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的真相 第57章(3)竞选人民代表热潮
竞选人民代表热潮
民选在中国早在世纪之初就已蔚然成风。1905年,袁世凯在直隶试办地方自治,开始推动民选。1906年,天津官、绅、商、学界成立了自治促成会,仿照日本自治法规,推出了中国首部地方自治法规——《试办天津县地方自治章程》。1907年,天津举行了中国首次议员投票选举。1908年,清政府颁布了《各省咨议局章程及议员选举章程》,开启了中国走向民主的进程。1909年,各省选出咨议局议员,1910年,中央资政院开议。此后,外强引入的革命不断摧残中国走向民选、民主的进程。新中国成立后,中共全面推行党国体制,从根本上摧毁了民选的条件。
1979年7月,五届人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决议将各级革命委员会改回各级政府,通过了各级人大和政府的《组织法》及《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会代表选举法》。《选举法》规定,县级政权实行直接选举,“各党派、团体和选民可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选举法的公布激发了全国大学生参选、竞选人民代表的热情。富于社会经验的七七届、七八届大学生在“民主墙”运动的鼓舞下发起了摆脱中共党组织控制,自荐竞选人民代表的运动,涌现出了上海师院学生徐政宇,复旦大学新闻系学生徐邦泰,湖南师院学生梁恒、陶森,北京大学学生王军涛、胡平、房志远、夏申,上海青年工人傅申奇等一批独立竞选者。竞选者们在竞选政纲中和各大学举行公开答辩中不约而同地抨击一党集权,呼吁政治体制改革。竞选人徐邦泰通过《大学生》杂志向大学生发出了500份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三分之二的大学生不信仰共产主义,过半数以上的人认为特权是当前中国最大的社会问题。竞选中,他在校刊上先后发表了《社会主义报刊民主与新闻法》及《制定新闻法并非空想》等文章,呼吁新闻自由。1980年5月,徐邦泰在县、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竞选成功,当选为上海市宝山县人民代表,成为新中国第一个民选人民代表。在胡耀邦的支持下,《中国青年报》报道了徐的当选。独立竞选成功的消息进一步推动了学生竞选热潮。各地高校的竞选人开始联系,相互声援,形成了全国性的竞选运动。
各大城市高校竞选活动让中共领导人感到局面失控,有高层领导人出面表态否定学生的竞选活动,各地中共党委纷纷下令禁止共产党员学生参加竞选,并以开除党籍相威胁。1980年10月,湖南师院校方运用行政权力以指定候选人取代了公开声称不信仰马列主义的学生竞选人梁恒,引发了学生的抗议行动。数千学生游行、示威、请愿、罢课,部分学生还展开了绝食抗议。请愿要求被校方拒绝后,学生们组成了赴京请愿团,要求罢免学校选举领导小组组长。湖南学潮中,徐邦泰与另一位新当选的上海宝山县人大代表孙德炜向全国人大发出意见书,要求人大责成有关部门调查真相、“依法惩处任何破坏直接选举的人”。对徐邦泰的举动,中共复旦大学党委以“自由化分子”罪名开除了徐的党籍,并成立专案组对徐展开审查。
11月,北京的人大代表选举开始,北大被单独划分为独立选区。竞选答辩会、演讲会、谈话会在北大每日可见,有竞选人还发起成立组织。由于参选人数太多,竞选者们自发举行了候选人预选。以陈子明为首的几位“西单民主墙运动”骨干贴出了呼吁政治体制改革的《竞选宣言》大字报,少数中共党员学生不顾内部禁令参加了竞选。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候选人必須获得全体选民半数以上选票才能当选,这种规定是依据当局内定候选人,所有人遵从中共决定参加投票的设计制定的。根据这样的《选举法》,没有当局的认可,独立竞选者实际上没有当选的可能。几个月前上海的徐邦泰当选只是竞选运动初期当局没有反对情况下的偶然个案。
在竞选学生与当局对立的危机中,新任中共总书记胡耀邦指示中央办公厅抽调十名干部到北京大学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他否定了教育部指责学生竞选活动的报告,指示禁止各级党政当局打击学生竞选。胡的宽容政策使学生的竞选活动迅速升级成了反对中共垄断政治权力的另一场“民主墙运动”。邓小平不容一党独裁受到挑战,重申“四项基本原则”,否定人民代表竞选运动,同时也否定胡耀邦的宽容政策。邓小平的强硬表态后,各高校当局强硬压制学生竞选活动。随着“民主墙运动”骨干被大批逮捕,竞选的学生们认识到,在独裁体制下没有竞选空间,纷纷抛弃竞选,独立竞选人民代表运动夭折。不久,中共发动了“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运动。竞选运动中的风云人物被以“自由化”、“向党夺权”的罪名受到整肃、“内部控制”及在毕业分配时被“穿小鞋”。
1982年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修改了《选举法》,删去了1979年《选举法》中“任何选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等条文,恢复了中共指定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局面,实际禁止 了独立人士竞选。选举法还规定,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量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八倍。这一选举权不平等的规定并不重要。因为,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人大代表全是中共组织部门任命的。人大代表既不代表村民,也不代表市民,只是中共的干部。曾以普通公民身份自荐竞选潜江市人大代表的姚立法评价《选举法》修正案说:“现在新的选举法仍然是个恶法,全文只有七千多字,语义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所有的关键环节都没有如何操作的细节,如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投票程序、计票程序等等,这样的选举法在实际中不能使用。湖北省选举细则,全文只有六千多字,含糊其辞,令人不明不白。美国怀俄明州的选举法有十三万字。……另外,新选举法没有如何救济选举权的条款。当选民的权利被侵害时,没有法律保护。法学上有个常识:没有救济的权利就是没有权利。中国的选举法缺少救济的条款,所以它是恶法。在法律上,清末、民国的选举比现时中国先进,可行;那时有选举法庭,可以进行选举诉讼。国民党政府的选举法有明明白白的关于救济的规定,规定了选民有二十一项民主权利,这些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法中没有一项得到保障。正因为如此,地方官员才敢于肆无忌惮地操纵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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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另一《选举法》修正案。该案允许在农村基层以协商酝酿方式产生人大代表候选人。然而,在党国体制不变的情况下,民选没有空间,选举法没有意义,允许直接选举只是对党国体制影响不大的村委会主任一级,对镇政府一级都不允许直接选举。即使在村一级,没有中共的认可,独立人士参选、竞选也只能与1980年那次竞选同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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