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的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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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的利益衝突
作者 曾鵬
體制轉軌是對社會利益分配格局的重大調整,在此過程中會有壹部分人不可避免地因為相對利益受損而萌生社會怨恨;而強勢階層為了維護和增加其既得利益,直接或間接地藉助公共權力干預利益分配,則使社會怨恨更加迅速地擴大再生產。在社會怨恨快速生產的同時,弱勢階層制度化的利益表達渠道卻在壹定程度上淤塞而日漸失效。這就是轉型時期衝突性集體行動的社會情境。於是,轉型過程里的中國如同壹個大氣罐,壹方面怨氣在不斷地生產和積聚,另壹方面「安全閥」的泄氣降壓功能在壹定程度上失靈。要防止這個氣罐爆裂,壹方面應該停止怨氣的生產,另壹方面應當修好安全閥。如果什麼都不做或者變本加厲地增加氣罐啟動壓力,則後果是可想而知。
轉型過程里的中國確實創造了令世人矚目的經濟奇迹,但與此同時社會不滿以及表達不滿的群體性事件也有驚人的增長。2005年發表的《社會藍皮書》表明,這類群體性事件由1994年的1萬起增加到2003年的6萬起,而且規模不斷擴大,參与群體性事件的人數年平均增長12%,由73萬多人增加到307萬多人,其中百人以上的由1994年的1,400起增加到2003年的7千多起(汝信、陸學藝、李培林,2004)。另據全國總工會提供的數字,1992年到1997年間,每年捲入勞動糾紛的工人人數大約在126萬[1]。壹份官方資料指出,1995年,在30多個城市裡發生的與工人有關的示威活動中,參与人數超過了1百萬[2];1998年,參加這類示威的工人人數進壹步上升到360萬[3]。同時,全國各省(區、市)縣級以上黨政信訪部門受理的群眾集體上訪批次、人次迅速增加,2000年分別比1995年上升2.8倍和2.6倍;僅國務院信訪局受理的集體上訪批次和人次,2000年就比上年上升36.8%和45.5%,2001年又比2000年上升了36.4%和38.7%(程浩、黃衛平、汪永成,2003)。此外,在農民抗稅和土地維權中,由於衝突雙方的爭議無法協調,導致農民維權抗爭的方式不斷升級,由到政府機構門前靜坐、遊行示威發展為到高速公路、鐵路上靜坐;儘管中央明文禁止使用警力,但壹些地方政府為平息農民的抗爭還是動用警力對待維權的農民,引起了壹定規模的警農衝突。[4]
以上資料表明,轉型時期的群體性事件不論在數量、規模、頻率、範圍和強度上都呈現驚人的增長態勢,這種態勢無疑對社會穩定與和諧構成威脅。應當如何看待和處理這些群體性事件呢?若運用消極和強硬的方式來壓制參与者,可能奏效壹時,但治標不治本。要想達到長期的社會穩定與和諧,就應當透過這些群體事件的表象,探究社會不滿的真正根源,這才是對國家對民族負責任的態度。
壹、轉型時期導致社會不公正的結構再造
改革開放造就了嚴重的貧富兩極分化,社會結構日趨斷裂和固化,壹個由政治精英、經濟精英和部分知識精英結成的同盟如同巨大的水泵和嚴守城門的衛士,將稀缺的資源源源不斷地向社會上層輸送和積聚,而同時卻將社會大眾排除在資源共享和規則制定之外。
改革前的中國社會裡,國家壟斷了幾乎所有重要的稀缺資源(孫立平 1996)。舉凡土地、有形財富、收入等物質性資源,權力、聲望等關係性資源,教育、信息等文化性資源,全部都由政府壟斷。國家通過強制性的資源配置方式分配社會財富,雖然在壹定程度和某些範圍里分配得相對比較平均,但並未實現社會的公正;相反,這種分配方式造就了壹個不公正的等級社會。
首先,再分配權力自上而下的授受方式造就了壹個特權階層──幹部或國家代理人。這個階層擁有對社會資源再分配的特權,在這種體制內,與其說是政府直接或間接地壟斷著各種社會資源,倒不如說是幹部或國家代理人(精英階層)以「國家」的名義控制著稀缺資源的分配權。在社會資源的再分配方面,再分配者(國家代理人)是自私的,總是以福利、價格補貼的方式,使自己在使用、租用以及購買國家供給的公共物資和消費品時處於有利地位(Ivan Szelenyi 1978)。而普通民眾為了在資源分配中維護或增進自我利益,就不得不對掌握資源配置權的幹部(或國家代理人)表示服從甚至忠順,從而形成了全面的依附型等級關係。其次,這種再分配方式是在某些階層內部實行相對的平均主義,而在階層之間則按照等級化的社會階梯和權力體系來安排資源的佔用。嚴格的戶籍制度和資源向城市傾斜的經濟政策便是其典型特徵,這造成了城鄉社會分割的二元格局(謝海定 2003)和工農之間在身份等級和財富佔有上的懸殊差距。再次,國家按照民眾的政治態度和個人歷史上的身份實行歧視性政治和社會政策,將當權者不喜歡或欲打擊的人定義為「地富反壞右」、「叛徒」、「特務」、「走資派」、「反動學術權威」等專政對象(徐賁 2005),這些專政對象及其親屬因此淪為下等公民。結果中國社會被從政治經濟上分割成壹個以身份為主要劃分標準的不公正的等級社會,其中各社會群體由高向低排列依次為幹部、工人、農民、專政對象。
再分配體制窒息了社會發展的動力,引起了經濟衰退,產生了不公正的社會結構,由此造成的政治衝突在70年代末幾乎使國家政權遭遇合法性危機,從而引發了由鄧所主導的從再分配體制向市場體制轉軌的變革。改革開放雖然使壹部分人先富起來,社會的總財富也迅速增加,但這種經濟繁榮在某種程度上以犧牲社會公正為代價。從80年代初開始至今的20多年裡,中國社會逐漸形成了政治精英(官僚集團)、經濟精英和部分知識精英相勾結的權力資本經濟形態,社會公正原則被擴張(致富)慾望嚴重扭曲,於是在社會分配的規則、機會、過程和結果方面出現了公正性困境。社會公正的願景不僅難見端倪,反而漸行漸遠,壹種新的不公正結構正在取代原有的不公正結構。改革中出現的這種不公正結構主要表現為貧富分化、社會結構剛性化和社會結構斷裂和固化。
1.社會結構的斷裂
早在1990年代初,就有不少社會學家關注日趨嚴重的貧富分化現象,他們的實證研究主要集中在3個方面,即階層差距、城鄉差距和中間階層的發育狀況。
根據2000年的統計,按照國際通行的基尼係數衡量,當時中國的基尼係數按最保守的估計也已達到0.40,相當於國際上中等的不公平程度;而大多數專家的相關研究發現,隨著貧富兩極分化的不斷蔓延當時中國的基尼係數實際上早就超過了0.458,甚至有的學者斷言當時中國的基尼係數在0.49以上,換言之,這樣的基尼係數表明收入分配的社會不公已大大超出了合理的範圍。[5]
根據2003年的統計,若按照五等分法按收入高低分組,中國總戶數中20%最富有戶的收入佔全社會收入的51%以上,而20%低收入戶只佔4%左右,兩者之比從改革初期的4.50比1擴大到12.66比1,這壹差距今後還會進壹步擴大。
還可以按照最富和與最窮的差距來比較。2001年度《福布斯》排名顯示,2000年中國最富有的前50名富豪的財富之和為100億美元,而該年陜西、寧夏、青海、雲南、甘肅、貴州6省區的人均年純收入為1,464元,50個富豪的資產相當於5千萬中國農民的年純收入;而中國最富有的300萬人的資產則相當於9億農民兩年的純收入。[6] 這意味著中國居民收入的「庫茲涅茨指數」和「阿魯瓦利亞指數」都已經達到警戒線。
在階層差距日益拉大的同時,城鄉差距也顯著擴大。由於家庭農業的規模偏小、效率低下,加上鄉鎮企業相對不景氣,農戶的苛捐雜稅繁重,城鄉收入差距不斷拉大。現在農民的平均年收入只有317美元,與城市居民平均收入之比已從80年代中期的1.8比1擴大到2003年的3比1。2000年到2002年間,42%的農村家庭的絕對收入呈下降狀態。2003年生活在人均年收入75美元這壹政府確定的貧困線以下的農民人數增加了80萬,這是1978年以來農村貧困人口絕對數的首次凈增加。[7]
貧富差距懸殊的另壹個表現是經濟高增長情況下中間階層比例相對偏低。據統計,由高級知識分子、中小型企業經理、中小型私有企業主、外資企業白領僱員、國家壟斷行業職工組成的中間階層上層共2,930萬人左右,占從業人口的4%左右;由專業技術人員、科研人員、律師、大中學教師、普通文藝工作者、普通新聞從業者、中低級機關幹部、企業中下層管理人員、個體工商業者中的上層所構成的中間階層底層共約8,200萬人,占從業人口的11.8%(楊繼繩 1999)。兩者合計僅占從業人員的15%左右。
幾乎所有關於收入和財富分配的實證研究都表明,中國社會的貧富差距十分懸殊,這已成為國際上公認的事實。世界銀行在其研究報告中稱:在如此之大的國家之中,在如此之短的時間之內,收入分配差距如此迅速地擴大,這是歷史上任何壹個國家不曾有過的現象(世界銀行 2002)。
