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經先:對「信陽事件」的若干重要問題的認識-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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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經先:對「信陽事件」的若干重要問題的認識-11.pdf

帖子傑克倫敦 » 2024年5月7日

孫經先:對「信陽事件」的若干重要問題的認識-11.pdf

為中國大飢荒辯護的代表人物,收錄此文,不表示本人贊同孫經先的觀點,只是作為一個重要的歷史資料收藏對比之用。

  孫經先:對「信陽事件」的若干重要問題的認識


  一、「信陽事件」發生的兩個直接原因

  1959年冬到1960年春發生在河南省的「信陽事件」是一起震驚全國的非正常死亡事件。這一事件的真相長期以來撲朔迷離,許多錯誤說法廣泛流傳。我們在研究三年困難時期人口變動問題的過程中對這一事件也進行了分析和研究。「信陽事件」發生的主要直接原因有兩個。

  1. 百年不遇的大旱災

  據《駐馬店地區志》記載:1959年「6月上旬至9月下旬,全區百日無雨,農村大部分地區嚴重乾旱。各縣全力組織幹部群眾開展抗旱搶種保苗運動。」「夏季嚴重乾旱導致秋糧大幅度減產」。[1]

  原信陽專區專員張書藩說:「到1959年,信陽地區出現了百年不遇的大旱災,一百天不下雨,秋糧眼看著大面積歉收或無收。」[2]張書藩的秘書余德鴻說:1959年「夏秋間發生了嚴重的伏旱,從7月初開始至9月21日為止,80多天未降透墒雨,秋後繼續乾旱,全年缺水率達49%左右,不少溝河斷流,塘堰乾涸,有將近三分之一的大秋作物無墒播種或未能適時播種,已種者有三分之一的絕收,三分之一的嚴重減產,三分之一的收成較好。」[3] 這些都說明了信陽專區在這一期間遭受到百年不遇的嚴重自然災害,造成糧食嚴重減產。這是「信陽事件」發生的重要客觀原因。

  2.信陽地委高估產導致高徵購,並且執行河南省委指示,錯誤發動「反瞞產私分」鬥爭

  據統計,1959年信陽專區秋糧實際產量為10.035億公斤,但是信陽地委高估產為32.085億公斤。按上述產量全區安排徵購秋糧5.2億公斤,相當於實產的50%。[4] 在糧食徵購計劃難以完成的情況下,信陽地委又堅決執行河南省委主要負責人的錯誤指示,在全區範圍內錯誤地發動了「反私分瞞產」鬥爭。[5]

  關於高估產,毛主席在1959年4月29日發出的致全國省、地、縣、社、隊、小隊六級領導幹部的《黨內通訊》中明確要求:「包產一定要落實。根本不要管上級規定的那一套指標。不管這些,只管現實可能性。例如,去年畝產實際只有三百斤的,今年能增產一百斤、二百斤,也就很好了。吹上八百斤、一千斤、一千二百斤,甚至更多,吹牛而已,實在辦不到,有何益處呢?」「須知我國是一個有六億五千萬人口的大國,吃飯是第一件大事。」但是信陽地委嚴重違背了毛主席上述重要指示的精神,在大災之年依然高估產。最終由於高估產導致了高徵購。

  「我說,什麼瞞產私分,完全必要,這是我們的政策造成的結果。……是我們的政策要他們這麼搞,叫他們磨洋工,叫他們外逃。我現在代表五億農民和一千多萬基層幹部說話,搞『右傾機會主義』,堅持『右傾機會主義』,非貫徹不可。」[6]毛主席的這些重要觀點為1959年鄭州會議所接受。毛主席的這些話說明了兩個重要問題:第一,當時在農村基層普遍存在著「瞞產私分」現象;第二,毛主席對「瞞產私分」是基本肯定的。河南省委和信陽地委嚴重違背了毛主席反覆論述過的、並且已經被1959年鄭州會議所接受的上述重要觀點,錯誤地發動了「反瞞產私分」鬥爭,並最終導致了信陽地區嚴重缺糧的後果。

  二、關於「信陽事件」的三次重要調查

  1.1960年8月前的調查

  「信陽事件」發生后中央有關部門和河南省委派出了若干調查組,對「信陽事件」中的死亡人數進行了調查。這些調查得到的數字廣泛流傳。我們對這些調查的情況進行了分析,認為這些調查(特別是1960年10月李堅等人的第二次調查)都存在著重大失誤,所得到的數字嚴重誇大了「信陽事件」中的人口死亡情況,極大誤導了人們對「信陽事件」的認識,所以需要對這些調查的情況進行深入分析。

  中監委李堅等人1960年上半年進行的調查。余德鴻說:1960年上半年中央監察委員會李堅等人「以三個月左右的時間,逐縣進行了調查統計。他們在報告中說是餓死了105萬人。」他的這一說法影響很大。我們對余德鴻的上述說法進行了查證,發現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

