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聯邦制與大政府的優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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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聯邦制與大政府的優越性
作者 張千帆
1780年代,美國聯邦立憲的時候,漢密爾頓、麥迪遜等領導的聯邦黨和傑佛遜為首的反聯邦黨之間的爭論十分激烈。這場論爭決定了美國的立憲政體形式,結果是聯邦黨險勝。然而,思想爭論卻並未因為聯邦政體的建立而蓋棺論定。過了半個世紀,到內戰前夕,美國再次面臨重大立憲選擇。卡爾霍恩繼承了反聯邦黨的思想,代表了美國被忽視的壹個思想流派。即便在美國,今天也沒什麼人知道他的名字,卡爾霍恩的歷史定位基本上是南部分離主義的「教父」這麼壹個反面角色。在美國是這種情況,在中國更不會經常聽到他名字。其實美國的立憲也好,內戰也好,包括獨立革命,某壹派的勝利實際上帶有相當大的偶然性。如果看阿克曼《我們人民》第壹卷,講美國這些人跑到費城去制定壹部聯邦憲法。他們壹開始要修那個邦聯條款,結果制定出壹部全新的憲法,這個過程本身的合法性怎麼樣?聯邦憲法本身是不是合法?這些問題沒有得到完全的解決。
雖然這類爭論在美國基本上是平息了,對反聯邦黨尤其對卡爾霍恩個人的研究也不是壹門顯學,但是其中仍然有許多思想值得我們去探討。這些思想對聯邦制美國可能價值有限,但是中國傳統上是高度集權國家,今後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所以卡爾霍恩的思想還是有借鑒意義的。對於美國的立憲思想,卡爾霍恩反而沒有太大的影響,因為美國聯邦黨人已經部分吸收了他的那些反聯邦黨思想。比方說《聯邦黨文集》是很重要的立憲文獻,代表了重要的政治力量。聯邦黨主張中央集權,但也很重視地方自治,所以地方自治的理論已經有了,但是咱們沒有,咱們是比較極 端的那種集權立場,長期「大壹統」。我們可以從另壹個極 端,從卡爾霍恩的自治理論中吸取壹些養分,走向壹個比較中庸的立場。我是持比較中庸立場的,美國立憲就是壹種妥協的結果。既不是州權主義的極端,也不是壹個單壹體的極端,而是聯邦制。聯邦就是介於中央集權單壹制和分散邦聯之間的,卡爾霍恩主張的其實是邦聯制。
這種理解不能代表美國憲法的原意。這個問題在美國在立憲的時候有爭議,但是已經以壹種險勝的方式解決了。要不要通過聯邦黨主導的聯邦憲法?在某些州有相當大的爭議,但最後還是通過了,可能程序正當性存在壹些問題。當時,麥迪遜也是聯邦黨人,漢密爾頓和他主寫的《聯邦黨文集》發揮了巨大影響。在這個影響之下,最後通過的是壹部聯邦憲法。當時也有不同意見,比卡爾霍恩更著名的傑弗遜代表以州權為主導的更接近邦聯的憲法,但是這種立場並沒有被聯邦憲法接受。卡爾霍恩的某些主張顯然是站不住腳的,尤其是廢止理論,州有權廢止聯邦法律;如果州不喜歡,認為聯邦立法侵犯了州權,它就可以不適用。然而,這壹條是美國憲法明確規定不允許的。第六條聯邦最高條款明確規定,聯邦憲法以及依據憲法制定的聯邦法律是國家的最高法,各州立法即便和它衝突,各州的法官仍然要受聯邦法律約束,所以州是沒有權力廢止的。
