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統治台灣前後共約38年。其極盛時(1650年)的統治範圍包括嘉南平原為主的地區對原住民族(福爾摩沙人)採取安撫、鎮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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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統治台灣前後共約38年。其極盛時(1650年)的統治範圍包括嘉南平原為主的地區對原住民族(福爾摩沙人)採取安撫、鎮壓
荷蘭統治台灣前後共約38年。其極盛時(1650年)的統治範圍包括嘉南平原為主的地區對原住民族(福爾摩沙人)採取安撫、鎮壓、教化兼施的方式治理
,北部的西班牙殖民地二城和以及今台東沿海一帶。荷蘭人對原住民族(福爾摩沙人)採取安撫、鎮壓、教化兼施的方式治理,採行「地方會議」(Landdag)制,從各村選出長老,每年集會以宣導荷蘭當局時政措施,地方會議分北路、南路、淡水和卑南四區,長老須向荷蘭當局宣誓效忠,擁有荷蘭當局授予的藤杖后在社內行使司法權。荷蘭人還廣泛宣傳基督新教的加爾文教派,在傳教同時推廣文教工作,新港文書是為其範例之一。
參考文獻台灣歷史-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郭振鶴東吳大學商學院兼任教授管理、公司企業輔導顧問
,北部的西班牙殖民地二城和以及今台東沿海一帶。荷蘭人對原住民族(福爾摩沙人)採取安撫、鎮壓、教化兼施的方式治理,採行「地方會議」(Landdag)制,從各村選出長老,每年集會以宣導荷蘭當局時政措施,地方會議分北路、南路、淡水和卑南四區,長老須向荷蘭當局宣誓效忠,擁有荷蘭當局授予的藤杖后在社內行使司法權。荷蘭人還廣泛宣傳基督新教的加爾文教派,在傳教同時推廣文教工作,新港文書是為其範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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