  據李堅說:1960年4月12日中央監委決定派李堅等人去河南固始調查。[7] 考慮到李堅等人要進行必要的準備以及路途時間,李堅等人到信陽的時間最早也應在4月15、16日以後。關於這次調查結束的時間,李堅說:從信陽專區返回后「毛主席也在鄭州」。據《毛澤東年譜》記載,毛主席1960年在鄭州的時間是5月6日到5月11日。[8]這說明李堅等人最遲也應在5月8、9日之前返回鄭州。上述情況說明李堅等人這次調查開始於4月15、16日以後,結束於5月8、9日之前,最多只有二十余天。這就否定了余德鴻關於李堅等人1960年上半年「以三個月左右的時間」進行調查的說法。

  據李堅說,他們這次調查主要目的地是信陽專區的固始縣,他們的行程為:信陽市(途經羅山、潢川)、固始(目的地)、商城(途經新縣)、光山、返回信陽市。由此可知他們並沒有對信陽專區所有縣市(共18個)進行「逐縣」實地調查。這又否定了余德鴻關於李堅等人「逐縣進行了調查統計」的說法。

  據李堅說:在對固始縣進行了調查回到信陽后,「專員張樹藩見到我哭了,我問死了多少人,張說40萬」。「到鄭州核對,也說信陽死了40萬。」經查證這裏的40萬應是總死亡人數。李堅等人回北京后「寫了一個書面報告」,如果這個報告中有死亡人數,這一數字應當是信陽專區總死亡人數40萬,而不會是「餓死105萬」。

  綜上所述,余德鴻的上述說法在幾個基本的關鍵之處都與事實嚴重不符,因此他的說法不能成立。

  河南省委檢查中心組桃林小組的調查。在「信陽事件」發生后河南省組成了一些調查組進行調查,其中一個有代表性的是河南省委檢查中心組桃林小組對潢川縣桃林公社所進行的調查。該小組在1960年6月3日提交的報告(以下簡稱《桃林報告》)中說:桃林公社1959年9月有7645戶、34897人,1960年5月剩下6953戶、29438人,人口死亡5459人,死亡率為15.64%,絕戶692戶,絕戶率為9.27%。[9]

  由此可知,該報告中桃林公社的死亡人數是用「死亡人數等於人口減少數」的方法計算出來的:桃林公社「1959年9月有34897人,1960年5月剩下29438人」,所以這一期間桃林公社死亡「34897-29438=5459」人。該報告中的「絕戶692戶」也是用同樣的方法得到的:該公社「1959年9月有7645戶,1960年5月剩下6953戶」,所以這一期間桃林公社絕戶數為「7645-6953=692」戶。

  這個報告非常具有代表性,它清楚地表明了其中的死亡人數是使用「死亡人數等於人口減少數」的錯誤方法推算的,而不是對實際死亡人數進行實地統計的結果。

  信陽地委在對路憲文的處分決定中說,「1960年5、6月間地委召開擴大會議時,有一天夜裡路把梁德柱同志和馬龍山留下,問死人情況。梁說:『潢川沒死那麼多(當時說死人五萬五千人),這是省檢查組從原來人口減掉現有人口得出來的,原來人口也有虛假』」。[10]這說明河南省檢查組關於潢川縣的死亡人數也是用「死亡人數等於人口減少數」方法計算出來的,這與上述《桃林報告》的計算方法是一致的。梁德柱(時任潢川縣委第一書記)當時就對這種計算方法提出了質疑,並且指出「原來人口也有虛假」。事實上就這一問題而言,梁德柱的質疑是正確的。

  關於于桑等人的調查。于桑、武人文在同一期間也進行了調查,他們在1960年6月18日以中共中央辦公廳、河南省委工作組名義提交的報告中說,據地委6月8日統計,從1959年10月到1960年4月,信陽地區死亡總數436882人,佔全區原有總人口8042097人的5.92%,死亡人口中正常死亡155698人,佔總人口的1.96%。[11] 這個報告中的總死亡人數與李堅上述調查中所說的「死了40萬」是基本一致的。

  這裏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是于桑等人的總死亡人數究竟是用什麼方法得到的?《桃林報告》是1960年6月3日提交的,于桑等人的報告是6月18日提交的。那麼于桑等人的數字是不是用與《桃林報告》相類似的方法得到的呢?于桑等人的報告提供了以下數據:據1959年9月底統計,全區共有人口8042097人,到1960年4月統計,全區實有人口7647874人。由這兩個數字可知這一期間信陽地區人口總數減少了394223人。信陽專區1959年和1960年的出生人數分別為190840人和57695人,由此可以大致估計「信陽事件」期間(1959年10月到1960年4月)的出生人數為4~5萬人。[12] 如果考慮到這一因素,這一期間信陽地區的人口減少數約為44萬人,這與于桑等人的「死亡總數436882人」也非常接近。據此我們認為,于桑這個報告中的總死亡人數應當是用「總死亡人數=人口總數減少數+出生人數」的方法推算的。這一方法比《桃林報告》中的方法「有所改進」,但依然是錯誤的。

  于桑等人的調查得到的數字與李堅等人在1960年上半年調查得到的數字基本是一致的。按照于桑的數字,「信陽事件」中的總死亡人數為436882人,但是楊繼繩在引用這一數據時把「總死亡人數」篡改為「餓死人數」。

