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分立是民主制度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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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分立是民主制度的必要條件

帖子左翼反共人士 » 2018年6月26日

作者 張鎮強

匪諜很喜歡混淆概念,很喜歡曲解民主,把民主籠統的理解為單純的選舉制度,當然了,選舉制度是民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份,沒有壹人壹票的選舉制度就不可能是民主。但是真正的民主除了要有選舉制度以外,還要有三權分立,沒有三權分立,只有選舉制度就不可能是真正的民主制度。匪諜很喜歡把民主曲解成單純意義上的選舉,而忽視民主的其他必要條件,把那些只實行了選舉制度,卻沒有實行三權分立的國家也認定為民主國家,再把那些國家所存在的問題怪罪到民主身上。事實上那些國家之所以會出現問題是因為沒有建立真正的民主制度,只有選舉制度卻沒有制約被選舉上台的政府的權力的制度,沒有三權分立,下面我們不妨來談談什麼是三權分立,三權分立為什麼是民主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條件。

壹、三權分立的起源

人類社會自從出現國家以後,管理國家和社會的權力,壹般都集中在壹個人、壹個家族或壹個政治集團手中,最終集中在壹個人手中。按照馬克思主義理論,人類進入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後才有國家。那時,國家的最高統治者就是代表奴隸主、封建主階級利益的皇帝或國王。國家的所有權力集中在皇帝或國王手中,壹切由他說了算,包括生殺予奪之權。中國古話「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就深刻地概括了這壹點。

這種絕對的極權統治,在人類社會可能持續了幾千年上萬年。直到2000多年前的古希臘古羅馬域邦民主出現以後,才開始打破這種絕對極權制,出現了在民主基礎上的分權制萌芽。但比較明顯地出現統治權的分立,可能始於1215年英國《大憲章》的頒布。它正式用法的形式,將國家的最高統治權交由國王與議會分掌。從此,國王在名義上和實際上失去了統治國家和臣民的絕對權力,其權力受到某種限制或制約。

但當時的權力分享,還只限於國王與封建貴族階級。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和新興資產階級的壯士,壹般民眾也要求分享統治權。於是國王和貴族階級的聯合專權又受到削弱,在更廣泛的階級階層基礎上的權力分享擴大了。這就為後來的民主基礎上的嚴格的權力分立與相互制約提供了理論基礎和實踐經驗。

最先提出國家分權學說的是17世紀的英國哲學家和政治思想家約翰 洛克。他認為分權是保障自由、平等和私有財產,防止專制壓迫的最好辦法。他認為國家權力有三種:立法權、行政權和聯盟權。立法權是最高權力,屬於議會,行政權和聯盟權即處理外交事務權力屬於君主。

洛克的分權主張後來被孟德斯鳩發展為三權分立的國家學說,成為許多民主國家的立國原則。孟德斯鳩是18世紀法國啟蒙運動主要代表之壹,三權分立的奠基者。他對專制主義深惡痛絕,認為「專制政體的原則是恐怖」。

孟德斯鳩繼承洛克的分權思想,明確提出「三權分立」學說。他把國家權力分為三種: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這三種權力應分屬於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這就是所謂的「三權分立」。它是要使各種權力相互牽制,彼此均衡。他認為,只有劃分權力的國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才能得保障。如果不劃分權力,國家就不會有溫和的政體,而必然傾向於專制。
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思想影響深遠,被許多資產階級國家所運用,而美國運用得最典型最成熟,把它列入了美國憲法,更具體化了。所以我們就以美國的分權制衡來認識三權分立的性質和作用。

1787年制定的美國憲法,明確規定立法權屬美國國會,行政權屬美國總統,司法權屬美國最高法院,誰也不能逾越各自的許可權,僭取對方的權力,但又彼此互相聯繫和牽制,並非各自為政。

2.美國人為什麼要堅持權力分立與相互制衡?

