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份公开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鲸吞价值75亿的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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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违法东建仍施工 拆迁户告城管局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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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新闻 时间: 2010-05-28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刘艺明
居民:城管部门认定东建违法施工却没有阻止
城管:曾多次发出违法通知书并立案调查
东建:不停工是因为区政府同意边开工边报建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在普君南拆迁过程中,东建公司在该片区内的工程,原来均没有通过报建手续,被禅城区城管局认定为违法建筑施工。可是,东建公司收到了《违法 通知书》后,仍然大模大样地继续开工,他们的一名负责人声称是“区政府同意边开工边报建”。昨日,记者了解到,3名拆迁户将禅城区城管局告上了法庭,要求 法院认定该局不作为,同时他们也申请东建公司为第三人。
拆迁户:不满安排拒回迁
戴先生说,当时他们原本想与东建公司签订 房屋回迁协议,但是他原来的房子仅有80平方米,东建公司没有80平方米的房子,只说给他回迁60平方米的房子,剩下20平方米,按4500元一平方米进 行经济补偿;而戴先生则认为60平方米的房子根本不够住,希望拿到90平方米的房子,多出10平方米他愿意用8000元一平方米来购买,他这一要求东建也 不答应。因此,双方一直没法谈拢。
另外两名拆迁户,则表示对东建公司回迁房质量及安置无法信任,后来都不协商回迁了。
三拆迁户称,根据《建筑法》,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如果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该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他们说,从去年9月开始,东建公司并未取得任何施工许可,而“霸占”他们的土地,并在拆迁户的原址该片区内违法建筑施工长达半年之久。他们多次检举普君南片区有违法建筑工程施工,并于去年9月30日及10月27日两度向禅城区城管局作出书面检举。
去年11月27日,禅城区城管局作出回复,认定该地属东建公司开发,但未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属于违法建筑施工。
违法不制止状告城管局
戴先生他们说,本来认定了违法施工,那就应该即时停止该施工行为。可是,东建公司的施工一直没有停止过。他们认为,禅城区城管局对于依法应追究行政责任的不追究,属于行政不作为。
今年2月,包括戴先生在内的3名普君南拆迁户,将禅城区城管局推上了被告席,戴先生他们还申请追加佛山东建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三人,要求法院责令禅城区城管局立即中止东建公司违法建筑施工。
禅城城管:曾多次发出违法通知书
昨日,记者从禅城区城管局于去年11月2日发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看到,当日东建公司在禅城区普君北路东侧普君新城工地实施“涉嫌未经及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设”,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并限令东建公司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停止违法施工。
当日东建公司签收了该通知,但并未理会。8天后,禅城区城管局再次向东建公司发出通知书,要求其于11月25日前完善报建手续。
直至今年1月29日,禅城区城管局巡查发现,东建公司仍在该土地上进行建设,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东建公司:区政府同意边开工边报建
去年11月11日上午10时,普君南动迁办公室内。当日作为东建公司代理人的陈志涛,接受了禅城区城管局工作人员的询问。陈志涛承认,报建手续的确正在办理中。
对于为何未办理好报建手续就施工,陈志涛说,普君新城作为普君南片区改造项目的重大工程,承担着普君南片区和祖庙东华里片区共约3500户的安置任务, 而非商业住宅开发工程,时间紧,任务重,如不尽快开工建设恐引起社会不稳定。“经区政府会议研究,允许我司先行用地及报建,一边开工一边完成报建手续。” 陈志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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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新闻 时间: 2010-05-28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刘艺明
居民:城管部门认定东建违法施工却没有阻止
城管:曾多次发出违法通知书并立案调查
东建:不停工是因为区政府同意边开工边报建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在普君南拆迁过程中,东建公司在该片区内的工程,原来均没有通过报建手续,被禅城区城管局认定为违法建筑施工。可是,东建公司收到了《违法 通知书》后,仍然大模大样地继续开工,他们的一名负责人声称是“区政府同意边开工边报建”。昨日,记者了解到,3名拆迁户将禅城区城管局告上了法庭,要求 法院认定该局不作为,同时他们也申请东建公司为第三人。
拆迁户:不满安排拒回迁
戴先生说,当时他们原本想与东建公司签订 房屋回迁协议,但是他原来的房子仅有80平方米,东建公司没有80平方米的房子,只说给他回迁60平方米的房子,剩下20平方米,按4500元一平方米进 行经济补偿;而戴先生则认为60平方米的房子根本不够住,希望拿到90平方米的房子,多出10平方米他愿意用8000元一平方米来购买,他这一要求东建也 不答应。因此,双方一直没法谈拢。
另外两名拆迁户,则表示对东建公司回迁房质量及安置无法信任,后来都不协商回迁了。
三拆迁户称,根据《建筑法》,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如果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该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他们说,从去年9月开始,东建公司并未取得任何施工许可,而“霸占”他们的土地,并在拆迁户的原址该片区内违法建筑施工长达半年之久。他们多次检举普君南片区有违法建筑工程施工,并于去年9月30日及10月27日两度向禅城区城管局作出书面检举。
去年11月27日,禅城区城管局作出回复,认定该地属东建公司开发,但未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属于违法建筑施工。
违法不制止状告城管局
戴先生他们说,本来认定了违法施工,那就应该即时停止该施工行为。可是,东建公司的施工一直没有停止过。他们认为,禅城区城管局对于依法应追究行政责任的不追究,属于行政不作为。
今年2月,包括戴先生在内的3名普君南拆迁户,将禅城区城管局推上了被告席,戴先生他们还申请追加佛山东建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三人,要求法院责令禅城区城管局立即中止东建公司违法建筑施工。
禅城城管:曾多次发出违法通知书
昨日,记者从禅城区城管局于去年11月2日发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看到,当日东建公司在禅城区普君北路东侧普君新城工地实施“涉嫌未经及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设”,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并限令东建公司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停止违法施工。
当日东建公司签收了该通知,但并未理会。8天后,禅城区城管局再次向东建公司发出通知书,要求其于11月25日前完善报建手续。
直至今年1月29日,禅城区城管局巡查发现,东建公司仍在该土地上进行建设,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东建公司:区政府同意边开工边报建
去年11月11日上午10时,普君南动迁办公室内。当日作为东建公司代理人的陈志涛,接受了禅城区城管局工作人员的询问。陈志涛承认,报建手续的确正在办理中。
对于为何未办理好报建手续就施工,陈志涛说,普君新城作为普君南片区改造项目的重大工程,承担着普君南片区和祖庙东华里片区共约3500户的安置任务, 而非商业住宅开发工程,时间紧,任务重,如不尽快开工建设恐引起社会不稳定。“经区政府会议研究,允许我司先行用地及报建,一边开工一边完成报建手续。” 陈志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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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Visiting Las vegas, nv seriously isn't total without using a Rest of the world Mobiles heli-copter concert tour. Do doing it in vogue. Achieve it with the help of Maverick Helicopters.
Re: 从一份公开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鲸吞价值75亿的土地的
普君拆迁区居民维权过程片段 (不完全版本, 欢迎各位朋友补充和指正)
http://www.c2000.cn/dispbbs.asp?boardID ... 04&page=30
前因:
普君区是一块福地,是规划了作为商业、办公和住宅用途的, 位置就在两个地铁站之间,即兆祥公园站(又称为普君北站)和朝安路站之间, 旁边就是兆祥公园, 普君区当中,曾经作为党校的地方,是历史文物“经堂”的所在地, 规划中也是公园。规划中的普君区,沿着文华路和兆祥东路,两边都是商业楼办公楼。
从《佛山市禅城区旧改用地挂牌出让文件》〔交易编号:佛禅(挂)2007-017〕可知,
“佛 禅(挂)2007—017地块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路北、文华路西、兆祥路南、普君路东(具体位置见示意图),总用地面积262169平方米,出让净用地 面积为242575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金融业用地、办公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住宅70年,商业40年,办公50年。该宗地主要规 划用地强度指标为(按出让净用地面积242575平方米计算):建筑密度≤35%;容积率≤4.0;绿地率≥30%,规划建筑面积约1120300平方 米,其中首层商业32000平方米、二层商业32000平方米,地下车库150000平方米、住宅819880平方米、办公50000平方米,公建配套 36420平方米。其它规划设计条件具体见该宗地的《挂牌文件》中所附的由佛山市规划局禅城分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设计条件审批表》(编号 G070723D02)。”
以上数据充分说明,普君区的所谓旧城改造,实质上是建设高密度的商、住、办公区。这是一个商业开发项目。
如此大生意,利润丰厚,自然而然让“各路英雄”掂记上了心头。
过程:
古今中外,见利忘义之事,多如牛毛,不胜枚举。
某些人借口某个拆迁区的居民不愿意搬迁到其它地方,要搬迁来普君区安置,云云。于是,打起了普君区的主意,盘算着如此这般,打着小九九,磨拳擦掌,准备大刮一笔了。
按照拆迁规程,要对一个区域拆迁,是有很严格的程序的,手续要很齐全才行,不是玩泥沙。基本审批过程大概如下:
1,规划部门按照省、市的总体规划,做出该区域的规划,公示规划并征求居民意见,召开听证会,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报人大通过。
2,职能部门上报每个市每年度的拆迁计划,由省政府的职能部门审批通过。
3,政府公告收地计划并征求居民意见,召开听证会,通过审批程序后,收回国土使用权同时发放补偿款给居民
4,政府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出让国土使用权。
5,按权限进行立项审批。
6,申办规划许可证
7,申办国土使用权批准文件
8,向主管职能部门递交拆迁申请,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9,公示若干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让拆迁区居民自己选择评估机构。按评估规程操作。
10, 作出评估报告
11, 召开拆迁听证会,广泛收集民意
12, 向主管职能部门递交“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办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三方监管证明。
13, 主管职能部门审核后,认为所有程序合法,颁发拆迁许可证。
经是好经,碰巧由歪嘴和尚念,就变了样。有关拆迁的法律、规定,林林总总,可惜的是,能够得到认真贯彻执行落实的,并不多。普君拆迁区,就是这个样子。
一开始,未经居民同意就发收地公告,但是不提收土地补偿,也不告知居民应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司法救济的权利。甚至连收地批准文件都没有公开,人大也没有通过。
收地如此,出让土地又如何?看出让文件就知道,为何只有一家公司应标。98。2万元底价卖一块几十万平方米的土地,居然只有一家公司应标,神奇吗?
拆迁听证会未开,鬼子进村了,罄竹难书,这里不浪费篇幅了,大家都有眼睇。C2000网站出现大量有关普君拆迁问题的帖子。
由于治安太差,所谓“动迁”、“草签协议”,给居民的补偿条款太差,等等。2008年7月中,几百居民到佛山市政府门前请愿。
七月二十八日,召开了不让群众旁听的所谓听证会,会上,听证会代表向建设局提交了一份有167人签名的要求书。但是,听证的意见没有采纳,纯属走过场,听证会会议记录也没有公开让居民知道。
八月初,发出了第一期的拆迁证,为期半年。八月底,发出了第二期的拆迁证,为期九个月。但是,没有公告门牌号码,让人摸不着头脑。
从 此,普君拆迁区天下大乱,请恕笔者无能,笔墨实在难以表述完整,如果上级有关部门调查需要,相信普君拆迁区的居民大把报案回执作为证据。最极端的例子,第 一个是光天化日之下,爬竹梯强拆南头园的防盗网,搞到群情汹涌。第二个是光天化日之下,强拆了一栋宿舍,户主把照片发了上c2000,题目叫“东建打响强拆第一炮” http://www.c2000.cn/dispbbs.asp?boardID ... 944&page=5。第三个是南浦村遭殃,上了报纸。
据知,开始有部分居民自发组织业主委员会,团结互助以图自保。不少群众到各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以及要求解决实际问题。
有部分居民开始考虑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开始倡议合伙请律师。
如果没有记错时间的话,2008年9月底,拆迁区内的集体用地的村民,自发集体到市政府门口静坐请愿,连续三天时间。
有部分居民到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进行行政复议。
有部分居民开始联合起来去各级政府以及职能部门信访,要求解决实际问题,要求回答群众对拆迁问题的质疑。现在c2000上的几篇要求书,就是当时递交到有关部门的要求书,由于维权居民的不懈努力,引起了上级有关部门关注和重视,也由于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狰狞面目终于有所收敛,起码是没有哪幺肆无忌惮。
后 来,又发生了所谓的拆违章建筑事件,其中影响大的有两次,一次是古石龙街有人准备强拆居民的单车房,由于没有合法的手续,没有法院的执行令,在居民的强烈 抵制下,不果。另一次是准备强拆岗梓里的一间民房的所谓违章部分,也是由于手续不齐,在居民的坚决抵制下,没有得逞,当天,一大批群众到市政府信访办公室 要求见市长,反映拆迁问题,没有得到回应。在市政府没有回应的情况下,次日,群众自发组织到省人民政府信访反映情况,得到了中央巡视组和省政府,省人大的 高规格接见。
再后来,还发生了“东建强拆民房引起公愤”事件, http://www.c2000.cn/dispbbs.asp?boardID ... 520&page=3。都是在群众的坚决抵制之下,阴谋没有得逞。
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行政复议结果出来,不出所料,维持职能部门的决定。但是,其出具的证明材料,极具争议性。因此,不服复议结果而诉讼的居民,去禅城区人民法院立了案,这就是十九户居民诉讼拆迁许可证合法性的由来。
再后来,禅城区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发出公告,拆迁区的居民,都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于是,又增加多了一批第三人作为诉讼方。
其间,有传闻称,省政府有工作人员到过佛山市调查,到过拆迁区现场察看。
必须要说明的是,普君拆迁区内,由华侨公司拆迁的被拆迁户,同时也出了很多力,做了大量的维权工作。
普君区内,为广大居民维权事而献计献策者,出钱出力者,做了公益事不张扬者,不知非己,无法详录。惟有循例讲一句: 苍天有眼,有人有好报!
笔者孤陋寡闻,加上拆迁区域庞大,户数众多,上面所述,挂一漏万者,与实际情况有出入者,或是谬误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列位看官指正。得罪之处,请见谅!
近 几天,某些东西不知是不是吃错了什幺东西,或者是受到什幺刺激,突然狂吠。实在不知所谓,不讲法理,信口雌黄,竟叫嚣要政府强拆民居,欲陷政府于不义,狂 妄之极。所谓跳梁小丑,此乃极品,也不想想自己是什幺货色,也不想想政府的工作人员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岂能随便作了某公司的扯线公仔?真是岂有此理!
http://www.c2000.cn/dispbbs.asp?boardID ... 04&page=30
前因:
普君区是一块福地,是规划了作为商业、办公和住宅用途的, 位置就在两个地铁站之间,即兆祥公园站(又称为普君北站)和朝安路站之间, 旁边就是兆祥公园, 普君区当中,曾经作为党校的地方,是历史文物“经堂”的所在地, 规划中也是公园。规划中的普君区,沿着文华路和兆祥东路,两边都是商业楼办公楼。
从《佛山市禅城区旧改用地挂牌出让文件》〔交易编号:佛禅(挂)2007-017〕可知,
“佛 禅(挂)2007—017地块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路北、文华路西、兆祥路南、普君路东(具体位置见示意图),总用地面积262169平方米,出让净用地 面积为242575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金融业用地、办公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住宅70年,商业40年,办公50年。该宗地主要规 划用地强度指标为(按出让净用地面积242575平方米计算):建筑密度≤35%;容积率≤4.0;绿地率≥30%,规划建筑面积约1120300平方 米,其中首层商业32000平方米、二层商业32000平方米,地下车库150000平方米、住宅819880平方米、办公50000平方米,公建配套 36420平方米。其它规划设计条件具体见该宗地的《挂牌文件》中所附的由佛山市规划局禅城分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设计条件审批表》(编号 G070723D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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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划部门按照省、市的总体规划,做出该区域的规划,公示规划并征求居民意见,召开听证会,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报人大通过。
2,职能部门上报每个市每年度的拆迁计划,由省政府的职能部门审批通过。
3,政府公告收地计划并征求居民意见,召开听证会,通过审批程序后,收回国土使用权同时发放补偿款给居民
4,政府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出让国土使用权。
5,按权限进行立项审批。
6,申办规划许可证
7,申办国土使用权批准文件
8,向主管职能部门递交拆迁申请,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9,公示若干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让拆迁区居民自己选择评估机构。按评估规程操作。
10, 作出评估报告
11, 召开拆迁听证会,广泛收集民意
12, 向主管职能部门递交“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办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三方监管证明。
13, 主管职能部门审核后,认为所有程序合法,颁发拆迁许可证。
经是好经,碰巧由歪嘴和尚念,就变了样。有关拆迁的法律、规定,林林总总,可惜的是,能够得到认真贯彻执行落实的,并不多。普君拆迁区,就是这个样子。
一开始,未经居民同意就发收地公告,但是不提收土地补偿,也不告知居民应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司法救济的权利。甚至连收地批准文件都没有公开,人大也没有通过。
收地如此,出让土地又如何?看出让文件就知道,为何只有一家公司应标。98。2万元底价卖一块几十万平方米的土地,居然只有一家公司应标,神奇吗?