  2.1960年9月以後的調查

  據《駐馬店地區志》記載:1960年7~8月信陽地委連續召開會議,檢查地委所犯的嚴重錯誤。「9月20日,中共中央批准撤銷路憲文的中共信陽地委第一書記職務」。[13] 從這時開始信陽地區原地、縣部分領導幹部的問題被逐步上升為敵我矛盾。在這種情況下李堅等人進行了第二次調查。

  據李堅本人說:「1960年10月,我們第二次去信陽。我帶了三個人(有中組部的陶陌生等),一共四個人。這次調查的數字是餓死人100萬。」這次調查后李堅等四人寫了調查報告。據《毛澤東年譜》記載,毛主席1960年10月26日「閱李富春十月二十四日報送的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央監察委員會的四名幹部十月二十一日關於河南信陽地區大量餓死人和幹部嚴重違法亂紀等問題的調查材料」。[14] 由此可知這次調查是1960年10月進行的,調查報告是10月21日提交的。考慮到路程、撰寫報告的時間等,李堅等人這次調查最多只有十幾天的時間。「這次調查的數字是餓死人100萬」,這就是廣泛流傳的「『信陽事件』餓死100萬人」(或與此接近的數字)這一說法的直接依據。但是這一說法存在著一系列的重大疑問。

  余德鴻說:對這個數字「有兩種意見,一種認為這個數字太大,理由是有很多人都是外出覓食去了,並沒有餓死,在形勢好的時候又回來了;一種說法是這個數字太少」。他的這段話提供了極為關鍵的信息,這就是:對於李堅等人的調查數字信陽專區的幹部中存在著兩種不同的意見。這兩種意見的出現說明了一個基本事實:李堅等人的數字並不是通過對餓死人數直接進行調查統計得到的,而是用間接方法「推算」的,這種方法沒有考慮人口遷移(例如「逃荒」)因素的影響。如果李堅等人對餓死人數進行了直接統計,就不會出現這兩種意見。

  四川大學趙紹益在他的研究生論文中談到「信陽事件」時說:「據本人在羅山縣搜集材料時,有一位60年代初在羅山縣民政局工作的老幹部坦言:『哪能死那麼多人,好多人逃荒跑的沒影子,還有一些生產隊想多領救濟多報死人數,這些假死人我見的多了,你還能信?大災之後,必有大疫,真死那麼多人不流行瘟症才怪哩。地委的報告也不一定真實,當時的統計很粗糙。』類似的說法筆者在查材料時聽不少當事人講過。據此,筆者認為,災荒中實際死亡人口數字,應小於信陽地委報告中所言死亡人口數字。」[15]

  和李堅一起去信陽專區進行這次調查的中組部陶陌生在1960年10月9日與其他人提交的報告中認為:第一,把統計死亡人數的時間段定在1959年10月到1960年4月是在「時間上掐頭去尾,實際上10月以前就死了不少,1960年三季度還在餓死人。第二,正常死亡人數界限定得過高,不少非正常死亡納入了正常死亡。」[16]

  他的上述這段話提供了兩個非常關鍵的信息:(1)「信陽事件」是在1959年10月到1960年4月期間發生的,陶陌生等人認為把統計死亡人數的時間段定在這一期間是「掐頭去尾」,應當把「1959年10月以前」和1960年4月以後直到「1960年第三季度」的死亡人數都統計進去。這就表明陶陌生等人認為統計死亡人數的時間段應當是「1959年年初至1960年10月」。(2)由「正常死亡人數界限定得過高,不少非正常死亡納入了正常死亡」這句話可以知道他們所說的「非正常死亡」人數是通過從總死亡人數中扣除「正常死亡人數」的方法「推算」得到的,他們沒有對非正常死亡人數進行直接統計。如果真的對非正常死亡人數直接進行了統計,就不需要考慮把「正常死亡人數界限定得」過高還是過低的問題。

  陶陌生是和李堅共同進行這次調查並撰寫報告的四個人之一,他的上述觀點應當代表了李堅等人的觀點。下面我們可以通過《河南省人口統計資料彙編》記載的數字大致還原李堅等人的「推算」過程。信陽專區1958年歲末人口數為816.44萬人,1960年歲末人口數為741.13萬人,比1958年減少了75.31萬人。信陽專區1959年出生20.46萬人,1960年出生5.77萬人,合計出生26.23萬人。這樣在考慮到人口出生以後信陽專區1960年歲末人口總數比1958年減少了101.54萬人。這正好與李堅等人所說數字大致一致。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1)李堅等人這次調查得到的死亡人數(100餘萬)不是「信陽事件」期間(1959年10月~1960年4月)的死亡人數,更不是這一期間的「餓死人數」,而是1959年1月到1960年10月這一期間的總死亡人數;(2)李堅等人並沒有對這一期間的死亡人數進行直接統計,上述死亡人數(100餘萬)是通過信陽地區「1959年1月到1960年10月這一期間的人口減少數」加上「這一期間的出生人數」「推算」出來的;(3)把這一數字說成「『信陽事件』餓死100餘萬」是「以訛傳訛」;(4)信陽地區部分幹部當時就對這一數字提出了質疑意見,但是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這些意見並沒有引起重視。

  由此可知李堅等人第二次調查得到的數字和于桑等人調查得到的數字之所以出現重大差別,是因為他們推算的時間段不同:于桑等人推算的是「信陽事件」期間(1959年10月~1960年4月)的死亡人數,而李堅等人第二次調查推算的則是「1959年年初到1960年10月」這一期間的死亡人數。但他們推算所使用的方法是基本一致的。

