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真民主與假民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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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真民主與假民主的標準

帖子由 左翼反共人士 » 2018年9月7日

作者 鄧嗣源

所謂「多數決定」還是「全體壹致」的問題,指的是組織社會、建立國家的壹項基本規則,這個問題的重要性在於,對這壹規則的取捨,可能涉及到其政體是真民主還是假民主真專制。可以毫不猶豫地肯定,「多數決定」是民主政體的基本規則之壹,而對其加以歪曲、否定和反對者,必不可能實施真正的民主。

  對此,有人深表懷疑,這些人會問,「多數決定」規則有那麼重要?多數的意見難道就是真理?「多數暴政」不正是「多數」的作為?任何社會中的多數總是素質低下、愚昧盲目的,國家大事難道由這樣的多數來作決定?這些人還會問,誰會否認「全體壹致」規則的重要性?難道法律不需要全體壹致地遵守嗎?難道對違法、犯法的行為可以不加追究、制止、懲罰嗎?難道國家利益不需要全體壹致地服從嗎?難道國家權威可以允許任何人抵制、反對嗎?

  類似於以上提問的說法,包含著若干糊塗觀念,以後再作評述。不過,先可以提請人們作如下設想:在實施民主化的國家裡,在制定或修改法律、選舉總統、選舉國會議員等重大國家事務中,如果必須得到「全體壹致」的同意,方能得出結果、成為決定,只要有人反對就不能算數,這個國家將面臨什麼局面?再設想壹下,如果在這些重大事務按多數規則作出決定后,有壹部分人聲稱「多數決定」扼殺真理,宣布只有他們代表「人民的真正利益」,真理掌握在他們手中,於是拒不承認業已作出的決定,採用各種手段在行動上抵製法律的執行,抵制當選者合法履行職權,這個國家又將面臨何等局面?如果妳作了如上設想,那麼妳壹定會同意,「『多數決定』還是『全體壹致』」這問題,的確涉及到壹個重要的基本規則。

  但要指出的是,如果在「多數決定」還是「全體壹致」的問題上,作出清楚明了、非黑即白的取捨,人們還是容易識別的,若是既強調「全體壹致」,又肯定「多數決定」,還在二者的關係上作壹番似是而非的論述,人們就難以識別了。而盧梭恰恰正是這麼做的。

  

  壹,盧梭與洛克針鋒相對

  

  盧梭在《波蘭政府論》第九章中寫道:「政治體的形成必須全體壹致。」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第壹卷中專設壹章,叫做「論總需追溯到壹個最初的約定」,該章只有壹頁的文字,重點在最後壹句:「多數表決的規則,其本身就是壹種約定的確立,並且假定至少有過壹次的全體壹致的同意」,為此要專設壹章,可見盧梭對此多麼重視。

  這「最初的約定」或「全體壹致的同意」的「約定」是什麼呢,在第四卷第二章中他寫道:「唯有壹種法律,就其本身而言,必須要有全體壹致的同意。那就是社會公約。」他接著說;「除去這壹原始契約以外,投票的大多數是永遠可以約束其他壹切人的,這是契約本身的結果。」

  對於盧梭的以上說法,很多人會認為,盧梭作為「民主主義思想家」這麼論述,當然是對的:第壹,「多數決定」是壹項規則,作為規則,當然需要經過人們的「約定」來確立,而且需要「全體壹致的同意」來確立,有正常理性的人應該都會同意這說法;第二,盧梭說「除去這壹原始契約以外,投票的大多數是永遠可以約束其他壹切人的」,他用「永遠」兩個字來肯定多數決定規則的廣泛運用,充分表明他十分重視這項規則——這項民主的基本規則。

  表面上看來,盧梭的說法似乎沒有什麼問題,持以上看法的人似乎也沒錯,正像上文所說,「在二者的關係上作壹番似是而非的論述,人們就難以識別了」。這裏先提請人們注意壹點,盧梭說的「約定」亦即「社會公約」,根本不是就「多數決定」規則所作的「約定」,而是要確立所謂「公意」之絕對權威的「契約」,是規定所有社會成員必須服從「公意」之絕對權威的「契約」,這意味著「多數決定」規則必須在「服從『公意』之絕對權威」的前提下才能有效,關於這壹點,下面將進壹步評述。再提請人們注意壹點:盧梭為什麼如此重視,專門列出壹章,哪怕只是壹頁文字,也要成為壹章,來特彆強調:多數規則必需由「全體壹致的同意」來確立呢?是什麼緣故呢?盧梭這麼做的目的何在?這緣故就是:盧梭不同意洛克有關的論述,盧梭的目的是與洛克針鋒相對,反其道而行之。

  讓我們來看看,洛克是怎麼論述的。他在《政府論》下卷第八章中寫道:「開始組織並實際組成任何政治社會的不過是壹些能夠服從大多數而進行結合併組成這種社會的自由人的同意。這樣,只有這樣,才會或才能創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

