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中國船舶集團有限公司武漢701所官員對外輸送國有資產等違紀違法行為(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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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中國船舶集團有限公司武漢701所官員對外輸送國有資產等違紀違法行為(第2部分)
舉報中國船舶集團有限公司武漢701所官員對外輸送國有資產等違紀違法行為(第2部分)
———當你無法忍受一個官員的欺辱去反抗時,你會發現所面對的是整個體制對你的絞殺
4. 關於2018年年中,中國船舶集團有限公司武漢701所官員-原宗(水面部綜保科科長)被匿名舉報,中國船舶集團有限公司武漢701所-楊龍(水面部黨委書記)等官員通過作假調查對其進行洗白的說明:
1)已知的事實-(a)原宗(準確地說,是其妻子(所職工))與當時的副所長唐X是親戚關係;(b)2018年年中,原宗被匿名舉報之後,不受任何影響,正常參加2018年的競聘,lian任水面部綜保科科長。
2)2018年10月的某天下午(距離原宗被匿名舉報已經過去了幾個月),科里的祝X等幾名科員陸續被部里叫去約談,下班之後,祝X與原宗共進晚餐,當天晚上原宗與張冬等幾名副科長一起開小會,第2天一上班,張冬依次將馬XX、鄒XX叫出辦公室開小會。隨後,我注意到每次我進出辦公室、說什麼話、做什麼事,馬XX、鄒XX就會特別地留意。一天下午下班,我起身與王XX離開辦公室時,馬XX又趕緊探視,由於動作太明顯,王XX實在看不下去了,對馬XX說『馬總這幾天怎麼對XX這麼關心』,馬XX神色一變,趕緊把頭低了下去。
3)之後的一天下午,楊龍突然到了水面部綜保科,說是要搞一個關於原宗的民意測評。測評,儘管事先沒有通知,但綜保科官員手下的qin信科員均已知悉,其中的一名,飛機都快趕不上了,還一直等著測評,測評結束才跑著去乘車趕飛機。在測評之前,楊龍對綜保科說『舉報xin中涉及合同的部分,部里已經查過了,外協合同的簽訂都符合流程,沒問題,而且原宗個人也定不了,和原宗沒關係;對於舉報xin中不涉及合同的部分,部里專門做了一個民意測評表,待會發給大家,通過科員打分、現場公布的形式進行調查』。拿到民意測評表一看,上面僅是幾個比較抽象的選擇題,比如,』原宗的表現符不符合科長的資格『,比如,『原宗當科長以來,科里的凝聚力是否提高了』,當時我就產生了疑惑『難道舉報xin沒有提及關於原宗的具體問題?』。其次,選項的設置,用其他科員的話說,『選項,雖然也設置了幾個,但除了對原宗有利的那個,其它的你根本沒法去選』。
4)2019年農曆年過後的一天,楊龍第2次到了水面部綜保科,說是所里還在不斷接到關於原宗的匿名舉報xin,舉報xin對之前的調查方式、調查結果均不認可,今天來就是想和大家坐下來一起聊一聊。對於舉報xin中涉及合同的部分,楊龍僅提了一下外協合同(歸檔號:E11-HTQ13∙2016-014;合同金額:80萬),說『這個外協是J方指定外協,和原宗沒關係』。但事實是,經核實主合同、外協申請表,這一外協並不是J方指定外協,而且這一外協我在之前的微博中也提及,(a)合同標的對應的工作-FMECA報告、可靠性建模計算報告與合同金額-80萬嚴重不匹配;(b)之前產品上(即原宗被安排作為綜保科科長之前)的這類工作均是由水面部綜保科科內的員工獨立完成;(c)後續產品上的這類工作也被科里不斷地外協出去。所以,現在的問題是,楊龍為什麼要說謊呢?其次,楊龍第1次來科里進行民意測評時說『外協合同,原宗個人也定不了,和原宗沒關係』。按楊龍的意思肯定是比原宗職位更高的官員定的,那到底是誰呢?
