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迫害美國公民家屬楊一美致使冤獄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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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府迫害美國公民家屬楊一美致使冤獄三年
中國長春政府涉黑迫害美國公民家屬典型案件)
美國公民家屬系中國上訪人員 楊一美 電話13610727268
吉林省長春市地方政府依權代法,侵犯人權,公開對抗中央截訪製造冤案,互相包皮阻止老百姓反映問題,截訪人員作偽證。
1長春市綠園區正陽辦事處保護罪犯以拆遷名譽毀滅證據非法搶劫
2吉林省長春市公安局綠園分局不作為,亂作為。非法關押上訪人。
3吉林省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 4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5吉林省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檢察院 6吉林省長春市中人民檢察院
事項內容:吉林省長春市綠園區政府腐敗,充當涉惡勢力保護傘,集團涉黑涉惡公、檢、法,打擊報復上訪人員非法關押,依權代法,欺壓百姓,無法無天,對抗中央,違反中央規定,公開截訪報復上訪人。
請求事項:要求追究所有領導者、組織者,參与者,辦案人,偽證人的,截訪人員,領導人製造人員等所有人員的刑事責任。
事 實 及 理 由
此案是典型國際案例涉黑涉惡打擊報復上訪人,吉林省地方政府集團性是黑惡勢力保護傘公、檢、法。合夥公開截訪打擊報復誣陷上訪人員,還私設法律,(只要上訪人員進京或者到久敬庄扣分就拉回來判刑)其目的就是阻止上訪人反映黑惡勢力違法行為,包屁罪犯。依權代法,是合夥有組織,蓄謀,計劃,顛倒黑白,顛覆法律,濫用職權,枉法裁判,包屁罪犯,放火,投毒黑社會團伙人員(牆外保溫助燃,都是可燃物嚴重超標,住建局也無人管,燒掉整個樓房無人管),充當黑惡勢力的保護傘。地方政府公、檢、法分工明確,配合十分默契,公開對抗中央,打擊報復上訪人,公開製造冤假錯案,如果給上訪人平反是國家出資,走國家賠償,辦案人及領導無任何損失,製造社會混亂,破壞法治社會。要求依法嚴懲追究,所有組織者領導,參与者,法律刑事責任。此案是管轄錯誤、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等違法、截訪打擊報復上訪人的黑惡勢力保護傘典型案例。在2013年11月---2014年4月5日舉報人家中被黑社會人員六人(嫌疑人安明玉等)放火(三次),投毒十三次,無人管,長春市綠園區公安局包屁罪犯,不作為,不審不問,不立案,被迫進京上訪多次無果。在2016年8月29日,為了毀滅證據,長春市綠園區正陽區辦事處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打擊報復上訪人,在舉報人家裡沒有人的情況下,以非法拆遷名譽抄家,搶劫,打、砸、搶,放火。是典型涉黑案件,還雇傭黑社會閑散出獄人員三十多人,毀滅證據以「違法拆遷」為,名,將貴重品及東西全部都拉走,賣掉歸他們所有,造成上訪人員極度貧困,中央將扶貧,但是地方制貧,其目的是阻止上訪,上訪人常年被限制人身自由,還打擊報復抓走舉報人阻上訪,製造莫須有的罪犯,製造社會混亂,給政府造成極壞影響,用不審不問、無憑無據,無證人,無辦案單位,零口供,枉法判決,強判決把申訴人無辜入獄判刑三年(地方政府、公、檢、法、)合夥作案無人管, 「執法人員」和「截訪人員」自己充當假證人,是嚴重違法行為。