  在這段話中,洛克用了「這樣,只有這樣」的語句,來強調指出「組成任何政治社會」及「創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的必要前提:壹是,參与結合的所有「自由人」的「同意」;二是,所有「自由人」都「能夠服從大多數」。這裏特別要弄清楚,洛克說的這兩個前提,同時存在,相提並論,沒有先後,沒有主次,不存在由壹個前提來「確立」另壹個前提的情況;這裏還需弄清楚,洛克說的「同意」的確是指「全體壹致的同意」的意思,但這「同意」是對「結合併組成這種社會」這壹點而言,不是指對「唯有壹種法律」、「社會公約」或「原始契約」而言。所以,洛克的這段論述中,雖然提到了「全體壹致的同意」和「多數決定」,但對其含義,理應按原本的意思去理解,不容歪曲。如果讀到洛克的如下論述,就更能理解他原本的意思,他寫道:「當每個人和其它人同意建立壹個由政府統轄的國家的時候,他們使自己對這個社會的每壹個成員負有服從大多數的決定和取決於大多數的義務。」洛克還寫道:「只要壹致同意聯合成為壹個政治社會,這壹點(指服從大多數——筆者注)就能辦到。」他在另壹處寫到,人們承認這壹義務,因為這是「自然的、理性的法則」。洛克的意思很明白,在壹致「同意」組成社會、建立國家的同時,即意味著「同意」負有服從多數的義務,「全體壹致的同意」和「多數決定」這二者是互相連帶著同時存在的。

  通過以下這段論述,洛克更是明白無誤地指出,假使不按「多數決定」的規則,而必須取得「全體壹致的同意」才能「作為壹個整體而行動」,那麼必將無法組成社會、建立國家。他寫道:「假使在理性上不承認大多數同意的行動是全體的行動,並對每壹個人起約束作用,那麼,只有每個人的同意才算是全體的行為;但是要取得這樣壹種同意幾乎是不可能的。如果我們考慮到必然會有許多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公共集會,儘管其人數遠不如壹個國家成員的總數。此外,意見的分歧和利益的衝突,在各種人的集合體中總是難免的。如果基於這樣的條件而進入社會,那就只會像伽圖走進戲院那樣,壹進場就出去。這種組織將會使強大的利維坦比最弱小的生物還短命,使它在出生的這壹天就滅亡;除非我們認為理性的動物要求組織成為社會只是為了使它們解體,這是不能想象的事。因為大多數不能替其餘的人作出決定,他們便不能作為壹個整體而行動,其結果只有立刻解體。」,請注意,洛克這裏說到「每個人的同意」,亦即「全體壹致的同意」,是對「作為壹個整體而行動」這類事件來說的,當然包括制定共同遵循的公共規則、社會公約、法律等等這類重大的政治活動。換言之,洛克明白指出,任何公約、契約、法律的訂立,都必須在「多數決定」規則的前提下才可能完成,如果要求「全體壹致的同意」則不可能完成;這也等於明白指出,「多數決定」原則確立后才能制訂法律、公約,而不是相反:先訂立法律、公約后才能確立「多數決定」原則。為什麼說,如果要求「全體壹致的同意」,就「不能作為壹個整體而行動」?洛克說其根本原因是:「意見的分歧和利益的衝突」。既要正視社會成員之間的分歧和衝突,又要作為壹個整體而行動,既正視意見上的不壹致,卻又要行動上的壹致,怎麼辦?大家都按「多數決定」規則辦,「這樣,只有這樣」,才能「組成任何政治社會」及「創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要想接近民主的真諦,必須深刻理解洛克這方面的論述。

  順便說壹下,很有意思的是,在多數規則這壹點上,洛克與霍布士倒是觀點壹致的,霍布士在《利維坦》壹書中寫道:「他如果是自願加入這壹群人組成的群體,這壹行為本身就充分說明了他的意願,也就是以默認的方式約定要遵守大多數人所規定的事情。」當然,洛克與霍布士的分歧也是明顯的:霍布士主張壹旦按多數決定推舉出最高權威,那麼每個個人必須無條件、無保留地絕對服從,洛克認為,人民推舉最高權威時是有條件的,人民還保留著某些權利,以防止最高權威違背人民的委託,這壹保留也同時意味著對少數意見者權利的維護。

  盧梭卻反其道而行之,跟洛克針鋒相對,宣稱必須由「社會公約」來確立「多數決定」規則,宣稱「社會公約」的訂立,是「全體壹致」同意的,不根據「多數決定」規則,他為什麼提出這種論點?為此,需要看看盧梭所說的「社會公約」究竟有什麼內容。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第壹卷第六章中寫道:社會公約「這壹契約的條款……無疑地也可以全部歸結為壹句話,那就是: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壹切權利全部都轉讓給整個的集體。」