  李堅、于桑等人的推算方法存在著兩個重大失誤。首先,在三年困難時期我國出現了全國性戶籍統計人口總數大幅度減少的情況,「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這種情況是在極為複雜的歷史條件下形成的。1949~1959年期間我國的戶籍管理制度正處於一種逐步建立起來的過程之中,戶籍管理制度還存在著很多重大缺陷;我國這一期間的某些重要政策規定也存在著有利於「多報人口」的因素;同時這一期間「多報人口」會給廣大居民、基層組織和地方帶來各種政治和經濟的利益。由於這些原因的綜合作用,我國這一期間存在著較為嚴重的「多報人口」現象。例如,山東省在1959年9月後進行的農村人口普查中發現全省存在著多報人口152萬餘人,[17]佔1959年全省人口總數(5402.5萬)的2.81%。再如,湖北省黃陂縣1953年人口普查時實有719000人,縣長示意報為819000人,多報人口高達10萬人,佔全縣人口總數的比例高達14%左右。這些「多報人口」到1960年才被查出糾正。[18] 以上情況說明我國在1958年、1959年的人口總數數字中存在著相當數量的「多報人口」。這種情況同樣也適用信陽專區。如果按照李堅、于桑以及「桃林報告」中的推算方法,這些虛假的「多報人口」就會被計入人口死亡的數字之中。這是李堅、于桑等人的第一個重大失誤。

  其次,我國在1956~1960年出現了以從農村到市鎮的人口遷移為主流的人口大遷移活動,這一活動在1958~1960年達到了頂峰;並且在一些災荒比較嚴重的地區也出現了逃荒這類現象(例如,據《駐馬店地區志》記載:1959年入冬以後「災民大批外流逃荒要飯」)。在這種情況下人口遷移的影響是必須考慮的。李堅、于桑等人在推算時並沒有考慮到這一重要因素,這是他們的另一個重大失誤。事實上這一點在當時就已經被信陽地區的一些幹部所指出。由於出現了以上兩方面的重大失誤,李堅等人第二次調查得到的數字是錯誤的,嚴重誇大了「信陽事件」的死亡人數。

  1960年9月以後原信陽專區地、縣部分領導幹部的問題被逐步上升為敵我矛盾,死亡人數已經成為這些幹部的主要「罪證」之一,而對這些死亡人數的質疑很容易被看成是階級立場問題。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出現的一些死亡人數是很容易被嚴重誇大的。例如中共信陽地委在1960年12月《關於整風運動和生產救災工作情況的報告》中稱「正陽縣原報去冬今春死一萬八千多人,現初步揭發已達八萬多人;新蔡縣原報去冬今春死三萬來人,現在增加近十萬人。」[19] 經查證,正陽縣1959年、1960年的死亡人數分別為10015人和47809人,兩年合計死亡約5.8萬人。這就說明上述的正陽縣「去冬今春」死亡「八萬多人」是嚴重被誇大了的。新蔡縣的情況也是一樣的。

  所以對信陽專區1960年9月以後出現的那些死亡人數(包括1960年的戶籍統計人口死亡數據),人們都必須慎重地加以對待。

  3.關於「信陽事件」中的非正常死亡人數調查

  第一,根據各種文獻數據統計出的死亡人數

  信陽專區行署專員張書藩的說法。張書藩認為在「信陽事件」中「餓死人數可能在二十萬到三十萬之間」。他也提到了李堅等人的數字比他的估計「要多好幾倍」,但他並沒有對李堅等人的數字作出肯定評價,顯然他對李堅等人的數字是有保留意見的。張書藩作為當時信陽專區的行政負責人,經歷了這一事件的全過程,同時他又是抵制「反瞞產私分」的,所以他的估計應當引起人們的注意。

  按照《息縣誌》提供的數據估計。息縣1960年的人口死亡率為135.20‰,[20] 是信陽專區死亡率最高的四個縣之一。對於1959~1960年4月各種疾病的發病、救治和非正常死亡情況,《息縣誌》作了如下記載:「1959年,全縣流行17種疾病。2月,縣建立消滅疾病指揮部。5月,患者達72099人……11月中旬,路口公社小胡庄首發浮腫病,后全縣蔓延,患者3萬之眾。縣委、縣人委發出防治浮腫病的緊急通知,縣,社分設24個臨時救護醫院,同時抽調醫務人員311人,護理員465人,於人口密集之疫區設臨時門診部,收診浮腫病患者。至1960年4月,疫死者16572人。」[21] 這裏的「疫死者16572人」應當是指從1959年至1960年4月由於浮腫病等「17種疾病」而死亡的人數。這一數字占息縣1959年歲末人口數(47.74萬人)的3.47%。信陽專區1959年歲末人口數為821.04萬人,如果以息縣的比例估計整個信陽專區這類死亡的人數,得到的數字約為28.5萬人。由於息縣是「信陽事件」中的重災區,同時上述的「疫死者16572人」包括了死於浮腫病之外的其他疾病的人數,所以信陽專區在「信陽事件」中死於飢餓的人數應當少於28.5萬人。