5)對於舉報xin中不涉及合同的部分,楊龍這次終於提及了一些關於原宗的具體問題,
(a)科員張X,因多次被強行安排其他科員職責範圍的事情,對原宗說『為什麼這些人不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呢?』,原宗說『這些人工作忙』,張X反問『為什麼現在科里這樣的事情變得這麼多,而之前(即原宗被安排作為綜保科科長之前)每個人都可以履行自己的職責?』,原宗遂與張X發生了激烈的爭吵,張X隨後離職。楊龍對此的解釋是『科長的工作安排哪能讓每個人都滿意呢』。
(b)科員王XX,在原宗被安排作為綜保科科長之後,其主要工作立馬被剝離乾淨,幾年時間被科里冷暴力,然後科里反過來說王XX人有問題,每年什麼也不幹。王XX多次向科、部尋求幫助,但科、部均不予解決。一次,王XX又去找原宗,談話期間發生口角,進而引發見血的肢體衝突。楊龍對此的解釋是『不小心碰了一下』。王XX向其他科員解釋原因,卻被楊龍阻止,說『你只需回答是還是不是』。之前,王XX在楊龍辦公室問原宗『為什麼你一上來就對我進行打壓?』,原宗反問『你們,為什麼不服?』。
(c)與王XX一樣,在原宗被安排作為綜保科科長之後,我也立馬被其打壓、欺辱。一次,就是我在之前微博中提到的、不再參与外協合同(歸檔號:E11-HTQ13∙2017-004;合同金額:30萬)對接的時候,原宗找我談話,我問他『為什麼打壓我?』,原宗說『只要搞定幾個副科長,想對你做什麼就對你做什麼』。2018年年中,我向部里的王濤(水面部主任)、楊龍提交了ci職申請。等了差不多一個月(期間部里一直找人勸我不要辭),我簡訊給王濤、楊龍說『我直接去找人事處』,王濤、楊龍這才把話挑明,說『你這寫的不是ci職申請,是舉報xin,要辭也可以,把ci職申請中關於原宗的問題都刪掉』。楊龍對此的解釋是『XXX之前想ci職,被我好心勸了回來』。
(d)關於原宗多次逼迫科員為其取私人快遞,楊龍給出的解釋是『同事之間相互幫忙』。此外,主管綜保科的水面部副主任-陽斌與我也有2次關於私人快遞的對話。一次是,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陽斌電話把我叫去談話,期間對我說『你覺得科里有什麼問題,我替你解決』。因為之前原宗說強行讓我去水面部動力科交流就是陽斌的意思,陽斌本身就是問題的製造者,出於應付我就隨便列舉了幾個,其中一個就是被原宗逼迫去取他的私人快遞。陽斌說『你怎麼知道是私人快遞?』,我說『我看到的』,陽斌說『你怎麼能偷窺別人的隱私呢?』,我說『去取別人的快遞,你總得看一下上面的收件人是誰吧』,陽斌說『去取出差的機票算不算私人快遞』,我猶豫了一下,說『不算』。猶豫的原因是因為之前原宗從陽斌辦公室給我電話讓我去取一個快遞,快遞就是陽斌出差的機票。陽斌又問『總共讓你取了幾次』,我說『七八次吧』,陽斌說『你得拿出證據來,不能空口說』。因為這樣的對話讓我心裏感到不適,我就沒再說話。另一次對話發生在之前對話的一周之後,陽斌電話又把我叫了過去,說『和原宗確認了一下,從來沒有讓你取過私人快遞』。我推測是上次讓我拿出證據時陽斌看我沒說話,然後與原宗私下一合計才這樣說,心裏頓時一陣噁心、憤怒,純粹就是流氓,對陽斌說『一個快遞收件人寫的是原宗妻子(所職工)的名字,還有一個快遞是一個抱枕』,陽斌說『領導工作累了,中午在辦公室休息一會,這哪能算是私人快遞呢?』,我聽了之後半天都沒說出話。
舉報中國船舶集團有限公司武漢701所官員對外輸送國有資產等違紀違法行為(第2部分)
