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發布】山東驚現奇葩案,法官造假詐騙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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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發布】山東驚現奇葩案,法官造假詐騙近10萬元
審的王老五判的王老六,「史上最荒唐官司」漏洞百出竟無人擔責
憑一張偽造的欠條瞞著被告就開庭 法律材料上簽名多處造假
案子審了5個月後才收到起訴狀 審了近10個月後才「送」開庭通知
近日,在山東省金鄉縣發生了一件舉世罕見的蹊蹺案件:只憑著一張原告偽造的欠條,法院在沒有給被告送開庭通知的情況下就開庭審理,也沒有找被告質證欠條的真偽,就缺席判決被告還錢;案子審了5個月後竟然才收到原告的起訴書;法院給當事人「送」開庭通知的時間,竟然是在開庭審理了近10個月後;更蹊蹺的是,原告起訴及開庭審理的被告是王老五,法院判決的竟然不是被告,而是被告的弟弟王老六。法院檔案室里存檔的兩份本應由被告簽收的《送達回證》,上面的被告簽名竟然也都是偽造的!金鄉縣法院審理的這起漏洞百出的「葫蘆案」,堪稱史上最荒唐的官司!2018年9月3日,金鄉縣法院終於對此案進行了再審並做出判決:糾正了原判決書中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判決。但偽造法律材料上的簽名、製造冤案詐騙了近10萬元的法官竟然沒負任何責任!
2017年5月,金鄉縣居民康作民突然接到金鄉縣法院的電話,說因為他拒不執行法院10年前的判決,長期欠款不還,法院把他銀行卡中的95000多元存款划走了。康作民一聽就懵了,因為他從來不知道自己在10年前有這樣一場官司。他急忙趕到金鄉縣法院,發現自己竟莫名陷入一樁「葫蘆案」中。
康作民攤上的這場官司案情很簡單:金鄉縣居民張三借了李四的35000元錢,由康作民和王老五做擔保。以後因張三不還錢,李四就把張三和兩名擔保人康作民、王老五告到金鄉縣法院,法院於2007年判決張三還錢及利息,康作民和王老五的弟弟王老六負連帶清償責任(請注意,判決書中被告由「王老五」莫名其妙地變成了「王老六」)。可問題是,康作民自始至終都不知道有這場官司;康作民雖然和張三、李四、王老五都認識,卻並沒有當過借款擔保人,更沒有在所謂的「欠條」上籤過字或留下指紋;康作民既沒有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書,也沒有收到法院的判決書,10年來法院也從來沒有找他催討過欠款。
康作民到金鄉縣法院檔案室查看了存檔的案卷,找到了法院據以判決的「欠條」,發現上面擔保人「康作民」的簽名是偽造的!兩份本應由由康作民本人簽收的《送達回證》,一份送開庭傳票的,一份送判決書的,上面都有「康作民」的簽名,可這兩份簽名也都是偽造的。在法院存檔的案卷中,李四提交起訴書的日期是2007年5月26日,而金鄉縣法院《第一審普通程序開庭筆錄》記錄的開庭時間是2006年12月12日,送達開庭的《送達回證》上寫的簽字日期是2007年10月15日——也就是說,法院在接到起訴書前5個月就開庭審理了,在開庭審理近10個月後才給被告「送」開庭通知!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更荒唐的是,法院開庭時除了原告李四到庭外,三名被告都沒到庭,法院判決的唯一依據就是一份偽造了簽名、並且沒有經過被告質證真偽的欠條。這張欠條上標註的簽署日期是2003年12月23日,而原告起訴日期是2007年5月26日,按照法律規定早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法院也不應該受理。