拆迁听证会未开,鬼子进村了,罄竹难书,这里不浪费篇幅了,大家都有眼睇。C2000网站出现大量有关普君拆迁问题的帖子。
由于治安太差,所谓“动迁”、“草签协议”,给居民的补偿条款太差,等等。2008年7月中,几百居民到佛山市政府门前请愿。
七月二十八日,召开了不让群众旁听的所谓听证会,会上,听证会代表向建设局提交了一份有167人签名的要求书。但是,听证的意见没有采纳,纯属走过场,听证会会议记录也没有公开让居民知道。
八月初,发出了第一期的拆迁证,为期半年。八月底,发出了第二期的拆迁证,为期九个月。但是,没有公告门牌号码,让人摸不着头脑。
从 此,普君拆迁区天下大乱,请恕笔者无能,笔墨实在难以表述完整,如果上级有关部门调查需要,相信普君拆迁区的居民大把报案回执作为证据。最极端的例子,第 一个是光天化日之下,爬竹梯强拆南头园的防盗网,搞到群情汹涌。第二个是光天化日之下,强拆了一栋宿舍,户主把照片发了上c2000,题目叫“东建打响强拆第一炮” http://www.c2000.cn/dispbbs.asp?boardID ... 944&page=5。第三个是南浦村遭殃,上了报纸。
据知,开始有部分居民自发组织业主委员会,团结互助以图自保。不少群众到各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以及要求解决实际问题。
有部分居民开始考虑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开始倡议合伙请律师。
如果没有记错时间的话,2008年9月底,拆迁区内的集体用地的村民,自发集体到市政府门口静坐请愿,连续三天时间。
有部分居民到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进行行政复议。
有部分居民开始联合起来去各级政府以及职能部门信访,要求解决实际问题,要求回答群众对拆迁问题的质疑。现在c2000上的几篇要求书,就是当时递交到有关部门的要求书,由于维权居民的不懈努力,引起了上级有关部门关注和重视,也由于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狰狞面目终于有所收敛,起码是没有哪幺肆无忌惮。
后 来,又发生了所谓的拆违章建筑事件,其中影响大的有两次,一次是古石龙街有人准备强拆居民的单车房,由于没有合法的手续,没有法院的执行令,在居民的强烈 抵制下,不果。另一次是准备强拆岗梓里的一间民房的所谓违章部分,也是由于手续不齐,在居民的坚决抵制下,没有得逞,当天,一大批群众到市政府信访办公室 要求见市长,反映拆迁问题,没有得到回应。在市政府没有回应的情况下,次日,群众自发组织到省人民政府信访反映情况,得到了中央巡视组和省政府,省人大的 高规格接见。
再后来,还发生了“东建强拆民房引起公愤”事件, http://www.c2000.cn/dispbbs.asp?boardID ... 520&page=3。都是在群众的坚决抵制之下,阴谋没有得逞。
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行政复议结果出来,不出所料,维持职能部门的决定。但是,其出具的证明材料,极具争议性。因此,不服复议结果而诉讼的居民,去禅城区人民法院立了案,这就是十九户居民诉讼拆迁许可证合法性的由来。
再后来,禅城区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发出公告,拆迁区的居民,都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于是,又增加多了一批第三人作为诉讼方。
其间,有传闻称,省政府有工作人员到过佛山市调查,到过拆迁区现场察看。
必须要说明的是,普君拆迁区内,由华侨公司拆迁的被拆迁户,同时也出了很多力,做了大量的维权工作。
普君区内,为广大居民维权事而献计献策者,出钱出力者,做了公益事不张扬者,不知非己,无法详录。惟有循例讲一句: 苍天有眼,有人有好报!
笔者孤陋寡闻,加上拆迁区域庞大,户数众多,上面所述,挂一漏万者,与实际情况有出入者,或是谬误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列位看官指正。得罪之处,请见谅!
近 几天,某些东西不知是不是吃错了什幺东西,或者是受到什幺刺激,突然狂吠。实在不知所谓,不讲法理,信口雌黄,竟叫嚣要政府强拆民居,欲陷政府于不义,狂 妄之极。所谓跳梁小丑,此乃极品,也不想想自己是什幺货色,也不想想政府的工作人员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岂能随便作了某公司的扯线公仔?真是岂有此理!
Re: 从一份公开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鲸吞价值75亿的土地的
对佛山市建设局、佛山市规划局的质疑,请求广东省建设厅进行调查处理,以维护佛山市普君南广大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http://www.c2000.cn/dispbbs.asp?boardID ... 04&page=30
广东省建设厅:
我们是佛山市普君南拆迁区的居民,对于佛山市建设局、佛山市规划局,在办理普君南拆迁许可证审批过程及拆迁过程中的各种反常行为,我们提出如下若干点质疑,请求广东省建设厅为我们主持公道,维护我们广大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谢谢!
一,对佛山市规划局的质疑
对于佛山市规划局没有公示普君南拆迁区的规划,没有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直接发放了《佛规(禅)地证〔2008〕01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我们认为违反了以下四份文件的精神,直接损害了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无法接受。
而且我们相当不解, 为什么都是位于禅城区, 为什么汾江河整治拆迁安置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有进行公示征询意见? 为什么我们普君南区就没有进行公示征询意见?
因此,我们请求广东省建设厅对上述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以下陈述的,是支持我们论点的法律法规依据, 我们请求广东省建设厅明鉴。
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我们认为佛山市规划局违反了第三条“对涉及拆迁的,在规划审批前应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按照《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建住房〔2004〕140号》,我们认为佛山市规划局违反了第二条第四点“旧城成片改造项目的规划方案,必须经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相关利益人有知情权、参与权。”
3,按照“《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2004〕75号”,我们认为佛山市规划局违反了第二条“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对涉及拆迁的,在规划审批前要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按程序和条件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
4,按照《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整顿和规范建筑与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 建法字〔2004〕136号》,我们认为佛山市规划局违反了第二条第六点第二小点“二是认真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各市、县要尽快建立健全涉及城镇房屋 拆迁特别是旧城成片改造项目的规划方案公示、听证及行政审查批准制度。全面落实拆迁办事公开、拆迁资金监管、行政裁决听证、行政申请强制拆迁听证、拆迁计 划管理等各项制度,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二,对佛山市建设局的质疑之一
对于佛山市建设局发放《佛禅房拆字(2008)第10号》拆迁许可证和发放《佛禅房拆字(2008)第11号》 拆迁许可证,发布《佛禅房拆告字(2008)第10号》房屋拆迁公告和发放《佛禅房拆告字(2008)第11号》 房屋拆迁公告,没有使用佛山市建设局公章作为发证核准,只是使用佛山市建设局业务专用章作为发证核准,我们认为是草率和不负责任的行为。
我们是遵纪守法的合法业主, 手 头有人民政府核发的房产证和国土使用证,佛山市建设局凭什么法律依据使用业务章对广大群众的安身立命之所作出处理决定?!我们并没有同佛山市建设局发生业 务关系,是不是?佛山市建设局本身是政府下属的行政机构,属于国家下级在地方政府专门管理建设事项的行政机构,但是在发放拆迁许可证时却使用“业务专用 章”而不使用行政公章,这只能表明市建设局对开发商有业务关系,对被拆迁户没有业务关系及政府行政认可的法律效力。
作为涉及3600多户被拆迁户安居乐业之所的重大决定,仅使用作为普通业务联系、公文收发的业务专用章作为发证核准,不符广大人民群众的常识,我们认为此举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我们认为职能部门必须依法办事,依法定程序审批并出具合法的政府公文和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它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它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许可证件。”的要求,拆迁许可证必须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请问:业务章算得上是行政机关印章吗?业务章应该是行政机关下属的业务部门的印章,是不是?使用业务章作为颁发拆迁许可证的核准印章,是不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对佛山市建设局的质疑之二
对于佛山市建设局没有按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建住房[2003]234号”和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监察厅“《关于防止和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4]54号”文件的要求,在审核和办理普君南房屋拆迁许可证过程中,不依程序要求,直接违反了《关于防止和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4]54号 第六条“六、涉及城镇房屋拆迁估价,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价指导意见》要求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市、县建设或房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 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通过投票或由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选择。各地级以上市应尽快成立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 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估价专家委员会,受理被拆迁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拆迁估价进行估价技术鉴定。”以及直接违反了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建住房[2003]234号第六条“第六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由于佛山市建设局不依照法定程序办事,造成拆迁人剥夺了被拆迁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这是严重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做法。我们无法接受。
我们到现在都不知道到底有没有对我们的房产进行评估?佛山市建设局从来也没有公示该评估单位的名称,评估人员姓名、计算方法、依据等。谁也没见过各人的分户评估报告。
就是在上述暗箱操作方式之下,得出了每平方米4000至4500元的拆迁补偿标准,比相隔一条马路的东华里补偿标准每平方米6000至6500元,相差悬殊。
对我们普君南拆迁区的拆迁补偿方案,甚至比汾江河整治拆迁安置地块的补偿标准每平方米5000至5500元还要低得多,让人不可思议,要知道,我们是市中心,两个地铁口的地段. 而汾江河整治拆迁安置地块是水浸区,汾江河是禅城区的龙须沟。我们补偿标准怎么可能比污水河边的补偿标准低哪么多?请问逻辑何在?而且, 汾江河整治拆迁是明显带公益性的政府行为,而我们普君南拆迁,则是典型的商业开发,更加让人难以接受。
我们所处的区位,按照政府文件的称谓,叫做“祖庙东华里片区改造工程普君南安置小区”,与东华里拆迁区相隔一条兆祥东路,根据《佛山市禅城区旧改用地挂牌文件 交易编号: 佛禅(挂)2007—017》 “竞价须知”第二条:“(二)参与竞买者须书面承诺按政府要求(规划设计、户型、区位等)有偿承担安置祖庙东华里片区改造项目拆迁户,且得房部分主要满足拆迁安置,政府有权优先以住宅5800元/ m2、首层商业25000元/ m2、二层商业8600元/ m2、办公5800元/ m2、地下室3860元/ m2的价格向地块买受人购买(该价格不含装修费)。提供给政府用作安置房的该部分用地容积率不高于3.5。”
由此可知,在此区域所建筑的祖庙东华里回迁房,佛山市政府超大规模采购,采购数量多达1700套,都需要每平方米5800元(含装修费的话,要每平方米6100元)。我们请问:给予我们每平方米4000至4500元的补偿合理不合理?
据 佛山市建设局网站公布的统计数据,2008年上半年,禅城区新建商品房平均成交单价为8987.35元/平方,听证会是7月召开,召开前的上一季度(即 2008年第二季度),禅城区商品房平均成交单价为9297.91元/平方,所以按开发商单方面制定的补偿标准,住户不可能在禅城区买得起同等面积的房, 更不要说我们这种优越的地段了。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拆迁,而且即便如此也应该“拆迁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为基本补偿原则。温家宝总理讲“拆了群众的房子要让群众买得 起房子,能买更好的房子。”这也就是说,若是货币补偿,应该确保被拆迁人能够买得起房子,若是回迁,应保障居民的居住条件,至少不能比现有条件差。此外, 若有条件同时提供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应允许被拆迁人自由选择。
拆迁方单方面定价,实行强买强卖,佛山市建设局听之任之,毫不纠正,内里有没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按 照《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2004〕75号》第三条:“对在拆迁中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擅自降低补 偿安置标准,不及时解决被拆迁人合理要求的拆迁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采取不批准新的拆迁项目、停业整顿、依法吊销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等措施严肃处理;对因 拆迁纠纷导致恶性事件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强烈要求广东省建设厅介入调查处理,以维护广大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四, 对佛山市建设局的质疑之三
普君南片区拆迁听证会没有公开举行,不让广大被拆迁户旁听,我们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四节 “听证”,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第二点:“(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我们无法接受不公开的听证会。
房 屋是我们的安身立命之所,也是我们绝大部份业主毕生的最大财富,“有恒产者有恒心”,党和国家已经三令五申,拆迁中绝对不能损害群众利益,为何佛山市建设 局不召开公开的、合法的听证会?事关三千六百多户人民群众的福祉,佛山市建设局为什么害怕召开公开的听证会?请广东省人民政府就此事进行调查处理,以维护 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
对于佛山市建设局在所谓的拆迁听证会后,没有公开全部听证会记录,我们曾经要求公开,但佛山市建设局置若罔闻,到现在都不公开。我们认为佛山市建设局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行政许可的实施应当公开”。
根据各政府网页都有登载,包括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页也有登载的文章:《行 政许可法疑难问题解答》,第二条:“行政许可法第5条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应当公开。这里的“公开”具体指什么?行政许可实施过程的“公开”,是指行政机 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都要公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开包括:(1)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以 及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机构名称要公开;(2)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的规定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要公开;(3)行政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以及举行听证、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 疫,要公开进行;(4)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要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我们认为佛山市建设局严重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立即纠正,以维护广大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我们请问:佛山市建设局不公开全部听证会记录,有没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五, 对佛山市建设局的质疑之四
佛山市建设局竟然对存在重大问题的文件不作审核,草率发放拆迁许可证,我们无法接受。
例如:佛山市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的文件《关于禅城区普君南旧街区改造地块建设项目核准的意见》(禅发改〔2008〕89号)(注:原文见附件),缺少佛山市禅城区的年度拆迁计划,漏洞太明显,佛山市建设局为什么视而不见?佛山市建设局难道不知道年度拆迁计划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吗?
又例如:佛山市国土资源局禅城分局批准了“《佛禅(挂)2007-017地块成交确认书》(注: 原文见附件)作为旧改用地预批,同意作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没有出具正规公文格式的国土使用批准文件,漏洞太明显,佛山市建设局为什么视而不见?其中有没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以上两个禅城区的职能部门,有这样大的权限审批吗?佛山市建设局有调查核实过吗?佛山市建设局颁发拆迁许可证之前,有没有认真审核各种报批文件?佛山市建设局作为职能部门,如此审核和颁发拆迁许可证,是不是过于儿戏?
六, 佛山市建设局的质疑之五
佛山市建设局把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推给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局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第十六条:“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它条件。”的精神。
根据《建设部关于清理城市房屋拆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法[2004]154号》第四条:“—些 地方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证权力授予了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了《条例》关于拆迁许可证的发放主体、责任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 部门的规定。”,佛山市普君南拆迁区的拆迁许可证只能由佛山市建设局颁发,以及由于拆迁许可证而引起的后续事务的处理,佛山市建设局也是责无旁贷。为何佛 山市建设局袖手旁观,什么事情都推到禅城区建设局处理?
根据各政府网页都有登载,包括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页也有登载的文章:《行 政许可法疑难问题解答》,第二条“行政许可的设定”,第十九点:“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某一事项由×部门审批”。该部门可否将行政许可事项部分委托 其下级行政机关实施,即由下级行政机关初审、再由该部门终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了一道行政许可,部门将初审权委托给下级行政机关,同时保留最终决定权, 实际上是增加了一道行政许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见,禅城区建设局没有权限用佛山市建设局业务专用章来颁发佛山市普君南拆迁区的拆迁许可证,也 没有权限处理普君南拆迁区的事务。佛山市建设局和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局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立即纠正,以维护广大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关于这一点,我们强烈要求广东省建设厅为我们主持公道。
七,对佛山市建设局的质疑之六
本年十一月十三日, 我们在送到中央巡视组、广东省信访办、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建设厅的《要求对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一文中, 就有“要求调查13亿安置资金是否挪用”一章, 此要求书经广东省各职能部门转到佛山所属各对口部门后,佛山市建设局到现在都未有回答,理由是有人正在进行行政复议,我们对此回答十分不满。我们认为佛山市建设局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剥夺了广大被拆迁户的知情权。
本年十二月九日, 我 们到佛山市建设局信访,当天是局长接待日,林局长、叶局长和一众建设局工作人员接访,我们当场向佛山市建设局提出要求:“对于普君南片区的拆迁补偿资金, 佛山市建设局、银行、开发商三方,有没有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有没有做到专款专用、专人监管?”当时,佛山市建设局的工作人员徐先生做了笔录,林局长答应我 们于十二月十六日前回复。
本年十二月十六日, 我们到佛山市建设局信访,要求佛山市建设局就十二月九日的问题进行回复,我们同时向佛山市建设局提交了一份题目为《请佛山市建设局回答有关普君南拆迁安置资金使用监管的问题》的书面要求(原文见附件),佛山市建设局的工作人员向我们说林局长出去办公事,接待我们的会议由佛山市纪检部门驻佛山市建设局的张主任主持,参加会议的还有禅城区纪委书记,后来加入会议的,还有佛山市建设局的李局长,佛山市建设局纪委书记高书记,以及佛山市建设局的若干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
但是,在会议上, 佛山市建设局众多工作人员同样不回答有关普君南拆迁安置资金使用监管的问题,让人不可思议。
按照常理,佛山市建设局众多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肯定是最丰富的,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肯定是最广泛的,而且肯定是理解得最深层次的,拆迁安置资金使用监管的问题又是他们的职责范围之事,应该不存在疑难问题,他们需要考虑这样长时间吗?
