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有不可對人言 /東海一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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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有不可對人言 /東海一梟

帖子由 東海一梟的粉絲 » 2019年6月25日

   事有不可對人言

   

   一

   個別自由人士為人為文「自由」過度,從背後胡言大潑污水,發展到半公開、公開地亂「造」,謊謠信筆就來。如毫無憑據地誣責老梟曾公開簡訊私函什麼的,完全無中生有。舊謠未絕,新謊紛來,實在令人厭惡!我在《東海小語:為何轉貼反梟罵梟文字》中說過,我常轉貼反梟罵梟文字,反得越下流、罵得越惡毒我反而越廣泛轉貼。但是對於私信,罵得最惡毒,一般也懶得公布----「落網」八九年,得罪各大派,收到批判、咒罵乃至威脅的無聊垃圾電郵,少數保存備案,大都隨手刪去, ------至今為止,可曾有人見我公布過?

   

   對於朋友私函,如果涉及觀點性的討論乃至爭論,倘需要公開或寫進公開發表的文章,只要專門寫給我一個人的,如是原文原話照搬,我會徵得對方同意(有時會註明徵得同意之類字眼,有時則未注,故外人或讀者難免誤會);如是概括性零星式敘述大意,一般情況下也會徵得對方同意。但任何情況下都不會點出對方姓名----除非對方主動要求。

   

   唯有一次例外,是公開過某「專家」兩封信。那是應其本人之約而為,而且其信中有這樣的激將話:「現在有沒那漢子尿脬,把我的此信作為對你造謠的反駁轉發給您的同志?如果不敢,則我看您還是從此把頭夾在褲襠里做人」。後來據說此君到處罵我公開私人通信,「不遵守文明交往原則」云云,可發一笑。

   

   二

   至於在半公開社區的觀點論爭,我贊同某會友語:「作為觀點性的討論乃至爭論的貼子轉載外部不應視為違反內外有別的原則。我們現在說人權無國界,借用這個原則,也應該說觀點討論無會界。」(象這樣對網文的隱姓埋名地「秘密」引用,梟文是有不少的,按慣例和常識,是不必一一徵求作者意見的),至少不應成為規則。

   

   不過,除零星碎片偶爾一引外,把別人整個「貼子轉載外部」的事,即使規則允許,老梟也是不耐煩乾的。日前某文整段引用了某人發在半公開社區的罵梟惡言而未經同意,我也自請處分並接受了社區警告處罰----

   

   儘管我不心服更不認同那種「多重標準」的「無字規則」,更討厭一些人假惺惺偽兮兮的樣子:對毫無秘密可言的事、毫無必要保密的文大保特保,涉及他人名譽甚至人身安危、必須絕對死保的大密,卻故意私下議論甚至公開傳揚。一些「大密」在半公開論壇公開,也是極不負責任的。無數事實早已證明,一些特殊的半公開社區根本無秘可保,「請不要外傳」之類聲明毫無意義。

   

   三

   老梟自己事無不可對人言,但涉及他人特別是朋友的事,涉及機要,絕對慎重,絕對守口如瓶。有些要事,別說外人面前不言,一般親友面前不言,梟婆面前不言,甚至日記里都不會留下任何線索。有的秘密,是大丈夫,是應該帶進棺材里去的。在對待朋友、會友以及普通網友的私函及私下言論方面,我也是極有分寸的。如果做不到這一點,怎配「行走江湖」?焉能得到不少人的信任?「師友圈中姓字香」,不是沒有原因的。

   

   墮地近半紀,「落網」將十年。網上交往及發言,即時性強,疏忽難免。記得上網之初,一位香港網友一封有關「美國觀」的短函,被我在一篇談論美國的短文中引用了,未事先徵得同意,至今引以為歉。在我記憶中,這種大失誤只此一次。

   

   特此公告江湖,梟兄梟弟注意:如果有哪位的私信不經允許被我公開過,或者轉給第三者過目(其實這絕無可能,除非是來信者明言要我轉。這裏說明一下,我時間精力有限,轉信之類瑣事,盡量勿擾為荷)。如果哪篇梟文中泄露了什麼不該泄露的東西,有負了哪個友人信任,歡迎具體並公開指出為荷,以便我進一步加強警惕性,把好「筆頭關」。如有人因此造成了什麼損失,老梟該致歉的致歉,該陪償的陪償(需要說明,如果義理之爭不幸落了下風,造成精神傷害名譽損失,那隻能怪自己學藝不精,哈哈)!

   2007-10-22東海老人

   民主論壇 上載:[2007-10-25] 修訂:[200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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