  接著又寫道:「社會公約可以簡化為如下的詞句: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於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並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壹個成員作為全體不可分割的壹部分。」

  盧梭說得十分清楚:社會公約規定,所有社會成員必須全體壹致、無壹例外地服從「公意」這壹權威;盧梭說得十分明白:「公意」的權威是絕對的,必須全體壹致、毫無保留地把身體、生命、壹切權利、全部力量奉獻給這個權威,聽其支配(恐怕,沒有哪個權威比這更「絕對」的了)。

  由此可知,盧梭所說的「最初的約定」、「原始契約」或「社會公約」,根本不是為了確立多數規則,而是要確立「公意」的絕對權威;不是為了強調多數規則的重要性,而是為了給多數規則「確立」壹道規矩:必須服從「公意」的權威,若有違反,即屬無效;必須在「公意」的最高指導下實施該規則,才能有效。

  既然,盧梭的目的是要確立「公意」的絕對權威,那麼,他必須保證「全體壹致的同意」,只能存在唯壹的、全體壹致的觀點、意見,決不允許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觀點、意見;如果按洛克所說的「這樣,只有這樣」地遵循多數規則,就意味著允許存在多種意見,即「多數意見」和若干「少數意見」,那麼,盧梭的目的就無法實現,盧梭的政治理論就站不住腳。所以,盧梭必定得跟洛克針鋒相對,但他又感到不能從正面評擊多數規則,因為正像洛克所說,這是壹個「自然的、理性的法則」,盧梭能感覺到這壹規則在人們心中的地位,於是,他就採取了既強調「全體壹致」,又表面上肯定「多數規則」的辦法,所以,他寫下了如下文字:「多數表決的規則,其本身就是壹種約定的確立,並且假定至少有過壹次的全體壹致的同意」,「唯有壹種法律,就其本身而言,必須要有全體壹致的同意。那就是社會公約」,「除去這壹原始契約以外,投票的大多數是永遠可以約束其他壹切人的,這是契約本身的結果。」這些話,如果對盧梭與洛克的著作不加以反覆閱讀、比較、細察,恐怕難以識別盧梭是在與洛克針鋒相對。

  人們壹般認為,洛克的「社會契約」學說與霍布士的「社會契約」學說的區別在於:是民主政治還是君主專制。那麼,盧梭的「社會契約論」與他們有何區別?這裏提出壹點供人們討論:洛克和霍布士都說要按多數規則來產生國家的最高權威,但洛克說,產生的權威是相對的,霍布士則說這權威應該是絕對的,盧梭既反對按多數規則產生最高權威,又反對相對權威,要建立壹個「全體壹致同意」的絕對權威,這豈不表明,盧梭比霍布士走得更遠?

  如上所說,盧梭的目的是要確立「公意」的絕對權威,關於什麼是盧梭所謂的「公意」,以後再專題評述。這裏先提出壹個問題:如果在訂立社會公約的時候,社會成員中有人持不同意見呢?或者有人反對呢?應該怎麼對待?盧梭承認有不同意見或反對的現象,在《社會契約論》第四卷第二章中,盧梭寫到:「如果在訂立社會公約的時候出現了反對者的話」,他不但承認這壹點,而且早就準備好對付的辦法,他接著寫道:「這些人的反對也並不能使契約無效,那隻不過是不許把這些年人包括在契約之內罷了;他們是公民中間的外邦人。」就是說,辦法之壹,要把不同意見者驅逐出共同體,剝奪其作為社會成員的權利。在第壹卷第七章中,盧梭寫道:「為了使社會公約不致於成為壹紙空文,它就默契地包含著這樣壹種規定——唯有這壹規定才使其它規定具有力量——即任何人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這恰好就是說,人們要迫使他自由。」就是說,辦法之二,可以把這些人留在共同體,但必須「全體迫使他服從公意」(盧梭在另壹處寫到,全體的壹致是由全體對每個人的對立而形成的),所謂「迫使」是什麼意思?毋須多言誰都明白。若是以上兩個辦法還不行,盧梭準備了更有效的措施,在第二卷第五章中,盧梭寫道:「應該把他當作公約的破壞者而流放出境,或者是當作壹個公共的敵人而處以死刑。」對於「迫使」其服從而無效者,剝奪其生命是最有效的辦法。

  驅逐、迫使、流放以至死刑,就是盧梭對付不同意見者或反對者的手段,這既是盧梭之「全體壹致」論的題中之意,也是其必由路徑。這種路徑與民主化的路徑必定是相反的。

  看到這裏,有人會按捺不住,大聲發問:「盧梭明明說過,『投票的大多數是永遠可以約束其他壹切人的』,難道妳不看見!」好吧,就讓我們來看看盧梭是怎麼論述「投票權」的。

  

