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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庭】吕世瑜终极上诉争议国安法刑期分级机制 终院择日颁布书面裁决

2023年08月09日 18:30 PDF版 分享转发

【香港法庭】吕世瑜终极上诉争议国安法刑期分级机制 终院择日颁布书面裁决
「吕世瑜案」刑期扣减上诉,择日颁布书面裁决。

理大男学生吕世瑜承认违反《港区》下的「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惟区院界定案件「情节严重」,设5年最低刑期,令吕失去认罪的三分一减刑,由3年8个月改判囚5年。吕不服判刑提出上诉,早前已被上诉庭驳回,他之后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获批,终院本周三(9日)开庭审理。法官听毕双方陈词后押后裁决,择日颁布判词。 

上诉方向终院提两项争议问题 

案件上诉人为吕世瑜,由资深彭耀鸿、大律师陈伟彦、梁丽帼及管致行代表,一方则由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署理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张卓勤,及高级检控官吴加悦作代表,5名参与审理的终审法院法官,分别为终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陈兆恺,而早前已有传媒报道,是次聆讯并没有安排任何海外非常任法官参与审讯。 

上诉方向终院就两项争议问题陈词,包括应如何恰当地诠释《港区国安法》第21条中,就有关罪行属「情节严重」者的判刑条文,当中涉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尤其「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是否属强制性;以及法庭应如何诠释《港区国安法》第33条的第1段,特别是当中列明的3项条件,是否已「尽列无遗」,抑或条文容许基于其他求情理由而作出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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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按律政司解读 可造成过重判刑 

代表吕世瑜的资深大律师彭耀鸿陈词时,举出假设例子,指如有两名被告共同被控「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如一人选择认罪、有悔意、有参与义工服务,而另一人则毫无悔意,更被指必然会重犯,而按律政司一方的解读,两人便会被判处相同刑期,彭认为将会造成过重判刑,故如此解读必然是错误,如法官希望在判刑中反映求情因素,就会被置于艰难处境。 

彭续指,所有一般求情因素,理应适用并反映在判刑中,否则会造成极度荒谬及不公的情况,强调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动机,不可能是造成不公及过重判刑,也不可能要为法官判刑增添困难,故认为律政司的解读必然是错误。 

而针对《国安法》第21条中提及「情节严重」条文,当中列明「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句,彭认为并不具任何强制性,只属量刑的「光谱」(continuum),故法庭可判处低于5年刑期。 

法庭判刑时不应排除普通法制下的求情因素 

不过,常任法官林文瀚就质疑,既然如此,为何《国安法》第21条条文需划分出「情节严重」及「情节较轻」两个层级?彭回应,指层级只供公众认知法律,非判刑的限制,否则会造成极端二分(extreme dichotomy),导致严重不一致的判刑;又认为条文对刑期没有明确界线,故就认罪扣减三分一刑期后,法庭判以低于5年刑期并没有任何错误。彭又在首席法官张举能追问下同意,「10年以下」亦非判刑上限。 

至于第二项争议问题,彭耀鸿认为《港区国安法》第33条列出的3项减刑条件并非「尽列无遗」,法庭在判刑时,不应排除长久以来普通法制下订立的求情因素,当中包括尽早认罪及个人背景等。 

律政司强调国安法的首要目的 

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回应时,就引述高等法院上诉庭判词,指《港区国安法》立法的首要目的,是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安等罪行,因此在《国安法》的框架下,并非所有求情因素都适用,而「可容许的求情因素必须无损首要目的」。 

首席法官张举能就提出,判刑时考虑求情因素与否属比重问题,关注上诉庭指「并非所有求情因素都适用」的说法是否过于极端;常任法官李义亦关注,上诉庭只提及判刑阻吓及惩罚的要素,但没有提及「更生」。 

周天行回应时表示,《国安法》第33条指出,法庭减刑(免除处罚)时只可考虑条文中的3种情况,而判处较短刑期(从轻处罚)时,则可考虑普通法下所有一般适用的求情因素。 

控方:如罪行刑期不设上下限 会令判刑失去确定性 

翻查《国安法》第33条第1段,列明如符合3种情况,可被「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则可「免除处罚」,当中包括: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及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周天行指,若《国安法》第21条的两个层级不具强制性,划分便会变得毫无意义,强调如《国安法》罪行刑期不设上限和下限,便会令判刑失去确定性,被告会无法预期自己所要面对的最高刑罚。 

彭之后简短回应,指即使法庭考虑所有求情因素,同样可判处有效、具惩罚性的判刑,故与《国安法》立法的首要目的,即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安等罪行并没有冲突。5名法官听毕双方陈词后,决定押后公布裁决及择日颁布判词。 

案件编号:FAMC7/2023 

记者:吴婷康 责编:李世民 网编:李荣添

来源:RFA,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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