我们不明白,有关拆迁安置资金的使用监管,是佛山市建设局的职责所在,责无旁贷,为什么这样长的时间都回答不出?为什么要推说等待行政复议的结果?这跟行政复议有什么关系?我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第十条:(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以及“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要求佛山市建设局公开拆迁安置资金的使用监管情况。
如果佛山市建设局认为我们这些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文规定的,不属于公开范围,请佛山市建设局向我们明确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哪一条不向我们公开这些信息。佛山市建设局无理由扯到行政复议方面,
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这些信息是佛山市建设局的职责所在,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开期限要求,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求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必须予以公开。 从 本年八月八日佛山市建设局发出拆迁许可证之日开始计算,毫无疑问,早就超过主动公开期限。不公开的话,我们认为是失职失责。现在,广大被拆迁户长时间要求 公开,而且是多次要求公开,佛山市建设局都不公开,说明了什么问题呢?对于眼前的事实,我们普通老百姓实在难以理解,我们没有想到会发生这样奇怪的事情。
本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我 们再次到佛山市建设局信访,佛山市建设局叶局长等工作人员接待了我们,对于我们以前所提的问题,还是没有回复。不过,这一次他们比较认真负责,通知了禅城 区建设局,禅城区建设局的一个局长和二个工作人员带来了有关拆迁资金的材料,叶局长亲自看过文件,发现若干个账号内拆迁补偿资金相加的总和,大约只有十 亿,与听证会上所宣称的已经足额到位的十三亿拆迁补偿资金相比,相差不少。这样,我们老百姓又不明白了,这些数据怎么可以变来变去?这现象又说明了什么? 法律法规都明文规定要“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专人监管“,怎幺佛山市的具体操作可以是若干个账号?(注: 有关听证会上所宣称的已经足额到位的十三亿拆迁补偿资金的书面材料, 以及开发商起草的《祖庙东华里片区改造工程普君南安置小区房屋拆迁计划》,见附件)
当日信访期间,市建设局中途通知开发商主管陈志涛到会解答资金问题,陈表示13亿资金在听证会上被误解了,13亿资金的落实只是传媒说的,不是东建集团公司保证有13亿资金,东建是根据……方式计算资金组合,现场佛山市建设局李科长和禅城区建设局局长还当场解释计算方式的内容,(有录音)。
那么,在听证会上,东建集团吕文信誓旦旦保证有13亿资金,但是12月23日得出只有10亿左右,而且这10亿是在12月23日由佛山市建设局叶局长亲口说出,哪么我们不禁到问,佛山市建设局当时发出拆迁许可证的依据是什么?拆迁许可证发出之后四个月,才不得不承认资金短缺,哪么,我们要质疑,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有审核、有监管吗?
佛 山市建设局在城市拆迁工作中既是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又是执行中央政府规定的“公开、公正、公平”的中间人,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应按国家的法律法规监管拆 迁人的资金真实情况,向广大被拆迁人公示开发商的资金是否合法和到位,并全程监管资金的使用,以保证被拆迁人的补偿得到及时的兌现,但在普君南拆迁区内,开发商已经拆迁了四个月,由于被拆迁人和拆迁人签定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后,出现拆迁人资金不到位,被拆迁人补偿款收不到,问题出现后,佛山市建设局还被蒙在鼓里,糊涂到不知情,还推说拆迁人没有上报,如此监管,如何向广大老百姓交代?(有录音为証)。
同时,佛山市建设局在发放拆迁许可证后,一切事务交由禅城区建設局处理,在行政过程中,佛 山市建设局并没有向被拆迁人公示相关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佛山市建设局是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对拆迁中出现的纠纷却交给禅城区建 设局处理,并且用业务专用章来签署各种公文,不论裁决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的内容都偏向开发商,难道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可以不顾?被拆迁人申辩全部被判无理, 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还有法律保障吗?这些实际发生的事实反映出佛山市建设局和禅城区建設局是否有滥用职权,欺压百姓,官商勾结,暗箱操作的嫌疑?佛山市建 设局在监管拆迁工作中官僚作风严重,对老百姓漠不关心,对拆迁人拆迁过程不作监管,出现治安混乱,野蛮施工,恐吓被拆迁户,造成社会上人心惶惶,对开发商 怒气冲天。
佛山市建设局对被拆迁户不断上/访不重视,不处理,不解决实际问题。12月16日,佛山市建设局李副局长还说:“请你们不要再追问拆迁许可证合法不合法,你们只需要解决实际问题就可以了。”我们请问:这句话是什么意思?有法不依,哪么谁能相信建设局能够秉公办事?
群众集体上/访,佛山市建设局推卸责任,把广东省建设厅交办的事情推给禅城区建设局,禅城区建设局作出“有人正在进行行政复议,现在不回复”的结论,这样处理群众上/么访事情,叫老百姓怎样接受?按照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一点:“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正确处理城市建设发展与保护群众具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克服重建设进度,轻拆迁管理的做法,把做好拆迁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加强管理,依法行政,做到群众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拆迁工作能够有序进行;既保证发展的需要,又能够防止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佛山市建设局有尽职尽责吗?
我们广大被拆迁户希望佛山市建设局和相关政府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和国办发(200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精神,并请求广东省人民政府给予广大被拆迁户支持,打击腐败不作为的官僚作风,让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我们请求广东省建设厅就此事进行调查处理,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东省建设厅
附件:
1, 《佛禅房拆字(2008)第10号》拆迁许可证
2, 《佛禅房拆字(2008)第11号》 拆迁许可证
3, 《佛禅房拆告字(2008)第10号》房屋拆迁公告
4, 《佛禅房拆告字(2008)第11号》 房屋拆迁公告
5, 《关于禅城区普君南旧街区改造地块建设项目核准的意见》(禅发改〔2008〕89号)
6, 《佛禅(挂)2007-017地块成交确认书》批准文件
7, 祖庙东华里片区改造工程普君南安置小区房屋拆迁计划
8,《佛山日报》“普君南片区13亿拆迁资金到位”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
10,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建住房〔2004〕140号
11,《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2004〕75号
12, 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整顿和规范建筑与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建法字〔2004〕136号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4, 行政许可法疑难问题解答
15,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建住房[2003]234号
16, 关于防止和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4]54号
17, 佛山市禅城区旧改用地挂 牌出让文件 交易编号: 佛禅(挂)2007—017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9, 请佛山市建设局回答有关普君南拆迁安置资金使用监管的问题
信访人签名:
http://www.c2000.cn/dispbbs.asp?boardID ... 04&page=30
广东省建设厅:
我们是佛山市普君南拆迁区的居民,对于佛山市建设局、佛山市规划局,在办理普君南拆迁许可证审批过程及拆迁过程中的各种反常行为,我们提出如下若干点质疑,请求广东省建设厅为我们主持公道,维护我们广大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谢谢!
一,对佛山市规划局的质疑
对于佛山市规划局没有公示普君南拆迁区的规划,没有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直接发放了《佛规(禅)地证〔2008〕01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我们认为违反了以下四份文件的精神,直接损害了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无法接受。
而且我们相当不解, 为什么都是位于禅城区, 为什么汾江河整治拆迁安置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有进行公示征询意见? 为什么我们普君南区就没有进行公示征询意见?
因此,我们请求广东省建设厅对上述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以下陈述的,是支持我们论点的法律法规依据, 我们请求广东省建设厅明鉴。
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我们认为佛山市规划局违反了第三条“对涉及拆迁的,在规划审批前应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按照《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建住房〔2004〕140号》,我们认为佛山市规划局违反了第二条第四点“旧城成片改造项目的规划方案,必须经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相关利益人有知情权、参与权。”
3,按照“《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2004〕75号”,我们认为佛山市规划局违反了第二条“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对涉及拆迁的,在规划审批前要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按程序和条件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
4,按照《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整顿和规范建筑与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 建法字〔2004〕136号》,我们认为佛山市规划局违反了第二条第六点第二小点“二是认真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各市、县要尽快建立健全涉及城镇房屋 拆迁特别是旧城成片改造项目的规划方案公示、听证及行政审查批准制度。全面落实拆迁办事公开、拆迁资金监管、行政裁决听证、行政申请强制拆迁听证、拆迁计 划管理等各项制度,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二,对佛山市建设局的质疑之一
对于佛山市建设局发放《佛禅房拆字(2008)第10号》拆迁许可证和发放《佛禅房拆字(2008)第11号》 拆迁许可证,发布《佛禅房拆告字(2008)第10号》房屋拆迁公告和发放《佛禅房拆告字(2008)第11号》 房屋拆迁公告,没有使用佛山市建设局公章作为发证核准,只是使用佛山市建设局业务专用章作为发证核准,我们认为是草率和不负责任的行为。
我们是遵纪守法的合法业主, 手 头有人民政府核发的房产证和国土使用证,佛山市建设局凭什么法律依据使用业务章对广大群众的安身立命之所作出处理决定?!我们并没有同佛山市建设局发生业 务关系,是不是?佛山市建设局本身是政府下属的行政机构,属于国家下级在地方政府专门管理建设事项的行政机构,但是在发放拆迁许可证时却使用“业务专用 章”而不使用行政公章,这只能表明市建设局对开发商有业务关系,对被拆迁户没有业务关系及政府行政认可的法律效力。
作为涉及3600多户被拆迁户安居乐业之所的重大决定,仅使用作为普通业务联系、公文收发的业务专用章作为发证核准,不符广大人民群众的常识,我们认为此举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我们认为职能部门必须依法办事,依法定程序审批并出具合法的政府公文和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它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它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许可证件。”的要求,拆迁许可证必须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请问:业务章算得上是行政机关印章吗?业务章应该是行政机关下属的业务部门的印章,是不是?使用业务章作为颁发拆迁许可证的核准印章,是不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对佛山市建设局的质疑之二
对于佛山市建设局没有按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建住房[2003]234号”和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监察厅“《关于防止和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4]54号”文件的要求,在审核和办理普君南房屋拆迁许可证过程中,不依程序要求,直接违反了《关于防止和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4]54号 第六条“六、涉及城镇房屋拆迁估价,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价指导意见》要求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市、县建设或房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 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通过投票或由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选择。各地级以上市应尽快成立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 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估价专家委员会,受理被拆迁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拆迁估价进行估价技术鉴定。”以及直接违反了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建住房[2003]234号第六条“第六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由于佛山市建设局不依照法定程序办事,造成拆迁人剥夺了被拆迁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这是严重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做法。我们无法接受。
我们到现在都不知道到底有没有对我们的房产进行评估?佛山市建设局从来也没有公示该评估单位的名称,评估人员姓名、计算方法、依据等。谁也没见过各人的分户评估报告。
就是在上述暗箱操作方式之下,得出了每平方米4000至4500元的拆迁补偿标准,比相隔一条马路的东华里补偿标准每平方米6000至6500元,相差悬殊。
对我们普君南拆迁区的拆迁补偿方案,甚至比汾江河整治拆迁安置地块的补偿标准每平方米5000至5500元还要低得多,让人不可思议,要知道,我们是市中心,两个地铁口的地段. 而汾江河整治拆迁安置地块是水浸区,汾江河是禅城区的龙须沟。我们补偿标准怎么可能比污水河边的补偿标准低哪么多?请问逻辑何在?而且, 汾江河整治拆迁是明显带公益性的政府行为,而我们普君南拆迁,则是典型的商业开发,更加让人难以接受。
我们所处的区位,按照政府文件的称谓,叫做“祖庙东华里片区改造工程普君南安置小区”,与东华里拆迁区相隔一条兆祥东路,根据《佛山市禅城区旧改用地挂牌文件 交易编号: 佛禅(挂)2007—017》 “竞价须知”第二条:“(二)参与竞买者须书面承诺按政府要求(规划设计、户型、区位等)有偿承担安置祖庙东华里片区改造项目拆迁户,且得房部分主要满足拆迁安置,政府有权优先以住宅5800元/ m2、首层商业25000元/ m2、二层商业8600元/ m2、办公5800元/ m2、地下室3860元/ m2的价格向地块买受人购买(该价格不含装修费)。提供给政府用作安置房的该部分用地容积率不高于3.5。”
由此可知,在此区域所建筑的祖庙东华里回迁房,佛山市政府超大规模采购,采购数量多达1700套,都需要每平方米5800元(含装修费的话,要每平方米6100元)。我们请问:给予我们每平方米4000至4500元的补偿合理不合理?
据 佛山市建设局网站公布的统计数据,2008年上半年,禅城区新建商品房平均成交单价为8987.35元/平方,听证会是7月召开,召开前的上一季度(即 2008年第二季度),禅城区商品房平均成交单价为9297.91元/平方,所以按开发商单方面制定的补偿标准,住户不可能在禅城区买得起同等面积的房, 更不要说我们这种优越的地段了。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拆迁,而且即便如此也应该“拆迁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为基本补偿原则。温家宝总理讲“拆了群众的房子要让群众买得 起房子,能买更好的房子。”这也就是说,若是货币补偿,应该确保被拆迁人能够买得起房子,若是回迁,应保障居民的居住条件,至少不能比现有条件差。此外, 若有条件同时提供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应允许被拆迁人自由选择。
拆迁方单方面定价,实行强买强卖,佛山市建设局听之任之,毫不纠正,内里有没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按 照《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2004〕75号》第三条:“对在拆迁中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擅自降低补 偿安置标准,不及时解决被拆迁人合理要求的拆迁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采取不批准新的拆迁项目、停业整顿、依法吊销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等措施严肃处理;对因 拆迁纠纷导致恶性事件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强烈要求广东省建设厅介入调查处理,以维护广大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四, 对佛山市建设局的质疑之三
普君南片区拆迁听证会没有公开举行,不让广大被拆迁户旁听,我们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四节 “听证”,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第二点:“(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我们无法接受不公开的听证会。
房 屋是我们的安身立命之所,也是我们绝大部份业主毕生的最大财富,“有恒产者有恒心”,党和国家已经三令五申,拆迁中绝对不能损害群众利益,为何佛山市建设 局不召开公开的、合法的听证会?事关三千六百多户人民群众的福祉,佛山市建设局为什么害怕召开公开的听证会?请广东省人民政府就此事进行调查处理,以维护 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
对于佛山市建设局在所谓的拆迁听证会后,没有公开全部听证会记录,我们曾经要求公开,但佛山市建设局置若罔闻,到现在都不公开。我们认为佛山市建设局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行政许可的实施应当公开”。
根据各政府网页都有登载,包括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页也有登载的文章:《行 政许可法疑难问题解答》,第二条:“行政许可法第5条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应当公开。这里的“公开”具体指什么?行政许可实施过程的“公开”,是指行政机 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都要公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开包括:(1)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以 及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机构名称要公开;(2)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的规定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要公开;(3)行政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以及举行听证、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 疫,要公开进行;(4)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要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我们认为佛山市建设局严重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立即纠正,以维护广大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我们请问:佛山市建设局不公开全部听证会记录,有没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五, 对佛山市建设局的质疑之四
佛山市建设局竟然对存在重大问题的文件不作审核,草率发放拆迁许可证,我们无法接受。
例如:佛山市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的文件《关于禅城区普君南旧街区改造地块建设项目核准的意见》(禅发改〔2008〕89号)(注:原文见附件),缺少佛山市禅城区的年度拆迁计划,漏洞太明显,佛山市建设局为什么视而不见?佛山市建设局难道不知道年度拆迁计划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吗?