  二、盧梭如何歪曲投票權與多數規則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第四卷第壹章的末尾寫道:「在主權的壹切行為中,僅就投票這壹項權利——這是任憑什麼都不能剝奪于公民的權利,——我在這裏就有很多的意見可寫。」(投票是主權的行為,此話怎講?——筆者)於是,他專門設立壹章,叫做《論投票》。

  在這壹章的開頭,盧梭寫道:「在大會裡人們越是能和衷共濟,也就是說人們的意見越是趨於全體壹致,則公意也就越占統治地位。反之,冗長的爭論、意見的分歧和亂吵亂鬧,也就是宣告了個別利益之佔上風和國家的衰微。」這「大會」指什麼?從下文可看出,是指討論和決定國家大事(如制定法律)的公民大會。這段話首先點明了,他所論述的投票權問題有個前提:即所謂「趨於全體壹致」和「公意佔統治地位」,即壹切在「公意」的指導或控制之下;或者說,他在這裏論述的投票權,適用於壹定的範圍,即「趨於全體壹致」和「公意佔統治地位」的大會。如果背離了這壹前提,如果超越了這壹範圍,就不是投票的問題了,也談不上什麼投票權了,「大會」的性質已經變了,變成導致「國家衰微」的大會。在盧梭的心目中,爭論、分歧、吵鬧(這在如今實施民主化的國家裡,是常見的現象——筆者),都是國家衰微的象徵,這種「大會」背離了盧梭創建的社會公約,是破壞社會公約的行為,決不允許這類活動得逞,對此類活動的組織者、為首者,應該判以流放或死刑,哪裡還談得上什麼投票權!該章開頭的這壹番話很重要,否則,就難以明白盧梭文字的真正涵義。

  在《論投票》的這壹章里,盧梭寫道:「唯有壹種法律,就其本性而言,必須要有全體壹致的同意;那就是社會公約。」他又寫道:「除去這壹原始的契約而外,投票的大多數是永遠可以約束其他壹切人的;這是契約本身的結果。但是人們會問:壹個人怎麼能夠是自由的,而又被迫要遵守並不是屬於他自己的那些意志呢?反對者怎麼能夠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從為他們所不曾同意的那些法律呢?我要回答說,這個問題的提法是錯誤的。公民是同意了壹切法律的,即使是那些違反他們的意願而通過的法律,即使是那些他們若膽敢違犯其中的任何壹條都要受到懲罰的法律。國家全體成員的經常意志就是公意;正因為如此,他們才是公民並且是自由的。當人們在大會上提議制定壹項法律時,他們向人民所提問的,精確地說,並不是人民究竟是贊成這個提議還是反對這個提議,而是它是不是符合公意;而這個公意也就是他們自己的意志。每個人在投票時都說出了自己對這個問題的意見,於是從票數的計算里就可以得出公意的宣告。因此,與我相反的意見佔了上風,那並不證明別的,只是證明我錯了,只是證明我所估計是公意的並不是公意。假如我的個別意見居然勝過了公意,那末我就是做了另壹樁並非我原來所想要做的事;而在這個時候,我不是自由的了。當然,這要假定公意的壹切特徵仍然存在於多數之中;假如它在這裏也不存在的話,那末無論妳贊成哪壹邊,總歸是不再有自由可言的。」看了這壹大段話,人們壹定會覺得難以讀懂,要理解盧梭上述這壹番論述,恐怕得加以細緻的討論,不妨可以分幾層意思來細細咀嚼。

  第壹層意思:應該把上述引文的開頭與結尾那兩句話,聯繫在壹起讀,開頭是:「除去這壹原始的契約而外,投票的大多數是永遠可以約束其他壹切人的;這是契約本身的結果。」結尾為:「當然,這要假定公意的壹切特徵仍然存在於多數之中;假如它在這裏也不存在的話,那末無論妳贊成哪壹邊,總歸是不再有自由可言的。」這裏,「契約本身的結果」指什麼?是指該契約保證了「公意的壹切特徵仍然存在於多數之中」,亦即保證了多數意見「永遠」是符合「公意」的,所以,社會契約決定了「多數決定」的「永遠」的有效性。但是,如果沒有「這壹原始的契約」,那就不能確保「公意的壹切特徵仍然存在於多數之中」,這樣的話,「無論妳贊成哪壹邊,總歸是不再有自由可言的」,再談論什麼多數、少數、「多數決定」都已經毫無意義,國家將衰微、解體,陷入奴役、掠奪、混亂和戰爭的狀態。

  第二層意思:為什麼說「這壹原始的契約」確保了「公意的壹切特徵仍然存在於多數之中」?因為,社會公約確保了公民全體壹致地服從「公意」,盧梭說過:「法律乃是公意的行為」,又說過:「法律只不過是公意的正式表示」,既然服從公意,也就贊同法律,所以盧梭在這裏十分自信、十分肯定地強調:「公民是同意了壹切法律的」。於是,當「立法者」(盧梭自詡為這樣的立法者——筆者)根據「公意」制訂了法律提案,並在大會上對人們加以指導和教育后,大多數公民的投票總會符合「公意」的。

