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刑法的最「新」章節——職務犯罪
1 篇帖子
• 分頁: 1 / 1
德國刑法的最「新」章節——職務犯罪
作者: FreeChina 日期: 02/11/2019
1998年,關於職務犯罪的條款才成為德國《刑法典》的一部分,位列最後一章(雖然叫刑法典,其實是很薄的一本),主要是由於過度的警察暴力事件不斷增加。
當時立法者的主張(選民意志的體現)為:雖然他們是政府公務員,但作為官員的地位不應保護他們免受可能的懲罰,而是應該受到更嚴厲的懲罰。 因為擔任公職的人通常承擔著特殊責任,這會使他們對權利的侵犯更加嚴重。 但是,刑法中的這些規定並不僅僅適用於警察,也適用於所有公務員。
由此可以看出,民主制度是糾正政府惡行的必要保障。死氣沉沉的制度如德國,卻也能在如此晚的1998年在刑法中加入職務犯罪章節,正是民主制度的功勞。因為議員(包括政府,因為德國是由議會多數派組建政府)是由人民選舉的,人民對政府惡行的不滿,必然導致議員壓力增大,雖然不情願、拖拉,但最終還是不得不改善法律。
相反在中國,政府惡行只會越來越惡,因為人民無法決定政府官員的前途,政府官員為了自身的利益就會抱團對抗人民的意志,發展到最後就是全面殘酷鎮壓。中國人若希望自己的利益得到政府的維護,必須推翻現有體制,建立民主憲政。
來源:freeinchina.org
1 篇帖子
• 分頁: 1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