更離奇的是,李四告的另外一名擔保人是王老五,開庭筆錄中也寫的清清楚楚,這名被告是王老五,而在判決書中,這名被告卻在沒有任何說明的情況下,莫名其妙地變成了王老五的弟弟王老六!如此漏洞百出枉法胡判的判決,簡直是天下奇聞!而金鄉縣法院執行庭在未通知康作民的情況下,就把康作民銀行卡中的95000多元存款划走,並在近10天後才通知康作民,在執法程序上也是違法的。
康作民隨後寫出書面材料,要求金鄉縣法院撤銷這份漏洞百出的荒唐判決,退還被非法划走的95000元存款。他多次找到金鄉縣法院,竟沒有一個部門接收他的材料。他提出找法院院長或分管副院長反映情況,工作人員不但不讓進門,反而出動幾名法警把他趕出了法院。康作民費盡周折才打聽到了審判此案的法官和法院院長的電話,可審判此案的法官卻說,自己「判的不會錯,如果不服可以上訴」康作民又打通了法院院長的電話,院長竟說「誰判的案子你找誰去」,康作民只好用快遞把材料寄給法院院長,法院院長竟然拒收快遞。
一年多來,康作民為證實自己的清白四處奔波,找了當地多個部門一直沒有迴音,以後經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欠條上「康作民」的簽名是他人偽造的。2018年9月3日,金鄉縣法院終於做出了再審判決:糾正了原判決書中康作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判決,免除了康作民的擔保責任。但對於康作民提出的「恢複名譽、賠禮道歉、賠償因此而造成的誤工費、交通費、精神傷害費及其他費用」「追究枉法、偽造當事人的法律責任」等請求事項隻字不提。更讓人難以接受的是,法院只是退回了非法划走的康作民銀行卡中95000元存款,法院非法扣留了8個多月,竟然連利息費也分文未退。當康作民向法官提出質疑時,法官竟反問他:「已經把你的錢退給你了,你還想怎麼樣?」
兩份本應由由康作民本人簽收的《送達回證》,一份送開庭傳票的,一份送判決書的,上面的兩份簽名都是偽造的。誰有在法律材料上偽造簽名的權力?只有法官!現在事情真相已經很清楚了:金鄉縣人民法院的個別法官在兩份法院的《送達回執》上偽造康作民的簽名,製造了這起冤案,詐騙了近10萬元!康作民實在沒有辦法,只能把自己的遭遇發到網上,希望廣大網友們給評評理:假如你突然遇到了這種事,法官勾結社會人員造假把你銀行卡上的存款划走了,你該怎麼辦?法官知法犯法,在法律材料上造假詐騙,就不該負法律責任嗎?!【已發布】
憑一張偽造的欠條瞞著被告就開庭 法律材料上簽名多處造假
案子審了5個月後才收到起訴狀 審了近10個月後才「送」開庭通知
近日,在山東省金鄉縣發生了一件舉世罕見的蹊蹺案件:只憑著一張原告偽造的欠條,法院在沒有給被告送開庭通知的情況下就開庭審理,也沒有找被告質證欠條的真偽,就缺席判決被告還錢;案子審了5個月後竟然才收到原告的起訴書;法院給當事人「送」開庭通知的時間,竟然是在開庭審理了近10個月後;更蹊蹺的是,原告起訴及開庭審理的被告是王老五,法院判決的竟然不是被告,而是被告的弟弟王老六。法院檔案室里存檔的兩份本應由被告簽收的《送達回證》,上面的被告簽名竟然也都是偽造的!金鄉縣法院審理的這起漏洞百出的「葫蘆案」,堪稱史上最荒唐的官司!2018年9月3日,金鄉縣法院終於對此案進行了再審並做出判決:糾正了原判決書中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判決。但偽造法律材料上的簽名、製造冤案詐騙了近10萬元的法官竟然沒負任何責任!