社會資源分配失衡造成了當今中國社會結構的斷裂:壹個壟斷了所有政治、經濟特權與大多數社會財富的權貴(精英)階層,和壹個主要由貧困的農民、農民工和城市下崗工人構成的底層社會構成了尖銳對立的兩極;在對立的兩極之間,中間階層只佔很小的比例。據此,孫立平早已指出,中國已出現了壹個斷裂的社會(孫立平 2002)。
2.社會結構剛性化
在壹個正常的社會裡,社會成員可以有大致均等的向上流動的機會,這樣就能形成壹個富有活力和彈性的社會結構,社會不滿得以消解。在這樣的社會中,階層分化並不壹定引起社會衝突。例如,美國社會雖然貧富懸殊,但它的社會結構富有彈性,所以其政權幾乎從未遇到合法性危機。
在改革前的中國社會裡,戶口制度、人事檔案制度和意識形態控製為人們的社會流動設置了3道難以逾越的高牆,極大地阻礙了社會中下層成員的向上流動,從而使社會結構在壹定程度上具有剛性、僵硬、封閉的特質(李春玲)。
改革最初十幾年中,原有的3道制度性屏障的作用日漸弱化,社會上層、中層和下層群體開始重組,社會流動機會大大增加;同時,體制外領域也為社會流動開闢了新渠道。
但進入90年代以後,由權力資源、經濟資源屏障、文化資源屏障和工作機會屏障構成的新的結構性屏障開始形成,這樣階層之間的流動機會大大減少。首先,對權力和資源的壟斷將社會中間層和控制著大量權力資源和經濟資源的黨政官員階層、經理人員階層和私營企業主階層構成的社會上層區隔開來;社會上層特別是黨政官員階層在社會流動中表現出日益強烈的「封閉性」和「排他性」。隨著這道屏障的不斷閉合和加固,下層社會成員進入中上層社會的障礙越來越難以逾越。其次,文化資源屏障將由專業技術人員階層、辦事員階層和個體工商戶階層構成的中間階層與商業服務業員工和產業工人構成的社會下層或藍領階層區分開來。由於獲取文化資本的難度日益增加,藍領階層及其後輩接受良好教育的成本明顯提高,因而他們的受教育機會減少,結果藍領階層上升流動的可能性大大減少,且隨時可能因工作機會的喪失而淪落到社會底層。再次,工作機會屏障將缺乏工作機會的社會底層與其他階層區隔開來,這個階層由於既沒有權力資源、經濟資源和文化資源,也沒有社會關係資源,甚至還缺失最基本的人力資本,該階層的成員要擺脫限制、向上流動,簡直比登天還難。
總之,90年代以來新築的3個結構性屏障如同藩籬壹樣,將社會成員圈定在壹定的範圍之內,儘管部分社會成員還能在層內流動,但要翻越這些藩籬進入更高的階層就如同遠涉重洋。社會結構的這種日益明顯的剛性化趨勢意味著社會成員社會地位的固化,而中下階層持久的社會地位固定化很容易導致底層社會不滿情緒的積蓄、階層意識和衝突意識的不斷強化。
3.權力商品化:社會結構不良變化的重要原因
在討論轉型中國家制度和權力結構演變基本趨勢時,美國社會科學界有兩種判斷截然不同的觀點。以倪志偉(Victor Nee)為代表的「市場轉型論」以及伊萬·澤蘭尼(Ivan Szelenyi)為代表的「精英再生論」認為:在市場轉型過程中,行政精英的權力和特權會受到市場機制的衝擊;隨著市場機制的擴大,他們的權力和社會地位會日益削弱,而在市場機制中人們的稟賦、技能、資本將對社會分層發揮關鍵性作用。澤蘭尼的「精英再生論」是根據東歐國家轉型期的特點提出來的,它與中國的情形不符並不奇怪。倪志偉的「市場轉型論」是根據他對中國農村改革前期情況的觀察提出來的,這壹觀點過分強調了市場機制的作用。中國的現實表明,他忽視了壹個最根本的事實,那就是中國的權力壟斷體制和市場機制二元並存的混合狀態為權力的尋租活動打開了大門。美國還有壹些社會科學學者[8] 批評了上述觀點。他們認為,在中國這個漸進式改革過程中,操縱資源配置的行政權力通過原有的社會網路、對形成中的市場機制的強力介入、主導改革的優勢位置和權力的重組等等方式,不斷擴大權力尋租的機會和收益。
社會分化的根源何在,是什麼因素導致了日益嚴重的社會結構斷裂和固化?不可否認,市場機制確實會對社會分化產生影響,但權力商品化對當下中國社會結構的斷裂和固化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隨著經濟改革的推進,壹部分從集權體制內脫胎出來的政治精英,還有與政治精英緊密結合的商業人士,利用經濟改革過程中的規則真空,成功而快速地從「計劃型」分配機制和「市場化」機制中攫取資源,完成了個人的資本原始積累,成為新壹代的經濟精英。這些經濟精英並未象某些學者所預期的那樣成為制約威權政治的主力軍;相反,他們和體制內的政治精英聯起手來(謝岳 2004)。其實,體制內政治精英的權力資本和體制外經濟精英的經濟資本彼此之間有很強的共存性,經濟精英的經濟資本之擴大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有政治精英的支持和保護,而政治精英手中權力的商品化過程只能通過經濟精英的協助才能實現。在上層和民間的有效監督均付諸闕如的情況下,這兩類精英結成鞏固的精英同盟是必然趨勢。為了維持他們支配下的改革之權威話語和合法性,他們又與壹部分擁有文化資本、並且主動放棄社會責任的知識精英合作。
這三類精英結盟的後果是,經濟資本、政治資本和文化資本在不受監督的情況下順利地建立了牢固的「圈內交換」機制(孫立平 1998)。這種「圈內交換」主要有以下幾個渠道:政治精英的集團性腐敗、「私有化」過程中「國有」資本的大規模流失、各種稅收優惠向富裕群體傾斜的政策、權貴階層利用現行法律在「私有財產保護」方面的缺失而對普通民眾私人財產的巧取豪奪。這種牢固的「圈內交換」使得權力、財富、聲望和社會等級之間的關聯日趨緊密。為了保護和增進這個強勢群體的既得利益,他們構築起壟斷性邊界,加大對規則制定和實施的影響力(陳映芳 2003)。這個壟斷性的精英同盟培育了壹個集聚社會資源又排斥社會成員流動機會的機制。它如同壹個能量巨大的水泵,將來自底層社會的資源持續不斷地輸送積聚到上層社會,同時剝奪了弱勢群體的利益和權力;它又如同壹個嚴守城門的衛士,不讓精英同盟這座城堡外面的弱勢群體有機會過問各種稀缺資源的佔有和制度設置。
在中國社會的結構斷裂和固化過程中,雖然市場經濟在壹定程度上產生了催化作用,但公共權力的商品化無疑是主要推手。公共權力理當為公眾共有和共享,而權力的商品化實質上就是將公共權力竊為私用。在這種情況下,任何促進社會公正的政策都可能被扭曲成為強化社會不公的工具,任何促進經濟發展的措施都可能被轉化成為竊取公共利益以自肥的手段;而過程的不公正比結果的不平等可能產生更多的社會不滿和衝突意識。
二、日益明顯的相對剝奪感與階層意識
中國的改革未能從根本上改變舊體製造成的社會不公,而且還造就了壹種新的嚴重的社會不公。社會不公並不會必然引起衝突性集體行動。克蘭德爾曼斯認為:只有當社會問題被人們感知並賦予其以意義時才會成為問題(即引發集體行動),許多原本可以被視為嚴重社會問題的狀況並未成為公眾討論的話題,甚至未被察覺,所以也不可能激發集體行動(Klandermans and
Oegama, 1987)。「在有關社會抗議(衝突性集體行動)的文獻中,有壹個見解正在贏得廣泛的支持,即人們對現實的解釋,而非現實本身,引發了集體行動」(Klandermans 1987)。由此看來,要了解中國是否會因為嚴重的社會不公引發衝突性集體行動,就必須探討人們對這種社會不公的評價(即不公正社會的意義建構)。究竟目前社會成員對社會不公持什麼態度,底層社會成員是否有相對剝奪感和階層意識(即意義建構)呢?許多學者的研究表明[9],面對改革中出現的社會不公,很多人在回憶和旁顧中產生了壹種被剝奪和地位不平等的感覺。這是壹種危險的現象。
1.相對剝奪感的產生原因
按照結構決定論(如馬克思、韋伯)的觀點,相對剝奪感的形成與現存的不公正的社會結構之間有必然的邏輯關聯。但實際上,不公正的社會並不必然喚起民眾的相對剝奪感。例如,改革前的中國社會同樣是壹個不公正的等級社會,但人們並未因此產生強烈的相對剝奪感。顯然,結構決定論缺乏足夠的解釋力。
在分析相對剝奪感的產生原因時,有些學者認為,發展失衡引起的貧富差距導致了相對剝奪感的產生(吳群芳 1999);有的認為,改革開放刺激了人們的慾望,從而產生了相對剝奪感(杜傳貴 1995);也有壹些學者認為,是收入和財富獲取過程的不公正引發了相對剝奪感(張賢明 1996)。筆者認為,相對剝奪感是行動者對價值期待和價值能力不壹致的認知,主要源於參照群體的選擇、生活條件的變化和公平理念。這種視角綜合了現實、歷史和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據此分析,改革中傾向與選擇高於自身地位的群體為參照系的人群、生活條件比過去相對惡化的人群、非常關注結果平等的人群,比較容易產生相對剝奪感。