聯邦憲法已經吸收了地方自治因素,主要是體現在大州和小州之間存在利益衝突。小州害怕,雖然現在的聯邦憲法保護地方自治,但是建立聯邦以後,通過修憲和立法慢慢蛻變成壹部類似於准單壹制憲法,通過立法擴大聯邦權力,或者通過修憲把小州的權利都給拿去。所以當時制憲就陷入了僵局,然後有壹個討價還價的「大妥協」。原先聯邦國會建立壹個院,實行「壹人壹票」,對小州不利。大妥協的結果是建立兩個院,其中參議院各州不論大小,壹律兩票。最後這部憲法出台,是經由這些小州同意的,是經過正當程序通過的。小州的全部權利都已經在這部憲法當中了,妳不能在這個憲法之外再來設計壹個權力:我不喜歡聯邦立的這個法,就可以否決廢止。不可以的。小州有沒有權力?他們是有的,但主要體現在參議院。小州人數少,但數量比較多。據統計,美國1/10的人口就能否決90%的法律。如果妳沒否決,讓聯邦立法通過,妳怪誰?妳當時可以否決但沒否決,或者多數小州沒否決,那妳就要服從聯邦立法,不能再「廢止」聯邦立法。所有對小州的救濟保護都在聯邦憲法本身規定的政治機制當中,尤其在參議院這個機制當中已經體現出來了。
因此,卡爾霍恩的廢止理論總的來說沒有法理依據。它的出發點是州權主義,州享有「主權」,什麼權力都應該是我的;我喜歡的聯邦立法可以實施,我不喜歡就拒之門外。問題是,聯邦立憲的時候已經否定了比較極端的州權主義版本。畢竟,美國立憲建立了壹個統壹的國家,聯邦政體還有相當大的權力,憲法沒有認同這種廢止或者否決理論。卡爾霍恩的州權主義出發點是不被主流所認同的,主流所認同的就是比較折衷的雙重主權理論,聯邦和各州共享主權。這種共享確實今天還存在,絕大多數跟老百姓關係比較密切的事情都是州在處理,報紙頭條、電視新聞看不到太多州的影子,看到的都是最高的東西,但未必在美國國內最重要或影響人民生活最密切的。
州主權理論實際上是聯邦憲法明確否定的,為什麼?因為美國立憲者,至少聯邦黨立憲者,不認為這種小規模政府的絕對自治有利於保護個人權利;相反,他們認為民主政府是很容易侵犯權利的。表面上,大政府容易侵犯個人自由,但是壹個大政府和壹個小政府,哪個更容易實現平等?肯定是小政府。當時美國的壹些侵犯權利尤其財產權的措施就發生在州這個層次,這就是為什麼當時聯邦黨人要跑到費城制定聯邦憲法。憲法裏面明確規定,各州不得取消以前的合同。當時壹些州為了救濟窮人,有些立法規定,兩三年前制定的欠債合同不算了,州法院不執行。妳借給我500塊錢,過3年以後就無效了,這個怎麼行?聯邦黨要建立壹個大政府,在《聯邦黨文集》第十篇講的很清楚,他們就是要通過壹個大政府來限制州權,限制州權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個人權利。大政府和保障個人權利不僅沒有衝突,而且被認為是積極的機制。大政府和大眾民主是兩個需要區分的概念,可能會侵犯個人權利的大眾民主反而是在小政體當中更容易得到實現。
美國的聯邦政體正是要通過建立壹個大政府,當然不是像中國這樣的單壹制中央集權的大政府,州要發揮很大的作用,但也不是中央或聯邦什麼事情都要聽命于各州。後來美國憲政的發展歷史在某種意義上有點出人意料,我並不認為它沿著卡爾霍恩的路在走。美國走到今天,有很多的學者在質疑,美國到底還有多少聯邦主義。當時州顯得主權比較大,因為經濟不發達,交通交流都限於州內。聯邦憲法把州際貿易的調控權給了聯邦政府,州內貿易還是各州調控,各州權利就顯得相對來說要超過聯邦政府。但是隨著經濟發展,聯邦和州的分權有所變化。並不需要修改憲法,而是州際貿易成分越來越多,現在什麼東西都是州際的,甚至是國際貿易。州發揮的作用相對來說越來越小。
