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份公开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鲸吞价值75亿的土地的
Re: 从一份公开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鲸吞价值75亿的土地的
简述之,就是:一帮霸占了佛山市的共匪,计有陈云贤、林元和、周天明、卢汉超、冼瑞麟、李子甫、邓伟根,吕文,叶建生等,把二十多万将近三十万平方米的土 地,参照江泽民儿子买地的价格推算是价值75亿人民币的土地,以接近零地价的100百万元人民币“卖”给了自己或者直系亲属持股的公司,鲸吞国库收入和民 脂民膏.并且同时动用国库钱财,向自己或者直系亲属持股的公司,用市面零售价购买尚未兴建的一千多套接近二千套住宅,作为另一个拆迁区的回迁房,明显是利 益输送。
Re: 从一份公开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鲸吞价值75亿的土地的
给“汪洋书记”的公开信
尊敬的汪洋书记;
我们是佛山市禅城区普君南片的被拆迁户居民,现就拆迁过程中一些违法与守法,遵纪及违规的行为请示一下您们政府官员,希望能得到具体的解释及答复。
现在的拆迁虽然以旧城改造为目的,我们也不反对旧城改造,但必须符合市场来操作,拆迁补偿协议应遵循市场原则,双方平等协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约定和程序,按部就班开展动迁工作,而我片区从发拆迁许可证起至现止存在不少严重的问题。
佛 山市建设局虽然在行政复议中提供了拆迁许可证的五个必要申请材料,但我们认为,对拆迁许可证的颁发,市建设局不仅要审核拆迁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 合法定形式,更要审核材料是否真实、方案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合法。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监察厅的“关于防止和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行为有关 问题的通知
粤建房字 [2004]54号”文件中第三条“各市、县建设或房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特别 是审查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的可行性,以及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否落实,符合条件才给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所以 本人对这五个必要条件的材料真实性和程序合法提出质疑。
一、《关于禅城区普君南街旧区改造地块建设项目核准的意见》(禅发改[2008]89号)文件中应该有年度拆迁计划。
1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中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批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
2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建住房[2005]200号》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方案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 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
3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6]154号》文件第四条:“各市、 县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编制城市房屋拆迁 中长期计划,按时上报年度拆迁计划。下一年度的拆迁计划要求在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各地级以上市年拆迁计划要汇总所辖县(市)拆迁计划后纳入地级以上 市城房屋拆迁年度计划,由地级以上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上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各市年度拆迁计划未 经批准的,不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请市建设局提交佛山市和禅城区年度拆迁计划,以证明普君南拆迁区是否有纳入年度拆迁计划中,如果有,2008年全年拆迁项目汇总后拆迁面积是否超出了拆迁计划的面积总额,对没有纳入拆迁计划或超出计划的项目不能核发拆迁许可证。
二 关于规划许可证:
1 根据佛山市规划局网站(http://www.fsgh.gov.cn/)上公布“办事指事”栏目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资料“9,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复印伯1份);”说明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必须有已批复的规划总平面图,作为规划许可证的附图之一,同时根据佛山市建设局网站(http://www.fsfgj.fov.cn) 中的“办事指南”栏目中“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申请表“6、申请资料”中显示“〔3〕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用地图”。故要求市建设局 提交规划许可证作为依据的同时,还应提交已批复的〈规划总平面图〉。在行政复议中,及 多次询名是否有规划总平图,但答辩人辩称规划图是办完拆迁许可证才进行的工作,此说法与事实不符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
三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1 行 政复议决定书中称“第三人提交的资料中:《关于收回普君南片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佛禅府国土〈2007〉3号〕、《收回普君南片区国土建设用地使用 地使用权公告》及《成交确认书》”证明了作为拆迁人的第三人计划对普君南片区实施拆迁行为已得到了“佛山市国土局”的批准。但从行政办公室得到的所有资料 清单上只有市政府的收回国有土地的文件,并不代表批准给开发商使用,《成交确认书》上批示的盖是佛山市国土资源局禅城分局的章,并不能代有“佛山市国土 局”已批准,所以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根据《国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为:“耕地1000亩以 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国院批准: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一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不得“化整为零”,变相扩大批准权限。”的文件精神,禅城区国土 局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该批示不能作为拆迁许可证的申请资料之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使用。
2 《城交确认书》第七条“本<成交确认书>未尽事宜,以本地块挂牌文件为准”,在该片区土地经挂牌出让(佛祥(挂)2007-017)时“竞价须知”中第三 条第三点指出“地块买受人通过此次挂牌交易取得的实质是旧城改造用地的开发权”,“买受人自成交之日起二年内必须与旧改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户落实好拆迁补 偿事宜并签订拆迁补偿合同(协议),拆迁补偿合同(协议)经建设部门备案后,在挂牌成交当日签订的成交确认书才正式生效,国土部门才与买受人签订该旧改用 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上条款表明,成交确认书现在并没有正式生效,而且成交的是开发权并非使用权,现在买受人并没有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上 未生效的所谓确认书(并不是土地出让合同)作为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审批文件,这是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
四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根 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也就是说评估 价格是拆迁方案中货币补偿是否合理的依据,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监察“关于防止和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房字 {2004}54号”文件中第五条“五,市、县建设或房管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府 {2002}22号),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办法和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报当地政府批准实施。货币补偿标准以有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的市场评估价为依据。”以上条款说明,先有依据,才有拆迁方案中的补偿办法,才能报;批准实施。
而 建设部也对这个依据的来源和程序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价指导意见》,其中“第六条,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 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第十八条,估 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 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而普君南片区的拆迁,1没有进行评估机构的公开选择,也没有公示。2,评估结果没有公示7日,3,至今没有收到过分户评估报告。
根据听证会的代表意见,也大多数是反对补偿方案标准的,所以由上所述,拆迁方案不仅没有得到广大被拆迁户的赞同,而且也没有评估报告或评估报告本身程序不合法的情况下,拆迁方案依据不足。
五, 关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1 根据《关于普君南片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说明》。“二,一期拆迁面积16.48万平方米(我司于2008年7月21日已提供81377万资金证明),第二 期拆迁面积13.68万平方米(2008年8月24日提供50963.31万资金证明)”。但开发商提供的清单上第一期资金证明和第二期资金证明有多处重 复,重复资金有上亿元,即补偿安置资金的说明不真实,属弄虚作假行为。市建设局没有履行严格审查的责任。
2 开发商提供的第二期资金证明为15个账号,分不同的银行在不同的时间内提供,而且全部为活期账户,存在银行之间互相转账再作证明的可能性,违反了安置资金 专户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转发违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建房字{2006}154号)中“二。拆迁人应当设立专门的银行账 户,用于存入和发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该银行专户应在申请拆迁许可证时一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银行 三方订立协议,明确使用办法和各自的取责,确保专款用于拆迁补偿,。”
根据以上2点,决定书中称,“多家金融部门的资金证明也证明了第三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已经落实”与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资料不真实,程序不合法,请汪洋书记详查,以保障普君南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佛山市禅城区普君南片区被拆迁户
尊敬的汪洋书记;
我们是佛山市禅城区普君南片的被拆迁户居民,现就拆迁过程中一些违法与守法,遵纪及违规的行为请示一下您们政府官员,希望能得到具体的解释及答复。
现在的拆迁虽然以旧城改造为目的,我们也不反对旧城改造,但必须符合市场来操作,拆迁补偿协议应遵循市场原则,双方平等协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约定和程序,按部就班开展动迁工作,而我片区从发拆迁许可证起至现止存在不少严重的问题。
佛 山市建设局虽然在行政复议中提供了拆迁许可证的五个必要申请材料,但我们认为,对拆迁许可证的颁发,市建设局不仅要审核拆迁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 合法定形式,更要审核材料是否真实、方案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合法。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监察厅的“关于防止和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行为有关 问题的通知
粤建房字 [2004]54号”文件中第三条“各市、县建设或房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特别 是审查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的可行性,以及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否落实,符合条件才给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所以 本人对这五个必要条件的材料真实性和程序合法提出质疑。
一、《关于禅城区普君南街旧区改造地块建设项目核准的意见》(禅发改[2008]89号)文件中应该有年度拆迁计划。
1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中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批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
2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建住房[2005]200号》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方案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 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
3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6]154号》文件第四条:“各市、 县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编制城市房屋拆迁 中长期计划,按时上报年度拆迁计划。下一年度的拆迁计划要求在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各地级以上市年拆迁计划要汇总所辖县(市)拆迁计划后纳入地级以上 市城房屋拆迁年度计划,由地级以上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上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各市年度拆迁计划未 经批准的,不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请市建设局提交佛山市和禅城区年度拆迁计划,以证明普君南拆迁区是否有纳入年度拆迁计划中,如果有,2008年全年拆迁项目汇总后拆迁面积是否超出了拆迁计划的面积总额,对没有纳入拆迁计划或超出计划的项目不能核发拆迁许可证。
二 关于规划许可证:
1 根据佛山市规划局网站(http://www.fsgh.gov.cn/)上公布“办事指事”栏目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资料“9,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复印伯1份);”说明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必须有已批复的规划总平面图,作为规划许可证的附图之一,同时根据佛山市建设局网站(http://www.fsfgj.fov.cn) 中的“办事指南”栏目中“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申请表“6、申请资料”中显示“〔3〕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用地图”。故要求市建设局 提交规划许可证作为依据的同时,还应提交已批复的〈规划总平面图〉。在行政复议中,及 多次询名是否有规划总平图,但答辩人辩称规划图是办完拆迁许可证才进行的工作,此说法与事实不符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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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1 行 政复议决定书中称“第三人提交的资料中:《关于收回普君南片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佛禅府国土〈2007〉3号〕、《收回普君南片区国土建设用地使用 地使用权公告》及《成交确认书》”证明了作为拆迁人的第三人计划对普君南片区实施拆迁行为已得到了“佛山市国土局”的批准。但从行政办公室得到的所有资料 清单上只有市政府的收回国有土地的文件,并不代表批准给开发商使用,《成交确认书》上批示的盖是佛山市国土资源局禅城分局的章,并不能代有“佛山市国土 局”已批准,所以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根据《国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为:“耕地1000亩以 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国院批准: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一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不得“化整为零”,变相扩大批准权限。”的文件精神,禅城区国土 局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该批示不能作为拆迁许可证的申请资料之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使用。
2 《城交确认书》第七条“本<成交确认书>未尽事宜,以本地块挂牌文件为准”,在该片区土地经挂牌出让(佛祥(挂)2007-017)时“竞价须知”中第三 条第三点指出“地块买受人通过此次挂牌交易取得的实质是旧城改造用地的开发权”,“买受人自成交之日起二年内必须与旧改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户落实好拆迁补 偿事宜并签订拆迁补偿合同(协议),拆迁补偿合同(协议)经建设部门备案后,在挂牌成交当日签订的成交确认书才正式生效,国土部门才与买受人签订该旧改用 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上条款表明,成交确认书现在并没有正式生效,而且成交的是开发权并非使用权,现在买受人并没有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上 未生效的所谓确认书(并不是土地出让合同)作为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审批文件,这是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
四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根 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也就是说评估 价格是拆迁方案中货币补偿是否合理的依据,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监察“关于防止和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房字 {2004}54号”文件中第五条“五,市、县建设或房管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府 {2002}22号),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办法和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报当地政府批准实施。货币补偿标准以有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的市场评估价为依据。”以上条款说明,先有依据,才有拆迁方案中的补偿办法,才能报;批准实施。
而 建设部也对这个依据的来源和程序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价指导意见》,其中“第六条,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 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第十八条,估 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 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而普君南片区的拆迁,1没有进行评估机构的公开选择,也没有公示。2,评估结果没有公示7日,3,至今没有收到过分户评估报告。
根据听证会的代表意见,也大多数是反对补偿方案标准的,所以由上所述,拆迁方案不仅没有得到广大被拆迁户的赞同,而且也没有评估报告或评估报告本身程序不合法的情况下,拆迁方案依据不足。
五, 关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1 根据《关于普君南片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说明》。“二,一期拆迁面积16.48万平方米(我司于2008年7月21日已提供81377万资金证明),第二 期拆迁面积13.68万平方米(2008年8月24日提供50963.31万资金证明)”。但开发商提供的清单上第一期资金证明和第二期资金证明有多处重 复,重复资金有上亿元,即补偿安置资金的说明不真实,属弄虚作假行为。市建设局没有履行严格审查的责任。
2 开发商提供的第二期资金证明为15个账号,分不同的银行在不同的时间内提供,而且全部为活期账户,存在银行之间互相转账再作证明的可能性,违反了安置资金 专户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转发违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建房字{2006}154号)中“二。拆迁人应当设立专门的银行账 户,用于存入和发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该银行专户应在申请拆迁许可证时一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银行 三方订立协议,明确使用办法和各自的取责,确保专款用于拆迁补偿,。”
根据以上2点,决定书中称,“多家金融部门的资金证明也证明了第三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已经落实”与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资料不真实,程序不合法,请汪洋书记详查,以保障普君南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佛山市禅城区普君南片区被拆迁户
Re: 从一份公开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鲸吞价值75亿的土地的
给林元和书记的公开信
林书记:您好给您写公开信的缘起是汪洋书记最近在互联网上公开 征求网民意见,“欢迎灌水拍砖”,并同网民代表座谈。惠州市委书记从善如流,就在红花湖建接待中心一事发帖子批示:“没有得到网友的同意,该项目无限期缓 建。”(见8月7日羊城晚报)我们相信您也有听意见的雅量,故此斗胆在此发帖子向您进言。开门见山,主题是佛山最近搞得沸沸扬扬的拆迁问题。此事 已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震荡,不少群众怨气冲天,社会矛盾日趋激烈。这不能不引起领导的重视。此事的关键在于:一、禅城区的某些政府部门(如国土局、建设 局等)同开发商——东建集团究竟有何瓜葛,有否营私舞弊?为什么只有东建一家企业投标、中标?为什么东建可以违反《行政许可法》,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 下,大搞拆迁之事而不依法受到制裁?二、群众最不满的焦点更在于对拆迁方东建集团既不公平又不合理的补偿标准。如果东建无此财力,那为什么还让这样一个信 誉极差的本地企业来开发?如果按此补偿标准,群众的利益将受到严重的伤害;三、由此产生的严峻治安问题,就更不用在此多言了,用群众的话来形容:简直到了 “鬼子进村”的地步了。我们不相信这就是“和谐拆迁”。这样的事情发生在佛山,社会的和谐受到严重的挑战,佛山的形象大受损害,政府的威信大受影 响。这些都成了最近市民街谈巷议的主要谈资。有鉴于此,向您反映以上问题。我们希望能引起佛山领导的正视。该彻查的介入彻查,该纠正的及早纠正,还广大市 民一个公道,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佛山的市民一向比较冷静、理智、善良,他们不去闹事、不搞 等“群体性”活动。他们直到今天仍相信政府会妥善处理好此事。不好意思,耽误了您的宝贵时间,但希望能对您更加体察民情有些许帮助吧。拜托了!
