或評估報告本身程序不合法的情況下,拆遷方案依據不足。
五, 關於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1 根據《關於普君南片區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說明》。「二,一期拆遷面積16.48萬平方米(我司於2008年7月21日已提供81377萬資金證明),第二 期拆遷面積13.68萬平方米(2008年8月24日提供50963.31萬資金證明)」。但開發商提供的清單上第一期資金證明和第二期資金證明有多處重 復,重複資金有上億元,即補償安置資金的說明不真實,屬弄虛作假行為。市建設局沒有履行嚴格審查的責任。
2 開發商提供的第二期資金證明為15個賬號,分不同的銀行在不同的時間內提供,而且全部為活期賬戶,存在銀行之間互相轉賬再作證明的可能性,違反了安置資金 專戶專款專用的原則,根據廣東省建設廳關於轉發違設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的通知(粵建房字{2006}154號)中「二。拆遷人應當設立專門的銀行賬 戶,用於存入和發放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該銀行專戶應在申請拆遷許可證時一併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和銀行 三方訂立協議,明確使用辦法和各自的取責,確保專款用於拆遷補償,。」
根據以上2點,決定書中稱,「多家金融部門的資金證明也證明了第三人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已經落實」與事實不符。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行政複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不符,《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申請資料不真實,程序不合法,請汪洋書記詳查,以保障普君南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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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從一份公開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鯨吞價值75億的土地的

帖子鍛煉身體學翻牆 » 2013年6月21日

給林元和書記的公開信


林書記:您好給您寫公開信的緣起是汪洋書記最近在互聯網上公開 徵求網民意見,「歡迎灌水拍磚」,並同網民代表座談。惠州市委書記從善如流,就在紅花湖建接待中心一事發帖子批示:「沒有得到網友的同意,該項目無限期緩 建。」(見8月7日羊城晚報)我們相信您也有聽意見的雅量,故此斗膽在此發帖子向您進言。開門見山,主題是佛山最近搞得沸沸揚揚的拆遷問題。此事 已在社會上引起了較大的震蕩,不少群眾怨氣衝天,社會矛盾日趨激烈。這不能不引起領導的重視。此事的關鍵在於:一、禪城區的某些政府部門(如國土局、建設 局等)同開發商——東建集團究竟有何瓜葛,有否營私舞弊?為什麼只有東建一家企業投標、中標?為什麼東建可以違反《行政許可法》,在未取得行政許可的情況 下,大搞拆遷之事而不依法受到制裁?二、群眾最不滿的焦點更在於對拆遷方東建集團既不公平又不合理的補償標準。如果東建無此財力,那為什麼還讓這樣一個信 譽極差的本地企業來開發?如果按此補償標準,群眾的利益將受到嚴重的傷害;三、由此產生的嚴峻治安問題,就更不用在此多言了,用群眾的話來形容:簡直到了 「鬼子進村」的地步了。我們不相信這就是「和諧拆遷」。這樣的事情發生在佛山,社會的和諧受到嚴重的挑戰,佛山的形象大受損害,政府的威信大受影 響。這些都成了最近市民街談巷議的主要談資。有鑒於此,向您反映以上問題。我們希望能引起佛山領導的正視。該徹查的介入徹查,該糾正的及早糾正,還廣大市 民一個公道,讓我們的社會更加和諧。佛山的市民一向比較冷靜、理智、善良,他們不去鬧事、不搞 等「群體性」活動。他們直到今天仍相信政府會妥善處理好此事。不好意思,耽誤了您的寶貴時間,但希望能對您更加體察民情有些許幫助吧。拜託了!
                                                    普君南拆遷居民                                                      2008.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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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從一份公開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鯨吞價值75億的土地的

帖子鍛煉身體學翻牆 » 2013年6月21日

給林元和書記的公開信


林書記:您好!

給您寫公開信的緣起是汪洋書記最近在互聯網上公開 徵求網民意見,「歡迎灌水拍磚」,並同網民代表座談。惠州市委書記從善如流,就在紅花湖建接待中心一事發帖子批示:「沒有得到網友的同意,該項目無限期緩 建。」(見8月7日羊城晚報)我們相信您也有聽意見的雅量,故此斗膽在此發帖子向您進言。開門見山,主題是佛山最近搞得沸沸揚揚的拆遷問題。此事 已在社會上引起了較大的震蕩,不少群眾怨氣衝天,社會矛盾日趨激烈。這不能不引起領導的重視。此事的關鍵在於:一、禪城區的某些政府部門(如國土局、建設 局等)同開發商——東建集團究竟有何瓜葛,有否營私舞弊?為什麼只有東建一家企業投標、中標?為什麼東建可以違反《行政許可法》,在未取得行政許可的情況 下,大搞拆遷之事而不依法受到制裁?二、群眾最不滿的焦點更在於對拆遷方東建集團既不公平又不合理的補償標準。如果東建無此財力,那為什麼還讓這樣一個信 譽極差的本地企業來開發?如果按此補償標準,群眾的利益將受到嚴重的傷害;三、由此產生的嚴峻治安問題,就更不用在此多言了,用群眾的話來形容:簡直到了 「鬼子進村」的地步了。我們不相信這就是「和諧拆遷」。這樣的事情發生在佛山,社會的和諧受到嚴重的挑戰,佛山的形象大受損害,政府的威信大受影 響。這些都成了最近市民街談巷議的主要談資。有鑒於此,向您反映以上問題。我們希望能引起佛山領導的正視。該徹查的介入徹查,該糾正的及早糾正,還廣大市 民一個公道,讓我們的社會更加和諧。佛山的市民一向比較冷靜、理智、善良,他們不去鬧事、不搞 等「群體性」活動。他們直到今天仍相信政府會妥善處理好此事。不好意思,耽誤了您的寶貴時間,但希望能對您更加體察民情有些許幫助吧。拜託了!
                                                    普君南拆遷居民                                                      2008.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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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從一份公開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鯨吞價值75億的土地的

帖子鍛煉身體學翻牆 » 2013年6月26日

 無情拆遷(政府)毀我家,一家幾口無家回
http://www.c2000.cn/dispbbs.asp?boardID ... 42&page=51我家住禪城區文會裡19號(圖片請看話說佛山,唐美作者發表一份「有家難回的梁 太」),09年2月18日下午4點半,我帶著小孩回家當我打開家門時眼前的一幕使我和小孩驚呆,孩子哭了,家婆回到家看到這一幕老淚縱橫,天了這是真的 嗎,當時我不知道怎麼樣安慰我的小孩,是被炸彈炸的,還是人為的。我只能說是人為的,是拆遷逼得我們這樣的,動工之前我們再三警告施工單位,你們這樣拆后 面的房子是不行的,安全措施做得不夠,很危險會傷害到我們家,但是他們強行拆樓,導致我們今天無家可歸,可怕的是,當我和家人去找拆遷辦討個說法時,拆遷辦負責人(政府官員),二話不說叫我們滾出去,說我們是阻礙辦公,並叫來一幫警察想捉我們。原來政府做拆遷人是這麼囂張的



這就是無良拆遷毀了我的家的情景(已有好心人替我上傳了相片),至今我們還是無家可歸,在發達的珠三角、和諧的佛山居然還發生這樣的事情,痛心啊,公理何在????????還有我們平民百姓申冤說話討個公道的地方嗎?還讓我們棲身活下去嗎???
此主題相關圖片如下:此主題相關圖片如下:此主題相關圖片如下:此主題相關圖片如下:此主題相關圖片如下:



 此主題相關圖片如下:此主題相關圖片如下:此主題相關圖片如下:



 今 天接到不知道是不是拆遷辦電話,內容:「不要在網上發表不利社會和諧文章,否則將交由公安機關處理」。我聽了一下傻了我幾時發過「不利社會和諧文章」。問 哪位領導:「系咩文章啊?」哪位領導:「C2000上的自己知啦,再發叫公安機關關你十五日。」我答:「我在C2000上發文章全部都系事實,又沒有對社 會造成不利影響。」哪位領導:「你話沒有就沒有,現在公安機關說了算。」我又問:「你貴姓名,代表那裡?」哪位領導:「這些你不用理,我現在告知你,不要 在做不利社會和諧的事,我們已經知道你的住址,隨時可以找到你。」跟住就收線了,查看來電顯示「未知」。哪位領導用好流利普通話。(死撈佬,我沒有怕過, 我唯一財產比你幫PK拆左,最好拉左我。千萬要判我死刑如果不是我出來要你全家賠比我。我系缸瓦,你系陶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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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從一份公開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鯨吞價值75億的土地的

帖子鍛煉身體學翻牆 » 2013年7月9日

普君南片區需拆遷的建築總面積約362160.15平方米,涉及被拆遷戶3600多戶,掛牌出讓文件(交易編號:佛禪(掛)2007-017)上說:「規劃用途為居住用地,兼容商業金融業用地、辦公用地,規劃建築總面積約1120300平方米,其中首層商業32000平方米、二層商業32000平方米,地下車庫150000平方米、住宅819880平方米、辦公50000平方米,公建配套36420平方米。」,從以上具體數據可知,這次拆遷改造不屬公共利益。
2004 年3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寫入憲法,2007年10月《物權法》發布,根據《物權法》第4條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它權利人 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所以我們現在的拆遷雖然以舊城改造為目的,我們也不反對舊城改造,但必須符合市場規律來操作,拆遷補償協 議應遵循市場原則,雙方平等協商,佛山市建設局和開發商(佛山市東建集團有限公司和華僑房屋建設經營有限公司)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約定和程序,按部就班 開展動遷工作,而我片區的拆遷工作卻存在以下幾個嚴重的問題:
一、違反程序提前動遷
普 君南第一期的拆遷公告是2008年8月8號,第二期是2008年8月29號,但開發商在未取得〈拆遷許可證〉時即在2008年5月就開始動遷,打著拆遷方 的名義每戶派發拆遷通知書,並要求住戶9月搬遷,使很多不明真相的老百姓與他們簽定拆遷合同(聽證會上開發商稱說是意向書,並不馬上備案,〈拆遷許可證〉 辦理后即轉為正式合同),此情況已遭到聽證會代表的質疑,提出違反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法律程序,但市建設局作為主管部門對此置之不理,沒有對這 種行為進行制止。
在 沒有取得拆遷許可證的情況下,開發商就不是合法的拆遷方,即使是雙方自願買賣房產,也應該簽定二手房買賣合同,而不是拆遷補償協議,如果提前動遷行為是合 法的,那幺其它開發商是否可以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證的情況下先簽定銷售合同再以後補辦預售證呢?是否日後任何開發商都可以先斬後奏,先干不合法的事再補辦 手續呢?
二、黑箱作業,未公開辦理〈拆遷許可證〉的各項批文和與拆遷相關的其它情況,如正式的拆遷方案等
依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与的;第十條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第十一條 (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 的發放、使用情況; 第十八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佛山市建設局在核發拆遷許可證時,未主動向公眾公開以下文件和與拆遷相關的信息:
1、建設項目批准文件;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3、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4、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5、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6、拆遷範圍內的門牌號碼
7、聽證會內容全文
8、拆遷範圍內的新建小區的規劃圖
9、省國土廳對該塊建設用地的批文。
10、2008年禪城區的年度拆遷計劃。
11、由於每棟樓房的具體地理位置、地段、樓層、朝向都不同,故應該提供分戶評估報告,並公示該評估單位的名稱,評估人員姓名、計算方法、依據等。
以 上文件與被拆遷戶利益息息相關,與拆遷方案制定的是否合理,拆遷許可證的頒發是否合法息息相關,特別是連正式的拆遷方案都未公開,只是在媒體上以記者採訪 開發商的負責人的個人訪談形式透露了一部份信息,其餘所有信息市建設局既未向公眾主動公開,而且在被拆遷戶多次上門要求查看資料的情況下仍拒絕公開,即核 發拆遷許可證,所以我們認為這次拆遷行為有黑箱作業嫌疑。
三、違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物權法》《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則》
該 片區土地經掛牌出讓(佛禪(掛)2007—017)時「競價須知」中第三條第三點指出「地塊買受人通過此次掛牌交易取得的實質是舊城改造用地的開發權」, 「買受人自成交之日起二年內必須與舊改用地範圍內的被拆遷戶落實好拆遷補償事宜並簽訂拆遷補償合同(協議),拆遷補償合同(協議)經建設部門備案后,在掛 牌成交當日簽訂的成交確認書才正式生效,國土部門才與買受人簽訂該舊改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上條款表明, 開發權並不是土地使用權,市建設局違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規定的辦理拆遷許可證必須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的規定,核發拆遷許可證不合法。現土地使 用證仍在拆遷戶手中,市建設局違反《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一物一權的規定,核發拆遷許可證不合法。
四、拆遷補償方案不合理,聽證會走形式
(1)現有的拆遷補償方案和補償標準由開發商單方面制定,拆遷補償方案未得到聽證代表的同意。
2008年7月28日召開聽證會,聽證會上對拆遷方案沒有得到大多數聽證代表的通過(見附件中的媒體報道)即在2008年8月8日匆 匆忙忙核發一期〈拆遷許可證〉,8月29號核發二期〈拆遷許可證〉,且未對拆遷方案做任何調整,請問聽證會意義何在?聽證會期間不允許除聽證代表以外的拆 遷戶旁聽,事後市建設局沒有向公眾公開聽證內容和決定,請問聽證會意義何在?兩期拆遷證時間如此接近,三千六百多戶的相關利益被開發商單方面決定,市建設 局也採取漠視態度,請問聽證會意義何在?
聽證會上有代表提交了一份有100多人簽名反對原拆遷方案並提出新的拆遷方案的修改意見,但該局未認真聽取群眾意見,聽證會後僅一個多星期就在開發商的方案未作任何調整時就匆忙核發了拆遷許可證,請問聽證會意義何在?
(2)在該項目拍賣前,舊城改造相關負責人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曾經表示過,普君南將參照東華定補償額,這就說明從官方的角度來看,普君地段的商業價值是和東華里不相上下的,為什幺在開發商取得土地后,卻不是從真正的市場角度考慮,不惜損害被拆遷戶的利益, 降低補償標準,達到降低所謂的商業成本的目的。
