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極權主義學說最高峰 /東海一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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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極權主義學說最高峰 /東海一梟

帖子東海一梟的粉絲 » 2019年6月26日

   古典極權主義學說最高峰

   一秦法家是古典極權主義學說。韓非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術和慎到的勢於一身,是秦法家集大成者和最高代表。韓學是先秦諸子中最大的邪說,最邪者三:一是性惡論,認為人性本惡;二是君本位,強調以君為本;三是法術勢,集惡法、權術、威勢於一體。

   韓學重視法術勢,又特別重法,將法置於術勢之前,這並不意味著法家講法治,對於秦法家來說,法術勢都只有工具性價值,都是為君主和極權服務的工具。《韓非子》說:

   「今申不害言術,而公孫鞅為法。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執也。法者,憲令著于官府,賞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此人臣之所師也。君無術則弊于上,臣無法則亂于下,此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

   韓非子明確指出,法與術同樣重要,都是帝王的工具。不僅法術勢,某些道德元素也被韓非當成極權的工具。

   韓非主張明賞罰、明信、明平、明君臣,並在闡說這些主張的時候引用孔子之言為證,彷彿頗為尊孔或與儒學精神一致。其實,韓非「明君臣」即強調君臣上下之別,是極權主義的必須;在法律層面「明賞罰、明信、明平」,是為了保持刑法的工具價值。韓非的公平誠信等「道德」要求是為惡法服務的,而惡法加上權術威勢又是為君主服務的。

   韓非之明賞罰、明信、明平、明君臣等,都是在以君為本的極權惡法框架下進行的,與儒家仁本主義王道禮制之下的賞罰公平、誠信守約、君君臣臣性質大不同。

   二韓學有兩大源頭:老子和荀子。

   司馬遷認為申不害和韓非的學術都根源於道家,說:「申子之學本于黃老而主刑名」,又說:「韓非者,韓之諸公子也。喜刑名法術之學,而其歸本于黃老。」他把韓非子、申不害和莊子列入同傳,並認為韓、庄、申三人之學「皆原於道德之意」,只是三人對道德領悟各有局限,不如老子深遠罷了。太史公曰:

   「老子所貴道,虛無,因應變化于無為,故著書辭稱微妙難識。莊子散道德,放論,要亦歸之自然。申子卑卑,施之於名實。韓子引繩墨,切事情,明是非,其極慘礉少恩。皆原於道德之意,而老子深遠矣。」(《史記•老子韓非列傳》)

   老子于道有得,然所得有限,一偏之見耳。作為出世法,不失為高明,然未能道中庸,不宜政治化。申不害和韓非將老學政治化了,一個「卑卑」,一個「其極慘礉少恩」,都出了大問題,可見老子所得的道德,本身就很有問題。至於說韓非「切事情,明是非」,是司馬遷過譽了。

   老學政治化,就意味著權謀化。余英時指出,《老子》書中的政治思想基本上是屬於反智的陣營,而這種反智成分的具體表現便是權謀化。(余英時:《唐、宋、明三帝老子注中的治術發微》)

   老學政治化,還會導致政治法家化。王夫之在《讀通鑒論》中說:

   「佛老之於申韓,猶鼙鼓之相應也,應之以申韓,而與治道彌相近矣。漢之所謂酷吏,後世之所謂賢臣也,至是而民之弱者死,強者寇,民乃以殄而國乃以亡。嗚呼!其教佛老者,其法必申韓。故朱異之亡梁,王安石、張商英以亂宋。何也?虛寂之甚,百為必無以應用,一委於一切之法,督責天下以自逸,而後心以不操而自遂。其上申韓者,其下必佛老。故張居正蹙天下於科條,而王畿、李贄之流,益橫而無忌。何也?夫人重足以立,則退而托于虛玄以逃咎責,法急而下怨其上,則樂叛棄君親之說以自便,而心無罪滅,抑可謂叛逆汨沒,初不傷其本無一物之天真。由此言之,禍至於申韓而發乃大,源起於佛老而害必生,而浮屠之淫邪,附庄生而始濫。端本之法,自虛玄始,區區巫鬼侈靡之風,不足誅也。」(《讀通鑒論》梁武帝卷十七)

   佛老,佛指佛教,老指老子、老學,申韓指商韓派法家。王夫之將老莊、浮屠、申韓稱為「古今三大害」。「其教佛老者,其法必申韓。」意謂上層建築淪虛滯寂,各項文化教育、道德教化、禮樂建設難以開展,就會產生刑法依賴,以此督責天下以自逸。「其上申韓者,其下必佛老。」意謂法度嚴急,士人民眾就會從老莊和佛教中去尋找心靈安慰。這個批判雖然嚴厲,自有道理,也有史實證明。

