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可以實行內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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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可以實行內閣制

帖子由 左翼反共人士 » 2018年9月13日

作者 彭佩玉

孟德斯鳩曾經斷言,共和憲政只能在小共和國才能實踐,歷史已經證實,無論君憲還是民憲,自美國聯邦共和制開端奠定人類歷史上第壹個共和憲政政體,大國憲政不再是壹個疑問題,現在的問題是,總統制是否是大國憲政政體設計中壹個嚴重的疑問題?本文將對此略做梳理,以下將分個案分析及綜述兩個方面來完成。



先對大國做壹簡單歸類,當今世界可以歸入世界大國的大致如下:美,俄,日,德,英,法,中,意,印。中印屬人口大國,美國屬「上帝的選民」的國度,次之為技術大國,俄為資源大國。考察壹下,英日為君憲國,德意印為民憲國,此五國全部取議會制,法國為半總統制,中國為壹黨制,俄國為總統獨裁製。也就是說這個名單中唯壹有效運轉並取總統制的憲政(民憲)大國只有美國。當今世界只有壹個成功的總統制大國?這個結論可能令很多人無法認同,但事實就是如此,至於小國寡民的國家,無論議會制還是總統制,其影響或許可以忽略不計。



再看歐洲老牌民主國家,取君憲議會制的有丹麥,挪威,瑞典,西班牙,芬蘭,荷蘭,比利時,葡萄牙。後起的新興民主國家大多為小國,其中大國為巴西,取總統制,呈拉美式民粹主義政治傾向,治理效果乏善可陳。以俄,法,巴三國為考察對象可以發現,這三個國家都是多黨林立,適宜於投機型的政客混水摸魚,而且普京小兒還真摸到了魚,把壹個執政黨硬是弄成了政權黨,把持及壟斷了輿論媒體資源,最後通過修憲及濫用行政資源壟斷了國家整體資源,完成了寡頭制統治的制度篡改。由此或許可以推出壹個結論:多黨格局下行總統制及半總統制,政治秩序呈民粹傾向勢有必然,內閣制治理下的德國,日本則呈現出另壹種有序的政治生態,尤其日本在大黨之中又形成以個人聲望為主導的派系,或許這是東南亞政治中又壹個明顯的世家傳統。綜合考察或許可以得出壹個壹般性的見解:總統制的基礎要件在於兩黨結構的競選競爭傳統,多黨競爭條件之下的制度建構理當以議會製為政治平衡之道。



議會制下的現代文官治理,壹般以技術官僚為升遷路徑,強調專業的治理經驗,行政首腦通過議員間接選舉產生,其中個人的行政治理資歷是最重要的政治資本,即議會制所推出的行政首腦大體上取專業技術官僚為主,當然也可以舉出希特勒和墨索里尼兩個歷史性的反例,他們都不是什麼治理專家,反而是政治權謀的天才人物,但這樣的孤例可能是歷史時勢所決定的,恐非政體限制所能改變的歷史悲劇。另壹方面,與議會制相反的是,總統制是直接選舉,相對的也是壹種個人人格魅力及政治策略的競選,在這個過程中,野心家式的政客異軍突起的可能性,大大高於議會制間接選舉行政首腦,與此同時,議會制選舉的行政首腦需要具備縱橫捭闔的合作談判技巧,以此獲得黨派認同,總統制候選人直接面對大眾,民粹狂熱及人心操控的權術市場空間大大擴展,政治風險亦水漲船高,呈垂直的社會動員乃至社會撕裂境況,特朗普當選后美國社會的高度撕裂即是壹個例證。



這裏不是要得出君憲與民憲的區別,而是要得出議會制與總統制的區別,即內閣不信任案與總統彈核案在政體實踐對比中所產生的法理結果。議會制可以通過內閣不信任案動議,壹旦通過意味著政府改組或行政首腦易人,這個內閣是政黨聯合內閣,與多黨林立的現代政治生態契合,內閣沒有絕對主導力量,隨時可能被取消執政資格。總統制制度條件下,總統彈核案針對總統個人,迄今美國尚只有尼克鬆提前辭職以避免遭彈核之命運,總統彈核案在總統制框架內與內閣不信任案在議會制框架內的發生及結果皆顯示,壹個議會制內閣很容易被議會改選,壹個兩黨制競爭條件下的總統很難輕易被解除法定權力,美國迄今尚未發生成功的總統彈核案,結論是:總統制雖有利於政府穩定,大隱患為個人獨裁可能,內閣制利於防止強人篡政,其弊在於政府不穩定,政策少連續性。