普君南拆迁居民 2008.8.11
林书记:您好给您写公开信的缘起是汪洋书记最近在互联网上公开 征求网民意见,“欢迎灌水拍砖”,并同网民代表座谈。惠州市委书记从善如流,就在红花湖建接待中心一事发帖子批示:“没有得到网友的同意,该项目无限期缓 建。”(见8月7日羊城晚报)我们相信您也有听意见的雅量,故此斗胆在此发帖子向您进言。开门见山,主题是佛山最近搞得沸沸扬扬的拆迁问题。此事 已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震荡,不少群众怨气冲天,社会矛盾日趋激烈。这不能不引起领导的重视。此事的关键在于:一、禅城区的某些政府部门(如国土局、建设 局等)同开发商——东建集团究竟有何瓜葛,有否营私舞弊?为什么只有东建一家企业投标、中标?为什么东建可以违反《行政许可法》,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 下,大搞拆迁之事而不依法受到制裁?二、群众最不满的焦点更在于对拆迁方东建集团既不公平又不合理的补偿标准。如果东建无此财力,那为什么还让这样一个信 誉极差的本地企业来开发?如果按此补偿标准,群众的利益将受到严重的伤害;三、由此产生的严峻治安问题,就更不用在此多言了,用群众的话来形容:简直到了 “鬼子进村”的地步了。我们不相信这就是“和谐拆迁”。这样的事情发生在佛山,社会的和谐受到严重的挑战,佛山的形象大受损害,政府的威信大受影 响。这些都成了最近市民街谈巷议的主要谈资。有鉴于此,向您反映以上问题。我们希望能引起佛山领导的正视。该彻查的介入彻查,该纠正的及早纠正,还广大市 民一个公道,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佛山的市民一向比较冷静、理智、善良,他们不去闹事、不搞 等“群体性”活动。他们直到今天仍相信政府会妥善处理好此事。不好意思,耽误了您的宝贵时间,但希望能对您更加体察民情有些许帮助吧。拜托了!
普君南拆迁居民 2008.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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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林元和书记的公开信
林书记:您好!
给您写公开信的缘起是汪洋书记最近在互联网上公开 征求网民意见,“欢迎灌水拍砖”,并同网民代表座谈。惠州市委书记从善如流,就在红花湖建接待中心一事发帖子批示:“没有得到网友的同意,该项目无限期缓 建。”(见8月7日羊城晚报)我们相信您也有听意见的雅量,故此斗胆在此发帖子向您进言。开门见山,主题是佛山最近搞得沸沸扬扬的拆迁问题。此事 已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震荡,不少群众怨气冲天,社会矛盾日趋激烈。这不能不引起领导的重视。此事的关键在于:一、禅城区的某些政府部门(如国土局、建设 局等)同开发商——东建集团究竟有何瓜葛,有否营私舞弊?为什么只有东建一家企业投标、中标?为什么东建可以违反《行政许可法》,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 下,大搞拆迁之事而不依法受到制裁?二、群众最不满的焦点更在于对拆迁方东建集团既不公平又不合理的补偿标准。如果东建无此财力,那为什么还让这样一个信 誉极差的本地企业来开发?如果按此补偿标准,群众的利益将受到严重的伤害;三、由此产生的严峻治安问题,就更不用在此多言了,用群众的话来形容:简直到了 “鬼子进村”的地步了。我们不相信这就是“和谐拆迁”。这样的事情发生在佛山,社会的和谐受到严重的挑战,佛山的形象大受损害,政府的威信大受影 响。这些都成了最近市民街谈巷议的主要谈资。有鉴于此,向您反映以上问题。我们希望能引起佛山领导的正视。该彻查的介入彻查,该纠正的及早纠正,还广大市 民一个公道,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佛山的市民一向比较冷静、理智、善良,他们不去闹事、不搞 等“群体性”活动。他们直到今天仍相信政府会妥善处理好此事。不好意思,耽误了您的宝贵时间,但希望能对您更加体察民情有些许帮助吧。拜托了!
普君南拆迁居民 2008.8.11
林书记:您好!
给您写公开信的缘起是汪洋书记最近在互联网上公开 征求网民意见,“欢迎灌水拍砖”,并同网民代表座谈。惠州市委书记从善如流,就在红花湖建接待中心一事发帖子批示:“没有得到网友的同意,该项目无限期缓 建。”(见8月7日羊城晚报)我们相信您也有听意见的雅量,故此斗胆在此发帖子向您进言。开门见山,主题是佛山最近搞得沸沸扬扬的拆迁问题。此事 已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震荡,不少群众怨气冲天,社会矛盾日趋激烈。这不能不引起领导的重视。此事的关键在于:一、禅城区的某些政府部门(如国土局、建设 局等)同开发商——东建集团究竟有何瓜葛,有否营私舞弊?为什么只有东建一家企业投标、中标?为什么东建可以违反《行政许可法》,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 下,大搞拆迁之事而不依法受到制裁?二、群众最不满的焦点更在于对拆迁方东建集团既不公平又不合理的补偿标准。如果东建无此财力,那为什么还让这样一个信 誉极差的本地企业来开发?如果按此补偿标准,群众的利益将受到严重的伤害;三、由此产生的严峻治安问题,就更不用在此多言了,用群众的话来形容:简直到了 “鬼子进村”的地步了。我们不相信这就是“和谐拆迁”。这样的事情发生在佛山,社会的和谐受到严重的挑战,佛山的形象大受损害,政府的威信大受影 响。这些都成了最近市民街谈巷议的主要谈资。有鉴于此,向您反映以上问题。我们希望能引起佛山领导的正视。该彻查的介入彻查,该纠正的及早纠正,还广大市 民一个公道,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佛山的市民一向比较冷静、理智、善良,他们不去闹事、不搞 等“群体性”活动。他们直到今天仍相信政府会妥善处理好此事。不好意思,耽误了您的宝贵时间,但希望能对您更加体察民情有些许帮助吧。拜托了!
普君南拆迁居民 2008.8.11
Re: 从一份公开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鲸吞价值75亿的土地的
无情拆迁(政府)毁我家,一家几口无家回
http://www.c2000.cn/dispbbs.asp?boardID ... 42&page=51我家住禅城区文会里19号(图片请看话说佛山,唐美作者发表一份“有家难回的梁 太”),09年2月18日下午4点半,我带着小孩回家当我打开家门时眼前的一幕使我和小孩惊呆,孩子哭了,家婆回到家看到这一幕老泪纵横,天了这是真的 吗,当时我不知道怎么样安慰我的小孩,是被炸弹炸的,还是人为的。我只能说是人为的,是拆迁逼得我们这样的,动工之前我们再三警告施工单位,你们这样拆后 面的房子是不行的,安全措施做得不够,很危险会伤害到我们家,但是他们强行拆楼,导致我们今天无家可归,可怕的是,当我和家人去找拆迁办讨个说法时,拆迁办负责人(政府官员),二话不说叫我们滚出去,说我们是阻碍办公,并叫来一帮警察想捉我们。原来政府做拆迁人是这么嚣张的
这就是无良拆迁毁了我的家的情景(已有好心人替我上传了相片),至今我们还是无家可归,在发达的珠三角、和谐的佛山居然还发生这样的事情,痛心啊,公理何在????????还有我们平民百姓申冤说话讨个公道的地方吗?还让我们栖身活下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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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天接到不知道是不是拆迁办电话,内容:“不要在网上发表不利社会和谐文章,否则将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我听了一下傻了我几时发过“不利社会和谐文章”。问 哪位领导:“系咩文章啊?”哪位领导:“C2000上的自己知啦,再发叫公安机关关你十五日。”我答:“我在C2000上发文章全部都系事实,又没有对社 会造成不利影响。”哪位领导:“你话没有就没有,现在公安机关说了算。”我又问:“你贵姓名,代表那里?”哪位领导:“这些你不用理,我现在告知你,不要 在做不利社会和谐的事,我们已经知道你的住址,随时可以找到你。”跟住就收线了,查看来电显示“未知”。哪位领导用好流利普通话。(死捞佬,我没有怕过, 我唯一财产比你帮PK拆左,最好拉左我。千万要判我死刑如果不是我出来要你全家赔比我。我系缸瓦,你系陶瓷)
http://www.c2000.cn/dispbbs.asp?boardID ... 42&page=51我家住禅城区文会里19号(图片请看话说佛山,唐美作者发表一份“有家难回的梁 太”),09年2月18日下午4点半,我带着小孩回家当我打开家门时眼前的一幕使我和小孩惊呆,孩子哭了,家婆回到家看到这一幕老泪纵横,天了这是真的 吗,当时我不知道怎么样安慰我的小孩,是被炸弹炸的,还是人为的。我只能说是人为的,是拆迁逼得我们这样的,动工之前我们再三警告施工单位,你们这样拆后 面的房子是不行的,安全措施做得不够,很危险会伤害到我们家,但是他们强行拆楼,导致我们今天无家可归,可怕的是,当我和家人去找拆迁办讨个说法时,拆迁办负责人(政府官员),二话不说叫我们滚出去,说我们是阻碍办公,并叫来一帮警察想捉我们。原来政府做拆迁人是这么嚣张的
这就是无良拆迁毁了我的家的情景(已有好心人替我上传了相片),至今我们还是无家可归,在发达的珠三角、和谐的佛山居然还发生这样的事情,痛心啊,公理何在????????还有我们平民百姓申冤说话讨个公道的地方吗?还让我们栖身活下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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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天接到不知道是不是拆迁办电话,内容:“不要在网上发表不利社会和谐文章,否则将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我听了一下傻了我几时发过“不利社会和谐文章”。问 哪位领导:“系咩文章啊?”哪位领导:“C2000上的自己知啦,再发叫公安机关关你十五日。”我答:“我在C2000上发文章全部都系事实,又没有对社 会造成不利影响。”哪位领导:“你话没有就没有,现在公安机关说了算。”我又问:“你贵姓名,代表那里?”哪位领导:“这些你不用理,我现在告知你,不要 在做不利社会和谐的事,我们已经知道你的住址,随时可以找到你。”跟住就收线了,查看来电显示“未知”。哪位领导用好流利普通话。(死捞佬,我没有怕过, 我唯一财产比你帮PK拆左,最好拉左我。千万要判我死刑如果不是我出来要你全家赔比我。我系缸瓦,你系陶瓷)
Re: 从一份公开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鲸吞价值75亿的土地的
普君南片区需拆迁的建筑总面积约362160.15平方米,涉及被拆迁户3600多户,挂牌出让文件(交易编号:佛禅(挂)2007-017)上说:“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金融业用地、办公用地,规划建筑总面积约1120300平方米,其中首层商业32000平方米、二层商业32000平方米,地下车库150000平方米、住宅819880平方米、办公50000平方米,公建配套36420平方米。”,从以上具体数据可知,这次拆迁改造不属公共利益。
2004 年3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2007年10月《物权法》发布,根据《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它权利人 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所以我们现在的拆迁虽然以旧城改造为目的,我们也不反对旧城改造,但必须符合市场规律来操作,拆迁补偿协 议应遵循市场原则,双方平等协商,佛山市建设局和开发商(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和华侨房屋建设经营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约定和程序,按部就班 开展动迁工作,而我片区的拆迁工作却存在以下几个严重的问题:
一、违反程序提前动迁
普 君南第一期的拆迁公告是2008年8月8号,第二期是2008年8月29号,但开发商在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时即在2008年5月就开始动迁,打着拆迁方 的名义每户派发拆迁通知书,并要求住户9月搬迁,使很多不明真相的老百姓与他们签定拆迁合同(听证会上开发商称说是意向书,并不马上备案,〈拆迁许可证〉 办理后即转为正式合同),此情况已遭到听证会代表的质疑,提出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法律程序,但市建设局作为主管部门对此置之不理,没有对这 种行为进行制止。
在 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发商就不是合法的拆迁方,即使是双方自愿买卖房产,也应该签定二手房买卖合同,而不是拆迁补偿协议,如果提前动迁行为是合 法的,那幺其它开发商是否可以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情况下先签定销售合同再以后补办预售证呢?是否日后任何开发商都可以先斩后奏,先干不合法的事再补办 手续呢?