  按照《上蔡縣誌》提供的數據估計。上蔡縣1960年的人口死亡率為104.58‰,稍低於信陽專區這一年的死亡率(107.81‰)。據《上蔡縣誌》記載:1959年入冬「由於營養不良,浮腫病流行,到1960年3月……患者達十幾萬人。縣委成立防疫指揮部,全縣建立病院382處,對重病患者進行免費治療,」1960年4月「國家撥款近百萬元,救濟糧15000多噸,對患病群眾集中進行治療。」「1959年冬到1960年春,全縣非正常死亡人數達到14372人。」[22] 這一非正常死亡人數佔全縣1959年人口總數(72.33萬人)的1.99%。如果以這一比例估計整個信陽專區的非正常死亡人數,則「信陽事件」中的非正常死亡人數約為16.3萬人。

  按照于桑等人數字分析。于桑、武人文的數字是從1959年10月到1960年4月信陽地區死亡總數436882人,死亡人口中正常死亡155698人。按照這一說法,「信陽事件」中的非正常死亡人數約為28.1萬人。但是如前所述于桑等人的數字是推算的,其推算方法誇大了人口死亡情況,由此可以判斷「信陽事件」中的非正常死亡人數應當小於28.1萬人。

  由浮腫病的發病情況判斷。據《信陽地區志》、《駐馬店地區志》記載,1960年「1月上旬統計,全區有各種疾病患者121.5萬人,其中浮腫、子宮脫垂、閉經患者佔62%」。[23]1960年1月是「信陽事件」非正常死亡情況最嚴重的時候。由上述記載可知這時信陽地區「浮腫、子宮脫垂、閉經」這類疾病的發病人數約為75萬人。子宮脫垂和閉經這兩種疾病的病死率是很低的。關於浮腫病的病死率,根據我們對全國三年困難時期許多地區浮腫病病死率的綜合分析,在我國大多數地區浮腫病的病死率在2%以下,對一些情況嚴重的地區病死率在5%~10%左右,只有在極少數情況非常嚴重的地區,病死率才會達到10%以上。注意到「信陽事件」中非正常死亡情況最嚴重的時間是在1959年12月到1961年1月期間,並注意到重災區的人口約佔全區人口總數的24%左右,由上述浮腫病的發病情況和病死率容易知道,所謂「餓死100萬」的說法是非常不合理的,而非正常死亡20萬人左右則是比較合理的。

  綜合以上情況,我們初步估計「信陽事件」中非正常死亡人數應在17~25萬人左右。這僅僅是一個初步估計。要想得到更準確的估計,還有待于關於「信陽事件」許多檔案的解密。在這些檔案解密以後人們必須對檔案中的各種數字進行認真的鑒別工作,判明這些數字究竟是怎樣得到的,搞清它們究竟是實地統計的結果,還是用錯誤的方法推算出來的,它們是不是反映了當時的實際情況。必要的時候還要藉助于數理統計學和人口學的工具和方法。

  第二,「信陽事件」中人口死亡情況的不平衡性調查

  在「信陽事件」中一些縣、一些公社出現了嚴重的非正常死亡現象,這些是事實。但是必須指出的是,在「信陽事件」中人口死亡的情況是不平衡的。信陽地委在1960年4月的檢查報告中說:「信陽事件」中「問題嚴重的公社60個,佔全區公社總數的31.25%;問題嚴重的大隊1100個,佔全區大隊總數的24.4%。」據《駐馬店地區志》記載:1960年7月「召開信陽地委常委會議,檢查信陽地委去冬今春在糧食等問題上所犯嚴重錯誤。會議指出:1959年秋糧比1958年減產46%,重災區人口達192萬人」。[24] 信陽專區1959年歲末人口數為821.04萬人,重災區人口為192萬人,佔全專區人口總數的23.4%。

  上述情況說明,在「信陽事件」中非正常死亡的情況是不平衡的,「重災區」的人口約佔信陽專區人口總數的23.4%;而占信陽專區人口76%左右的地區非正常死亡情況則應當是比較輕的,或者基本上不存在非正常死亡現象。

  三、「信陽事件」發生信陽地方及黨中央的態度措施

  「信陽事件」是一個極其複雜的事件。目前關於「信陽事件」的許多文章都片面地只強調了這一事件中存在嚴重非正常死亡情況的一面,忽視了這一事件中還存在著其他的重要方面,這樣就不能對這一事件作出全面的完整評價。下面我們對「信陽事件」中幾個不容忽視的重要問題論述如下。

  1.「信陽事件」發生時信陽地方黨員幹部的自救措施

  「信陽事件」中許多幹部以各種方式為群眾解決缺糧問題。在信陽地委發動「反瞞產私分」鬥爭后,部分領導幹部以各種形式對「反瞞產私分」進行了抵制,為群眾解決缺糧問題。

  信陽專區行署專員張書藩說:「我分工到西平、遂平兩縣開展反瞞產工作,先到西平縣安排了一下,即到遂平縣……我就下到兩個公社看了一些生產隊的群眾生活,確實已經沒有糧食,僅吃點紅薯、野菜等,不少群眾臉上已出現浮腫。我看到問題很嚴重,當天晚上就回到縣委召開常委會議,提出了徵購已透底,人民生活無著落,已出現浮腫和外逃現象,不要再逼大家報瞞產了。我說瞞產可能有,但當前急需安排好群眾生活問題,然後有什麼問題就解決什麼問題。我知道他們縣超徵購了700萬斤糧食,就讓他們先拿出這些糧食解決群眾生活問題。有人提出動用國庫糧食需請示省里批准,我說來不及了,等請示批准后再拿出來會餓死人的,你們不要怕,一切問題由我負責。我跟縣委商定后,一方面讓我的秘書余德鴻給路憲文寫報告,一方面開倉放糧,安排群眾生活,使這個縣基本上沒有餓死人。」

