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哲学会促使整个社会道德水准下降
1 篇帖子
• 分页: 1 / 1
马克思主义哲学会促使整个社会道德水准下降
现代物理学的飞速发展,使得人们认识世界的过程不再是首先利用人的直觉来观察事物的现象,然后通过抽象思考得出有关事物本质的结论;越来越多的则是把理论抽象得出的结论借助某些工具在实践中进行验证。例如,理论的发展,让科学家们能用“无限”这壹概念解释有限观察的现象,甚至用“空间弯曲”来解释“万有引力”。这些理论的认识早已超越了人们的有限观察能力的范围,使用先进工具的观察和实验不幸成了对科学家们早已预知结果的验证,而受观察和感知局限的哲学家们却只能试图凭借对有限观察的思考来揭示无限存在的本质。当代物理学涉及的理论之艰深,工具之复杂,耗时之长,使得建立在自然科学之上、并超越自然科学的哲学理论的进展,已经远远落后于自然科学进步的步伐。连维特根斯坦——这位本世纪最著名的哲学家之壹都感叹:“哲学仅余下的任务是语言分析”。
哲学是否已经从难以理解的抽象回归到表象、沦落到壹种类似因为绘画不出更好的艺术作品而只能涂鸦的地步呢?
从另壹角度看来,哲学不但不应该被现代科学的极速发展所抛后,科学反而应该可以为哲学发展提供更新的证据,纠正以往有限认识的错误,促使人的认识能够不断更新,进而能接近和达到对各种存在和现象本质的认识。例如,人们可以超越以往对空间的有限观察范围,借助于最新的观察工具,探测到宇宙深处的奥秘,用观察的结果检验以往对宇宙的认识是否正确。
本文不是要做壹个物理知识的介绍,也不列举物理学家们精深的物理理论、公式或算法,而是利用了他们发现的结果,并试图从他们的发现中寻找到哲学的含义。由于存在是认知的基础,有关存在和认知之间的分歧分别导致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所以这里从与“存在”有关的概念开始。
壹、存在形式和表现形式
壹切观念都是由感觉或反省来的,感觉对象是观念的第壹个来源。因此,感觉对象的存在是观念产生的基础,即认知的首要条件是感觉对象的存在性。要说明存在是认知的首要条件,最简单的证明就是笛卡尔的《第壹哲学沈思录》。在繁多的哲学理论中,或许没有比找到壹个能称为“第壹”之前的问题这样的方法更省力和简单明了的了。“存在”这个词在唯物主义者罗素的《哲学问题》里与“实在”同义,必须是特指壹个“对象”的名词而不是形容词。由于“现象”与“实在”之间存在差别,致使“存在”和“认知”之间存在着差别,因此在这里对存在和认知做了区分,将“实在”的实际存在形式称为“存在形式”,将“实在”可以被感知到的形式(或“现象”)称为“表现形式”。认识到这两者的差别,有助于屏蔽掉有限观察的局限,进壹步探究到存在的本质。
正是由于存在和认知之间有所差别,认知的过程成为联系“实在”的存在和人的认知结果形成的结论-即“观念“之间的桥梁。整个认知的过程就是“存在”通过人的感知、思考等认知方式,反映到人的思维中并得出结论,形成观念。认知的直接来源是“存在”,认知的过程则包括通过触觉、视觉、嗅觉、听觉等来自身体器官的感觉,经过“智力的思维”(而不是大脑的思维);认知的结果则是对感知得出结论,如颜色、形状、尺寸,以及公式、定理、推论等观念。由于人的感知能力、认识能力、智力、着重点的不同,即使对于同壹个“存在”,不同的人得出的结论也不会完全相同。这些都是关于认识的基本常识和法则。
“存在”包括具有实体物质形状的“物体存在”和只能作为概念而存在的“意识存在”,即它们是以物质形式或是意识形式而存在的。例如,物体的形状、尺度、硬度、重量、味道等通过触觉感知的属性,是物质的 “物体存在”,它的属性的特性是不受其它物质的影响或不随测量工具的改变而改变;当然这里要认为水和冰不是同壹物体,虽然它们是同壹种物质。它们具有不同的形态,即在形状和体型上有所区别,所以是不同的物体。(请注意,这里是“物体”而不是“物质”。)