二、黑箱作业,未公开办理〈拆迁许可证〉的各项批文和与拆迁相关的其它情况,如正式的拆迁方案等
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第十条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第十一条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 的发放、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佛山市建设局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未主动向公众公开以下文件和与拆迁相关的信息: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6、拆迁范围内的门牌号码
7、听证会内容全文
8、拆迁范围内的新建小区的规划图
9、省国土厅对该块建设用地的批文。
10、2008年禅城区的年度拆迁计划。
11、由于每栋楼房的具体地理位置、地段、楼层、朝向都不同,故应该提供分户评估报告,并公示该评估单位的名称,评估人员姓名、计算方法、依据等。
以 上文件与被拆迁户利益息息相关,与拆迁方案制定的是否合理,拆迁许可证的颁发是否合法息息相关,特别是连正式的拆迁方案都未公开,只是在媒体上以记者采访 开发商的负责人的个人访谈形式透露了一部份信息,其余所有信息市建设局既未向公众主动公开,而且在被拆迁户多次上门要求查看资料的情况下仍拒绝公开,即核 发拆迁许可证,所以我们认为这次拆迁行为有黑箱作业嫌疑。
三、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
该 片区土地经挂牌出让(佛禅(挂)2007—017)时“竞价须知”中第三条第三点指出“地块买受人通过此次挂牌交易取得的实质是旧城改造用地的开发权”, “买受人自成交之日起二年内必须与旧改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户落实好拆迁补偿事宜并签订拆迁补偿合同(协议),拆迁补偿合同(协议)经建设部门备案后,在挂 牌成交当日签订的成交确认书才正式生效,国土部门才与买受人签订该旧改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上条款表明, 开发权并不是土地使用权,市建设局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办理拆迁许可证必须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规定,核发拆迁许可证不合法。现土地使 用证仍在拆迁户手中,市建设局违反《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一物一权的规定,核发拆迁许可证不合法。
四、拆迁补偿方案不合理,听证会走形式
(1)现有的拆迁补偿方案和补偿标准由开发商单方面制定,拆迁补偿方案未得到听证代表的同意。
2008年7月28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对拆迁方案没有得到大多数听证代表的通过(见附件中的媒体报道)即在2008年8月8日匆 匆忙忙核发一期〈拆迁许可证〉,8月29号核发二期〈拆迁许可证〉,且未对拆迁方案做任何调整,请问听证会意义何在?听证会期间不允许除听证代表以外的拆 迁户旁听,事后市建设局没有向公众公开听证内容和决定,请问听证会意义何在?两期拆迁证时间如此接近,三千六百多户的相关利益被开发商单方面决定,市建设 局也采取漠视态度,请问听证会意义何在?
听证会上有代表提交了一份有100多人签名反对原拆迁方案并提出新的拆迁方案的修改意见,但该局未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听证会后仅一个多星期就在开发商的方案未作任何调整时就匆忙核发了拆迁许可证,请问听证会意义何在?
(2)在该项目拍卖前,旧城改造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经表示过,普君南将参照东华定补偿额,这就说明从官方的角度来看,普君地段的商业价值是和东华里不相上下的,为什幺在开发商取得土地后,却不是从真正的市场角度考虑,不惜损害被拆迁户的利益, 降低补偿标准,达到降低所谓的商业成本的目的。
(3)普君南片区属禅城区中央商务区,处于新城区与旧城区之间和祖庙商业圈与季华商业圈的中心位置,北面与东华里拆迁片区仅隔一条马路,南面与号称“佛山第一街”的季华路仅700米, 步行十分钟即可到达佛山标志性建筑物“电视塔“广场和最大的“岭南明珠“体育馆,周边有市第一和市第二人民医院,而且名校聚集,目前还有两个地铁站在建, 地理位置无与伦比,不可复制。这些完善的生活配套设施,是成熟地段的标志,是社会公认的影响楼价的因素。如此商业价值奇高的地段,却被拆迁方评估时说成一 钱不值。另据市建设局网站公布的统计数据,2008年上半年,禅城区新建商品房平均成交单价为8987.35元/平方,听证会是7月召开,召开前的上一季 度(即2008年第二季度),禅城区商品房平均成交单价为9297.91元/平方,所以按开发商单方面制定的补偿标准,住户不可能在禅城区买得起同等面积 的房,更不要说我们这种优越的地段了。开发商的补偿标准为4000~4500元/平方,不仅远低于东华里的6500元/平方标准,也远低于我片区周围的近 期拆迁的其它片区拆迁补偿标准(如南丫岛6500元/平方)。一个与公共利益完全无关的建设项目,开发商却打着旧城改造的名义,有意贬低被拆迁房的真正价 值,是为了谋取其最大的商业利益。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拆迁,而且即便如此也应该“拆迁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为基本 补偿原则。温家宝总理讲“拆了群众的房子要让群众买得起房子,能买更好的房子。”这也就是说,若是货币补偿,应该确保被拆迁人能够买得起房子,若是回迁, 应保障居民的居住条件,至少不能比现有条件差。此外,若有条件同时提供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应允许被拆迁人自由选择。何况,这还是一个纯商业开发的住宅小 区项目,更应该是自由买卖关系,不能单方面定价。
《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规定按市场评估价补偿,而评估机构是受政府管理的,受开发商委托的,不能保证它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而且现在的拆迁条例是2001年 发布的,而《宪法》是2004年修改的,《物权法》是2007年发布的,请问,条例大还是法大?条例与法相抵触的地方是不是应该以法为准?实践中,由于评 估价过低,群众拆了房子却买不起房子却是现实。拆迁的目的不是要改善老百姓的生活吗?住房是老百姓的根本,等回迁要四年时间,而且回迁的霸王条款十分苛 刻,如回迁五年后才办理房产证,延迟交楼或延迟付租金等违约条款对被拆迁户十分不利等让我们无法接受,且回迁的条款不符合省建设厅的54号文件,即没有采 取一次性支付被拆迁房屋的价款这种防止烂尾楼的有效措施(按照“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监察厅 关于防止和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4]54号”文件中“ 八、各市、县在实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中,要积极推行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的拆迁补偿办法,防止出现新的拆迁“烂尾”。被拆迁人坚持选择原址产权调换的,也应 在拆迁前给被拆迁人一次性支付被拆迁房屋的价款。拆迁单位在该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通知被迁人签订新建房屋产权调换协议。”的规定),另外我们对回 迁房规划设计也不满意(原4~5层的楼房规划后成为以32层高为主的高层住宅,将会是禅城区密度最高的小区之一),这种情况下如果住户不愿回迁就不能逼我 们回迁,我们的要求也很简单,要不货币补偿让我们买得起周边的普通商品房,要不就让我们现在就有房住,以现屋换现屋!如果说房价降了,就请拆迁人去帮我们 买房来换我们的现房,谁也不吃亏,总之,谁也不能强买强卖!
(4)东建公司作为唯一竞买人仅仅用了100万就取得了这幺大面积的土地,交易条件是否有度身定做之嫌? 土地出让基本白送,拆迁补偿却定得如此低,而且一直都在逼我们选择回迁,岂不是想用最低的成本启动一个如此大的项目,玩起了空手套白狼的把戏?
五、没有与拆迁户充分平等协商,在未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干扰居民生活,恶势力非法逼迁
从6月提前发拆迁通知之日起,整个拆迁片区(含二期)就经常有不明身份的人来骚扰住户,偷防盗门、拆水管、下水道,搞得污水横流。在未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拆迁方还提前对有人居住的楼栋进行部份拆迁,如拆迁公告指出,二期拆迁期限至2009年5月29日,在2008年9月23日, 拆迁公告才发布不到一个月,拆迁方就派了很多穿着制服的所谓拆迁施工队(他们承认是拆迁方派来的)对南浦村8座\9座\10座(二期)仍有大半数以上人居 住的楼栋进行门窗等拆除(当日住户就投诉到禅城区投诉中心,编号为CC20080923R0009,并有录像为证),开发商这种不顾他人人身安全、提前拆 迁的行为,实质上就是逼迁行为,不仅影响了楼宇结构安全,对仍在居住的被拆迁户的生活居住环境也造成了影响。由于楼栋大量门窗等的拆除,直接导致9月24日的 大规模(几十人)收卖佬(黑势力)的入室抢劫事件,造成居民损失惨重,楼下所有车库门被拆走,物品被抢,三分之一楼栋居民断水断电(详见附件中对该事件的 媒体报道和照片)。这种情况不是少数,而是在拆迁片区大量存在。在佛山最大的C2000网站上、QQ群里到处都是关于治安恶化的贴和议论,南头园\忠义路 也多次遭到开发商派来的拆迁施工队不断恶意骚扰,开发商东建公司还指使施工队通过拆卸临街的住户防盗网强行翻爬进南头园一居民大院,抢占居民楼,声称要在 此居住。新风路一带更是生活环境被破坏,连环境卫生、生活垃圾都无人管,今年10月8号在新风路发生枪击事件,就是入屋盗窃行为引起的,造成3人中枪受 伤,1人因车辆碰撞受伤。市建设局没有对开发商的这种恶意骚扰住户正常生活、提前拆迁以损害相邻住户的违法逼迁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却把责任全部推给公安机 关。居住的群众为此又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反映治安情况,但总是以人手不足为由推脱责任,还要我们自已想办法保护自已!人民的警察不能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 安全,政府又何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呢。入室抢劫行为和拆迁方是否有内在联系?为什幺偏偏这种大规模的入室拆抢事件绝大多数发生在拆迁片区?是否存在 黑势力逼迁行为?请政府深入调查,严惩不法份子,不要再推脱责任,使人民真正能生活在和谐社会中。
六、要求调查13亿安置资金是否挪用
最近以来,有被拆迁户向开发商要求货币补偿时得到的答复是,现在已经停止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只能回迁,另外有已经签了合同每月领取租金的住户称,经常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收到租金。对此情况,我们担心,开发商的安置资金没有专款专项管理,有被挪用的嫌疑。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 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据听证会报道,普君拆迁安置资金为13亿,如果真的有13亿,那安置资金应该是充足的,为什幺才刚 开始几个月就已经不能按期发放租金甚至停止了货币补偿呢?因此,我们作为当事人,要求各级政府、纪委等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安置资金的目前使用情况,并以后每 月公开该项资金的最新余额和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最好建立网站让被拆迁人不定期查阅,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以保障安置资金不被挪作它用。
我 们不反对拆迁,但坚决反对不合法、不合理、不合程序的拆迁行为,我们多次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却总是被当皮球一样推来推去,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 原则,市建设局颁发了拆迁许可证,那幺,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解决拆迁过程中,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的重大事情,因为住房是人民群众的安身立命之 所, 万万不能儿戏!不能把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推卸到没有职权处理的下一级部门(即禅城区建设局)处理。同理,市政府发布了收回土地公告,就不能把问题推卸给 禅城区政府处理。
最后希望政府相关部门,能对以上情况作深入调查,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坚决制止,对不合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帮助群众对有怀疑的问题进行调查后澄清并加大监管力度,以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让人民过安居乐业的生活。
2008年11月13日
附件清单:
1、 各户信访人签名
2、 挂牌出让文件(交易编号:佛禅(挂)2007-017)
3、房屋拆迁公告 佛禅房拆字号(2008)第10号)、佛禅房拆字号(2008)第1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5、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监察厅 粤建房字[2004]54号 文件
6、听证会后的各媒体报道(珠江时报、广州日报、佛山日报)
7、建设局网站上禅城区2008年上半年的房价、第二季度的房价和媒体关于房价的数据
8、普君拆迁片区的商业价值(地铁商业和季华中心商务区的媒体报道)
9、信访人所住地的逼迁照片和相关媒体报道
2004 年3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2007年10月《物权法》发布,根据《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它权利人 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所以我们现在的拆迁虽然以旧城改造为目的,我们也不反对旧城改造,但必须符合市场规律来操作,拆迁补偿协 议应遵循市场原则,双方平等协商,佛山市建设局和开发商(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和华侨房屋建设经营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约定和程序,按部就班 开展动迁工作,而我片区的拆迁工作却存在以下几个严重的问题:
一、违反程序提前动迁
普 君南第一期的拆迁公告是2008年8月8号,第二期是2008年8月29号,但开发商在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时即在2008年5月就开始动迁,打着拆迁方 的名义每户派发拆迁通知书,并要求住户9月搬迁,使很多不明真相的老百姓与他们签定拆迁合同(听证会上开发商称说是意向书,并不马上备案,〈拆迁许可证〉 办理后即转为正式合同),此情况已遭到听证会代表的质疑,提出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法律程序,但市建设局作为主管部门对此置之不理,没有对这 种行为进行制止。
在 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发商就不是合法的拆迁方,即使是双方自愿买卖房产,也应该签定二手房买卖合同,而不是拆迁补偿协议,如果提前动迁行为是合 法的,那幺其它开发商是否可以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情况下先签定销售合同再以后补办预售证呢?是否日后任何开发商都可以先斩后奏,先干不合法的事再补办 手续呢?