在這個發展過程當中,聯邦司法發展起來了,成為美國聯邦保護個人權利的主要機制。內戰之後,聯邦憲法對州的約束越來越大,主要就是通過司法。聯邦法院對聯邦政府的憲法約束比較弱,最高法院很少判決聯邦立法違憲,主要是判決各州立法違憲。這個跟美國政體的原初設想是很吻合的,他們看到這些小政府恰恰是威脅最大的,只不過他們當時沒有看到1803年麥迪遜,看不到司法進行違憲審查的作用。尤其到了內戰之後,很大程度上把州的壹些自主權給剝奪了。尤其是聯邦司法能夠控制各州的立法權,現在的主要模式,比如說1971年很有名的德州墮胎案,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各州不能不分青紅皂白禁止婦女墮胎,這樣肯定侵犯了婦女的正當程序權利。假如沒有聯邦的話,德州成了獨立王國,它就完全可以對想墮胎的婦女實施「多數人暴政」。現在有了聯邦,它就多了壹層約束。
回到卡爾霍恩,不是說州的什麼訴求都應該滿足,州有可能制定壹些惡法,建立聯邦的目的就是要遏制州的惡法。當然,最大的惡法就是奴隸制。我完全不認同對奴隸制的辯護。出於壹種審慎的考慮,簡單把他們解放,打碎鎖鏈是不是就可以?肯定也不是那麼簡單。這個問題跟中國也有點相關,因為我們最喜歡談素質論。但是妳壹定首先要給他們壹個平等的機會和權利。至於在素質上不如白人,教育程度跟不上,就需要採取糾偏行動、特殊照顧去彌補以前對他們的壓迫。正是這種壓迫造成了他們的不成熟和低素質,而不能以此為借口,變成索性不要解放黑奴了。
我個人並不認為林肯就是天然正確的,戰爭總歸不是壹件好事,我不主張通過這種方式去解決問題。在這個意義上,我也不太認同美國壹定要通過戰爭實現目的。尤其是獨立戰爭,我認為沒有什麼必要,因為英國已經做了讓步,完全可以像加拿大和澳大利亞那樣好分好合。或像印度那樣堅持和平不合作,不需要通過戰爭、流血、死人。這個在美國當時也死了不少人,到內戰死的人就更多,獨立戰爭10倍的規模,高達40、50萬,付出的犧牲是巨大的。美國有革命的性格,是他的壹種民族性。
跟獨立戰爭相比,內戰也必須是壹個走到迫不得已的最後壹步。這是戰爭唯壹正當的理由,不管他真實的目的是什麼。北部真是為了解放黑奴死那麼多人嗎?不管真實目的是什麼,林肯的成就是維護了聯邦。在我看來,更大的成就是解放了黑人。某些情況下,沒有這種外界的干預,壓迫是永久性的。如果南部各州都各自成為獨立王國,黑奴怎麼才有可能自我解放?除了依靠南部奴隸主的自我覺悟,但這是靠不住的。蓄奴制實在是太過分的體制,縱容人性的貪得無厭,剝奪黑人作為壹個人的基本人性,本身是沒有合法性的。對他們進行戰爭,在道義上沒有什麼合法性問題。但是從審慎的角度,是不是可以通過更和平的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
卡爾霍恩的反聯邦黨學說給中國和西方國家都提供壹些啟示,這個爭論實際上是延續下來了。我們在設計政體的時候,到底是設計壹個美國式的聯邦大國政體,還是像反聯邦黨卡爾霍恩主張的相當於壹些獨聯體小國,通過條約把他們之間聯繫起來?這個爭論在今天仍然是有意義的。考察北歐這些小國,他們都很小,每個國家都比較平等,發展得也相當不錯。原本就沒有很激烈的種族的矛盾,貧富差距也比較小,也不會出現美國貧民窟各種問題。但是不是世界所有的地方都能夠像北歐,通過壹個個小國這樣和平共存下去,這樣的壹種格局是否可以抵禦北朝鮮這樣的瘋子國家對自由民主的侵犯?小國之間建立聯合體的成本幾何?卡爾霍恩引了很多古羅馬的例子,今天我們會發現很多是不適用的,譬如有退出權的制度會更加強大,但美國現在是更加強大也是更加穩定的。歐盟就不如美國穩定,剛剛英國利用這個權利脫離了。我們需要壹個強大、穩定的憲政民主政體,不但維護自身的民主,也有維護整個世界民主和平的義務,而這個使命可能是卡爾霍恩的小國民主模式所承載不了的。