法律明文規定執法人員和截訪人員不能作證人。然而此案證人都是他們作證人。明顯是假案。就是因為舉報人在2017年14日去北京首都機場辦事,要父親的住院支票和離休幹部待遇住房等問題,在返回長春的途中被長春市綠園區街道辦事處的截訪人員和綠園區公安分局正陽派出所指導員截訪人員等崔明人攔截舉報人,要求去市內住幾天消(政府的錢),當時舉報人不同意,一直持續到三天時間沒有辦法,只好跟著去市內吃飯,然後就強迫住店,舉報人就跑了,在去往北京站行駛公交車上時,被車上治安員發現我們是上訪人員,崔明說:「我是上訪的,」我說:「他是上訪的。」治安員說你們都是上訪人員,就報到北京市公安局,要求抓上訪人員去北京市久敬庄登記扣分,之後就被北京公安民警攔截下行駛的公交車,將我拉走,當時崔明要求上車,不要拉走舉報人,但是北京民警問:「你是做什麼的」,他說:「我是截訪的,」北京警察說:「截訪違法,你知道嗎?」。如果你要上車就必須帶扣子,你們截訪是違法行為,崔明只好離開了。要跟著可以就戴上手銬子,崔明說:「我是領導特意派我們三十來人來北京截訪,就是防止上訪人員登記扣分,防止她們攔截到中央領導,所以請求你千萬不要把她帶走,」北京民警說:「不行,如果你在說就拘留你」,然後他就離開了,舉報人被地方政府接回來就關押起來了,因為給地方政府扣分了,就開始報復舉報人,以《敲詐勒索罪》(敲詐政府罪)《尋釁滋事罪》(機場鬧事)關押一年八個月時,實在找不到舉報人真正犯罪的證據,就開始編出把政府救助款說成「強行索要」,有救助憑證依據,無法定罪,就開始編出第二個案子,《尋釁滋事罪》,把三年前去機場辦事,說成「鬧事」。無憑無據,胡編亂造,製造子虛烏有的罪名,故意公開違法製造冤案。
(一)管轄錯誤,機場案發地理應機場公安機關處理,但是機場從來根本沒有發生起鬨「鬧事」,旅客滯留,航班延誤停運等嚴重秩序混亂等問題,虛構事實,編出假話,出偽證。如果有鬧事事件,他們是不作為,瀆職犯罪,包屁罪犯。法律規定《公安機關4102關於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653十五條規定:鐵路、交通、機場、刑事案件均由案發地管轄處理。他們有獨立執法審判機構,故管轄錯誤。
(二)程序違法:機場公安機關不立案,不審不問,不作為,執法人員當證人,無辦案人,無筆錄,零口供,先槍斃后審理,故程序違法。
(三)認定事實錯誤:在2016年9月9日24小時內吉林省長春市龍嘉機場根本無起鬨「鬧事」秩序嚴重混亂之事,無任何證據。
(1)因無當天案發時機場候機廳內任何監控、執法儀錄像和照片,時間、地點、開始結束時間、無機場公安機關處理意見,筆錄、驗明身份、人數、立案通知書?航班號及航空公司?滯留旅客和賠償金額名單,航班(電子客票)等都沒有任何證據證明。
(2)在所有證言中是截訪和執法人員都沒有說不出「鬧事」人員的體貌特徵、身高、體重、衣帽顏色、口音、等證明。所有證人到達案發地現場時間和位置,同時排隊到達等沒有證明?
(3)無機場集團報告《關於在2016年9月9日長春市龍嘉機場候機廳內「鬧事」處理意見報告》證明。
(4)為什麼機場每天有幾十萬人旅客,卻無一個旅客證人證言。
(5)無首都機場集團通報和此案報告帶有公章的證明
(6)在當天(5-6小時內)無一人阻止「鬧事」證明,機場內有幾百民警、特警和千名職工,無一個人阻止事態發展?難道執法人和所有人都變成植物人、瘋子傻子?都在那裡站著排大隊看戲嗎?領導及全體職工都構成瀆職罪和包屁罪。理應追究所有人刑事責任。機場內是荒山野嶺嗎?那麼長時間內,連一個人都沒有看清楚「鬧事」人員的長相、體貌、特徵?什麼衣服顏色和包樣式、舉止動作?況且一個滯留旅客都沒有出來做證?由此說明在2016年9月9日根本沒有發生起鬨「鬧事」旅客滯留和航班延誤公共場所秩序混亂等問題,是涉黑案件,集體合夥製造冤案。