二、黑箱作业,未公开办理〈拆迁许可证〉的各项批文和与拆迁相关的其它情况,如正式的拆迁方案等
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第十条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第十一条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 的发放、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佛山市建设局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未主动向公众公开以下文件和与拆迁相关的信息: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6、拆迁范围内的门牌号码
7、听证会内容全文
8、拆迁范围内的新建小区的规划图
9、省国土厅对该块建设用地的批文。
10、2008年禅城区的年度拆迁计划。
11、由于每栋楼房的具体地理位置、地段、楼层、朝向都不同,故应该提供分户评估报告,并公示该评估单位的名称,评估人员姓名、计算方法、依据等。
以 上文件与被拆迁户利益息息相关,与拆迁方案制定的是否合理,拆迁许可证的颁发是否合法息息相关,特别是连正式的拆迁方案都未公开,只是在媒体上以记者采访 开发商的负责人的个人访谈形式透露了一部份信息,其余所有信息市建设局既未向公众主动公开,而且在被拆迁户多次上门要求查看资料的情况下仍拒绝公开,即核 发拆迁许可证,所以我们认为这次拆迁行为有黑箱作业嫌疑。
三、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
该 片区土地经挂牌出让(佛禅(挂)2007—017)时“竞价须知”中第三条第三点指出“地块买受人通过此次挂牌交易取得的实质是旧城改造用地的开发权”, “买受人自成交之日起二年内必须与旧改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户落实好拆迁补偿事宜并签订拆迁补偿合同(协议),拆迁补偿合同(协议)经建设部门备案后,在挂 牌成交当日签订的成交确认书才正式生效,国土部门才与买受人签订该旧改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上条款表明, 开发权并不是土地使用权,市建设局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办理拆迁许可证必须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规定,核发拆迁许可证不合法。现土地使 用证仍在拆迁户手中,市建设局违反《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一物一权的规定,核发拆迁许可证不合法。
四、拆迁补偿方案不合理,听证会走形式
(1)现有的拆迁补偿方案和补偿标准由开发商单方面制定,拆迁补偿方案未得到听证代表的同意。
2008年7月28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对拆迁方案没有得到大多数听证代表的通过(见附件中的媒体报道)即在2008年8月8日匆 匆忙忙核发一期〈拆迁许可证〉,8月29号核发二期〈拆迁许可证〉,且未对拆迁方案做任何调整,请问听证会意义何在?听证会期间不允许除听证代表以外的拆 迁户旁听,事后市建设局没有向公众公开听证内容和决定,请问听证会意义何在?两期拆迁证时间如此接近,三千六百多户的相关利益被开发商单方面决定,市建设 局也采取漠视态度,请问听证会意义何在?
听证会上有代表提交了一份有100多人签名反对原拆迁方案并提出新的拆迁方案的修改意见,但该局未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听证会后仅一个多星期就在开发商的方案未作任何调整时就匆忙核发了拆迁许可证,请问听证会意义何在?
(2)在该项目拍卖前,旧城改造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经表示过,普君南将参照东华定补偿额,这就说明从官方的角度来看,普君地段的商业价值是和东华里不相上下的,为什幺在开发商取得土地后,却不是从真正的市场角度考虑,不惜损害被拆迁户的利益, 降低补偿标准,达到降低所谓的商业成本的目的。
(3)普君南片区属禅城区中央商务区,处于新城区与旧城区之间和祖庙商业圈与季华商业圈的中心位置,北面与东华里拆迁片区仅隔一条马路,南面与号称“佛山第一街”的季华路仅700米, 步行十分钟即可到达佛山标志性建筑物“电视塔“广场和最大的“岭南明珠“体育馆,周边有市第一和市第二人民医院,而且名校聚集,目前还有两个地铁站在建, 地理位置无与伦比,不可复制。这些完善的生活配套设施,是成熟地段的标志,是社会公认的影响楼价的因素。如此商业价值奇高的地段,却被拆迁方评估时说成一 钱不值。另据市建设局网站公布的统计数据,2008年上半年,禅城区新建商品房平均成交单价为8987.35元/平方,听证会是7月召开,召开前的上一季 度(即2008年第二季度),禅城区商品房平均成交单价为9297.91元/平方,所以按开发商单方面制定的补偿标准,住户不可能在禅城区买得起同等面积 的房,更不要说我们这种优越的地段了。开发商的补偿标准为4000~4500元/平方,不仅远低于东华里的6500元/平方标准,也远低于我片区周围的近 期拆迁的其它片区拆迁补偿标准(如南丫岛6500元/平方)。一个与公共利益完全无关的建设项目,开发商却打着旧城改造的名义,有意贬低被拆迁房的真正价 值,是为了谋取其最大的商业利益。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拆迁,而且即便如此也应该“拆迁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为基本 补偿原则。温家宝总理讲“拆了群众的房子要让群众买得起房子,能买更好的房子。”这也就是说,若是货币补偿,应该确保被拆迁人能够买得起房子,若是回迁, 应保障居民的居住条件,至少不能比现有条件差。此外,若有条件同时提供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应允许被拆迁人自由选择。何况,这还是一个纯商业开发的住宅小 区项目,更应该是自由买卖关系,不能单方面定价。
《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规定按市场评估价补偿,而评估机构是受政府管理的,受开发商委托的,不能保证它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而且现在的拆迁条例是2001年 发布的,而《宪法》是2004年修改的,《物权法》是2007年发布的,请问,条例大还是法大?条例与法相抵触的地方是不是应该以法为准?实践中,由于评 估价过低,群众拆了房子却买不起房子却是现实。拆迁的目的不是要改善老百姓的生活吗?住房是老百姓的根本,等回迁要四年时间,而且回迁的霸王条款十分苛 刻,如回迁五年后才办理房产证,延迟交楼或延迟付租金等违约条款对被拆迁户十分不利等让我们无法接受,且回迁的条款不符合省建设厅的54号文件,即没有采 取一次性支付被拆迁房屋的价款这种防止烂尾楼的有效措施(按照“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监察厅 关于防止和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4]54号”文件中“ 八、各市、县在实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中,要积极推行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的拆迁补偿办法,防止出现新的拆迁“烂尾”。被拆迁人坚持选择原址产权调换的,也应 在拆迁前给被拆迁人一次性支付被拆迁房屋的价款。拆迁单位在该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通知被迁人签订新建房屋产权调换协议。”的规定),另外我们对回 迁房规划设计也不满意(原4~5层的楼房规划后成为以32层高为主的高层住宅,将会是禅城区密度最高的小区之一),这种情况下如果住户不愿回迁就不能逼我 们回迁,我们的要求也很简单,要不货币补偿让我们买得起周边的普通商品房,要不就让我们现在就有房住,以现屋换现屋!如果说房价降了,就请拆迁人去帮我们 买房来换我们的现房,谁也不吃亏,总之,谁也不能强买强卖!
(4)东建公司作为唯一竞买人仅仅用了100万就取得了这幺大面积的土地,交易条件是否有度身定做之嫌? 土地出让基本白送,拆迁补偿却定得如此低,而且一直都在逼我们选择回迁,岂不是想用最低的成本启动一个如此大的项目,玩起了空手套白狼的把戏?
五、没有与拆迁户充分平等协商,在未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干扰居民生活,恶势力非法逼迁
从6月提前发拆迁通知之日起,整个拆迁片区(含二期)就经常有不明身份的人来骚扰住户,偷防盗门、拆水管、下水道,搞得污水横流。在未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拆迁方还提前对有人居住的楼栋进行部份拆迁,如拆迁公告指出,二期拆迁期限至2009年5月29日,在2008年9月23日, 拆迁公告才发布不到一个月,拆迁方就派了很多穿着制服的所谓拆迁施工队(他们承认是拆迁方派来的)对南浦村8座\9座\10座(二期)仍有大半数以上人居 住的楼栋进行门窗等拆除(当日住户就投诉到禅城区投诉中心,编号为CC20080923R0009,并有录像为证),开发商这种不顾他人人身安全、提前拆 迁的行为,实质上就是逼迁行为,不仅影响了楼宇结构安全,对仍在居住的被拆迁户的生活居住环境也造成了影响。由于楼栋大量门窗等的拆除,直接导致9月24日的 大规模(几十人)收卖佬(黑势力)的入室抢劫事件,造成居民损失惨重,楼下所有车库门被拆走,物品被抢,三分之一楼栋居民断水断电(详见附件中对该事件的 媒体报道和照片)。这种情况不是少数,而是在拆迁片区大量存在。在佛山最大的C2000网站上、QQ群里到处都是关于治安恶化的贴和议论,南头园\忠义路 也多次遭到开发商派来的拆迁施工队不断恶意骚扰,开发商东建公司还指使施工队通过拆卸临街的住户防盗网强行翻爬进南头园一居民大院,抢占居民楼,声称要在 此居住。新风路一带更是生活环境被破坏,连环境卫生、生活垃圾都无人管,今年10月8号在新风路发生枪击事件,就是入屋盗窃行为引起的,造成3人中枪受 伤,1人因车辆碰撞受伤。市建设局没有对开发商的这种恶意骚扰住户正常生活、提前拆迁以损害相邻住户的违法逼迁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却把责任全部推给公安机 关。居住的群众为此又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反映治安情况,但总是以人手不足为由推脱责任,还要我们自已想办法保护自已!人民的警察不能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 安全,政府又何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呢。入室抢劫行为和拆迁方是否有内在联系?为什幺偏偏这种大规模的入室拆抢事件绝大多数发生在拆迁片区?是否存在 黑势力逼迁行为?请政府深入调查,严惩不法份子,不要再推脱责任,使人民真正能生活在和谐社会中。
六、要求调查13亿安置资金是否挪用
最近以来,有被拆迁户向开发商要求货币补偿时得到的答复是,现在已经停止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只能回迁,另外有已经签了合同每月领取租金的住户称,经常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收到租金。对此情况,我们担心,开发商的安置资金没有专款专项管理,有被挪用的嫌疑。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 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据听证会报道,普君拆迁安置资金为13亿,如果真的有13亿,那安置资金应该是充足的,为什幺才刚 开始几个月就已经不能按期发放租金甚至停止了货币补偿呢?因此,我们作为当事人,要求各级政府、纪委等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安置资金的目前使用情况,并以后每 月公开该项资金的最新余额和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最好建立网站让被拆迁人不定期查阅,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以保障安置资金不被挪作它用。
我 们不反对拆迁,但坚决反对不合法、不合理、不合程序的拆迁行为,我们多次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却总是被当皮球一样推来推去,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 原则,市建设局颁发了拆迁许可证,那幺,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解决拆迁过程中,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的重大事情,因为住房是人民群众的安身立命之 所, 万万不能儿戏!不能把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推卸到没有职权处理的下一级部门(即禅城区建设局)处理。同理,市政府发布了收回土地公告,就不能把问题推卸给 禅城区政府处理。
最后希望政府相关部门,能对以上情况作深入调查,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坚决制止,对不合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帮助群众对有怀疑的问题进行调查后澄清并加大监管力度,以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让人民过安居乐业的生活。
2008年11月13日
附件清单:
1、 各户信访人签名
2、 挂牌出让文件(交易编号:佛禅(挂)2007-017)
3、房屋拆迁公告 佛禅房拆字号(2008)第10号)、佛禅房拆字号(2008)第1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5、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监察厅 粤建房字[2004]54号 文件
6、听证会后的各媒体报道(珠江时报、广州日报、佛山日报)
7、建设局网站上禅城区2008年上半年的房价、第二季度的房价和媒体关于房价的数据
8、普君拆迁片区的商业价值(地铁商业和季华中心商务区的媒体报道)
9、信访人所住地的逼迁照片和相关媒体报道
Re: 从一份公开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鲸吞价值75亿的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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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从一份公开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鲸吞价值75亿的土地的
要求对普君南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http://www.c2000.cn/dispbbs.asp?boardID ... 04&page=30
普君南片区需拆迁的建筑总面积约362160.15平方米,涉及被拆迁户3600多户,挂牌出让文件(交易编号:佛禅(挂)2007-017)上说:“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金融业用地、办公用地,规划建筑总面积约1120300平方米,其中首层商业32000平方米、二层商业32000平方米,地下车库150000平方米、住宅819880平方米、办公50000平方米,公建配套36420平方米。”,从以上具体数据可知,这次拆迁改造不属公共利益。
2004 年3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2007年10月《物权法》发布,根据《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它权利人 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所以我们现在的拆迁虽然以旧城改造为目的,我们也不反对旧城改造,但必须符合市场规律来操作,拆迁补偿协 议应遵循市场原则,双方平等协商,佛山市建设局和开发商(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和华侨房屋建设经营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约定和程序,按部就班 开展动迁工作,而我片区的拆迁工作却存在以下几个严重的问题:
一、违反程序提前动迁
普 君南第一期的拆迁公告是2008年8月8号,第二期是2008年8月29号,但开发商在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时即在2008年5月就开始动迁,打着拆迁方 的名义每户派发拆迁通知书,并要求住户9月搬迁,使很多不明真相的老百姓与他们签定拆迁合同(听证会上开发商称说是意向书,并不马上备案,〈拆迁许可证〉 办理后即转为正式合同),此情况已遭到听证会代表的质疑,提出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法律程序,但市建设局作为主管部门对此置之不理,没有对这 种行为进行制止。
在 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发商就不是合法的拆迁方,即使是双方自愿买卖房产,也应该签定二手房买卖合同,而不是拆迁补偿协议,如果提前动迁行为是合 法的,那幺其它开发商是否可以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情况下先签定销售合同再以后补办预售证呢?是否日后任何开发商都可以先斩后奏,先干不合法的事再补办 手续呢?