(3)普君南片區屬禪城區中央商務區,處於新城區與舊城區之間和祖廟商業圈與季華商業圈的中心位置,北面與東華里拆遷片區僅隔一條馬路,南面與號稱「佛山第一街」的季華路僅700米, 步行十分鐘即可到達佛山標誌性建築物「電視塔「廣場和最大的「嶺南明珠「體育館,周邊有市第一和市第二人民醫院,而且名校聚集,目前還有兩個地鐵站在建, 地理位置無與倫比,不可複製。這些完善的生活配套設施,是成熟地段的標誌,是社會公認的影響樓價的因素。如此商業價值奇高的地段,卻被拆遷方評估時說成一 錢不值。另據市建設局網站公布的統計數據,2008年上半年,禪城區新建商品房平均成交單價為8987.35元/平方,聽證會是7月召開,召開前的上一季 度(即2008年第二季度),禪城區商品房平均成交單價為9297.91元/平方,所以按開發商單方面制定的補償標準,住戶不可能在禪城區買得起同等面積 的房,更不要說我們這種優越的地段了。開發商的補償標準為4000~4500元/平方,不僅遠低於東華里的6500元/平方標準,也遠低於我片區周圍的近 期拆遷的其它片區拆遷補償標準(如南丫島6500元/平方)。一個與公共利益完全無關的建設項目,開發商卻打著舊城改造的名義,有意貶低被拆遷房的真正價 值,是為了謀取其最大的商業利益。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拆遷,而且即便如此也應該「拆遷應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為基本 補償原則。溫家寶總理講「拆了群眾的房子要讓群眾買得起房子,能買更好的房子。」這也就是說,若是貨幣補償,應該確保被拆遷人能夠買得起房子,若是回遷, 應保障居民的居住條件,至少不能比現有條件差。此外,若有條件同時提供貨幣補償和實物補償,應允許被拆遷人自由選擇。何況,這還是一個純商業開發的住宅小 區項目,更應該是自由買賣關係,不能單方面定價。
《城 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只規定按市場評估價補償,而評估機構是受政府管理的,受開發商委託的,不能保證它的獨立性和公正性。而且現在的拆遷條例是2001年 發布的,而《憲法》是2004年修改的,《物權法》是2007年發布的,請問,條例大還是法大?條例與法相抵觸的地方是不是應該以法為準?實踐中,由於評 估價過低,群眾拆了房子卻買不起房子卻是現實。拆遷的目的不是要改善老百姓的生活嗎?住房是老百姓的根本,等回遷要四年時間,而且回遷的霸王條款十分苛 刻,如回遷五年後才辦理房產證,延遲交樓或延遲付租金等違約條款對被拆遷戶十分不利等讓我們無法接受,且回遷的條款不符合省建設廳的54號文件,即沒有采 取一次性支付被拆遷房屋的價款這種防止爛尾樓的有效措施(按照「廣東省建設廳、廣東省監察廳 關於防止和糾正城鎮房屋拆遷中侵害居民利益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建房字[2004]54號」文件中「 八、各市、縣在實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中,要積極推行貨幣補償或異地安置的拆遷補償辦法,防止出現新的拆遷「爛尾」。被拆遷人堅持選擇原址產權調換的,也應 在拆遷前給被拆遷人一次性支付被拆遷房屋的價款。拆遷單位在該項目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通知被遷人簽訂新建房屋產權調換協議。」的規定),另外我們對回 遷房規劃設計也不滿意(原4~5層的樓房規劃后成為以32層高為主的高層住宅,將會是禪城區密度最高的小區之一),這種情況下如果住戶不願回遷就不能逼我 們回遷,我們的要求也很簡單,要不貨幣補償讓我們買得起周邊的普通商品房,要不就讓我們現在就有房住,以現屋換現屋!如果說房價降了,就請拆遷人去幫我們 買房來換我們的現房,誰也不吃虧,總之,誰也不能強買強賣!
(4)東建公司作為唯一競買人僅僅用了100萬就取得了這幺大面積的土地,交易條件是否有度身定做之嫌? 土地出讓基本白送,拆遷補償卻定得如此低,而且一直都在逼我們選擇回遷,豈不是想用最低的成本啟動一個如此大的項目,玩起了空手套白狼的把戲?
五、沒有與拆遷戶充分平等協商,在未達成拆遷協議的情況下,干擾居民生活,惡勢力非法逼遷
從6月提前發拆遷通知之日起,整個拆遷片區(含二期)就經常有不明身份的人來騷擾住戶,偷防盜門、拆水管、下水道,搞得污水橫流。在未達成拆遷協議的情況下,拆遷方還提前對有人居住的樓棟進行部份拆遷,如拆遷公告指出,二期拆遷期限至2009年5月29日,在2008年9月23日, 拆遷公告才發布不到一個月,拆遷方就派了很多穿著制服的所謂拆遷施工隊(他們承認是拆遷方派來的)對南浦村8座\9座\10座(二期)仍有大半數以上人居 住的樓棟進行門窗等拆除(當日住戶就投訴到禪城區投訴中心,編號為CC20080923R0009,並有錄像為證),開發商這種不顧他人人身安全、提前拆 遷的行為,實質上就是逼遷行為,不僅影響了樓宇結構安全,對仍在居住的被拆遷戶的生活居住環境也造成了影響。由於樓棟大量門窗等的拆除,直接導致9月24日的 大規模(幾十人)收賣佬(黑勢力)的入室搶劫事件,造成居民損失慘重,樓下所有車庫門被拆走,物品被搶,三分之一樓棟居民斷水斷電(詳見附件中對該事件的 媒體報道和照片)。這種情況不是少數,而是在拆遷片區大量存在。在佛山最大的C2000網站上、QQ群里到處都是關於治安惡化的貼和議論,南頭園\忠義路 也多次遭到開發商派來的拆遷施工隊不斷惡意騷擾,開發商東建公司還指使施工隊通過拆卸臨街的住戶防盜網強行翻爬進南頭園一居民大院,搶佔居民樓,聲稱要在 此居住。新風路一帶更是生活環境被破壞,連環境衛生、生活垃圾都無人管,今年10月8號在新風路發生槍擊事件,就是入屋盜竊行為引起的,造成3人中槍受 傷,1人因車輛碰撞受傷。市建設局沒有對開發商的這種惡意騷擾住戶正常生活、提前拆遷以損害相鄰住戶的違法逼遷行為進行有效制止,卻把責任全部推給公安機 關。居住的群眾為此又多次向公安機關報案,反映治安情況,但總是以人手不足為由推脫責任,還要我們自已想辦法保護自已!人民的警察不能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 安全,政府又何以「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呢。入室搶劫行為和拆遷方是否有內在聯繫?為什幺偏偏這種大規模的入室拆搶事件絕大多數發生在拆遷片區?是否存在 黑勢力逼遷行為?請政府深入調查,嚴懲不法份子,不要再推脫責任,使人民真正能生活在和諧社會中。
六、要求調查13億安置資金是否挪用
最近以來,有被拆遷戶向開發商要求貨幣補償時得到的答覆是,現在已經停止簽訂貨幣補償協議,只能回遷,另外有已經簽了合同每月領取租金的住戶稱,經常不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收到租金。對此情況,我們擔心,開發商的安置資金沒有專款專項管理,有被挪用的嫌疑。
依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一條「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三)徵收或者徵用土 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據聽證會報道,普君拆遷安置資金為13億,如果真的有13億,那安置資金應該是充足的,為什幺才剛 開始幾個月就已經不能按期發放租金甚至停止了貨幣補償呢?因此,我們作為當事人,要求各級政府、紀委等相關部門介入調查安置資金的目前使用情況,並以後每 月公開該項資金的最新餘額和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最好建立網站讓被拆遷人不定期查閱,受廣大群眾的監督,以保障安置資金不被挪作它用。
我 們不反對拆遷,但堅決反對不合法、不合理、不合程序的拆遷行為,我們多次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情況,卻總是被當皮球一樣推來推去,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 原則,市建設局頒發了拆遷許可證,那幺,就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要解決拆遷過程中,涉及人民群眾基本生活條件的重大事情,因為住房是人民群眾的安身立命之 所, 萬萬不能兒戲!不能把人民群眾反映的問題,推卸到沒有職權處理的下一級部門(即禪城區建設局)處理。同理,市政府發布了收回土地公告,就不能把問題推卸給 禪城區政府處理。
最後希望政府相關部門,能對以上情況作深入調查,對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堅決制止,對不合法的行為予以糾正,幫助群眾對有懷疑的問題進行調查后澄清並加大監管力度,以保障被拆遷戶的合法權益,讓人民過安居樂業的生活。
                                                            2008年11月13日  
附件清單:
1、 各戶信訪人簽名            
2、 掛牌出讓文件(交易編號:佛禪(掛)2007-017)
3、房屋拆遷公告  佛禪房拆字型大小(2008)第10號)、佛禪房拆字型大小(2008)第11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5、廣東省建設廳、廣東省監察廳  粵建房字[2004]54號  文件    
6、聽證會後的各媒體報道(珠江時報、廣州日報、佛山日報)
7、建設局網站上禪城區2008年上半年的房價、第二季度的房價和媒體關於房價的數據
8、普君拆遷片區的商業價值(地鐵商業和季華中心商務區的媒體報道)
9、信訪人所住地的逼遷照片和相關媒體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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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從一份公開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鯨吞價值75億的土地的