  第三層意思:既然按盧梭的說法,「公民是同意了壹切法律的」,那麼何必還要開大會叫大家投票呢?又為什麼會出現多數及少數的不同意見呢?因為,盧梭說:「當人們在大會上提議制定壹項法律時,他們向人民所提問的,精確地說,並不是人民究竟是贊成這個提議還是反對這個提議,而是它是不是符合公意」。盧梭認為,公民不需對法律提案的內容加以細察、研究,不需表示贊同或反對,只需作壹個「估計」,估計它是否符合公意。所以,出現多數及少數的不同意見,不是對法律提案有不同意見,而是因為這種「估計」有誤差。盧梭說過:「每個人都順從公意,這還不夠;為了遵循公意,就必須認識公意。於是就出現了法律的重要性。」在他看來,法律的重要性,不僅在於法律是「公意的正式表示」,還在於通過法律可以讓人們「認識公意」;盧梭把召開大會討論法律提案和投票的過程,看作是教育人民認識公意的過程。對於公民們來說,參加大會,不是要他們討論提案的內容,而是來接受教育並認識公意;公民從投票結果(從中得出公意的宣告)可以檢驗自己接受教育的成績:我的投票符合公意嗎?「我所估計是公意的」是不是公意呢?如果「與我相反的意見佔了上風,那並不證明別的,只是證明我錯了,只是證明我所估計是公意的並不是公意」。「估計」錯了的公民認識到自己錯誤,那也就受到了教育,不過僅僅知錯還不夠,必須從內心出發而感到慶幸,慶幸自己的錯誤估計沒有佔上風。

  從以上所分析的幾層意思中,人們可以看到以下幾點:首先,盧梭說「大多數可以永遠約束其他壹切人」,是因為他認為「公意的特徵存在於多數之中」,而這又是契約所決定的結果,是由契約確保的結果。其次,盧梭所說的多數與少數之間不存在贊同和反對的分歧,只是認識有誤差,是人民內部在認識上有先後、高低的問題。如果真有反對意見,那就不是什麼接受多數約束,而是要「迫使他服從」、或驅逐、或流放、或判刑了。再次,盧梭說「投票權」是「任憑什麼都不能剝奪于公民的權利」,「我在這裏就有很多的意見可寫」,可他的文字告訴我們,這「投票權」就是公民「接受教育、認識公意」的權利,是不允許對提案內容有獨立思考的權利,是不允許反對意見的權利,是少數人必須承認錯誤的權利,是對盧梭所謂的「公意」絕對服從的權利。

  我們有足夠的理由作出如下判斷:盧梭從根本上歪曲了洛克提出的多數規則,當他把「贊同與反對」從公民討論法律的活動中排除出去的時候,表明他是在閹割民主政體這壹基本規則的實質性內涵。那麼,怎麼看待多數規則的實質性內涵?

  

  三、多數規則的實質性內涵

    

  「多數決定」規則或說多數規則,是民主政體的基本規則之壹。但是,始終有人對這壹規則予以質疑、給以限制、加以修正,甚至有人對之有意曲解,力圖遏制。這壹現象既有悠久的歷史,今後也恐怕難以消除。三百多年前,當洛克首先提出民主政治這壹重要規則以後,盧梭就採用難以識別的手法,曲解多數規則,用「全體壹致」的規則來遏制多數規則。從盧梭這個源頭起始,後來到二十世紀,發展出所謂的「民主集中制」,不但更令人難以識別,也更有效地對多數原則加以曲解和遏制。因此,對於立志追求、堅持、捍衛民主的人們來說,如何正確認識多數規則並堅持和捍衛多數規則,將是壹個重要的思想陣地。那麼,怎樣來認識多數規則的實質性內涵呢?本文試圖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加以討論。不過先要說明的是,本文所說的多數規則是指:在對於公共事務、國家事務必須作出決定的政治活動中,所應該共同遵循的行動規則,根據這壹規則,多數人的意見應作為全體成員在行動上必須遵從的決定。

  第壹,關於「自然的、理性的法則」:

  正像洛克所說,多數規則是壹項自然的、理性的法則。多數規則承認並肯定,在任何群體的成員之間存在不同意見及不同利益訴求的事實,認為這是壹個自然的現象,是無法消除的現象。正如差異是自然的現象,自然界找不到兩個完全相同的生命個體,差異是生命的本質,是生命衍生的原動力。人與人之間的差異必然導致不同意見及不同利益訴求。另壹方面,在某壹疆域內共同生活的人們,為了保護自己不受他人侵害,為了抵禦來自域外的侵害,需要把每個人的力量聚集成壹個整體的力量,全體成員能像壹個整體那樣行動,於是就壹致同意聯合起來組成社會建立國家,這是出於人類共同理性的行為。既要適應自然的事實,又要實施理性的整體行動;既要適應意見不壹致的事實,又要求整體上行動壹致,在這樣壹個背景下,就產生了多數規則。為了使群體能作為壹個整體而行動,必須在各種不同意見中選取壹種作為壹致遵循的意見;在各種不同的意見中,必定有唯壹的壹個「多數人贊同的意見」,還有若干「少數人贊同的意見」,選哪壹個作為全體的決定?理性告訴人們,正確的選擇是:選唯壹的那個多數意見;因為,在若干可選擇的方案中,只有該項選擇才最有利於實施「作為整體而行動」,只有該項選擇的阻力最小。由此來看,多數規則的確既適應自然,又符合理性。

  第二,關於政治平等:

  「政治平等」是民主理念的核心內容之壹,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原則之壹。「政治平等」肯定,任何社會、國家都是所有個體成員共同組成的,公共事務、國家事務與每壹個體成員的利益相關,所以在處理公共事務、國家事務的政治活動中,每壹個體成員都同等重要,享有同等的知情權、參与權和發言權等政治權利,在作出決定的時候,每壹個體成員有同等的投票權。每壹個體成員都是有差異的,在財產、身份、地位、性格、偏好、智慧、知識、能力等方面都有差異,但就每個人都是共同體的個別成員這壹點而言,是同等或平等的,政治平等就是要在無法消除人與人之間的差異的情況下,尋求並保證人與人相互平等對待的重要理念和原則。按照政治平等原則,每壹個體成員對於公共事務、國家事務都有發表、堅持自己意見的權利,以及對他人表示贊同或反對的權利(包括反對經多數決定的意見),而且這壹權利必須得到保護。不能以任何理由去限制、阻止或壓制每壹個體成員行使這壹權利,或採取歧視和置之不理的態度,譬如有人提出如下理由:「百姓的素質低下」,「群眾是愚昧的、盲目的」,「對已經作出的決定不允許再提出不同意見」,「少數必須服從多數,少數不許再堅持不同意見」等等。多數規則不但承認、允許各種不同意見的存在,而且對它們壹視同仁、平等對待,也正是為了維護這種平等,才需要按多數規則來作出決定,否則,如果認為只能按壹種思想、壹種主義作出決定,為此必須限制、阻止或壓制其它不同意見,令它們銷聲匿跡,那麼,還有什麼「少數意見」存在呢?既然不再存在多數意見與少數意見之分,還需要什麼多數規則呢?由此來看,政治平等必定要求遵循多數規則,而遵循多數規則不但體現了政治平等,而且也維護了政治平等,維護了持少數意見者的權利。

  第三,關於糾錯機制:

  有人這樣來質疑多數規則:「難道多數意見就是真理嗎?」這話反映出壹種糊塗觀念。很多人以為,似乎多數規則的依據是:「多數人的意見是正確的」。這是誤解。因為,多數規則根本不是用來決定哪壹種意見是正確的意見,多數規則是用來決定選擇哪壹種意見作為壹致遵循的意見。多數規則是在以下這種情況下提出來的:在處理公共事務、國家事務的過程中,成員之間存在不同意見,但出於「作為壹個整體而行動」的需要,必須作出壹項要求全體壹致遵循的決定,在各種意見中選擇唯壹的多數意見作為決定,將最有利於「作為壹個整體而行動」,而且阻力最小,並不是為了要選擇正確的意見。再說,在投票之前,不論是多數意見還是少數意見,都認為自己的意見是正確的,直到投票結果出來以前仍然如此,甚至誰也不知道哪種意見屬多數、哪種意見屬少數,難道就在投票統計出結果的壹瞬間,正確與錯誤就被判定了?誰會承認這個?應該說,在作出決定的時候,該決定是否正確或有多少正確,誰也不知道,因為只有在決定付諸實施的過程才可能形成某些判斷,作出決定時無法涉及正確與否的問題,所以上文說:「這話反映出壹種糊塗觀念」。還有人如此質疑多數規則:「真理總是首先掌握在少數人手裡」,這話簡直莫名其妙!這話跟多數規則有什麼關係?難道要把多數規則改成少數規則?難道「少數人手裡」的意見都是真理?在各種意見中除了壹個多數意見外,還有若干種少數意見,妳說該選擇哪壹種?難道,謬誤不也「總是首先掌握在少數人手裡」的嗎?且不說這話何等莫名其妙,如把它與上述那句質疑的話放在壹起,就能看出它們有壹個共同的糊塗觀念:關於「真理」的糊塗觀念。他們的願望或許是善良的:希望人們的行為符合真理。但問題在於,怎麼知道哪是真理?