(7)如果在2016年9月9日長春市龍嘉機場候機廳內有「鬧事」之事,那麼長時間長春龍嘉機場派出所,理應出具對鬧事人員處理意見證明,而不是出具申訴人有、無犯罪和報警記錄證明。
(8)因所有證人都是不合法的(截訪人員)虛假證言,自相矛盾。與事實不符,與法律規定不符。事實上此案是虛構的,胡編亂造。比如:(1)(截訪人員)證人:在案發當天根本沒有去過機場,卜新和王永勝(長春市綠園區正陽派出所民警和治安員),當天在派出所值班,有值班登記和動車票為憑證。(2)(截訪人員)證人:王永勝說:「當天與申訴人及母親乘坐動車11;30分鐘,11;45分鐘到達,在機場候機廳「鬧事」長達5-6小時,又說在辦公樓等待8小時之多。」(我們有分身術嗎)?他拿不出一同去機場動車票。顯然是在說謊。卜新說:「在1;30多鍾,在辦公樓看到申訴人及母親待到晚上8點多鍾離開是8個多小時」。二人說法不一,自相矛盾。是虛假證言。正常人從動車站到機場辦公樓需要40-50分鐘,但是申訴人母親90歲腿部殘疾,一瘸一拐走走停停需要60-70分鐘,到達辦公樓時間和卜新說的時間相符。事實上我們曾經去過辦公樓辦事,要求機場集團在2016年8月28日在申訴人家裡沒有人的情況下,非法抄家、拆遷,搶劫,機場物業經理王彥斌等二人參與長春市綠園區正陽辦事處(原副書記尹玉英總指揮)雇傭黑社會人員30多人,非法拆遷和抄家,放火、投毒、打、砸、搶並且把所有東西拉走,其目的是毀滅證據(申訴人家被三次放火,投毒十三次),為了是保護包屁罪犯,要求造成此事原因及理由答覆意見(至今四年不答覆無果),所以必須給老百姓一個說法,實際上王永勝一起同去機場的動車票時間是2016年9月18日,而不是2016年9月9日。時間和地點與事實不符。(3)(機場信訪幹部)證人:吉山魏在2016年9月9日根本沒有上班,請假回家辦事,更不可能在案發現場看到申訴人指揮「鬧事」之事,他說:「申訴人的母親在9月份當天身穿藍色棉軍大衣「鬧事」長達5-6小時」,如果在暑期夏天能穿「藍色棉大衣」的人,不是瘋子傻子,就是證人是瘋子傻子。瘋子傻子身穿棉軍大衣「鬧事」5-6小時也不可能的事情。況且九十歲老人就更不可以能鬧事和站著如此時間了。(4)證人:(機場信訪幹部)趙勇說如此博得眼球,在5-6小時內都一直在那裡看戲?卻看不清楚舉報人和母親身穿什麼顏色衣服?顯然是編的假話。(5)(機場幹部)證人:楊善仁說:「他聽說此事,當天沒有上班、不太清楚都可以聽到舉報人指揮「鬧事」長達5-6小時」?就是依據此斷案。這樣證據確鑿?可笑。(6)(機場幹部)證人:于華說:「不認識,也沒有見過到申訴人」,也可以作證人?他卻能看到申訴人用眼神指揮老太太「鬧事」5-6小時。用眼神交流。可笑。(7)(機場幹部)證人:馬銳說:「在2016年「整個夏天」,而不在2016年9月9日,只是聽同志說在AB島中間安檢口前端,又說在BC島,看到公安人來了,他走了。不在場。他能聽到和看到舉報人用眼神指揮和指使,大聲喧嘩,扇動群眾,旅客大量滯留等問題」,看到舉報人用眼神指揮和有多少人旅客滯留。不在案發現場的證據。(8-9)(機場值班民警)證人:當天機場值班派出所邱凱(所長)、隨博文(民警)都是執法人員,一接到報警就知道是舉報人和母親,但是始終沒有立案處理不阻止鬧事,聽到舉報人說什麼內容?卻看不到左手、右手指揮?看到用眼神指揮?用什麼眼神指揮能讓90歲老太太長達5-6小時「鬧事」和什麼威力能讓幾百位警察神魂顛倒不作為,不執法,鬧事不處理?執法人員公安民警順間都變成植物人瘋子傻子?就讓90歲老人站著5-6小時也是不可能的事情,還能「鬧事」嗎?由此證明根本就沒有嚴重擾亂秩序和影響正常辦公秩序、旅客滯留、飛機延誤等嚴重問題。而執法人員不執法是瀆職犯罪,包屁罪犯。請問這二位執法人員是給誰出證?是給中紀委、監察委出證?法律明文規定「執法人員不能作證人,如果執法人員做證人,案件不能作為公正執法」。