   《韓非子》一書中,曾有《解老》、《喻老》二篇,可見韓非深受老子影響,但不能將韓學等同於老學。兩者既有聯繫又有區別,有正邪之別也,就像荀子與韓非既有師徒關係又有正邪之別一樣。司馬遷強調申韓「歸本于黃老」,將申不害、韓非與老子合為一傳,似有將申韓視為老子後學之意,頗為不妥。

   韓非除了深受老子影響,還深受老師荀子的影響。東海在《儒家法眼》書中指出,老子的偏激和荀子的偏差共同培養了韓非的陰邪惡毒。荀子的性惡論,為韓非的極權和惡法提供了最好的人性論支持。

   或認為,韓非子是荀子的學生「此史實與儒法對立模式當然不協調」。其實沒有不協調。荀子是禮學大師,「隆禮重法」,但學術駁雜,嚴重偏離儒家中道,正如程頤所說:「荀子極偏駁,只一句性惡,大本已失。」(《二程集》)荀子是儒門外道,韓非和李斯又進一步背離了荀子的禮學,完全悖禮,一味「重法」,站到儒家對立面去了。

   韓愈說「弟子不必不如師」,東海曰,弟子不必如師。古來老師弟子道不同者並不罕見。《荀子議兵篇》中,荀子與李斯對秦政秦兵看法大不同,荀子對李斯有嚴厲的批評。李斯與韓非這對師兄弟,在權益上固然你死我活,在學術上則是一丘之貉,都是荀學的叛徒。

   三《韓非子》一書對孔子不乏肯定、讚譽之詞,但譽多是虛譽,毀則是實毀,更可惡的是偽造歷史事實和孔子之言。例如,《韓非子內儲說上》記載:

   「殷之法,刑棄灰于街者。子貢以為重,問之仲尼。仲尼曰:知治之道也。夫棄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則斗,斗必三族相殘也;此殘三族之道也,雖刑之可也。且夫重刑者,人之所惡也;而無棄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其所易而無離其所惡,此治之道。」

   可以肯定,這段話是偽造的。「夫棄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則斗,斗必三族相殘也。」這幾個「必」,都是韓非的想當然,孔子不可能如此妄加推斷,並以小過重刑為「治之道」。

   關於刑罰,《春秋》有一些原則性規定,其中之一是刑不淫濫:「春秋之義,不幸而失,寧僭勿濫」,「賞不僭溢,刑不淫濫。」刑棄灰于街者,淫濫之極,不可能得到孔子的讚賞。夏商周實行的都是儒家禮制,不會那麼做。

   李斯在上秦二世書中有言:「故商君之法,刑棄灰于道者。夫棄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罰也。彼唯明主為能深督輕罪。夫罪輕且督深,而況有重罪乎?故民不敢犯也。」(《史記》)「刑棄灰于街者」此法應該是商鞅的傑作。

   有學者讚美秦法「刑及棄灰」為小懲大誡,為愛民之道和小人之福,混扯之至。小懲大誡意謂有小過失受到相應懲戒,就不致犯大錯,可不是小過失就大刑伺候。要道德,不要道德潔癖。道德潔癖不道德。對自己潔癖可以,對他人和民眾潔癖,把潔癖體現於法律之中,就成了惡法,「刑棄灰于街者」就是惡法的典型。

   四在先秦諸多反儒派中,秦法家是最邪惡的一派,沒有之一。信奉秦法家的政治,必然極權主義,必有暴政惡法。

   一些學者持「儒法相通」論。這裏的「法」如果指管晏派法家,此論可以成立。管晏派法家導出來的是霸道,與儒家王道,品格有優劣之別,精神有一致之處。這裏的「法」如果指商韓派法家,此論就不成立。如無特別註明,論及法家,都指秦法家,商韓派法家。

   諸子百家中,儒法兩家最難相通。蓋法家倡性惡論、君本位和法術勢,與儒家性善論、民本位和禮樂制度背道而馳;其導出來的極權主義暴政,與王道政治冰炭不同爐。

   在政治上,法家得勢,對於儒家,必然排斥、打壓、迫害乃至燔坑。當然,儒家對於法家也充滿道德歧視,如果得位,也會為法家設置禁入區域,禁止法家人物為政為師。

   要儒法相通,唯一的辦法是,法家作出根本性的改變,讓政治從君本位變為民本位,讓法律從「帝王之具」變為「道德之具」。只不過那樣一來,法家便非商韓派法家,而成為現代「法治之家」了。2017-8-16余東海首發於儒家網

(2017/08/16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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