從動態上看,獲益者的總量呈下降趨勢;儘管大多數人的生活狀況比改革前好,但90年代中期以來,農民、部分城市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職工以及部分離退休人員實際上已淪為利益相對或絕對受剝奪階層。早在80年代中期,農民就開始逐漸退出改革的相對獲益者行列;近年來,行政部門對他們的剝奪日甚壹日,幾乎把農民變成了被絕對剝奪的階層。隨著大批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的經營失敗,部分城市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職工從原本享有諸多福利待遇變成了收入極其微薄且幾乎沒有福利和社會保障的群體。從改革前壹直到80年代,工作單位始終是現職和退休員工福利和社會保障的載體,但隨著許多企業的衰落,退休員工的基本福利和社會保障面臨威脅(李朝暉 2003),而政府建立的社會保障系統無法支撐企業退休員工的醫療和其他社會保障。近年的的調查顯示,離退休社會群體中的絕大多數人認為自己的收入趨於下降,產生了嚴重的被剝奪感(孫立平、沈原、李強,2004)。
2.階層意識的強化
這裏講的階層意識指的是個人對社會不平等狀況及其自身所處的社會經濟地位的主觀意識、評價和感受。改革前,特別是在「文革」時期,平均主義意識形態弱化了人們在經濟層面的階層意識,但政治層面的階級意識空前強化。而在改革初期,隨著階級意識的淡化,中國出現了壹種「非階層化」趨勢(Parish 1984)。這種情況延續到90年代初,例如,1991年盧漢龍對上海市民的調查結果仍然顯示,「中國社會目前有階層化差別但無階層化意識」。
自從90年代中期以來,社會成員當中的階層意識不斷強化。有學者指出,中國城市居民的絕大多數具有明確的階層認知,有大約四分之三的人意識到自己所處的是壹個不平等的社會;財富和權力對階層意識的影響最大;各階層對自己的權力地位的認知有向下「位移」的傾向,三分之二的人認為自己的權力地位屬中等以下層次,而自認權力地位屬社會上層的只佔0.4%(劉欣 2002)。從總體上看,中國社會裡的階層意識有以下3個特點:其壹,公眾的階層意識比改革開放前更為普遍明顯;其二,社會成員的階層自我認同明顯偏向低層,自認屬於中間階層的人並不多;其三,即便是自認為屬於中間階層,他們對現存體制的規則合法性也持懷疑態度。
究竟哪些因素影響著社會成員的階層意識?在這個問題上大致有2種認知框架。其壹是靜態的或結構決定論的認知,它假定人們的階層意識由其社會經濟地位決定[10] ;其二是「相對地位變動論」,它強調階層之間社會流動和生活機遇的相對變化影響和決定階層意識[11]。
有學者認為,階層意識的產生和發展與社會變動的劇烈程度有關。在壹個相對穩定的社會裡,階級階層分化的程度也可能會相當明顯,但未必導致階層意識的強化;而在壹個急劇變動的社會中,人們的社會經濟地位的相對變化使他們對自己的得失格外敏感,因此可能產生明確的階級階層意識。改革中壹部分人在社會經濟地位或生活機遇上處於相對剝奪狀態,即喪失了舊體制賦予的既得利益或未能獲得充分的改革時期的新機會,這時無論他們自認的社會分層地位是高還是低,他們都會傾向於做出社會不平等的判斷(劉欣 2002)。還有學者發現,中國目前的社會中間階層受到相對地位變動和社會地位矛盾的影響,可能產生消極的主觀階層認同;某些中間階層的成員在改革過程中經濟社會地位不斷下滑,且沒有改善的希望,這些人就會質疑現存社會的合法性(張翼2005)。
被剝奪感和階層意識是社會成員對不公正社會結構的意義建構,這種消極的意義建構背後隱含著弱勢階層指向政府或某些特權階層的社會怨恨。若這種社會怨恨能通過適當的途徑化解,它未必會成為弱勢階層參与集體抗議的驅動力;如果這種社會怨恨無法找到制度化的發泄渠道而不斷積壓和發酵,它就極有可能變成集體抗議的引擎或導火索。
三、民眾利益表達途徑的梗阻
弱者的聲音本來就不大,如果還要穿透重重阻隔才能傳到遠處,這聲音就更加微弱和失真。在貧富分化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社會不滿和階層意識日漸明顯並不斷強化的情景下,社會下層利益表達渠道的暢通是消解社會不滿和衝突意識的基本要件之壹:壹方面,民眾的利益表達本來就應該是政府制定決策時必須參考的依據;另壹方面,暢通的利益表達渠道本身可以是壹種下層不滿情緒的泄洪裝置(陳映芳2003)。中國歷史上壹向是國家權力過於強大,社會力量過於弱小。改革以來雖然在城市基層社會裡這種情形稍有改變(朱健剛 1997),但這隻是某些地方政府為追逐政績而製造的局部的暫時的社會表象。總體說來,目前中國依然是強國家弱社會模式,特別是弱勢群體的聲音和力量十分弱小。
表面上看,中國社會成員的利益表達途徑比西方國家更加多樣化(例如,信訪制度、人民代表制度、政治協商制度),此外還有行政領導接待制度(如市長接待日、書記信箱、市長熱線等),但對弱勢群體而言,這些渠道往往存在著梗阻現象,民眾無法有效地表達他們的利益訴求。那些政府「熱線電話」、地方行政首長「接待日」,以及電視台、廣播電台和報社開設的「熱線電話」,僅僅是為政府增加了搜集民眾意見的管道。至於民眾的「要求」能否得到滿足、民眾的「意見」能否被採納,在法律制度上並無任何保障,民眾只能寄希望于個別「好乾部」的熱心和真誠,這樣的制度措施明顯帶有很大的隨意性和人治色彩。實際上,不少地方政府設立「熱線電話」和地方行政首長「接待日」,只不過是為政府的形像工程或政績工程做「表演」,並不是真要給弱勢群體更多的利益表達機會,更不打算處理弱勢群體亟待解決的問題。據調查,弱勢群體普遍表示,面對各種現存的正式利益表達渠道,他們往往傾向於「不利用」,而且認為「表達無門」、「表達無用」(陳映芳 2003)。
1. 政黨利益表達制度的困境
改革以來出現了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共產黨人不再是鐵板壹塊,他們必然被分化到不同的利益群體之中。而當部分共產黨人的個人利益與廣大民眾的根本利益發生矛盾和衝突的時候,要求共產黨作為壹個整體來充當最廣大人民尤其是弱勢階層根本利益的代言人,事實上是十分困難的。而所謂的「民主黨派」其實只是壹個個與底層社會沒有利益關聯的以知識精英為主體的小圈子,要讓他們為社會大眾代言,只能寄望於他們作為知識分子的道德、良知和勇氣。儘管「民主黨派」近年來為了向執政黨和公眾證明自己存在的價值,越來越積極地利用各種機會為弱勢群體呼籲(康曉光 1999),畢竟那不是壹種基於自身直接利益需要的行動。只有允許「民主黨派」吸收更多的來自底層社會的成員時,他們表達和維護弱勢群體利益的聲音才可能真正變得響亮而執著。
2.信訪制度的缺陷
信訪制度是中國特色的利益表達途徑,壹直是執政黨和政府了解民意的重要渠道,也是民眾表達利益訴求的特殊方式。信訪制度建立於1951年,經歷了大眾動員型信訪(1951年至1979年)、撥亂反正型信訪(1979年至1982年)、安定團結型信訪(1982年至今)這樣3個階段。(應星 2004)
這種利益表達制度存在諸多缺陷,已不適應目前的社會政治環境。這些缺陷主要表現在5個方面:首先,信訪體制只是接受來信來訪,然後轉送同級或下級行政部門,既不能依法立案,也沒有適當的結案監督機制,不但無法有效地處理民眾要求解決的問題,也不可能對各級政府官員的行為構成有效約束。相反,由於信訪部門將來自民間的申訴轉給案發地政府,導致當地政府對信訪者的打擊報復,反而進壹步誘發官民衝突(于建嶸 2005)。其次,由於地方政府的信訪部門事實上沒有能力解決當地發生的各種問題,地方信訪機構對本地民眾信訪的不作為逼得民眾只能越級上訪,導致中央的信訪部門的接待壓力越來越大。據國家信訪局統計,2003年國家信訪局受理群眾信訪量上升14%,省級只上升0.1%,地級上升0.3%,而縣級反而下降了2.4%。而中央政府的信訪部門其實也缺乏處理民間申訴的制度化權力。再次,對急切需要表達利益訴求的民眾來說,現有的信訪系統實際上處於失靈狀態,信訪立案機率非常低,而信訪解決率就更低了。2004年5月至10月,壹個課題組對上訪人群的專項調查結果顯示,民眾通過上訪解決問題的比率只有千分之二(李俊 2005)。第四,中央政府曾經提出信訪責任追究制,結果卻在各級政府之間意外地生成了壹個自上而下的畸形機制,由於民眾的上訪可能構成對其居住地部分強勢群體不當利益的威脅,壹些地方政府或強勢群體攔截、收買、欺騙、強制遣送上訪者,甚至打擊迫害他們,使上訪者在人格尊嚴、自由安全、身心健康上受到更大的傷害。最後,信訪制度與法治建設存在著制度性矛盾,本來應該通過法律訴訟解決的民間申訴並不能通過信訪加以解決,也不應該用信訪制度來替代司法程序。當然,這裏涉及的不僅是信訪制度的缺陷,也涉及司法制度的缺陷。
