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案】白衣人王志荣重审後被裁暴动罪成 官指男子曾除口罩外貌与王非常相似
粤语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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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7.21元朗白衣人袭击事件,首宗白衣人被控暴动及有意图而伤人的案件中,8名男子被控暴动,其中7人罪成,指为白衣人之一的男子王志荣,原审法官认为未能肯定涉案片中人为被告而罪脱,律政司之前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诉得直,上诉庭将案件发还原审法官叶佐文重新考虑,案件周四(3日)作出裁决。叶官重新考虑关键影像证据,认为片中男子与王外貌极为相似,且其住所搜出的衣物与犯案者相符,因此裁定王暴动及有意图伤人罪成,并即时还押,案件押後至下周二(8日)判刑。王须即时还押,而王在散庭後,就一度摇头叹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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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找到犯案男子没戴口罩 露出头部整体外观画面
上诉庭早前颁下判决,指从王志荣(现60岁)住所搜出的波鞋,与片中人所穿极为相似,在多项环境证据累积下,可支持片中男子是王志荣,惟原审法官叶佐文忽略时间、地点等环境证据,更以倒推方式印证身分辨认的结论,令裁决有悖常理,故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案件须发还原审法官重新考虑,法庭上周曾进行聆讯,以供控辩双方作补充陈词。
法官叶佐文今在作出裁决时指,原审时控方建议法庭比对涉案影片中戴口罩的犯案男子上半头部,以及王志荣被捕後於警署拍摄的照片,惟他指在此基础下,非比对整体头部外观,至重新考虑裁决时,就找到犯案男子没有戴口罩、露出头部整体外观的画面。
叶官续表示,在20多分钟的精华片段中,有25节见到怀疑为王志荣的犯案男子,出现地点分别是某大厦、元朗车站大堂及月台,惟明言要比对片中男子是否王志荣之前,必须比对在相关片段中出现的男子是否同一人,否则并不公平,而他就假设在25节中出现的男子都是不同人,并以代号A至Y作识别,最终比较上述片段出现的男子之衣着外观,他出现车站、大厦周边范围及相关时间,认为片中男子均为同一人。
警署拍摄相片中的王志荣 跟片中男子没有谁看似较年轻
叶官又指出,原审时不能对男子作出整个面部比对,但在重新考虑时,留意到男子曾除下口罩,故有更充实基础,作出更准确比较,结论为第一被告跟片中犯案男子的外貌非常相似。
就早前聆讯时,辩方曾质疑控方提供的相片清晰度不足,难作比较,又质疑片中犯案男子与王的样貌「有啲唔同」,指王的样子较老,左边颧骨亦较片中男子「突起」;控方就解释,只是从影片中撷取某个定格画面协助法庭对比,法庭可於原本的片段中看到最清晰影像,而叶官亦认为,分别在於警署拍摄的相片中,王志荣「坐定定」影,显得呆滞及忧虑,片中男子则自信坚定,没有谁看似较年轻,又反驳辩方指现场有光线反射至片中男子右颧骨。
另外,叶官指警方於案发後两日,在王住所检获一条啡色短裤、黄色鞋带的深色波鞋,就如原审时观察,依认为波鞋款式独特,辩方虽力陈王不一定是单一物主,或与他人共同拥有,但只要王是其中一个拥有人,控方便可以此作环境证供。经重新考虑,认为王志荣与片中犯案男子的样貌非常相似,於案发两日後被搜出与犯案男子「极为相似」的短裤和波鞋,片中男子以上述衣着出入某大厦的低楼层,王亦居於该大厦,因此认为自己在原审时未考虑上述关键证据所累积出现的机率,现时「须作出纠正」,故裁定王志荣随同白衣人大夥经过「形点」商场往元朗站大堂,及後往月台车厢范围,再经「形点」商场步行返回住所,期间与白衣人「大夥儿向车站范围及车厢范围的人,无差别地及刻意作出威胁、挑衅及袭击行为」,目的令对方受惊及身体受严重伤害,而部分人士的身体确受到严重伤害,其行为及心态符合暴动罪及「有意图而伤人」控罪元素,裁定控方已举证至毫无合理疑点,王志荣面对的两项控罪均罪名成立。
辩方求情透露王因本案出现焦虑 需到青山医院求诊
控方之後在庭上透露王志荣的背景,辩方资深大律师骆应淦求情时就透露,王的妻子已离世,他亦因本案而出现焦虑,并到青山医院精神科求诊,须定期服药,指王只曾手持垃圾桶盖从高处打下去,暴力程度低,判刑不应该为最高级别。不过,叶官闻言回应,指自己对「郁手嗰啲」,「都判得都唔少年份㗎喎」;辩方就引案中第2被告黄英杰的刑期,指黄经审讯後被裁定暴动及有意图而伤人罪成,判囚3年6个月;而案中承认暴动罪的第3被告林观良,则被判囚4年8个月。
叶官就指出,林观良是因获认罪刑期扣减,法庭实采纳7年作量刑起点;辩方就回应,指上述被告暴力程度远超王志荣,望法庭量刑时考虑其个人暴力程度,惟叶官重申现时属共同犯案,而王全程都是跟其他人一同作案,故不能单看某被告的角色。王之後被撤销保释,须即时还押至下周二(8日)判刑。
案件编号:DCCC88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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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梁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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