又例如:佛山市国土资源局禅城分局批准了“《佛禅(挂)2007-017地块成交确认书》(注: 原文见附件)作为旧改用地预批,同意作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没有出具正规公文格式的国土使用批准文件,漏洞太明显,佛山市建设局为什么视而不见?其中有没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以上两个禅城区的职能部门,有这样大的权限审批吗?佛山市建设局有调查核实过吗?佛山市建设局颁发拆迁许可证之前,有没有认真审核各种报批文件?佛山市建设局作为职能部门,如此审核和颁发拆迁许可证,是不是过于儿戏?
六, 佛山市建设局的质疑之五
佛山市建设局把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推给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局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第十六条:“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它条件。”的精神。
根据《建设部关于清理城市房屋拆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法[2004]154号》第四条:“—些 地方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证权力授予了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了《条例》关于拆迁许可证的发放主体、责任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 部门的规定。”,佛山市普君南拆迁区的拆迁许可证只能由佛山市建设局颁发,以及由于拆迁许可证而引起的后续事务的处理,佛山市建设局也是责无旁贷。为何佛 山市建设局袖手旁观,什么事情都推到禅城区建设局处理?
根据各政府网页都有登载,包括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页也有登载的文章:《行 政许可法疑难问题解答》,第二条“行政许可的设定”,第十九点:“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某一事项由×部门审批”。该部门可否将行政许可事项部分委托 其下级行政机关实施,即由下级行政机关初审、再由该部门终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了一道行政许可,部门将初审权委托给下级行政机关,同时保留最终决定权, 实际上是增加了一道行政许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见,禅城区建设局没有权限用佛山市建设局业务专用章来颁发佛山市普君南拆迁区的拆迁许可证,也 没有权限处理普君南拆迁区的事务。佛山市建设局和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局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立即纠正,以维护广大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关于这一点,我们强烈要求广东省建设厅为我们主持公道。
七,对佛山市建设局的质疑之六
本年十一月十三日, 我们在送到中央巡视组、广东省信访办、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建设厅的《要求对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一文中, 就有“要求调查13亿安置资金是否挪用”一章, 此要求书经广东省各职能部门转到佛山所属各对口部门后,佛山市建设局到现在都未有回答,理由是有人正在进行行政复议,我们对此回答十分不满。我们认为佛山市建设局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剥夺了广大被拆迁户的知情权。
本年十二月九日, 我 们到佛山市建设局信访,当天是局长接待日,林局长、叶局长和一众建设局工作人员接访,我们当场向佛山市建设局提出要求:“对于普君南片区的拆迁补偿资金, 佛山市建设局、银行、开发商三方,有没有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有没有做到专款专用、专人监管?”当时,佛山市建设局的工作人员徐先生做了笔录,林局长答应我 们于十二月十六日前回复。
本年十二月十六日, 我们到佛山市建设局信访,要求佛山市建设局就十二月九日的问题进行回复,我们同时向佛山市建设局提交了一份题目为《请佛山市建设局回答有关普君南拆迁安置资金使用监管的问题》的书面要求(原文见附件),佛山市建设局的工作人员向我们说林局长出去办公事,接待我们的会议由佛山市纪检部门驻佛山市建设局的张主任主持,参加会议的还有禅城区纪委书记,后来加入会议的,还有佛山市建设局的李局长,佛山市建设局纪委书记高书记,以及佛山市建设局的若干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
但是,在会议上, 佛山市建设局众多工作人员同样不回答有关普君南拆迁安置资金使用监管的问题,让人不可思议。
按照常理,佛山市建设局众多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肯定是最丰富的,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肯定是最广泛的,而且肯定是理解得最深层次的,拆迁安置资金使用监管的问题又是他们的职责范围之事,应该不存在疑难问题,他们需要考虑这样长时间吗?
我们不明白,有关拆迁安置资金的使用监管,是佛山市建设局的职责所在,责无旁贷,为什么这样长的时间都回答不出?为什么要推说等待行政复议的结果?这跟行政复议有什么关系?我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第十条:(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以及“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要求佛山市建设局公开拆迁安置资金的使用监管情况。
如果佛山市建设局认为我们这些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文规定的,不属于公开范围,请佛山市建设局向我们明确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哪一条不向我们公开这些信息。佛山市建设局无理由扯到行政复议方面,
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这些信息是佛山市建设局的职责所在,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开期限要求,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求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必须予以公开。 从 本年八月八日佛山市建设局发出拆迁许可证之日开始计算,毫无疑问,早就超过主动公开期限。不公开的话,我们认为是失职失责。现在,广大被拆迁户长时间要求 公开,而且是多次要求公开,佛山市建设局都不公开,说明了什么问题呢?对于眼前的事实,我们普通老百姓实在难以理解,我们没有想到会发生这样奇怪的事情。
本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我 们再次到佛山市建设局信访,佛山市建设局叶局长等工作人员接待了我们,对于我们以前所提的问题,还是没有回复。不过,这一次他们比较认真负责,通知了禅城 区建设局,禅城区建设局的一个局长和二个工作人员带来了有关拆迁资金的材料,叶局长亲自看过文件,发现若干个账号内拆迁补偿资金相加的总和,大约只有十 亿,与听证会上所宣称的已经足额到位的十三亿拆迁补偿资金相比,相差不少。这样,我们老百姓又不明白了,这些数据怎么可以变来变去?这现象又说明了什么? 法律法规都明文规定要“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专人监管“,怎幺佛山市的具体操作可以是若干个账号?(注: 有关听证会上所宣称的已经足额到位的十三亿拆迁补偿资金的书面材料, 以及开发商起草的《祖庙东华里片区改造工程普君南安置小区房屋拆迁计划》,见附件)
当日信访期间,市建设局中途通知开发商主管陈志涛到会解答资金问题,陈表示13亿资金在听证会上被误解了,13亿资金的落实只是传媒说的,不是东建集团公司保证有13亿资金,东建是根据……方式计算资金组合,现场佛山市建设局李科长和禅城区建设局局长还当场解释计算方式的内容,(有录音)。
那么,在听证会上,东建集团吕文信誓旦旦保证有13亿资金,但是12月23日得出只有10亿左右,而且这10亿是在12月23日由佛山市建设局叶局长亲口说出,哪么我们不禁到问,佛山市建设局当时发出拆迁许可证的依据是什么?拆迁许可证发出之后四个月,才不得不承认资金短缺,哪么,我们要质疑,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有审核、有监管吗?
佛 山市建设局在城市拆迁工作中既是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又是执行中央政府规定的“公开、公正、公平”的中间人,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应按国家的法律法规监管拆 迁人的资金真实情况,向广大被拆迁人公示开发商的资金是否合法和到位,并全程监管资金的使用,以保证被拆迁人的补偿得到及时的兌现,但在普君南拆迁区内,开发商已经拆迁了四个月,由于被拆迁人和拆迁人签定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后,出现拆迁人资金不到位,被拆迁人补偿款收不到,问题出现后,佛山市建设局还被蒙在鼓里,糊涂到不知情,还推说拆迁人没有上报,如此监管,如何向广大老百姓交代?(有录音为証)。
同时,佛山市建设局在发放拆迁许可证后,一切事务交由禅城区建設局处理,在行政过程中,佛 山市建设局并没有向被拆迁人公示相关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佛山市建设局是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对拆迁中出现的纠纷却交给禅城区建 设局处理,并且用业务专用章来签署各种公文,不论裁决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的内容都偏向开发商,难道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可以不顾?被拆迁人申辩全部被判无理, 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还有法律保障吗?这些实际发生的事实反映出佛山市建设局和禅城区建設局是否有滥用职权,欺压百姓,官商勾结,暗箱操作的嫌疑?佛山市建 设局在监管拆迁工作中官僚作风严重,对老百姓漠不关心,对拆迁人拆迁过程不作监管,出现治安混乱,野蛮施工,恐吓被拆迁户,造成社会上人心惶惶,对开发商 怒气冲天。
佛山市建设局对被拆迁户不断上/访不重视,不处理,不解决实际问题。12月16日,佛山市建设局李副局长还说:“请你们不要再追问拆迁许可证合法不合法,你们只需要解决实际问题就可以了。”我们请问:这句话是什么意思?有法不依,哪么谁能相信建设局能够秉公办事?
群众集体上/访,佛山市建设局推卸责任,把广东省建设厅交办的事情推给禅城区建设局,禅城区建设局作出“有人正在进行行政复议,现在不回复”的结论,这样处理群众上/么访事情,叫老百姓怎样接受?按照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一点:“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正确处理城市建设发展与保护群众具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克服重建设进度,轻拆迁管理的做法,把做好拆迁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加强管理,依法行政,做到群众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拆迁工作能够有序进行;既保证发展的需要,又能够防止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佛山市建设局有尽职尽责吗?
我们广大被拆迁户希望佛山市建设局和相关政府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和国办发(200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精神,并请求广东省人民政府给予广大被拆迁户支持,打击腐败不作为的官僚作风,让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我们请求广东省建设厅就此事进行调查处理,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东省建设厅
附件:
1, 《佛禅房拆字(2008)第10号》拆迁许可证
2, 《佛禅房拆字(2008)第11号》 拆迁许可证
3, 《佛禅房拆告字(2008)第10号》房屋拆迁公告
4, 《佛禅房拆告字(2008)第11号》 房屋拆迁公告
5, 《关于禅城区普君南旧街区改造地块建设项目核准的意见》(禅发改〔2008〕89号)
6, 《佛禅(挂)2007-017地块成交确认书》批准文件
7, 祖庙东华里片区改造工程普君南安置小区房屋拆迁计划
8,《佛山日报》“普君南片区13亿拆迁资金到位”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
10,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建住房〔2004〕140号
11,《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2004〕75号
12, 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整顿和规范建筑与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建法字〔2004〕136号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4, 行政许可法疑难问题解答
15,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建住房[2003]234号
16, 关于防止和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4]54号
17, 佛山市禅城区旧改用地挂 牌出让文件 交易编号: 佛禅(挂)2007—017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9, 请佛山市建设局回答有关普君南拆迁安置资金使用监管的问题
信访人签名:
Re: 从一份公开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鲸吞价值75亿的土地的
履行监督职责申请
一要求确认是否属于三方监督的拆迁资金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我们是普君南被拆迁户,因质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市建设局)与开发商东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建公司)共同隐瞒三方监管拆迁资金的事实,2010年4月1日我们向市建设局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是要求公开普君南片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的帐号,户名:佛山市石湾东建房屋开发公司帐号8880300455的专用监管帐号的总资金额(请列明存入的日期)。市建设局已明确答复,并提供了23个不同帐号的银行存款证明(见附件),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24)46号(六)“所有拆迁,无论是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不相符。因此我们认为市建设局公开东建公司提供的多家银行的帐号形同虚设,甚至是做假。所以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必要介入调查此事,确认23个不同帐号的银行存款证明(见附件)是否属于普君南拆迁片区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三方监管的佛山市石湾东建房屋开发公司的帐号8880300455的存款。望尽快书面回复,多谢。
此致
申请人
2011年 6月21日
对此提起诉讼。
行政起讼状
原告:*** 性别:男 身份证:4406********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电话:13********
被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人代表: 房庆方 职务:厅长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 电话:020-83133500
诉讼请求:
对原告2011年6月21日向被告递交的履行职责申请,依法作出书回复。
事实与理由:
政府行政机关对于群众来信实名举报,必须在法定时间内作出答复,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原告是佛山市禅城区普君南被拆迁户,通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市建设局)信息获取到佛山市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书中悉明;一.丙方在乙方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监管帐户,用于存入和发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普君南片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监管帐户的帐号,户名:佛山市石湾东建房屋发开公司,帐号:8880300455,亦即是普君南拆迁的开发商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建公司)应当将足额的资金必须通过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局(下称区建设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确认,然后存入指定银行户名:佛山市石湾东建房屋发开公司,帐号:8880300455,但至今该帐户的资金额从未公示,可以说形同虚设,又据市建设局提供两份普君南片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表,该表有23个多家不同银行的活期存款账号,但市建设局没有说明这23个活期存款帐户是普君南片区拆迁补偿安置三方监管资金的专用监管帐户与帐号,也就是说市建设局提供普君南片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三方监管专用款帐号有二个版本,一个是经三方协议确认的银行户名:佛山市石湾东建房屋发开公司,但没有资金的帐号:8880300455,另一个则是没有专用款帐号的三方监管协议确认的银行户名与帐号,但有多家不同银行出具的活期存款,使人无法便认依法律规定属于三方监管的专用帐户与帐号的资金,是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4)46号(六)“所有拆迁,无论是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的规定。因此原告就该事实以实名向其上级的被告举报,并要求被告彻查此事,给予书面回复,被告不但不依法纠正此事,反而任由被告下级胡作非为,还不予原告的答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故原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特向越秀区人民法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原告的履行职责的要求依法作出书面的回复。
此致
具状人:***
2011年12月20日
一要求确认是否属于三方监督的拆迁资金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我们是普君南被拆迁户,因质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市建设局)与开发商东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建公司)共同隐瞒三方监管拆迁资金的事实,2010年4月1日我们向市建设局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是要求公开普君南片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的帐号,户名:佛山市石湾东建房屋开发公司帐号8880300455的专用监管帐号的总资金额(请列明存入的日期)。市建设局已明确答复,并提供了23个不同帐号的银行存款证明(见附件),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24)46号(六)“所有拆迁,无论是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不相符。因此我们认为市建设局公开东建公司提供的多家银行的帐号形同虚设,甚至是做假。所以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必要介入调查此事,确认23个不同帐号的银行存款证明(见附件)是否属于普君南拆迁片区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三方监管的佛山市石湾东建房屋开发公司的帐号8880300455的存款。望尽快书面回复,多谢。
此致
申请人
2011年 6月21日
对此提起诉讼。
行政起讼状
原告:*** 性别:男 身份证:4406********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电话:13********
被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人代表: 房庆方 职务:厅长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 电话:020-83133500
诉讼请求:
对原告2011年6月21日向被告递交的履行职责申请,依法作出书回复。
事实与理由:
政府行政机关对于群众来信实名举报,必须在法定时间内作出答复,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原告是佛山市禅城区普君南被拆迁户,通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市建设局)信息获取到佛山市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书中悉明;一.丙方在乙方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监管帐户,用于存入和发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普君南片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监管帐户的帐号,户名:佛山市石湾东建房屋发开公司,帐号:8880300455,亦即是普君南拆迁的开发商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建公司)应当将足额的资金必须通过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局(下称区建设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确认,然后存入指定银行户名:佛山市石湾东建房屋发开公司,帐号:8880300455,但至今该帐户的资金额从未公示,可以说形同虚设,又据市建设局提供两份普君南片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表,该表有23个多家不同银行的活期存款账号,但市建设局没有说明这23个活期存款帐户是普君南片区拆迁补偿安置三方监管资金的专用监管帐户与帐号,也就是说市建设局提供普君南片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三方监管专用款帐号有二个版本,一个是经三方协议确认的银行户名:佛山市石湾东建房屋发开公司,但没有资金的帐号:8880300455,另一个则是没有专用款帐号的三方监管协议确认的银行户名与帐号,但有多家不同银行出具的活期存款,使人无法便认依法律规定属于三方监管的专用帐户与帐号的资金,是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4)46号(六)“所有拆迁,无论是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的规定。因此原告就该事实以实名向其上级的被告举报,并要求被告彻查此事,给予书面回复,被告不但不依法纠正此事,反而任由被告下级胡作非为,还不予原告的答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故原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特向越秀区人民法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原告的履行职责的要求依法作出书面的回复。
此致
具状人:***
2011年12月20日
Re: 从一份公开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鲸吞价值75亿的土地的
请佛山市建设局回答有关普君南拆迁安置资金使用监管的问题
http://www.c2000.cn/dispbbs.asp?boardID ... 04&page=30
佛山市建设局:
我们是普君南拆迁区的被拆迁户,现在向佛山市建设局查询有关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情况,请佛山市建设局回答,我们的查询项目和我们的法理依据如下,如有不当,请指正。如果我们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请按规章制度办理书面回复,谢谢!
1,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5号) 第二十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对于听证会上东建集团有限公司宣称已经到位的十三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佛山市建设局有没有核实?有没有监督?如何监管?
2,按照“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 建住房[2001]161号”第四条:“《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并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各地要根据《条例》的精神,会 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审核和监管制度。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要认真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否到位;发放许可证后,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 ,既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被挪作他用,又要方便被拆迁人使用。同时,要防止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利用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权力进行非法牟利。”
对于听证会上东建集团有限公司宣称已经到位的十三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佛山市建设局有没有核实?有没有监督?如何监管?