以上情形最終將導致人們對信訪制度的信任危機,結果信訪制度的缺陷本身就可能成為國家政治認同性流失的重要原因。對上訪者來說,上訪成功的可能性不斷下降,而代價卻越來越高。加上政府部門以及信訪機構對民眾的信訪推諉塞責,信訪者不得不在中央和地方、各部門的信訪機構之間不斷「轉圈」,付出大量的時間、財力和精力,「轉圈」的時間甚至長達幾年到幾十年,許多上訪者為此傾家蕩產。上訪者經常處於非常艱難的生活環境里,無處洗澡,無衣服可更換,病了則只能聽天由命,實在忍耐不下去了就只能去「自首」、讓「截訪」的拉回家去。[12] 隨著信訪制度的作用日益衰微,弱勢群體對這種利益表達途徑漸漸望而卻步,不得不轉而尋求其他更為有效的表達方式。
3.人民代表大會的利益表達制度之名與實
名義上最主要的民眾利益表達制度本來應該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如果人民能夠在選舉中選擇他們提名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過這些民眾的利益代言人來表達各自的利益訴求,同時又允許各級人代會真正監督同級政府,那麼民眾的利益表達應該就有了制度化的正常管道。改革以來,儘管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有所提高,作用有所增強,但不可否認的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仍然存在著不少缺陷。
首先,各級人大代表現行的遴選提名完全由黨政部門主導,這種提名方式使得人大代表不能真正代表選民利益。同時,人大代表的候選人產生后,在投票、計票等壹系列選舉環節中,又有過多的政府干預,影響到選舉程序的公正透明,使得人大代表的選舉僅具有形式主義的意義。其次,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以及各類代表的比例與選民的人口結構並無關聯,被提名代表的民主性和代表性因此也令人質疑。例如,隨意抽查某省「出席第十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單」,結果發現67名代表中只有壹位代表可被推斷為「農民」,沒有壹個工人;而與此同時,在京官員、知名人士佔用各地代表的名額已成慣例,約佔去各地代表團名額的十分之壹(于立深 2004)。再次,人大代表的權力極為有限,在相當程度上只不過是壹種擺設。近年來,儘管人大代表的職能有所強化,但他們的許可權仍不足以對政府部門實行有效的監督。最後,選民對人大代表無法有效地監督,因此人大代表事實上並不是民眾利益的代言人。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怎樣對選民負責,人民怎樣監督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目前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範。只有當每個公民都真正享有基本政治權利時,他們才可能運用自己的政治權利去制約權力(郭道暉 1997)。如果民眾不能有效地監督各級人代會,那麼各級人大代表在利益驅動下就可能與強勢階層結成鞏固的利益同盟,從而由名義上的人民的利益代言人變為實質上的利益侵犯者。近年來,人大代表的權力尋租現象屢見報端,這些被披露的還只是其中的壹部分。
4.政治協商制度的局限
中國的政治協商會議名義上是壹個各民主黨派、各社會團體和各少數民族通過政治參与和民主監督來表達和維護各階層利益的重要制度。然而,如果考察壹下政協制度的實際運作,就很難消除對此制度之真實作用的疑慮。在現行制度下,政協委員產生方式的非民主性、委員構成的傾斜特徵、委員提案的非透明性以及缺乏社會代表性等問題,大大消解了政協作為社會利益表達管道的價值。
政協委員的產生壹般經過團體推薦、黨委組織部審議、政協常委表決,然後向社會公布。候選人由內部推薦產生,再經過黨政系統的層層把關,這種產生方式實難體現程序的民主性和委員的代表性。而這種產生方式的必然後果是委員構成的傾斜性。例如,上海市過去3屆政協委員的人數分別為627、694和685人,其中的農民委員每屆都是10人[13],這樣的比例顯然與農民階層在總人口中所佔比例大相徑庭。
提案是政協委員表達民眾利益的主要方式。如果分析提案的內容,可以充分了解提案的訴求在社會上是否具有代表性。有學者比較分析了全國政協第九屆會議的全部14,346份提案的題目,結果發現,雖然全國政協的提案質量整體上比地方政協好得多,但提案內容仍然具有隨意性、地方性和尋租企圖(于立深 2004)。顯然,提案的如此特徵表明,政協委員所關注之事不見得代表著民眾的利益。即便其中有些提案能充分表達壹些社會集團的利益訴求,提案提出后還要提交由壹小部分政協委員組成的提案審查委員會和提案委員會審查、處理,然後再交有關行政部門辦理。[14] 由於提案的「審查─處理─辦理」程序完全採取閉門方式,在小範圍內完成,這種提案處理的非透明性令政協制度表達利益的效力大打折扣。
5.民間社團的生存空間狹窄
社會團體是具有某些共同特徵的人相聚而成的互益組織。社團可以代表、綜合、表達、捍衛特殊集團的利益,這是社團存在的根本目的之壹。而社團表達和維護群體利益的效能則受制於社會的自由度、社團目標與政府及民間目標的共意性、以及社團的資源獲得途徑和自主性。
1949年以來,中國的憲法中雖然規定公民有結社自由,但這種自由就像憲法所列的言論自由壹樣,只是抽象地存在,並不受任何具體的法律保護,同時卻存在著許多剝奪這些自由的法律法規。結社活動就像言論發表行為壹樣,隨時都可能遭到難以意料的後果。在這樣的環境下,民間自發社團的形成由於不可預知的風險而陷入難產境地,而這對弱勢群體社團的產生以及弱勢群體利益的有效表達尤其不利。
中國目前存在的社團可分為「自上而下型」、「自下而上型」和「外部輸入型」3類[15]。「自上而下型」社團與黨政目標共意程度高,主要從黨政系統獲得權力資源和經濟資源,因為對黨政系統高度的依附關係而失去相當程度的自主性,無法真正表達和維護民眾的利益。共青團、婦聯、殘聯、工會、科協、文聯和僑聯即屬此類。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儘管名義上是社區居民的自主組織,但它們從產生方式、資源獲取、績效獎懲到人事安排都受黨政系統的控制,所以實質上還是壹個「自上而下型」社團。
「自下而上型」社團與民間社會的目標共意程度高,其資源獲得主要來自民間社會,因此擁有更多的獨立於政府的自主性,但它們缺乏穩定的資金來源而只能艱難度日,自生自滅。另壹方面,政府又擔憂其目標與黨政目標不壹,甚至擔心此類社團與政府對立或成為民間的抗爭工具,所以長期以來壹直將此類社團視為異己而嚴格控制。1989年之後,政府頒布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將所有社團置於黨政系統的嚴格監控之下,「自下而上型」社團的發展空間被壓縮到極限。此外,即便有壹些小型民間社團試圖維護小群體的利益,也會遭到來自強勢群體的直接或間接打擊和壓力。近年來,城市商品住宅小區的業主為了維護小群體的利益而自發組織業主委員會,但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成立到運作往往受到房地產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的強力干預。
總之,在黨政系統的嚴密控制和強勢群體的擠壓下,真正能表達弱勢階層利益的社會團體難以生存發展,勉強存活的民間社團的活動空間則被限制在社會和政府共同認可的「交叉地帶」。在這種情景下,民間社團要想成為有效地表達維護民眾權益的壓力集團,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結語
由於正式的利益表達渠道存在種種缺陷,中國的弱勢群體通過這些途徑來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時或者求告無門,或者代價高昂而收效甚微,因此他們就可能對這些利益表達渠道表示懷疑甚至加以否定,轉而尋求其他表達方式,比如藉助媒體表示對現狀的不滿和抗議、集體上訪、甚至非正式地組織對抗等艱難而危險的方式。當然,當弱勢群體既不可能通過適當途徑聲張其利益,而他們的訴求又得不到公正的對待時,他們可能因為不敢與強制性權力公然對抗而選擇「服從」。但這種「服從」對社會結構的穩定而言完全是消極的,因為他們隨時都會成為支持搗毀現存社會結構的力量(彼得·德魯克,2002)。改革中強勢階層為了維護和增加其既得利益,直接或間接地藉助公共權力來干預利益分配,使社會怨恨迅速積蓄,與此同時,弱勢階層制度化的利益表達渠道因梗阻而淤塞失靈,這就是中國頻繁發生衝突性集體行動的社會情境。