帖子鍛煉身體學翻牆 » 201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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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從一份公開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鯨吞價值75億的土地的

帖子鍛煉身體學翻牆 » 2013年7月23日

要求對普君南拆遷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http://www.c2000.cn/dispbbs.asp?boardID ... 04&page=30

普君南片區需拆遷的建築總面積約362160.15平方米,涉及被拆遷戶3600多戶,掛牌出讓文件(交易編號:佛禪(掛)2007-017)上說:「規劃用途為居住用地,兼容商業金融業用地、辦公用地,規劃建築總面積約1120300平方米,其中首層商業32000平方米、二層商業32000平方米,地下車庫150000平方米、住宅819880平方米、辦公50000平方米,公建配套36420平方米。」,從以上具體數據可知,這次拆遷改造不屬公共利益。
2004 年3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寫入憲法,2007年10月《物權法》發布,根據《物權法》第4條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它權利人 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所以我們現在的拆遷雖然以舊城改造為目的,我們也不反對舊城改造,但必須符合市場規律來操作,拆遷補償協 議應遵循市場原則,雙方平等協商,佛山市建設局和開發商(佛山市東建集團有限公司和華僑房屋建設經營有限公司)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約定和程序,按部就班 開展動遷工作,而我片區的拆遷工作卻存在以下幾個嚴重的問題:
一、違反程序提前動遷
普 君南第一期的拆遷公告是2008年8月8號,第二期是2008年8月29號,但開發商在未取得〈拆遷許可證〉時即在2008年5月就開始動遷,打著拆遷方 的名義每戶派發拆遷通知書,並要求住戶9月搬遷,使很多不明真相的老百姓與他們簽定拆遷合同(聽證會上開發商稱說是意向書,並不馬上備案,〈拆遷許可證〉 辦理后即轉為正式合同),此情況已遭到聽證會代表的質疑,提出違反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法律程序,但市建設局作為主管部門對此置之不理,沒有對這 種行為進行制止。
在 沒有取得拆遷許可證的情況下,開發商就不是合法的拆遷方,即使是雙方自願買賣房產,也應該簽定二手房買賣合同,而不是拆遷補償協議,如果提前動遷行為是合 法的,那幺其它開發商是否可以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證的情況下先簽定銷售合同再以後補辦預售證呢?是否日後任何開發商都可以先斬後奏,先干不合法的事再補辦 手續呢?
二、黑箱作業,未公開辦理〈拆遷許可證〉的各項批文和與拆遷相關的其它情況,如正式的拆遷方案等
依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与的;第十條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第十一條 (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 的發放、使用情況; 第十八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佛山市建設局在核發拆遷許可證時,未主動向公眾公開以下文件和與拆遷相關的信息:
1、建設項目批准文件;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3、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4、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5、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6、拆遷範圍內的門牌號碼
7、聽證會內容全文
8、拆遷範圍內的新建小區的規劃圖
9、省國土廳對該塊建設用地的批文。
10、2008年禪城區的年度拆遷計劃。
11、由於每棟樓房的具體地理位置、地段、樓層、朝向都不同,故應該提供分戶評估報告,並公示該評估單位的名稱,評估人員姓名、計算方法、依據等。
以 上文件與被拆遷戶利益息息相關,與拆遷方案制定的是否合理,拆遷許可證的頒發是否合法息息相關,特別是連正式的拆遷方案都未公開,只是在媒體上以記者採訪 開發商的負責人的個人訪談形式透露了一部份信息,其餘所有信息市建設局既未向公眾主動公開,而且在被拆遷戶多次上門要求查看資料的情況下仍拒絕公開,即核 發拆遷許可證,所以我們認為這次拆遷行為有黑箱作業嫌疑。
三、違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物權法》《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則》
該 片區土地經掛牌出讓(佛禪(掛)2007—017)時「競價須知」中第三條第三點指出「地塊買受人通過此次掛牌交易取得的實質是舊城改造用地的開發權」, 「買受人自成交之日起二年內必須與舊改用地範圍內的被拆遷戶落實好拆遷補償事宜並簽訂拆遷補償合同(協議),拆遷補償合同(協議)經建設部門備案后,在掛 牌成交當日簽訂的成交確認書才正式生效,國土部門才與買受人簽訂該舊改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上條款表明, 開發權並不是土地使用權,市建設局違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規定的辦理拆遷許可證必須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的規定,核發拆遷許可證不合法。現土地使 用證仍在拆遷戶手中,市建設局違反《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一物一權的規定,核發拆遷許可證不合法。
四、拆遷補償方案不合理,聽證會走形式
(1)現有的拆遷補償方案和補償標準由開發商單方面制定,拆遷補償方案未得到聽證代表的同意。
2008年7月28日召開聽證會,聽證會上對拆遷方案沒有得到大多數聽證代表的通過(見附件中的媒體報道)即在2008年8月8日匆 匆忙忙核發一期〈拆遷許可證〉,8月29號核發二期〈拆遷許可證〉,且未對拆遷方案做任何調整,請問聽證會意義何在?聽證會期間不允許除聽證代表以外的拆 遷戶旁聽,事後市建設局沒有向公眾公開聽證內容和決定,請問聽證會意義何在?兩期拆遷證時間如此接近,三千六百多戶的相關利益被開發商單方面決定,市建設 局也採取漠視態度,請問聽證會意義何在?
聽證會上有代表提交了一份有100多人簽名反對原拆遷方案並提出新的拆遷方案的修改意見,但該局未認真聽取群眾意見,聽證會後僅一個多星期就在開發商的方案未作任何調整時就匆忙核發了拆遷許可證,請問聽證會意義何在?
(2)在該項目拍賣前,舊城改造相關負責人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曾經表示過,普君南將參照東華定補償額,這就說明從官方的角度來看,普君地段的商業價值是和東華里不相上下的,為什幺在開發商取得土地后,卻不是從真正的市場角度考慮,不惜損害被拆遷戶的利益, 降低補償標準,達到降低所謂的商業成本的目的。
(3)普君南片區屬禪城區中央商務區,處於新城區與舊城區之間和祖廟商業圈與季華商業圈的中心位置,北面與東華里拆遷片區僅隔一條馬路,南面與號稱「佛山第一街」的季華路僅700米, 步行十分鐘即可到達佛山標誌性建築物「電視塔「廣場和最大的「嶺南明珠「體育館,周邊有市第一和市第二人民醫院,而且名校聚集,目前還有兩個地鐵站在建, 地理位置無與倫比,不可複製。這些完善的生活配套設施,是成熟地段的標誌,是社會公認的影響樓價的因素。如此商業價值奇高的地段,卻被拆遷方評估時說成一 錢不值。另據市建設局網站公布的統計數據,2008年上半年,禪城區新建商品房平均成交單價為8987.35元/平方,聽證會是7月召開,召開前的上一季 度(即2008年第二季度),禪城區商品房平均成交單價為9297.91元/平方,所以按開發商單方面制定的補償標準,住戶不可能在禪城區買得起同等面積 的房,更不要說我們這種優越的地段了。開發商的補償標準為4000~4500元/平方,不僅遠低於東華里的6500元/平方標準,也遠低於我片區周圍的近 期拆遷的其它片區拆遷補償標準(如南丫島6500元/平方)。一個與公共利益完全無關的建設項目,開發商卻打著舊城改造的名義,有意貶低被拆遷房的真正價 值,是為了謀取其最大的商業利益。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拆遷,而且即便如此也應該「拆遷應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為基本 補償原則。溫家寶總理講「拆了群眾的房子要讓群眾買得起房子,能買更好的房子。」這也就是說,若是貨幣補償,應該確保被拆遷人能夠買得起房子,若是回遷, 應保障居民的居住條件,至少不能比現有條件差。此外,若有條件同時提供貨幣補償和實物補償,應允許被拆遷人自由選擇。何況,這還是一個純商業開發的住宅小 區項目,更應該是自由買賣關係,不能單方面定價。