1780年代,美國聯邦立憲的時候,漢密爾頓、麥迪遜等領導的聯邦黨和傑佛遜為首的反聯邦黨之間的爭論十分激烈。這場論爭決定了美國的立憲政體形式,結果是聯邦黨險勝。然而,思想爭論卻並未因為聯邦政體的建立而蓋棺論定。過了半個世紀,到內戰前夕,美國再次面臨重大立憲選擇。卡爾霍恩繼承了反聯邦黨的思想,代表了美國被忽視的壹個思想流派。即便在美國,今天也沒什麼人知道他的名字,卡爾霍恩的歷史定位基本上是南部分離主義的「教父」這麼壹個反面角色。在美國是這種情況,在中國更不會經常聽到他名字。其實美國的立憲也好,內戰也好,包括獨立革命,某壹派的勝利實際上帶有相當大的偶然性。如果看阿克曼《我們人民》第壹卷,講美國這些人跑到費城去制定壹部聯邦憲法。他們壹開始要修那個邦聯條款,結果制定出壹部全新的憲法,這個過程本身的合法性怎麼樣?聯邦憲法本身是不是合法?這些問題沒有得到完全的解決。
雖然這類爭論在美國基本上是平息了,對反聯邦黨尤其對卡爾霍恩個人的研究也不是壹門顯學,但是其中仍然有許多思想值得我們去探討。這些思想對聯邦制美國可能價值有限,但是中國傳統上是高度集權國家,今後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所以卡爾霍恩的思想還是有借鑒意義的。對於美國的立憲思想,卡爾霍恩反而沒有太大的影響,因為美國聯邦黨人已經部分吸收了他的那些反聯邦黨思想。比方說《聯邦黨文集》是很重要的立憲文獻,代表了重要的政治力量。聯邦黨主張中央集權,但也很重視地方自治,所以地方自治的理論已經有了,但是咱們沒有,咱們是比較極 端的那種集權立場,長期「大壹統」。我們可以從另壹個極 端,從卡爾霍恩的自治理論中吸取壹些養分,走向壹個比較中庸的立場。我是持比較中庸立場的,美國立憲就是壹種妥協的結果。既不是州權主義的極端,也不是壹個單壹體的極端,而是聯邦制。聯邦就是介於中央集權單壹制和分散邦聯之間的,卡爾霍恩主張的其實是邦聯制。
這種理解不能代表美國憲法的原意。這個問題在美國在立憲的時候有爭議,但是已經以壹種險勝的方式解決了。要不要通過聯邦黨主導的聯邦憲法?在某些州有相當大的爭議,但最後還是通過了,可能程序正當性存在壹些問題。當時,麥迪遜也是聯邦黨人,漢密爾頓和他主寫的《聯邦黨文集》發揮了巨大影響。在這個影響之下,最後通過的是壹部聯邦憲法。當時也有不同意見,比卡爾霍恩更著名的傑弗遜代表以州權為主導的更接近邦聯的憲法,但是這種立場並沒有被聯邦憲法接受。卡爾霍恩的某些主張顯然是站不住腳的,尤其是廢止理論,州有權廢止聯邦法律;如果州不喜歡,認為聯邦立法侵犯了州權,它就可以不適用。然而,這壹條是美國憲法明確規定不允許的。第六條聯邦最高條款明確規定,聯邦憲法以及依據憲法制定的聯邦法律是國家的最高法,各州立法即便和它衝突,各州的法官仍然要受聯邦法律約束,所以州是沒有權力廢止的。
聯邦憲法已經吸收了地方自治因素,主要是體現在大州和小州之間存在利益衝突。小州害怕,雖然現在的聯邦憲法保護地方自治,但是建立聯邦以後,通過修憲和立法慢慢蛻變成壹部類似於准單壹制憲法,通過立法擴大聯邦權力,或者通過修憲把小州的權利都給拿去。所以當時制憲就陷入了僵局,然後有壹個討價還價的「大妥協」。原先聯邦國會建立壹個院,實行「壹人壹票」,對小州不利。大妥協的結果是建立兩個院,其中參議院各州不論大小,壹律兩票。最後這部憲法出台,是經由這些小州同意的,是經過正當程序通過的。