二、黑箱作业,未公开办理〈拆迁许可证〉的各项批文和与拆迁相关的其它情况,如正式的拆迁方案等
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第十条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第十一条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 的发放、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佛山市建设局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未主动向公众公开以下文件和与拆迁相关的信息: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6、拆迁范围内的门牌号码
7、听证会内容全文
8、拆迁范围内的新建小区的规划图
9、省国土厅对该块建设用地的批文。
10、2008年禅城区的年度拆迁计划。
11、由于每栋楼房的具体地理位置、地段、楼层、朝向都不同,故应该提供分户评估报告,并公示该评估单位的名称,评估人员姓名、计算方法、依据等。
以 上文件与被拆迁户利益息息相关,与拆迁方案制定的是否合理,拆迁许可证的颁发是否合法息息相关,特别是连正式的拆迁方案都未公开,只是在媒体上以记者采访 开发商的负责人的个人访谈形式透露了一部份信息,其余所有信息市建设局既未向公众主动公开,而且在被拆迁户多次上门要求查看资料的情况下仍拒绝公开,即核 发拆迁许可证,所以我们认为这次拆迁行为有黑箱作业嫌疑。
三、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
该 片区土地经挂牌出让(佛禅(挂)2007—017)时“竞价须知”中第三条第三点指出“地块买受人通过此次挂牌交易取得的实质是旧城改造用地的开发权”, “买受人自成交之日起二年内必须与旧改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户落实好拆迁补偿事宜并签订拆迁补偿合同(协议),拆迁补偿合同(协议)经建设部门备案后,在挂 牌成交当日签订的成交确认书才正式生效,国土部门才与买受人签订该旧改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上条款表明, 开发权并不是土地使用权,市建设局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办理拆迁许可证必须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规定,核发拆迁许可证不合法。现土地使 用证仍在拆迁户手中,市建设局违反《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一物一权的规定,核发拆迁许可证不合法。
四、拆迁补偿方案不合理,听证会走形式
(1)现有的拆迁补偿方案和补偿标准由开发商单方面制定,拆迁补偿方案未得到听证代表的同意。
2008年7月28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对拆迁方案没有得到大多数听证代表的通过(见附件中的媒体报道)即在2008年8月8日匆 匆忙忙核发一期〈拆迁许可证〉,8月29号核发二期〈拆迁许可证〉,且未对拆迁方案做任何调整,请问听证会意义何在?听证会期间不允许除听证代表以外的拆 迁户旁听,事后市建设局没有向公众公开听证内容和决定,请问听证会意义何在?两期拆迁证时间如此接近,三千六百多户的相关利益被开发商单方面决定,市建设 局也采取漠视态度,请问听证会意义何在?
听证会上有代表提交了一份有100多人签名反对原拆迁方案并提出新的拆迁方案的修改意见,但该局未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听证会后仅一个多星期就在开发商的方案未作任何调整时就匆忙核发了拆迁许可证,请问听证会意义何在?
(2)在该项目拍卖前,旧城改造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经表示过,普君南将参照东华定补偿额,这就说明从官方的角度来看,普君地段的商业价值是和东华里不相上下的,为什幺在开发商取得土地后,却不是从真正的市场角度考虑,不惜损害被拆迁户的利益, 降低补偿标准,达到降低所谓的商业成本的目的。
(3)普君南片区属禅城区中央商务区,处于新城区与旧城区之间和祖庙商业圈与季华商业圈的中心位置,北面与东华里拆迁片区仅隔一条马路,南面与号称“佛山第一街”的季华路仅700米, 步行十分钟即可到达佛山标志性建筑物“电视塔“广场和最大的“岭南明珠“体育馆,周边有市第一和市第二人民医院,而且名校聚集,目前还有两个地铁站在建, 地理位置无与伦比,不可复制。这些完善的生活配套设施,是成熟地段的标志,是社会公认的影响楼价的因素。如此商业价值奇高的地段,却被拆迁方评估时说成一 钱不值。另据市建设局网站公布的统计数据,2008年上半年,禅城区新建商品房平均成交单价为8987.35元/平方,听证会是7月召开,召开前的上一季 度(即2008年第二季度),禅城区商品房平均成交单价为9297.91元/平方,所以按开发商单方面制定的补偿标准,住户不可能在禅城区买得起同等面积 的房,更不要说我们这种优越的地段了。开发商的补偿标准为4000~4500元/平方,不仅远低于东华里的6500元/平方标准,也远低于我片区周围的近 期拆迁的其它片区拆迁补偿标准(如南丫岛6500元/平方)。一个与公共利益完全无关的建设项目,开发商却打着旧城改造的名义,有意贬低被拆迁房的真正价 值,是为了谋取其最大的商业利益。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拆迁,而且即便如此也应该“拆迁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为基本 补偿原则。温家宝总理讲“拆了群众的房子要让群众买得起房子,能买更好的房子。”这也就是说,若是货币补偿,应该确保被拆迁人能够买得起房子,若是回迁, 应保障居民的居住条件,至少不能比现有条件差。此外,若有条件同时提供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应允许被拆迁人自由选择。何况,这还是一个纯商业开发的住宅小 区项目,更应该是自由买卖关系,不能单方面定价。
《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规定按市场评估价补偿,而评估机构是受政府管理的,受开发商委托的,不能保证它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而且现在的拆迁条例是2001年 发布的,而《宪法》是2004年修改的,《物权法》是2007年发布的,请问,条例大还是法大?条例与法相抵触的地方是不是应该以法为准?实践中,由于评 估价过低,群众拆了房子却买不起房子却是现实。拆迁的目的不是要改善老百姓的生活吗?住房是老百姓的根本,等回迁要四年时间,而且回迁的霸王条款十分苛 刻,如回迁五年后才办理房产证,延迟交楼或延迟付租金等违约条款对被拆迁户十分不利等让我们无法接受,且回迁的条款不符合省建设厅的54号文件,即没有采 取一次性支付被拆迁房屋的价款这种防止烂尾楼的有效措施(按照“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监察厅 关于防止和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4]54号”文件中“ 八、各市、县在实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中,要积极推行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的拆迁补偿办法,防止出现新的拆迁“烂尾”。被拆迁人坚持选择原址产权调换的,也应 在拆迁前给被拆迁人一次性支付被拆迁房屋的价款。拆迁单位在该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通知被迁人签订新建房屋产权调换协议。”的规定),另外我们对回 迁房规划设计也不满意(原4~5层的楼房规划后成为以32层高为主的高层住宅,将会是禅城区密度最高的小区之一),这种情况下如果住户不愿回迁就不能逼我 们回迁,我们的要求也很简单,要不货币补偿让我们买得起周边的普通商品房,要不就让我们现在就有房住,以现屋换现屋!如果说房价降了,就请拆迁人去帮我们 买房来换我们的现房,谁也不吃亏,总之,谁也不能强买强卖!
(4)东建公司作为唯一竞买人仅仅用了100万就取得了这幺大面积的土地,交易条件是否有度身定做之嫌? 土地出让基本白送,拆迁补偿却定得如此低,而且一直都在逼我们选择回迁,岂不是想用最低的成本启动一个如此大的项目,玩起了空手套白狼的把戏?
五、没有与拆迁户充分平等协商,在未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干扰居民生活,恶势力非法逼迁
从6月提前发拆迁通知之日起,整个拆迁片区(含二期)就经常有不明身份的人来骚扰住户,偷防盗门、拆水管、下水道,搞得污水横流。在未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拆迁方还提前对有人居住的楼栋进行部份拆迁,如拆迁公告指出,二期拆迁期限至2009年5月29日,在2008年9月23日, 拆迁公告才发布不到一个月,拆迁方就派了很多穿着制服的所谓拆迁施工队(他们承认是拆迁方派来的)对南浦村8座\9座\10座(二期)仍有大半数以上人居 住的楼栋进行门窗等拆除(当日住户就投诉到禅城区投诉中心,编号为CC20080923R0009,并有录像为证),开发商这种不顾他人人身安全、提前拆 迁的行为,实质上就是逼迁行为,不仅影响了楼宇结构安全,对仍在居住的被拆迁户的生活居住环境也造成了影响。由于楼栋大量门窗等的拆除,直接导致9月24日的 大规模(几十人)收卖佬(黑势力)的入室抢劫事件,造成居民损失惨重,楼下所有车库门被拆走,物品被抢,三分之一楼栋居民断水断电(详见附件中对该事件的 媒体报道和照片)。这种情况不是少数,而是在拆迁片区大量存在。在佛山最大的C2000网站上、QQ群里到处都是关于治安恶化的贴和议论,南头园\忠义路 也多次遭到开发商派来的拆迁施工队不断恶意骚扰,开发商东建公司还指使施工队通过拆卸临街的住户防盗网强行翻爬进南头园一居民大院,抢占居民楼,声称要在 此居住。新风路一带更是生活环境被破坏,连环境卫生、生活垃圾都无人管,今年10月8号在新风路发生枪击事件,就是入屋盗窃行为引起的,造成3人中枪受 伤,1人因车辆碰撞受伤。市建设局没有对开发商的这种恶意骚扰住户正常生活、提前拆迁以损害相邻住户的违法逼迁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却把责任全部推给公安机 关。居住的群众为此又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反映治安情况,但总是以人手不足为由推脱责任,还要我们自已想办法保护自已!人民的警察不能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 安全,政府又何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呢。入室抢劫行为和拆迁方是否有内在联系?为什幺偏偏这种大规模的入室拆抢事件绝大多数发生在拆迁片区?是否存在 黑势力逼迁行为?请政府深入调查,严惩不法份子,不要再推脱责任,使人民真正能生活在和谐社会中。
六、要求调查13亿安置资金是否挪用
最近以来,有被拆迁户向开发商要求货币补偿时得到的答复是,现在已经停止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只能回迁,另外有已经签了合同每月领取租金的住户称,经常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收到租金。对此情况,我们担心,开发商的安置资金没有专款专项管理,有被挪用的嫌疑。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 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据听证会报道,普君拆迁安置资金为13亿,如果真的有13亿,那安置资金应该是充足的,为什幺才刚 开始几个月就已经不能按期发放租金甚至停止了货币补偿呢?因此,我们作为当事人,要求各级政府、纪委等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安置资金的目前使用情况,并以后每 月公开该项资金的最新余额和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最好建立网站让被拆迁人不定期查阅,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以保障安置资金不被挪作它用。
我 们不反对拆迁,但坚决反对不合法、不合理、不合程序的拆迁行为,我们多次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却总是被当皮球一样推来推去,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 原则,市建设局颁发了拆迁许可证,那幺,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解决拆迁过程中,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的重大事情,因为住房是人民群众的安身立命之 所, 万万不能儿戏!不能把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推卸到没有职权处理的下一级部门(即禅城区建设局)处理。同理,市政府发布了收回土地公告,就不能把问题推卸给 禅城区政府处理。
最后希望政府相关部门,能对以上情况作深入调查,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坚决制止,对不合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帮助群众对有怀疑的问题进行调查后澄清并加大监管力度,以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让人民过安居乐业的生活。
2008年11月13日
附件清单:
1、 各户信访人签名
2、 挂牌出让文件(交易编号:佛禅(挂)2007-017)
3、房屋拆迁公告 佛禅房拆字号(2008)第10号)、佛禅房拆字号(2008)第1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5、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监察厅 粤建房字[2004]54号 文件
6、听证会后的各媒体报道(珠江时报、广州日报、佛山日报)
7、建设局网站上禅城区2008年上半年的房价、第二季度的房价和媒体关于房价的数据
8、普君拆迁片区的商业价值(地铁商业和季华中心商务区的媒体报道)
9、信访人所住地的逼迁照片和相关媒体报道
http://www.c2000.cn/dispbbs.asp?boardID ... 04&page=30
普君南片区需拆迁的建筑总面积约362160.15平方米,涉及被拆迁户3600多户,挂牌出让文件(交易编号:佛禅(挂)2007-017)上说:“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金融业用地、办公用地,规划建筑总面积约1120300平方米,其中首层商业32000平方米、二层商业32000平方米,地下车库150000平方米、住宅819880平方米、办公50000平方米,公建配套36420平方米。”,从以上具体数据可知,这次拆迁改造不属公共利益。
2004 年3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2007年10月《物权法》发布,根据《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它权利人 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所以我们现在的拆迁虽然以旧城改造为目的,我们也不反对旧城改造,但必须符合市场规律来操作,拆迁补偿协 议应遵循市场原则,双方平等协商,佛山市建设局和开发商(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和华侨房屋建设经营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约定和程序,按部就班 开展动迁工作,而我片区的拆迁工作却存在以下几个严重的问题:
一、违反程序提前动迁
普 君南第一期的拆迁公告是2008年8月8号,第二期是2008年8月29号,但开发商在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时即在2008年5月就开始动迁,打着拆迁方 的名义每户派发拆迁通知书,并要求住户9月搬迁,使很多不明真相的老百姓与他们签定拆迁合同(听证会上开发商称说是意向书,并不马上备案,〈拆迁许可证〉 办理后即转为正式合同),此情况已遭到听证会代表的质疑,提出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法律程序,但市建设局作为主管部门对此置之不理,没有对这 种行为进行制止。
在 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发商就不是合法的拆迁方,即使是双方自愿买卖房产,也应该签定二手房买卖合同,而不是拆迁补偿协议,如果提前动迁行为是合 法的,那幺其它开发商是否可以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情况下先签定销售合同再以后补办预售证呢?是否日后任何开发商都可以先斩后奏,先干不合法的事再补办 手续呢?
