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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庭】义务急救员不服暴动罪成被判囚4年提上诉 法官:急救员就不可以参与暴动吗?

2022年07月28日 20:55 PDF版 分享转发

【香港法庭】义务急救员不服暴动罪成被判囚4年提上诉 法官:急救员就不可以参与暴动吗?
代表称,同意意见,指控方不同意被告是一名,并指急救员身份并非「免死金牌」。

,一名义务急救员与6人被指在2019年8月31日参与湾仔,7人否认控罪受审后,同案其他被告全数罪脱,只有义务急救员「」及「无牌管有无线电通讯器具罪」罪成。义务急救员不服暴动罪的定罪,案件周四(28日)在高等法院处理上诉许可。3名法官听取陈词后,押后宣判结果,结果将在6个月内颁布,义务急救员须继续服刑。

上诉人为陈佐豪(24岁),由资深潘熙及大律师黄宇逸代表。案件由上诉庭法官彭伟昌、潘敏琦及彭宝琴处理。

同案其他被告全部脱罪 只有被告暴动罪成

陈佐豪与另外6名被告同控被于2019年8月31日在铜锣湾参与暴动,案件经审讯,同案其他被告全部脱罪,只有陈佐豪暴动罪成,于去年1月被判囚4年。原审法官姚勋智定罪时指,当时在上诉人身后的黑衣人曾袭击警员,从而推论上诉人与该黑衣人必然伙同行事,共同针对反抗、袭击警员、参与暴动,裁定他罪成。其后律政司就案中4人被判无罪的决定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诉,尚待审理。

上诉方:原审法官错误地拒绝接纳被告是急救员

上诉方周四(28日)陈词时指,原审法官不应考虑被告被捕时他人袭击警员的行为,而推论他曾参与暴动,因这样超越控方开案陈词的检控基础。上诉方指明,如当初控方表明立场,辩方有可能会就此提出抗辩,甚至出庭作供。上诉方指,被告并非在暴动现场被拘捕,纵然他身处暴动现场附近的商场中,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曾经参与暴动,他被告的情况不足以推论他有参与暴动。

上诉方亦指,原审法官错误拒绝被告是急救员的可能性,并指被告被捕时曾大叫「我系first-aider 嚟架!」被告当时前方亦有一名身穿反光衣的女急救员,以证被告当时亦是急救员,辩方亦曾传召辩方证人徐子见证明被告曾在其他场合担任急救员。

法官:急救员就不可以参与暴动吗?

但法官潘敏琦则质疑上诉方「双重标准」,「被告前面嗰个就要考虑,但就叫唔考虑后面嗰个人」,「即系前面嗰个对你哋有利,后面嗰人不利罗。」法官彭宝琴亦质疑,被告与另两人紧靠在一起,上诉方是否要法庭「切割式考虑」。上诉方称,原审法官在裁决理由中没有解释清楚其考虑。

另外,法官彭伟昌亦指,当日晚上8时15分暴动已经开始,至9时亦未完,期间身处暴动现场的人,未必需要有实际行为才算是参与暴动;加上被告当时身穿护甲、有绷带及通讯机等装备,质疑被告是否有意欲身处前线作急救,是否已经是参与暴动。

彭官举例指,打仗时如一人穿某国家的军服、手戴白底红十字的臂章,「咁你当然系军医,代表参与前线作战啦咩?」彭官续指,如军医自己一方的人受催泪弹影响并帮他们洗眼,反问这是不是「支持及鼓励在场(support and encouragement)」,「点解会系急救员,就唔系参与暴动?你依家唔系圣约翰救伤队丫嘛?」

法官彭伟昌又指,他一直有疑问「急救员唔可以参与暴动架咩?」并指急救员与在场暴动的人有共同目的。法官彭宝琴亦有同样质问,假设双方对叠,一方有医护,是否可以作出推论,即站在一方的医护必须与该方的人有同一目的,急救员虽然没有冲锋陷阵角色,但藉提供医护协助使更多人留在战场。上诉方同意,若急救员或任何人的行为符合暴动定义的控罪元素,当然算是暴动一份子,但本案没有证据支持上诉人是示威者。

法官彭宝琴指,被告当时身穿护甲,装备比其他人更有保护性,显示他预料会与警员冲突,指被告「更似一名示威者」。法官彭伟昌亦质疑护甲只是保护性装备的说法,「protect from what?明显就系显示想置身于前线罗。」上诉方不同意,指急救员在前线亦要保护自己,他亦不止只帮助示威者,可能为受影响的市民、街坊急救洗眼。

律政司:急救员身份非免死金牌

律政司代表称,同意法官意见,指控方不同意被告是一名急救员,并指急救员身份并非「免死金牌」,「系急救员就系可以出去,并唔系咁样」。3名法官听取陈词后,押后宣判结果,结果将在6个月内颁布,上诉人须继续服刑。

案件编号:CACC14/2021

记者:余法 责编: 网编:刘定坚

来源:RFA,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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