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剩余价值论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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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剩余价值论的错误
作者 杨曾宪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在揭露资本剥削现象的同时,把资本合理盈利完全归为剥削所得的观点却是不成立的,其壹般剩余价值与相对剩余价值理论皆存在内在缺陷。这些理论缺陷是怎样存在于马克思严谨理论体系中呢?本文将用“超质劳动”、“集成劳动”等概念给予合理解释。文中将重点结合马克思发现的“商品价值与生产力发展水平成反比”规律、“相对剩余价值与生产力成正比”规律,在肯定相对剩余价值理论合理内容同时,指出其否定资本家创新劳动的片面性以及“先進生产力‘天然具有’论”的错误。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内容非常丰富,不是壹个简单否定或肯定的问题。马克思把资本剥削现象绝对化,认为资本本性是剥削、完全是靠剥削增殖的观点,却是不成立的。相应地,马克思的壹般剩余价值与相对剩余价值模式皆不成立。我们前文在阐述雇佣劳动非剥削本质、肯定资本家劳动对资本增值的贡献时,实际上已初步解构了马克思的剥削与剩余价值理论,并触及到这壹理论科学部分与缺陷部分之间的矛盾。
壹直以来,批评马克思剩余价值论的学者都面临这样的困境:发现其中的缺陷不难,但准确把握、解析其缺陷症结所在,特别是要回答这样的质疑——以马克思理论推导之严谨,其剩余价值论何以会存有矛盾呢?——却难之又难,以至最终只能望而兴叹、无功而返;马克思的理论困境往往演变成批评者的阐释困境。当然,这壹困境对我们来说已不复存在。马克思剩余价值论之所以存有缺陷,概括说来,有两方面原因:从主观方面讲,是马克思既有剥削理论定势约限,使他对推理过程的矛盾浑然不觉;从客观方面讲,则是马克思相应劳动概念的缺失,使他无法把握资本主要靠创新劳动盈利的真实过程、无法划清资本合理盈利与剥削牟利的界限。本文中,我将运用拙着原创或重释的劳动概念,正面切入,系统破解马克思剩余价值论的内在矛盾,并对其成因探源溯流、给出合理阐释。其中,包括梳理其否认生产力创新劳动的理论:先進生产力“天然具有”论。
本文采用的“盈余价值”概念,指资本正当盈利;采用的“相对剩余价值”概念,系马克思原有概念,指资本家通过提高生产力,缩短必要劳动时间而生产的剩余价值。它与另文采用的科学的“相对剩余价值”概念内涵不同。本文讨论前提仍设在商品和劳动力市场都处于供求动态平衡的理想状态下,资本家没有因劳动力过剩剥削工人的条件。但当涉及资本剥削时,则不受这壹条件约束。同时,为论述简捷,设企业雇员只有工人,资本家自有资本、机器、土地,这样,不涉及机器折旧、资本利息或地租、税费等等价值转移或经营成本因素,而把企业盈余价值直接理解为资本利润。
几个与剩余价值理论相关的劳动概念
为便于对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内在矛盾成因的探究、解析,我这里重释壹个老概念、引入两个新概念。后文的分析会证明,这些概念,既与马克思剩余价值论内在缺陷相关,也是突破这壹理论“围城”的关键工具。
1、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马克思的劳动创造价值原理是正确的,但其“商品价值实体”论却不成立。马克思指出:“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壹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在它们的生产上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这些物,作为它们共有的这个社会实体的结晶,就是价值——商品价值。”[1]“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壹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2]。这里,马克思把人类劳动创造的价值,直接规定为“商品价值”实体,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直接决定商品“价值量”,既缺少实证依据,理论上也难以自洽。正像劳动产品与商品间没有必然联系壹样,“产品价值”与“商品价值”间也没有必然关联;不進行交换的劳动产品,永远都不是商品,不具有商品价值属性,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没有意义。只有在市场供求平衡状态下,当产品使用价值被交换、获得商品交换价值属性时,其内含的劳动量才具有交换筹码意义,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对同质劳动产品具有等劳交换的尺度意义——懒木匠生产的椅子不能因其耗时多而多卖钱——才能成为决定劳动产品商品[壹]交换价值的尺度。而壹旦商品供求失衡,譬如商品量增价跌,“劳动量值”作为交换筹码就失效了——譬如,高级木匠做的椅子也只能低价出售;或当不同质级劳动无法用同类劳动衡量比较时——譬如天才画家的佳作与平庸工匠的仿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会丧失等劳交换的尺度意义。
2、超质劳动[二]
马克思的“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概念非常有阐释力,它们其实是劳动分级概念:简单劳动,是低质劳动;复杂劳动,是高质劳动。但仅用这两个概念,却难以准确揭示生产力進步带来的劳动创造力变化,更难以解释先進生产力增创产品价值的原理。因为复杂劳动不壹定代表先進生产力;而体现先進生产力的操作性劳动,恰恰未必是复杂劳动。同时,尽管复杂劳动创造的产品价值是简单劳动的倍数,但是,复杂劳动付出的学习和劳动成本也是简单劳动的倍数。如马克思指出的:“比社会平均劳动较高级较复杂的劳动,是这样壹种劳动力的表现,这种劳动力比普通劳动力需要较高的教育费用,它的生产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因此它具有较高的价值。既然这种劳动力的价值较高,它也就表现为较高级的劳动,也就在同样长的时间内物化为较多的价值”[3]。这样,复杂劳动创造的较多产品价值、同等条件换取的较多商品价值,减去其较高的学习成本,便不壹定能产生盈余价值、不壹定为社会增创财富。这便是“复杂劳动”、“简单劳动”概念的阐释局限,也是马克思在实际操作中使用的是同质的、无差异劳动概念的原因。
只有我们已熟悉的“超质劳动”概念,才能揭示出生产力進步带来的劳动创造力的变化。所谓超质劳动,就是指劳动者操作工具或机器,以简单劳动完成复杂劳动任务的劳动、以低质劳动创造高质劳动成果的劳动。这样,生产力的進步就不是壹个低质简单劳动通过学习、实践向高质复杂劳动提升的过程,而是壹个借助先進工具、先進劳动方式不断把高质复杂劳动简化为低质简单劳动的过程。正由于工厂超质劳动存在,才能为资本创造出巨大的可能性盈利空间来。
3、集成劳动
工厂劳动实际上是壹种具有汇智合力性质的集成劳动。“集成劳动”不是创新概念,而是马克思已采用的“总体劳动”或“生产总体运动”[4]概念。所谓集成劳动,就是指在资本家(或企业家、其它组织者)统壹组织指挥下,工厂指挥、管理、技术、操作系统各岗位雇员(成员)为完成生产总目标的分工合力劳动,也是技术、管理、决策者的创造力与操作工人劳动力整合发挥效能的劳动。“集成劳动”主体,不是单数个体,而是复数群体,包括工人、科技管理人员、职业经理人和资本家。某些不在生产现场的资本家,尽管不直接参与甚至不直接指挥生产劳动,但他们的劳动仍在工厂各环节中发挥着作用。因此,集成劳动创造的价值,绝不能仅仅归功于工人劳动,资本家因劳动合理获取部分工厂盈利,是不能算做剥削的。
马克思壹般剩余价值理论解构
马克思的“壹般剩余价值”模式是这样的:
(雇佣劳动)工作日
1—————————2—————————3
必要劳动 剩余劳动
(工人获酬劳动) (资本家盈余劳动)
众所周知,“必要劳动”、“剩余劳动”是马克思揭露资本剥削劳动“秘密”的关键概念:因为工人工厂“必要劳动”时间少于工厂雇佣劳动时间,“剩余劳动”时间便被资本家剥削了。显然,如果马克思的这壹模式成立,那资本家就没什么正当的盈余价值可言了,“资本家”只能永远作为“剥削者”的代名词。壹直以来,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尽管备受质疑却难被否定,就在于这壹模式已根深蒂固地烙在人们心中,形成认识定势了。我们只有结合客观事实,从概念设定到理论构成全面解析并揭示其固有缺憾,才能使人们摆脱由它所形成的认识定势。但我的这种解析解构,并不意味着否定剥削事实的存在,而是要用修正的剩余价值理论模式更准确地揭示资本剥削的本质。
壹、理想市场状态下“壹般剩余价值模式”不成立
为准确地把握马克思的理论,先将《资本家》中的壹段相关论述引用如下:
“工人在劳动过程的壹段时间内,只是生产自己劳动力的价值,就是说,只是生产他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因为他是在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状态下進行生产,所以他不是直接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而是在某种特殊的商品形式(如棉纱)上生产出同他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相等的价值,或者说,同他用来购买生活资料的货币相等的价值。他为此需用的工作日部分是大小不同的,这取决于他每天平均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也就是取决于每天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平均劳动时间。如果工人每天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平均代表6个物化劳动小时,那末,工人要生产这个价值,就必须平均每天劳动6小时。……我把進行这种再生产的工作日部分称为必要劳动时间,把在这部分时间内耗费的劳动称为必要劳动。……
劳动过程的第二段时间,工人超出必要劳动的界限做工的时间,虽然耗费工人的劳动,耗费劳动力,但并不为工人形成任何价值。这段时间形成剩余价值,剩余价值以从无生有的全部魅力引诱著资本家。我把工作日的这部分称为剩余劳动时间,把这段时间内耗费的劳动称为剩余劳动。”[5](其下引文凡出自该处,不再注明)。
马克思的这段被教科书经常引用的、人们耳熟能详的论述,阐述了由“必要劳动”、“剩余劳动”划分构成的剩余价值理论。由于这壹划分表面上符合工厂劳动实际——工人在壹线劳动、资本家不直接从事劳动;劳动成果工人拿去壹块,资本家留下壹块 ——所以,马克思这壹模式很容易被接受。同时,相对于《资本论》中其它艰深理论,马克思的这段论述阐释流畅、读者接受顺畅,这也是它壹直被视为不刊之论的重要缘故。但若深入探究,于无疑处生疑,问题便出来了。如我们已指出的,在理想市场状态下,这壹模式是不成立的;不成立的原因,不是资本家不是、或不想当剥削者,而是工人不允许资本家剥削,不可能接受所谓“必要劳动”作为工资标准。