不難看出,這種做法是對抗中央和破壞法治和諧社會。中央三令五申禁止地方政府以各種理由關押上訪人員,但是地方違背中央規定故意製造冤案,此案是屬於涉黑地方政府腐敗充當涉惡勢力的保護傘,故意陷害上訪人員,理應追責。故認定事實錯誤。(四)適用法律錯誤:因為在2016年9月9日長春市龍嘉機場根本就沒有發生任何「鬧事」事件,更沒有造成旅客滯留、公共場所辦公秩序嚴重混亂等問題證明。沒有長春市龍嘉機場公安機關對「鬧事 」舉報人處理意見證明,所以無憑無據。只因為是在2017年5月14日在北京久敬庄中央信訪局給地方政府扣分了,就開始對申訴人進行打擊報復,在光天下日之下,公開侵犯人權,破壞法治,依權代法,合夥有組織、有蓄謀、設計和編出莫須有的罪名,陷害申訴人。在關押一年八個月時,把編出的第一個案子無法定罪的時候,把政府救助款硬說成「強行索要」,救助1.5萬,其他的錢被政府官員(尹玉英)貪污4.3萬,怕告狀,有救助款收據為憑證,以便彌補,拘押時間過長,不甘心無罪釋放,就開始編出第二個案子,硬把去機場辦公樓辦事說成在機場候機樓指揮「鬧事」,陷害申訴人。由此足以證明此案是假案。他們是故意給申訴人製造莫須有的罪名。故適用法律錯誤,《尋釁滋事罪》必須具有的要件是閑散人員「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在一審法院適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四十七條規定,但是《刑法》中根本沒有此法律條款,只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卻沒有第四十七條是怎麼回事?這個法條與此案有何關係?適用此法律與事實不符。《尋釁滋事罪》是閑散人員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一審中將證人名字尹玉英錯寫成尹玉,二審及再審均維持此違法行為,故在整個案件中不難看出是假案,此案是報複信訪人涉黑案件,所有證人都是政府信訪幹部和執法人員民警和治安員,公開故意製造冤、假、錯案,明然是肆無忌憚、無法無天、我行我素,依權代法、公開打擊報復上訪人員、對抗中央、對抗法律規定,破壞法治。法律規定對地方政府公、檢、法是沒有任何約束力的,所以他們公開在光天話日之下製造冤案,中央三令五申禁止以各種理由關押上訪人,故意打擊報復上訪人員,公開製造冤案,破壞法律規定報復社會,十分囂張,給社會帶來極壞影響,給老百姓造成極大傷害。故請求中央紀檢委,給老百姓一個說法,要求公正執法,嚴厲懲處此類涉黑涉惡組織保護傘案件再次發生。他們合夥作案,配合十分模切,有組織、有蓄謀、有計劃、大批關押上訪人員,利用手中的權利是黑社會人員的保護傘,殘害老百姓,打壓上訪保護黑惡勢力。地方製造冤案,就是平反后,他們都不會受到任何損失,名義上追責,但是事實上只是虛名的,實際上沒有任何領導和辦案人、偽證人、截訪人員因此被判刑,所以他們都越來越,非常大胆開始公開對抗中央和對抗律法。故要求嚴懲此類涉黑涉惡打擊報復上訪人員案件。故舉報人要求中央紀檢委,為民討公道。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和諧,依法追究所有製造冤案人員參与者、組織者、偽證人員、領導設計者刑事責任。(1)此案是典型的涉黑涉惡腐敗「保護傘」構成(2)包庇罪(3)瀆職罪(4)打擊報復罪(5)故意殺人罪(6)尋釁滋事罪(7)誣陷罪(8)偽證罪(9)搶劫罪(10)放火罪(11)投毒罪(12)枉法裁判罪(13)裁定失職罪(14)濫用職權罪(15)玩忽職守罪(16)綁架罪(17)非法拘禁罪(18)執法犯法罪加一等。
請求阿波羅新網爆料中國政府迫害美國家屬的醜惡行徑!。讓世界都知道中國長春地方政府嚴重侵害美國家屬人權!