———當你無法忍受一個官員的欺辱去反抗時,你會發現所面對的是整個體制對你的絞殺
5. 關於2018年年中,中國船舶集團有限公司武漢701所官員-原宗(水面部綜保科科長)被匿名舉報,中國船舶集團有限公司武漢701所-王濤(水面部主任)等官員懷疑我與王XX是舉報人,與被舉報人原宗等綜保科官員一起對我與王XX進行打壓、迫害的說明:
1)裝發通用測試課題(2016年-2020年),包括課題申請書的撰寫、以及2016年、2017年課題具體的研究工作,均由我一人負責並獨立完成,2018年年中調給了科里的鄒XX,2018年裡程碑節點評審時差點被專家否了,隨後科里馬上籤出2個外協。
2)承擔的XXXX/XXXX產品工作,被剝離到只剩下XXXX的設計定型,這個科里不是不想剝離,而是其他科員一時接不了手。
3)獨立撰寫的創新課題,未敢從水面部申報,委託一名同事從另一部門報了2019年所里組織的創新比賽。
4)基金課題,因得知水面部官員指使綜保科寫了關於我、王XX不適合在綜保科工作的抹黑材料(更詳細的說明見下一個微博),從2019年年中開始一直處於停滯狀態。
5)條保項目,2019年3月調給了科里的關X,
(a)條保項目是我一個人從2016年開始撰寫申請書,並多次向機關彙報(所規劃處組織)於2017年年底批複的。批複之後,我又完成了多輪的修改完善。2018年年底,水面部實驗辦要求申報條保項目的設計師團隊,主管條保的副科長邵紅偉說『給我把綜保專業的主任設計師報上去了』。但在召開條保年終總結會時,我卻看到綜保專業的主任設計師寫的是邵紅偉自己的名字,我簡訊問邵紅偉『為什麼你說給我把名字報上去了但上面寫的卻是你自己的名字?』,邵紅偉說『等你回辦公室再說』。會後,邵紅偉把我叫出辦公室說『部里說原宗是你舉報的,所以在部務會上把你否了』。
(b)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陽斌電話把我叫去談話,期間對我說『你覺得科里有什麼問題,我替你解決』。我隨便提了幾個,除了之前微博中提及的被原宗逼迫去取他的私人快遞之外,我還提了『想問一下,科里把我的條保主任設計師報到部里,部里為什麼給否了』。一周之後,陽斌給我的答覆是「把條保的主任設計師否了是部里的意思,和科里沒關係,我就是告訴你一下,這個不討論」。
(c)2019年7月,邵紅偉過來讓我提交經費領取的申請表時,對我說『條保的任命不是部里,是所里把你否的』。
(d)2019年8月,王XX去找陽斌簽字,陽斌留下王XX談話,除了威脅王XX說『所里雖然不能把你開除,但還是有許多制你的手段』。另外也提及『部里把我的條保主任設計師否了是想找一個經驗更豐富的同志』。綜保科建科以來就申請了2個條保項目,前一個我作為主要編製人員全程都參与了,這一個從申請書撰寫、項目申報、到批複之後的修改完善均是我一人在弄。邵紅偉、關X之前並沒有參与過條保項目,而且我入所將近10年。
6)2019年申報高工,在組織專家評審之前,水面部官員在部務會上說『原宗是王XX舉報的,高工不能讓他過』。我這邊壓根就沒報,知道就算報上去也會被部里否了。
7)2019年年中,水面部官員指使水面部綜保科官員-原宗(綜保科科長)、張冬(綜保科副科長)、陳志敏(綜保科副科長)、邵紅偉(綜保科副科長)各自寫了一封關於我、王XX不適合在綜保科工作的說明,綜保科官員又指使鞏常蘭帶頭組織各自手下的親信科員寫了一封關於我、王XX不適合在綜保科工作的聯名信。
8)這種不依據於事實、律法,只是按照部、科官員的意圖,靠群體暴力讓一個人上天堂或下地獄的操作,始於2018年下半年,原宗被匿名舉報之後,楊龍在綜保科搞的一個關於原宗的虛假民意測評(更詳細的說明見之前的微博)。
