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评论、关注点赞

  • Facebook Icon脸书专页
  • telegram Icon粉丝交流群
  • telegram Icon电报频道
  • RSS订阅禁闻RSS/FEED订阅

革命的真相 第57章(8)村民组织法试行

2018年05月28日 10:54 PDF版 分享转发

村民组织法试行

1980年,人民公社解体,生产队和生产大队的政社合一组织不复存在。农民包田到户,各干各的,多数农村的党政基层组织瘫痪,中共对农村和农民的控制力衰落,乡村的公益、公共服务衰落,乱摊派和乱收费的泛滥,治安恶化。在这种情况下,农民要求回复民国时已在乡村试行的乡约治村。广西宜山县和罗城县农民率先自发组织了村民委员会来维护治安,调节纠纷,管理公共设施。不久,村民委员会在各地农村迅速普及,遍布乡村。至1985年初,全国农村出现了约百万个村委会。在中共领导一切的体制下,村委会成员不可能由村民选举,而只能由上级乡镇政府任命。这样的村民委员会背离了村民自治的初衷,成为拿村民的钱,对上一级中共党委负责的干部,不同的是不可能再像人民公社时代那样管制农民了。

1988年6月1日,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村民组织法》)开始试行。令农民们没有想到的是,这一试就试行了十多年,正式组织法迟迟出不了台。十年间,少数村干部包办村委会成员提名,压制、阻挠村民自由民主选举,上级乡镇政府内定村委会成员,操控选举,随意否定村民的选举结果,甚至根本不经选举,延续上级任命的旧制。政府对村委会的操控必然引起村民的不满。很多地方村民以不承认上级任命村委的方式抗争。在政府指定人选未能主导村委会的情况下,中共支持村党支部,形成村委会之外的另一领导中心。村民选出的村委会权势不敌上级撑腰的村党支部,于是,很多地方出现动员村民选村中共支部书记为村委会主任,或全村村民选举中共村支书,选出后再由党员会认可村民选出的支书的怪事。

正式《村民组织法》无法出台的原因在于,村民自治与“党领导一切”的“基本原则”根本冲突。虽然全国人大委员长彭真推动将村民自治的组织形式写入了1982年宪法,但中共的“四项基本原则”也赫然在宪法之中,中共不容垄断政治权力的格局有所能变,村民自治就没有生存空间。这一冲突不是始于人民公社解体,而是始于1920年代。历史上,中国虽无乡村自治的说法,但政府规模很小,县级以下无官府,广大农村由乡绅领导,形成原始的自治。清末新政中,清廷推动地方自治,要求省自治有县自治的基础,县自治有乡村自治的基础,要求村民选出有文化、有产业、有责任心和公益心的乡绅领导乡村。1920年代初,中国联省自治运动成为全国各地、各界的共识。中国由村民自治而地方自治的联邦制选择被苏俄武装的国民党、共产党所扼杀,代之以党国体制。自从有了党国体制,民治不再可能,宪法中的村民自治无从实施。

2011年,广东海陆丰乌坎村村民的抗争出人意外。村民们驱逐了该村共产党支部,自行选出了村民理事会作为自治组织,在一个村推翻了共产党的统治。这一事件虽然只是局部和暂时的现象,但它让人们相信,村民自治会在二十一世纪取代党治。

 

下一章

请点赞转发分享👇👇👇Follow Us 责任编辑:蓝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