舉報人:楊一美
2020年8月2日
美國公民家屬系中國上訪人員 楊一美 電話13610727268
吉林省長春市地方政府依權代法,侵犯人權,公開對抗中央截訪製造冤案,互相包皮阻止老百姓反映問題,截訪人員作偽證。
1長春市綠園區正陽辦事處保護罪犯以拆遷名譽毀滅證據非法搶劫
2吉林省長春市公安局綠園分局不作為,亂作為。非法關押上訪人。
3吉林省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 4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5吉林省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檢察院 6吉林省長春市中人民檢察院
事項內容:吉林省長春市綠園區政府腐敗,充當涉惡勢力保護傘,集團涉黑涉惡公、檢、法,打擊報復上訪人員非法關押,依權代法,欺壓百姓,無法無天,對抗中央,違反中央規定,公開截訪報復上訪人。
請求事項:要求追究所有領導者、組織者,參与者,辦案人,偽證人的,截訪人員,領導人製造人員等所有人員的刑事責任。
事 實 及 理 由
此案是典型國際案例涉黑涉惡打擊報復上訪人,吉林省地方政府集團性是黑惡勢力保護傘公、檢、法。合夥公開截訪打擊報復誣陷上訪人員,還私設法律,(只要上訪人員進京或者到久敬庄扣分就拉回來判刑)其目的就是阻止上訪人反映黑惡勢力違法行為,包屁罪犯。依權代法,是合夥有組織,蓄謀,計劃,顛倒黑白,顛覆法律,濫用職權,枉法裁判,包屁罪犯,放火,投毒黑社會團伙人員(牆外保溫助燃,都是可燃物嚴重超標,住建局也無人管,燒掉整個樓房無人管),充當黑惡勢力的保護傘。地方政府公、檢、法分工明確,配合十分默契,公開對抗中央,打擊報復上訪人,公開製造冤假錯案,如果給上訪人平反是國家出資,走國家賠償,辦案人及領導無任何損失,製造社會混亂,破壞法治社會。要求依法嚴懲追究,所有組織者領導,參与者,法律刑事責任。此案是管轄錯誤、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等違法、截訪打擊報復上訪人的黑惡勢力保護傘典型案例。在2013年11月---2014年4月5日舉報人家中被黑社會人員六人(嫌疑人安明玉等)放火(三次),投毒十三次,無人管,長春市綠園區公安局包屁罪犯,不作為,不審不問,不立案,被迫進京上訪多次無果。在2016年8月29日,為了毀滅證據,長春市綠園區正陽區辦事處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打擊報復上訪人,在舉報人家裡沒有人的情況下,以非法拆遷名譽抄家,搶劫,打、砸、搶,放火。是典型涉黑案件,還雇傭黑社會閑散出獄人員三十多人,毀滅證據以「違法拆遷」為,名,將貴重品及東西全部都拉走,賣掉歸他們所有,造成上訪人員極度貧困,中央將扶貧,但是地方制貧,其目的是阻止上訪,上訪人常年被限制人身自由,還打擊報復抓走舉報人阻上訪,製造莫須有的罪犯,製造社會混亂,給政府造成極壞影響,用不審不問、無憑無據,無證人,無辦案單位,零口供,枉法判決,強判決把申訴人無辜入獄判刑三年(地方政府、公、檢、法、)合夥作案無人管, 「執法人員」和「截訪人員」自己充當假證人,是嚴重違法行為。法律明文規定執法人員和截訪人員不能作證人。然而此案證人都是他們作證人。明顯是假案。就是因為舉報人在2017年14日去北京首都機場辦事,要父親的住院支票和離休幹部待遇住房等問題,在返回長春的途中被長春市綠園區街道辦事處的截訪人員和綠園區公安分局正陽派出所指導員截訪人員等崔明人攔截舉報人,要求去市內住幾天消(政府的錢),當時舉報人不同意,一直持續到三天時間沒有辦法,只好跟著去市內吃飯,然後就強迫住店,舉報人就跑了,在去往北京站行駛公交車上時,被車上治安員發現我們是上訪人員,崔明說:「我是上訪的,」我說:「他是上訪的。」