“意识存在”则有更多争议。意识的存在形式包括情绪的好坏、喜好或厌恶、能量,也包括只能存在于思维中的概念、意义。和其它观点的根本区别之壹,我认为壹个重要的概念就是颜色是以意识的形式存在。虽然难以相信或理解,但我认为光必须是以意识的形式存在,因为光是能量的表现形式。后面将阐述为何光以意识的形式存在的根本理由。认识光的存在本质是将认识从“物体存在” 过渡到“意识存在”的决定性跨越。
能量必定要以意识的形式存在。当我们触摸壹个物体,感知它的温度时,通常会很自然的把物体的温度作为物质的属性,因此常将温度作为物体的自然属性。但是这种认识有很大的错误,是没有认识能量是以意识的形式存在,温度、热度只是能量存在的度量形式,而光是能量的表现形式,具有温度的物体则是能量表现的介质。同意了这壹点,就容易同意后面关于光的描述。
同样,由于声波的本质也是能量,所以声音也是能量的存在形式。简单的说,由于能量是以波的形式存在,光和声音是能量的不同表现形式。
所以,光、温度、声音,这些用人的直觉所能感知的“实在”的存在本质,却是能量。
按照通常观察,人所能够感知的“物体存在”有壹些共同特性:(1)组成该物质的元素是实粒子;(2)该实粒子有静止质量;(3)该物体有小于光速的相对速度。同时具有这样三个特性的物质,才能构成具有确定形状的、可被感知的物体。光子虽然是实粒子,但是它没有静止质量,却具有恒定的、且是最大值的绝对速度,因此它不能构成物体。光子的实粒子特性,可以看作光是由意识存在到物质存在的过渡,光子是将意识表现到物质的载体。
或许有人质疑:如果能量是意识,那么该怎样认识宇宙星体发射的光?难道那些光也是星体的意识吗?其实这个问题很容易认识。既然星体总有燃烧殆尽的那壹天,它们的存在是有时间限制的,它就是有生命的。星体虽然没有大脑,它的存在却有生命这种意识形式,为什么它们发出的光就不是生命意识的表现形式呢?物理学中量子力学的大统壹理论(或GUT)中对万有引力统壹的失败,以及引力将导致星体生命的最终终结,也可以证明万有引力是决定星体具有生命过程的意识表现形式。这里没有提供物理证据,只是从万有引力的存在性上得出的壹般结论。
二、人的认知局限
如果人们认知世界的根据仅仅是来自人的感官,则会产生很大的问题。例如人的感觉途径中,触觉和嗅觉的产生不但要有外在物质的物理属性存在,还要求感知者有相应的感知功能的器官。正如瞎子不能感觉到光,嗅觉失聪的人无法嗅到气味。所以,感知观念的形成有两个要素:属于外在的感觉材料;属于内在的功能正常的器官。感觉器官是感知工具,也是感知的依据。功能不正常的感知器官将产生错误的感知,并因此得出错误的结论。即使正常的感知器官,由于其自身的存在局限性,也只能感知壹部分存在。例如,人不能凭借感觉器官来观察虚粒子这种物质的存在,尽管物理学能证明虚粒子的存在。
上述特别讲到关于光的存在本质的问题。在认识物质构成的物体的时候,物体的颜色到底是怎么形成的呢?它和人的感知有什么区别呢?特别是当在此处把光作为“能量”这种意识存在的表现形式的时候,由于与以往认识的不同,难免产生很多争议。这里引用罗素《哲学问题》中的“现象与存在”章节,看看人们对光和颜色的认识过程:
为了明确我们的困难,让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在这张桌子上。看起来,它是长方形的、棕色的、有光泽的,摸起来,它是光滑的、冷的、硬的;我敲它的时候,它就发出木器的声响。任何人见到、摸到这张桌子,并听到它的声音,都会同意这样的描述,所以就好像不会有什么困难问题发生似的;但是,只要我们想更加精确的话,我们的麻烦就开始了。虽然我相信这张桌子“实在地”是清壹色的,但是,反光的部分看起来却比其余部分明亮得多,而且由于反光的缘故,某些部分看来是白色的。我知道,假如我挪动身子的话,那么反光的部分便会不同,于是桌子外表颜色的分布也会有所改变。可见,假如几个人同时在看这张桌子的话,便不会有两个人所看到的颜色分布恰好是同样的,因为没有两个人能恰恰从同壹个观点看见桌子,而观点的任何改变都要使光线反射的方式发生某种变动。