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4]46号”第六条:“所有拆迁,无论是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位,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
对于听证会上东建集团有限公司宣称已经到位的十三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佛山市建设局有没有核实?有没有监督?如何监管?有没有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拆迁补偿资金有没有做到“必须按时到位”?
4,按照“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6〕154号”第二条:“拆迁人应当设立专门的银行帐户,用于存入和发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该银行专户应在申请拆迁许可证时一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银行三方订立协议,明确使用办法和各自的职责,确保专款用于拆迁补偿。”
对于听证会上东建集团有限公司宣称已经到位的十三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佛山市建设局有没有按照上述要求,审核拆迁人有没有设立专门的银行帐户,用于存入和发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请问:佛山市建设局有没有和拆迁人以及银行三方订立协议,明确使用办法和各自的职责,确保专款用于拆迁补偿?
5,按照“关于防止和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4]54号”第二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对于听证会上东建集团有限公司宣称已经到位的十三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佛山市建设局有没有核实?有没有监督?如何监管?
6, 按照“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整顿和规范建筑与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建法字〔2004〕136号”第六条第三点:“认真贯彻落实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防止和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54号)精神,切实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由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额,不得低于本地区上年度同类商品房平均价格的80%,并设立专门帐户,确保专款专用。”
对于听证会上东建集团有限公司宣称已经到位的十三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佛山市建设局有没有核实?有没有监督?如何监管?有没有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如何确保专款专用?
7,据报纸报道,佛山市一直以来有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进行监管,以下是其中一份报道。所以,按照我们普通市民的理解,这一次普君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和监督,不应当出现失控状态。
专户专账专人管理资金
http://www.ccgh.gov.cn/sg/News.asp?id=214
禅城检查祖庙东华里改造工程的资金管理和使用
近期,禅城区纪委 (监察局)会同区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联合组成检查组,对祖庙东华里片区改造工程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组一行通过察看改造现场、听取汇报和查阅相关资料,对改造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严谨细致的检查。
记者了解到,祖庙东华里片区改造项目涉及资金总量高达75亿,为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良性循环和透明运作,禅城区专门成立了祖庙东华里片区改造工程资金保障工作组,专项负责祖庙东华里片区改造工程项目的资金筹集、管理、监督工作,有效确保了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
资 金保障组成立半年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资金使用管理铺设了严密的过程控制:专户专账管理,封闭运作;统一资金调度,全面统筹;建立资金拨付的绿色通 道;全程实时跟踪,同步监督;动态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保障组从资金筹集、分配、使用等方面全面系统做好祖庙东华里片区改造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确 保项目资金保障工作稳步有序开展。下一阶段,资金保障组将继续全力做好祖庙东华里工程资金安排和管理监督工作,为工程顺利推进提供坚实的资金保障。
(来源: 珠江时报 )
8,根据佛山市建设局网页上的公开资料,佛山市建设局一直以来有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进行监管,详细内容见附件。所以,按照我们普通市民的理解,这一次普君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和监督,不应当出现失控状态。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我们认为佛山市建设局责无旁贷,必须回答有关普君南拆迁安置资金使用监管的问题。
10,根据“佛山市建设系统行政审批项目监督管理制度(试行)”第七条:“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应当公开。” 我们认为佛山市建设局应该回答有关普君南拆迁安置资金使用监管的问题。
此致
佛山市建设局
附件: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
http://59.39.61.138/business/htmlfiles/ ... 9/1735.htm
佛山市建設局网页
1.事项名称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 事项
编号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证明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证明
4.设定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国务院令第305号)
5.审批条件 1、规定的必备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2、拟支付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是否真实、必要
6.申请资料 1、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申请表;
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
3、其它有关的证明、文件。
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无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区建设局
9.审批决定机关 区建设局
10.审批程序 1、房屋拆迁业务科受理 2、局主管领导审核
11.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12.审批收费 □有,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
13.审批表格 □有(各表格见附件); √ 无
14.年审或年检 □ 有(具体办法见附件); √无
15.法律救济办法
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 禅城区建设局拆迁科 电话:83879693,南海区建设局市场科 电话:86231922,顺德区建设局综合科 电话:22836090,三水区建设局市场科 电话:87773850,高明区建设局建设工程管理科 电话:88822065
受理投诉机构: 禅城区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83879680,南海区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86369901,顺德区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22836698,三水区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87776333,高明区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88635877
17.下放情况 √市向区下放 □区承接市下放 □区向镇下放
18.拟保留意见 □保留为行政许可事项;□保留为其它审批事项;√日常管理事项
http://www.c2000.cn/dispbbs.asp?boardID ... 04&page=30
佛山市建设局:
我们是普君南拆迁区的被拆迁户,现在向佛山市建设局查询有关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情况,请佛山市建设局回答,我们的查询项目和我们的法理依据如下,如有不当,请指正。如果我们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请按规章制度办理书面回复,谢谢!
1,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5号) 第二十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对于听证会上东建集团有限公司宣称已经到位的十三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佛山市建设局有没有核实?有没有监督?如何监管?
2,按照“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 建住房[2001]161号”第四条:“《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并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各地要根据《条例》的精神,会 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审核和监管制度。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要认真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否到位;发放许可证后,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 ,既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被挪作他用,又要方便被拆迁人使用。同时,要防止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利用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权力进行非法牟利。”
对于听证会上东建集团有限公司宣称已经到位的十三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佛山市建设局有没有核实?有没有监督?如何监管?
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4]46号”第六条:“所有拆迁,无论是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位,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
对于听证会上东建集团有限公司宣称已经到位的十三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佛山市建设局有没有核实?有没有监督?如何监管?有没有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拆迁补偿资金有没有做到“必须按时到位”?
4,按照“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6〕154号”第二条:“拆迁人应当设立专门的银行帐户,用于存入和发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该银行专户应在申请拆迁许可证时一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银行三方订立协议,明确使用办法和各自的职责,确保专款用于拆迁补偿。”
对于听证会上东建集团有限公司宣称已经到位的十三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佛山市建设局有没有按照上述要求,审核拆迁人有没有设立专门的银行帐户,用于存入和发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请问:佛山市建设局有没有和拆迁人以及银行三方订立协议,明确使用办法和各自的职责,确保专款用于拆迁补偿?
5,按照“关于防止和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4]54号”第二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对于听证会上东建集团有限公司宣称已经到位的十三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佛山市建设局有没有核实?有没有监督?如何监管?
6, 按照“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整顿和规范建筑与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建法字〔2004〕136号”第六条第三点:“认真贯彻落实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防止和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54号)精神,切实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由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额,不得低于本地区上年度同类商品房平均价格的80%,并设立专门帐户,确保专款专用。”
对于听证会上东建集团有限公司宣称已经到位的十三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佛山市建设局有没有核实?有没有监督?如何监管?有没有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如何确保专款专用?
7,据报纸报道,佛山市一直以来有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进行监管,以下是其中一份报道。所以,按照我们普通市民的理解,这一次普君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和监督,不应当出现失控状态。
专户专账专人管理资金
http://www.ccgh.gov.cn/sg/News.asp?id=214
禅城检查祖庙东华里改造工程的资金管理和使用
近期,禅城区纪委 (监察局)会同区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联合组成检查组,对祖庙东华里片区改造工程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组一行通过察看改造现场、听取汇报和查阅相关资料,对改造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严谨细致的检查。
记者了解到,祖庙东华里片区改造项目涉及资金总量高达75亿,为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良性循环和透明运作,禅城区专门成立了祖庙东华里片区改造工程资金保障工作组,专项负责祖庙东华里片区改造工程项目的资金筹集、管理、监督工作,有效确保了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
资 金保障组成立半年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资金使用管理铺设了严密的过程控制:专户专账管理,封闭运作;统一资金调度,全面统筹;建立资金拨付的绿色通 道;全程实时跟踪,同步监督;动态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保障组从资金筹集、分配、使用等方面全面系统做好祖庙东华里片区改造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确 保项目资金保障工作稳步有序开展。下一阶段,资金保障组将继续全力做好祖庙东华里工程资金安排和管理监督工作,为工程顺利推进提供坚实的资金保障。
(来源: 珠江时报 )
8,根据佛山市建设局网页上的公开资料,佛山市建设局一直以来有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进行监管,详细内容见附件。所以,按照我们普通市民的理解,这一次普君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和监督,不应当出现失控状态。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我们认为佛山市建设局责无旁贷,必须回答有关普君南拆迁安置资金使用监管的问题。
10,根据“佛山市建设系统行政审批项目监督管理制度(试行)”第七条:“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应当公开。” 我们认为佛山市建设局应该回答有关普君南拆迁安置资金使用监管的问题。
此致
佛山市建设局
附件: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
http://59.39.61.138/business/htmlfiles/ ... 9/1735.htm
佛山市建設局网页
1.事项名称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 事项
编号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证明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证明
4.设定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国务院令第305号)
5.审批条件 1、规定的必备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2、拟支付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是否真实、必要
6.申请资料 1、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申请表;
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
3、其它有关的证明、文件。
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无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区建设局
9.审批决定机关 区建设局
10.审批程序 1、房屋拆迁业务科受理 2、局主管领导审核
11.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12.审批收费 □有,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
13.审批表格 □有(各表格见附件); √ 无
14.年审或年检 □ 有(具体办法见附件); √无
15.法律救济办法
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 禅城区建设局拆迁科 电话:83879693,南海区建设局市场科 电话:86231922,顺德区建设局综合科 电话:22836090,三水区建设局市场科 电话:87773850,高明区建设局建设工程管理科 电话:88822065
受理投诉机构: 禅城区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83879680,南海区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86369901,顺德区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22836698,三水区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87776333,高明区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88635877
17.下放情况 √市向区下放 □区承接市下放 □区向镇下放
18.拟保留意见 □保留为行政许可事项;□保留为其它审批事项;√日常管理事项
Re: 从一份公开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鲸吞价值75亿的土地的
被认定违法东建仍施工 拆迁户告城管局不作为 <查看评论> 大洋新闻 时间: 2010-05-28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刘艺明 居民:城管部门认定东建违法施工却没有阻止 城管:曾多次发出违法通知书并立案调查 东建:不停工是因为区政府同意边开工边报建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在普君南拆迁过程中,东建公司在该片区内的工程,原来均没有通过报建手续,被禅城区城管局认定为违法建筑施工。可是,东建公司收到了《违法 通知书》后,仍然大模大样地继续开工,他们的一名负责人声称是“区政府同意边开工边报建”。昨日,记者了解到,3名拆迁户将禅城区城管局告上了法庭,要求 法院认定该局不作为,同时他们也申请东建公司为第三人。 拆迁户:不满安排拒回迁 戴先生说,当时他们原本想与东建公司签订 房屋回迁协议,但是他原来的房子仅有80平方米,东建公司没有80平方米的房子,只说给他回迁60平方米的房子,剩下20平方米,按4500元一平方米进 行经济补偿;而戴先生则认为60平方米的房子根本不够住,希望拿到90平方米的房子,多出10平方米他愿意用8000元一平方米来购买,他这一要求东建也 不答应。因此,双方一直没法谈拢。 另外两名拆迁户,则表示对东建公司回迁房质量及安置无法信任,后来都不协商回迁了。 三拆迁户称,根据《建筑法》,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如果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该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他们说,从去年9月开始,东建公司并未取得任何施工许可,而“霸占”他们的土地,并在拆迁户的原址该片区内违法建筑施工长达半年之久。他们多次检举普君南片区有违法建筑工程施工,并于去年9月30日及10月27日两度向禅城区城管局作出书面检举。 去年11月27日,禅城区城管局作出回复,认定该地属东建公司开发,但未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属于违法建筑施工。 违法不制止状告城管局 戴先生他们说,本来认定了违法施工,那就应该即时停止该施工行为。可是,东建公司的施工一直没有停止过。他们认为,禅城区城管局对于依法应追究行政责任的不追究,属于行政不作为。 今年2月,包括戴先生在内的3名普君南拆迁户,将禅城区城管局推上了被告席,戴先生他们还申请追加佛山东建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三人,要求法院责令禅城区城管局立即中止东建公司违法建筑施工。 禅城城管:曾多次发出违法通知书 昨日,记者从禅城区城管局于去年11月2日发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看到,当日东建公司在禅城区普君北路东侧普君新城工地实施“涉嫌未经及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设”,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并限令东建公司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停止违法施工。 当日东建公司签收了该通知,但并未理会。8天后,禅城区城管局再次向东建公司发出通知书,要求其于11月25日前完善报建手续。 直至今年1月29日,禅城区城管局巡查发现,东建公司仍在该土地上进行建设,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东建公司:区政府同意边开工边报建 去年11月11日上午10时,普君南动迁办公室内。当日作为东建公司代理人的陈志涛,接受了禅城区城管局工作人员的询问。陈志涛承认,报建手续的确正在办理中。 对于为何未办理好报建手续就施工,陈志涛说,普君新城作为普君南片区改造项目的重大工程,承担着普君南片区和祖庙东华里片区共约3500户的安置任务, 而非商业住宅开发工程,时间紧,任务重,如不尽快开工建设恐引起社会不稳定。“经区政府会议研究,允许我司先行用地及报建,一边开工一边完成报建手续。” 陈志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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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告建设局 局长被告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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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4月11日 07:56 广佛都市网-佛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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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里普君南拆迁许可纠纷案开庭,我市首次行政部门一把手站上被告席
本报讯 记者王晓丹报道:昨日,因拆迁许可纠纷案件,市建设局被市民告上禅城法院,禅城区建设局局长国兴华作为被告代理人出现在法庭被告席上。据悉,这是我市首例行政部门“一把手”亲自出庭应诉的案件。