治安員說你們都是上訪人員,就報到北京市公安局,要求抓上訪人員去北京市久敬庄登記扣分,之後就被北京公安民警攔截下行駛的公交車,將我拉走,當時崔明要求上車,不要拉走舉報人,但是北京民警問:「你是做什麼的」,他說:「我是截訪的,」北京警察說:「截訪違法,你知道嗎?」。如果你要上車就必須帶扣子,你們截訪是違法行為,崔明只好離開了。要跟著可以就戴上手銬子,崔明說:「我是領導特意派我們三十來人來北京截訪,就是防止上訪人員登記扣分,防止她們攔截到中央領導,所以請求你千萬不要把她帶走,」北京民警說:「不行,如果你在說就拘留你」,然後他就離開了,舉報人被地方政府接回來就關押起來了,因為給地方政府扣分了,就開始報復舉報人,以《敲詐勒索罪》(敲詐政府罪)《尋釁滋事罪》(機場鬧事)關押一年八個月時,實在找不到舉報人真正犯罪的證據,就開始編出把政府救助款說成「強行索要」,有救助憑證依據,無法定罪,就開始編出第二個案子,《尋釁滋事罪》,把三年前去機場辦事,說成「鬧事」。無憑無據,胡編亂造,製造子虛烏有的罪名,故意公開違法製造冤案。
(一)管轄錯誤,機場案發地理應機場公安機關處理,但是機場從來根本沒有發生起鬨「鬧事」,旅客滯留,航班延誤停運等嚴重秩序混亂等問題,虛構事實,編出假話,出偽證。如果有鬧事事件,他們是不作為,瀆職犯罪,包屁罪犯。法律規定《公安機關4102關於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653十五條規定:鐵路、交通、機場、刑事案件均由案發地管轄處理。他們有獨立執法審判機構,故管轄錯誤。
(二)程序違法:機場公安機關不立案,不審不問,不作為,執法人員當證人,無辦案人,無筆錄,零口供,先槍斃后審理,故程序違法。
(三)認定事實錯誤:在2016年9月9日24小時內吉林省長春市龍嘉機場根本無起鬨「鬧事」秩序嚴重混亂之事,無任何證據。
(1)因無當天案發時機場候機廳內任何監控、執法儀錄像和照片,時間、地點、開始結束時間、無機場公安機關處理意見,筆錄、驗明身份、人數、立案通知書?航班號及航空公司?滯留旅客和賠償金額名單,航班(電子客票)等都沒有任何證據證明。
(2)在所有證言中是截訪和執法人員都沒有說不出「鬧事」人員的體貌特徵、身高、體重、衣帽顏色、口音、等證明。所有證人到達案發地現場時間和位置,同時排隊到達等沒有證明?
(3)無機場集團報告《關於在2016年9月9日長春市龍嘉機場候機廳內「鬧事」處理意見報告》證明。
(4)為什麼機場每天有幾十萬人旅客,卻無一個旅客證人證言。
(5)無首都機場集團通報和此案報告帶有公章的證明
(6)在當天(5-6小時內)無一人阻止「鬧事」證明,機場內有幾百民警、特警和千名職工,無一個人阻止事態發展?難道執法人和所有人都變成植物人、瘋子傻子?都在那裡站著排大隊看戲嗎?領導及全體職工都構成瀆職罪和包屁罪。理應追究所有人刑事責任。機場內是荒山野嶺嗎?那麼長時間內,連一個人都沒有看清楚「鬧事」人員的長相、體貌、特徵?什麼衣服顏色和包樣式、舉止動作?況且一個滯留旅客都沒有出來做證?由此說明在2016年9月9日根本沒有發生起鬨「鬧事」旅客滯留和航班延誤公共場所秩序混亂等問題,是涉黑案件,集體合夥製造冤案。
(7)如果在2016年9月9日長春市龍嘉機場候機廳內有「鬧事」之事,那麼長時間長春龍嘉機場派出所,理應出具對鬧事人員處理意見證明,而不是出具申訴人有、無犯罪和報警記錄證明。