所谓“必要劳动”,这里是指劳动力再生的平均成本。假设工人1天平均需1银元换1筐萝卜才能生存,那么,1银元就是工人生存的“必要劳动”成本。马克思的这壹概念,也是从其商品价值实体论中推出来的——劳动力是商品,其价值实体便也是“必要劳动”——而在商品和劳动力市场供求平衡时,与壹般商家不会按成本出售商品的道理相同,工人也是不会考虑其劳动力“再生”成本的;他们的工资,只能以其自主劳动创造产品的交换价值为基准。譬如,工人自主劳动,1天可做2把椅子、换2银元,那么,他的工资要求就要等于、高于2银元,而绝不会傻到只要1银元。不仅如此,工人甚至不会允许资本家在雇佣环节上剥削劳动,他们壹旦发现增加了劳动强度、延长了劳动时间等等,便同样会辞职单干。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壹天雇佣劳动获酬,便等于(甚至大于)他壹天自主劳动的交换价值。这也就是说,工人获酬的劳动,就是其付出的劳动,其间没给资本家留下的“剩余劳动”。如下图所示:
工人付出劳动
1—————————2
工人获酬劳动
当然,这种情况也是不会发生的,如果没有盈利可赚,资本家是不会投资雇佣工人劳动的;而现实中的资本家,即便在劳动力市场供求平衡、难以剥削工人劳动的情况下,依然可获得壹块“盈余劳动”。那么,这块“盈余劳动”是哪里来的呢?或者更直白地说,在资本家无法剥削工人劳动条件下,他的盈余价值是从何而来呢?我们的答案是:资本的盈余价值是由工人工厂超质劳动增创的。下面是前文刚用过的资本壹般盈余价值模式:
既往,人们往往夸大“雇佣”的功能。其实,“雇佣”本身只是社会劳动的交换或占有方式,它并没有增加劳动或提高工人劳动创造力的特异功效。譬如,工人过去1天可做2把椅子,绝不会因为被雇佣,就能1天生产12把椅子。因此,如工人在工厂1天生产出12把椅子,根据“劳动创造价值”原理推导,惟壹合理的解释,便是工人劳动不是工厂劳动的全部,在工人劳动之外、还存在着其它导致生产力提高的劳动。真实情况我们已知道了:工厂劳动是包括工人劳动在内的“集成劳动”;在集成劳动中,资本家发挥组织决策指挥作用;工人在集成劳动因素支持下,操作机器、从事超质劳动,大幅提高了生产能力。由于超质劳动增创出壹大块超出工人劳动价值的价值,使资本得以获得壹块盈余价值。这样,追溯下去,资本盈余价值原本就来自资本家的劳动,它是资本家在工厂集成劳动中付出的劳动;壹旦减去工人“获酬劳动”,它便显现为“盈余劳动”。如下面的“资本简化盈利模式”所示:
工厂集成劳动
1—————————2—————————3
(工人)获酬劳动 (资本家)盈余劳动
将“必要劳动”改为“获酬劳动”、将“剩余劳动”改为“盈余劳动”,这不是简单的概念能指的置换,而是所指内涵的“脱胎换骨”;它引入的是壹个新的资本盈利模式,是壹个经得起实证验证、科学推敲的理论模式。
二、壹般剩余价值论中内在缺陷溯因
马克思的壹般剩余价值模式不成立,关键在于他把资本家的劳动完全排斥在外了。马克思实际上是承认“资本家也進行劳动”[6]的事实的,他关于资本家劳动是行使资本职能的立论也是很精辟的。但为什么在剩余价值理论中,他却将资本增值与资本家劳动完全割裂开来了呢?原因是复杂的。就剩余价值论立论本身而言,关键还与相关“劳动”概念缺失相关。
马克思认为“剩余劳动”是属于工人的,这就意味着工人劳动创造了工厂全部劳动产品。但实际上,工人并不具有这种能力,而雇佣本身,不仅不能提高、还可能大大降低工人劳动质级:“变得空虚了的单个机器工人的局部技巧,在科学面前,在巨大的自然力面前,在社会的群众性劳动面前,作为微不足道的附属品而消失了……” [7]。马克思还曾模拟资本家口吻教训工人:“工厂工人们应当牢牢记住,他们的劳动实际上是壹种极低级的熟练劳动……。在生产事务中,主人的机器所起的作用,实际上比工人的劳动和技巧所起的作用重要得多,因为工人的劳动和技巧6个月就可以教完,并且任何壹个雇农都可以学会”[8]。尽管马克思这里有反讽意味,但不幸的是,“资本家”所说确是事实。资本家基于这壹事实,独占工厂超质劳动增创产品价值的理由不成立;但否认这壹事实,把属于资本家的“盈余劳动”全部归为“剩余劳动”的剩余价值理论肯定也不成立。
实际上,如果马克思坚持他的“复杂”、“简单”劳动理论,那么,本身从事简单劳动的工人只能创造低量或低质产品,工厂生产的高量或高质产品便不应全归于工人劳动了,其剩余价值论便会面临某种阐述困境。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复杂”、“简单”劳动概念固有的阐释局限,马克思在实际操作中,壹直采用同质、无差异“劳动”概念,以致于对工人自主劳动与工厂劳动间的巨大差异毫无觉察。
前面引文中,马克思阐述“必要劳动”时还有这样壹段论述:“如果他不是为资本家劳动,而是独立地为自己劳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平均壹天同样要劳动这么多小时,才能生产出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获得维持或不断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马克思这里关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默认,表现出他理论思维壹贯的严谨性与科学性[③]。马克思强调这壹默认条件,表明他相信工人雇佣前后从事的是无差异劳动。即是说,客观存在着这样的条件,使工人在单位时间内“为资本家劳动”与“独立地为自己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相同。如果马克思这壹默认条件存在,其剩余价值论当然成立了。譬如工人在工厂劳动或独自劳动2小时都可生产2把椅子、换2银元满足自己生存的“必要”需求,那么,其余的10小时,独自时是为自己创造价值的劳动,在工厂便属于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的“剩余劳动”了。但如上文刚推导过的,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工人不会傻到把属于自己的10小时劳动白送给资本家。而工人之所以被资本家雇佣,就因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前提是不可能存在的。换句话说,就是工人在工厂“为资本家劳动”和“独立地为自己劳动”的“其他条件”是不可能相同的。
这里的关键,不是工人“为”谁劳动——为资本家、还是为自己——而是工厂劳动的条件,包括大机器,包括组织协作劳动、提供技术支持的管理科技系统等条件,或马克思提到的“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状态”等等,都是工人独立劳动所绝对无法具备的。正因如此,尽管从表面上看,被雇佣前后都是工人在劳动、工人都是劳动主体,但实际上,此“劳动”非彼“劳动”、此“主体”非彼“主体”。如曾反复说过的,工厂劳动与工人自主劳动相比,已发生了巨大的、质的变化,它们并非同壹主体在从事同样性质、质级的劳动:工人自主劳动,自己是劳动主体;工厂劳动则是集成劳动,工人只是集成劳动主体之壹,资本家是集成劳动的核心主体;工人自主劳动,从事的是低质劳动;工人工厂劳动,则是操作机器、彼此协作、在工厂生产管理技术系统助力下从事超质劳动。概言之,工人被雇佣前,是以个体劳动形态从事低质劳动;被雇佣后,是在工厂集成劳动形态下,从事发挥高质劳动功效的超质劳动。
马克思由于缺少“集成劳动”概念,无法确认资本家高质劳动存在的事实,由于缺少“超质劳动”概念,无法确认工人依然从事低质简单劳动的事实,所以,马克思无法揭示工人工厂劳动与工人自主劳动的本质区别,把资本家的劳动贡献从中解析出来。实际上,正由于工厂超质劳动能使生产效率大幅提升,能增创出十倍、百倍于个体劳动的产品价值,才可能实现雇佣劳动劳资双赢的结局。马克思关于雇佣劳动可以“在劳动过程中”实现“价值增殖”,成为“价值的源泉,并且是大于它自身的价值的源泉”[9]的论述,也只有这样理解才是真实的、合理的。
三、壹般剩余价值修正模式
我们解析马克思的壹般剩余价值理论,并不是完全否定其资本剥削理论。必须看到并承认,资本家从事劳动与从事剥削这两种行为是完全可能、甚至经常伴生并存的。我们不能因为否定其剥削行为便否认其劳动付出,当然,也不能因肯定其劳动付出便否认其经常、甚至必然存在的剥削行为。
剥削,即无偿或低偿占有工人劳动,这对资本家而言,当然是最省事的盈利路径,如马克思所说:“剩余价值以从无生有的全部魅力引诱著资本家”。何况,在市场经济规律作用下,资本剥削劳动几乎是完全“合规范”[四]的行为——就像普通商品过剩商家会“不惜血本”贱卖壹样、当劳动力商品严重过剩时,资本家必然也要“贱买”。在理想市场经济状态下,工人还可以个体自主劳动生存,但随着工业生产力的提高,丧失自主生存条件变成无产者的雇佣工人,便只有接受生存成本线上的工资条件,把自己“贱卖”。譬如,当工厂生产效率百倍提高、工人1天做2把椅子只能换0.2银元时,资本家开出的1银元、甚至低于1银元的工资他也会接受——除此之外,已别无生路。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的“必要劳动”、“剩余劳动”概念便获得现实性品格,资本家的确会无偿、低偿获得壹块“剩余劳动”[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的壹般剩余价值模式就能成立了吗?回答仍是否定的。
这里的关键依然是:“剥削”本身,只是不公平的社会劳动交换或占有方式,本身并没有提高生产力的特异功效。因此,资本可借剥削剩余价值获得更多增值,资本家却不可能凭剥削提高工厂生产力、在市场竞争中存续。譬如,工人操作机器1天可做12椅子,资本家即便增加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也只能使工人多做3-5把椅子。当然,在其他资本家拒绝剥削的情况下,从事剥削的资本家可凭这3-5把椅子获得超额剩余价值,在竞争中获胜。但是,当所有资本家都从事剥削时,这种“优势”便必然彻底消失了。因为马克思所谓的“必要劳动”,实际上也是资本剥削竞争的底线。壹旦越过这条底线,劳动力不能再生产,资本也就丧失了存续基础,所以,即便个体资本家对此置若罔闻,法律最终也要把这条“越界”竞争的路堵死:“1847年6月8日的新工厂法规定”,就把此前12小时甚至更长的工作日时间,“最终限制为10小时”[10]。这就是说,资本家剥削“剩余劳动”的手段有效,却也有限,仅靠此盈利竞争,壹旦其他资本家采用先進机器,生产效率十倍、百倍地提高,他的剩余价值便会“从有到无”变成了“亏损价值”,企业只有倒闭壹条路。那么,资本家怎样才能既剥削劳动,又能在竞争中存续呢?别无他途,依然只能自己劳动。换言之,在工人可能接受剥削的情况下,资本家想实施剥削,自己首先也要劳动;资本家如果不能通过创新生产力使企业生存下来,所谓的“剩余劳动”也就无法榨取。