《城 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只規定按市場評估價補償,而評估機構是受政府管理的,受開發商委託的,不能保證它的獨立性和公正性。而且現在的拆遷條例是2001年 發布的,而《憲法》是2004年修改的,《物權法》是2007年發布的,請問,條例大還是法大?條例與法相抵觸的地方是不是應該以法為準?實踐中,由於評 估價過低,群眾拆了房子卻買不起房子卻是現實。拆遷的目的不是要改善老百姓的生活嗎?住房是老百姓的根本,等回遷要四年時間,而且回遷的霸王條款十分苛 刻,如回遷五年後才辦理房產證,延遲交樓或延遲付租金等違約條款對被拆遷戶十分不利等讓我們無法接受,且回遷的條款不符合省建設廳的54號文件,即沒有采 取一次性支付被拆遷房屋的價款這種防止爛尾樓的有效措施(按照「廣東省建設廳、廣東省監察廳 關於防止和糾正城鎮房屋拆遷中侵害居民利益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建房字[2004]54號」文件中「 八、各市、縣在實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中,要積極推行貨幣補償或異地安置的拆遷補償辦法,防止出現新的拆遷「爛尾」。被拆遷人堅持選擇原址產權調換的,也應 在拆遷前給被拆遷人一次性支付被拆遷房屋的價款。拆遷單位在該項目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通知被遷人簽訂新建房屋產權調換協議。」的規定),另外我們對回 遷房規劃設計也不滿意(原4~5層的樓房規劃后成為以32層高為主的高層住宅,將會是禪城區密度最高的小區之一),這種情況下如果住戶不願回遷就不能逼我 們回遷,我們的要求也很簡單,要不貨幣補償讓我們買得起周邊的普通商品房,要不就讓我們現在就有房住,以現屋換現屋!如果說房價降了,就請拆遷人去幫我們 買房來換我們的現房,誰也不吃虧,總之,誰也不能強買強賣!
(4)東建公司作為唯一競買人僅僅用了100萬就取得了這幺大面積的土地,交易條件是否有度身定做之嫌? 土地出讓基本白送,拆遷補償卻定得如此低,而且一直都在逼我們選擇回遷,豈不是想用最低的成本啟動一個如此大的項目,玩起了空手套白狼的把戲?
五、沒有與拆遷戶充分平等協商,在未達成拆遷協議的情況下,干擾居民生活,惡勢力非法逼遷
從6月提前發拆遷通知之日起,整個拆遷片區(含二期)就經常有不明身份的人來騷擾住戶,偷防盜門、拆水管、下水道,搞得污水橫流。在未達成拆遷協議的情況下,拆遷方還提前對有人居住的樓棟進行部份拆遷,如拆遷公告指出,二期拆遷期限至2009年5月29日,在2008年9月23日, 拆遷公告才發布不到一個月,拆遷方就派了很多穿著制服的所謂拆遷施工隊(他們承認是拆遷方派來的)對南浦村8座\9座\10座(二期)仍有大半數以上人居 住的樓棟進行門窗等拆除(當日住戶就投訴到禪城區投訴中心,編號為CC20080923R0009,並有錄像為證),開發商這種不顧他人人身安全、提前拆 遷的行為,實質上就是逼遷行為,不僅影響了樓宇結構安全,對仍在居住的被拆遷戶的生活居住環境也造成了影響。由於樓棟大量門窗等的拆除,直接導致9月24日的 大規模(幾十人)收賣佬(黑勢力)的入室搶劫事件,造成居民損失慘重,樓下所有車庫門被拆走,物品被搶,三分之一樓棟居民斷水斷電(詳見附件中對該事件的 媒體報道和照片)。這種情況不是少數,而是在拆遷片區大量存在。在佛山最大的C2000網站上、QQ群里到處都是關於治安惡化的貼和議論,南頭園\忠義路 也多次遭到開發商派來的拆遷施工隊不斷惡意騷擾,開發商東建公司還指使施工隊通過拆卸臨街的住戶防盜網強行翻爬進南頭園一居民大院,搶佔居民樓,聲稱要在 此居住。新風路一帶更是生活環境被破壞,連環境衛生、生活垃圾都無人管,今年10月8號在新風路發生槍擊事件,就是入屋盜竊行為引起的,造成3人中槍受 傷,1人因車輛碰撞受傷。市建設局沒有對開發商的這種惡意騷擾住戶正常生活、提前拆遷以損害相鄰住戶的違法逼遷行為進行有效制止,卻把責任全部推給公安機 關。居住的群眾為此又多次向公安機關報案,反映治安情況,但總是以人手不足為由推脫責任,還要我們自已想辦法保護自已!人民的警察不能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 安全,政府又何以「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呢。入室搶劫行為和拆遷方是否有內在聯繫?為什幺偏偏這種大規模的入室拆搶事件絕大多數發生在拆遷片區?是否存在 黑勢力逼遷行為?請政府深入調查,嚴懲不法份子,不要再推脫責任,使人民真正能生活在和諧社會中。
六、要求調查13億安置資金是否挪用
最近以來,有被拆遷戶向開發商要求貨幣補償時得到的答覆是,現在已經停止簽訂貨幣補償協議,只能回遷,另外有已經簽了合同每月領取租金的住戶稱,經常不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收到租金。對此情況,我們擔心,開發商的安置資金沒有專款專項管理,有被挪用的嫌疑。
依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一條「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三)徵收或者徵用土 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據聽證會報道,普君拆遷安置資金為13億,如果真的有13億,那安置資金應該是充足的,為什幺才剛 開始幾個月就已經不能按期發放租金甚至停止了貨幣補償呢?因此,我們作為當事人,要求各級政府、紀委等相關部門介入調查安置資金的目前使用情況,並以後每 月公開該項資金的最新餘額和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最好建立網站讓被拆遷人不定期查閱,受廣大群眾的監督,以保障安置資金不被挪作它用。
我 們不反對拆遷,但堅決反對不合法、不合理、不合程序的拆遷行為,我們多次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情況,卻總是被當皮球一樣推來推去,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 原則,市建設局頒發了拆遷許可證,那幺,就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要解決拆遷過程中,涉及人民群眾基本生活條件的重大事情,因為住房是人民群眾的安身立命之 所, 萬萬不能兒戲!不能把人民群眾反映的問題,推卸到沒有職權處理的下一級部門(即禪城區建設局)處理。同理,市政府發布了收回土地公告,就不能把問題推卸給 禪城區政府處理。
最後希望政府相關部門,能對以上情況作深入調查,對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堅決制止,對不合法的行為予以糾正,幫助群眾對有懷疑的問題進行調查后澄清並加大監管力度,以保障被拆遷戶的合法權益,讓人民過安居樂業的生活。
2008年11月13日
附件清單:
1、 各戶信訪人簽名
2、 掛牌出讓文件(交易編號:佛禪(掛)2007-017)
3、房屋拆遷公告 佛禪房拆字型大小(2008)第10號)、佛禪房拆字型大小(2008)第11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5、廣東省建設廳、廣東省監察廳 粵建房字[2004]54號 文件
6、聽證會後的各媒體報道(珠江時報、廣州日報、佛山日報)
7、建設局網站上禪城區2008年上半年的房價、第二季度的房價和媒體關於房價的數據
8、普君拆遷片區的商業價值(地鐵商業和季華中心商務區的媒體報道)
9、信訪人所住地的逼遷照片和相關媒體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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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從一份公開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鯨吞價值75億的土地的