(8)因所有證人都是不合法的(截訪人員)虛假證言,自相矛盾。與事實不符,與法律規定不符。事實上此案是虛構的,胡編亂造。比如:(1)(截訪人員)證人:在案發當天根本沒有去過機場,卜新和王永勝(長春市綠園區正陽派出所民警和治安員),當天在派出所值班,有值班登記和動車票為憑證。(2)(截訪人員)證人:王永勝說:「當天與申訴人及母親乘坐動車11;30分鐘,11;45分鐘到達,在機場候機廳「鬧事」長達5-6小時,又說在辦公樓等待8小時之多。」(我們有分身術嗎)?他拿不出一同去機場動車票。顯然是在說謊。卜新說:「在1;30多鍾,在辦公樓看到申訴人及母親待到晚上8點多鍾離開是8個多小時」。二人說法不一,自相矛盾。是虛假證言。正常人從動車站到機場辦公樓需要40-50分鐘,但是申訴人母親90歲腿部殘疾,一瘸一拐走走停停需要60-70分鐘,到達辦公樓時間和卜新說的時間相符。事實上我們曾經去過辦公樓辦事,要求機場集團在2016年8月28日在申訴人家裡沒有人的情況下,非法抄家、拆遷,搶劫,機場物業經理王彥斌等二人參與長春市綠園區正陽辦事處(原副書記尹玉英總指揮)雇傭黑社會人員30多人,非法拆遷和抄家,放火、投毒、打、砸、搶並且把所有東西拉走,其目的是毀滅證據(申訴人家被三次放火,投毒十三次),為了是保護包屁罪犯,要求造成此事原因及理由答覆意見(至今四年不答覆無果),所以必須給老百姓一個說法,實際上王永勝一起同去機場的動車票時間是2016年9月18日,而不是2016年9月9日。時間和地點與事實不符。(3)(機場信訪幹部)證人:吉山魏在2016年9月9日根本沒有上班,請假回家辦事,更不可能在案發現場看到申訴人指揮「鬧事」之事,他說:「申訴人的母親在9月份當天身穿藍色棉軍大衣「鬧事」長達5-6小時」,如果在暑期夏天能穿「藍色棉大衣」的人,不是瘋子傻子,就是證人是瘋子傻子。瘋子傻子身穿棉軍大衣「鬧事」5-6小時也不可能的事情。況且九十歲老人就更不可以能鬧事和站著如此時間了。(4)證人:(機場信訪幹部)趙勇說如此博得眼球,在5-6小時內都一直在那裡看戲?卻看不清楚舉報人和母親身穿什麼顏色衣服?顯然是編的假話。(5)(機場幹部)證人:楊善仁說:「他聽說此事,當天沒有上班、不太清楚都可以聽到舉報人指揮「鬧事」長達5-6小時」?就是依據此斷案。這樣證據確鑿?可笑。(6)(機場幹部)證人:于華說:「不認識,也沒有見過到申訴人」,也可以作證人?他卻能看到申訴人用眼神指揮老太太「鬧事」5-6小時。用眼神交流。可笑。(7)(機場幹部)證人:馬銳說:「在2016年「整個夏天」,而不在2016年9月9日,只是聽同志說在AB島中間安檢口前端,又說在BC島,看到公安人來了,他走了。不在場。他能聽到和看到舉報人用眼神指揮和指使,大聲喧嘩,扇動群眾,旅客大量滯留等問題」,看到舉報人用眼神指揮和有多少人旅客滯留。不在案發現場的證據。(8-9)(機場值班民警)證人:當天機場值班派出所邱凱(所長)、隨博文(民警)都是執法人員,一接到報警就知道是舉報人和母親,但是始終沒有立案處理不阻止鬧事,聽到舉報人說什麼內容?卻看不到左手、右手指揮?看到用眼神指揮?用什麼眼神指揮能讓90歲老太太長達5-6小時「鬧事」和什麼威力能讓幾百位警察神魂顛倒不作為,不執法,鬧事不處理?執法人員公安民警順間都變成植物人瘋子傻子?就讓90歲老人站著5-6小時也是不可能的事情,還能「鬧事」嗎?由此證明根本就沒有嚴重擾亂秩序和影響正常辦公秩序、旅客滯留、飛機延誤等嚴重問題。而執法人員不執法是瀆職犯罪,包屁罪犯。請問這二位執法人員是給誰出證?是給中紀委、監察委出證?法律明文規定「執法人員不能作證人,如果執法人員做證人,案件不能作為公正執法」。不難看出,這種做法是對抗中央和破壞法治和諧社會。中央三令五申禁止地方政府以各種理由關押上訪人員,但是地方違背中央規定故意製造冤案,此案是屬於涉黑地方政府腐敗充當涉惡勢力的保護傘,故意陷害上訪人員,理應追責。故認定事實錯誤。(四)適用法律錯誤:因為在2016年9月9日長春市龍嘉機場根本就沒有發生任何「鬧事」事件,更沒有造成旅客滯留、公共場所辦公秩序嚴重混亂等問題證明。