  中共信陽市委黨史研究室在《「信陽事件」始末》一文中說:在「信陽事件」中,「由於新縣縣委沒有積極執行地委反瞞產的決定,發生病餓死人人數就較少」。

  據《平輿縣誌》記載:「1959年冬,弓治英調任平輿縣委書記,他頂著反右傾的壓力,向地委要到統銷糧3382.5萬公斤,抽調縣直機關幹部247人下鄉安排社員生活,收容外流人員,醫治浮腫病人,生活緊張情況逐步緩和。」平輿縣1959年歲末人口數為49.6萬人,[25]弓治英要到統銷糧3382.5萬公斤,人均136斤。這些糧食再加上原有的口糧和採取其他措施,該縣是基本上可以度過災荒堅持到夏收的。

  張向持在對「信陽事件」進行了幾年調查后認為:在「信陽事件」中許多共產黨的官員覺醒了,他們勇敢地站在百姓一邊,設法保護群眾;他們冒著丟官、坐牢的風險,恪盡著對百姓、對共產黨的忠誠。[26]

  固始縣的情況是一個典型實例。按照當時的政策,地方在興修大中型水利工程時可以動用儲備糧。在固始縣開始出現缺糧情況時,該縣縣委第一書記楊守績提出並組織興修「百里大堤」工程。他這樣做的真實目的就是要以興修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名義「合法」地動用儲備糧,以這種特殊方式解決固始縣出現的缺糧問題。[27]

  以上情況說明,信陽地區一些地縣領導幹部面對已經或即將出現的缺糧情況,在自己力所能及的範圍內以各種「合法」、「變通」等方式解決群眾的缺糧問題。

  因此,信陽地委發動的「反瞞產私分」鬥爭嚴重侵害了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也與毛主席的觀點背道而馳,勢必遭到廣大農民(包括隊長、小隊長)各種方式的抵制。如前所述,信陽地區許多幹部對「反瞞產私分」也是抵制的,這種態度與廣大農民的抵制行為結合在一起,就為廣大農村基層以各種方式(包括瞞產私分、生產自救等)解決缺糧問題並度過災荒留出了很大空間,實際上減小了缺糧問題所造成的危害,降低了由此造成的非正常死亡的嚴重程度。

  就「信陽事件」而言,在那些遭受自然災害嚴重的,並且「反瞞產私分」鬥爭比較激烈的公社和大隊,非正常死亡現象就會嚴重一些,但這僅僅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另一方面,對那些遭受自然災害相對比較輕,並且「反瞞產私分」鬥爭比較平和,甚至走過場的公社和大隊(這是信陽專區的多數地區,見本節後文所述),非正常死亡現象就會比較輕,或者基本上不存在,在研究「信陽事件」時這是一個必須要引起重視的問題。楊繼繩在《墓碑》中極力渲染「信陽事件」中少數公社和大隊發生的嚴重情況,竭力把它誇大為所有地區都發生的情況,則是完全錯誤的。

  「信陽事件」期間信陽地委採取了一系列「亡羊補牢」的措施。信陽地委一方面犯了極其嚴重的錯誤,最終釀成「信陽事件」;另一方面在非正常死亡現象發生以後信陽地委也採取了一系列「亡羊補牢」的緊急措施,安排群眾生活,救治疾病,努力遏止事態的發展。

  路憲文說:1959年「12月中旬,省委召開地市級幹部會議,宣布停止徵購,全面轉向生產救災……會後,省財貿書記宋致和帶領數十名機關幹部到信陽來幫助救災,每個縣委都有一個廳局級幹部蹲點。我向省委要了四億斤糧食,又從地委糧食局管的城市指標中調了5000萬斤糧食,召開縣委書記會,分配了救災糧款。還派縣區級幹部到公社裡幫助生產救災。」[28] 中共信陽市委黨史研究室在《「信陽事件」始末》一文中說:「1960年1月11日和13日,信陽地委分別在潢川、汝南兩地召開縣委第一書記緊急會議,檢查自貫徹河南省委關於安排群眾生活的緊急指示以來群眾生活安排情況。截至會議召開之前,全區拿出統銷糧1.7億公斤,救濟款240多萬元,貸款400餘萬元,抽調大批幹部深入農村,安排群眾生活」。

  中共信陽地委1960年4月向河南省委提交的檢查報告中說:信陽地委「對缺糧地區,先後撥了57234萬斤糧食統銷指標,把糧食統銷指標和購糧證一律發到食堂」,「並且大抓了蔬菜生產(全區共種蔬菜260萬畝),大制各種澱粉(共8000多萬斤),大量採集各種代食品。對缺款購糧的地區,先後撥救濟款、貸款、調整定金、窮隊扶植款5621.5萬元」。[29]

