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的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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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的積極意義

帖子左翼反共人士 » 2019年1月27日

作者 張輝

現今世界上的聯邦國家,多數是在原來就存在的小型共和政治體基礎上聯合而成,也有的是通過政治改革將以前的單壹制國家解構或者說重組成聯邦共和國。而聯邦制就起源於過去的小共和國為增強軍事力量和謀求共同發展的深切需要,它的歷史淵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臘的城邦同盟。歷史上的邦聯,首要目的是共同防禦,其次才是共同發展。它們的組織形式壹般都很簡單,最重要的機構通常是壹個由各成員邦代表組成的議會,沒有行政和司法部門。

現代聯邦制正是在吸取了過去邦聯制的經驗后,通過制度創新而形成的壹種緊密的、現代的新型共同體。它的發明權屬於美國。美國1787年憲法運用主權共和國組織政府的原則,來設計共同的政治組織,並明智地劃分了共同體與構成單位的權力,賦予共同體足夠的手段追求聯合起來的好處,建立了壹個直接對公民行使權力、三權鼎立的完備的共同政府,從而在歷史上第壹次將邦聯改造成了聯邦——聯合而成的國家。聯邦製作為多中心、自治、非集權的制度安排,是壹種有著巨大包容性的政治體。自其誕生以後,人們不僅用它來將分散的政治體結合成統壹的國家,還用它來在統壹的國家中實現不同種族、民族、語言、宗教、文化、習俗的人民和平相處。最早的現代聯邦國家之壹瑞士,就是這方面的典範,在瑞士的境內,生活著具有不同民族身份、宗教信仰,分別講著法語、德語、義大利語三種語言的人,但他們卻結成了統壹國家,構建了壹個和諧社會。

聯邦制的概念大致是這樣的:聯邦制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政治實體(共和國、州、邦)結合而成的壹種國家結構形式。聯邦制國家由各個聯邦成員組成,各成員單位先於聯邦國家存在。聯邦成員國在聯邦國家成立之前,是單獨的享有主權的政治實體;加入聯邦之後,雖然不再有完全獨立的主權,但在聯邦憲法規定的範圍內,聯邦成員的主權仍受到法律的保護,聯邦成員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在組成聯邦制國家時,聯邦成員單位把各自的部分權力讓渡給聯邦政府,同時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內部事務的權力。概而言之,聯邦制是關於自治、非集權、多樣性的憲制安排,是壹種多中心的複合共和制。它有兩個基本的建構原則,第壹,制定壹部有嚴格修改程序的憲法,在全國政府與各構成單位(州、省、邦)之間分割國家權力。全國政府管理國防、外交、統壹大市場等與全國人民密切相關、需要集中管理的特殊事項,其他與各構成單位人民密切相關、能夠分別管理的壹般性事項,都由各構成單位政府管理。第二,各構成單位人民有自治或自組織權。根據聯邦制原則,全國政府與構成單位政府並不是核心與邊緣、上級與下級的關係,而是具有不同權力、職能範圍的政府之間的關係。它們彼此獨立,權力都有限制。各構成單位也是國家主權的組成部分,因為它們與聯邦在不同範圍內分別行使統治權,且各組成部分的權力並非由聯邦授予,這壹點與中國大陸的單壹制顯然不同。

歷史故事中的聯邦制是這樣形成的,壹些邦國,或者壹些州,訂立契約,就形成了聯邦制國家。但是如果以這麼簡單的眼光去看待現代民主社會的聯邦制就目光短淺了。人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是不可轉讓的自然權利,這就決定了人們有充足的自治空間,所謂自治,首先是個人的自治。只有當個人的自治能力難以企及的時候,人們才把權力賦予最基層的鄉鎮;只有當鄉鎮的自治能力難以企及的時候,人們才把權力賦予市縣;只有當市縣的自治能力難以企及的時候,人們才把權力賦予省州,只有當省州的自治能力難以企及的時候,人們才把權力賦予國家,這就是自治社會權利和權力出讓的序列。依據這個序列可以說,在現代民主制度下,各邦國,或者各州訂立契約,建立聯邦,只是自治的壹個層次。如果沒有更多的、涉及到個人的自治,聯邦制對於民主的意義就不是很大。就自治制度和現代聯邦制的關係來說,自治是皮,現代聯邦制是毛,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美國社會的聯邦制也正是從下到上逐級自治的體現。各州訂立契約,形成聯邦,建立合眾國,這是明面上的事情。在此之外,人們也應該看到另壹個現象,在現代美國的各州之下,雖然沒有明文的聯合契約,但權利和權力出讓的序列是符合民主原則的,州和各城市相互之間實際上有壹個不成文的聯合契約,然後才能稱其為州。再繼續往下類推,就能推到個人自治的層面了。日本不是壹個聯邦制的國家,它不是由各地方制定契約產生的。但換個角度看,日本的地方自治權壹點也不比美國少,這就是因為在日本國權利和權力出讓的序列是符合民主原則的,從而達到了現代聯邦制保證自治的類似效果。縱觀其他各民主國家,有些是聯邦制的,有些不是,但它們並沒有離開自治,以及自治基礎上的契約,只是有些契約是非明文的。英國連明文憲法都沒有,照樣是憲政制度,照樣有無所不在的自治。問題在未來也許就是這麼簡單:公民個人能夠做也樂意做的事情,任何公權機關都不要去做;非政府組織能夠做也樂意做的事情,政府不要去做;基層的公權機關能夠做也能做好的事情,更高的公權機關不要去做,這就叫做自治社會,這就叫民主社會。公民社會的聯邦制應該從最基層開始,市縣組成聯邦形成省州,省州組成聯邦形成國家。