帖子要麵包要自由 » 2013年7月29日

告建設局案原告之一的綜合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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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認為被告佛山市建設局頒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佛禪房拆許字(2008)第11號]和《房屋拆遷公告》(佛禪房拆許字告[2008]第11號)的主 要證據不足,適應法律、法規片面、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請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1、2、3、4小項判決 撤銷佛山市建設局頒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佛禪房拆許字(2008)第11號]和《房屋拆遷公告》(佛禪房拆許字告[2008]第11號)。請法院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判決本案起訴費等相關一切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理由如下:
一、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嚴重超越職 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被告證據19)第七條、《廣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被告證據20)第五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供 固定資產立項、投資批文。」。但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投資金額和建築面積都大大超出(被告證據3)的固定資產立項、投資批文的投資金額和建築面積,被告 嚴重超越職權。被告提供的固定資產立項、投資批文《關於禪城區普君南舊街區改造地塊項目核准意見》禪發改[2008]89號(被告證據3),項目投資為 63521萬元,建築面積296656.2平方米。但是被告證據12(59頁)顯示普君地塊的投資額為357500萬元,建築面積為1072036平方 米。被告核准的投資額和建築面積分別為固定資產立項、投資批文的5.63倍和3.61倍;被告證據8(19頁)顯示普君南項目僅應監管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額度就高達11.45億元,而按常識項目的投資額大大高於應監管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額度;被告證據5《成交確認書》佛禪(掛)2007-017地塊,根據 佛禪(掛)2007-017舊改用地出讓掛牌公告(來源:佛山市國土資源局禪城分局網站),該地塊出讓凈用地面積為242575平方米,容積率≤4.0, 則該地塊的建築面積為242575平方米×4=970300平方米。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據以認定事實不足之一。被告證據4不能證明拆遷 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達到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要求。被告證據4的建設規模空白,欠明確具體規劃要求,未達到〈〈建設部關於統一實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通知〉〉(1990年2月23日建設部建規字第66號文發布)「一、(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應當包括標有建設用地具體界限的附圖 和明確具體規劃要求的附件。附圖和附件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配套證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圖和附件由發證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實際情況制定。」 的規定要求,不能作為法定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使用。
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據以認定事實不足之二。被告證據7不能證明拆遷申請人提交的資 料符合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法定條件之一。被告證據7的制定不符合法律程序,沒有經過合法的程序審批,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不合理,未達到規定要求,不能 作為法定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使用。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被告證據19)「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 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但是,被告證據7的拆遷補償標準沒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依據,也沒有其它依據。被告證據7拆遷補償標準、拆遷補償安置方 案不合理。另外,被告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證據7的拆遷補償標準、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合理。雖然,被告舉行了聽證會,但該聽證會未達到規定要求,不合法,聽證 結果無效。所以,被告證據7未達到的規定要求,不能證明拆遷申請人提交的資料符合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法定條件。
四、被訴具體行政行 為據以認定事實不足之三。被告證據8不能證明拆遷申請人提交的資料符合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法定條件之二。被告證據8未達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有關規 定,不能作為有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據。被告證據8隻提供了8家不同的金融機構在不同時點共15個帳戶的資金證明,但是,這些證明都聲明,僅對證明時點的真 實性負責,對此時點后該帳戶餘額的變化不任何責任,也就是說銀行不證明在被告審查時這些資金還在,被告又如何證明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在被告審查拆遷補償安置 資金時是否存在呢?是否達到必須納入監管的資金要求,以及以後是否全部用於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所以,被告證據8未達到《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被告證據 19)第二十條「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的規定要求,也未達到《廣東省建設廳關於轉發建設部 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的通知》(粵建房字〔2006〕154號)第二條「各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核發拆遷許可證時,要審核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或安置用房是否 到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或安置用房沒有到位的,不得核發拆遷許可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審查拆遷人提供的補償安置資金證明時,對納入監管的資金額度, 可按照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核定;未對拆遷範圍內房屋進行評估的,按照不低於被拆遷房屋建築總面積乘以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同地段同類新建商品 房平均價格的60%核定。具體可由各地級以上城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拆遷人應當設立專門的銀行帳戶,用於存入和發放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該銀行專戶應在 申請拆遷許可證時一併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和銀行三方訂立協議,明確使用辦法和各自的職責,確保專款用 于拆遷補償。  拆遷人提供的拆遷安置用房必須是符合質量安全標準,屬於拆遷人所有且沒有設置權利限制、已取得確權書或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的規定要求, 也未達到《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 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4]46號)第六條「加強拆遷補償資金監管,落實拆遷安置。合理 的拆遷補償安置是維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做好拆遷工作的重要基礎。拆遷單位既要充分尊重被拆遷人在選擇產權交換、貨幣補償、租賃房屋等方面的意願,也不得 遷就少數被拆遷人的無理要求。所有拆遷,無論是公益性項目還是經營性項目、招商引資項目,拆遷補償資金必須按時到位,設立專門賬戶,專款專用,並足額補償 給被拆遷人;不得以項目未來收益、機構資金承諾或其他不落實的資金作為拆遷資金來源。各地要按照已確定的合理拆遷規模,提供質量合格、價格合理、戶型合適 的拆遷安置房和周轉房。把拆遷中涉及的困難家庭納入城鎮住房保障的總體安排中,確保其基本居住需要。」的規定要求,不能作為有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據。