體制轉軌是對社會利益分配格局的重大調整,在此過程中會有壹部分人不可避免地因為相對利益受損而萌生社會怨恨;而強勢階層為了維護和增加其既得利益,直接或間接地藉助公共權力干預利益分配,則使社會怨恨更加迅速地擴大再生產。在社會怨恨快速生產的同時,弱勢階層制度化的利益表達渠道卻在壹定程度上淤塞而日漸失效。這就是轉型時期衝突性集體行動的社會情境。於是,轉型過程里的中國如同壹個大氣罐,壹方面怨氣在不斷地生產和積聚,另壹方面「安全閥」的泄氣降壓功能在壹定程度上失靈。要防止這個氣罐爆裂,壹方面應該停止怨氣的生產,另壹方面應當修好安全閥。如果什麼都不做或者變本加厲地增加氣罐啟動壓力,則後果是可想而知。
轉型過程里的中國確實創造了令世人矚目的經濟奇迹,但與此同時社會不滿以及表達不滿的群體性事件也有驚人的增長。2005年發表的《社會藍皮書》表明,這類群體性事件由1994年的1萬起增加到2003年的6萬起,而且規模不斷擴大,參与群體性事件的人數年平均增長12%,由73萬多人增加到307萬多人,其中百人以上的由1994年的1,400起增加到2003年的7千多起(汝信、陸學藝、李培林,2004)。另據全國總工會提供的數字,1992年到1997年間,每年捲入勞動糾紛的工人人數大約在126萬[1]。壹份官方資料指出,1995年,在30多個城市裡發生的與工人有關的示威活動中,參与人數超過了1百萬[2];1998年,參加這類示威的工人人數進壹步上升到360萬[3]。同時,全國各省(區、市)縣級以上黨政信訪部門受理的群眾集體上訪批次、人次迅速增加,2000年分別比1995年上升2.8倍和2.6倍;僅國務院信訪局受理的集體上訪批次和人次,2000年就比上年上升36.8%和45.5%,2001年又比2000年上升了36.4%和38.7%(程浩、黃衛平、汪永成,2003)。此外,在農民抗稅和土地維權中,由於衝突雙方的爭議無法協調,導致農民維權抗爭的方式不斷升級,由到政府機構門前靜坐、遊行示威發展為到高速公路、鐵路上靜坐;儘管中央明文禁止使用警力,但壹些地方政府為平息農民的抗爭還是動用警力對待維權的農民,引起了壹定規模的警農衝突。[4]
以上資料表明,轉型時期的群體性事件不論在數量、規模、頻率、範圍和強度上都呈現驚人的增長態勢,這種態勢無疑對社會穩定與和諧構成威脅。應當如何看待和處理這些群體性事件呢?若運用消極和強硬的方式來壓制參与者,可能奏效壹時,但治標不治本。要想達到長期的社會穩定與和諧,就應當透過這些群體事件的表象,探究社會不滿的真正根源,這才是對國家對民族負責任的態度。
壹、轉型時期導致社會不公正的結構再造
改革開放造就了嚴重的貧富兩極分化,社會結構日趨斷裂和固化,壹個由政治精英、經濟精英和部分知識精英結成的同盟如同巨大的水泵和嚴守城門的衛士,將稀缺的資源源源不斷地向社會上層輸送和積聚,而同時卻將社會大眾排除在資源共享和規則制定之外。
改革前的中國社會裡,國家壟斷了幾乎所有重要的稀缺資源(孫立平 1996)。舉凡土地、有形財富、收入等物質性資源,權力、聲望等關係性資源,教育、信息等文化性資源,全部都由政府壟斷。國家通過強制性的資源配置方式分配社會財富,雖然在壹定程度和某些範圍里分配得相對比較平均,但並未實現社會的公正;相反,這種分配方式造就了壹個不公正的等級社會。
首先,再分配權力自上而下的授受方式造就了壹個特權階層──幹部或國家代理人。這個階層擁有對社會資源再分配的特權,在這種體制內,與其說是政府直接或間接地壟斷著各種社會資源,倒不如說是幹部或國家代理人(精英階層)以「國家」的名義控制著稀缺資源的分配權。在社會資源的再分配方面,再分配者(國家代理人)是自私的,總是以福利、價格補貼的方式,使自己在使用、租用以及購買國家供給的公共物資和消費品時處於有利地位(Ivan Szelenyi 1978)。而普通民眾為了在資源分配中維護或增進自我利益,就不得不對掌握資源配置權的幹部(或國家代理人)表示服從甚至忠順,從而形成了全面的依附型等級關係。其次,這種再分配方式是在某些階層內部實行相對的平均主義,而在階層之間則按照等級化的社會階梯和權力體系來安排資源的佔用。嚴格的戶籍制度和資源向城市傾斜的經濟政策便是其典型特徵,這造成了城鄉社會分割的二元格局(謝海定 2003)和工農之間在身份等級和財富佔有上的懸殊差距。再次,國家按照民眾的政治態度和個人歷史上的身份實行歧視性政治和社會政策,將當權者不喜歡或欲打擊的人定義為「地富反壞右」、「叛徒」、「特務」、「走資派」、「反動學術權威」等專政對象(徐賁 2005),這些專政對象及其親屬因此淪為下等公民。結果中國社會被從政治經濟上分割成壹個以身份為主要劃分標準的不公正的等級社會,其中各社會群體由高向低排列依次為幹部、工人、農民、專政對象。
再分配體制窒息了社會發展的動力,引起了經濟衰退,產生了不公正的社會結構,由此造成的政治衝突在70年代末幾乎使國家政權遭遇合法性危機,從而引發了由鄧所主導的從再分配體制向市場體制轉軌的變革。改革開放雖然使壹部分人先富起來,社會的總財富也迅速增加,但這種經濟繁榮在某種程度上以犧牲社會公正為代價。從80年代初開始至今的20多年裡,中國社會逐漸形成了政治精英(官僚集團)、經濟精英和部分知識精英相勾結的權力資本經濟形態,社會公正原則被擴張(致富)慾望嚴重扭曲,於是在社會分配的規則、機會、過程和結果方面出現了公正性困境。社會公正的願景不僅難見端倪,反而漸行漸遠,壹種新的不公正結構正在取代原有的不公正結構。改革中出現的這種不公正結構主要表現為貧富分化、社會結構剛性化和社會結構斷裂和固化。
1.社會結構的斷裂
早在1990年代初,就有不少社會學家關注日趨嚴重的貧富分化現象,他們的實證研究主要集中在3個方面,即階層差距、城鄉差距和中間階層的發育狀況。
根據2000年的統計,按照國際通行的基尼係數衡量,當時中國的基尼係數按最保守的估計也已達到0.40,相當於國際上中等的不公平程度;而大多數專家的相關研究發現,隨著貧富兩極分化的不斷蔓延當時中國的基尼係數實際上早就超過了0.458,甚至有的學者斷言當時中國的基尼係數在0.49以上,換言之,這樣的基尼係數表明收入分配的社會不公已大大超出了合理的範圍。[5]
根據2003年的統計,若按照五等分法按收入高低分組,中國總戶數中20%最富有戶的收入佔全社會收入的51%以上,而20%低收入戶只佔4%左右,兩者之比從改革初期的4.50比1擴大到12.66比1,這壹差距今後還會進壹步擴大。
還可以按照最富和與最窮的差距來比較。2001年度《福布斯》排名顯示,2000年中國最富有的前50名富豪的財富之和為100億美元,而該年陜西、寧夏、青海、雲南、甘肅、貴州6省區的人均年純收入為1,464元,50個富豪的資產相當於5千萬中國農民的年純收入;而中國最富有的300萬人的資產則相當於9億農民兩年的純收入。[6] 這意味著中國居民收入的「庫茲涅茨指數」和「阿魯瓦利亞指數」都已經達到警戒線。
在階層差距日益拉大的同時,城鄉差距也顯著擴大。由於家庭農業的規模偏小、效率低下,加上鄉鎮企業相對不景氣,農戶的苛捐雜稅繁重,城鄉收入差距不斷拉大。現在農民的平均年收入只有317美元,與城市居民平均收入之比已從80年代中期的1.8比1擴大到2003年的3比1。2000年到2002年間,42%的農村家庭的絕對收入呈下降狀態。2003年生活在人均年收入75美元這壹政府確定的貧困線以下的農民人數增加了80萬,這是1978年以來農村貧困人口絕對數的首次凈增加。[7]
貧富差距懸殊的另壹個表現是經濟高增長情況下中間階層比例相對偏低。據統計,由高級知識分子、中小型企業經理、中小型私有企業主、外資企業白領僱員、國家壟斷行業職工組成的中間階層上層共2,930萬人左右,占從業人口的4%左右;由專業技術人員、科研人員、律師、大中學教師、普通文藝工作者、普通新聞從業者、中低級機關幹部、企業中下層管理人員、個體工商業者中的上層所構成的中間階層底層共約8,200萬人,占從業人口的11.8%(楊繼繩 1999)。兩者合計僅占從業人員的15%左右。
幾乎所有關於收入和財富分配的實證研究都表明,中國社會的貧富差距十分懸殊,這已成為國際上公認的事實。世界銀行在其研究報告中稱:在如此之大的國家之中,在如此之短的時間之內,收入分配差距如此迅速地擴大,這是歷史上任何壹個國家不曾有過的現象(世界銀行 2002)。
社會資源分配失衡造成了當今中國社會結構的斷裂:壹個壟斷了所有政治、經濟特權與大多數社會財富的權貴(精英)階層,和壹個主要由貧困的農民、農民工和城市下崗工人構成的底層社會構成了尖銳對立的兩極;在對立的兩極之間,中間階層只佔很小的比例。據此,孫立平早已指出,中國已出現了壹個斷裂的社會(孫立平 2002)。
2.社會結構剛性化