9)之後,這種操作就在水面部多次上演,
(a)2018年下半年,其它科的幾名同事問我『你負責的裝發通用測試課題為什麼責任人要調成鄒XX?』,我才知道科里把部辦所發郵件的附件「所人字的任命文或人字的資格審核文(備案)或者水面部的上報文請示」給截流了。責任人把我調成鄒XX,我應該有知情權吧。於是,我在科里RTX上說『為什麼科里把部辦的附件給截流了,難道部里主任就讓這麼幹嗎?』,鞏常蘭(與我不在同一辦公室)在科里對我破口大罵,說我破壞科里團結。隨後幾天,幾名同事私下問我『你和鞏常蘭有什麼恩怨?那麼難聽的話都罵出來了』、『你和鞏常蘭是不是有過節?怎麼把你罵成那樣』等等之類。但我與鞏常蘭並沒有任何恩怨,也不存在任何過節。如果說我和鞏常蘭有什麼關聯的話,也是之前我幫了她幾次。一次是鞏常蘭剛從王XX那裡接手XXXX,到北京開協調會,我和鞏常蘭一起出的差,在路上幫其拿她自己帶的大箱子,到北京之後把她引薦給XX院、XX院的相關人員,而且技術上都是我在與XX院、XX院協調,但在XXXX上我也不擔任任何職務。另外幾次是鞏常蘭在XXXX上遇到技術問題,過來問我,我都一一耐心地幫其解答,除了最後一次,最後一次我說你去找綜保科科長吧。此外,鞏常蘭擔任XXXX、XXXX主管期間,產品上大量的文件編製、技術協調均由我承擔,而我在XXXX、XXXX上也不擔任任何職務。
(b)2019年年初,在科里生產會上,原宗說『每年年底科里要投票選出幾個破壞團結的』。王XX說『投票可以,但得把規則事先定出來,一個人做什麼事算是破壞團結了,是破壞哪些人的團結了』。隨後原宗不說話了。
(c)2019年3月,綜保科官員找王XX說要撤了其擔任的XXXX主管,已報過部領導了,也是科務會的一致意見。王XX提出直接到部主任、書記面前說,綜保科官員隨後說『弄個科里投票,要是有1/2以上科員覺得你不合適,你就得下去』。
———當你無法忍受一個官員的欺辱去反抗時,你會發現所面對的是整個體制對你的絞殺
4. 關於2018年年中,中國船舶集團有限公司武漢701所官員-原宗(水面部綜保科科長)被匿名舉報,中國船舶集團有限公司武漢701所-楊龍(水面部黨委書記)等官員通過作假調查對其進行洗白的說明:
1)已知的事實-(a)原宗(準確地說,是其妻子(所職工))與當時的副所長唐X是親戚關係;(b)2018年年中,原宗被匿名舉報之後,不受任何影響,正常參加2018年的競聘,lian任水面部綜保科科長。
2)2018年10月的某天下午(距離原宗被匿名舉報已經過去了幾個月),科里的祝X等幾名科員陸續被部里叫去約談,下班之後,祝X與原宗共進晚餐,當天晚上原宗與張冬等幾名副科長一起開小會,第2天一上班,張冬依次將馬XX、鄒XX叫出辦公室開小會。隨後,我注意到每次我進出辦公室、說什麼話、做什麼事,馬XX、鄒XX就會特別地留意。一天下午下班,我起身與王XX離開辦公室時,馬XX又趕緊探視,由於動作太明顯,王XX實在看不下去了,對馬XX說『馬總這幾天怎麼對XX這麼關心』,馬XX神色一變,趕緊把頭低了下去。
3)之後的一天下午,楊龍突然到了水面部綜保科,說是要搞一個關於原宗的民意測評。測評,儘管事先沒有通知,但綜保科官員手下的qin信科員均已知悉,其中的一名,飛機都快趕不上了,還一直等著測評,測評結束才跑著去乘車趕飛機。在測評之前,楊龍對綜保科說『舉報xin中涉及合同的部分,部里已經查過了,外協合同的簽訂都符合流程,沒問題,而且原宗個人也定不了,和原宗沒關係;對於舉報xin中不涉及合同的部分,部里專門做了一個民意測評表,待會發給大家,通過科員打分、現場公布的形式進行調查』。拿到民意測評表一看,上面僅是幾個比較抽象的選擇題,比如,』原宗的表現符不符合科長的資格『,比如,『原宗當科長以來,科里的凝聚力是否提高了』,當時我就產生了疑惑『難道舉報xin沒有提及關於原宗的具體問題?』。其次,選項的設置,用其他科員的話說,『選項,雖然也設置了幾個,但除了對原宗有利的那個,其它的你根本沒法去選』。