18世紀下半期,北美13個殖民地的居民,大多數是因為厭惡和反對歐洲封建專制的政治經濟和宗教壓迫而來到北美尋求自由的。他們在擺脫英國的殖民統治,取得獨立后,天生就厭惡權力,酷愛自由。但沒有權力的統治又是不行的,所以就採用了對權力嚴加限制,預防出現專制權力的國家體制。這就是美國憲法中體現三權分立的群眾基礎和思想基礎。那麼,美國憲法又是怎樣使國家權力分立而又相互制衡的呢?

1787年,美國50多位制憲人經過長達五個多月的密室激烈辯論,最終確定,立法權歸國會、行政權歸總統,司法權歸最高法院及其下級法院。各自獨立行使職權,但又彼此牽制和聯繫。

美國分權的最大特點是,防止中央集權,強調地方自治。因此憲法修正案第十條明確規定:「本憲法所未授與合眾國或未禁止各州行使之權力,均由各州或由人民保留之。」為了防止中央政府的權力集中在少數人或多數人、小州或大州手中,制憲人又規定國會由眾議院和參議院兩院組成;眾議院議員按各州人口比例選舉產生,參議院議員則每州均選舉兩個議員,具有同等投票權,而不論人口的多少;國會通過的任何法院,必須由眾參兩院通過以後才能報總統批准。這樣做的主要目的在於防止大州壟斷立法權,危及小州的利益。如果眾議院通過有利於大州不利於小州的法案,參議院的小州議員可以投票否決眾議院的法案。

總統和國會的關係,既各自獨立,又相互制約。例如總統是三軍統帥,有指揮軍隊對外作戰權,但對外宣戰權和軍費撥款權在國會。同時國會通過的法案,必須報總統批准才能生效。如果總統否決國會的法案,國會只能再通過投票否決總統的否決,法案才能正式生效。總統有任命聯邦政府主要官員的權力,但必須經參議院聽證批准后才有效。

總統、國會和最高法院的關係,最高法院是絕對獨立行使審判權、裁決權的,國會和總統絕對無權過問,更談不上指令、干涉。任何公民可以向聯邦地方法院、最高法院起訴行政部門和國會的不當行為或決定,等候法院的最終裁決。當行政和立法部門發生矛盾和爭執,可由任何壹方向最高法院申請裁決。而法院的法官則由總統提名,參議院批准。壹旦當上法官,如無不當行為,就可終身任職,總統和國會無權撤換法官,除非使用彈核程序。

美國人為什麼要實行如此的分權制衡呢?除了美國人的天性,厭惡權力、恐懼權力外,他們認為任何形式的權力壟斷,包括個人的和集體的,都是專制主義的表現,都是壞的和惡的。

「美國憲法之父」、美國制憲會議記錄者麥迪遜的話很具代表性。他說:「政府的壹切權力,立法、行政和司法均歸於立法機關。把這些權力集中在同壹些人的手中,正是專制政體的定義。這些權力將由許多人行使,而不是由壹個人,情況也不會有所緩和。壹百七十三個君主壹定會像壹個君主壹樣暴弱無道,壹個選舉的專制政體,並不是我們爭取的政府;我們所爭取的政府不僅以自由的原則為基礎,而且其權力也要在地方行政長官的幾個機構中這樣劃分並保持平衡,以致沒有壹種權力能超過其合法限度而不被其他權力有效地加以制止和限制。因此,通過政府法令的會議以這樣的根本原則為基礎: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應該分立,以致沒有壹個人能同時行使其中壹個以上部門的權力。但是在這幾種權力之間並未設有任何障壁。」

3.三權分立有何好處?