  信陽地委對浮腫病等各種疾病也採取了積極的救治措施。信陽地委1960年4月檢查報告中說:「據今年三月底統計,全區發生浮腫病、紫疳病和其他疫病累計596176人次」,「全區現有浮腫病和其他疫病79627人,都已經全部集中,正在積極治療」。信陽地委採取的措施主要有:「全區抽調了20817名幹部,7195名醫生,14939名護理人員,投入了防疫滅病的工作。」「不論輕重病人,一律採取了集中免費治療的辦法,重者集中到縣,輕者集中到公社,一般輕微的集中到大隊」。「在治療期間,特彆強調了休養,對病人的生活,作了特殊照顧,規定每人每天吃到一斤糧食,二兩肉,一兩紅糖,二斤青菜,四錢食物油。」

  除此之外,信陽地委還多次會議安排生產救災工作。其主要措施有:堅決貫徹執行「以生產自救為主,國家輔助為輔,自力更生消滅災荒,迅速發展生產」的生產自救方針;努力開展秋季增產運動,千方百計爭取秋季大豐收;大力開展多種經營;切實安排好災區群眾生活,保證群眾吃好、住好、休息好、生產好、身體好;切實加強疾病治療預防工作,保證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

  這些情況都說明,「信陽事件」中信陽地委對當時存在的嚴重缺糧現象和各種發病情況採取了一系列緊急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人口非正常死亡的程度。在研究「信陽事件」時這也是一個必須引起重視的問題。

  「信陽事件」是一個極其複雜的事件,人們對它必須全面地加以研究。一方面我們必須要看到「信陽事件」中某些幹部嚴重違法亂紀、一些地區因此出現了嚴重的非正常死亡現象;另一方面我們也必須看到許多幹部對信陽地委所犯錯誤的抵制,必須看到這些幹部以及廣大農村地區居民以各種方式為解決缺糧問題並度過災荒所做出的各種努力,還必須看到信陽地委雖然犯了嚴重錯誤,但也及時採取了一系列「亡羊補牢」的緊急措施為百姓解決缺糧問題,同時還必須看到「信陽事件」中非正常死亡現象的不平衡性。只有這樣才能夠對「信陽事件」的真實情況作出較為準確全面的判斷。

  2.得知「信陽事件」后黨中央採取的果斷措施

  1960年10月「信陽事件」以及山東、甘肅、貴州等省發生的嚴重情況被揭露。面對嚴峻的形勢,毛主席和黨中央立即採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

  196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農村人民公社當前政策問題的緊急指示信》,規定了12項政策,其核心就是要求全黨用最大努力堅決糾正「共產風」。這封緊急指示信的發出成為扭轉農村嚴重形勢的開端。在1961年1月召開的八屆九中全會上毛主席號召全黨大興調查研究之風。為了系統解決農村人民公社中出現的各種問題,毛主席主持了《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即《人民公社六十條》)的制定和修改工作。這個重要文件對調整農村生產關係,促進農業生產恢復和發展起到了重大作用。隨後毛主席又以極大的精力把農村基本核算單位由生產大隊改為生產小隊,確立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基本體制。

  為了克服重大困難,中共中央決定對國民經濟實行「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方針,強調在發展國民經濟時必須以農業為基礎,把農業放在首位,加強全黨對農業的支援;並採取了大幅度減少糧食徵購量、提高糧食收購價以及大規模精簡市鎮人口等一系列重大措施。為了解決糧食嚴重短缺的問題、順利度過災荒,中央和各級政府緊急動員全黨全面開展生產救災運動和代食品運動,在全國範圍內緊急調運糧食,動用有限的外匯從國外進口和轉口糧食,並全面開展對浮腫病這一類疾病的搶救工作。

  通過果斷採取上述一系列重要措施,全黨和全國人民在極端困難的條件下經過艱苦努力,在很短的時間里就扭轉了嚴重形勢。儘管1961年我國又遭受了嚴重的自然災害,但是這一年的非正常死亡現象明顯輕於1960年。1961年下半年全國絕大多數地區的非正常死亡現象基本被控制,並且在1962年下半年非正常死亡現象在全國範圍內被控制。

  就信陽地區而言,「信陽事件」引起了黨中央的高度重視。中央和中南局的領導同志專門到信陽專區視察工作,抽調大批幹部到災區安排群眾生活,調查處理問題,全面開展整風整社運動;並提出「保人保畜,生產渡荒;半日勞動,休養生息;恢復生產,重建家園;整風整社,純潔組織;端正政策,轉變作風」的工作方針。

  為了支援災區重建工作,國家陸續給信陽地區增撥統銷糧指標,到1960年5月底先後統銷信陽地區農村的糧食共4.24多億公斤,支援信陽專區大批藥品,發放救濟款3.9億多元。武漢軍區、廣州軍區和河南省的醫療隊也先後奔赴信陽,為群眾防治各種疾病。經過多方努力,到1960年8月全區疫情基本得到控制。