4)2019年農曆年過後的一天,楊龍第2次到了水面部綜保科,說是所里還在不斷接到關於原宗的匿名舉報xin,舉報xin對之前的調查方式、調查結果均不認可,今天來就是想和大家坐下來一起聊一聊。對於舉報xin中涉及合同的部分,楊龍僅提了一下外協合同(歸檔號:E11-HTQ13∙2016-014;合同金額:80萬),說『這個外協是J方指定外協,和原宗沒關係』。但事實是,經核實主合同、外協申請表,這一外協並不是J方指定外協,而且這一外協我在之前的微博中也提及,(a)合同標的對應的工作-FMECA報告、可靠性建模計算報告與合同金額-80萬嚴重不匹配;(b)之前產品上(即原宗被安排作為綜保科科長之前)的這類工作均是由水面部綜保科科內的員工獨立完成;(c)後續產品上的這類工作也被科里不斷地外協出去。所以,現在的問題是,楊龍為什麼要說謊呢?其次,楊龍第1次來科里進行民意測評時說『外協合同,原宗個人也定不了,和原宗沒關係』。按楊龍的意思肯定是比原宗職位更高的官員定的,那到底是誰呢?
5)對於舉報xin中不涉及合同的部分,楊龍這次終於提及了一些關於原宗的具體問題,
(a)科員張X,因多次被強行安排其他科員職責範圍的事情,對原宗說『為什麼這些人不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呢?』,原宗說『這些人工作忙』,張X反問『為什麼現在科里這樣的事情變得這麼多,而之前(即原宗被安排作為綜保科科長之前)每個人都可以履行自己的職責?』,原宗遂與張X發生了激烈的爭吵,張X隨後離職。楊龍對此的解釋是『科長的工作安排哪能讓每個人都滿意呢』。
(b)科員王XX,在原宗被安排作為綜保科科長之後,其主要工作立馬被剝離乾淨,幾年時間被科里冷暴力,然後科里反過來說王XX人有問題,每年什麼也不幹。王XX多次向科、部尋求幫助,但科、部均不予解決。一次,王XX又去找原宗,談話期間發生口角,進而引發見血的肢體衝突。楊龍對此的解釋是『不小心碰了一下』。王XX向其他科員解釋原因,卻被楊龍阻止,說『你只需回答是還是不是』。之前,王XX在楊龍辦公室問原宗『為什麼你一上來就對我進行打壓?』,原宗反問『你們,為什麼不服?』。
(c)與王XX一樣,在原宗被安排作為綜保科科長之後,我也立馬被其打壓、欺辱。一次,就是我在之前微博中提到的、不再參与外協合同(歸檔號:E11-HTQ13∙2017-004;合同金額:30萬)對接的時候,原宗找我談話,我問他『為什麼打壓我?』,原宗說『只要搞定幾個副科長,想對你做什麼就對你做什麼』。2018年年中,我向部里的王濤(水面部主任)、楊龍提交了ci職申請。等了差不多一個月(期間部里一直找人勸我不要辭),我簡訊給王濤、楊龍說『我直接去找人事處』,王濤、楊龍這才把話挑明,說『你這寫的不是ci職申請,是舉報xin,要辭也可以,把ci職申請中關於原宗的問題都刪掉』。楊龍對此的解釋是『XXX之前想ci職,被我好心勸了回來』。