從大的方面看,有如下幾點:

第壹,不僅防止了聯邦分裂,而且不斷擴大了國家範圍和民族構成。

1787年美國制憲會議期間,美國只是由東海岸沿岸十三個州組成的邦聯,當時,小州居民害怕大州的欺壓,不願組成聯邦,要求獨立的願望強烈。正是憲法草案限制中央權力,強調地方自治,特別是國會設參眾兩院,小州與大州在參議院縣有同等投票權,加上後來的第壹個十項憲法修正案才使小州批准了憲法,同意組成聯邦,即現在的美利堅合眾國。在隨後的西進南進運動中所建立的新州都自願加入聯邦,包括從世界各地不斷勇入的新移民,最終使小小的美國發展成為當今世界唯壹的超級大國強。

三權分立與相互制約的最大好處是能保障所有人的自由。而自由才是最吸引人的幸福之源。美國的歷史和現實證明了這壹點。

第二,永遠阻斷了專制獨裁權力的出現。

1789年美利堅合眾國第壹屈聯邦政府成立以來,至今沒有出現任何個人和任何形式的專制獨裁政府,除了壹人壹票的選舉制度和首任總統華盛頓拒不當皇帝和總統,拒絕連任三屆總統,為美國政治人物樹立了典範外,起決定作用的是三權分立與相互制約機制。

美國憲法對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政府部門的權力都有明確具體的規定,誰也不能超越規定而自行其是。人們總以為美國總統是世界上最有權勢的人物,其實他連批准政府金額稍大的開銷的權力都沒有,政府的預算用完了,沒有錢了,國會沒有批准新預算前,政府只能暫時關門,不斷請求國會施手撥款。

國會是民選的民意代表機關,立法權是他的最大權力,是對行政權、司法權的最大制約和威脅。但憲法規定,國會通過的任何立法必須經總統批准后才能正式生效。這又大大限制和制約了國會的權力。

司法權力是三種權力中最弱小的權力部門,但憲法規定它是國家最高司法裁決機關,國會通過經總統批的法案,如果有人反對,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訴,最高法院有裁決合憲或不合憲的權力。合憲則有效,不合憲則無效。前不久,奧巴馬的醫保法案在國會勉強通過,奧巴馬迅即批准,但共和黨向最高法院起訴這壹法院違憲,而最高法院最終以7票對2票裁決此法案合憲,使奧巴馬獲得了壹次巨大的政治勝利。但如前所述,最高法院的法官只能由總統提名、參議院批准才有效,司法權同樣又受制於行政權和立法權。

從以上略述,可以看出,美國的三大權力中,沒有任何壹種權力可以形成壹種獨大的絕對權力,凌駕于其他權力之上。這就是權力分立與相互制衡的功效。

第三,權力分享與相互制衡是防止產生「多數人對少數人專政」或曰「民主暴政」的最有效手段。

不應諱言,壹人壹票選舉雖然是民主的第壹要素,沒有它就根本不算民主。但如果沒有另壹些制約因素,它又確實可能產生多數人對少數人的專政或「民主暴政」。多數人對少數人是指以下層為主的中下階層人群對少數富人階層。因為任何國家總是窮人居多數,富人居少數,壹人壹票當然會使窮人支持的總統和國會議員容易勝出,從而容易產生窮人對富人進行肆意掠奪的「民主暴政」。

正是基於這壹考慮,美國憲法規定國會由參眾兩院組成,各州在參議院的議員相等,壹般由比較富裕和文化教養較高、具有相當社會影響的人擔任。目的就是利用參議院對眾議院法案的否決權,制止眾議院體現的某種「民主暴政」傾向的出現。

而總統對國會法案的否決權,國會對總統的財政權、人事任命權、外事權的限制和制約,最高法院對立法權、行政權的合憲與違憲的裁決,等等,目的都是防止國會或總統成為多數人對少數人專政或「民主暴政」的體現者。