沒有長春市龍嘉機場公安機關對「鬧事 」舉報人處理意見證明,所以無憑無據。只因為是在2017年5月14日在北京久敬庄中央信訪局給地方政府扣分了,就開始對申訴人進行打擊報復,在光天下日之下,公開侵犯人權,破壞法治,依權代法,合夥有組織、有蓄謀、設計和編出莫須有的罪名,陷害申訴人。在關押一年八個月時,把編出的第一個案子無法定罪的時候,把政府救助款硬說成「強行索要」,救助1.5萬,其他的錢被政府官員(尹玉英)貪污4.3萬,怕告狀,有救助款收據為憑證,以便彌補,拘押時間過長,不甘心無罪釋放,就開始編出第二個案子,硬把去機場辦公樓辦事說成在機場候機樓指揮「鬧事」,陷害申訴人。由此足以證明此案是假案。他們是故意給申訴人製造莫須有的罪名。故適用法律錯誤,《尋釁滋事罪》必須具有的要件是閑散人員「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在一審法院適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四十七條規定,但是《刑法》中根本沒有此法律條款,只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卻沒有第四十七條是怎麼回事?這個法條與此案有何關係?適用此法律與事實不符。《尋釁滋事罪》是閑散人員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一審中將證人名字尹玉英錯寫成尹玉,二審及再審均維持此違法行為,故在整個案件中不難看出是假案,此案是報複信訪人涉黑案件,所有證人都是政府信訪幹部和執法人員民警和治安員,公開故意製造冤、假、錯案,明然是肆無忌憚、無法無天、我行我素,依權代法、公開打擊報復上訪人員、對抗中央、對抗法律規定,破壞法治。法律規定對地方政府公、檢、法是沒有任何約束力的,所以他們公開在光天話日之下製造冤案,中央三令五申禁止以各種理由關押上訪人,故意打擊報復上訪人員,公開製造冤案,破壞法律規定報復社會,十分囂張,給社會帶來極壞影響,給老百姓造成極大傷害。故請求中央紀檢委,給老百姓一個說法,要求公正執法,嚴厲懲處此類涉黑涉惡組織保護傘案件再次發生。他們合夥作案,配合十分模切,有組織、有蓄謀、有計劃、大批關押上訪人員,利用手中的權利是黑社會人員的保護傘,殘害老百姓,打壓上訪保護黑惡勢力。地方製造冤案,就是平反后,他們都不會受到任何損失,名義上追責,但是事實上只是虛名的,實際上沒有任何領導和辦案人、偽證人、截訪人員因此被判刑,所以他們都越來越,非常大胆開始公開對抗中央和對抗律法。故要求嚴懲此類涉黑涉惡打擊報復上訪人員案件。故舉報人要求中央紀檢委,為民討公道。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和諧,依法追究所有製造冤案人員參与者、組織者、偽證人員、領導設計者刑事責任。(1)此案是典型的涉黑涉惡腐敗「保護傘」構成(2)包庇罪(3)瀆職罪(4)打擊報復罪(5)故意殺人罪(6)尋釁滋事罪(7)誣陷罪(8)偽證罪(9)搶劫罪(10)放火罪(11)投毒罪(12)枉法裁判罪(13)裁定失職罪(14)濫用職權罪(15)玩忽職守罪(16)綁架罪(17)非法拘禁罪(18)執法犯法罪加一等。
請求阿波羅新網爆料中國政府迫害美國家屬的醜惡行徑!。讓世界都知道中國長春地方政府嚴重侵害美國家屬人權!
舉報人:楊一美
2020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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