昨日上午9时,该案在禅城法院第一法庭准时开庭。由于禅城法院进行合并审理,原告共19名,追加第三人16名,场面非常壮观。原告席上,19人排坐一 起,显得有些拥挤。而被告席上,市建设局共派出2名代理人出庭应诉,身着土黄色西装、戴眼镜的禅城区建设局局长国兴华为第一代理人,第二代理人则为律师。 据了解,19名原告为东华里普君南拆迁片区拆迁户,质疑被告给佛山东建集团有限公司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程序不合法,对东建集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审查没 有尽到责任,要求被告撤消2008年8月29日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开庭后,法官首先进行原、被告,第三人身份确认。进行被告身 份确认时,国兴华用普通话回答了法官。此后,在第三人发表意见,原被告举证、质证等阶段,被告方回答问题始终由第二代理人律师所为,国兴华没再发言,只是 听原告和第三人陈述时,不断用笔在A4纸的资料上记录。整个过程神色平静。
上午12时,法庭宣布休庭。国兴华整理完资料后走出法庭,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简短采访。
“我是第一次出庭,还是坐在被告席上,那种滋味很复杂。” 国兴华说。记者问他紧不紧张,他则表示,“不紧张,和平时信访差不多。信访时群众反映问题,就是指控我们的工作中的错误,我们就和被告一样。”就该案,他 表示,建设局的行政许可程序和内容是合法的,市民起诉是行使他们的权力,而他出庭应诉也是服从法律。另外,他也想听听群众意见。在开庭中,他记录了很多东 西,有些内容会回去核实,看工作人员和群众讲的是不是一样。
昨日下午,该案再度庭审,国兴华没再出庭。由于案情复杂,今日将继续审理。
还没有结果。
以下是引用普君南在2009-4-11 20:41:41的发言:
拆迁户告建设局 局长被告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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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里普君南拆迁许可纠纷案开庭,我市首次行政部门一把手站上被告席
本报讯 记者王晓丹报道:昨日,因拆迁许可纠纷案件,市建设局被市民告上禅城法院,禅城区建设局局长国兴华作为被告代理人出现在法庭被告席上。据悉,这是我市首例行政部门“一把手”亲自出庭应诉的案件。
昨日上午9时,该案在禅城法院第一法庭准时开庭。由于禅城法院进行合并审理,原告共19名,追加第三人16名,场面非常壮观。原告席上,19人排坐一 起,显得有些拥挤。而被告席上,市建设局共派出2名代理人出庭应诉,身着土黄色西装、戴眼镜的禅城区建设局局长国兴华为第一代理人,第二代理人则为律师。 据了解,19名原告为东华里普君南拆迁片区拆迁户,质疑被告给佛山东建集团有限公司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程序不合法,对东建集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审查没 有尽到责任,要求被告撤消2008年8月29日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开庭后,法官首先进行原、被告,第三人身份确认。进行被告身 份确认时,国兴华用普通话回答了法官。此后,在第三人发表意见,原被告举证、质证等阶段,被告方回答问题始终由第二代理人律师所为,国兴华没再发言,只是 听原告和第三人陈述时,不断用笔在A4纸的资料上记录。整个过程神色平静。
上午12时,法庭宣布休庭。国兴华整理完资料后走出法庭,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简短采访。
“我是第一次出庭,还是坐在被告席上,那种滋味很复杂。” 国兴华说。记者问他紧不紧张,他则表示,“不紧张,和平时信访差不多。信访时群众反映问题,就是指控我们的工作中的错误,我们就和被告一样。”就该案,他 表示,建设局的行政许可程序和内容是合法的,市民起诉是行使他们的权力,而他出庭应诉也是服从法律。另外,他也想听听群众意见。在开庭中,他记录了很多东 西,有些内容会回去核实,看工作人员和群众讲的是不是一样。
昨日下午,该案再度庭审,国兴华没再出庭。由于案情复杂,今日将继续审理。
还没有结果。
我补充几点:
1、 东建的那位先生,在法庭询问阶段,回答19号案原告提出的:请你回答,有还是没有设立资金监管帐户时,回答多了。“没有。+到现在没有。”后来,建设局的 科长一看回答漏了,马上说“有”,这样的回答没用,具体承办单位承认“没有”,你管理机关“有”,那个是真的。
2、建设局的科长,在佛山市禅城区法院行政诉讼厅的三位法官面前(专家面前)玩文字游戏。
根据《建设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建房字(2006)154号第二条规定:
原文:拆迁人应当设立专门的银行帐户,用于存入和发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该银行专户应在申请拆迁许可证时一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一、短短的55个字。严格规定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帐户的唯一性和操作步骤。
即:申请前,已经设立完成。并且,已经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申请时,提交1、设立专门的银行帐户批准文件,
2、专门的银行帐户内一个时点的资
金存款证明,并且金额和建设局的管理台帐金额是相符的。
3、申请拆迁许可证时“一并 ” 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即必备的两个申请材料和已完成的事项。
二、建设局的科长在法庭询问阶段,在几个原告
多次提问下,回答了属批准后的管理。即:批准拆迁许可证后才进入管理。建设局是这样回答的看看又是怎样做的。
1、多家银行的十几份资金存款证明,时间长达一个多月,其中有两个是深圳银行的。根据《拆迁工作规程》(2006)154号文件规定,都是无效的资金存款证明。
2、建设局交到法院的《普君南片区第二期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审查意见》材料落款(房屋管理科)公章都没有盖。
3、审查一、二期合计13亿的拆迁补偿安置保证资金是否真实、是否到位,是严肃的依法办事、执法审查的问题。而《普君南片区第二期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审查意见》中,使用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可纳入监管”,“据此,我科认为本期申请人提供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满足要求。”
13亿、13亿资金的审查、监管意见公章都没一个,更没有审查领导、专家组。
4,按照“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6〕154号”第二条:“拆迁人应当设立专门的银行帐户,用于存入和发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该银行专户应在申请拆迁许可证时一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银行三方订立协议,明确使用办法和各自的职责,确保专款用于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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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里普君南拆迁许可纠纷案开庭,我市首次行政部门一把手站上被告席
本报讯 记者王晓丹报道:昨日,因拆迁许可纠纷案件,市建设局被市民告上禅城法院,禅城区建设局局长国兴华作为被告代理人出现在法庭被告席上。据悉,这是我市首例行政部门“一把手”亲自出庭应诉的案件。
昨日上午9时,该案在禅城法院第一法庭准时开庭。由于禅城法院进行合并审理,原告共19名,追加第三人16名,场面非常壮观。原告席上,19人排坐一 起,显得有些拥挤。而被告席上,市建设局共派出2名代理人出庭应诉,身着土黄色西装、戴眼镜的禅城区建设局局长国兴华为第一代理人,第二代理人则为律师。 据了解,19名原告为东华里普君南拆迁片区拆迁户,质疑被告给佛山东建集团有限公司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程序不合法,对东建集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审查没 有尽到责任,要求被告撤消2008年8月29日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开庭后,法官首先进行原、被告,第三人身份确认。进行被告身 份确认时,国兴华用普通话回答了法官。此后,在第三人发表意见,原被告举证、质证等阶段,被告方回答问题始终由第二代理人律师所为,国兴华没再发言,只是 听原告和第三人陈述时,不断用笔在A4纸的资料上记录。整个过程神色平静。
上午12时,法庭宣布休庭。国兴华整理完资料后走出法庭,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简短采访。
“我是第一次出庭,还是坐在被告席上,那种滋味很复杂。” 国兴华说。记者问他紧不紧张,他则表示,“不紧张,和平时信访差不多。信访时群众反映问题,就是指控我们的工作中的错误,我们就和被告一样。”就该案,他 表示,建设局的行政许可程序和内容是合法的,市民起诉是行使他们的权力,而他出庭应诉也是服从法律。另外,他也想听听群众意见。在开庭中,他记录了很多东 西,有些内容会回去核实,看工作人员和群众讲的是不是一样。
昨日下午,该案再度庭审,国兴华没再出庭。由于案情复杂,今日将继续审理。
还没有结果。
以下是引用普君南在2009-4-11 20:41:41的发言:
拆迁户告建设局 局长被告席应诉
2009年04月11日 07:56 广佛都市网-佛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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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里普君南拆迁许可纠纷案开庭,我市首次行政部门一把手站上被告席
本报讯 记者王晓丹报道:昨日,因拆迁许可纠纷案件,市建设局被市民告上禅城法院,禅城区建设局局长国兴华作为被告代理人出现在法庭被告席上。据悉,这是我市首例行政部门“一把手”亲自出庭应诉的案件。
昨日上午9时,该案在禅城法院第一法庭准时开庭。由于禅城法院进行合并审理,原告共19名,追加第三人16名,场面非常壮观。原告席上,19人排坐一 起,显得有些拥挤。而被告席上,市建设局共派出2名代理人出庭应诉,身着土黄色西装、戴眼镜的禅城区建设局局长国兴华为第一代理人,第二代理人则为律师。 据了解,19名原告为东华里普君南拆迁片区拆迁户,质疑被告给佛山东建集团有限公司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程序不合法,对东建集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审查没 有尽到责任,要求被告撤消2008年8月29日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开庭后,法官首先进行原、被告,第三人身份确认。进行被告身 份确认时,国兴华用普通话回答了法官。此后,在第三人发表意见,原被告举证、质证等阶段,被告方回答问题始终由第二代理人律师所为,国兴华没再发言,只是 听原告和第三人陈述时,不断用笔在A4纸的资料上记录。整个过程神色平静。
上午12时,法庭宣布休庭。国兴华整理完资料后走出法庭,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简短采访。
“我是第一次出庭,还是坐在被告席上,那种滋味很复杂。” 国兴华说。记者问他紧不紧张,他则表示,“不紧张,和平时信访差不多。信访时群众反映问题,就是指控我们的工作中的错误,我们就和被告一样。”就该案,他 表示,建设局的行政许可程序和内容是合法的,市民起诉是行使他们的权力,而他出庭应诉也是服从法律。另外,他也想听听群众意见。在开庭中,他记录了很多东 西,有些内容会回去核实,看工作人员和群众讲的是不是一样。
昨日下午,该案再度庭审,国兴华没再出庭。由于案情复杂,今日将继续审理。
还没有结果。
我补充几点:
1、 东建的那位先生,在法庭询问阶段,回答19号案原告提出的:请你回答,有还是没有设立资金监管帐户时,回答多了。“没有。+到现在没有。”后来,建设局的 科长一看回答漏了,马上说“有”,这样的回答没用,具体承办单位承认“没有”,你管理机关“有”,那个是真的。
2、建设局的科长,在佛山市禅城区法院行政诉讼厅的三位法官面前(专家面前)玩文字游戏。
根据《建设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建房字(2006)154号第二条规定:
原文:拆迁人应当设立专门的银行帐户,用于存入和发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该银行专户应在申请拆迁许可证时一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一、短短的55个字。严格规定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帐户的唯一性和操作步骤。
即:申请前,已经设立完成。并且,已经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申请时,提交1、设立专门的银行帐户批准文件,
2、专门的银行帐户内一个时点的资
金存款证明,并且金额和建设局的管理台帐金额是相符的。
3、申请拆迁许可证时“一并 ” 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即必备的两个申请材料和已完成的事项。
二、建设局的科长在法庭询问阶段,在几个原告
多次提问下,回答了属批准后的管理。即:批准拆迁许可证后才进入管理。建设局是这样回答的看看又是怎样做的。
1、多家银行的十几份资金存款证明,时间长达一个多月,其中有两个是深圳银行的。根据《拆迁工作规程》(2006)154号文件规定,都是无效的资金存款证明。
2、建设局交到法院的《普君南片区第二期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审查意见》材料落款(房屋管理科)公章都没有盖。
3、审查一、二期合计13亿的拆迁补偿安置保证资金是否真实、是否到位,是严肃的依法办事、执法审查的问题。而《普君南片区第二期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审查意见》中,使用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可纳入监管”,“据此,我科认为本期申请人提供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满足要求。”
13亿、13亿资金的审查、监管意见公章都没一个,更没有审查领导、专家组。
4,按照“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6〕154号”第二条:“拆迁人应当设立专门的银行帐户,用于存入和发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该银行专户应在申请拆迁许可证时一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银行三方订立协议,明确使用办法和各自的职责,确保专款用于拆迁补偿。”
Re: 从一份公开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鲸吞价值75亿的土地的
10号庭上被告多次被原告质问得哑口无言------庭审记录
http://www.c2000.cn/dispbbs.asp?boardID ... 06&page=37
10号庭上非常精彩,原告对被 告举出的所有证据均一一作了反驳,举出了大量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地方,引用了近二十几个法律法规和建设部的各种文件,因为被告违反法律法规的地方太多,从 早上九点一直打到晚上七点,还没有说完,最后综合发言时法官允许19个原告只做简单提纲总结,回去再以书面形式递交。
相反被告在庭上说得很少,所引用的都只有一个拆迁条例,其它都说不清楚或不知道,反来复去说的最多的就是“我认为这个合法”,哦,对了,他终于承认安置资金没有13亿了,好笑的是,还反问原告“这13亿你从哪听来的?”
辨论部份最精彩,被告的律师多次被原告的问题问得哑口无言,第三方东建公司更是既拿不出拆迁单位资格证书,也拿不出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更拿不出10万平方拆迁安置房(拍卖土地的竞买人资格),拆迁资金就更不要说了,问他什么,都回答“我没必要提供给你们看”
法庭没当场宣判,一个月后再判
http://www.c2000.cn/dispbbs.asp?boardID ... 06&page=37
10号庭上非常精彩,原告对被 告举出的所有证据均一一作了反驳,举出了大量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地方,引用了近二十几个法律法规和建设部的各种文件,因为被告违反法律法规的地方太多,从 早上九点一直打到晚上七点,还没有说完,最后综合发言时法官允许19个原告只做简单提纲总结,回去再以书面形式递交。
相反被告在庭上说得很少,所引用的都只有一个拆迁条例,其它都说不清楚或不知道,反来复去说的最多的就是“我认为这个合法”,哦,对了,他终于承认安置资金没有13亿了,好笑的是,还反问原告“这13亿你从哪听来的?”
辨论部份最精彩,被告的律师多次被原告的问题问得哑口无言,第三方东建公司更是既拿不出拆迁单位资格证书,也拿不出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更拿不出10万平方拆迁安置房(拍卖土地的竞买人资格),拆迁资金就更不要说了,问他什么,都回答“我没必要提供给你们看”
法庭没当场宣判,一个月后再判
Re: 从一份公开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鲸吞价值75亿的土地的
对佛山市建设局、佛山市规划局的质疑,请求广东省建设厅进行调查处理,以维护佛山市普君南广大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http://www.c2000.cn/dispbbs.asp?boardID ... 04&page=30
广东省建设厅:
我们是佛山市普君南拆迁区的居民,对于佛山市建设局、佛山市规划局,在办理普君南拆迁许可证审批过程及拆迁过程中的各种反常行为,我们提出如下若干点质疑,请求广东省建设厅为我们主持公道,维护我们广大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谢谢!
一,对佛山市规划局的质疑
对于佛山市规划局没有公示普君南拆迁区的规划,没有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直接发放了《佛规(禅)地证〔2008〕01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我们认为违反了以下四份文件的精神,直接损害了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无法接受。
而且我们相当不解, 为什么都是位于禅城区, 为什么汾江河整治拆迁安置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有进行公示征询意见? 为什么我们普君南区就没有进行公示征询意见?
因此,我们请求广东省建设厅对上述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以下陈述的,是支持我们论点的法律法规依据, 我们请求广东省建设厅明鉴。
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我们认为佛山市规划局违反了第三条“对涉及拆迁的,在规划审批前应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按照《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建住房〔2004〕140号》,我们认为佛山市规划局违反了第二条第四点“旧城成片改造项目的规划方案,必须经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相关利益人有知情权、参与权。”
3,按照“《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2004〕75号”,我们认为佛山市规划局违反了第二条“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对涉及拆迁的,在规划审批前要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按程序和条件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
4,按照《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整顿和规范建筑与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 建法字〔2004〕136号》,我们认为佛山市规划局违反了第二条第六点第二小点“二是认真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各市、县要尽快建立健全涉及城镇房屋 拆迁特别是旧城成片改造项目的规划方案公示、听证及行政审查批准制度。全面落实拆迁办事公开、拆迁资金监管、行政裁决听证、行政申请强制拆迁听证、拆迁计 划管理等各项制度,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二,对佛山市建设局的质疑之一
对于佛山市建设局发放《佛禅房拆字(2008)第10号》拆迁许可证和发放《佛禅房拆字(2008)第11号》 拆迁许可证,发布《佛禅房拆告字(2008)第10号》房屋拆迁公告和发放《佛禅房拆告字(2008)第11号》 房屋拆迁公告,没有使用佛山市建设局公章作为发证核准,只是使用佛山市建设局业务专用章作为发证核准,我们认为是草率和不负责任的行为。
我们是遵纪守法的合法业主, 手 头有人民政府核发的房产证和国土使用证,佛山市建设局凭什么法律依据使用业务章对广大群众的安身立命之所作出处理决定?!我们并没有同佛山市建设局发生业 务关系,是不是?佛山市建设局本身是政府下属的行政机构,属于国家下级在地方政府专门管理建设事项的行政机构,但是在发放拆迁许可证时却使用“业务专用 章”而不使用行政公章,这只能表明市建设局对开发商有业务关系,对被拆迁户没有业务关系及政府行政认可的法律效力。
作为涉及3600多户被拆迁户安居乐业之所的重大决定,仅使用作为普通业务联系、公文收发的业务专用章作为发证核准,不符广大人民群众的常识,我们认为此举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我们认为职能部门必须依法办事,依法定程序审批并出具合法的政府公文和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它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它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许可证件。”的要求,拆迁许可证必须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请问:业务章算得上是行政机关印章吗?业务章应该是行政机关下属的业务部门的印章,是不是?使用业务章作为颁发拆迁许可证的核准印章,是不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对佛山市建设局的质疑之二
对于佛山市建设局没有按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建住房[2003]234号”和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监察厅“《关于防止和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4]54号”文件的要求,在审核和办理普君南房屋拆迁许可证过程中,不依程序要求,直接违反了《关于防止和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4]54号 第六条“六、涉及城镇房屋拆迁估价,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价指导意见》要求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市、县建设或房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 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通过投票或由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选择。各地级以上市应尽快成立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 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估价专家委员会,受理被拆迁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拆迁估价进行估价技术鉴定。”以及直接违反了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建住房[2003]234号第六条“第六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由于佛山市建设局不依照法定程序办事,造成拆迁人剥夺了被拆迁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这是严重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做法。我们无法接受。
我们到现在都不知道到底有没有对我们的房产进行评估?佛山市建设局从来也没有公示该评估单位的名称,评估人员姓名、计算方法、依据等。谁也没见过各人的分户评估报告。
就是在上述暗箱操作方式之下,得出了每平方米4000至4500元的拆迁补偿标准,比相隔一条马路的东华里补偿标准每平方米6000至6500元,相差悬殊。
对我们普君南拆迁区的拆迁补偿方案,甚至比汾江河整治拆迁安置地块的补偿标准每平方米5000至5500元还要低得多,让人不可思议,要知道,我们是市中心,两个地铁口的地段. 而汾江河整治拆迁安置地块是水浸区,汾江河是禅城区的龙须沟。我们补偿标准怎么可能比污水河边的补偿标准低哪么多?请问逻辑何在?而且, 汾江河整治拆迁是明显带公益性的政府行为,而我们普君南拆迁,则是典型的商业开发,更加让人难以接受。
我们所处的区位,按照政府文件的称谓,叫做“祖庙东华里片区改造工程普君南安置小区”,与东华里拆迁区相隔一条兆祥东路,根据《佛山市禅城区旧改用地挂牌文件 交易编号: 佛禅(挂)2007—017》 “竞价须知”第二条:“(二)参与竞买者须书面承诺按政府要求(规划设计、户型、区位等)有偿承担安置祖庙东华里片区改造项目拆迁户,且得房部分主要满足拆迁安置,政府有权优先以住宅5800元/ m2、首层商业25000元/ m2、二层商业8600元/ m2、办公5800元/ m2、地下室3860元/ m2的价格向地块买受人购买(该价格不含装修费)。提供给政府用作安置房的该部分用地容积率不高于3.5。”
由此可知,在此区域所建筑的祖庙东华里回迁房,佛山市政府超大规模采购,采购数量多达1700套,都需要每平方米5800元(含装修费的话,要每平方米6100元)。我们请问:给予我们每平方米4000至4500元的补偿合理不合理?