二、黑箱作业,未公开办理〈拆迁许可证〉的各项批文和与拆迁相关的其它情况,如正式的拆迁方案等
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第十条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第十一条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 的发放、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佛山市建设局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未主动向公众公开以下文件和与拆迁相关的信息: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6、拆迁范围内的门牌号码
7、听证会内容全文
8、拆迁范围内的新建小区的规划图
9、省国土厅对该块建设用地的批文。
10、2008年禅城区的年度拆迁计划。
11、由于每栋楼房的具体地理位置、地段、楼层、朝向都不同,故应该提供分户评估报告,并公示该评估单位的名称,评估人员姓名、计算方法、依据等。
以 上文件与被拆迁户利益息息相关,与拆迁方案制定的是否合理,拆迁许可证的颁发是否合法息息相关,特别是连正式的拆迁方案都未公开,只是在媒体上以记者采访 开发商的负责人的个人访谈形式透露了一部份信息,其余所有信息市建设局既未向公众主动公开,而且在被拆迁户多次上门要求查看资料的情况下仍拒绝公开,即核 发拆迁许可证,所以我们认为这次拆迁行为有黑箱作业嫌疑。
三、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
该 片区土地经挂牌出让(佛禅(挂)2007—017)时“竞价须知”中第三条第三点指出“地块买受人通过此次挂牌交易取得的实质是旧城改造用地的开发权”, “买受人自成交之日起二年内必须与旧改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户落实好拆迁补偿事宜并签订拆迁补偿合同(协议),拆迁补偿合同(协议)经建设部门备案后,在挂 牌成交当日签订的成交确认书才正式生效,国土部门才与买受人签订该旧改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上条款表明, 开发权并不是土地使用权,市建设局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办理拆迁许可证必须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规定,核发拆迁许可证不合法。现土地使 用证仍在拆迁户手中,市建设局违反《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一物一权的规定,核发拆迁许可证不合法。
四、拆迁补偿方案不合理,听证会走形式
(1)现有的拆迁补偿方案和补偿标准由开发商单方面制定,拆迁补偿方案未得到听证代表的同意。
2008年7月28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对拆迁方案没有得到大多数听证代表的通过(见附件中的媒体报道)即在2008年8月8日匆 匆忙忙核发一期〈拆迁许可证〉,8月29号核发二期〈拆迁许可证〉,且未对拆迁方案做任何调整,请问听证会意义何在?听证会期间不允许除听证代表以外的拆 迁户旁听,事后市建设局没有向公众公开听证内容和决定,请问听证会意义何在?两期拆迁证时间如此接近,三千六百多户的相关利益被开发商单方面决定,市建设 局也采取漠视态度,请问听证会意义何在?
听证会上有代表提交了一份有100多人签名反对原拆迁方案并提出新的拆迁方案的修改意见,但该局未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听证会后仅一个多星期就在开发商的方案未作任何调整时就匆忙核发了拆迁许可证,请问听证会意义何在?
(2)在该项目拍卖前,旧城改造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经表示过,普君南将参照东华定补偿额,这就说明从官方的角度来看,普君地段的商业价值是和东华里不相上下的,为什幺在开发商取得土地后,却不是从真正的市场角度考虑,不惜损害被拆迁户的利益, 降低补偿标准,达到降低所谓的商业成本的目的。
(3)普君南片区属禅城区中央商务区,处于新城区与旧城区之间和祖庙商业圈与季华商业圈的中心位置,北面与东华里拆迁片区仅隔一条马路,南面与号称“佛山第一街”的季华路仅700米, 步行十分钟即可到达佛山标志性建筑物“电视塔“广场和最大的“岭南明珠“体育馆,周边有市第一和市第二人民医院,而且名校聚集,目前还有两个地铁站在建, 地理位置无与伦比,不可复制。这些完善的生活配套设施,是成熟地段的标志,是社会公认的影响楼价的因素。如此商业价值奇高的地段,却被拆迁方评估时说成一 钱不值。另据市建设局网站公布的统计数据,2008年上半年,禅城区新建商品房平均成交单价为8987.35元/平方,听证会是7月召开,召开前的上一季 度(即2008年第二季度),禅城区商品房平均成交单价为9297.91元/平方,所以按开发商单方面制定的补偿标准,住户不可能在禅城区买得起同等面积 的房,更不要说我们这种优越的地段了。开发商的补偿标准为4000~4500元/平方,不仅远低于东华里的6500元/平方标准,也远低于我片区周围的近 期拆迁的其它片区拆迁补偿标准(如南丫岛6500元/平方)。一个与公共利益完全无关的建设项目,开发商却打着旧城改造的名义,有意贬低被拆迁房的真正价 值,是为了谋取其最大的商业利益。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拆迁,而且即便如此也应该“拆迁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为基本 补偿原则。温家宝总理讲“拆了群众的房子要让群众买得起房子,能买更好的房子。”这也就是说,若是货币补偿,应该确保被拆迁人能够买得起房子,若是回迁, 应保障居民的居住条件,至少不能比现有条件差。此外,若有条件同时提供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应允许被拆迁人自由选择。何况,这还是一个纯商业开发的住宅小 区项目,更应该是自由买卖关系,不能单方面定价。
《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规定按市场评估价补偿,而评估机构是受政府管理的,受开发商委托的,不能保证它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而且现在的拆迁条例是2001年 发布的,而《宪法》是2004年修改的,《物权法》是2007年发布的,请问,条例大还是法大?条例与法相抵触的地方是不是应该以法为准?实践中,由于评 估价过低,群众拆了房子却买不起房子却是现实。拆迁的目的不是要改善老百姓的生活吗?住房是老百姓的根本,等回迁要四年时间,而且回迁的霸王条款十分苛 刻,如回迁五年后才办理房产证,延迟交楼或延迟付租金等违约条款对被拆迁户十分不利等让我们无法接受,且回迁的条款不符合省建设厅的54号文件,即没有采 取一次性支付被拆迁房屋的价款这种防止烂尾楼的有效措施(按照“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监察厅 关于防止和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4]54号”文件中“ 八、各市、县在实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中,要积极推行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的拆迁补偿办法,防止出现新的拆迁“烂尾”。被拆迁人坚持选择原址产权调换的,也应 在拆迁前给被拆迁人一次性支付被拆迁房屋的价款。拆迁单位在该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通知被迁人签订新建房屋产权调换协议。”的规定),另外我们对回 迁房规划设计也不满意(原4~5层的楼房规划后成为以32层高为主的高层住宅,将会是禅城区密度最高的小区之一),这种情况下如果住户不愿回迁就不能逼我 们回迁,我们的要求也很简单,要不货币补偿让我们买得起周边的普通商品房,要不就让我们现在就有房住,以现屋换现屋!如果说房价降了,就请拆迁人去帮我们 买房来换我们的现房,谁也不吃亏,总之,谁也不能强买强卖!
(4)东建公司作为唯一竞买人仅仅用了100万就取得了这幺大面积的土地,交易条件是否有度身定做之嫌? 土地出让基本白送,拆迁补偿却定得如此低,而且一直都在逼我们选择回迁,岂不是想用最低的成本启动一个如此大的项目,玩起了空手套白狼的把戏?
五、没有与拆迁户充分平等协商,在未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干扰居民生活,恶势力非法逼迁
从6月提前发拆迁通知之日起,整个拆迁片区(含二期)就经常有不明身份的人来骚扰住户,偷防盗门、拆水管、下水道,搞得污水横流。在未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拆迁方还提前对有人居住的楼栋进行部份拆迁,如拆迁公告指出,二期拆迁期限至2009年5月29日,在2008年9月23日, 拆迁公告才发布不到一个月,拆迁方就派了很多穿着制服的所谓拆迁施工队(他们承认是拆迁方派来的)对南浦村8座\9座\10座(二期)仍有大半数以上人居 住的楼栋进行门窗等拆除(当日住户就投诉到禅城区投诉中心,编号为CC20080923R0009,并有录像为证),开发商这种不顾他人人身安全、提前拆 迁的行为,实质上就是逼迁行为,不仅影响了楼宇结构安全,对仍在居住的被拆迁户的生活居住环境也造成了影响。由于楼栋大量门窗等的拆除,直接导致9月24日的 大规模(几十人)收卖佬(黑势力)的入室抢劫事件,造成居民损失惨重,楼下所有车库门被拆走,物品被抢,三分之一楼栋居民断水断电(详见附件中对该事件的 媒体报道和照片)。这种情况不是少数,而是在拆迁片区大量存在。在佛山最大的C2000网站上、QQ群里到处都是关于治安恶化的贴和议论,南头园\忠义路 也多次遭到开发商派来的拆迁施工队不断恶意骚扰,开发商东建公司还指使施工队通过拆卸临街的住户防盗网强行翻爬进南头园一居民大院,抢占居民楼,声称要在 此居住。新风路一带更是生活环境被破坏,连环境卫生、生活垃圾都无人管,今年10月8号在新风路发生枪击事件,就是入屋盗窃行为引起的,造成3人中枪受 伤,1人因车辆碰撞受伤。市建设局没有对开发商的这种恶意骚扰住户正常生活、提前拆迁以损害相邻住户的违法逼迁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却把责任全部推给公安机 关。居住的群众为此又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反映治安情况,但总是以人手不足为由推脱责任,还要我们自已想办法保护自已!人民的警察不能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 安全,政府又何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呢。入室抢劫行为和拆迁方是否有内在联系?为什幺偏偏这种大规模的入室拆抢事件绝大多数发生在拆迁片区?是否存在 黑势力逼迁行为?请政府深入调查,严惩不法份子,不要再推脱责任,使人民真正能生活在和谐社会中。
六、要求调查13亿安置资金是否挪用
最近以来,有被拆迁户向开发商要求货币补偿时得到的答复是,现在已经停止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只能回迁,另外有已经签了合同每月领取租金的住户称,经常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收到租金。对此情况,我们担心,开发商的安置资金没有专款专项管理,有被挪用的嫌疑。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 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据听证会报道,普君拆迁安置资金为13亿,如果真的有13亿,那安置资金应该是充足的,为什幺才刚 开始几个月就已经不能按期发放租金甚至停止了货币补偿呢?因此,我们作为当事人,要求各级政府、纪委等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安置资金的目前使用情况,并以后每 月公开该项资金的最新余额和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最好建立网站让被拆迁人不定期查阅,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以保障安置资金不被挪作它用。
我 们不反对拆迁,但坚决反对不合法、不合理、不合程序的拆迁行为,我们多次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却总是被当皮球一样推来推去,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 原则,市建设局颁发了拆迁许可证,那幺,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解决拆迁过程中,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的重大事情,因为住房是人民群众的安身立命之 所, 万万不能儿戏!不能把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推卸到没有职权处理的下一级部门(即禅城区建设局)处理。同理,市政府发布了收回土地公告,就不能把问题推卸给 禅城区政府处理。
最后希望政府相关部门,能对以上情况作深入调查,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坚决制止,对不合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帮助群众对有怀疑的问题进行调查后澄清并加大监管力度,以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让人民过安居乐业的生活。
2008年11月13日
附件清单:
1、 各户信访人签名
2、 挂牌出让文件(交易编号:佛禅(挂)2007-017)
3、房屋拆迁公告 佛禅房拆字号(2008)第10号)、佛禅房拆字号(2008)第1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5、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监察厅 粤建房字[2004]54号 文件
6、听证会后的各媒体报道(珠江时报、广州日报、佛山日报)
7、建设局网站上禅城区2008年上半年的房价、第二季度的房价和媒体关于房价的数据
8、普君拆迁片区的商业价值(地铁商业和季华中心商务区的媒体报道)
9、信访人所住地的逼迁照片和相关媒体报道
Re: 从一份公开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鲸吞价值75亿的土地的
告建设局案原告之一的综合发言
转贴(新浪杂谈)
原告认为被告佛山市建设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佛禅房拆许字(2008)第11号]和《房屋拆迁公告》(佛禅房拆许字告[2008]第11号)的主 要证据不足,适应法律、法规片面、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请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3、4小项判决 撤销佛山市建设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佛禅房拆许字(2008)第11号]和《房屋拆迁公告》(佛禅房拆许字告[2008]第11号)。请法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判决本案起诉费等相关一切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理由如下:
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超越职 权。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告证据19)第七条、《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被告证据20)第五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供 固定资产立项、投资批文。”。但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投资金额和建筑面积都大大超出(被告证据3)的固定资产立项、投资批文的投资金额和建筑面积,被告 严重超越职权。被告提供的固定资产立项、投资批文《关于禅城区普君南旧街区改造地块项目核准意见》禅发改[2008]89号(被告证据3),项目投资为 63521万元,建筑面积296656.2平方米。但是被告证据12(59页)显示普君地块的投资额为357500万元,建筑面积为1072036平方 米。被告核准的投资额和建筑面积分别为固定资产立项、投资批文的5.63倍和3.61倍;被告证据8(19页)显示普君南项目仅应监管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额度就高达11.45亿元,而按常识项目的投资额大大高于应监管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额度;被告证据5《成交确认书》佛禅(挂)2007-017地块,根据 佛禅(挂)2007-017旧改用地出让挂牌公告(来源:佛山市国土资源局禅城分局网站),该地块出让净用地面积为242575平方米,容积率≤4.0, 则该地块的建筑面积为242575平方米×4=970300平方米。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据以认定事实不足之一。被告证据4不能证明拆迁 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达到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要求。被告证据4的建设规模空白,欠明确具体规划要求,未达到〈〈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1990年2月23日建设部建规字第66号文发布)“一、(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包括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 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的规定要求,不能作为法定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据以认定事实不足之二。被告证据7不能证明拆迁申请人提交的资 料符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定条件之一。被告证据7的制定不符合法律程序,没有经过合法的程序审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未达到规定要求,不能 作为法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使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被告证据19)“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 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但是,被告证据7的拆迁补偿标准没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依据,也没有其它依据。被告证据7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方 案不合理。另外,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证据7的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合理。虽然,被告举行了听证会,但该听证会未达到规定要求,不合法,听证 结果无效。所以,被告证据7未达到的规定要求,不能证明拆迁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符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定条件。
四、被诉具体行政行 为据以认定事实不足之三。被告证据8不能证明拆迁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符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定条件之二。被告证据8未达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有关规 定,不能作为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据。被告证据8只提供了8家不同的金融机构在不同时点共15个帐户的资金证明,但是,这些证明都声明,仅对证明时点的真 实性负责,对此时点后该帐户余额的变化不任何责任,也就是说银行不证明在被告审查时这些资金还在,被告又如何证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在被告审查拆迁补偿安置 资金时是否存在呢?是否达到必须纳入监管的资金要求,以及以后是否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所以,被告证据8未达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告证据 19)第二十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要求,也未达到《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建房字〔2006〕154号)第二条“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要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安置用房是否 到位。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安置用房没有到位的,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查拆迁人提供的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时,对纳入监管的资金额度, 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核定;未对拆迁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的,按照不低于被拆迁房屋建筑总面积乘以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同地段同类新建商品 房平均价格的60%核定。具体可由各地级以上城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拆迁人应当设立专门的银行帐户,用于存入和发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该银行专户应在 申请拆迁许可证时一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银行三方订立协议,明确使用办法和各自的职责,确保专款用 于拆迁补偿。 拆迁人提供的拆迁安置用房必须是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属于拆迁人所有且没有设置权利限制、已取得确权书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的规定要求, 也未达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 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第六条“加强拆迁补偿资金监管,落实拆迁安置。合理 的拆迁补偿安置是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做好拆迁工作的重要基础。拆迁单位既要充分尊重被拆迁人在选择产权交换、货币补偿、租赁房屋等方面的意愿,也不得 迁就少数被拆迁人的无理要求。所有拆迁,无论是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位,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足额补偿 给被拆迁人;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各地要按照已确定的合理拆迁规模,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户型合适 的拆迁安置房和周转房。把拆迁中涉及的困难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的总体安排中,确保其基本居住需要。”的规定要求,不能作为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据。
五、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据以认定事实不足之四。被告证据10的结论是错误的,不能证明拆迁人提供的迁补偿安置资金满足规定要求。被告证据8只提供了8家不同的金融机构在不同时点共8个帐户的资金证明,但是,这些证明都声明,仅对证明时点的真实性负责,对此时点后该帐户余额的变化不任何责任,被告不能证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在被告审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时是否存在,是否达到必须纳入监管的资金要求,以及以后是否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在被告证据8中拆迁人没有提供专门的银行帐户,用于存入和发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也没有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银行三方订立的协议,明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办法和各自的职责,确保专款用于拆迁补偿。所以,被告证据8未达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告证据19)第二十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要求,也未达到《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建房字〔2006〕154号)第二条“各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要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安置用房是否到位。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安置用房没有到位的,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 房 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查拆迁人提供的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时,对纳入监管的资金额度,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核定;未对拆迁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的,按照不低 于被拆迁房屋建筑总面积乘以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同地段同类新建商品房平均价格的60% 核定。具体可由各地级以上城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拆迁人应当设立专门的银行帐户,用于存入和发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该银行专户应在申请拆迁许可证时一 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银行三方订立协议,明确使用办法和各自的职责,确保专款用于拆迁补偿。 拆 迁人提供的拆迁安置用房必须是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属于拆迁人所有且没有设置权利限制、已取得确权书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的规定要求,也未达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 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第六条“加 强拆迁补偿资金监管,落实拆迁安置。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是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做好拆迁工作的重要基础。拆迁单位既要充分尊重被拆迁人在选择产权交换、 货币补偿、租赁房屋等方面的意愿,也不得迁就少数被拆迁人的无理要求。所有拆迁,无论是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 位,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各地要按照已确定的合理拆迁 规模,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户型合适的拆迁安置房和周转房。把拆迁中涉及的困难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的总体安排中,确保其基本居住需要。”的规定要求。另外,被告在法庭上称被告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只需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后监管,这违反了《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建房字〔2006〕154号)第二条“拆迁人应当设立专门的银行帐户,用于存入和发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该银行专户应在申请拆迁许可证时一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所以,被告证据10的结论是错误的,不能证明拆迁人提供的迁补偿安置资金满足规定要求。
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不合法之一。被告证据12、被告证据13显 示被告的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佛建[2008]42号}没能通过广东省建设厅和发改委批准,也没有按广东省建设厅和发改委的要求进行调整,并报广东省建 设厅备案。被告在法庭上也认可这一点。所以,被告证据12未达到《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建房字〔2006〕154 号)第一条“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计划,按时上报年度拆迁计划。下一年度的拆迁计划要求在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各地级以上市年度拆迁计划要汇总所辖县(市)拆迁计划后纳入地级以上市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由地 -20- 级以上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上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各市年度拆迁计划未经批准的,不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要求,也未达到《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建住房[2005]200号)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的规定要求,不能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的证据。
