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配 /東海一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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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配 /東海一梟
三不配忽有一段話不由自主地蹦出來:「剝奪別人自由的人不配享有自由,它們只配呆在監獄里;剝奪別人財產的人不配享有財產,它們只配永遠做無產階級;剝奪別人生命的人不配享有生命,它們只配呆在地獄里。」這段話可供未來中華立法參考。
「三不配」都有來歷。關於自由,請看布希第二任就職演說:「那些無法無天的統治者應該知道,我們仍然抱有林肯總統的信念:那些剝奪他人自由的人不配享有自由,而且在公正的上帝面前,他們也不會長久。」
關於財產,保護私有財產暨私有財產的不可侵犯,是英美法系現代西方文明的共識。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說:「所有權之所以合乎理性,不在於滿足需要,而在於揚棄人格的純粹主觀性;人唯有在所有權中才是作為理性的存在的。」這句話意味著兩條定理:「所有權是自由意志的體現,財產所有權是理性和人格的基礎。」
財產所有權是人格的基礎。這個定理,對於庶民來說,確實可以成立。無財產的庶民往往是瘋狂的、反理性的,不可能有正常人格。孟子有類似說法:「民之為道也,有恆產者有恆心,無恆產者無恆心,苟無恆心,放辟邪侈,無不為已。」(《孟子•滕文公上》)但黑格爾不知道士君子,不知道「無恆產而有恆心者,惟士為能。」(《孟子•梁惠王上》)
關於生命,《荀子•正論》說:「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殺人者死,即剝奪別人生命的人不配享有生命。這是百王之法,天經地義,自古如此。
當然,對別人自由、財產、生命的剝奪,指的是非法、非良法的剝奪。若是依據和符合良性法律的剝奪,必然合情合理,那是政府執法份所當為。2019-4-28
(2019/04/28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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