在壹個正常的社會裡,社會成員可以有大致均等的向上流動的機會,這樣就能形成壹個富有活力和彈性的社會結構,社會不滿得以消解。在這樣的社會中,階層分化並不壹定引起社會衝突。例如,美國社會雖然貧富懸殊,但它的社會結構富有彈性,所以其政權幾乎從未遇到合法性危機。
在改革前的中國社會裡,戶口制度、人事檔案制度和意識形態控製為人們的社會流動設置了3道難以逾越的高牆,極大地阻礙了社會中下層成員的向上流動,從而使社會結構在壹定程度上具有剛性、僵硬、封閉的特質(李春玲)。
改革最初十幾年中,原有的3道制度性屏障的作用日漸弱化,社會上層、中層和下層群體開始重組,社會流動機會大大增加;同時,體制外領域也為社會流動開闢了新渠道。
但進入90年代以後,由權力資源、經濟資源屏障、文化資源屏障和工作機會屏障構成的新的結構性屏障開始形成,這樣階層之間的流動機會大大減少。首先,對權力和資源的壟斷將社會中間層和控制著大量權力資源和經濟資源的黨政官員階層、經理人員階層和私營企業主階層構成的社會上層區隔開來;社會上層特別是黨政官員階層在社會流動中表現出日益強烈的「封閉性」和「排他性」。隨著這道屏障的不斷閉合和加固,下層社會成員進入中上層社會的障礙越來越難以逾越。其次,文化資源屏障將由專業技術人員階層、辦事員階層和個體工商戶階層構成的中間階層與商業服務業員工和產業工人構成的社會下層或藍領階層區分開來。由於獲取文化資本的難度日益增加,藍領階層及其後輩接受良好教育的成本明顯提高,因而他們的受教育機會減少,結果藍領階層上升流動的可能性大大減少,且隨時可能因工作機會的喪失而淪落到社會底層。再次,工作機會屏障將缺乏工作機會的社會底層與其他階層區隔開來,這個階層由於既沒有權力資源、經濟資源和文化資源,也沒有社會關係資源,甚至還缺失最基本的人力資本,該階層的成員要擺脫限制、向上流動,簡直比登天還難。
總之,90年代以來新築的3個結構性屏障如同藩籬壹樣,將社會成員圈定在壹定的範圍之內,儘管部分社會成員還能在層內流動,但要翻越這些藩籬進入更高的階層就如同遠涉重洋。社會結構的這種日益明顯的剛性化趨勢意味著社會成員社會地位的固化,而中下階層持久的社會地位固定化很容易導致底層社會不滿情緒的積蓄、階層意識和衝突意識的不斷強化。
3.權力商品化:社會結構不良變化的重要原因
在討論轉型中國家制度和權力結構演變基本趨勢時,美國社會科學界有兩種判斷截然不同的觀點。以倪志偉(Victor Nee)為代表的「市場轉型論」以及伊萬·澤蘭尼(Ivan Szelenyi)為代表的「精英再生論」認為:在市場轉型過程中,行政精英的權力和特權會受到市場機制的衝擊;隨著市場機制的擴大,他們的權力和社會地位會日益削弱,而在市場機制中人們的稟賦、技能、資本將對社會分層發揮關鍵性作用。澤蘭尼的「精英再生論」是根據東歐國家轉型期的特點提出來的,它與中國的情形不符並不奇怪。倪志偉的「市場轉型論」是根據他對中國農村改革前期情況的觀察提出來的,這壹觀點過分強調了市場機制的作用。中國的現實表明,他忽視了壹個最根本的事實,那就是中國的權力壟斷體制和市場機制二元並存的混合狀態為權力的尋租活動打開了大門。美國還有壹些社會科學學者[8] 批評了上述觀點。他們認為,在中國這個漸進式改革過程中,操縱資源配置的行政權力通過原有的社會網路、對形成中的市場機制的強力介入、主導改革的優勢位置和權力的重組等等方式,不斷擴大權力尋租的機會和收益。
社會分化的根源何在,是什麼因素導致了日益嚴重的社會結構斷裂和固化?不可否認,市場機制確實會對社會分化產生影響,但權力商品化對當下中國社會結構的斷裂和固化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隨著經濟改革的推進,壹部分從集權體制內脫胎出來的政治精英,還有與政治精英緊密結合的商業人士,利用經濟改革過程中的規則真空,成功而快速地從「計劃型」分配機制和「市場化」機制中攫取資源,完成了個人的資本原始積累,成為新壹代的經濟精英。這些經濟精英並未象某些學者所預期的那樣成為制約威權政治的主力軍;相反,他們和體制內的政治精英聯起手來(謝岳 2004)。其實,體制內政治精英的權力資本和體制外經濟精英的經濟資本彼此之間有很強的共存性,經濟精英的經濟資本之擴大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有政治精英的支持和保護,而政治精英手中權力的商品化過程只能通過經濟精英的協助才能實現。在上層和民間的有效監督均付諸闕如的情況下,這兩類精英結成鞏固的精英同盟是必然趨勢。為了維持他們支配下的改革之權威話語和合法性,他們又與壹部分擁有文化資本、並且主動放棄社會責任的知識精英合作。
這三類精英結盟的後果是,經濟資本、政治資本和文化資本在不受監督的情況下順利地建立了牢固的「圈內交換」機制(孫立平 1998)。這種「圈內交換」主要有以下幾個渠道:政治精英的集團性腐敗、「私有化」過程中「國有」資本的大規模流失、各種稅收優惠向富裕群體傾斜的政策、權貴階層利用現行法律在「私有財產保護」方面的缺失而對普通民眾私人財產的巧取豪奪。這種牢固的「圈內交換」使得權力、財富、聲望和社會等級之間的關聯日趨緊密。為了保護和增進這個強勢群體的既得利益,他們構築起壟斷性邊界,加大對規則制定和實施的影響力(陳映芳 2003)。這個壟斷性的精英同盟培育了壹個集聚社會資源又排斥社會成員流動機會的機制。它如同壹個能量巨大的水泵,將來自底層社會的資源持續不斷地輸送積聚到上層社會,同時剝奪了弱勢群體的利益和權力;它又如同壹個嚴守城門的衛士,不讓精英同盟這座城堡外面的弱勢群體有機會過問各種稀缺資源的佔有和制度設置。
在中國社會的結構斷裂和固化過程中,雖然市場經濟在壹定程度上產生了催化作用,但公共權力的商品化無疑是主要推手。公共權力理當為公眾共有和共享,而權力的商品化實質上就是將公共權力竊為私用。在這種情況下,任何促進社會公正的政策都可能被扭曲成為強化社會不公的工具,任何促進經濟發展的措施都可能被轉化成為竊取公共利益以自肥的手段;而過程的不公正比結果的不平等可能產生更多的社會不滿和衝突意識。
二、日益明顯的相對剝奪感與階層意識
中國的改革未能從根本上改變舊體製造成的社會不公,而且還造就了壹種新的嚴重的社會不公。社會不公並不會必然引起衝突性集體行動。克蘭德爾曼斯認為:只有當社會問題被人們感知並賦予其以意義時才會成為問題(即引發集體行動),許多原本可以被視為嚴重社會問題的狀況並未成為公眾討論的話題,甚至未被察覺,所以也不可能激發集體行動(Klandermans and
Oegama, 1987)。「在有關社會抗議(衝突性集體行動)的文獻中,有壹個見解正在贏得廣泛的支持,即人們對現實的解釋,而非現實本身,引發了集體行動」(Klandermans 1987)。由此看來,要了解中國是否會因為嚴重的社會不公引發衝突性集體行動,就必須探討人們對這種社會不公的評價(即不公正社會的意義建構)。究竟目前社會成員對社會不公持什麼態度,底層社會成員是否有相對剝奪感和階層意識(即意義建構)呢?許多學者的研究表明[9],面對改革中出現的社會不公,很多人在回憶和旁顧中產生了壹種被剝奪和地位不平等的感覺。這是壹種危險的現象。
1.相對剝奪感的產生原因
按照結構決定論(如馬克思、韋伯)的觀點,相對剝奪感的形成與現存的不公正的社會結構之間有必然的邏輯關聯。但實際上,不公正的社會並不必然喚起民眾的相對剝奪感。例如,改革前的中國社會同樣是壹個不公正的等級社會,但人們並未因此產生強烈的相對剝奪感。顯然,結構決定論缺乏足夠的解釋力。
在分析相對剝奪感的產生原因時,有些學者認為,發展失衡引起的貧富差距導致了相對剝奪感的產生(吳群芳 1999);有的認為,改革開放刺激了人們的慾望,從而產生了相對剝奪感(杜傳貴 1995);也有壹些學者認為,是收入和財富獲取過程的不公正引發了相對剝奪感(張賢明 1996)。筆者認為,相對剝奪感是行動者對價值期待和價值能力不壹致的認知,主要源於參照群體的選擇、生活條件的變化和公平理念。這種視角綜合了現實、歷史和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據此分析,改革中傾向與選擇高於自身地位的群體為參照系的人群、生活條件比過去相對惡化的人群、非常關注結果平等的人群,比較容易產生相對剝奪感。