中華大地貧富分化加劇,官民矛盾突出,部分少數民族人士的分離傾向也逐漸顯現,台海兩岸在統壹問題上也遠沒有達成共識,燈紅酒綠之下的人權環境與當今世界的差距越來越大,我們將何去何從?這個問題壹提出來,政治制度就成了壹個大問題。當許多有血性的中國人渴望完成前賢未竟的自由大業時,聯邦主義的呼聲再度浮出了水面,這似乎並非偶然。但是,聯邦制是壹種與我們的傳統迥然不同的國家結構形式,是壹種我們不熟悉的建構政治社會的方式。無論是贊成還是拒絕,都必將是壹個深刻影響中華民族命運的抉擇。所以,不能不深思熟慮。關於聯邦制的問題,並不是沒到討論的時候,而是討論得遠遠不夠。

由於信息屏蔽原因,國人對現代聯邦制的自治本質並沒有充分認識。在大多數國人看來,聯邦制是省和省之間的事情,是省和中央之間的事情,似乎它是無關個人的,其實不是這樣的。如果聯邦制不關乎社會自治,而只是省和省、或者省和中央之間的事情,那它也無異於軍閥之間的「聯省自治」,根子不會紮實。締造現代第壹個聯邦共和國的美國1787年憲法,在其簡潔而莊嚴的序言中說道:「我們美利堅合眾國人民,為了組成壹個更完善的共同體,以樹立正義,保障國內的和平,安排共同的國防,增進全民的福利,並確保我們自己及我們的後代永享自由的生活,特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本憲法。」尋找適當的政制安排,將小國的優點與大國的優點結合起來,使小國得到安全,大國實現自由,這就是聯邦主義者的壹貫追求。多中心、自治、非集權,尊重多樣性,保護少數,以及維護國家的統壹,這就是聯邦主義者的基本主張。「正義」、「自由的生活」、「國內和平」、「安全」、「全民的福利」等醒目字眼,就是聯邦主義者的價值譜系。從200多年前現代第壹個聯邦制國家誕生到今天,聯邦主義者在世界五大洲都留下了成功的足跡,發生了壹場悄然的「聯邦主義革命」,不是沒有深刻而重大的原因的。

中國地大物博、人口眾多,指望壹個中央政府進行事無巨細的決策顯然是不合乎實際的,甚至會帶來災難性的後果,所以在中國社會建立層層自治,不僅是符合每個公民個性發展的需要,而且是符合社會發展的總體要求的。如果中國人民能夠在未來的社會轉型中找到政治革新的共識,那麼中國不妨在逐級自治的基礎上,依據契約論的原則重新構建,各鄉鎮根據經濟、交通、地理、習俗和文化之便自由組合成縣市;各縣市根據經濟、交通、地理、習俗和文化之便自由組合成自治省,各自治省再組成大壹統的中國。公民社會的聯邦制應該從最基層開始,市縣組成聯邦形成省州,省州組成聯邦形成國家。至於大壹統的中國是否需要壹個聯邦契約,其實並不重要,有壹部總的憲法也許就夠了。

人們知道,長期以來中國大陸就是壹個大壹統的專政國家,行政區劃之所以是今天這個樣子,顯然有歷史的因素,而統治者根據自己的需要也多次進行了人為的行政區劃改造。1949年後,中國大陸就進行過多次針對行政區劃的改造,有些省被合併了,有些省則新造出來了,省以下的縣市也有很多這樣的現象。現在看來,以前的很多行政區劃都不是合理的,不僅于經濟發展有害,而且造成了很多矛盾,不少地方出現過大規模群體械鬥。在這樣的情況下,重新來過,未嘗不可。就中國來說,大部分地區的人民長期生活在專制制度之下,人們有強烈的國家主權意識,而缺少地方主權意識,這壹現狀也為行政區劃的進壹步優化改造提供了便利和可行性。從基層開始重新進行國家政區的劃分,不僅有利於保護各地區的傳統文明,促進各地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也可以遏制個別地區的分離傾向。無論哪壹個族群,對廣大人民來說,他們所要的只是自由自主的生活,只有個別人士才有分離和獨立的政治企圖。當人民得到自由,而行政區劃由人民自行決斷的時候,個別人士的分離主義蠱惑將失去土壤。