现在,再回到马克思的壹般剩余价值模式,我们就会认识到,它的缺陷,并不是“必要劳动”、“剩余劳动”概念绝对不成立,而是它们的适用条件、所指对象存在问题。在资本不存在剥削的情况下,马克思的“必要劳动”肯定不成立、其“剩余劳动”应是属于资本家的“盈余劳动”;在资本存在剥削的情况下,马克思的“必要劳动”、“剩余劳动”概念成立,但这两个概念不能涵盖整个工厂集成劳动,它们的外延只能是属于工人劳动贡献的部分。因此,正确的剩余价值模式,必须把资本家的劳动包括進来,据此,“壹般剩余价值修正模式”应如下图所示:
工 厂 集 成 劳 动
1--————— 2 —————— 3 ————— 4
必要劳动 剩余劳动 盈余劳动
(雇佣获酬劳动) (雇佣无酬劳动)(资本家劳动)
注意,这里的“劳动”,不是以“时间”为单位,而是以“量值”为单位。模式中的“剩余劳动”属于“雇佣无酬劳动”部分,这就清楚地显示出它的剥削本质。在工人被严重剥削的情况下,“雇佣获酬劳动”便会降到“必要劳动”水平上(只是这种情况未必常态存在,所以,还是用“获酬劳动”概念为宜)。这样,马克思“必要劳动”、“剩余价值”概念,经重新确定内涵、缩小外延,它们便成为揭露资本剥削行为的科学概念了。关于资本如何在获取盈余劳动的同时剥削剩余劳动,我们将在另文讨论。
马克思相对剩余价值理论解构
马克思的相对剩余价值概念,是直接建立在生产力提高基础上的。如前文所述,马克思论述的资本获取“相对剩余价值”路径有两条:壹是“缩短必要劳动时间”,壹是“获取超额剩余价值”,两条“路”皆靠生产力创新。根据劳动创造价值的基本原理,因生产力创新而获得的盈余价值,理应归包括资本家在内的生产力创新劳动主体,而不应全视为剥削工人的“相对剩余价值”。马克思若要证明这块盈利的剥削性质,便应证明工人是生产力创新劳动的惟壹主体。但马克思揭露的雇佣劳动事实却恰好相反:“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劳动条件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与工人相对立,……与工人无关”[11],工人的活动必须服从资本家的意志[12],“壹切资本主义生产……都有壹个共同点,即不是工人使用劳动条件,相反地,而是劳动条件使用工人”[13]。处在这种被动、异化地位上的工人,怎能成为生产力创新劳动的惟壹主体呢?这样,无论基于经验判断还是理论推导,只要深入分析下去,马克思的相对剩余价值理论都是有严重缺陷的。但令人难解的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的论述中,却似乎并没因此陷入阐释困境中。为什么会这样呢?回答这个问题,便必然要涉及到与生产力相关的两大价值规律。
壹、“商品价值与生产力发展水平成反比”规律
我们追问生产力创新劳动主体,是因为先進生产力可提高劳动质级、增创价值,由此揭示并肯定资本家的贡献及相应盈利的非剥削性。但如果生产力变化与劳动总量、与商品价值无关的话,我们的追问便失去了意义。且看马克思的论述:
“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劳动生产力越高,生产壹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越少,凝结在该物品中的劳动量就越小,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小。相反地,劳动生产力越低,生产壹种物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就越多,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大。可见,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壹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14]。“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壹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15]
马克思的这段经典论断是否成立呢?回答是肯定的。尽管产品内含的劳动量不直接等于商品价值量,但在市场供求平衡状态下,其内含的必要劳动量的确决定着商品交换价值量,而生产力進步、单位时间内产品产量倍增、产品内含必要劳动量减少,“商品价值与生产力发展水平成反比”,便必然作为客观规律显现出来。下面不妨再援例说明:
设市场供求动态平衡条件下,甲、乙、丙、丁皆从事简单低质劳动。甲1天劳动收获1筐萝卜、等值1银元;萝卜作为乙等生产椅子的等价物或交换价值单位。随着生产力的提升,椅子的交换价值会发生如下变化:
生产力水平较低阶段:
乙、丙、丁各操作壹代机器生产10把椅子时间为7、6、5天,
10把椅子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6天[⑥];
10把椅子换甲的6筐萝卜,即:10把椅子 = 6银元;
乙等1天平均获利等于甲1天获利,皆为1银元。
生产力水平较高阶段:
乙、丙、丁各操作二代机器生产10把椅子时间为3、2、1天,
10把椅子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2天;
10把椅子换甲的2筐萝卜,即:10把椅子 = 2银元;
乙等1天平均获利等于甲1天获利,皆为1银元。
从上例可以看出,具有同样使用价值的椅子,伴随生产力的提高、产量增加,交换价值也从6银元降到2银元,呈反比趋势。而从事先進生产力劳动的乙、丙、丁等人,1天内平均获得的交换价值也与从事落后劳动的甲相等。造成这两项结果的直接原因,便是由于生产椅子的必要劳动时间缩短后,乙、丙、丁与甲付出的必要劳动量仍相等的缘故。这壹规律,通俗地讲,就是机器越先進、产量越多、商品越便宜,它也是符合市场经济实际情况的。
二、生产力创新劳动是怎样消失的?
生产力是人类改造自然、创造属人世界的能力,它的提高只能依靠人的劳动,而且不是重复性的低质劳动,只能是创新性的高质劳动。既然如此,这种创新劳动便肯定要表现在先進生产力所创造的产品中。但为什么上述实例中却看不到这壹点呢?为什么会出现生产力变化,劳动总量、商品价值总量不变的这种“反常”情况呢?这种创新劳动究竟到哪里去了呢?应当说,这是《资本论》中最隐蔽、最难发现或发现后最难破解的壹个问题了。
所幸的是,“超质劳动”概念所独具的阐述功能,使我们可以顺利破解这壹难题。只要我们把工厂超质劳动演变过程还原,“消失”的生产力创新劳动便会清晰地凸现出来。我们知道,生产力创新劳动主要物化在新机器上,并体现在工厂超质劳动中,使工人低质劳动能发挥高质劳动功效。工厂超质劳动分解开来便是“操作低质劳动+创新高质劳动”。由于创新劳动是壹次性地物化在机器上,随着其劳动量值不断转移均摊到产品[七]上,工厂超质劳动最后便会只剩下“操作低质劳动”了,这就导致了生产力创新劳动“消失”的情况。譬如,手工制作1把椅子需7天时间,工人操作机器7天可生产10把椅子。设发明机器劳动折合低质劳动1000天(即假设学习、发明、制作机器用了1000天),每把椅子的劳动含量为“操作劳动时间+1000天/N(椅子总量)”。当椅子产量很少时,这种发明创新劳动不会“消失”,而会凸现出来。譬如只生产100把椅子,每10把椅子生产时间为(1000/100X10+7)107天。但当机器生产1万把椅子时,每10把椅子的生产时间为(1000/10000X10+7)8天;当机器生产10万把椅子时,每10把椅子的生产时间为(1000/100000X10+7)7.01天;其后,椅子转移的创新劳动量趋零[⑧],每10把椅子的生产时间就也是7天了。由于商品交换以必要劳动时间为尺度,椅子的平均生产时间降低,其交换价值必然降低。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力進步便自然与产品内含劳动量、及其商品价值成反比了。但这是由于创新劳动在N次转移后消失的缘故,而并非是因为创新劳动未曾发挥作用。
马克思由于缺少“超质劳动”概念,所以,他只看到生产力变化,劳动总量、商品价值总量不变这壹规律,却没看到背后生产力创新劳动客观存在及其“消失”的过程。正因如此,马克思虽然承认“12个人在壹个144小时的共同工作日中提供的总产品,比12个单干的劳动者每人劳动12小时或者壹个劳动者连续劳动12天所提供的产品要多得多”[16](这是工厂协作提高生产力的结果),但由于“就商品价值的生产来说,劳动过程的任何质的变化,看来是没有关系的……在价值生产上,多数始终只是许多个数的总和。因此对于价值生产来说,1200个工人无论是单独進行生产,还是在同壹资本指挥下联合起来進行生产,都不会引起任何差别”[17],资本家创新劳动(组织协作)的贡献便自然被排除在外了。可以说,正是这壹“生产力進步与商品价值成反比”规律,在某种程度遮盖了马克思相对剩余价值的缺陷,成为支持其剥削理论的立论根据。
三、“相对剩余价值与生产力成正比”规律
尽管生产力進步,商品价值总量不变是合规律性现象,但这并不妨碍资本的盈利,不妨碍资本家在盈利目的驱动下去创新生产力。那么,这是为什么呢?原来,与“商品的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规律同时存在的,还有“相对剩余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正比”[18]。而这两大规律,皆为马克思所发现、所承认。这可能使人生惑,感到其间存在某种矛盾。其实不然,马克思剩余价值论中的确存在许多阐释矛盾,但这两者却不矛盾,因为它们揭示的是不同向度、不同对象身上的规律:生产力与商品价值成反比,是历时性向度上、存在于异类产品中,揭示的是生产力发展导致商品内含必要劳动量减少、商品交换价值降低的规律;生产力发展与“相对剩余价值”成正比,是共时性向度上、存在于同类产品中,揭示的是创新生产力的资本家,因其生产的同类产品量值正比增加、交换可获“超额剩余价值”或相对盈余价值的规律。两者共同揭示的,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从盈利最大化动机出发,促進生产力不断发展,最终却使商品交换价值不断下降的“背反”规律[⑨]。准确理解这壹“背反”规律的关键,便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
在历时性向度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动态存在,作为衡量商品价值的尺度,它必然随生产力進步反比地缩小。如马克思所例举的,“在历史上,铝的价值曾经高于黄金的价值,随着铝的生产工艺的改進,成本大大下降,其价值也降到黄金价值以下”[19]。但在共时性向度上,同类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却是相对静态存在,它不因个别生产者生产力提高而即刻提高。这样,在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尺度的等劳交换中,创新生产力劳动者可因产品产量较多、单位产品劳动时间较少而倍增利润;落后生产力劳动者可因产品产量较少、单位产品劳动时间较多而倍减利润。但这种共时性盈利差距不会静态地长久存在。创新生产力劳动者为增占市场份额,会降价促销,逼迫落后生产力劳动者退出市场;随着后者被淘汰,或发奋创新進入更先進生产力劳动者行列,该产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必然大大缩短,大家又围绕新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展开新壹轮竞争……。马克思相对剩余价值理论的伟大贡献,就在于发现了这壹规律。现将马克思的那段经典论述再引用如下:
“如果壹个劳动小时用金量来表示是6便士或1/2先令,壹个十二小时工作日就会生产出6先令的价值。假定在壹定的劳动生产力的条件下,在这12个劳动小时内制造12件商品……6便士是加工时新加進的价值。现在假定有壹个资本家使劳动生产力提高壹倍,在壹个十二小时工作日中不是生产12件这种商品,而是生产24件……3便士是最后的劳动新加進的价值。生产力虽然提高壹倍,壹个工作日仍然同从前壹样只创造6先令新价值,不过这6先令新价值现在分散在增加了壹倍的产品上。……现在,这个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它的社会价值,就是说,这个商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少于在社会平均条件下生产的大宗同类商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但是商品的现实价值不是它的个别价值,而是它的社会价值,就是说,它的现实价值不是用生产者在个别场合生产它所实际花费的劳动时间来计量,而是用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时间来计量。因此,如果采用新方法的资本家按1先令这个社会价值出售自己的商品,那末他的商品的售价就超出它的个别价值3便士,这样,他就实现了3便士的超额剩余价值。但是另壹方面,对他来说,壹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现在表现为24件商品,而不是过去的12件商品。因此要卖掉壹个工作日的产品,他就需要有加倍的销路或大壹倍的市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的商品只有降低价格,才能获得较大的市场。因此资本家要高于商品的个别价值但又低于它的社会价值来出售商品……,这样,他从每件商品上仍然赚得1便士的超额剩余价值。……因此,……每个资本家都抱有提高劳动生产力来使商品便宜的动机。
……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采用改良的生产方式的资本家比同行业的其余资本家,可以在壹个工作日中占有更大的部分作为剩余劳动。他个别地所做的,就是资本全体在生产相对剩余价值时所做的。但是另壹方面,当新的生产方式被普遍采用,因而比较便宜地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个别价值和它的社会价值之间的差额消失的时候,这个超额剩余价值也就消失。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的规律,既会使采用新方法的资本家感觉到,他必须低于商品的社会价值来出售自己的商品,又会作为竞争的强制规律,迫使他的竞争者也采用新的生产方式。”[20]
如再援用前例阐释,那么,在壹代机器时,10把椅子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6天,等值 6银元。其中,乙、丙、丁每天分别获利为0.85元、1元、1.2元。机器先進的丁,获得0.2元相对盈余价值即马克思说的“超额剩余价值”;机器落后的乙,则获得0.15元相对亏损价值。在二代机器时,10把椅子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2天,等值 2银元。其中,乙、丙、丁每天分别获利为0.66元、1元、2元。机器先進的丁,获得1元相对盈余价值即马克思说的“超额剩余价值”;机器落后的乙,获得0.34元相对亏损价值。在上述情况中,乙的相对亏损越来越大,若不够支付劳动成本,便会因绝对亏损被淘汰出局。这就迫使乙创造更新、效率更高的机器,与丙、丁在三代机器上展开竞争。无论最终结果怎样,资本家的生产力创新劳动永远与其资本盈利呈正比。
四、解构“先進生产力‘天然具有’论”
如果说在“商品价值与生产力成反比”规律中,由于生产力创新劳动自动“消失”很容易被忽略的话,那么,在“相对剩余价值与生产力成正比”规律中,生产力创新劳动作为资本盈利的直接原因存在,便难以被忽略了。相应地,谁是生产力创新劳动主体就非常关键了。答案似乎明摆着:马克思指出,是“资本家提高劳动生产力”[21]的。上面引文中,也多次提到“资本家使劳动生产力提高壹倍”、“采用改良的生产方式的资本家”、“采用新方法的资本家”等等。马克思还提到:资本家“必须变革劳动过程的技术条件和社会条件,从而变革生产方式本身,以提高劳动生产力”[22]。这些“变革”,便属于生产力创新劳动。当然,如已阐述的,离开工人超质劳动,任何体现先進生产力的机器或协作效能都发挥不出来,但是,发挥主导作用的只能是资本家,因为它属于资本的权利。这样壹来,资本因此获得的盈余价值就不应全归为“相对剩余价值”了,这便使马克思必然要面对壹个难以自圆的阐释矛盾、难以摆脱的理论困境。但马克思却没直面这壹难题,他可能有意回避、可能无意绕过——如我们已知道的——而把生产力创新贡献统统归为“无偿服务”的“自然力”。自然力当然与资本家劳动无关了,因此而增创价值被资本家拿去便是“相对剩余价值”了。但这种回答显然是不成立的。
生产力有两大构成要素:壹是机器,二是协作。先说机器是否“无偿服务”问题。马克思指出,如不算机器“每天的平均损耗和机油、煤炭等辅助材料的消费而加到产品上的那个价值组成部分,那末,它们的作用是不需要代价的,同未经人类加工就已经存在的自然力完全壹样”[23]。这种解释是不符合事实的。虽然机器可利用自然力为动力,但机器本身却不是自然力,它是人类文化力的创造物,是发明者高技能、高学识、高智慧的劳动成果,所以,新机器应用不是无偿的,而应是有偿的,发明人可收取专利费便是证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就曾提到“瓦特的伟大天才表现在1784年4月他所取得的专利的说明书中……”[24]。用专利保护发明家创新劳动权益,正是英国工业革命成功的关键条件。即便专利保护期结束后,机器可无偿使用,那也属于前人文化馈赠,而不是“自然”馈赠;假如因专利制度不完善,新机器被无偿使用,那属于发明者劳动被窃取,而不意味着机器使用“不需要代价”。值得提及的是,对于重要机器的发明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都存其名,如:“克劳生式回转织机”、“约翰·淮亚特的纺纱机”、“阿克莱的环锭精纺机”、“瓦特的蒸汽机”、“亨利·莫兹利的转动刀架”等等,这实际上便是对机器发明家贡献的充分肯定。尽管机器通常是发明家创造的,但如前文阐述的,离开资本家的支持及回报,就没有科技家创新发明的推动力,因此,资本家同样是创新应用机器的重要主体。
我们重点讨论协作劳动方式问题。马克思关于由协作和分工产生的生产力,“是社会劳动的自然力” [25]的观点,同样不成立。马克思指出:
工人只向资本家出卖个人劳动力,资本家“支付的是100个独立的劳动力的价值,而不是100个结合劳动力的价值。……他们的协作是在劳动过程中才开始的,但是在劳动过程中他们已经不再属于自己了。他们壹進入劳动过程,便并入资本。作为协作的人,作为壹个工作机体的肢体,他们本身只不过是资本的壹种特殊存在方式。因此,工人作为社会工人所发挥的生产力,是资本的生产力。只要把工人置于壹定的条件下,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就无须支付报酬而发挥出来……,因为劳动的社会生产力不费资本分文……,所以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好象是资本天然具有的生产力,是资本内在的生产力”[26]。
这里说的很准确:工厂协作生产力得以形成和发挥,关键在于将其“置于壹定条件”,而这显然不能靠“自然力”,而要靠创新劳动的“文化力”。由于工人只是“工作机体的肢体”,创新协作生产力的主体显然不是工人。据此,资本家不向工人支付费用是可能的,这便使这种“社会生产力不费资本分文”,但马克思称它“好象是资本天然具有的生产力”却没有道理,因为它首先源于资本家的劳动。让100个工人单独生产,可能只需要监工,但设置“壹定条件”、组织指挥他们進行分工协作生产,却需要智慧、专业学识和管理能力,而这,恰恰是资本的权利。因此,通常情况下,协作生产力的创新指挥主体只能是资本家或其授权经理人。实际上,马克思是承认资本家从事管理劳动的:“随着许多雇佣工人的协作,资本的指挥发展成为劳动过程本身的進行所必要的条件,成为实际的生产条件。现在,在生产场所不能缺少资本家的命令,就象在战场上不能缺少将军的命令壹样”[27]。既然“命令”来自资本家,“劳动的社会生产力”主要源于资本家的劳动,这同样是不争的实事。
须补充指出的是,资本家不仅是生产力创新劳动主体,也是独自承担经营风险的社会主体。“先進”永远相对于“落后”存在;相对盈余价值永远依存于相对损失价值。马克思只肯定先進资本家“比较便宜地生产出来的商品”可获得“超额剩余价值”[28],却没提及落后资本家比较贵地生产出来的商品会出现亏损的情况。壹旦资本家应用的机器相对落后,生产效率低于平均水平,或者设置的协作“条件”不合理,工人劳动白白耗费,都必然在竞争中失败,导致资本严重亏损。因此,如果说企业获得盈余价值是“自然力”相助“自行增殖”[29]的话,那么,当资本家亏损时,这些相助的“自然力”哪里去了呢?这些问题,同样是先進生产力“天然具有”论无法阐释的。
马克思之所以得出先進生产力“天然具有”结论,除去剥削理论定势约限之外,还与他已看到先進生产力不能完全归于工人劳动却不能给出合理解释相关。换句话说,即便没有剥削理论,由于缺少“集成劳动”、“超质劳动”等概念,马克思也无法从工厂劳动特殊性中合理解释资本家的劳动贡献。先進生产力不是资本家自己创造的,而是工厂集成劳动创造的。这之中,作为集成劳动工具、方式的机器与协作无疑是关键因素,作为集成劳动主体的工人、技术管理人员的劳动也不可或缺,但最终起决定作用的,却是作为集成劳动核心主体的资本家的决策劳动。问题是,在工厂劳动中,直接出场的通常只有普通工人和其它雇员,这样,从劳动的直观形式上,往往无法发现并承认“场外”的资本家的贡献。進壹步分析,“超质劳动”缺位更为关键。马克思曾多次承认资本家的劳动贡献,也曾变相承认过相对剩余价值源于“机器”和采用先進机器的资本家。但是,由于缺少“超质劳动”概念,使他无法从理论上解释由资本家决策劳动创造、引進、形成的先進生产力是怎样通过工人劳动增创价值的。因为把先進生产力增创价值全部归为工人创造,于事实、道理皆不通,但若撇开工人,把工厂劳动增创价值完全归于资本家,必将陷入更深的阐释深渊中。
但当我们引入“集成劳动”、“超质劳动”概念之后,这个理论死结便迎刃而解了。在工厂集成劳动中,资本家从事的是引進设备、人才,创建生产管理模式,组织工厂超质劳动的决策劳动,工人从事的是由工厂管理、科技系统助力,能十倍、百倍提高生产效率、增创价值的超质劳动。由于资本家购买的工人劳动是低质级的,所以只支付低交换价值成本;由先進机器和管理支持的工人超质劳动功效是高质级的,可增创产品价值、增获交换价值,由此产生的价值收益,绝非自然恩赐,而是资本家与工人共同劳动创造的;资本家获取相应的部分,是不能归为“相对剩余价值”的。