正是這壹有效機制,儘管美國基本上實行壹人壹票選舉制,但並沒有出現壹種權力獨大的「民主暴政」。最典型的事例是,2002年6月,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無神論者紐多向舊金山的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起訴,說美國公立學校學生(紐多的女兒是公立學校學生)每天必須面對國旗宣讀的效忠詞中的「我向代表美利堅合眾國的旗幟效忠,這個上帝之下的國家不可分割的」這句話違反了美國憲法中有關「政教分離」的原則。該巡迴上訴法院三名法官果然以二比壹裁決稱,向國旗效忠的誓詞的確違反了憲法規定。裁決文件寫道:當面對所有宗教的時候,效忠詞的表述方或不中性。

裁決公布后,全美壹片嘩然!當時正在加拿大的美國總統喬治 布希對此表示強烈不滿,認為法院的裁決「非常荒唐」。美國參議院則以99票贊成0票反對通過決議,支持現有效忠詞。其他各界人士也都紛紛表示反對和譴責法院的裁決。儘管全國上下壹片反對聲,但作出裁決的法官和起訴人也毫無畏懼妥協之意。作出裁決的法官之壹甚至表示不惜以生命來捍衛美國憲法的權威和美國的司法獨立。

雖然,兩年後的2004年6月14日,美國最高法院駁回了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裁決,繼續保留效忠詞中「這個上帝之下的國家」這句話,但理由只是:原告紐多目前仍然在同前妻爭奪女兒的撫養權,他沒有代表女兒說話的權利。因此不能借口保護女兒而要求法院禁止女兒所在學校和其他學校誦讀國旗效忠詞的活動。

而最高法院的裁決公布后,那兩個地方法官和起訴人在政治權利和人身安全上都安然無恙。可見,在美國有了分權與制衡機制,任何想搞多數人對少數人的專政或民主暴政都是不可能得逞的。

反過來,我們可以看到,在委內瑞拉之所以出現查韋斯和馬杜羅的民主暴政,正是因為那兒只有壹人壹票的選舉而無權力分立與相互制衡的機制。例如,議會沒有參議院這樣反對多數專政的機制,更無獨立公正的司法機構來否決和制約行政權力的無限膨脹和胡作非為。查韋斯和馬杜羅正是依靠委內瑞窮人這個多數的支持而上台的,反過來他們必然處處為窮人著想,在社會材富沒有充份增長的情況下,隨便殺富濟貧。

2012年,埃及的伊斯蘭兄弟會首領穆爾西也是依靠伊斯蘭兄弟會的多數選票而上台的。因此,他必然按照這個多數行事,提出建立政教合壹的伊斯蘭極權制國家。由於他的力量在議會佔多數,而議會內又無制約他的權力的機構,最高法院院長也是他任命的,所以他的宗教極權制目的幾乎快要實現。這就迫使世俗派民眾不得不聯合軍隊強行把穆爾西政權推倒,重建新的民主政權。

委內瑞拉和埃及的這兩個政權的出現,正是沒有三權分立導致多數人對少數人專政或「民主暴政」的典型。而這種現象在少數民主不發達不成熟的國家還可能再現。
第四,三權分立是防止和減少權力腐敗的最有效機制之壹。

人的本性有惡的壹面,掌握管治權力的人必定會使權力呈惡的形態。而權力又是人類社會必不可少的東西。要減少或消滅它的惡性壹面,就必須對它加以監督和限制直至嚴厲懲罰。根本辦法是讓授予權力人對權力加以嚴密監督,以及對權力加以分割,讓權力和權力相互牽制,使其無法作惡。

權力作惡,除了仗勢欺人,壓迫老百姓外,主要是貪污受賄、侵佔和搶奪公共和私人財富以肥己。這就是官員或權力的腐敗。

正是看到了人性惡和權力作惡的本性,那些具有深遽洞察力的政治思想理論家才提出了限制權力的學說。歷史和現實證明,這壹學說是偉大的,對保障人類的幸福是非常有價值的。而美國制憲者們又把這壹思想更廣泛、具體、精密地體現在他們的憲法中。正如前面所說的,美國人200多年的實踐證明,三權分立對美國的穩定發展和繁榮起了巨大作用。在抑制和減少權力腐敗問題上更是如此。