  關於真理的問題是個大大的哲學問題,爭論不小也不少,這裏只是提壹個問題:真理在哪裡?怎麼知道哪是真理?有種哲學理論認為,真理是主觀對客觀存在的正確反映,當某壹「主觀反映」符合「客觀存在」時,它就是真理,等等。這壹理論有著不可克服的自相矛盾:當我們問「怎麼知道哪是真理?」的時候,那個「客觀存在」是未知的,正因為未知,所以才要去認識它、去反映它,如果是已知的,「真理」也就找到了;要比較對照兩樣東西是否相符,前提是這二者都是已知的,比較對照「主觀反映」是否符合「客觀存在」,前提是「主觀反映」與「客觀存在」二者都已知,但問題在於,對尋找真理的人來說,「主觀反映」是已知的,可是那個「客觀存在」卻是未知的,二者無法比照,因而無法知道二者是否「相符」。由此可見,按照上述這壹哲學理論,無法知道真理在哪裡,無法知道哪是真理。

  而多數規則卻為尋求真理,提供了良好的環境。人們知道,自古以來的被稱之為真理的思想、理論,都有不足、缺陷,都曾經被糾錯、修正過,由此可以看到,人類尋求真理的道路必定伴隨著糾錯的過程。那末,靠什麼實現「糾錯」?靠不同意見,靠不同意見之間的爭論,由此又可以看到,限制、壓制不同意見,禁止、遏制不同意見之間的爭論,必定將阻斷尋求真理的道路。多數規則雖然不能用來判定哪個意見是正確的,可是由於多數規則不但承認、允許不同意見的存在,而且平等對待各種意見,因而保護了持異見者、持少數意見者的權利,為實現「糾錯」提供了良好的環境,使人類尋求真理之路更為暢通。

  第四,關於「多數」與「少數」:

  過去有人批判洛克的多數規則,說那是假的,說那是「資產階級民主」,勞苦大眾沒有發言權,這是把真的說成假的;如今他們口氣又變了,說「西方民主」分裂人民,分裂成「多數」與「少數」,這是把假的說成真的。

  如果說「西方民主」分裂人民,那麼像美國總統選舉每四年壹次,二百多年來經歷不下五十次,也就是說「分裂」了五十多次,可這國家居然發展為民富國強的大國,這「分裂」豈不還是件好事情?

  什麼叫分裂人民?就是把人民分成兩個對立的固定的群體,致使他們鬥來鬥去、互不相讓。階級鬥爭理論和實踐就是分裂人民的最典型的實例。而多數規則不可能導致這種分裂。首先,多數規則建立在對「多數意見」和「少數意見」平等相待的基礎上,實施、遵循這壹規則的宗旨,是要通過對話、協商,最後相讓,而達成行動上壹致遵循的決定,亦即,既有意見上的「分歧」又有行動上的「壹致」,與「分裂」根本無緣。其次,事實上,在表決結果出來以前,誰也不知道自己屬於「多數」還是屬於「少數」,正因為不知道,所以才要投票。連自己是「多數」還是「少數」也不知道,哪來「多數」與「少數」的分裂?再次,這「多數」與「少數」並沒有固定的成員,如果有固定成員,多數規則就無法實施了;因為,擁有多數固定成員的那個陣營,明明知道他們的意見總是能夠成為決定,所以不必麻煩經過什麼對話、協商、表決等程序,乾脆直接宣布他們的決定就行了,多數規則就變成多餘的或騙人的了。由於多數規則要求維護持不同意見者及持少數意見者,反對的、「糾錯」的聲音從不停息,所以在經過壹段時間以後,少數意見可能發展、演變為多數人贊同的意見,這在實施民主化的國家裡是常見的事實。

  恐怕,把實施及遵循多數規則誣衊為「分裂」人民的這種觀點,或許是那些深陷於階級鬥爭理論者的慣性思維所致。

  第五,關於「多數暴政」:

  常常聽到這樣壹類說法,「民主的危險在於導致多數暴政」,或者說「多數規則造就了滋長多數暴政的環境」等等。這類說法不但流傳已久,而且還有點權威說法的味道。試問,什麼是「多數暴政」?如果是指「多數人暴力」,即多數人對少數人施用暴力的事件,那麼,從以往的歷史中可以找到大量記載,這是人類社會長期存在的現象,早在現代民主政體出現以前就已存在;但人類社會自從推進民主化以來,由於確立了政治平等原則,從法律上來維護持不同意見者及持少數意見者的權益,由於崇尚運用對話、協商的機制解決社會矛盾,因而只會有利於這種現象日趨減少,怎麼反而說是「民主的危險」?如果說,多數暴政指的是「暴政」,那麼,這指的是政府行為,難道老百姓能施行「暴政」?暴政是由少數人利用手中掌握的最高權力,自上而下地對人民實施強暴統治,這隻能是少數人的行為,明明是「少數人」實施的暴政,怎麼偏要加到「多數人」的頭上?