當然,在中國這樣壹個傳統國家裡進行自下而上的政治重建,從而達到社會自治的目標,這乃是壹種近乎烏托邦的想法,要達成這樣的社會共識,太困難了。那麼我們只能依照中國社會現存的政治現實解決問題。中國社會現存的政治現實是什麼呢?首先是台海分治狀態,壹個國家兩個政府,其中壹個由共產黨壹元化領導,並代表著中國在聯合國的國家權利,另壹個全面管理著台灣,實行的是現代民主制度。其次是港澳地區,這兩個地區實行的是高度自治,中央政府在這兩個地帶對居民的影響不大。第三是大陸存在壹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這些自治區域中存在著更多的自治訴求,甚至是分離主義訴求。第四是中國大陸的傳統政區在歷史上壹直與中央聯繫緊密,各地方政府基本上就是中央的派出機構。在這樣壹種現存的政治現實面前,中國的國家統壹壹直是壹個懸而未決的問題。就以台海統壹為例,兩岸如果要統壹,就存在諸多制度障礙。台灣是多黨競爭的民主社會,而大陸還不是壹個政治開放的社會,它由共產黨壹元化領導。在這樣的背景下壹旦提出實現統壹的問題,台灣居民就會要求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正常權利,台灣政黨也會要求來大陸發展參与國家建設,但這是壹黨制度下的大陸所難以容忍的。

換個角度來說,即便台灣採用了中國共產黨提出的「壹國兩制」模式,換取了國家統壹,這種統壹也僅僅是權力的統壹,它只解決了中國的國內統治權問題和國際代表權問題,對廣大國民來說,這種統壹則毫無意義。就說港澳回歸吧!全體中國人大概都高興了壹場,但港澳回歸的結局並沒有給每個國民帶來好處。同在壹個國家,大陸居民和港澳居民不能自由流動、自由遷徒,不僅在政治上相互隔閡,而且經濟文化交流上也存在諸多制度障礙,好像不在壹個國家裡面壹樣。可以說以「港澳回歸」為模式的「壹國兩制」給國民帶來的實際福祉還不如歐盟來得痛快。在歐盟各成員國之間,各國公民都可以來去自由,去別國就業和創業都不是大問題。相反,我們中國大陸居民去次港澳地區,還得辦個特殊證件,有效期有限。這就是統壹和統壹的差距。顯然,「壹國兩制」的統壹模式是統治者所期望的統壹模式,雖然也能贏得公眾的喝彩,但並不能給國人帶來實際的利益。就切身利益來講,我們普通中國人需要的是哪種統壹呢?當然是在每個公民自由權利得到保證的統壹,當然是各地公民可以來去自由的統壹,當然是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交流不存在制度障礙的統壹。制度帶來的問題必須靠制度的改變來解決,這就是壹個本質的話題了。

簡言之,地方自治不是簡單的社會治理的技術問題,而是個嚴肅的憲政問題。在當前的中國大陸,尤其是這樣。人民如果不是這個國家的主權所有者,那麼權力和更高的權力就不可能出自人民,也就不會有來自人民的社會自治和地方自治。好在世界潮流浩浩蕩蕩,好在壹個偉大的轉型時期就要來臨,中國社會的主要問題都將會放在憲政民主的制度框架下得以解決。

鑒於中國的歷史和現實情況,確立中國的憲政民主制度顯然是壹件非常複雜的龐大工程。就地方自治制度的確立而言,我們中華民族面臨著西藏問題、新疆問題、台灣問題、港澳問題等等,這些地方的問題與傳統政區的問題有諸多不同,而傳統政區的各地區之間也存在著各種不平衡。那麼中國未來的中央與地方將如何建立關係?這就存在難度。僅用壹個條約文本也許是不夠的,那麼我來提供壹個思路,就是在保證國家統壹和人民自由的情況下實現中央與地方關係的多元化,建立壹個類似聯邦制的體制,以此求得各地區、各民族在中華民族的大家庭中共同發展,各展宏圖。比如西藏等地區可以用他們喜歡的方式與中央建立比較鬆散的、更多自治的關係,河北等地區也可以根據自己意願與中央建立比較緊密的關係,台灣地區甚至可以保留自己的軍隊和相對獨立的外交等等。但是,各地區之間雖然與中央的關係不同,卻不能妨礙人民的基本自由,不能設置國內的政治、經濟和文化障礙,必須保證各地區人民自由流動、遷徒。這又和當前共產黨的國家統壹方案不同,因為他們的統壹方案不是對人民開放的,而只限於統治權的統壹,他們不允許包括台海兩岸、陸港和陸澳之間的人民自由流動、遷徒。我提出的這個思路還有壹個好處,就是以前從中國分離出去的地區,還可以在適當的時機依照自己願意的方式回歸中華民族大家庭,互相幫助,共同繁榮,並促進全人類的福祉。