七、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不合法之二。被告证据14~18不 能证明被告依法举行了合法的听证会,依法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公告的事实。被告证据没有听证笔录,不能证明被告举行的听证会符合建设部〈〈建设行政许 可听证工作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听证会法定程序和听证笔录应当载明的内容,也不能证明被告举行的听证会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 定》(国发〔2008〕17号)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的规定要求,所以,被告举行的听证会也未达到规定要求,不能证明被告依法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公告的事实。
八、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不合法之三。被告必须依法举行了听证会,但是,被告没有依法举行了合法的听证会。被告证据6显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拆迁面积为30.15平方米,拆迁户数约2980户;被告证据12显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拆迁面积为367596平方米,拆迁户数4040户,两个证据都显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拆迁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拆迁户数超过200户。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建房字〔2006〕154号)第三条“广州、深圳两市拆迁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或拆迁户数超过300户的拆迁项目,其他地级市拆迁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拆迁户数超过200户的拆迁项目,县(县级市)拆迁面积超过8000平方米或拆迁户数超过80户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第八条“推 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 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 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 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 公布”的规定,被告必须举行合法的拆迁许可听证会。
九、被告没有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与其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是否一致,如有冲突,应对其效力做出说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与其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有冲突,适应法律、法规片面、错误。被告证据21不 能证明被告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应的法律、法规还有〈〈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建住房[2005]200号)、《广东省 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建房字〔2006〕15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 严格拆迁管理的通 知〉〉(国办发[2004]46号)。但是,被告没有采用,所以,被诉具体行 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与其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有冲突,适应法律、法规片面、错误。根据前面论述,被告的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 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都未达到规定要求。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建住房[2005]200号)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建房字〔2006〕154号)第一条“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计划,按时上报年度拆迁计划。下一年度的拆迁计划要求在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各地级以上市年度拆迁计划要汇总所辖县(市)拆迁计划后纳入地级以上市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由地 -20- 级以上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上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各市年度拆迁计划未经批准的,不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 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第五条“严 格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 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被告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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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被告佛山市建设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佛禅房拆许字(2008)第11号]和《房屋拆迁公告》(佛禅房拆许字告[2008]第11号)的主 要证据不足,适应法律、法规片面、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请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3、4小项判决 撤销佛山市建设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佛禅房拆许字(2008)第11号]和《房屋拆迁公告》(佛禅房拆许字告[2008]第11号)。请法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判决本案起诉费等相关一切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理由如下:
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超越职 权。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告证据19)第七条、《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被告证据20)第五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供 固定资产立项、投资批文。”。但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投资金额和建筑面积都大大超出(被告证据3)的固定资产立项、投资批文的投资金额和建筑面积,被告 严重超越职权。被告提供的固定资产立项、投资批文《关于禅城区普君南旧街区改造地块项目核准意见》禅发改[2008]89号(被告证据3),项目投资为 63521万元,建筑面积296656.2平方米。但是被告证据12(59页)显示普君地块的投资额为357500万元,建筑面积为1072036平方 米。被告核准的投资额和建筑面积分别为固定资产立项、投资批文的5.63倍和3.61倍;被告证据8(19页)显示普君南项目仅应监管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额度就高达11.45亿元,而按常识项目的投资额大大高于应监管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额度;被告证据5《成交确认书》佛禅(挂)2007-017地块,根据 佛禅(挂)2007-017旧改用地出让挂牌公告(来源:佛山市国土资源局禅城分局网站),该地块出让净用地面积为242575平方米,容积率≤4.0, 则该地块的建筑面积为242575平方米×4=970300平方米。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据以认定事实不足之一。被告证据4不能证明拆迁 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达到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要求。被告证据4的建设规模空白,欠明确具体规划要求,未达到〈〈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1990年2月23日建设部建规字第66号文发布)“一、(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包括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 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的规定要求,不能作为法定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据以认定事实不足之二。被告证据7不能证明拆迁申请人提交的资 料符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定条件之一。被告证据7的制定不符合法律程序,没有经过合法的程序审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未达到规定要求,不能 作为法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使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被告证据19)“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 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但是,被告证据7的拆迁补偿标准没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依据,也没有其它依据。被告证据7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方 案不合理。另外,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证据7的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合理。虽然,被告举行了听证会,但该听证会未达到规定要求,不合法,听证 结果无效。所以,被告证据7未达到的规定要求,不能证明拆迁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符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定条件。
四、被诉具体行政行 为据以认定事实不足之三。被告证据8不能证明拆迁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符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定条件之二。被告证据8未达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有关规 定,不能作为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据。被告证据8只提供了8家不同的金融机构在不同时点共15个帐户的资金证明,但是,这些证明都声明,仅对证明时点的真 实性负责,对此时点后该帐户余额的变化不任何责任,也就是说银行不证明在被告审查时这些资金还在,被告又如何证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在被告审查拆迁补偿安置 资金时是否存在呢?是否达到必须纳入监管的资金要求,以及以后是否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所以,被告证据8未达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告证据 19)第二十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要求,也未达到《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建房字〔2006〕154号)第二条“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要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安置用房是否 到位。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安置用房没有到位的,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查拆迁人提供的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时,对纳入监管的资金额度, 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核定;未对拆迁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的,按照不低于被拆迁房屋建筑总面积乘以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同地段同类新建商品 房平均价格的60%核定。具体可由各地级以上城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拆迁人应当设立专门的银行帐户,用于存入和发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该银行专户应在 申请拆迁许可证时一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银行三方订立协议,明确使用办法和各自的职责,确保专款用 于拆迁补偿。 拆迁人提供的拆迁安置用房必须是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属于拆迁人所有且没有设置权利限制、已取得确权书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的规定要求, 也未达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 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第六条“加强拆迁补偿资金监管,落实拆迁安置。合理 的拆迁补偿安置是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做好拆迁工作的重要基础。拆迁单位既要充分尊重被拆迁人在选择产权交换、货币补偿、租赁房屋等方面的意愿,也不得 迁就少数被拆迁人的无理要求。所有拆迁,无论是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位,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足额补偿 给被拆迁人;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各地要按照已确定的合理拆迁规模,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户型合适 的拆迁安置房和周转房。把拆迁中涉及的困难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的总体安排中,确保其基本居住需要。”的规定要求,不能作为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据。
五、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据以认定事实不足之四。被告证据10的结论是错误的,不能证明拆迁人提供的迁补偿安置资金满足规定要求。被告证据8只提供了8家不同的金融机构在不同时点共8个帐户的资金证明,但是,这些证明都声明,仅对证明时点的真实性负责,对此时点后该帐户余额的变化不任何责任,被告不能证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在被告审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时是否存在,是否达到必须纳入监管的资金要求,以及以后是否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在被告证据8中拆迁人没有提供专门的银行帐户,用于存入和发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也没有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银行三方订立的协议,明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办法和各自的职责,确保专款用于拆迁补偿。所以,被告证据8未达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告证据19)第二十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要求,也未达到《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建房字〔2006〕154号)第二条“各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要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安置用房是否到位。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安置用房没有到位的,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 房 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查拆迁人提供的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时,对纳入监管的资金额度,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核定;未对拆迁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的,按照不低 于被拆迁房屋建筑总面积乘以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同地段同类新建商品房平均价格的60% 核定。具体可由各地级以上城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拆迁人应当设立专门的银行帐户,用于存入和发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该银行专户应在申请拆迁许可证时一 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银行三方订立协议,明确使用办法和各自的职责,确保专款用于拆迁补偿。 拆 迁人提供的拆迁安置用房必须是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属于拆迁人所有且没有设置权利限制、已取得确权书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的规定要求,也未达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 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第六条“加 强拆迁补偿资金监管,落实拆迁安置。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是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做好拆迁工作的重要基础。拆迁单位既要充分尊重被拆迁人在选择产权交换、 货币补偿、租赁房屋等方面的意愿,也不得迁就少数被拆迁人的无理要求。所有拆迁,无论是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 位,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各地要按照已确定的合理拆迁 规模,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户型合适的拆迁安置房和周转房。把拆迁中涉及的困难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的总体安排中,确保其基本居住需要。”的规定要求。另外,被告在法庭上称被告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只需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后监管,这违反了《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建房字〔2006〕154号)第二条“拆迁人应当设立专门的银行帐户,用于存入和发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该银行专户应在申请拆迁许可证时一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所以,被告证据10的结论是错误的,不能证明拆迁人提供的迁补偿安置资金满足规定要求。
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不合法之一。被告证据12、被告证据13显 示被告的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佛建[2008]42号}没能通过广东省建设厅和发改委批准,也没有按广东省建设厅和发改委的要求进行调整,并报广东省建 设厅备案。被告在法庭上也认可这一点。所以,被告证据12未达到《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建房字〔2006〕154 号)第一条“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计划,按时上报年度拆迁计划。下一年度的拆迁计划要求在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各地级以上市年度拆迁计划要汇总所辖县(市)拆迁计划后纳入地级以上市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由地 -20- 级以上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上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各市年度拆迁计划未经批准的,不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要求,也未达到《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建住房[2005]200号)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的规定要求,不能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的证据。
七、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不合法之二。被告证据14~18不 能证明被告依法举行了合法的听证会,依法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公告的事实。被告证据没有听证笔录,不能证明被告举行的听证会符合建设部〈〈建设行政许 可听证工作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听证会法定程序和听证笔录应当载明的内容,也不能证明被告举行的听证会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 定》(国发〔2008〕17号)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的规定要求,所以,被告举行的听证会也未达到规定要求,不能证明被告依法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公告的事实。
八、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不合法之三。被告必须依法举行了听证会,但是,被告没有依法举行了合法的听证会。被告证据6显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拆迁面积为30.15平方米,拆迁户数约2980户;被告证据12显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拆迁面积为367596平方米,拆迁户数4040户,两个证据都显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拆迁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拆迁户数超过200户。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建房字〔2006〕154号)第三条“广州、深圳两市拆迁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或拆迁户数超过300户的拆迁项目,其他地级市拆迁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拆迁户数超过200户的拆迁项目,县(县级市)拆迁面积超过8000平方米或拆迁户数超过80户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第八条“推 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 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 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 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 公布”的规定,被告必须举行合法的拆迁许可听证会。
九、被告没有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与其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是否一致,如有冲突,应对其效力做出说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与其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有冲突,适应法律、法规片面、错误。被告证据21不 能证明被告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应的法律、法规还有〈〈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建住房[2005]200号)、《广东省 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建房字〔2006〕15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 严格拆迁管理的通 知〉〉(国办发[2004]46号)。但是,被告没有采用,所以,被诉具体行 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与其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有冲突,适应法律、法规片面、错误。根据前面论述,被告的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 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都未达到规定要求。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建住房[2005]200号)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建房字〔2006〕154号)第一条“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计划,按时上报年度拆迁计划。下一年度的拆迁计划要求在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各地级以上市年度拆迁计划要汇总所辖县(市)拆迁计划后纳入地级以上市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由地 -20- 级以上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上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各市年度拆迁计划未经批准的,不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 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第五条“严 格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 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被告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合法。
Re: 从一份公开的文件,看佛山市的共匪狗官是如何用空手套白狼手段鲸吞价值75亿的土地的
请佛山市建设局回答有关普君南拆迁安置资金使用监管的问题
http://www.c2000.cn/dispbbs.asp?boardID ... 04&page=30
佛山市建设局:
我们是普君南拆迁区的被拆迁户,现在向佛山市建设局查询有关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情况,请佛山市建设局回答,我们的查询项目和我们的法理依据如下,如有不当,请指正。如果我们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请按规章制度办理书面回复,谢谢!