美國建國以來,權力腐敗現象始終存在,也出現過比較大的腐敗浪潮,但由於它的有力的三權分立制度,從橫向比較,它仍然要比其他國家尤其是專制國家的腐敗現象輕得多。由於美國人不斷充實和完善三權分立,當今的美國權力腐敗現象已經降到幾乎不是政府和社會關注的重要問題了。

十多年前,美國最高檢察機關派人卧底聯邦政府,偵察和捉拿貪腐份子,結果,十多年過去了,只發現十名左右貪腐官員,貪腐金額最高不過壹兩萬美元,最低只有幾千美元。而這些數字還不到中國壹個小小的村官貪污受賄壹億以上人民幣的零頭的零頭,更不要說中國的貪腐高官貪腐金額高達幾十、幾百、上千億元人民幣了。

為什麼美國官員的腐敗如此之輕?三權分立起了重大作用。聯邦政府的所有官員包括總統的權力都是有限的,根本無法以權力來換取他人的回贈。還有壹個原因就是美國實行了地方自治,從根本上解抉了上級提拔下級所帶來的買官賣官的問題。美國的州、市、縣、里都是自治的,他們的人、財、物等等都是自籌自管,不仰賴中央政府供應或審批。美國土地基本都是私有的,聯邦政府不掌握大規模國有土地。這使聯邦政府官員基本無處可貪。像中國各級官員那樣可以大量出賣國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大量審批這、審批那,中飽私囊,在美國是完全不可想象的。

美國即使有時也出賣壹點公共土地或批誰某個大型工程項目,也絕不是像中國那樣,由各級黨委書記或主要官員說了算,而是由多個部門共同審議批准,公開進行。這也使官員無法貪腐。這就是分權制衡的作用和好處。

第五,三權分立可以大量減少國家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和社會悲劇。

由於官員大規模貪污受賄,國家的公共資金和財產必然被這少數人大量鯨吞,像目前中國官員的貪腐資金每年高達上千億、上萬億,這是何等巨大的損失。而針對官員的貪腐,中國政府必須組建壹個龐大的反貪腐和懲治貪腐的機構。這些人的時間和金錢支付又將使中國付出何等巨大的代價。更重要的是,被揪出的貪腐官員,有壹部份是拿去做形象工程的工具,有壹部份是權力鬥爭的失敗者,當他們被懲治后,他們周圍的大多數都要被因禁,極少數還可能被處死。這即不符合法治原則,還增加國家和社會的整體負擔。

三權分立可以嚴控行政、立法、司法部門的財政開支,制止不必要的開支和浪費,減輕納稅人的負擔,增加改善民生的開支。例如美國行政部門的任何預算都須由國會眾議院審議批准,參議院同意。

而這壹點,只有實行三權分立的民主國家才可能如此。專制國家特別是實行共產專制的國家則完全相反,它的中央政府可以不受限制地大規模地花納稅人的錢來辦所謂的大事,以顯示自己的闊氣和權威。

那末,如何防止或減少這種現象呢?建立三權分立的民主制度是最好的手段。

美國實行了三權分立的民主制度,官員貪腐現象很少,所以就不需要像中國那樣大張旗鼓大規模地派人到全國各地反腐,更不需要派出大量人員赴世界各國大抓逃亡貪腐份子,乞求外國政府幫助捉拿貪腐份子。這可為國家節省壹筆多大的開支啊!

綜上所述,三權分立對人類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是有積極作用的,無論從哪方面看都是必要的,無可置疑的。而三權分立又與專制政體特別是共產專制水火不容。三權分立意味著任何專制政體的滅亡或消失,它只是民主社會的產物。因此,三權分立是民主的重要內涵。沒有三權分立的民主絕不是真正的完善的民主。那樣的「民主」最終壹定會成為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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