在中國大陸,聯邦制是壹個重大問題,也是壹個敏感問題,它甚至可以被上升到顛復國家政權的高度。但這個問題不談也不行,因為在社會轉型的過程中,統壹和分裂不僅對國家是個大問題,對每個國民也是大問題。有些共產黨國家在社會轉型中分裂了,這已經不是新聞。當然,前共產黨國家實現民主轉型的很多,也並非全部是分裂解體的結局。保加利亞和南斯拉夫在政治變革的過程中就保證了國家的統壹和領土的完整。所以中國的政治家和轉型理論研究者不必對國家分裂的問題過多擔憂。壹方面,我們不必誤導公眾說,民主轉型就會導致國家分裂,另壹方面,我們也需要對未來的社會轉型多壹些信心。
從人類發展的歷史經驗看,壹個統壹國家對社會發展和人民福祉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要不,美國也不會成為合眾國,歐盟各國也不會向更多意義的統壹共同體邁進。所以每壹個中國人,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抱有分裂國家的想法,我們可以在中華民族的大家庭里共同發展,在平等公民權利的基礎上實現每個國民應有的人生價值。這就需要人們在轉型前期為中華民族多思考,多探討,預留壹些國家統壹的方案。我相信,只要能夠保證每個國民的基本自由,就能保證轉型中的國家統壹。美國的經驗告訴人們,只要有自由和民主,只要有價值共識,國家不但不會分裂,而且會團結得更好。歐盟的經驗告訴人們,只要有自由和民主,只要有價值共識,多個國家也可以聯合起來。

戈爾巴喬夫在1987年11月出版的《改革與新思維》中寫道:「在連世界上最發達的國家也沒有消除族際怨仇這個背景襯托下,蘇聯是人類文明史上真正獨壹無二的典範。我到過蘇聯的壹些共和國和民族地區,在同當地人會見時,每壹次都使我進壹步相信,他們珍視並感到自豪的是,他們的民族屬於壹個多民族大家庭,他們是壹個在人類進步中十分重要的、幅員遼闊的偉大強國的不可分割的壹部分」。僅僅四年後,1991年12月25日,蘇聯總統戈爾巴喬夫宣布辭職,將國家權力移交給俄羅斯時任總統葉利欽。第二天,蘇聯最高蘇維埃通過最後壹項決議,宣布蘇聯停止存在。至此,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土崩瓦解,分成了若干個國家,壹個曾經包含十五個加盟共和國的強大共產黨帝國就此不復存在。

就在這同壹年,1991年12月,歐洲共同體馬斯特里赫特首腦會議通過《歐洲聯盟條約》,通稱《馬斯特里赫特條約》(簡稱《馬約》)。1993年11月1日,《馬約》正式生效,歐盟正式誕生。很快,歐盟由最初的12個成員國,發展成了現有的27個成員國,人口5億,GDP16.106萬億美元。歐盟已經制定了壹個單壹市場,通過壹個標準化的法律制度,其中適用於所有會員國,保證人、貨物、服務和資本的遷徒自由。它保持了壹個共同的貿易政策,包括農業、漁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15個會員國已通過了壹個共同的貨幣——歐元。現在的歐盟不僅在謀求貨幣聯盟,而且在謀求財政聯盟和外交聯盟、政治聯盟。雖然任重道遠並坎坷諸多,但其在壹步步前行。

前蘇聯的國家制度和中國大陸的國家制度雖然類似,但還有顯著的不同。前蘇聯是壹個以民族為單元構成的現代國家,各民族有自己的民族領土,甚至蘇聯憲法允許各民族以領土為單位自由退出聯盟。而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本質上不是民族自治,而是區域自治,它也沒有為各地區的獨立建國預留制度空間。雖然民族分離主義傾向在中國是存在的,但我對中國社會轉型的國家統壹前景是比較樂觀的。展望未來,我們的希望在公民社會。公民社會是以自由為本位價值觀、以平等公民權利為基礎、以自治和開放為特徵的多元化社會。以憲法約束政治,用政治建設法治,以法治尋求公正,為公正捍衛民主,以民主保障權利,由權利抵達自由,這就是從憲政到自由之間的脈絡,這樣的脈絡就是公民社會的脈絡。也就是說,自由、民主、法治和憲政的總和,就是公民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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