据 佛山市建设局网站公布的统计数据,2008年上半年,禅城区新建商品房平均成交单价为8987.35元/平方,听证会是7月召开,召开前的上一季度(即 2008年第二季度),禅城区商品房平均成交单价为9297.91元/平方,所以按开发商单方面制定的补偿标准,住户不可能在禅城区买得起同等面积的房, 更不要说我们这种优越的地段了。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拆迁,而且即便如此也应该“拆迁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为基本补偿原则。温家宝总理讲“拆了群众的房子要让群众买得 起房子,能买更好的房子。”这也就是说,若是货币补偿,应该确保被拆迁人能够买得起房子,若是回迁,应保障居民的居住条件,至少不能比现有条件差。此外, 若有条件同时提供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应允许被拆迁人自由选择。
拆迁方单方面定价,实行强买强卖,佛山市建设局听之任之,毫不纠正,内里有没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按 照《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2004〕75号》第三条:“对在拆迁中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擅自降低补 偿安置标准,不及时解决被拆迁人合理要求的拆迁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采取不批准新的拆迁项目、停业整顿、依法吊销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等措施严肃处理;对因 拆迁纠纷导致恶性事件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强烈要求广东省建设厅介入调查处理,以维护广大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四, 对佛山市建设局的质疑之三
普君南片区拆迁听证会没有公开举行,不让广大被拆迁户旁听,我们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四节 “听证”,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第二点:“(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我们无法接受不公开的听证会。
房 屋是我们的安身立命之所,也是我们绝大部份业主毕生的最大财富,“有恒产者有恒心”,党和国家已经三令五申,拆迁中绝对不能损害群众利益,为何佛山市建设 局不召开公开的、合法的听证会?事关三千六百多户人民群众的福祉,佛山市建设局为什么害怕召开公开的听证会?请广东省人民政府就此事进行调查处理,以维护 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
对于佛山市建设局在所谓的拆迁听证会后,没有公开全部听证会记录,我们曾经要求公开,但佛山市建设局置若罔闻,到现在都不公开。我们认为佛山市建设局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行政许可的实施应当公开”。
根据各政府网页都有登载,包括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页也有登载的文章:《行 政许可法疑难问题解答》,第二条:“行政许可法第5条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应当公开。这里的“公开”具体指什么?行政许可实施过程的“公开”,是指行政机 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都要公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开包括:(1)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以 及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机构名称要公开;(2)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的规定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要公开;(3)行政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以及举行听证、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 疫,要公开进行;(4)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要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我们认为佛山市建设局严重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立即纠正,以维护广大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我们请问:佛山市建设局不公开全部听证会记录,有没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五, 对佛山市建设局的质疑之四
佛山市建设局竟然对存在重大问题的文件不作审核,草率发放拆迁许可证,我们无法接受。
例如:佛山市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的文件《关于禅城区普君南旧街区改造地块建设项目核准的意见》(禅发改〔2008〕89号)(注:原文见附件),缺少佛山市禅城区的年度拆迁计划,漏洞太明显,佛山市建设局为什么视而不见?佛山市建设局难道不知道年度拆迁计划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吗?
又例如:佛山市国土资源局禅城分局批准了“《佛禅(挂)2007-017地块成交确认书》(注: 原文见附件)作为旧改用地预批,同意作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没有出具正规公文格式的国土使用批准文件,漏洞太明显,佛山市建设局为什么视而不见?其中有没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以上两个禅城区的职能部门,有这样大的权限审批吗?佛山市建设局有调查核实过吗?佛山市建设局颁发拆迁许可证之前,有没有认真审核各种报批文件?佛山市建设局作为职能部门,如此审核和颁发拆迁许可证,是不是过于儿戏?
六, 佛山市建设局的质疑之五
佛山市建设局把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推给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局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第十六条:“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它条件。”的精神。
根据《建设部关于清理城市房屋拆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法[2004]154号》第四条:“—些 地方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证权力授予了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了《条例》关于拆迁许可证的发放主体、责任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 部门的规定。”,佛山市普君南拆迁区的拆迁许可证只能由佛山市建设局颁发,以及由于拆迁许可证而引起的后续事务的处理,佛山市建设局也是责无旁贷。为何佛 山市建设局袖手旁观,什么事情都推到禅城区建设局处理?
根据各政府网页都有登载,包括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页也有登载的文章:《行 政许可法疑难问题解答》,第二条“行政许可的设定”,第十九点:“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某一事项由×部门审批”。该部门可否将行政许可事项部分委托 其下级行政机关实施,即由下级行政机关初审、再由该部门终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了一道行政许可,部门将初审权委托给下级行政机关,同时保留最终决定权, 实际上是增加了一道行政许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见,禅城区建设局没有权限用佛山市建设局业务专用章来颁发佛山市普君南拆迁区的拆迁许可证,也 没有权限处理普君南拆迁区的事务。佛山市建设局和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局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立即纠正,以维护广大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关于这一点,我们强烈要求广东省建设厅为我们主持公道。
七,对佛山市建设局的质疑之六
本年十一月十三日, 我们在送到中央巡视组、广东省信访办、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建设厅的《要求对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一文中, 就有“要求调查13亿安置资金是否挪用”一章, 此要求书经广东省各职能部门转到佛山所属各对口部门后,佛山市建设局到现在都未有回答,理由是有人正在进行行政复议,我们对此回答十分不满。我们认为佛山市建设局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剥夺了广大被拆迁户的知情权。
本年十二月九日, 我 们到佛山市建设局信访,当天是局长接待日,林局长、叶局长和一众建设局工作人员接访,我们当场向佛山市建设局提出要求:“对于普君南片区的拆迁补偿资金, 佛山市建设局、银行、开发商三方,有没有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有没有做到专款专用、专人监管?”当时,佛山市建设局的工作人员徐先生做了笔录,林局长答应我 们于十二月十六日前回复。
本年十二月十六日, 我们到佛山市建设局信访,要求佛山市建设局就十二月九日的问题进行回复,我们同时向佛山市建设局提交了一份题目为《请佛山市建设局回答有关普君南拆迁安置资金使用监管的问题》的书面要求(原文见附件),佛山市建设局的工作人员向我们说林局长出去办公事,接待我们的会议由佛山市纪检部门驻佛山市建设局的张主任主持,参加会议的还有禅城区纪委书记,后来加入会议的,还有佛山市建设局的李局长,佛山市建设局纪委书记高书记,以及佛山市建设局的若干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
但是,在会议上, 佛山市建设局众多工作人员同样不回答有关普君南拆迁安置资金使用监管的问题,让人不可思议。
按照常理,佛山市建设局众多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肯定是最丰富的,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肯定是最广泛的,而且肯定是理解得最深层次的,拆迁安置资金使用监管的问题又是他们的职责范围之事,应该不存在疑难问题,他们需要考虑这样长时间吗?
我们不明白,有关拆迁安置资金的使用监管,是佛山市建设局的职责所在,责无旁贷,为什么这样长的时间都回答不出?为什么要推说等待行政复议的结果?这跟行政复议有什么关系?我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第十条:(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以及“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要求佛山市建设局公开拆迁安置资金的使用监管情况。
如果佛山市建设局认为我们这些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文规定的,不属于公开范围,请佛山市建设局向我们明确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哪一条不向我们公开这些信息。佛山市建设局无理由扯到行政复议方面,
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这些信息是佛山市建设局的职责所在,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开期限要求,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求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必须予以公开。 从 本年八月八日佛山市建设局发出拆迁许可证之日开始计算,毫无疑问,早就超过主动公开期限。不公开的话,我们认为是失职失责。现在,广大被拆迁户长时间要求 公开,而且是多次要求公开,佛山市建设局都不公开,说明了什么问题呢?对于眼前的事实,我们普通老百姓实在难以理解,我们没有想到会发生这样奇怪的事情。
本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我 们再次到佛山市建设局信访,佛山市建设局叶局长等工作人员接待了我们,对于我们以前所提的问题,还是没有回复。不过,这一次他们比较认真负责,通知了禅城 区建设局,禅城区建设局的一个局长和二个工作人员带来了有关拆迁资金的材料,叶局长亲自看过文件,发现若干个账号内拆迁补偿资金相加的总和,大约只有十 亿,与听证会上所宣称的已经足额到位的十三亿拆迁补偿资金相比,相差不少。这样,我们老百姓又不明白了,这些数据怎么可以变来变去?这现象又说明了什么? 法律法规都明文规定要“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专人监管“,怎幺佛山市的具体操作可以是若干个账号?(注: 有关听证会上所宣称的已经足额到位的十三亿拆迁补偿资金的书面材料, 以及开发商起草的《祖庙东华里片区改造工程普君南安置小区房屋拆迁计划》,见附件)
当日信访期间,市建设局中途通知开发商主管陈志涛到会解答资金问题,陈表示13亿资金在听证会上被误解了,13亿资金的落实只是传媒说的,不是东建集团公司保证有13亿资金,东建是根据……方式计算资金组合,现场佛山市建设局李科长和禅城区建设局局长还当场解释计算方式的内容,(有录音)。
那么,在听证会上,东建集团吕文信誓旦旦保证有13亿资金,但是12月23日得出只有10亿左右,而且这10亿是在12月23日由佛山市建设局叶局长亲口说出,哪么我们不禁到问,佛山市建设局当时发出拆迁许可证的依据是什么?拆迁许可证发出之后四个月,才不得不承认资金短缺,哪么,我们要质疑,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有审核、有监管吗?
佛 山市建设局在城市拆迁工作中既是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又是执行中央政府规定的“公开、公正、公平”的中间人,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应按国家的法律法规监管拆 迁人的资金真实情况,向广大被拆迁人公示开发商的资金是否合法和到位,并全程监管资金的使用,以保证被拆迁人的补偿得到及时的兌现,但在普君南拆迁区内,开发商已经拆迁了四个月,由于被拆迁人和拆迁人签定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后,出现拆迁人资金不到位,被拆迁人补偿款收不到,问题出现后,佛山市建设局还被蒙在鼓里,糊涂到不知情,还推说拆迁人没有上报,如此监管,如何向广大老百姓交代?(有录音为証)。
同时,佛山市建设局在发放拆迁许可证后,一切事务交由禅城区建設局处理,在行政过程中,佛 山市建设局并没有向被拆迁人公示相关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佛山市建设局是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对拆迁中出现的纠纷却交给禅城区建 设局处理,并且用业务专用章来签署各种公文,不论裁决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的内容都偏向开发商,难道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可以不顾?被拆迁人申辩全部被判无理, 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还有法律保障吗?这些实际发生的事实反映出佛山市建设局和禅城区建設局是否有滥用职权,欺压百姓,官商勾结,暗箱操作的嫌疑?佛山市建 设局在监管拆迁工作中官僚作风严重,对老百姓漠不关心,对拆迁人拆迁过程不作监管,出现治安混乱,野蛮施工,恐吓被拆迁户,造成社会上人心惶惶,对开发商 怒气冲天。
佛山市建设局对被拆迁户不断上/访不重视,不处理,不解决实际问题。12月16日,佛山市建设局李副局长还说:“请你们不要再追问拆迁许可证合法不合法,你们只需要解决实际问题就可以了。”我们请问:这句话是什么意思?有法不依,哪么谁能相信建设局能够秉公办事?
群众集体上/访,佛山市建设局推卸责任,把广东省建设厅交办的事情推给禅城区建设局,禅城区建设局作出“有人正在进行行政复议,现在不回复”的结论,这样处理群众上/么访事情,叫老百姓怎样接受?按照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一点:“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正确处理城市建设发展与保护群众具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克服重建设进度,轻拆迁管理的做法,把做好拆迁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加强管理,依法行政,做到群众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拆迁工作能够有序进行;既保证发展的需要,又能够防止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佛山市建设局有尽职尽责吗?
我们广大被拆迁户希望佛山市建设局和相关政府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和国办发(200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精神,并请求广东省人民政府给予广大被拆迁户支持,打击腐败不作为的官僚作风,让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我们请求广东省建设厅就此事进行调查处理,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东省建设厅
附件:
1, 《佛禅房拆字(2008)第10号》拆迁许可证
2, 《佛禅房拆字(2008)第11号》 拆迁许可证
3, 《佛禅房拆告字(2008)第10号》房屋拆迁公告
4, 《佛禅房拆告字(2008)第11号》 房屋拆迁公告
5, 《关于禅城区普君南旧街区改造地块建设项目核准的意见》(禅发改〔2008〕89号)
6, 《佛禅(挂)2007-017地块成交确认书》批准文件
7, 祖庙东华里片区改造工程普君南安置小区房屋拆迁计划
8,《佛山日报》“普君南片区13亿拆迁资金到位”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
10,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建住房〔2004〕140号
11,《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2004〕75号
12, 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整顿和规范建筑与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建法字〔2004〕136号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4, 行政许可法疑难问题解答
15,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建住房[2003]234号
16, 关于防止和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4]54号
17, 佛山市禅城区旧改用地挂 牌出让文件 交易编号: 佛禅(挂)2007—017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9, 请佛山市建设局回答有关普君南拆迁安置资金使用监管的问题
信访人签名:
http://www.c2000.cn/dispbbs.asp?boardID ... 04&page=30
广东省建设厅:
我们是佛山市普君南拆迁区的居民,对于佛山市建设局、佛山市规划局,在办理普君南拆迁许可证审批过程及拆迁过程中的各种反常行为,我们提出如下若干点质疑,请求广东省建设厅为我们主持公道,维护我们广大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谢谢!
一,对佛山市规划局的质疑
对于佛山市规划局没有公示普君南拆迁区的规划,没有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直接发放了《佛规(禅)地证〔2008〕01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我们认为违反了以下四份文件的精神,直接损害了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无法接受。
而且我们相当不解, 为什么都是位于禅城区, 为什么汾江河整治拆迁安置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有进行公示征询意见? 为什么我们普君南区就没有进行公示征询意见?