(d)關於原宗多次逼迫科員為其取私人快遞,楊龍給出的解釋是『同事之間相互幫忙』。此外,主管綜保科的水面部副主任-陽斌與我也有2次關於私人快遞的對話。一次是,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陽斌電話把我叫去談話,期間對我說『你覺得科里有什麼問題,我替你解決』。因為之前原宗說強行讓我去水面部動力科交流就是陽斌的意思,陽斌本身就是問題的製造者,出於應付我就隨便列舉了幾個,其中一個就是被原宗逼迫去取他的私人快遞。陽斌說『你怎麼知道是私人快遞?』,我說『我看到的』,陽斌說『你怎麼能偷窺別人的隱私呢?』,我說『去取別人的快遞,你總得看一下上面的收件人是誰吧』,陽斌說『去取出差的機票算不算私人快遞』,我猶豫了一下,說『不算』。猶豫的原因是因為之前原宗從陽斌辦公室給我電話讓我去取一個快遞,快遞就是陽斌出差的機票。陽斌又問『總共讓你取了幾次』,我說『七八次吧』,陽斌說『你得拿出證據來,不能空口說』。因為這樣的對話讓我心裏感到不適,我就沒再說話。另一次對話發生在之前對話的一周之後,陽斌電話又把我叫了過去,說『和原宗確認了一下,從來沒有讓你取過私人快遞』。我推測是上次讓我拿出證據時陽斌看我沒說話,然後與原宗私下一合計才這樣說,心裏頓時一陣噁心、憤怒,純粹就是流氓,對陽斌說『一個快遞收件人寫的是原宗妻子(所職工)的名字,還有一個快遞是一個抱枕』,陽斌說『領導工作累了,中午在辦公室休息一會,這哪能算是私人快遞呢?』,我聽了之後半天都沒說出話。
舉報中國船舶集團有限公司武漢701所官員對外輸送國有資產等違紀違法行為(第2部分)
———當你無法忍受一個官員的欺辱去反抗時,你會發現所面對的是整個體制對你的絞殺
5. 關於2018年年中,中國船舶集團有限公司武漢701所官員-原宗(水面部綜保科科長)被匿名舉報,中國船舶集團有限公司武漢701所-王濤(水面部主任)等官員懷疑我與王XX是舉報人,與被舉報人原宗等綜保科官員一起對我與王XX進行打壓、迫害的說明:
1)裝發通用測試課題(2016年-2020年),包括課題申請書的撰寫、以及2016年、2017年課題具體的研究工作,均由我一人負責並獨立完成,2018年年中調給了科里的鄒XX,2018年裡程碑節點評審時差點被專家否了,隨後科里馬上籤出2個外協。
2)承擔的XXXX/XXXX產品工作,被剝離到只剩下XXXX的設計定型,這個科里不是不想剝離,而是其他科員一時接不了手。
3)獨立撰寫的創新課題,未敢從水面部申報,委託一名同事從另一部門報了2019年所里組織的創新比賽。
4)基金課題,因得知水面部官員指使綜保科寫了關於我、王XX不適合在綜保科工作的抹黑材料(更詳細的說明見下一個微博),從2019年年中開始一直處於停滯狀態。
5)條保項目,2019年3月調給了科里的關X,
(a)條保項目是我一個人從2016年開始撰寫申請書,並多次向機關彙報(所規劃處組織)於2017年年底批複的。批複之後,我又完成了多輪的修改完善。2018年年底,水面部實驗辦要求申報條保項目的設計師團隊,主管條保的副科長邵紅偉說『給我把綜保專業的主任設計師報上去了』。但在召開條保年終總結會時,我卻看到綜保專業的主任設計師寫的是邵紅偉自己的名字,我簡訊問邵紅偉『為什麼你說給我把名字報上去了但上面寫的卻是你自己的名字?』,邵紅偉說『等你回辦公室再說』。會後,邵紅偉把我叫出辦公室說『部里說原宗是你舉報的,所以在部務會上把你否了』。
(b)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陽斌電話把我叫去談話,期間對我說『你覺得科里有什麼問題,我替你解決』。我隨便提了幾個,除了之前微博中提及的被原宗逼迫去取他的私人快遞之外,我還提了『想問一下,科里把我的條保主任設計師報到部里,部里為什麼給否了』。一周之後,陽斌給我的答覆是「把條保的主任設計師否了是部里的意思,和科里沒關係,我就是告訴你一下,這個不討論」。