五、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據以認定事實不足之四。被告證據10的結論是錯誤的,不能證明拆遷人提供的遷補償安置資金滿足規定要求。被告證據8隻提供了8家不同的金融機構在不同時點共8個帳戶的資金證明,但是,這些證明都聲明,僅對證明時點的真實性負責,對此時點后該帳戶餘額的變化不任何責任,被告不能證明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在被告審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時是否存在,是否達到必須納入監管的資金要求,以及以後是否全部用於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在被告證據8中拆遷人沒有提供專門的銀行帳戶,用於存入和發放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也沒有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和銀行三方訂立的協議,明確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辦法和各自的職責,確保專款用於拆遷補償。所以,被告證據8未達到《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被告證據19)第二十條「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的規定要求,也未達到《廣東省建設廳關於轉發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的通知》(粵建房字〔2006〕154號)第二條「各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核發拆遷許可證時,要審核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或安置用房是否到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或安置用房沒有到位的,不得核發拆遷許可證。  房 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審查拆遷人提供的補償安置資金證明時,對納入監管的資金額度,可按照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核定;未對拆遷範圍內房屋進行評估的,按照不低 于被拆遷房屋建築總面積乘以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同地段同類新建商品房平均價格的60% 核定。具體可由各地級以上城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拆遷人應當設立專門的銀行帳戶,用於存入和發放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該銀行專戶應在申請拆遷許可證時一 並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和銀行三方訂立協議,明確使用辦法和各自的職責,確保專款用於拆遷補償。  拆 遷人提供的拆遷安置用房必須是符合質量安全標準,屬於拆遷人所有且沒有設置權利限制、已取得確權書或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的規定要求,也未達到《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 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4]46號)第六條「加 強拆遷補償資金監管,落實拆遷安置。合理的拆遷補償安置是維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做好拆遷工作的重要基礎。拆遷單位既要充分尊重被拆遷人在選擇產權交換、 貨幣補償、租賃房屋等方面的意願,也不得遷就少數被拆遷人的無理要求。所有拆遷,無論是公益性項目還是經營性項目、招商引資項目,拆遷補償資金必須按時到 位,設立專門賬戶,專款專用,並足額補償給被拆遷人;不得以項目未來收益、機構資金承諾或其他不落實的資金作為拆遷資金來源。各地要按照已確定的合理拆遷 規模,提供質量合格、價格合理、戶型合適的拆遷安置房和周轉房。把拆遷中涉及的困難家庭納入城鎮住房保障的總體安排中,確保其基本居住需要。」的規定要求。另外,被告在法庭上稱被告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管只需在頒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后監管,這違反了《廣東省建設廳關於轉發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的通知》(粵建房字〔2006〕154號)第二條「拆遷人應當設立專門的銀行帳戶,用於存入和發放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該銀行專戶應在申請拆遷許可證時一併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規定要求。所以,被告證據10的結論是錯誤的,不能證明拆遷人提供的遷補償安置資金滿足規定要求。

六、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不合法之一。被告證據12、被告證據13顯 示被告的城市房屋拆遷年度計劃{佛建[2008]42號}沒能通過廣東省建設廳和發改委批准,也沒有按廣東省建設廳和發改委的要求進行調整,並報廣東省建 設廳備案。被告在法庭上也認可這一點。所以,被告證據12未達到《廣東省建設廳關於轉發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的通知》(粵建房字〔2006〕154 號)第一條「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儘快組織編製城市房屋拆遷中長期計劃,按時上報年度拆遷計劃。下一年度的拆遷計劃要求在每年11月30日前上報。各地級以上市年度拆遷計劃要匯總所轄縣(市)拆遷計劃后納入地級以上市城市房屋拆遷年度計劃,由地    -20-  級以上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當地發展改革部門聯合上報省建設廳,由省建設廳會同省發展改革部門審批下達。各市年度拆遷計劃未經批准的,不得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要求,也未達到《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建住房[2005]200號)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實行年度計劃審批備案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編製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計劃)部門審批下達。」的規定要求,不能作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合法的證據。
七、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不合法之二。被告證據14~18不 能證明被告依法舉行了合法的聽證會,依法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並公告的事實。被告證據沒有聽證筆錄,不能證明被告舉行的聽證會符合建設部〈〈建設行政許 可聽證工作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聽證會法定程序和聽證筆錄應當載明的內容,也不能證明被告舉行的聽證會符合《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 定》(國發〔2008〕17號)第八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確保聽證參加人對有關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平等、充分的質證和辯論。對聽證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要吸收採納,意見採納情況及其理由要以書面形式告知聽證代表,並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的規定要求,所以,被告舉行的聽證會也未達到規定要求,不能證明被告依法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並公告的事實。
八、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不合法之三。被告必須依法舉行了聽證會,但是,被告沒有依法舉行了合法的聽證會。被告證據6顯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拆遷面積為30.15平方米,拆遷戶數約2980戶;被告證據12顯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拆遷面積為367596平方米,拆遷戶數4040戶,兩個證據都顯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拆遷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拆遷戶數超過200戶。根據《廣東省建設廳關於轉發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的通知》(粵建房字〔2006〕154號)第三條「廣州、深圳兩市拆遷面積超過3萬平方米或拆遷戶數超過300戶的拆遷項目,其他地級市拆遷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或拆遷戶數超過200戶的拆遷項目,縣(縣級市)拆遷面積超過8000平方米或拆遷戶數超過80戶的拆遷項目,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核發拆遷許可證前,就拆遷許可有關事項召開聽證會,聽取拆遷當事人意見。」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第八條「推 行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要擴大聽證範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都要進行聽證。要規範聽證程序, 科學合理地遴選聽證代表,確定、分配聽證代表名額要充分考慮聽證事項的性質、複雜程度及影響範圍。聽證代表確定后,應當將名單向社會公布。聽證舉行10日 前,應當告知聽證代表擬做出行政決策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確保聽證參加人對有關事 實和法律問題進行平等、充分的質證和辯論。對聽證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要吸收採納,意見採納情況及其理由要以書面形式告知聽證代表,並以適當形式向社會 公布」的規定,被告必須舉行合法的拆遷許可聽證會。
九、被告沒有就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與其他相關的規範性文件規定是否一致,如有衝突,應對其效力做出說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與其他相關的規範性文件規定有衝突,適應法律、法規片面、錯誤。被告證據21不 能證明被告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合法。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適應的法律、法規還有〈〈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建住房[2005]200號)、《廣東省 建設廳關於轉發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的通知》(粵建房字〔2006〕154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 嚴格拆遷管理的通 知〉〉(國辦發[2004]46號)。但是,被告沒有採用,所以,被訴具體行 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與其他相關的規範性文件規定有衝突,適應法律、法規片面、錯誤。根據前面論述,被告的拆遷計劃管理、拆遷許可審批、拆遷補償安 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項目批准文件都未達到規定要求。根據〈〈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建住房[2005]200號)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程序是:拆遷計劃管理、拆遷許可審批、拆遷補償安置;必要時還應當依法進行行政裁決或者強制拆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應當嚴格按照上述程序進行,前一程序未進行或者未達到規定要求的,不得進入后一程序。」,《廣東省建設廳關於轉發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的通知》(粵建房字〔2006〕154號)第一條「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儘快組織編製城市房屋拆遷中長期計劃,按時上報年度拆遷計劃。下一年度的拆遷計劃要求在每年11月30日前上報。各地級以上市年度拆遷計劃要匯總所轄縣(市)拆遷計劃后納入地級以上市城市房屋拆遷年度計劃,由地    -20-  級以上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當地發展改革部門聯合上報省建設廳,由省建設廳會同省發展改革部門審批下達。各市年度拆遷計劃未經批准的,不得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 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4]46號)第五條「嚴 格拆遷許可證的發放,對違反城市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沒有拆遷計劃、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以及拆遷補償資 金、拆遷安置方案不落實的項目,不得發放拆遷許可證。嚴禁未經拆遷安置補償,收回原土地使用權而直接供應土地,併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文件。」,被告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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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從一份公開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鯨吞價值75億的土地的