总之,无论理论推导还是实例验证,马克思相对剩余价值理论本身都是存在严重缺憾,难以成立的。但这并不等于剥削就不存在,在法治不健全的社会中资本家剥削工人的事实确实存在,专制国家中的各种血汗工厂就是最好的证明。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在揭露资本剥削现象的同时,把资本合理盈利完全归为剥削所得的观点却是不成立的,其壹般剩余价值与相对剩余价值理论皆存在内在缺陷。这些理论缺陷是怎样存在于马克思严谨理论体系中呢?本文将用“超质劳动”、“集成劳动”等概念给予合理解释。文中将重点结合马克思发现的“商品价值与生产力发展水平成反比”规律、“相对剩余价值与生产力成正比”规律,在肯定相对剩余价值理论合理内容同时,指出其否定资本家创新劳动的片面性以及“先進生产力‘天然具有’论”的错误。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内容非常丰富,不是壹个简单否定或肯定的问题。马克思把资本剥削现象绝对化,认为资本本性是剥削、完全是靠剥削增殖的观点,却是不成立的。相应地,马克思的壹般剩余价值与相对剩余价值模式皆不成立。我们前文在阐述雇佣劳动非剥削本质、肯定资本家劳动对资本增值的贡献时,实际上已初步解构了马克思的剥削与剩余价值理论,并触及到这壹理论科学部分与缺陷部分之间的矛盾。
壹直以来,批评马克思剩余价值论的学者都面临这样的困境:发现其中的缺陷不难,但准确把握、解析其缺陷症结所在,特别是要回答这样的质疑——以马克思理论推导之严谨,其剩余价值论何以会存有矛盾呢?——却难之又难,以至最终只能望而兴叹、无功而返;马克思的理论困境往往演变成批评者的阐释困境。当然,这壹困境对我们来说已不复存在。马克思剩余价值论之所以存有缺陷,概括说来,有两方面原因:从主观方面讲,是马克思既有剥削理论定势约限,使他对推理过程的矛盾浑然不觉;从客观方面讲,则是马克思相应劳动概念的缺失,使他无法把握资本主要靠创新劳动盈利的真实过程、无法划清资本合理盈利与剥削牟利的界限。本文中,我将运用拙着原创或重释的劳动概念,正面切入,系统破解马克思剩余价值论的内在矛盾,并对其成因探源溯流、给出合理阐释。其中,包括梳理其否认生产力创新劳动的理论:先進生产力“天然具有”论。
本文采用的“盈余价值”概念,指资本正当盈利;采用的“相对剩余价值”概念,系马克思原有概念,指资本家通过提高生产力,缩短必要劳动时间而生产的剩余价值。它与另文采用的科学的“相对剩余价值”概念内涵不同。本文讨论前提仍设在商品和劳动力市场都处于供求动态平衡的理想状态下,资本家没有因劳动力过剩剥削工人的条件。但当涉及资本剥削时,则不受这壹条件约束。同时,为论述简捷,设企业雇员只有工人,资本家自有资本、机器、土地,这样,不涉及机器折旧、资本利息或地租、税费等等价值转移或经营成本因素,而把企业盈余价值直接理解为资本利润。
几个与剩余价值理论相关的劳动概念
为便于对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内在矛盾成因的探究、解析,我这里重释壹个老概念、引入两个新概念。后文的分析会证明,这些概念,既与马克思剩余价值论内在缺陷相关,也是突破这壹理论“围城”的关键工具。
1、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马克思的劳动创造价值原理是正确的,但其“商品价值实体”论却不成立。马克思指出:“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壹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在它们的生产上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这些物,作为它们共有的这个社会实体的结晶,就是价值——商品价值。”[1]“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壹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2]。这里,马克思把人类劳动创造的价值,直接规定为“商品价值”实体,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直接决定商品“价值量”,既缺少实证依据,理论上也难以自洽。正像劳动产品与商品间没有必然联系壹样,“产品价值”与“商品价值”间也没有必然关联;不進行交换的劳动产品,永远都不是商品,不具有商品价值属性,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没有意义。只有在市场供求平衡状态下,当产品使用价值被交换、获得商品交换价值属性时,其内含的劳动量才具有交换筹码意义,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对同质劳动产品具有等劳交换的尺度意义——懒木匠生产的椅子不能因其耗时多而多卖钱——才能成为决定劳动产品商品[壹]交换价值的尺度。而壹旦商品供求失衡,譬如商品量增价跌,“劳动量值”作为交换筹码就失效了——譬如,高级木匠做的椅子也只能低价出售;或当不同质级劳动无法用同类劳动衡量比较时——譬如天才画家的佳作与平庸工匠的仿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会丧失等劳交换的尺度意义。
2、超质劳动[二]
马克思的“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概念非常有阐释力,它们其实是劳动分级概念:简单劳动,是低质劳动;复杂劳动,是高质劳动。但仅用这两个概念,却难以准确揭示生产力進步带来的劳动创造力变化,更难以解释先進生产力增创产品价值的原理。因为复杂劳动不壹定代表先進生产力;而体现先進生产力的操作性劳动,恰恰未必是复杂劳动。同时,尽管复杂劳动创造的产品价值是简单劳动的倍数,但是,复杂劳动付出的学习和劳动成本也是简单劳动的倍数。如马克思指出的:“比社会平均劳动较高级较复杂的劳动,是这样壹种劳动力的表现,这种劳动力比普通劳动力需要较高的教育费用,它的生产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因此它具有较高的价值。既然这种劳动力的价值较高,它也就表现为较高级的劳动,也就在同样长的时间内物化为较多的价值”[3]。这样,复杂劳动创造的较多产品价值、同等条件换取的较多商品价值,减去其较高的学习成本,便不壹定能产生盈余价值、不壹定为社会增创财富。这便是“复杂劳动”、“简单劳动”概念的阐释局限,也是马克思在实际操作中使用的是同质的、无差异劳动概念的原因。
只有我们已熟悉的“超质劳动”概念,才能揭示出生产力進步带来的劳动创造力的变化。所谓超质劳动,就是指劳动者操作工具或机器,以简单劳动完成复杂劳动任务的劳动、以低质劳动创造高质劳动成果的劳动。这样,生产力的進步就不是壹个低质简单劳动通过学习、实践向高质复杂劳动提升的过程,而是壹个借助先進工具、先進劳动方式不断把高质复杂劳动简化为低质简单劳动的过程。正由于工厂超质劳动存在,才能为资本创造出巨大的可能性盈利空间来。
3、集成劳动
工厂劳动实际上是壹种具有汇智合力性质的集成劳动。“集成劳动”不是创新概念,而是马克思已采用的“总体劳动”或“生产总体运动”[4]概念。所谓集成劳动,就是指在资本家(或企业家、其它组织者)统壹组织指挥下,工厂指挥、管理、技术、操作系统各岗位雇员(成员)为完成生产总目标的分工合力劳动,也是技术、管理、决策者的创造力与操作工人劳动力整合发挥效能的劳动。“集成劳动”主体,不是单数个体,而是复数群体,包括工人、科技管理人员、职业经理人和资本家。某些不在生产现场的资本家,尽管不直接参与甚至不直接指挥生产劳动,但他们的劳动仍在工厂各环节中发挥着作用。因此,集成劳动创造的价值,绝不能仅仅归功于工人劳动,资本家因劳动合理获取部分工厂盈利,是不能算做剥削的。
马克思壹般剩余价值理论解构
马克思的“壹般剩余价值”模式是这样的:
(雇佣劳动)工作日
1—————————2—————————3
必要劳动 剩余劳动
(工人获酬劳动) (资本家盈余劳动)
众所周知,“必要劳动”、“剩余劳动”是马克思揭露资本剥削劳动“秘密”的关键概念:因为工人工厂“必要劳动”时间少于工厂雇佣劳动时间,“剩余劳动”时间便被资本家剥削了。显然,如果马克思的这壹模式成立,那资本家就没什么正当的盈余价值可言了,“资本家”只能永远作为“剥削者”的代名词。壹直以来,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尽管备受质疑却难被否定,就在于这壹模式已根深蒂固地烙在人们心中,形成认识定势了。我们只有结合客观事实,从概念设定到理论构成全面解析并揭示其固有缺憾,才能使人们摆脱由它所形成的认识定势。但我的这种解析解构,并不意味着否定剥削事实的存在,而是要用修正的剩余价值理论模式更准确地揭示资本剥削的本质。
壹、理想市场状态下“壹般剩余价值模式”不成立
为准确地把握马克思的理论,先将《资本家》中的壹段相关论述引用如下:
“工人在劳动过程的壹段时间内,只是生产自己劳动力的价值,就是说,只是生产他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因为他是在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状态下進行生产,所以他不是直接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而是在某种特殊的商品形式(如棉纱)上生产出同他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相等的价值,或者说,同他用来购买生活资料的货币相等的价值。他为此需用的工作日部分是大小不同的,这取决于他每天平均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也就是取决于每天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平均劳动时间。如果工人每天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平均代表6个物化劳动小时,那末,工人要生产这个价值,就必须平均每天劳动6小时。……我把進行这种再生产的工作日部分称为必要劳动时间,把在这部分时间内耗费的劳动称为必要劳动。……
劳动过程的第二段时间,工人超出必要劳动的界限做工的时间,虽然耗费工人的劳动,耗费劳动力,但并不为工人形成任何价值。这段时间形成剩余价值,剩余价值以从无生有的全部魅力引诱著资本家。我把工作日的这部分称为剩余劳动时间,把这段时间内耗费的劳动称为剩余劳动。”[5](其下引文凡出自该处,不再注明)。
马克思的这段被教科书经常引用的、人们耳熟能详的论述,阐述了由“必要劳动”、“剩余劳动”划分构成的剩余价值理论。由于这壹划分表面上符合工厂劳动实际——工人在壹线劳动、资本家不直接从事劳动;劳动成果工人拿去壹块,资本家留下壹块 ——所以,马克思这壹模式很容易被接受。同时,相对于《资本论》中其它艰深理论,马克思的这段论述阐释流畅、读者接受顺畅,这也是它壹直被视为不刊之论的重要缘故。但若深入探究,于无疑处生疑,问题便出来了。如我们已指出的,在理想市场状态下,这壹模式是不成立的;不成立的原因,不是资本家不是、或不想当剥削者,而是工人不允许资本家剥削,不可能接受所谓“必要劳动”作为工资标准。
