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案】白衣人王志荣原审脱暴动罪 重审称非涉案波鞋唯一物主
粤语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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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7.21元朗白衣人袭击事件,首宗白衣人被控暴动及有意图而伤人的案件中,8名男子被控暴动,其中7人罪成,指为白衣人之一的男子王志荣,原审法官认为未能肯定涉案片中人为被告而罪脱,律政司之前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诉得直,上诉庭将案件发还原审法官叶佐文重新考虑,案件周三(26日)在区域法院进行第2次聆讯,供控辩双方作补充陈词。案件将押後至4月3日裁决,期间被告续准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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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指涉案波鞋「属於」王志荣 与王为他人保管波鞋一事无矛盾
被告王志荣(55岁,运输工人),早前与邓怀琛、吴伟南等人一同受审,王获裁定暴动及蓄意伤人罪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决,以案件呈述方式申请上诉。上诉庭去年8月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下令发还原审法官重新考虑裁决。
上诉庭早前判决指,从王志荣住所搜出的波鞋,与片中人所穿极为相似,在多项环境证据累积下,可支持片中男子为王志荣,惟原审法官叶佐文忽略时间、地点等环境证据,更以倒推方式印证身分辨认的结论,令裁决有悖常理。
辩方早前在案件发还後陈词指,原审承认事实指涉案波鞋「属於」王志荣,与王为他人保管波鞋一事并无矛盾。控方今反驳,陈词指上诉庭已拒绝接纳有关说法,又指「属於」的一般解读,是指王为波鞋物主。

官指辩方有权基於辩护策略不作提醒
不过,法官叶佐文未有即时接纳,反引用私家车、物业为例子,质疑「属於」亦可指多於一人共同或联名拥有物权,并问道:「我话呢个国家属於我,系咪真系属於我一个人?」控方就回应,指承认事实没提及波鞋同时属王志荣以外的其他人,强调从字面解读,王是唯一物主;但叶官质疑,就一般人而言「属於」是否等同百分百拥有,「有冇字典咁讲?⋯⋯如果冇,即系你自己讲啫」。
控方再重申,上诉庭已处理有关议题,惟叶官指上诉庭提出为法律观点,非一般人解读,「一般人理解唔需要上诉庭批准」,并反问:「上诉庭处理咗,就唔可以讲道理?」
叶官续指,控方有举证责任,辩方若发现控方草议承认事实时有不清晰或甩漏,有权基於辩护策略不作提醒,「辩方唔写明系百分百(拥有),你哋就可以当佢系百分百?好似系将责任推咗俾辩方」。叶官又追问,若波鞋由王与他人共同拥有,是否会严重削弱控方案情,以及控方是否必须坚持「属於」的定义;控方就指,波鞋只是辨认证供其中一环,但王志荣是波鞋物主,为控方原审时案情。
辩方指波鞋款式不独特「好明显系抄嘅」
叶官另向辩方指,即使波鞋由王志荣与人共同拥有,但王案发时被证实管有波鞋,仍有一定证供力量。辩方就回应,使用「管有」一词会比「属於」更加精准,又指称警方在被告住所搜获的波鞋「好明显系抄嘅」,非如控方所称款式独特,也非全港独有,又指叶官原审时已比对涉案片段,考虑王的步姿、衣着甚至发型,又引述林子健上诉案,指若然法庭单凭面容去判断影片中人的身分,批评是不公道和过於武断。叶官听毕双方陈词後,把案件押後至4月3日裁决。
同案7名被告:黄英杰、林观良、林启明、邓怀琛、吴伟南、邓英斌及蔡立基,被裁定暴动及蓄意伤人罪成,分别判囚3年半至7年不等。其中邓怀琛、吴伟南、邓英斌及蔡立基分别提出定罪及刑罚上诉。除了蔡立基上诉得直撤罪之外,其余3人上诉均被驳回,维持原判。
案件编号:DCCC88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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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施芷珊 网编:余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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