1,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5号) 第二十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对于听证会上东建集团有限公司宣称已经到位的十三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佛山市建设局有没有核实?有没有监督?如何监管?
2,按照“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 建住房[2001]161号”第四条:“《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并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各地要根据《条例》的精神,会 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审核和监管制度。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要认真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否到位;发放许可证后,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 ,既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被挪作他用,又要方便被拆迁人使用。同时,要防止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利用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权力进行非法牟利。”
对于听证会上东建集团有限公司宣称已经到位的十三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佛山市建设局有没有核实?有没有监督?如何监管?
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4]46号”第六条:“所有拆迁,无论是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位,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
对于听证会上东建集团有限公司宣称已经到位的十三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佛山市建设局有没有核实?有没有监督?如何监管?有没有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拆迁补偿资金有没有做到“必须按时到位”?
4,按照“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6〕154号”第二条:“拆迁人应当设立专门的银行帐户,用于存入和发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该银行专户应在申请拆迁许可证时一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银行三方订立协议,明确使用办法和各自的职责,确保专款用于拆迁补偿。”
对于听证会上东建集团有限公司宣称已经到位的十三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佛山市建设局有没有按照上述要求,审核拆迁人有没有设立专门的银行帐户,用于存入和发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请问:佛山市建设局有没有和拆迁人以及银行三方订立协议,明确使用办法和各自的职责,确保专款用于拆迁补偿?
5,按照“关于防止和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4]54号”第二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对于听证会上东建集团有限公司宣称已经到位的十三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佛山市建设局有没有核实?有没有监督?如何监管?
6, 按照“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整顿和规范建筑与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建法字〔2004〕136号”第六条第三点:“认真贯彻落实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防止和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54号)精神,切实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由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额,不得低于本地区上年度同类商品房平均价格的80%,并设立专门帐户,确保专款专用。”
对于听证会上东建集团有限公司宣称已经到位的十三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佛山市建设局有没有核实?有没有监督?如何监管?有没有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如何确保专款专用?
7,据报纸报道,佛山市一直以来有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进行监管,以下是其中一份报道。所以,按照我们普通市民的理解,这一次普君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和监督,不应当出现失控状态。
专户专账专人管理资金
http://www.ccgh.gov.cn/sg/News.asp?id=214
禅城检查祖庙东华里改造工程的资金管理和使用
近期,禅城区纪委 (监察局)会同区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联合组成检查组,对祖庙东华里片区改造工程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组一行通过察看改造现场、听取汇报和查阅相关资料,对改造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严谨细致的检查。
记者了解到,祖庙东华里片区改造项目涉及资金总量高达75亿,为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良性循环和透明运作,禅城区专门成立了祖庙东华里片区改造工程资金保障工作组,专项负责祖庙东华里片区改造工程项目的资金筹集、管理、监督工作,有效确保了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
资 金保障组成立半年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资金使用管理铺设了严密的过程控制:专户专账管理,封闭运作;统一资金调度,全面统筹;建立资金拨付的绿色通 道;全程实时跟踪,同步监督;动态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保障组从资金筹集、分配、使用等方面全面系统做好祖庙东华里片区改造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确 保项目资金保障工作稳步有序开展。下一阶段,资金保障组将继续全力做好祖庙东华里工程资金安排和管理监督工作,为工程顺利推进提供坚实的资金保障。
(来源: 珠江时报 )
8,根据佛山市建设局网页上的公开资料,佛山市建设局一直以来有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进行监管,详细内容见附件。所以,按照我们普通市民的理解,这一次普君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和监督,不应当出现失控状态。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我们认为佛山市建设局责无旁贷,必须回答有关普君南拆迁安置资金使用监管的问题。
10,根据“佛山市建设系统行政审批项目监督管理制度(试行)”第七条:“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应当公开。” 我们认为佛山市建设局应该回答有关普君南拆迁安置资金使用监管的问题。
此致
佛山市建设局
附件: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
http://59.39.61.138/business/htmlfiles/ ... 9/1735.htm 佛山市建設局网页
1.事项名称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 事项 编号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证明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证明
4.设定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国务院令第305号)
5.审批条件 1、规定的必备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2、拟支付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是否真实、必要
6.申请资料 1、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申请表; 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 3、其它有关的证明、文件。
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无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区建设局
9.审批决定机关 区建设局
10.审批程序 1、房屋拆迁业务科受理 2、局主管领导审核
11.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12.审批收费 □有,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
13.审批表格 □有(各表格见附件); √ 无
14.年审或年检 □ 有(具体办法见附件); √无
15.法律救济办法
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 禅城区建设局拆迁科 电话:83879693,南海区建设局市场科 电话:86231922,顺德区建设局综合科 电话:22836090,三水区建设局市场科 电话:87773850,高明区建设局建设工程管理科 电话:88822065 受理投诉机构: 禅城区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83879680,南海区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86369901,顺德区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22836698,三水区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87776333,高明区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88635877
17.下放情况 √市向区下放 □区承接市下放 □区向镇下放
18.拟保留意见 □保留为行政许可事项;□保留为其它审批事项;√日常管理事项
http://www.c2000.cn/dispbbs.asp?boardID ... 04&page=30
佛山市建设局:
我们是普君南拆迁区的被拆迁户,现在向佛山市建设局查询有关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情况,请佛山市建设局回答,我们的查询项目和我们的法理依据如下,如有不当,请指正。如果我们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请按规章制度办理书面回复,谢谢!
1,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5号) 第二十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对于听证会上东建集团有限公司宣称已经到位的十三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佛山市建设局有没有核实?有没有监督?如何监管?
2,按照“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 建住房[2001]161号”第四条:“《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并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各地要根据《条例》的精神,会 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审核和监管制度。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要认真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否到位;发放许可证后,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 ,既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被挪作他用,又要方便被拆迁人使用。同时,要防止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利用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权力进行非法牟利。”
对于听证会上东建集团有限公司宣称已经到位的十三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佛山市建设局有没有核实?有没有监督?如何监管?
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4]46号”第六条:“所有拆迁,无论是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位,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
对于听证会上东建集团有限公司宣称已经到位的十三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佛山市建设局有没有核实?有没有监督?如何监管?有没有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拆迁补偿资金有没有做到“必须按时到位”?
4,按照“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6〕154号”第二条:“拆迁人应当设立专门的银行帐户,用于存入和发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该银行专户应在申请拆迁许可证时一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银行三方订立协议,明确使用办法和各自的职责,确保专款用于拆迁补偿。”
对于听证会上东建集团有限公司宣称已经到位的十三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佛山市建设局有没有按照上述要求,审核拆迁人有没有设立专门的银行帐户,用于存入和发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请问:佛山市建设局有没有和拆迁人以及银行三方订立协议,明确使用办法和各自的职责,确保专款用于拆迁补偿?
5,按照“关于防止和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4]54号”第二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对于听证会上东建集团有限公司宣称已经到位的十三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佛山市建设局有没有核实?有没有监督?如何监管?
6, 按照“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整顿和规范建筑与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建法字〔2004〕136号”第六条第三点:“认真贯彻落实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防止和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54号)精神,切实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由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额,不得低于本地区上年度同类商品房平均价格的80%,并设立专门帐户,确保专款专用。”
对于听证会上东建集团有限公司宣称已经到位的十三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佛山市建设局有没有核实?有没有监督?如何监管?有没有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如何确保专款专用?
7,据报纸报道,佛山市一直以来有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进行监管,以下是其中一份报道。所以,按照我们普通市民的理解,这一次普君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和监督,不应当出现失控状态。
专户专账专人管理资金
http://www.ccgh.gov.cn/sg/News.asp?id=214
禅城检查祖庙东华里改造工程的资金管理和使用
近期,禅城区纪委 (监察局)会同区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联合组成检查组,对祖庙东华里片区改造工程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组一行通过察看改造现场、听取汇报和查阅相关资料,对改造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严谨细致的检查。
记者了解到,祖庙东华里片区改造项目涉及资金总量高达75亿,为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良性循环和透明运作,禅城区专门成立了祖庙东华里片区改造工程资金保障工作组,专项负责祖庙东华里片区改造工程项目的资金筹集、管理、监督工作,有效确保了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
资 金保障组成立半年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资金使用管理铺设了严密的过程控制:专户专账管理,封闭运作;统一资金调度,全面统筹;建立资金拨付的绿色通 道;全程实时跟踪,同步监督;动态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保障组从资金筹集、分配、使用等方面全面系统做好祖庙东华里片区改造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确 保项目资金保障工作稳步有序开展。下一阶段,资金保障组将继续全力做好祖庙东华里工程资金安排和管理监督工作,为工程顺利推进提供坚实的资金保障。
(来源: 珠江时报 )
8,根据佛山市建设局网页上的公开资料,佛山市建设局一直以来有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进行监管,详细内容见附件。所以,按照我们普通市民的理解,这一次普君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和监督,不应当出现失控状态。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我们认为佛山市建设局责无旁贷,必须回答有关普君南拆迁安置资金使用监管的问题。
10,根据“佛山市建设系统行政审批项目监督管理制度(试行)”第七条:“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应当公开。” 我们认为佛山市建设局应该回答有关普君南拆迁安置资金使用监管的问题。
此致
佛山市建设局
附件: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
http://59.39.61.138/business/htmlfiles/ ... 9/1735.htm 佛山市建設局网页
1.事项名称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 事项 编号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证明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证明
4.设定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国务院令第305号)
5.审批条件 1、规定的必备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2、拟支付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是否真实、必要
6.申请资料 1、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申请表; 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 3、其它有关的证明、文件。
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无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区建设局
9.审批决定机关 区建设局
10.审批程序 1、房屋拆迁业务科受理 2、局主管领导审核
11.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12.审批收费 □有,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
13.审批表格 □有(各表格见附件); √ 无
14.年审或年检 □ 有(具体办法见附件); √无
15.法律救济办法
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 禅城区建设局拆迁科 电话:83879693,南海区建设局市场科 电话:86231922,顺德区建设局综合科 电话:22836090,三水区建设局市场科 电话:87773850,高明区建设局建设工程管理科 电话:88822065 受理投诉机构: 禅城区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83879680,南海区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86369901,顺德区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22836698,三水区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87776333,高明区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88635877
17.下放情况 √市向区下放 □区承接市下放 □区向镇下放
18.拟保留意见 □保留为行政许可事项;□保留为其它审批事项;√日常管理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