所谓“必要劳动”,这里是指劳动力再生的平均成本。假设工人1天平均需1银元换1筐萝卜才能生存,那么,1银元就是工人生存的“必要劳动”成本。马克思的这壹概念,也是从其商品价值实体论中推出来的——劳动力是商品,其价值实体便也是“必要劳动”——而在商品和劳动力市场供求平衡时,与壹般商家不会按成本出售商品的道理相同,工人也是不会考虑其劳动力“再生”成本的;他们的工资,只能以其自主劳动创造产品的交换价值为基准。譬如,工人自主劳动,1天可做2把椅子、换2银元,那么,他的工资要求就要等于、高于2银元,而绝不会傻到只要1银元。不仅如此,工人甚至不会允许资本家在雇佣环节上剥削劳动,他们壹旦发现增加了劳动强度、延长了劳动时间等等,便同样会辞职单干。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壹天雇佣劳动获酬,便等于(甚至大于)他壹天自主劳动的交换价值。这也就是说,工人获酬的劳动,就是其付出的劳动,其间没给资本家留下的“剩余劳动”。如下图所示:
工人付出劳动
1—————————2
工人获酬劳动
当然,这种情况也是不会发生的,如果没有盈利可赚,资本家是不会投资雇佣工人劳动的;而现实中的资本家,即便在劳动力市场供求平衡、难以剥削工人劳动的情况下,依然可获得壹块“盈余劳动”。那么,这块“盈余劳动”是哪里来的呢?或者更直白地说,在资本家无法剥削工人劳动条件下,他的盈余价值是从何而来呢?我们的答案是:资本的盈余价值是由工人工厂超质劳动增创的。下面是前文刚用过的资本壹般盈余价值模式:
既往,人们往往夸大“雇佣”的功能。其实,“雇佣”本身只是社会劳动的交换或占有方式,它并没有增加劳动或提高工人劳动创造力的特异功效。譬如,工人过去1天可做2把椅子,绝不会因为被雇佣,就能1天生产12把椅子。因此,如工人在工厂1天生产出12把椅子,根据“劳动创造价值”原理推导,惟壹合理的解释,便是工人劳动不是工厂劳动的全部,在工人劳动之外、还存在着其它导致生产力提高的劳动。真实情况我们已知道了:工厂劳动是包括工人劳动在内的“集成劳动”;在集成劳动中,资本家发挥组织决策指挥作用;工人在集成劳动因素支持下,操作机器、从事超质劳动,大幅提高了生产能力。由于超质劳动增创出壹大块超出工人劳动价值的价值,使资本得以获得壹块盈余价值。这样,追溯下去,资本盈余价值原本就来自资本家的劳动,它是资本家在工厂集成劳动中付出的劳动;壹旦减去工人“获酬劳动”,它便显现为“盈余劳动”。如下面的“资本简化盈利模式”所示:
工厂集成劳动
1—————————2—————————3
(工人)获酬劳动 (资本家)盈余劳动
将“必要劳动”改为“获酬劳动”、将“剩余劳动”改为“盈余劳动”,这不是简单的概念能指的置换,而是所指内涵的“脱胎换骨”;它引入的是壹个新的资本盈利模式,是壹个经得起实证验证、科学推敲的理论模式。
二、壹般剩余价值论中内在缺陷溯因
马克思的壹般剩余价值模式不成立,关键在于他把资本家的劳动完全排斥在外了。马克思实际上是承认“资本家也進行劳动”[6]的事实的,他关于资本家劳动是行使资本职能的立论也是很精辟的。但为什么在剩余价值理论中,他却将资本增值与资本家劳动完全割裂开来了呢?原因是复杂的。就剩余价值论立论本身而言,关键还与相关“劳动”概念缺失相关。
马克思认为“剩余劳动”是属于工人的,这就意味着工人劳动创造了工厂全部劳动产品。但实际上,工人并不具有这种能力,而雇佣本身,不仅不能提高、还可能大大降低工人劳动质级:“变得空虚了的单个机器工人的局部技巧,在科学面前,在巨大的自然力面前,在社会的群众性劳动面前,作为微不足道的附属品而消失了……” [7]。马克思还曾模拟资本家口吻教训工人:“工厂工人们应当牢牢记住,他们的劳动实际上是壹种极低级的熟练劳动……。在生产事务中,主人的机器所起的作用,实际上比工人的劳动和技巧所起的作用重要得多,因为工人的劳动和技巧6个月就可以教完,并且任何壹个雇农都可以学会”[8]。尽管马克思这里有反讽意味,但不幸的是,“资本家”所说确是事实。资本家基于这壹事实,独占工厂超质劳动增创产品价值的理由不成立;但否认这壹事实,把属于资本家的“盈余劳动”全部归为“剩余劳动”的剩余价值理论肯定也不成立。
实际上,如果马克思坚持他的“复杂”、“简单”劳动理论,那么,本身从事简单劳动的工人只能创造低量或低质产品,工厂生产的高量或高质产品便不应全归于工人劳动了,其剩余价值论便会面临某种阐述困境。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复杂”、“简单”劳动概念固有的阐释局限,马克思在实际操作中,壹直采用同质、无差异“劳动”概念,以致于对工人自主劳动与工厂劳动间的巨大差异毫无觉察。
前面引文中,马克思阐述“必要劳动”时还有这样壹段论述:“如果他不是为资本家劳动,而是独立地为自己劳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平均壹天同样要劳动这么多小时,才能生产出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获得维持或不断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马克思这里关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默认,表现出他理论思维壹贯的严谨性与科学性[③]。马克思强调这壹默认条件,表明他相信工人雇佣前后从事的是无差异劳动。即是说,客观存在着这样的条件,使工人在单位时间内“为资本家劳动”与“独立地为自己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相同。如果马克思这壹默认条件存在,其剩余价值论当然成立了。譬如工人在工厂劳动或独自劳动2小时都可生产2把椅子、换2银元满足自己生存的“必要”需求,那么,其余的10小时,独自时是为自己创造价值的劳动,在工厂便属于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的“剩余劳动”了。但如上文刚推导过的,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工人不会傻到把属于自己的10小时劳动白送给资本家。而工人之所以被资本家雇佣,就因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前提是不可能存在的。换句话说,就是工人在工厂“为资本家劳动”和“独立地为自己劳动”的“其他条件”是不可能相同的。
这里的关键,不是工人“为”谁劳动——为资本家、还是为自己——而是工厂劳动的条件,包括大机器,包括组织协作劳动、提供技术支持的管理科技系统等条件,或马克思提到的“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状态”等等,都是工人独立劳动所绝对无法具备的。正因如此,尽管从表面上看,被雇佣前后都是工人在劳动、工人都是劳动主体,但实际上,此“劳动”非彼“劳动”、此“主体”非彼“主体”。如曾反复说过的,工厂劳动与工人自主劳动相比,已发生了巨大的、质的变化,它们并非同壹主体在从事同样性质、质级的劳动:工人自主劳动,自己是劳动主体;工厂劳动则是集成劳动,工人只是集成劳动主体之壹,资本家是集成劳动的核心主体;工人自主劳动,从事的是低质劳动;工人工厂劳动,则是操作机器、彼此协作、在工厂生产管理技术系统助力下从事超质劳动。概言之,工人被雇佣前,是以个体劳动形态从事低质劳动;被雇佣后,是在工厂集成劳动形态下,从事发挥高质劳动功效的超质劳动。
马克思由于缺少“集成劳动”概念,无法确认资本家高质劳动存在的事实,由于缺少“超质劳动”概念,无法确认工人依然从事低质简单劳动的事实,所以,马克思无法揭示工人工厂劳动与工人自主劳动的本质区别,把资本家的劳动贡献从中解析出来。实际上,正由于工厂超质劳动能使生产效率大幅提升,能增创出十倍、百倍于个体劳动的产品价值,才可能实现雇佣劳动劳资双赢的结局。马克思关于雇佣劳动可以“在劳动过程中”实现“价值增殖”,成为“价值的源泉,并且是大于它自身的价值的源泉”[9]的论述,也只有这样理解才是真实的、合理的。
三、壹般剩余价值修正模式
我们解析马克思的壹般剩余价值理论,并不是完全否定其资本剥削理论。必须看到并承认,资本家从事劳动与从事剥削这两种行为是完全可能、甚至经常伴生并存的。我们不能因为否定其剥削行为便否认其劳动付出,当然,也不能因肯定其劳动付出便否认其经常、甚至必然存在的剥削行为。
剥削,即无偿或低偿占有工人劳动,这对资本家而言,当然是最省事的盈利路径,如马克思所说:“剩余价值以从无生有的全部魅力引诱著资本家”。何况,在市场经济规律作用下,资本剥削劳动几乎是完全“合规范”[四]的行为——就像普通商品过剩商家会“不惜血本”贱卖壹样、当劳动力商品严重过剩时,资本家必然也要“贱买”。在理想市场经济状态下,工人还可以个体自主劳动生存,但随着工业生产力的提高,丧失自主生存条件变成无产者的雇佣工人,便只有接受生存成本线上的工资条件,把自己“贱卖”。譬如,当工厂生产效率百倍提高、工人1天做2把椅子只能换0.2银元时,资本家开出的1银元、甚至低于1银元的工资他也会接受——除此之外,已别无生路。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的“必要劳动”、“剩余劳动”概念便获得现实性品格,资本家的确会无偿、低偿获得壹块“剩余劳动”[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的壹般剩余价值模式就能成立了吗?回答仍是否定的。
这里的关键依然是:“剥削”本身,只是不公平的社会劳动交换或占有方式,本身并没有提高生产力的特异功效。因此,资本可借剥削剩余价值获得更多增值,资本家却不可能凭剥削提高工厂生产力、在市场竞争中存续。譬如,工人操作机器1天可做12椅子,资本家即便增加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也只能使工人多做3-5把椅子。当然,在其他资本家拒绝剥削的情况下,从事剥削的资本家可凭这3-5把椅子获得超额剩余价值,在竞争中获胜。但是,当所有资本家都从事剥削时,这种“优势”便必然彻底消失了。因为马克思所谓的“必要劳动”,实际上也是资本剥削竞争的底线。壹旦越过这条底线,劳动力不能再生产,资本也就丧失了存续基础,所以,即便个体资本家对此置若罔闻,法律最终也要把这条“越界”竞争的路堵死:“1847年6月8日的新工厂法规定”,就把此前12小时甚至更长的工作日时间,“最终限制为10小时”[10]。这就是说,资本家剥削“剩余劳动”的手段有效,却也有限,仅靠此盈利竞争,壹旦其他资本家采用先進机器,生产效率十倍、百倍地提高,他的剩余价值便会“从有到无”变成了“亏损价值”,企业只有倒闭壹条路。那么,资本家怎样才能既剥削劳动,又能在竞争中存续呢?别无他途,依然只能自己劳动。换言之,在工人可能接受剥削的情况下,资本家想实施剥削,自己首先也要劳动;资本家如果不能通过创新生产力使企业生存下来,所谓的“剩余劳动”也就无法榨取。
现在,再回到马克思的壹般剩余价值模式,我们就会认识到,它的缺陷,并不是“必要劳动”、“剩余劳动”概念绝对不成立,而是它们的适用条件、所指对象存在问题。在资本不存在剥削的情况下,马克思的“必要劳动”肯定不成立、其“剩余劳动”应是属于资本家的“盈余劳动”;在资本存在剥削的情况下,马克思的“必要劳动”、“剩余劳动”概念成立,但这两个概念不能涵盖整个工厂集成劳动,它们的外延只能是属于工人劳动贡献的部分。因此,正确的剩余价值模式,必须把资本家的劳动包括進来,据此,“壹般剩余价值修正模式”应如下图所示:
工 厂 集 成 劳 动
