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的土地所有制 /東海一梟
儒家的土地所有制 /東海一梟
儒家的土地所有制
要談儒家政治的土地所有制,不能不了解井田制。
井田制可分為「八家為井而有公田」與「九夫為井而無公田」兩種模式。《孟子•滕文公上》 載:「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 所以別野人也。」這是八家為井而有公田者。一塊一方里的土地,劃成井字形般900畝田,中間的100畝為公田,由八家共耕;其餘800畝私田配給八戶人耕種,公田的收成歸封建主,私田則歸農戶自享。
《周禮•地官•小司徒 》載:「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以任地事而令貢賦,凡稅斂之事」雲,這是九夫為井而無公田者。這是周時井田制,把九百畝大小一塊田,分為九個百畝一塊的田,每夫授田一塊。每年終了,按百畝的實際收穫量徵收實物,稅率為十分之一。
《孟子•滕文公上》說:「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徹者,徹也;助者,助也。《詩》雲: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為有公田。由此觀之,雖周亦助也。」
助是服勞役於公田,徹為繳納地產實物。「周法,什一而稅,謂之徹。」徹是以實物形式上繳土地稅。夏商兩代行助法,周行徹法。稅法不同,都是十一制,十取其一。所以孟子說雖周亦助,徹法無異於助法。朱熹孟子集注在「助者藉也」句下的註解對夏、商、周三代貢、助、徹法下的井田制說得非常詳明,引之如下:
「夏時,一夫受田五十畝,而每夫計其五畝以為貢。商人始為井田之制,以六百三十畝之地畫為九區,區七十畝,中為公,其外八家各授一區,但借其力以助耕公田,而不復稅其私田。周時,一夫授百畝,鄉遂用貢法,十夫有溝;都鄙助法,八家同井。耕則通力而作,收則計畝而分,故謂之徹。其實皆什一者,貢法固以十分之一為常數 ,惟助法乃是九一,而商制不可考。周制則公田百畝,中以二十畝為廬舍,一夫所耕公田實計十畝,通私田百畝,為十一分而取其一,蓋有輕於什一矣。 竊料商制當似此,而以十四畝為廬舍,一夫實耕公田七畝, 是亦不過什一也。徹,通也,均也。藉,借也。」
井田制下, 根據質量高低,田地分為三品, 三年重新分配一次。定期重新分配土地以達到「財均力平」的目的。《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何休注說: 「司空謹別田之高下、善惡,分為三品。上田一歲一墾, 中田二歲一墾, 下田三歲一墾。肥饒不能獨樂, 饒角不得獨苦, 故三年一換主 (土) 易居, 財均力平。」
關於井田制的性質,學界或認為是奴隸制下的土地國有制,或認為是奴隸制下的農村公社制,或認為是封建制度下的土地領主制,或認為是封建制度下的家族公社制或農村公社制,都不對。
東海以為,井田制具有雙重性:公有(國有)和私有兩種性質的統一。商時公有(國有)成分偏重,周后「九夫為井」之制,私有原素增多。
井田制有國有性質,「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但王有是名義,與現在的國有制、公有制不同;井田制又有私有性質,「耕者有其田」,但與秦漢以後和現代西方的私有制不同的是,土地不能買賣。比起私有制,民有制更加公正平等,並可有效抑制土地兼并—強勢集團巧取豪奪兼并土地,是歷代王朝中晚期時難以擺脫的一大宿疾。
春秋開始禮崩樂壞,井田制中私有成分越來越重。西周中期開始有了土地交易,由此逐步發展為土地私有。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初稅畝」,正式承認私田合法性。
從兼具國有民有、公有私有雙重性質的井田制發展為土地私有制,過程大概是這樣的:井田制實行定期平均分配,最初或是三年一分,收穫之後又歸到一起,或者作為草地使之休耕以恢復地力,三年後再分別塊土地。這樣田是休耕,人是換土易居,即何休注《公羊傳》所說:「聖人制井田之法」,「三年一換土易居」。後來制度敗壞,不再收回重分,土地就完全歸個人所有了。
世易時移,井田制這種制度形式,適合封建和准封建的夏商周時代,但不再適合後世。後世一些文化人和政治家試圖恢復井田制,都未能如願。最典型的是王莽,大搞復古主義,試圖恢復周禮和井田,如孔子所說,生乎漢之世、反古之道而災及其身。(《中庸》)
自漢唐至明清,歷代王朝都實行土地私有制,私有為主,公有為輔。公有包括國家和集體所有,如官田、學田、寺田、屯田、族田等分別屬於政府、學府、寺廟、軍隊、家族。趙岡認為:「私有土地是中國歷史上最主要的土地所有權制度。」(趙岡、陳鍾毅《中國土地制度史》)。
古代雖無嚴格意義的土地私有權的法律觀念,但國民擁有土地實際所有權。無論王朝怎樣更替,不影響民間土地買賣和繼承,不改變土地的私有性質。土地私有,家族沿襲,私人產權和私產安全獲得歷代禮制的保護。正如王夫所言:「若土,則非王者之所得私也。天地之間,有土而人生其上,因以資養焉。有力者治其地,故改姓受命,而民自有其恆疇,不待王者而授之。」(《噩夢》)
閱習了耿元驪的《唐宋土地制度與政策演變研究》,又進一步瀏覽了《中國政治制度小史》、《西漢經濟史》、《兩宋田賦制度》等,儘管諸書結論並不一致,但讓我進一步了解了一些古代土地所有制的情況,更加堅定了「歷代王朝土地制度皆以私有製為主」的觀點。
其中耿元驪先生的說法最有代表性。耿先生說:「唐宋土地制度核心是土地私有制,土地的法律保障一直存在,土地買賣一以貫之。」(《唐宋土地制度與政策演變研究》)。耿元驪說的是唐宋,擴展為歷代王朝同樣成立。他又說:「放在歷史大趨勢和大脈絡裏面,至少從春秋到明清的歷史上,土地都是私有,土地制度並沒有一個一般認為的那樣從公有到私有的轉變。」又說:「春秋以後,進入土地私有階段。土地的國有並不存在,因為皇帝也有自己的私田私庄。多數土地是有主人的,或者是政府,或者是私人,但絕無所謂的『人民公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取其代表含義而已。」 (《唐宋土地制度》)這是卓見。(唯耿先生與諸多學者一樣將井田制定性為公有制,則是錯誤的,理由見前。)
所有制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土地所有制是所有制的核心。從土地私有制可知,自漢唐至明清,儒家經濟制度為私有制。要重建中華,就要走仁本主義道路,就要從三方面返本:道德上回歸仁本位,政治上回歸民本位,所有制方面回歸私有制,私有為主,公有為輔。
不少人將公天下與公有制混為一談。殊不知,《禮記》中孔子提出「奉三無私以勞天下」的為政原則和「大道之行,天下為公」的偉大理想,強調的是政治公道、法律公平、社會公正,可不是實施公有制。相反,制民之產,維護國民私有財產的安全,是公天下題中應有之義。在所有制方面,儒家主張私有制,公有經濟只能作為補充。
或說:「公有、私有都是手段,相機而用。兩者也可以摻雜使用。」沒錯,公有私有都是手段,但作為制度,何者為主卻至關重要。私有制並不意味著取消所有公有財產和國營企業。相反,只有在私有制之下,每個公民的財產才能得到制度堅硬的保障,民有恆心,公營事業和國營企業才能得到更好的發展。2015-7-23余東海首發於儒家網
(2015/07/25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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