  第六,關於「權威決定」:

  常常聽到有如下疑問:「難道公共事務、國家事務都要由人民按多數規則來作出決定?實際上,大量的公共事務、國家事務是由權威來處理並決定的,政府就是這種權威。把多數規則作為民主政體的基本規則,跟權威決定是不是相矛盾、相抵觸的呢?」這又是壹種誤解。所有政體都必須建立權威、建立政府,所有政體的政府都必須擁有最高權力,在這方面,民主政體與其它政體都是相同的,民主政體與其它政體的本質區別在於:民主政體的政府及其擁有的權威,必須由人民按多數規則產生出來。應該指出:是權威必須遵循多數規則而產生,還是多數規則必須置於權威的領導和控制之下,這是相反的兩種基本原則,由此將導致不同的政體。

  對多數規則的實質涵義的充分認識,是在歷史的進程中逐步實現的,與此同時,民主化的推進也逐步深入,到了今天,人們已經能夠運用這些充分認識,來認清盧梭的真實面目,來揭示盧梭如何與洛克針鋒相對。洛克主張:權威必須遵循多數規則而產生,這權威是相對的;盧梭宣稱:多數規則必須置於權威的領導和控制之下,這權威是絕對的。也正是從盧梭這個源頭,到二十世紀,發展出所謂「民主集中制」原則。

  

  四、多數決定與民主集中制

  

  按照洛克的學說,國家和政府的權威是由人民遵循多數規則作出決定而產生的,而且洛克強調,「這樣,只有這樣」,才能組成社會、建立國家。可見,洛克把多數規則作為民主政體的基本規則。

  按照盧梭的學說,國家的權威,是由全體壹致同意的社會公約確立的,這個權威就是「公意」,而多數規則必須受這壹權威的約束和控制,只有當多數意見符合「公意」時,或服從「公意」的權威時,或有利於維護「公意」的統治地位時,多數規則及其作出的決定才有效,凡是違背或反對「公意」的,則不但無效而且要「迫使他服從」。

  民主集中制正是從盧梭學說這壹源頭髮展而來的。民主集中制,即所謂「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的制度」。可以分以下幾點來理解這壹制度:第壹,壹個國家或組織的成員分為兩部分:壹部分是人民群眾、被領導、「下面」,另壹部分是黨、領導、「上面」。第二,在國家生活中,這兩部分人的活動範圍是有界限的,或者說它們的職責和權利是有區分的,人民群眾、被領導、「下面」的活動範圍、職責和權利是「民主」,而黨、領導、「上面」的活動範圍、職責和權利是「集中」。這裏的「民主」是指反映、報告意見或「被傾聽」意見,貫徹執行黨和領導的決定,而集中是指作出決定,是指由「黨、領導、『上面』」在聽取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決定。第三,在國家生活中,「民主」是不能作出決定的,「民主」更加不能對「黨、領導、『上面』」那部分人作出決定,共產黨是國家的權威,這個權威不是由「民主」產生,不是由人民按多數規則來決定。第四,「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意思是,在「民主」的範圍內,可以實行「少數服從多數」,但不管是多數意見還是少數意見,必須符合、服從黨和領導的決定,如不符合,就必須按黨的決定予以改正,如不改正、甚至違抗,那性質就不再屬於「民主」的範圍,而是專政的範圍,或「迫使服從」的範圍。第五,「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還有壹個涵義,就是:對於「黨、領導、『上面』」作出的決定,可以討論並表達意見,但不能反對,只能深入學習這些決定,交流心得體會,「吃透上面的精神意圖」(就如盧梭所說的「對公意的估計」),這都是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這些決定。

  「民主集中制」也講「民主」,但是這「民主」被排除了「作出決定」這壹程序。但是,民主制度正是為了解決「如何作出決定」的問題而設計出來的,國家的最高權力如何產生?由誰來作出決定?由「神」?由「天」?由「槍杆子」?還是由人民?民主制度正是由人民按多數規則作出決定的制度,抽去了「作出決定」的「民主」就成了「被閹割的民主」。「民主集中制」也講「民主」,但是這「民主」必須在「集中的指導之下」,即必須在黨的領導的約束和控制之下,壹切以黨的領導的旨意、決定為準,若有背離或反對,即屬專政之列。這種「民主」就成了被限制範圍的「籠子里的民主」。

  常常聽到有人讚美盧梭開創了「人民主權說」,事實上,盧梭真正感興趣的是確立「公意」的絕對權威,這就必須實現「全體壹致的同意」原則,必須壓制壹切不同意見,壹切決定必須在「公意」的指導下作出,決不允許首先按多數原則來作出決定。也正因為如此,盧梭要與洛克針鋒相對,要歪曲和控制投票權和多數規則,對人民的權利加以限制。由此可見,盧梭所開創的所謂「人民主權說」,恰恰是「被閹割的民主」和「籠子里的民主」,是假民主真專制這種政治理論的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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