1--————— 2 —————— 3 ————— 4
必要劳动 剩余劳动 盈余劳动
(雇佣获酬劳动) (雇佣无酬劳动)(资本家劳动)
注意,这里的“劳动”,不是以“时间”为单位,而是以“量值”为单位。模式中的“剩余劳动”属于“雇佣无酬劳动”部分,这就清楚地显示出它的剥削本质。在工人被严重剥削的情况下,“雇佣获酬劳动”便会降到“必要劳动”水平上(只是这种情况未必常态存在,所以,还是用“获酬劳动”概念为宜)。这样,马克思“必要劳动”、“剩余价值”概念,经重新确定内涵、缩小外延,它们便成为揭露资本剥削行为的科学概念了。关于资本如何在获取盈余劳动的同时剥削剩余劳动,我们将在另文讨论。
马克思相对剩余价值理论解构
马克思的相对剩余价值概念,是直接建立在生产力提高基础上的。如前文所述,马克思论述的资本获取“相对剩余价值”路径有两条:壹是“缩短必要劳动时间”,壹是“获取超额剩余价值”,两条“路”皆靠生产力创新。根据劳动创造价值的基本原理,因生产力创新而获得的盈余价值,理应归包括资本家在内的生产力创新劳动主体,而不应全视为剥削工人的“相对剩余价值”。马克思若要证明这块盈利的剥削性质,便应证明工人是生产力创新劳动的惟壹主体。但马克思揭露的雇佣劳动事实却恰好相反:“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劳动条件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与工人相对立,……与工人无关”[11],工人的活动必须服从资本家的意志[12],“壹切资本主义生产……都有壹个共同点,即不是工人使用劳动条件,相反地,而是劳动条件使用工人”[13]。处在这种被动、异化地位上的工人,怎能成为生产力创新劳动的惟壹主体呢?这样,无论基于经验判断还是理论推导,只要深入分析下去,马克思的相对剩余价值理论都是有严重缺陷的。但令人难解的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的论述中,却似乎并没因此陷入阐释困境中。为什么会这样呢?回答这个问题,便必然要涉及到与生产力相关的两大价值规律。
壹、“商品价值与生产力发展水平成反比”规律
我们追问生产力创新劳动主体,是因为先進生产力可提高劳动质级、增创价值,由此揭示并肯定资本家的贡献及相应盈利的非剥削性。但如果生产力变化与劳动总量、与商品价值无关的话,我们的追问便失去了意义。且看马克思的论述:
“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劳动生产力越高,生产壹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越少,凝结在该物品中的劳动量就越小,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小。相反地,劳动生产力越低,生产壹种物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就越多,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大。可见,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壹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14]。“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壹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15]
马克思的这段经典论断是否成立呢?回答是肯定的。尽管产品内含的劳动量不直接等于商品价值量,但在市场供求平衡状态下,其内含的必要劳动量的确决定着商品交换价值量,而生产力進步、单位时间内产品产量倍增、产品内含必要劳动量减少,“商品价值与生产力发展水平成反比”,便必然作为客观规律显现出来。下面不妨再援例说明:
设市场供求动态平衡条件下,甲、乙、丙、丁皆从事简单低质劳动。甲1天劳动收获1筐萝卜、等值1银元;萝卜作为乙等生产椅子的等价物或交换价值单位。随着生产力的提升,椅子的交换价值会发生如下变化:
生产力水平较低阶段:
乙、丙、丁各操作壹代机器生产10把椅子时间为7、6、5天,
10把椅子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6天[⑥];
10把椅子换甲的6筐萝卜,即:10把椅子 = 6银元;
乙等1天平均获利等于甲1天获利,皆为1银元。
生产力水平较高阶段:
乙、丙、丁各操作二代机器生产10把椅子时间为3、2、1天,
10把椅子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2天;
10把椅子换甲的2筐萝卜,即:10把椅子 = 2银元;
乙等1天平均获利等于甲1天获利,皆为1银元。
从上例可以看出,具有同样使用价值的椅子,伴随生产力的提高、产量增加,交换价值也从6银元降到2银元,呈反比趋势。而从事先進生产力劳动的乙、丙、丁等人,1天内平均获得的交换价值也与从事落后劳动的甲相等。造成这两项结果的直接原因,便是由于生产椅子的必要劳动时间缩短后,乙、丙、丁与甲付出的必要劳动量仍相等的缘故。这壹规律,通俗地讲,就是机器越先進、产量越多、商品越便宜,它也是符合市场经济实际情况的。
二、生产力创新劳动是怎样消失的?
生产力是人类改造自然、创造属人世界的能力,它的提高只能依靠人的劳动,而且不是重复性的低质劳动,只能是创新性的高质劳动。既然如此,这种创新劳动便肯定要表现在先進生产力所创造的产品中。但为什么上述实例中却看不到这壹点呢?为什么会出现生产力变化,劳动总量、商品价值总量不变的这种“反常”情况呢?这种创新劳动究竟到哪里去了呢?应当说,这是《资本论》中最隐蔽、最难发现或发现后最难破解的壹个问题了。
所幸的是,“超质劳动”概念所独具的阐述功能,使我们可以顺利破解这壹难题。只要我们把工厂超质劳动演变过程还原,“消失”的生产力创新劳动便会清晰地凸现出来。我们知道,生产力创新劳动主要物化在新机器上,并体现在工厂超质劳动中,使工人低质劳动能发挥高质劳动功效。工厂超质劳动分解开来便是“操作低质劳动+创新高质劳动”。由于创新劳动是壹次性地物化在机器上,随着其劳动量值不断转移均摊到产品[七]上,工厂超质劳动最后便会只剩下“操作低质劳动”了,这就导致了生产力创新劳动“消失”的情况。譬如,手工制作1把椅子需7天时间,工人操作机器7天可生产10把椅子。设发明机器劳动折合低质劳动1000天(即假设学习、发明、制作机器用了1000天),每把椅子的劳动含量为“操作劳动时间+1000天/N(椅子总量)”。当椅子产量很少时,这种发明创新劳动不会“消失”,而会凸现出来。譬如只生产100把椅子,每10把椅子生产时间为(1000/100X10+7)107天。但当机器生产1万把椅子时,每10把椅子的生产时间为(1000/10000X10+7)8天;当机器生产10万把椅子时,每10把椅子的生产时间为(1000/100000X10+7)7.01天;其后,椅子转移的创新劳动量趋零[⑧],每10把椅子的生产时间就也是7天了。由于商品交换以必要劳动时间为尺度,椅子的平均生产时间降低,其交换价值必然降低。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力進步便自然与产品内含劳动量、及其商品价值成反比了。但这是由于创新劳动在N次转移后消失的缘故,而并非是因为创新劳动未曾发挥作用。
马克思由于缺少“超质劳动”概念,所以,他只看到生产力变化,劳动总量、商品价值总量不变这壹规律,却没看到背后生产力创新劳动客观存在及其“消失”的过程。正因如此,马克思虽然承认“12个人在壹个144小时的共同工作日中提供的总产品,比12个单干的劳动者每人劳动12小时或者壹个劳动者连续劳动12天所提供的产品要多得多”[16](这是工厂协作提高生产力的结果),但由于“就商品价值的生产来说,劳动过程的任何质的变化,看来是没有关系的……在价值生产上,多数始终只是许多个数的总和。因此对于价值生产来说,1200个工人无论是单独進行生产,还是在同壹资本指挥下联合起来進行生产,都不会引起任何差别”[17],资本家创新劳动(组织协作)的贡献便自然被排除在外了。可以说,正是这壹“生产力進步与商品价值成反比”规律,在某种程度遮盖了马克思相对剩余价值的缺陷,成为支持其剥削理论的立论根据。
三、“相对剩余价值与生产力成正比”规律
尽管生产力進步,商品价值总量不变是合规律性现象,但这并不妨碍资本的盈利,不妨碍资本家在盈利目的驱动下去创新生产力。那么,这是为什么呢?原来,与“商品的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规律同时存在的,还有“相对剩余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正比”[18]。而这两大规律,皆为马克思所发现、所承认。这可能使人生惑,感到其间存在某种矛盾。其实不然,马克思剩余价值论中的确存在许多阐释矛盾,但这两者却不矛盾,因为它们揭示的是不同向度、不同对象身上的规律:生产力与商品价值成反比,是历时性向度上、存在于异类产品中,揭示的是生产力发展导致商品内含必要劳动量减少、商品交换价值降低的规律;生产力发展与“相对剩余价值”成正比,是共时性向度上、存在于同类产品中,揭示的是创新生产力的资本家,因其生产的同类产品量值正比增加、交换可获“超额剩余价值”或相对盈余价值的规律。两者共同揭示的,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从盈利最大化动机出发,促進生产力不断发展,最终却使商品交换价值不断下降的“背反”规律[⑨]。准确理解这壹“背反”规律的关键,便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
在历时性向度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动态存在,作为衡量商品价值的尺度,它必然随生产力進步反比地缩小。如马克思所例举的,“在历史上,铝的价值曾经高于黄金的价值,随着铝的生产工艺的改進,成本大大下降,其价值也降到黄金价值以下”[19]。但在共时性向度上,同类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却是相对静态存在,它不因个别生产者生产力提高而即刻提高。这样,在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尺度的等劳交换中,创新生产力劳动者可因产品产量较多、单位产品劳动时间较少而倍增利润;落后生产力劳动者可因产品产量较少、单位产品劳动时间较多而倍减利润。但这种共时性盈利差距不会静态地长久存在。创新生产力劳动者为增占市场份额,会降价促销,逼迫落后生产力劳动者退出市场;随着后者被淘汰,或发奋创新進入更先進生产力劳动者行列,该产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必然大大缩短,大家又围绕新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展开新壹轮竞争……。马克思相对剩余价值理论的伟大贡献,就在于发现了这壹规律。现将马克思的那段经典论述再引用如下:
“如果壹个劳动小时用金量来表示是6便士或1/2先令,壹个十二小时工作日就会生产出6先令的价值。假定在壹定的劳动生产力的条件下,在这12个劳动小时内制造12件商品……6便士是加工时新加進的价值。现在假定有壹个资本家使劳动生产力提高壹倍,在壹个十二小时工作日中不是生产12件这种商品,而是生产24件……3便士是最后的劳动新加進的价值。生产力虽然提高壹倍,壹个工作日仍然同从前壹样只创造6先令新价值,不过这6先令新价值现在分散在增加了壹倍的产品上。……现在,这个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它的社会价值,就是说,这个商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少于在社会平均条件下生产的大宗同类商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但是商品的现实价值不是它的个别价值,而是它的社会价值,就是说,它的现实价值不是用生产者在个别场合生产它所实际花费的劳动时间来计量,而是用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时间来计量。因此,如果采用新方法的资本家按1先令这个社会价值出售自己的商品,那末他的商品的售价就超出它的个别价值3便士,这样,他就实现了3便士的超额剩余价值。但是另壹方面,对他来说,壹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现在表现为24件商品,而不是过去的12件商品。因此要卖掉壹个工作日的产品,他就需要有加倍的销路或大壹倍的市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的商品只有降低价格,才能获得较大的市场。因此资本家要高于商品的个别价值但又低于它的社会价值来出售商品……,这样,他从每件商品上仍然赚得1便士的超额剩余价值。……因此,……每个资本家都抱有提高劳动生产力来使商品便宜的动机。
……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采用改良的生产方式的资本家比同行业的其余资本家,可以在壹个工作日中占有更大的部分作为剩余劳动。他个别地所做的,就是资本全体在生产相对剩余价值时所做的。但是另壹方面,当新的生产方式被普遍采用,因而比较便宜地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个别价值和它的社会价值之间的差额消失的时候,这个超额剩余价值也就消失。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的规律,既会使采用新方法的资本家感觉到,他必须低于商品的社会价值来出售自己的商品,又会作为竞争的强制规律,迫使他的竞争者也采用新的生产方式。”[20]
如再援用前例阐释,那么,在壹代机器时,10把椅子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6天,等值 6银元。其中,乙、丙、丁每天分别获利为0.85元、1元、1.2元。机器先進的丁,获得0.2元相对盈余价值即马克思说的“超额剩余价值”;机器落后的乙,则获得0.15元相对亏损价值。在二代机器时,10把椅子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2天,等值 2银元。其中,乙、丙、丁每天分别获利为0.66元、1元、2元。机器先進的丁,获得1元相对盈余价值即马克思说的“超额剩余价值”;机器落后的乙,获得0.34元相对亏损价值。在上述情况中,乙的相对亏损越来越大,若不够支付劳动成本,便会因绝对亏损被淘汰出局。这就迫使乙创造更新、效率更高的机器,与丙、丁在三代机器上展开竞争。无论最终结果怎样,资本家的生产力创新劳动永远与其资本盈利呈正比。
四、解构“先進生产力‘天然具有’论”
如果说在“商品价值与生产力成反比”规律中,由于生产力创新劳动自动“消失”很容易被忽略的话,那么,在“相对剩余价值与生产力成正比”规律中,生产力创新劳动作为资本盈利的直接原因存在,便难以被忽略了。相应地,谁是生产力创新劳动主体就非常关键了。答案似乎明摆着:马克思指出,是“资本家提高劳动生产力”[21]的。上面引文中,也多次提到“资本家使劳动生产力提高壹倍”、“采用改良的生产方式的资本家”、“采用新方法的资本家”等等。马克思还提到:资本家“必须变革劳动过程的技术条件和社会条件,从而变革生产方式本身,以提高劳动生产力”[22]。这些“变革”,便属于生产力创新劳动。当然,如已阐述的,离开工人超质劳动,任何体现先進生产力的机器或协作效能都发挥不出来,但是,发挥主导作用的只能是资本家,因为它属于资本的权利。这样壹来,资本因此获得的盈余价值就不应全归为“相对剩余价值”了,这便使马克思必然要面对壹个难以自圆的阐释矛盾、难以摆脱的理论困境。但马克思却没直面这壹难题,他可能有意回避、可能无意绕过——如我们已知道的——而把生产力创新贡献统统归为“无偿服务”的“自然力”。自然力当然与资本家劳动无关了,因此而增创价值被资本家拿去便是“相对剩余价值”了。但这种回答显然是不成立的。
生产力有两大构成要素:壹是机器,二是协作。先说机器是否“无偿服务”问题。马克思指出,如不算机器“每天的平均损耗和机油、煤炭等辅助材料的消费而加到产品上的那个价值组成部分,那末,它们的作用是不需要代价的,同未经人类加工就已经存在的自然力完全壹样”[23]。这种解释是不符合事实的。虽然机器可利用自然力为动力,但机器本身却不是自然力,它是人类文化力的创造物,是发明者高技能、高学识、高智慧的劳动成果,所以,新机器应用不是无偿的,而应是有偿的,发明人可收取专利费便是证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就曾提到“瓦特的伟大天才表现在1784年4月他所取得的专利的说明书中……”[24]。用专利保护发明家创新劳动权益,正是英国工业革命成功的关键条件。即便专利保护期结束后,机器可无偿使用,那也属于前人文化馈赠,而不是“自然”馈赠;假如因专利制度不完善,新机器被无偿使用,那属于发明者劳动被窃取,而不意味着机器使用“不需要代价”。值得提及的是,对于重要机器的发明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都存其名,如:“克劳生式回转织机”、“约翰·淮亚特的纺纱机”、“阿克莱的环锭精纺机”、“瓦特的蒸汽机”、“亨利·莫兹利的转动刀架”等等,这实际上便是对机器发明家贡献的充分肯定。尽管机器通常是发明家创造的,但如前文阐述的,离开资本家的支持及回报,就没有科技家创新发明的推动力,因此,资本家同样是创新应用机器的重要主体。
我们重点讨论协作劳动方式问题。马克思关于由协作和分工产生的生产力,“是社会劳动的自然力” [25]的观点,同样不成立。马克思指出:
工人只向资本家出卖个人劳动力,资本家“支付的是100个独立的劳动力的价值,而不是100个结合劳动力的价值。……他们的协作是在劳动过程中才开始的,但是在劳动过程中他们已经不再属于自己了。他们壹進入劳动过程,便并入资本。作为协作的人,作为壹个工作机体的肢体,他们本身只不过是资本的壹种特殊存在方式。因此,工人作为社会工人所发挥的生产力,是资本的生产力。只要把工人置于壹定的条件下,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就无须支付报酬而发挥出来……,因为劳动的社会生产力不费资本分文……,所以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好象是资本天然具有的生产力,是资本内在的生产力”[26]。
这里说的很准确:工厂协作生产力得以形成和发挥,关键在于将其“置于壹定条件”,而这显然不能靠“自然力”,而要靠创新劳动的“文化力”。由于工人只是“工作机体的肢体”,创新协作生产力的主体显然不是工人。据此,资本家不向工人支付费用是可能的,这便使这种“社会生产力不费资本分文”,但马克思称它“好象是资本天然具有的生产力”却没有道理,因为它首先源于资本家的劳动。让100个工人单独生产,可能只需要监工,但设置“壹定条件”、组织指挥他们進行分工协作生产,却需要智慧、专业学识和管理能力,而这,恰恰是资本的权利。因此,通常情况下,协作生产力的创新指挥主体只能是资本家或其授权经理人。实际上,马克思是承认资本家从事管理劳动的:“随着许多雇佣工人的协作,资本的指挥发展成为劳动过程本身的進行所必要的条件,成为实际的生产条件。现在,在生产场所不能缺少资本家的命令,就象在战场上不能缺少将军的命令壹样”[27]。既然“命令”来自资本家,“劳动的社会生产力”主要源于资本家的劳动,这同样是不争的实事。
须补充指出的是,资本家不仅是生产力创新劳动主体,也是独自承担经营风险的社会主体。“先進”永远相对于“落后”存在;相对盈余价值永远依存于相对损失价值。马克思只肯定先進资本家“比较便宜地生产出来的商品”可获得“超额剩余价值”[28],却没提及落后资本家比较贵地生产出来的商品会出现亏损的情况。壹旦资本家应用的机器相对落后,生产效率低于平均水平,或者设置的协作“条件”不合理,工人劳动白白耗费,都必然在竞争中失败,导致资本严重亏损。因此,如果说企业获得盈余价值是“自然力”相助“自行增殖”[29]的话,那么,当资本家亏损时,这些相助的“自然力”哪里去了呢?这些问题,同样是先進生产力“天然具有”论无法阐释的。
马克思之所以得出先進生产力“天然具有”结论,除去剥削理论定势约限之外,还与他已看到先進生产力不能完全归于工人劳动却不能给出合理解释相关。换句话说,即便没有剥削理论,由于缺少“集成劳动”、“超质劳动”等概念,马克思也无法从工厂劳动特殊性中合理解释资本家的劳动贡献。先進生产力不是资本家自己创造的,而是工厂集成劳动创造的。这之中,作为集成劳动工具、方式的机器与协作无疑是关键因素,作为集成劳动主体的工人、技术管理人员的劳动也不可或缺,但最终起决定作用的,却是作为集成劳动核心主体的资本家的决策劳动。问题是,在工厂劳动中,直接出场的通常只有普通工人和其它雇员,这样,从劳动的直观形式上,往往无法发现并承认“场外”的资本家的贡献。進壹步分析,“超质劳动”缺位更为关键。马克思曾多次承认资本家的劳动贡献,也曾变相承认过相对剩余价值源于“机器”和采用先進机器的资本家。但是,由于缺少“超质劳动”概念,使他无法从理论上解释由资本家决策劳动创造、引進、形成的先進生产力是怎样通过工人劳动增创价值的。因为把先進生产力增创价值全部归为工人创造,于事实、道理皆不通,但若撇开工人,把工厂劳动增创价值完全归于资本家,必将陷入更深的阐释深渊中。
但当我们引入“集成劳动”、“超质劳动”概念之后,这个理论死结便迎刃而解了。在工厂集成劳动中,资本家从事的是引進设备、人才,创建生产管理模式,组织工厂超质劳动的决策劳动,工人从事的是由工厂管理、科技系统助力,能十倍、百倍提高生产效率、增创价值的超质劳动。由于资本家购买的工人劳动是低质级的,所以只支付低交换价值成本;由先進机器和管理支持的工人超质劳动功效是高质级的,可增创产品价值、增获交换价值,由此产生的价值收益,绝非自然恩赐,而是资本家与工人共同劳动创造的;资本家获取相应的部分,是不能归为“相对剩余价值”的。
总之,无论理论推导还是实例验证,马克思相对剩余价值理论本身都是存在严重缺憾,难以成立的。但这并不等于剥削就不存在,在法治不健全的社会中资本家剥削工人的事实确实存在,专制国家中的各种血汗工厂就是最好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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