因此,我们请求广东省建设厅对上述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以下陈述的,是支持我们论点的法律法规依据, 我们请求广东省建设厅明鉴。
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我们认为佛山市规划局违反了第三条“对涉及拆迁的,在规划审批前应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按照《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建住房〔2004〕140号》,我们认为佛山市规划局违反了第二条第四点“旧城成片改造项目的规划方案,必须经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相关利益人有知情权、参与权。”
3,按照“《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2004〕75号”,我们认为佛山市规划局违反了第二条“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对涉及拆迁的,在规划审批前要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按程序和条件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
4,按照《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整顿和规范建筑与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 建法字〔2004〕136号》,我们认为佛山市规划局违反了第二条第六点第二小点“二是认真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各市、县要尽快建立健全涉及城镇房屋 拆迁特别是旧城成片改造项目的规划方案公示、听证及行政审查批准制度。全面落实拆迁办事公开、拆迁资金监管、行政裁决听证、行政申请强制拆迁听证、拆迁计 划管理等各项制度,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二,对佛山市建设局的质疑之一
对于佛山市建设局发放《佛禅房拆字(2008)第10号》拆迁许可证和发放《佛禅房拆字(2008)第11号》 拆迁许可证,发布《佛禅房拆告字(2008)第10号》房屋拆迁公告和发放《佛禅房拆告字(2008)第11号》 房屋拆迁公告,没有使用佛山市建设局公章作为发证核准,只是使用佛山市建设局业务专用章作为发证核准,我们认为是草率和不负责任的行为。
我们是遵纪守法的合法业主, 手 头有人民政府核发的房产证和国土使用证,佛山市建设局凭什么法律依据使用业务章对广大群众的安身立命之所作出处理决定?!我们并没有同佛山市建设局发生业 务关系,是不是?佛山市建设局本身是政府下属的行政机构,属于国家下级在地方政府专门管理建设事项的行政机构,但是在发放拆迁许可证时却使用“业务专用 章”而不使用行政公章,这只能表明市建设局对开发商有业务关系,对被拆迁户没有业务关系及政府行政认可的法律效力。
作为涉及3600多户被拆迁户安居乐业之所的重大决定,仅使用作为普通业务联系、公文收发的业务专用章作为发证核准,不符广大人民群众的常识,我们认为此举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我们认为职能部门必须依法办事,依法定程序审批并出具合法的政府公文和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它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它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许可证件。”的要求,拆迁许可证必须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请问:业务章算得上是行政机关印章吗?业务章应该是行政机关下属的业务部门的印章,是不是?使用业务章作为颁发拆迁许可证的核准印章,是不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对佛山市建设局的质疑之二
对于佛山市建设局没有按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建住房[2003]234号”和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监察厅“《关于防止和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4]54号”文件的要求,在审核和办理普君南房屋拆迁许可证过程中,不依程序要求,直接违反了《关于防止和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4]54号 第六条“六、涉及城镇房屋拆迁估价,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价指导意见》要求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市、县建设或房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 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通过投票或由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选择。各地级以上市应尽快成立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 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估价专家委员会,受理被拆迁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拆迁估价进行估价技术鉴定。”以及直接违反了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建住房[2003]234号第六条“第六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由于佛山市建设局不依照法定程序办事,造成拆迁人剥夺了被拆迁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这是严重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做法。我们无法接受。
我们到现在都不知道到底有没有对我们的房产进行评估?佛山市建设局从来也没有公示该评估单位的名称,评估人员姓名、计算方法、依据等。谁也没见过各人的分户评估报告。
就是在上述暗箱操作方式之下,得出了每平方米4000至4500元的拆迁补偿标准,比相隔一条马路的东华里补偿标准每平方米6000至6500元,相差悬殊。
对我们普君南拆迁区的拆迁补偿方案,甚至比汾江河整治拆迁安置地块的补偿标准每平方米5000至5500元还要低得多,让人不可思议,要知道,我们是市中心,两个地铁口的地段. 而汾江河整治拆迁安置地块是水浸区,汾江河是禅城区的龙须沟。我们补偿标准怎么可能比污水河边的补偿标准低哪么多?请问逻辑何在?而且, 汾江河整治拆迁是明显带公益性的政府行为,而我们普君南拆迁,则是典型的商业开发,更加让人难以接受。
我们所处的区位,按照政府文件的称谓,叫做“祖庙东华里片区改造工程普君南安置小区”,与东华里拆迁区相隔一条兆祥东路,根据《佛山市禅城区旧改用地挂牌文件 交易编号: 佛禅(挂)2007—017》 “竞价须知”第二条:“(二)参与竞买者须书面承诺按政府要求(规划设计、户型、区位等)有偿承担安置祖庙东华里片区改造项目拆迁户,且得房部分主要满足拆迁安置,政府有权优先以住宅5800元/ m2、首层商业25000元/ m2、二层商业8600元/ m2、办公5800元/ m2、地下室3860元/ m2的价格向地块买受人购买(该价格不含装修费)。提供给政府用作安置房的该部分用地容积率不高于3.5。”
由此可知,在此区域所建筑的祖庙东华里回迁房,佛山市政府超大规模采购,采购数量多达1700套,都需要每平方米5800元(含装修费的话,要每平方米6100元)。我们请问:给予我们每平方米4000至4500元的补偿合理不合理?
据 佛山市建设局网站公布的统计数据,2008年上半年,禅城区新建商品房平均成交单价为8987.35元/平方,听证会是7月召开,召开前的上一季度(即 2008年第二季度),禅城区商品房平均成交单价为9297.91元/平方,所以按开发商单方面制定的补偿标准,住户不可能在禅城区买得起同等面积的房, 更不要说我们这种优越的地段了。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拆迁,而且即便如此也应该“拆迁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为基本补偿原则。温家宝总理讲“拆了群众的房子要让群众买得 起房子,能买更好的房子。”这也就是说,若是货币补偿,应该确保被拆迁人能够买得起房子,若是回迁,应保障居民的居住条件,至少不能比现有条件差。此外, 若有条件同时提供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应允许被拆迁人自由选择。
拆迁方单方面定价,实行强买强卖,佛山市建设局听之任之,毫不纠正,内里有没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按 照《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2004〕75号》第三条:“对在拆迁中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擅自降低补 偿安置标准,不及时解决被拆迁人合理要求的拆迁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采取不批准新的拆迁项目、停业整顿、依法吊销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等措施严肃处理;对因 拆迁纠纷导致恶性事件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强烈要求广东省建设厅介入调查处理,以维护广大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四, 对佛山市建设局的质疑之三
普君南片区拆迁听证会没有公开举行,不让广大被拆迁户旁听,我们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四节 “听证”,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第二点:“(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我们无法接受不公开的听证会。
房 屋是我们的安身立命之所,也是我们绝大部份业主毕生的最大财富,“有恒产者有恒心”,党和国家已经三令五申,拆迁中绝对不能损害群众利益,为何佛山市建设 局不召开公开的、合法的听证会?事关三千六百多户人民群众的福祉,佛山市建设局为什么害怕召开公开的听证会?请广东省人民政府就此事进行调查处理,以维护 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
对于佛山市建设局在所谓的拆迁听证会后,没有公开全部听证会记录,我们曾经要求公开,但佛山市建设局置若罔闻,到现在都不公开。我们认为佛山市建设局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行政许可的实施应当公开”。
根据各政府网页都有登载,包括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页也有登载的文章:《行 政许可法疑难问题解答》,第二条:“行政许可法第5条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应当公开。这里的“公开”具体指什么?行政许可实施过程的“公开”,是指行政机 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都要公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开包括:(1)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以 及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机构名称要公开;(2)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的规定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要公开;(3)行政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以及举行听证、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 疫,要公开进行;(4)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要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我们认为佛山市建设局严重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立即纠正,以维护广大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我们请问:佛山市建设局不公开全部听证会记录,有没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五, 对佛山市建设局的质疑之四
佛山市建设局竟然对存在重大问题的文件不作审核,草率发放拆迁许可证,我们无法接受。
例如:佛山市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的文件《关于禅城区普君南旧街区改造地块建设项目核准的意见》(禅发改〔2008〕89号)(注:原文见附件),缺少佛山市禅城区的年度拆迁计划,漏洞太明显,佛山市建设局为什么视而不见?佛山市建设局难道不知道年度拆迁计划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吗?
又例如:佛山市国土资源局禅城分局批准了“《佛禅(挂)2007-017地块成交确认书》(注: 原文见附件)作为旧改用地预批,同意作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没有出具正规公文格式的国土使用批准文件,漏洞太明显,佛山市建设局为什么视而不见?其中有没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以上两个禅城区的职能部门,有这样大的权限审批吗?佛山市建设局有调查核实过吗?佛山市建设局颁发拆迁许可证之前,有没有认真审核各种报批文件?佛山市建设局作为职能部门,如此审核和颁发拆迁许可证,是不是过于儿戏?
六, 佛山市建设局的质疑之五
佛山市建设局把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推给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局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第十六条:“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它条件。”的精神。
根据《建设部关于清理城市房屋拆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法[2004]154号》第四条:“—些 地方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证权力授予了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了《条例》关于拆迁许可证的发放主体、责任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 部门的规定。”,佛山市普君南拆迁区的拆迁许可证只能由佛山市建设局颁发,以及由于拆迁许可证而引起的后续事务的处理,佛山市建设局也是责无旁贷。为何佛 山市建设局袖手旁观,什么事情都推到禅城区建设局处理?
根据各政府网页都有登载,包括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页也有登载的文章:《行 政许可法疑难问题解答》,第二条“行政许可的设定”,第十九点:“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某一事项由×部门审批”。该部门可否将行政许可事项部分委托 其下级行政机关实施,即由下级行政机关初审、再由该部门终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了一道行政许可,部门将初审权委托给下级行政机关,同时保留最终决定权, 实际上是增加了一道行政许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见,禅城区建设局没有权限用佛山市建设局业务专用章来颁发佛山市普君南拆迁区的拆迁许可证,也 没有权限处理普君南拆迁区的事务。佛山市建设局和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局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立即纠正,以维护广大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关于这一点,我们强烈要求广东省建设厅为我们主持公道。
七,对佛山市建设局的质疑之六
本年十一月十三日, 我们在送到中央巡视组、广东省信访办、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建设厅的《要求对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一文中, 就有“要求调查13亿安置资金是否挪用”一章, 此要求书经广东省各职能部门转到佛山所属各对口部门后,佛山市建设局到现在都未有回答,理由是有人正在进行行政复议,我们对此回答十分不满。我们认为佛山市建设局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剥夺了广大被拆迁户的知情权。
本年十二月九日, 我 们到佛山市建设局信访,当天是局长接待日,林局长、叶局长和一众建设局工作人员接访,我们当场向佛山市建设局提出要求:“对于普君南片区的拆迁补偿资金, 佛山市建设局、银行、开发商三方,有没有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有没有做到专款专用、专人监管?”当时,佛山市建设局的工作人员徐先生做了笔录,林局长答应我 们于十二月十六日前回复。
本年十二月十六日, 我们到佛山市建设局信访,要求佛山市建设局就十二月九日的问题进行回复,我们同时向佛山市建设局提交了一份题目为《请佛山市建设局回答有关普君南拆迁安置资金使用监管的问题》的书面要求(原文见附件),佛山市建设局的工作人员向我们说林局长出去办公事,接待我们的会议由佛山市纪检部门驻佛山市建设局的张主任主持,参加会议的还有禅城区纪委书记,后来加入会议的,还有佛山市建设局的李局长,佛山市建设局纪委书记高书记,以及佛山市建设局的若干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
但是,在会议上, 佛山市建设局众多工作人员同样不回答有关普君南拆迁安置资金使用监管的问题,让人不可思议。
按照常理,佛山市建设局众多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肯定是最丰富的,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肯定是最广泛的,而且肯定是理解得最深层次的,拆迁安置资金使用监管的问题又是他们的职责范围之事,应该不存在疑难问题,他们需要考虑这样长时间吗?
我们不明白,有关拆迁安置资金的使用监管,是佛山市建设局的职责所在,责无旁贷,为什么这样长的时间都回答不出?为什么要推说等待行政复议的结果?这跟行政复议有什么关系?我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第十条:(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以及“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要求佛山市建设局公开拆迁安置资金的使用监管情况。
如果佛山市建设局认为我们这些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文规定的,不属于公开范围,请佛山市建设局向我们明确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哪一条不向我们公开这些信息。佛山市建设局无理由扯到行政复议方面,
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这些信息是佛山市建设局的职责所在,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开期限要求,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求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必须予以公开。 从 本年八月八日佛山市建设局发出拆迁许可证之日开始计算,毫无疑问,早就超过主动公开期限。不公开的话,我们认为是失职失责。现在,广大被拆迁户长时间要求 公开,而且是多次要求公开,佛山市建设局都不公开,说明了什么问题呢?对于眼前的事实,我们普通老百姓实在难以理解,我们没有想到会发生这样奇怪的事情。
本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我 们再次到佛山市建设局信访,佛山市建设局叶局长等工作人员接待了我们,对于我们以前所提的问题,还是没有回复。不过,这一次他们比较认真负责,通知了禅城 区建设局,禅城区建设局的一个局长和二个工作人员带来了有关拆迁资金的材料,叶局长亲自看过文件,发现若干个账号内拆迁补偿资金相加的总和,大约只有十 亿,与听证会上所宣称的已经足额到位的十三亿拆迁补偿资金相比,相差不少。这样,我们老百姓又不明白了,这些数据怎么可以变来变去?这现象又说明了什么? 法律法规都明文规定要“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专人监管“,怎幺佛山市的具体操作可以是若干个账号?(注: 有关听证会上所宣称的已经足额到位的十三亿拆迁补偿资金的书面材料, 以及开发商起草的《祖庙东华里片区改造工程普君南安置小区房屋拆迁计划》,见附件)
当日信访期间,市建设局中途通知开发商主管陈志涛到会解答资金问题,陈表示13亿资金在听证会上被误解了,13亿资金的落实只是传媒说的,不是东建集团公司保证有13亿资金,东建是根据……方式计算资金组合,现场佛山市建设局李科长和禅城区建设局局长还当场解释计算方式的内容,(有录音)。
那么,在听证会上,东建集团吕文信誓旦旦保证有13亿资金,但是12月23日得出只有10亿左右,而且这10亿是在12月23日由佛山市建设局叶局长亲口说出,哪么我们不禁到问,佛山市建设局当时发出拆迁许可证的依据是什么?拆迁许可证发出之后四个月,才不得不承认资金短缺,哪么,我们要质疑,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有审核、有监管吗?
佛 山市建设局在城市拆迁工作中既是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又是执行中央政府规定的“公开、公正、公平”的中间人,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应按国家的法律法规监管拆 迁人的资金真实情况,向广大被拆迁人公示开发商的资金是否合法和到位,并全程监管资金的使用,以保证被拆迁人的补偿得到及时的兌现,但在普君南拆迁区内,开发商已经拆迁了四个月,由于被拆迁人和拆迁人签定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后,出现拆迁人资金不到位,被拆迁人补偿款收不到,问题出现后,佛山市建设局还被蒙在鼓里,糊涂到不知情,还推说拆迁人没有上报,如此监管,如何向广大老百姓交代?(有录音为証)。
同时,佛山市建设局在发放拆迁许可证后,一切事务交由禅城区建設局处理,在行政过程中,佛 山市建设局并没有向被拆迁人公示相关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佛山市建设局是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对拆迁中出现的纠纷却交给禅城区建 设局处理,并且用业务专用章来签署各种公文,不论裁决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的内容都偏向开发商,难道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可以不顾?被拆迁人申辩全部被判无理, 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还有法律保障吗?这些实际发生的事实反映出佛山市建设局和禅城区建設局是否有滥用职权,欺压百姓,官商勾结,暗箱操作的嫌疑?佛山市建 设局在监管拆迁工作中官僚作风严重,对老百姓漠不关心,对拆迁人拆迁过程不作监管,出现治安混乱,野蛮施工,恐吓被拆迁户,造成社会上人心惶惶,对开发商 怒气冲天。
佛山市建设局对被拆迁户不断上/访不重视,不处理,不解决实际问题。12月16日,佛山市建设局李副局长还说:“请你们不要再追问拆迁许可证合法不合法,你们只需要解决实际问题就可以了。”我们请问:这句话是什么意思?有法不依,哪么谁能相信建设局能够秉公办事?
群众集体上/访,佛山市建设局推卸责任,把广东省建设厅交办的事情推给禅城区建设局,禅城区建设局作出“有人正在进行行政复议,现在不回复”的结论,这样处理群众上/么访事情,叫老百姓怎样接受?按照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一点:“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正确处理城市建设发展与保护群众具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克服重建设进度,轻拆迁管理的做法,把做好拆迁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加强管理,依法行政,做到群众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拆迁工作能够有序进行;既保证发展的需要,又能够防止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佛山市建设局有尽职尽责吗?
我们广大被拆迁户希望佛山市建设局和相关政府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和国办发(200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精神,并请求广东省人民政府给予广大被拆迁户支持,打击腐败不作为的官僚作风,让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我们请求广东省建设厅就此事进行调查处理,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东省建设厅
附件:
1, 《佛禅房拆字(2008)第10号》拆迁许可证
2, 《佛禅房拆字(2008)第11号》 拆迁许可证
3, 《佛禅房拆告字(2008)第10号》房屋拆迁公告
4, 《佛禅房拆告字(2008)第11号》 房屋拆迁公告
5, 《关于禅城区普君南旧街区改造地块建设项目核准的意见》(禅发改〔2008〕89号)
6, 《佛禅(挂)2007-017地块成交确认书》批准文件
7, 祖庙东华里片区改造工程普君南安置小区房屋拆迁计划
8,《佛山日报》“普君南片区13亿拆迁资金到位”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
10,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建住房〔2004〕140号
11,《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2004〕75号
12, 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整顿和规范建筑与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建法字〔2004〕136号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4, 行政许可法疑难问题解答
15,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建住房[2003]234号
16, 关于防止和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4]54号
17, 佛山市禅城区旧改用地挂 牌出让文件 交易编号: 佛禅(挂)2007—017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9, 请佛山市建设局回答有关普君南拆迁安置资金使用监管的问题
信访人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