以美,俄,法,巴為例證,總統制的外在歷史條件為傳統的兩黨格局。如美國則憲政結構穩定,如俄,法,巴進入三黨或多黨格局,勢必產生壹個嚴重後果,壹黨獨大或黨派重組紛繁複雜,前者以俄羅斯為代表,屬政權黨治下的威權制,後者如巴,法的政治走勢趨向民粹主義的古典直接民主式的公投治理。(其次以東亞小國韓國為代表(雙首腦制),屬多黨重組複雜,憲政格局穩定欠佳的政體表現。)



民國憲政尚無深厚的政黨政治根基,不具備半總統制要件卻類似半總統制,既沒有聯合內閣,也沒有聯合黨派總統候選人,結果鬧成了府院之爭,可見政體問題茲事體大,絕非什麼三權分立這些制度架構如此簡單,它需要議會主權及構成議會主權的政黨基礎這壹決定性的政治力量在場。



再看俄羅斯歷史之鑒,轉型后私有化後果導致資源壟斷出現寡頭,然後與政治強人結盟,向新極權轉化。這壹歷史倒退放置在中國的權貴資本經濟條件下,重走以俄為師複製舊例的幾率奇高。



最後需要強調的是美國獨特論,美國作為上帝揀選的國度似乎是總統製成功的孤例,其中淵源於殖民地時代的自治傳統,歷史形成的兩黨制格局,複雜的黨內選舉程序,選舉人團制度,這些都是其他國家不可複製的歷史資源及傳統資源。如果排除中小國家中半總統制及總統制的政體選擇,基本上可以宣布總統制是美國不可複製的歷史契約,即歷史,現實資源的不可複製性產物。



綜上所觀,以中國當下民間山頭林立之格局,由於缺乏兩黨均衡的傳統格局可能性,加上資源壟斷型的經濟基礎,若未來政體選擇總統制,涉俄羅斯之歷史陷阱誠不可不防矣!



這是壹個現實性的歷史判斷,取德國議會政體選擇為最佳路徑,以德國人嚴謹精密的法理邏輯,才是中國當下憲法學需要考察的主要參照系。這壹路徑需要推出的是壹位溫和務實的憲政專家及治理專家,而不是壹個極化的以個人魅力為資本的政治人物,因為這種政客壹旦偶然當選就到死也不願放棄其個人聲望,非得興風作浪把國家折騰得要死要活以遂其所謂偉大理想而不棄,如孫文之屬。



需要補充考察壹下的是君憲制與民憲制的虛君元首之別。君憲制虛君元首有國家神聖代表之冠冕,此壹神聖性又通過世襲制,終身制的傳統表達出來,體現了傳統王權的道德威望和在世權威,如此象徵意義上的道統法統角色,有賴於皇室血統的延續性和單壹的不可替代性。



相對而言,民憲制中的虛君元首缺少了這種神聖血緣,並且由選舉制及任期制進壹步削弱了其世俗權威。如何彌補民憲制的虛君元首相對於君憲制虛君元首在道統乃至法統地位上的弱化,似乎是壹個值得思考的憲政命題。



這壹思考旨在防止議會共和制或半總統制中的權力角色越位,即總統或總理單方面的利用其政治資源改變政體結構,這壹方面有近年發生的土耳其,俄羅斯政體向新極權轉向為證。



可以設定民憲制中的虛君元首諸多世俗權威角色限制來賦予其神聖性:

該候選人必須是無黨派超黨派的

該候選人必須在法學世家中產生

該候選人效仿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終身制

該候選人可以通過法學學統上的世家背景實現世襲傳承製

該候選人除了禮儀上的主權代表之外,同時應該承擔道德權威代表之責任,即信仰上的世俗代表。

該候選人的法律最後簽署權,公布權,宣戰權,皆不得越議會主權之雷池半步。

該候選人之法權責任為憲法監護人,對憲法之不可修改神聖條款(行政首腦相對任期制)擁有絕對監護權,以預防議會修憲權動議改變政體之篡政。



如是,民憲制虛君元首的神聖建構,或許可以建立壹種超越日本天皇虛君元首的神聖權威,民憲中的虛君元首要推出的是壹位精神領袖,以人格力量之道義感召形成無形權威,如劉曉波先生為這個時代及黑暗國度以身獻祭所做出的巨大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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