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卑言高易獲罪罪(微論) /東海一梟
位卑言高易獲罪罪(微論) /東海一梟
位卑言高易獲罪罪(微論)
孟子說:「位卑言高,罪也」,東海解釋為「位卑言高」容易獲罪。這是增字作解。有儒友認為:這裏「罪」與「恥」呼應,是君子「自訟」,不是獲罪。如孔子曰:「吾未見能見其過而內自訟者也」。此解亦有理。歡迎各抒己見,我當擇善而從。
楊萬江曰: 「『位卑而言高,罪也』,指政治權力序列的上下級關係中,位卑者不可言高,避免僭越權力。但不在權力上下級關係中的普通人,則不受此約束。」此解似有理,但不符合儒家歷史常態。古來位卑官微而上書暢言國家大事的儒生,多乎哉太多了。拙文所舉梅福就是其例。
「位卑言高,罪也」,綜有四解:一,位卑言高有罪;二,位卑言高易獲罪;三,位卑言高當自訟;四,位卑言高易犯錯。元士認為位卑不同於無位,低級官員也是官員:「從邏輯而言,位卑言高亦不是無位而言高。官員就不能隨便亂說,公民卻可以也應該暢所欲言。」
劉定一先生曰:「秦以前無罪字,本作辠[zui],從自從辛。言辠人蹙鼻苦辛之憂。因「辠」形類似「皇」,秦始皇改用「罪」的。從「辠」的造字用意來看,孟子所謂「位卑而言高,罪也」不能理解為位卑者言高是不安分觸犯法律,而是指言高會被加罪,有蹙鼻苦辛之憂。孟子警告民眾,政治黑暗欲明哲保身,則莫談國事也。」
劉先生以文字學證明了東海「位卑言高易獲罪」之解釋的正確。一錘定音。
東海倒想藉此引申出一個官紀:官員妄言,罪也。這裏的罪作過錯解。無論位卑位高,只要妄言,就非禮,就是罪過,就要受到紀律處分,輕則警告、降職,重則削職為民。位高妄言,影響特別廣泛惡劣,故罪過特別大。妄言,包括一切不實無據、不真無理之言。宣傳歪理邪說,更是妄言之大者,非禮之極致。
再引申一下:位高而言卑,大罪也。身居高位卻思想卑劣、言論卑鄙,罪過特別大。位高權重,影響特別廣泛深遠也。所有妄言妄語,都是卑劣、卑鄙的。2018-8-28余東海
(2018/08/28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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