小州的全部權利都已經在這部憲法當中了,妳不能在這個憲法之外再來設計壹個權力:我不喜歡聯邦立的這個法,就可以否決廢止。不可以的。小州有沒有權力?他們是有的,但主要體現在參議院。小州人數少,但數量比較多。據統計,美國1/10的人口就能否決90%的法律。如果妳沒否決,讓聯邦立法通過,妳怪誰?妳當時可以否決但沒否決,或者多數小州沒否決,那妳就要服從聯邦立法,不能再「廢止」聯邦立法。所有對小州的救濟保護都在聯邦憲法本身規定的政治機制當中,尤其在參議院這個機制當中已經體現出來了。
因此,卡爾霍恩的廢止理論總的來說沒有法理依據。它的出發點是州權主義,州享有「主權」,什麼權力都應該是我的;我喜歡的聯邦立法可以實施,我不喜歡就拒之門外。問題是,聯邦立憲的時候已經否定了比較極端的州權主義版本。畢竟,美國立憲建立了壹個統壹的國家,聯邦政體還有相當大的權力,憲法沒有認同這種廢止或者否決理論。卡爾霍恩的州權主義出發點是不被主流所認同的,主流所認同的就是比較折衷的雙重主權理論,聯邦和各州共享主權。這種共享確實今天還存在,絕大多數跟老百姓關係比較密切的事情都是州在處理,報紙頭條、電視新聞看不到太多州的影子,看到的都是最高的東西,但未必在美國國內最重要或影響人民生活最密切的。
州主權理論實際上是聯邦憲法明確否定的,為什麼?因為美國立憲者,至少聯邦黨立憲者,不認為這種小規模政府的絕對自治有利於保護個人權利;相反,他們認為民主政府是很容易侵犯權利的。表面上,大政府容易侵犯個人自由,但是壹個大政府和壹個小政府,哪個更容易實現平等?肯定是小政府。當時美國的壹些侵犯權利尤其財產權的措施就發生在州這個層次,這就是為什麼當時聯邦黨人要跑到費城制定聯邦憲法。憲法裏面明確規定,各州不得取消以前的合同。當時壹些州為了救濟窮人,有些立法規定,兩三年前制定的欠債合同不算了,州法院不執行。妳借給我500塊錢,過3年以後就無效了,這個怎麼行?聯邦黨要建立壹個大政府,在《聯邦黨文集》第十篇講的很清楚,他們就是要通過壹個大政府來限制州權,限制州權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個人權利。大政府和保障個人權利不僅沒有衝突,而且被認為是積極的機制。大政府和大眾民主是兩個需要區分的概念,可能會侵犯個人權利的大眾民主反而是在小政體當中更容易得到實現。
美國的聯邦政體正是要通過建立壹個大政府,當然不是像中國這樣的單壹制中央集權的大政府,州要發揮很大的作用,但也不是中央或聯邦什麼事情都要聽命于各州。後來美國憲政的發展歷史在某種意義上有點出人意料,我並不認為它沿著卡爾霍恩的路在走。美國走到今天,有很多的學者在質疑,美國到底還有多少聯邦主義。當時州顯得主權比較大,因為經濟不發達,交通交流都限於州內。聯邦憲法把州際貿易的調控權給了聯邦政府,州內貿易還是各州調控,各州權利就顯得相對來說要超過聯邦政府。但是隨著經濟發展,聯邦和州的分權有所變化。並不需要修改憲法,而是州際貿易成分越來越多,現在什麼東西都是州際的,甚至是國際貿易。州發揮的作用相對來說越來越小。
在這個發展過程當中,聯邦司法發展起來了,成為美國聯邦保護個人權利的主要機制。內戰之後,聯邦憲法對州的約束越來越大,主要就是通過司法。聯邦法院對聯邦政府的憲法約束比較弱,最高法院很少判決聯邦立法違憲,主要是判決各州立法違憲。這個跟美國政體的原初設想是很吻合的,他們看到這些小政府恰恰是威脅最大的,只不過他們當時沒有看到1803年麥迪遜,看不到司法進行違憲審查的作用。尤其到了內戰之後,很大程度上把州的壹些自主權給剝奪了。尤其是聯邦司法能夠控制各州的立法權,現在的主要模式,比如說1971年很有名的德州墮胎案,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各州不能不分青紅皂白禁止婦女墮胎,這樣肯定侵犯了婦女的正當程序權利。假如沒有聯邦的話,德州成了獨立王國,它就完全可以對想墮胎的婦女實施「多數人暴政」。現在有了聯邦,它就多了壹層約束。