從動態上看,獲益者的總量呈下降趨勢;儘管大多數人的生活狀況比改革前好,但90年代中期以來,農民、部分城市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職工以及部分離退休人員實際上已淪為利益相對或絕對受剝奪階層。早在80年代中期,農民就開始逐漸退出改革的相對獲益者行列;近年來,行政部門對他們的剝奪日甚壹日,幾乎把農民變成了被絕對剝奪的階層。隨著大批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的經營失敗,部分城市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職工從原本享有諸多福利待遇變成了收入極其微薄且幾乎沒有福利和社會保障的群體。從改革前壹直到80年代,工作單位始終是現職和退休員工福利和社會保障的載體,但隨著許多企業的衰落,退休員工的基本福利和社會保障面臨威脅(李朝暉 2003),而政府建立的社會保障系統無法支撐企業退休員工的醫療和其他社會保障。近年的的調查顯示,離退休社會群體中的絕大多數人認為自己的收入趨於下降,產生了嚴重的被剝奪感(孫立平、沈原、李強,2004)。
2.階層意識的強化
這裏講的階層意識指的是個人對社會不平等狀況及其自身所處的社會經濟地位的主觀意識、評價和感受。改革前,特別是在「文革」時期,平均主義意識形態弱化了人們在經濟層面的階層意識,但政治層面的階級意識空前強化。而在改革初期,隨著階級意識的淡化,中國出現了壹種「非階層化」趨勢(Parish 1984)。這種情況延續到90年代初,例如,1991年盧漢龍對上海市民的調查結果仍然顯示,「中國社會目前有階層化差別但無階層化意識」。
自從90年代中期以來,社會成員當中的階層意識不斷強化。有學者指出,中國城市居民的絕大多數具有明確的階層認知,有大約四分之三的人意識到自己所處的是壹個不平等的社會;財富和權力對階層意識的影響最大;各階層對自己的權力地位的認知有向下「位移」的傾向,三分之二的人認為自己的權力地位屬中等以下層次,而自認權力地位屬社會上層的只佔0.4%(劉欣 2002)。從總體上看,中國社會裡的階層意識有以下3個特點:其壹,公眾的階層意識比改革開放前更為普遍明顯;其二,社會成員的階層自我認同明顯偏向低層,自認屬於中間階層的人並不多;其三,即便是自認為屬於中間階層,他們對現存體制的規則合法性也持懷疑態度。
究竟哪些因素影響著社會成員的階層意識?在這個問題上大致有2種認知框架。其壹是靜態的或結構決定論的認知,它假定人們的階層意識由其社會經濟地位決定[10] ;其二是「相對地位變動論」,它強調階層之間社會流動和生活機遇的相對變化影響和決定階層意識[11]。
有學者認為,階層意識的產生和發展與社會變動的劇烈程度有關。在壹個相對穩定的社會裡,階級階層分化的程度也可能會相當明顯,但未必導致階層意識的強化;而在壹個急劇變動的社會中,人們的社會經濟地位的相對變化使他們對自己的得失格外敏感,因此可能產生明確的階級階層意識。改革中壹部分人在社會經濟地位或生活機遇上處於相對剝奪狀態,即喪失了舊體制賦予的既得利益或未能獲得充分的改革時期的新機會,這時無論他們自認的社會分層地位是高還是低,他們都會傾向於做出社會不平等的判斷(劉欣 2002)。還有學者發現,中國目前的社會中間階層受到相對地位變動和社會地位矛盾的影響,可能產生消極的主觀階層認同;某些中間階層的成員在改革過程中經濟社會地位不斷下滑,且沒有改善的希望,這些人就會質疑現存社會的合法性(張翼2005)。
被剝奪感和階層意識是社會成員對不公正社會結構的意義建構,這種消極的意義建構背後隱含著弱勢階層指向政府或某些特權階層的社會怨恨。若這種社會怨恨能通過適當的途徑化解,它未必會成為弱勢階層參与集體抗議的驅動力;如果這種社會怨恨無法找到制度化的發泄渠道而不斷積壓和發酵,它就極有可能變成集體抗議的引擎或導火索。
三、民眾利益表達途徑的梗阻
弱者的聲音本來就不大,如果還要穿透重重阻隔才能傳到遠處,這聲音就更加微弱和失真。在貧富分化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社會不滿和階層意識日漸明顯並不斷強化的情景下,社會下層利益表達渠道的暢通是消解社會不滿和衝突意識的基本要件之壹:壹方面,民眾的利益表達本來就應該是政府制定決策時必須參考的依據;另壹方面,暢通的利益表達渠道本身可以是壹種下層不滿情緒的泄洪裝置(陳映芳2003)。中國歷史上壹向是國家權力過於強大,社會力量過於弱小。改革以來雖然在城市基層社會裡這種情形稍有改變(朱健剛 1997),但這隻是某些地方政府為追逐政績而製造的局部的暫時的社會表象。總體說來,目前中國依然是強國家弱社會模式,特別是弱勢群體的聲音和力量十分弱小。
表面上看,中國社會成員的利益表達途徑比西方國家更加多樣化(例如,信訪制度、人民代表制度、政治協商制度),此外還有行政領導接待制度(如市長接待日、書記信箱、市長熱線等),但對弱勢群體而言,這些渠道往往存在著梗阻現象,民眾無法有效地表達他們的利益訴求。那些政府「熱線電話」、地方行政首長「接待日」,以及電視台、廣播電台和報社開設的「熱線電話」,僅僅是為政府增加了搜集民眾意見的管道。至於民眾的「要求」能否得到滿足、民眾的「意見」能否被採納,在法律制度上並無任何保障,民眾只能寄希望于個別「好乾部」的熱心和真誠,這樣的制度措施明顯帶有很大的隨意性和人治色彩。實際上,不少地方政府設立「熱線電話」和地方行政首長「接待日」,只不過是為政府的形像工程或政績工程做「表演」,並不是真要給弱勢群體更多的利益表達機會,更不打算處理弱勢群體亟待解決的問題。據調查,弱勢群體普遍表示,面對各種現存的正式利益表達渠道,他們往往傾向於「不利用」,而且認為「表達無門」、「表達無用」(陳映芳 2003)。
1. 政黨利益表達制度的困境
改革以來出現了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共產黨人不再是鐵板壹塊,他們必然被分化到不同的利益群體之中。而當部分共產黨人的個人利益與廣大民眾的根本利益發生矛盾和衝突的時候,要求共產黨作為壹個整體來充當最廣大人民尤其是弱勢階層根本利益的代言人,事實上是十分困難的。而所謂的「民主黨派」其實只是壹個個與底層社會沒有利益關聯的以知識精英為主體的小圈子,要讓他們為社會大眾代言,只能寄望於他們作為知識分子的道德、良知和勇氣。儘管「民主黨派」近年來為了向執政黨和公眾證明自己存在的價值,越來越積極地利用各種機會為弱勢群體呼籲(康曉光 1999),畢竟那不是壹種基於自身直接利益需要的行動。只有允許「民主黨派」吸收更多的來自底層社會的成員時,他們表達和維護弱勢群體利益的聲音才可能真正變得響亮而執著。
2.信訪制度的缺陷
信訪制度是中國特色的利益表達途徑,壹直是執政黨和政府了解民意的重要渠道,也是民眾表達利益訴求的特殊方式。信訪制度建立於1951年,經歷了大眾動員型信訪(1951年至1979年)、撥亂反正型信訪(1979年至1982年)、安定團結型信訪(1982年至今)這樣3個階段。(應星 2004)
這種利益表達制度存在諸多缺陷,已不適應目前的社會政治環境。這些缺陷主要表現在5個方面:首先,信訪體制只是接受來信來訪,然後轉送同級或下級行政部門,既不能依法立案,也沒有適當的結案監督機制,不但無法有效地處理民眾要求解決的問題,也不可能對各級政府官員的行為構成有效約束。相反,由於信訪部門將來自民間的申訴轉給案發地政府,導致當地政府對信訪者的打擊報復,反而進壹步誘發官民衝突(于建嶸 2005)。其次,由於地方政府的信訪部門事實上沒有能力解決當地發生的各種問題,地方信訪機構對本地民眾信訪的不作為逼得民眾只能越級上訪,導致中央的信訪部門的接待壓力越來越大。據國家信訪局統計,2003年國家信訪局受理群眾信訪量上升14%,省級只上升0.1%,地級上升0.3%,而縣級反而下降了2.4%。而中央政府的信訪部門其實也缺乏處理民間申訴的制度化權力。再次,對急切需要表達利益訴求的民眾來說,現有的信訪系統實際上處於失靈狀態,信訪立案機率非常低,而信訪解決率就更低了。2004年5月至10月,壹個課題組對上訪人群的專項調查結果顯示,民眾通過上訪解決問題的比率只有千分之二(李俊 2005)。第四,中央政府曾經提出信訪責任追究制,結果卻在各級政府之間意外地生成了壹個自上而下的畸形機制,由於民眾的上訪可能構成對其居住地部分強勢群體不當利益的威脅,壹些地方政府或強勢群體攔截、收買、欺騙、強制遣送上訪者,甚至打擊迫害他們,使上訪者在人格尊嚴、自由安全、身心健康上受到更大的傷害。最後,信訪制度與法治建設存在著制度性矛盾,本來應該通過法律訴訟解決的民間申訴並不能通過信訪加以解決,也不應該用信訪制度來替代司法程序。當然,這裏涉及的不僅是信訪制度的缺陷,也涉及司法制度的缺陷。
以上情形最終將導致人們對信訪制度的信任危機,結果信訪制度的缺陷本身就可能成為國家政治認同性流失的重要原因。對上訪者來說,上訪成功的可能性不斷下降,而代價卻越來越高。加上政府部門以及信訪機構對民眾的信訪推諉塞責,信訪者不得不在中央和地方、各部門的信訪機構之間不斷「轉圈」,付出大量的時間、財力和精力,「轉圈」的時間甚至長達幾年到幾十年,許多上訪者為此傾家蕩產。上訪者經常處於非常艱難的生活環境里,無處洗澡,無衣服可更換,病了則只能聽天由命,實在忍耐不下去了就只能去「自首」、讓「截訪」的拉回家去。[12] 隨著信訪制度的作用日益衰微,弱勢群體對這種利益表達途徑漸漸望而卻步,不得不轉而尋求其他更為有效的表達方式。