(c)2019年7月,邵紅偉過來讓我提交經費領取的申請表時,對我說『條保的任命不是部里,是所里把你否的』。
(d)2019年8月,王XX去找陽斌簽字,陽斌留下王XX談話,除了威脅王XX說『所里雖然不能把你開除,但還是有許多制你的手段』。另外也提及『部里把我的條保主任設計師否了是想找一個經驗更豐富的同志』。綜保科建科以來就申請了2個條保項目,前一個我作為主要編製人員全程都參与了,這一個從申請書撰寫、項目申報、到批複之後的修改完善均是我一人在弄。邵紅偉、關X之前並沒有參与過條保項目,而且我入所將近10年。
6)2019年申報高工,在組織專家評審之前,水面部官員在部務會上說『原宗是王XX舉報的,高工不能讓他過』。我這邊壓根就沒報,知道就算報上去也會被部里否了。
7)2019年年中,水面部官員指使水面部綜保科官員-原宗(綜保科科長)、張冬(綜保科副科長)、陳志敏(綜保科副科長)、邵紅偉(綜保科副科長)各自寫了一封關於我、王XX不適合在綜保科工作的說明,綜保科官員又指使鞏常蘭帶頭組織各自手下的親信科員寫了一封關於我、王XX不適合在綜保科工作的聯名信。
8)這種不依據於事實、律法,只是按照部、科官員的意圖,靠群體暴力讓一個人上天堂或下地獄的操作,始於2018年下半年,原宗被匿名舉報之後,楊龍在綜保科搞的一個關於原宗的虛假民意測評(更詳細的說明見之前的微博)。
9)之後,這種操作就在水面部多次上演,
(a)2018年下半年,其它科的幾名同事問我『你負責的裝發通用測試課題為什麼責任人要調成鄒XX?』,我才知道科里把部辦所發郵件的附件「所人字的任命文或人字的資格審核文(備案)或者水面部的上報文請示」給截流了。責任人把我調成鄒XX,我應該有知情權吧。於是,我在科里RTX上說『為什麼科里把部辦的附件給截流了,難道部里主任就讓這麼幹嗎?』,鞏常蘭(與我不在同一辦公室)在科里對我破口大罵,說我破壞科里團結。隨後幾天,幾名同事私下問我『你和鞏常蘭有什麼恩怨?那麼難聽的話都罵出來了』、『你和鞏常蘭是不是有過節?怎麼把你罵成那樣』等等之類。但我與鞏常蘭並沒有任何恩怨,也不存在任何過節。如果說我和鞏常蘭有什麼關聯的話,也是之前我幫了她幾次。一次是鞏常蘭剛從王XX那裡接手XXXX,到北京開協調會,我和鞏常蘭一起出的差,在路上幫其拿她自己帶的大箱子,到北京之後把她引薦給XX院、XX院的相關人員,而且技術上都是我在與XX院、XX院協調,但在XXXX上我也不擔任任何職務。另外幾次是鞏常蘭在XXXX上遇到技術問題,過來問我,我都一一耐心地幫其解答,除了最後一次,最後一次我說你去找綜保科科長吧。此外,鞏常蘭擔任XXXX、XXXX主管期間,產品上大量的文件編製、技術協調均由我承擔,而我在XXXX、XXXX上也不擔任任何職務。
(b)2019年年初,在科里生產會上,原宗說『每年年底科里要投票選出幾個破壞團結的』。王XX說『投票可以,但得把規則事先定出來,一個人做什麼事算是破壞團結了,是破壞哪些人的團結了』。隨後原宗不說話了。
(c)2019年3月,綜保科官員找王XX說要撤了其擔任的XXXX主管,已報過部領導了,也是科務會的一致意見。王XX提出直接到部主任、書記面前說,綜保科官員隨後說『弄個科里投票,要是有1/2以上科員覺得你不合適,你就得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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