回到卡爾霍恩,不是說州的什麼訴求都應該滿足,州有可能制定壹些惡法,建立聯邦的目的就是要遏制州的惡法。當然,最大的惡法就是奴隸制。我完全不認同對奴隸制的辯護。出於壹種審慎的考慮,簡單把他們解放,打碎鎖鏈是不是就可以?肯定也不是那麼簡單。這個問題跟中國也有點相關,因為我們最喜歡談素質論。但是妳壹定首先要給他們壹個平等的機會和權利。至於在素質上不如白人,教育程度跟不上,就需要採取糾偏行動、特殊照顧去彌補以前對他們的壓迫。正是這種壓迫造成了他們的不成熟和低素質,而不能以此為借口,變成索性不要解放黑奴了。
我個人並不認為林肯就是天然正確的,戰爭總歸不是壹件好事,我不主張通過這種方式去解決問題。在這個意義上,我也不太認同美國壹定要通過戰爭實現目的。尤其是獨立戰爭,我認為沒有什麼必要,因為英國已經做了讓步,完全可以像加拿大和澳大利亞那樣好分好合。或像印度那樣堅持和平不合作,不需要通過戰爭、流血、死人。這個在美國當時也死了不少人,到內戰死的人就更多,獨立戰爭10倍的規模,高達40、50萬,付出的犧牲是巨大的。美國有革命的性格,是他的壹種民族性。
跟獨立戰爭相比,內戰也必須是壹個走到迫不得已的最後壹步。這是戰爭唯壹正當的理由,不管他真實的目的是什麼。北部真是為了解放黑奴死那麼多人嗎?不管真實目的是什麼,林肯的成就是維護了聯邦。在我看來,更大的成就是解放了黑人。某些情況下,沒有這種外界的干預,壓迫是永久性的。如果南部各州都各自成為獨立王國,黑奴怎麼才有可能自我解放?除了依靠南部奴隸主的自我覺悟,但這是靠不住的。蓄奴制實在是太過分的體制,縱容人性的貪得無厭,剝奪黑人作為壹個人的基本人性,本身是沒有合法性的。對他們進行戰爭,在道義上沒有什麼合法性問題。但是從審慎的角度,是不是可以通過更和平的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
卡爾霍恩的反聯邦黨學說給中國和西方國家都提供壹些啟示,這個爭論實際上是延續下來了。我們在設計政體的時候,到底是設計壹個美國式的聯邦大國政體,還是像反聯邦黨卡爾霍恩主張的相當於壹些獨聯體小國,通過條約把他們之間聯繫起來?這個爭論在今天仍然是有意義的。考察北歐這些小國,他們都很小,每個國家都比較平等,發展得也相當不錯。原本就沒有很激烈的種族的矛盾,貧富差距也比較小,也不會出現美國貧民窟各種問題。但是不是世界所有的地方都能夠像北歐,通過壹個個小國這樣和平共存下去,這樣的壹種格局是否可以抵禦北朝鮮這樣的瘋子國家對自由民主的侵犯?小國之間建立聯合體的成本幾何?卡爾霍恩引了很多古羅馬的例子,今天我們會發現很多是不適用的,譬如有退出權的制度會更加強大,但美國現在是更加強大也是更加穩定的。歐盟就不如美國穩定,剛剛英國利用這個權利脫離了。我們需要壹個強大、穩定的憲政民主政體,不但維護自身的民主,也有維護整個世界民主和平的義務,而這個使命可能是卡爾霍恩的小國民主模式所承載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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