2017年5月,金鄉縣居民康作民突然接到金鄉縣法院的電話,說因為他拒不執行法院10年前的判決,長期欠款不還,法院把他銀行卡中的95000多元存款划走了。康作民一聽就懵了,因為他從來不知道自己在10年前有這樣一場官司。他急忙趕到金鄉縣法院,發現自己竟莫名陷入一樁「葫蘆案」中。
康作民攤上的這場官司案情很簡單:金鄉縣居民張三借了李四的35000元錢,由康作民和王老五做擔保。以後因張三不還錢,李四就把張三和兩名擔保人康作民、王老五告到金鄉縣法院,法院於2007年判決張三還錢及利息,康作民和王老五的弟弟王老六負連帶清償責任(請注意,判決書中被告由「王老五」莫名其妙地變成了「王老六」)。可問題是,康作民自始至終都不知道有這場官司;康作民雖然和張三、李四、王老五都認識,卻並沒有當過借款擔保人,更沒有在所謂的「欠條」上籤過字或留下指紋;康作民既沒有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書,也沒有收到法院的判決書,10年來法院也從來沒有找他催討過欠款。
康作民到金鄉縣法院檔案室查看了存檔的案卷,找到了法院據以判決的「欠條」,發現上面擔保人「康作民」的簽名是偽造的!兩份本應由由康作民本人簽收的《送達回證》,一份送開庭傳票的,一份送判決書的,上面都有「康作民」的簽名,可這兩份簽名也都是偽造的。在法院存檔的案卷中,李四提交起訴書的日期是2007年5月26日,而金鄉縣法院《第一審普通程序開庭筆錄》記錄的開庭時間是2006年12月12日,送達開庭的《送達回證》上寫的簽字日期是2007年10月15日——也就是說,法院在接到起訴書前5個月就開庭審理了,在開庭審理近10個月後才給被告「送」開庭通知!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更荒唐的是,法院開庭時除了原告李四到庭外,三名被告都沒到庭,法院判決的唯一依據就是一份偽造了簽名、並且沒有經過被告質證真偽的欠條。這張欠條上標註的簽署日期是2003年12月23日,而原告起訴日期是2007年5月26日,按照法律規定早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法院也不應該受理。
更離奇的是,李四告的另外一名擔保人是王老五,開庭筆錄中也寫的清清楚楚,這名被告是王老五,而在判決書中,這名被告卻在沒有任何說明的情況下,莫名其妙地變成了王老五的弟弟王老六!如此漏洞百出枉法胡判的判決,簡直是天下奇聞!而金鄉縣法院執行庭在未通知康作民的情況下,就把康作民銀行卡中的95000多元存款划走,並在近10天後才通知康作民,在執法程序上也是違法的。
康作民隨後寫出書面材料,要求金鄉縣法院撤銷這份漏洞百出的荒唐判決,退還被非法划走的95000元存款。他多次找到金鄉縣法院,竟沒有一個部門接收他的材料。他提出找法院院長或分管副院長反映情況,工作人員不但不讓進門,反而出動幾名法警把他趕出了法院。康作民費盡周折才打聽到了審判此案的法官和法院院長的電話,可審判此案的法官卻說,自己「判的不會錯,如果不服可以上訴」康作民又打通了法院院長的電話,院長竟說「誰判的案子你找誰去」,康作民只好用快遞把材料寄給法院院長,法院院長竟然拒收快遞。
一年多來,康作民為證實自己的清白四處奔波,找了當地多個部門一直沒有迴音,以後經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欠條上「康作民」的簽名是他人偽造的。2018年9月3日,金鄉縣法院終於做出了再審判決:糾正了原判決書中康作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判決,免除了康作民的擔保責任。但對於康作民提出的「恢複名譽、賠禮道歉、賠償因此而造成的誤工費、交通費、精神傷害費及其他費用」「追究枉法、偽造當事人的法律責任」等請求事項隻字不提。更讓人難以接受的是,法院只是退回了非法划走的康作民銀行卡中95000元存款,法院非法扣留了8個多月,竟然連利息費也分文未退。當康作民向法官提出質疑時,法官竟反問他:「已經把你的錢退給你了,你還想怎麼樣?」
兩份本應由由康作民本人簽收的《送達回證》,一份送開庭傳票的,一份送判決書的,上面的兩份簽名都是偽造的。誰有在法律材料上偽造簽名的權力?只有法官!現在事情真相已經很清楚了:金鄉縣人民法院的個別法官在兩份法院的《送達回執》上偽造康作民的簽名,製造了這起冤案,詐騙了近10萬元!康作民實在沒有辦法,只能把自己的遭遇發到網上,希望廣大網友們給評評理:假如你突然遇到了這種事,法官勾結社會人員造假把你銀行卡上的存款划走了,你該怎麼辦?法官知法犯法,在法律材料上造假詐騙,就不該負法律責任嗎?!【已發布】
最後由 Anonymous 于 2020年12月10日 頂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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