帖子別問我是誰 » 2013年8月2日

請佛山市建設局回答有關普君南拆遷安置資金使用監管的問題
http://www.c2000.cn/dispbbs.asp?boardID ... 04&page=30

佛山市建設局:

我們是普君南拆遷區的被拆遷戶,現在向佛山市建設局查詢有關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情況,請佛山市建設局回答,我們的查詢項目和我們的法理依據如下,如有不當,請指正。如果我們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規,請按規章制度辦理書面回復,謝謝!
1, 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05號) 第二十條:「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對於聽證會上東建集團有限公司宣稱已經到位的十三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佛山市建設局有沒有核實?有沒有監督?如何監管?
2,按照「建設部關於貫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通知 建住房[2001]161號」第四條:「《條例》規定,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並要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各地要根據《條例》的精神,會 同有關部門加快建立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審核和監管制度。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核發拆遷許可證時,要認真審核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是否到位;發放許可證后,要建立有效的監督制度 ,既要保證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不被挪作他用,又要方便被拆遷人使用。同時,要防止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挪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或利用監管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權力進行非法牟利。」
對於聽證會上東建集團有限公司宣稱已經到位的十三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佛山市建設局有沒有核實?有沒有監督?如何監管?
3,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2004]46號」第六條:「所有拆遷,無論是公益性項目還是經營性項目、招商引資項目,拆遷補償資金必須按時到位,設立專門賬戶,專款專用,並足額補償給被拆遷人;不得以項目未來收益、機構資金承諾或其他不落實的資金作為拆遷資金來源。」
對於聽證會上東建集團有限公司宣稱已經到位的十三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佛山市建設局有沒有核實?有沒有監督?如何監管?有沒有設立專門賬戶,專款專用?拆遷補償資金有沒有做到「必須按時到位」?
4,按照「廣東省建設廳關於轉發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的通知 粵建房字〔2006〕154號」第二條:「拆遷人應當設立專門的銀行帳戶,用於存入和發放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該銀行專戶應在申請拆遷許可證時一併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和銀行三方訂立協議,明確使用辦法和各自的職責,確保專款用於拆遷補償。」
對於聽證會上東建集團有限公司宣稱已經到位的十三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佛山市建設局有沒有按照上述要求,審核拆遷人有沒有設立專門的銀行帳戶,用於存入和發放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請問:佛山市建設局有沒有和拆遷人以及銀行三方訂立協議,明確使用辦法和各自的職責,確保專款用於拆遷補償?
5,按照「關於防止和糾正城鎮房屋拆遷中侵害居民利益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建房字[2004]54號」第二條「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對於聽證會上東建集團有限公司宣稱已經到位的十三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佛山市建設局有沒有核實?有沒有監督?如何監管?


6, 按照「轉發建設部關於印發《2004年整頓和規範建築與房地產市場秩序工作意見》的通知 粵建法字〔2004〕136號」第六條第三點:「認真貫徹落實省建設廳、監察廳《關於防止和糾正城鎮房屋拆遷中侵害居民利益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建房字[2004]54號)精神,切實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拆遷人在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時,由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的金額,不得低於本地區上年度同類商品房平均價格的80%,並設立專門帳戶,確保專款專用。」
對於聽證會上東建集團有限公司宣稱已經到位的十三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佛山市建設局有沒有核實?有沒有監督?如何監管?有沒有設立專門賬戶,專款專用?如何確保專款專用?
7,據報紙報道,佛山市一直以來有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進行監管,以下是其中一份報道。所以,按照我們普通市民的理解,這一次普君南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和監督,不應當出現失控狀態。
專戶專賬專人管理資金
http://www.ccgh.gov.cn/sg/News.asp?id=214
禪城檢查祖廟東華里改造工程的資金管理和使用
近期,禪城區紀委 (監察局)會同區檢察院等相關部門聯合組成檢查組,對祖廟東華里片區改造工程的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組一行通過察看改造現場、聽取彙報和查閱相關資料,對改造工程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了嚴謹細緻的檢查。
記者了解到,祖廟東華里片區改造項目涉及資金總量高達75億,為確保項目資金專款專用、良性循環和透明運作,禪城區專門成立了祖廟東華里片區改造工程資金保障工作組,專項負責祖廟東華里片區改造工程項目的資金籌集、管理、監督工作,有效確保了工程項目的順利推進。
資 金保障組成立半年來,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資金使用管理鋪設了嚴密的過程式控制制:專戶專賬管理,封閉運作;統一資金調度,全面統籌;建立資金撥付的綠色通 道;全程實時跟蹤,同步監督;動態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資金保障組從資金籌集、分配、使用等方面全面系統做好祖廟東華里片區改造工程項目資金管理,確 保項目資金保障工作穩步有序開展。下一階段,資金保障組將繼續全力做好祖廟東華里工程資金安排和管理監督工作,為工程順利推進提供堅實的資金保障。
(來源: 珠江時報 )
8,根據佛山市建設局網頁上的公開資料,佛山市建設局一直以來有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進行監管,詳細內容見附件。所以,按照我們普通市民的理解,這一次普君南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和監督,不應當出現失控狀態。
9,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我們認為佛山市建設局責無旁貸,必須回答有關普君南拆遷安置資金使用監管的問題。
10,根據「佛山市建設系統行政審批項目監督管理制度(試行)」第七條:「實施行政審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有關行政審批項目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審批的依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審批的實施和結果應當公開。」 我們認為佛山市建設局應該回答有關普君南拆遷安置資金使用監管的問題。
此致
佛山市建設局
附件: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
http://59.39.61.138/business/htmlfiles/ ... 9/1735.htm 佛山市建設局網頁
1.事項名稱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 事項 編號
2.頒發的證件及有效期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支付證明
3.審批類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支付證明
4.設定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國務院令第305號)
5.審批條件 1、規定的必備資料是否齊全、有效 2、擬支付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是否真實、必要
6.申請資料 1、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申請表; 2、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 3、其它有關的證明、文件。
7.受理申請材料的辦法 同意受理有無回執:√有; □無 不同意受理有無回執:□有; √無 申請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時有無書面告知:□有; □無
8.審批受理機構及地點 區建設局
9.審批決定機關 區建設局
10.審批程序 1、房屋拆遷業務科受理 2、局主管領導審核
11.審批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12.審批收費 □有,收費標準: 收費依據: √無
13.審批表格 □有(各表格見附件); √ 無
14.年審或年檢 □ 有(具體辦法見附件); √無
15.法律救濟辦法
16.受理諮詢與投訴的機構和電話 受理諮詢機構: 禪城區建設局拆遷科 電話:83879693,南海區建設局市場科 電話:86231922,順德區建設局綜合科 電話:22836090,三水區建設局市場科 電話:87773850,高明區建設局建設工程管理科 電話:88822065 受理投訴機構: 禪城區建設局辦公室 電話:83879680,南海區建設局辦公室 電話:86369901,順德區建設局辦公室 電話:22836698,三水區建設局辦公室 電話:87776333,高明區建設局辦公室 電話:88635877
17.下放情況 √市向區下放 □區承接市下放 □區向鎮下放
18.擬保留意見 □保留為行政許可事項;□保留為其它審批事項;√日常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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