  在黨中央的直接領導下,經過全區人民的努力,「信陽事件」造成的困難局面在較短的時間內得到扭轉,信陽專區的農業生產和人民的生活也迅速得到了恢復。

  「信陽事件」是三年困難時期的一個標誌性事件。我們相信經過進一步努力后,籠罩在「信陽事件」上的重重迷霧終將散去,歷史的真相終將顯現出來。

  註釋:

  [1]駐馬店市地方史志編纂委員會編:《駐馬店地區志》(上),中州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398~399頁。以下引用此書時簡稱《駐馬店地區志》。三年困難時期駐馬店專區屬於信陽專區,1964年分出。引文中的「全區」指信陽專區,下同。

  [2]張樹藩:《信陽事件:一個沉痛的歷史教訓》,《百年潮》1998年第6期。本文所引用的張書藩的話均見此文。

  [3]余德鴻:《痛憶「信陽事件」全程》,原載《中國農村研究》2002年卷,中國社會科學院2003年版。本文所引用的余德鴻的話均見此文。

  [4]中共信陽市委黨史研究室:《「信陽事件」始末》,見中共河南省委黨史研究室編:《河南「大躍進」運動》,中共黨史出版社2006年版。該文以下簡稱《「信陽事件」始末》。

  [5]張向持:《聖殿(1959~1961信陽大飢荒沉思錄)》,線裝書局2015年版,第53頁。

  [6]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毛澤東年譜(1949~1976)》(第3卷),中央文獻出版社2013年版,第622頁。

  [7]楊繼繩曾就這一問題對李堅進行了採訪,並把採訪情況寫進了《墓碑》。本文所述李堅的話均轉引自楊繼繩:《墓碑》,(香港)天地圖書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73~75頁。

  [8]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毛澤東年譜(1949~1976)》(第4卷),中央文獻出版社2013年版,第387~393頁。

  [9]河南省委檢查中心組桃林小組:《關於潢川縣桃林公社因生活安排不當發生死人情況的檢查報告》,1960年6月3日;轉引自楊繼繩《墓碑》,第50頁。

  [10]中共信陽地委:《關於路憲文在「信陽事件」中所犯罪惡的處分決定(草稿)》,1962年7月10日。

  [11]中共中央辦公廳、中共河南省委工作組于桑、武人文:《關於河南省信陽地區人口死亡和糧食問題的調查報告》,1960年6月18日。轉引自楊繼繩《墓碑》,第56頁。本文所引于桑等人的數字均見該文獻。

  [12]1959、1960年出生人數見河南省統計局、河南省公安廳、河南省人口普查辦公室編:《河南省人口統計資料彙編(1949~1988)》(內部資料)1989年版。如果以1960年出生人數估算信陽專區1959年10月到1960年4月的出生人數,數字約為3.37萬。

  [13]駐馬店地方史志編纂委員會編:《駐馬店地區志》(上),中州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400頁。

  [14]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毛澤東年譜(1949~1967)》(第4卷),中央文獻出版社2013年版,第469頁。

  [15]趙紹益:《六十年代初期河南省救災渡荒工作初探》,四川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5年,第15頁。

  [16]中央和省委調查組李振海、陶陌生、賀棣忠:《關於息縣情況的調查》,1960年10月9日。轉引自《墓碑》,第59頁。

  [17]山東省地方史志編纂委員會:《山東省志·人口志》,齊魯書社1994年版,第230~231頁。

  [18]轉引自洪振快:《關於大飢荒的新謬說》,《炎黃春秋》2014年第11期。

  [19]轉引自:章重《信陽事件揭密》,《黨史天地》2004年4月15日。中共信陽地委:《關於整風運動和生產救災工作情況的報告》,1960年12月22日。

  [20]如前所述,這個數字應當是誇大的。下面引用的上蔡縣和信陽專區的人口死亡率數字也應當是誇大的。

  [21]息縣誌編纂委員會編:《息縣誌》,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415頁。當時「餓死」人數是列入「疫死」人數之中的。

  [22]上蔡縣地方史志編纂委員會編:《上蔡縣誌》,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5年版,第35、132頁。

  [23]信陽地區地方史志編纂委員會編:《信陽地區志》,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2年版,第96頁。

  [24]駐馬店地方史志編纂委員會編:《駐馬店地區志》(上),中州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400頁。

  [25]本文所使用的信陽專區以及所轄各縣的人口總數、出生人數、死亡人數數據,除另有說明者外,均見河南省統計局、河南省公安廳、河南省人口普查辦公室編:《河南省人口統計資料彙編(1949~1988)》(內部資料),1989年。

  [26]張向持:《聖殿(1959~1961信陽大飢荒沉思錄)》,線裝書局2015年版,第78頁。張向持的這部書提供了關於「信陽事件」的許多重要歷史資料,但是該書的一些基本觀點是我們不能贊同的。我們將在適當的時候對這些觀點做出評論。

  [27]張向持:《聖殿(1959~1961信陽大飢荒沉思錄)》,線裝書局2015年版,第79~174頁。

  [28]路憲文:《「信陽事件」的歷史、社會根源及經驗教訓》,1993年8月11日。

  [29]中共信陽地委:《關於發生浮腫病、紫疳病和其他疫病造成死人情況的檢查報告》,1960年4月4日。該文以下簡稱「信陽地委1960年4月檢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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