3.人民代表大會的利益表達制度之名與實
名義上最主要的民眾利益表達制度本來應該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如果人民能夠在選舉中選擇他們提名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過這些民眾的利益代言人來表達各自的利益訴求,同時又允許各級人代會真正監督同級政府,那麼民眾的利益表達應該就有了制度化的正常管道。改革以來,儘管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有所提高,作用有所增強,但不可否認的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仍然存在著不少缺陷。
首先,各級人大代表現行的遴選提名完全由黨政部門主導,這種提名方式使得人大代表不能真正代表選民利益。同時,人大代表的候選人產生后,在投票、計票等壹系列選舉環節中,又有過多的政府干預,影響到選舉程序的公正透明,使得人大代表的選舉僅具有形式主義的意義。其次,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以及各類代表的比例與選民的人口結構並無關聯,被提名代表的民主性和代表性因此也令人質疑。例如,隨意抽查某省「出席第十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單」,結果發現67名代表中只有壹位代表可被推斷為「農民」,沒有壹個工人;而與此同時,在京官員、知名人士佔用各地代表的名額已成慣例,約佔去各地代表團名額的十分之壹(于立深 2004)。再次,人大代表的權力極為有限,在相當程度上只不過是壹種擺設。近年來,儘管人大代表的職能有所強化,但他們的許可權仍不足以對政府部門實行有效的監督。最後,選民對人大代表無法有效地監督,因此人大代表事實上並不是民眾利益的代言人。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怎樣對選民負責,人民怎樣監督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目前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範。只有當每個公民都真正享有基本政治權利時,他們才可能運用自己的政治權利去制約權力(郭道暉 1997)。如果民眾不能有效地監督各級人代會,那麼各級人大代表在利益驅動下就可能與強勢階層結成鞏固的利益同盟,從而由名義上的人民的利益代言人變為實質上的利益侵犯者。近年來,人大代表的權力尋租現象屢見報端,這些被披露的還只是其中的壹部分。
4.政治協商制度的局限
中國的政治協商會議名義上是壹個各民主黨派、各社會團體和各少數民族通過政治參与和民主監督來表達和維護各階層利益的重要制度。然而,如果考察壹下政協制度的實際運作,就很難消除對此制度之真實作用的疑慮。在現行制度下,政協委員產生方式的非民主性、委員構成的傾斜特徵、委員提案的非透明性以及缺乏社會代表性等問題,大大消解了政協作為社會利益表達管道的價值。
政協委員的產生壹般經過團體推薦、黨委組織部審議、政協常委表決,然後向社會公布。候選人由內部推薦產生,再經過黨政系統的層層把關,這種產生方式實難體現程序的民主性和委員的代表性。而這種產生方式的必然後果是委員構成的傾斜性。例如,上海市過去3屆政協委員的人數分別為627、694和685人,其中的農民委員每屆都是10人[13],這樣的比例顯然與農民階層在總人口中所佔比例大相徑庭。
提案是政協委員表達民眾利益的主要方式。如果分析提案的內容,可以充分了解提案的訴求在社會上是否具有代表性。有學者比較分析了全國政協第九屆會議的全部14,346份提案的題目,結果發現,雖然全國政協的提案質量整體上比地方政協好得多,但提案內容仍然具有隨意性、地方性和尋租企圖(于立深 2004)。顯然,提案的如此特徵表明,政協委員所關注之事不見得代表著民眾的利益。即便其中有些提案能充分表達壹些社會集團的利益訴求,提案提出后還要提交由壹小部分政協委員組成的提案審查委員會和提案委員會審查、處理,然後再交有關行政部門辦理。[14] 由於提案的「審查─處理─辦理」程序完全採取閉門方式,在小範圍內完成,這種提案處理的非透明性令政協制度表達利益的效力大打折扣。
5.民間社團的生存空間狹窄
社會團體是具有某些共同特徵的人相聚而成的互益組織。社團可以代表、綜合、表達、捍衛特殊集團的利益,這是社團存在的根本目的之壹。而社團表達和維護群體利益的效能則受制於社會的自由度、社團目標與政府及民間目標的共意性、以及社團的資源獲得途徑和自主性。
1949年以來,中國的憲法中雖然規定公民有結社自由,但這種自由就像憲法所列的言論自由壹樣,只是抽象地存在,並不受任何具體的法律保護,同時卻存在著許多剝奪這些自由的法律法規。結社活動就像言論發表行為壹樣,隨時都可能遭到難以意料的後果。在這樣的環境下,民間自發社團的形成由於不可預知的風險而陷入難產境地,而這對弱勢群體社團的產生以及弱勢群體利益的有效表達尤其不利。
中國目前存在的社團可分為「自上而下型」、「自下而上型」和「外部輸入型」3類[15]。「自上而下型」社團與黨政目標共意程度高,主要從黨政系統獲得權力資源和經濟資源,因為對黨政系統高度的依附關係而失去相當程度的自主性,無法真正表達和維護民眾的利益。共青團、婦聯、殘聯、工會、科協、文聯和僑聯即屬此類。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儘管名義上是社區居民的自主組織,但它們從產生方式、資源獲取、績效獎懲到人事安排都受黨政系統的控制,所以實質上還是壹個「自上而下型」社團。
「自下而上型」社團與民間社會的目標共意程度高,其資源獲得主要來自民間社會,因此擁有更多的獨立於政府的自主性,但它們缺乏穩定的資金來源而只能艱難度日,自生自滅。另壹方面,政府又擔憂其目標與黨政目標不壹,甚至擔心此類社團與政府對立或成為民間的抗爭工具,所以長期以來壹直將此類社團視為異己而嚴格控制。1989年之後,政府頒布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將所有社團置於黨政系統的嚴格監控之下,「自下而上型」社團的發展空間被壓縮到極限。此外,即便有壹些小型民間社團試圖維護小群體的利益,也會遭到來自強勢群體的直接或間接打擊和壓力。近年來,城市商品住宅小區的業主為了維護小群體的利益而自發組織業主委員會,但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成立到運作往往受到房地產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的強力干預。
總之,在黨政系統的嚴密控制和強勢群體的擠壓下,真正能表達弱勢階層利益的社會團體難以生存發展,勉強存活的民間社團的活動空間則被限制在社會和政府共同認可的「交叉地帶」。在這種情景下,民間社團要想成為有效地表達維護民眾權益的壓力集團,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結語
由於正式的利益表達渠道存在種種缺陷,中國的弱勢群體通過這些途徑來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時或者求告無門,或者代價高昂而收效甚微,因此他們就可能對這些利益表達渠道表示懷疑甚至加以否定,轉而尋求其他表達方式,比如藉助媒體表示對現狀的不滿和抗議、集體上訪、甚至非正式地組織對抗等艱難而危險的方式。當然,當弱勢群體既不可能通過適當途徑聲張其利益,而他們的訴求又得不到公正的對待時,他們可能因為不敢與強制性權力公然對抗而選擇「服從」。但這種「服從」對社會結構的穩定而言完全是消極的,因為他們隨時都會成為支持搗毀現存社會結構的力量(彼得·德魯克,2002)。改革中強勢階層為了維護和增加其既得利益,直接或間接地藉助公共權力來干預利益分配,使社會怨恨迅速積蓄,與此同時,弱勢階層制度化的利益表達渠道因梗阻而淤塞失靈,這就是中國頻繁發生衝突性集體行動的社會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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