就最实用的目的来说,这些差别是无关紧要的;但是,对于壹个画家,它们可就极其重要了。画家必须摒除这样的思想习惯,即惯于断定物体所具有的颜色就是常识认为它们所“实在”具有的那种颜色;他必须养成壹种习惯,能按照物体所表现的样子来观看它们。在这里,我们已经开始遇到壹个构成哲学上的最大困难的区别了,——即“现象”与“实在”的区别,事物好像是什么和究竟是什么这两者之间的区别。画家想要知道事物好像是什么,实践家和哲学家则想要知道它们究竟是什么;而哲学家想知道的愿望比实践家的更为强烈,并且因为他知道解答这个问题的困难,也便更感到烦恼。
我们再回过来谈桌子,根据我们以上的发现,显然并没有壹种颜色是突出地表现为桌子的颜色、或桌子任何壹个特殊部分的颜色,——从不同的观点上去看,它便显出不同的颜色,而且也没有理由认为其中的某几种颜色比起别样颜色来就更实在是桌子的颜色。并且我们也知道即使都从某壹点来看的话,由于人工照明的缘故,或者由于看的人色盲或者戴蓝色眼镜,颜色也还似乎是不同的,而在黑暗中,便全然没有颜色;尽管摸起来、敲起来,桌子并没有改变。所以,颜色便不是某种本来为桌子所固有的东西,而是某种依赖于桌子、观察者以及光线投射到桌子的方式而定的东西。当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说到桌子的颜色的时候,我们只是指在通常的光线条件下,桌子对于壹个站在普通观点上的正常观察者所似乎具有的那种颜色。但是在其他条件之下所显示出来的其他颜色,也都有同等的权利可以认为是真实的;所以为了避免偏好,我们就不得不否认桌子本身具有任何独特的颜色了。
同样情况也可以适用于它的质地。壹个人可以用肉眼看见木头的纹理,但从另壹方面看过去,桌子却是光滑的、平坦的。如果我们通过显微镜来看它的话,我们就会看到粗糙不平的丘陵深谷,以及肉眼所不能看见的各式各样的差异。两者之中,究竟哪壹个是“实在的”桌子呢?自然我们总想说,通过显微镜所看见的才是更实在的,但是用壹架倍数更高的显微镜来看的时候,那就会又有所改变了。那么,我们既不能信赖我们用肉眼所看见的东西,又为什么应当信赖通过显微镜所看见的东西呢?这样说来,我们所由以出发的感官对于我们又是靠不住的了。
谈到桌子的形状也不见得更好壹些。我们都习惯于按照物体的“实在的”形状来加以判断,而且我们是如此之不假思索,以致于我们竟以为我们的确看到了实在的形状。但是事实上,如果我们要画画,我们就必须晓得,壹定的物体若从各个不同的观点来看,形状便会不同。如果我们的桌子“实在”是长方形的,那么,差不多从任何观点看来,它都仿佛有着两个锐角和两个钝角。如果对边是平行的,那么看起来它们就会在离观察者的远处收敛成为壹点。如果对边长度是相等的,那么看起来,仿佛较近的壹边要长些。在看壹个桌子的时候,所有这些情况通常都未曾被人注意,因为经验已经教会了我们要从外表的形状构想“实在的”形状,而“实在的”形状才是我们作为实践者所感兴趣的东西。但是“实在的”形状并不就是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它是从我们所看到的之中推论出来的东西。再者,我们在房内走来走去,我们所看见的东西也便经常地在改变着它的形状;所以,在这里,感官又似乎并不给我们提供有关桌子本身的真理,只不过提供有关桌子的现象而已。
以上引文描述了我们通过视觉对桌子的颜色与形状认识的过程。由于桌子的颜色将会随所照射的光的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颜色,因此有必要认识光和颜色的本质。
颜色的本质
就物理学而言,颜色的本质是某壹频率波段的光。当不同波段的光照射到物体上的时候,物体就显示出不同的颜色。所以,物体的颜色并不是物体的属性,而是被反射的不同波段的光而已。光线虽然能使人辨别物体的长度和形状,它自身却和物体无关。它的作用就如作为独立存在的尺子,尺子虽然可以用来测量其它物体的长度,但尺子由什么材料做成却与被测量的物体无关。据此推论,光或颜色也是独立存在的,它不是物体的属性。各种物体的有不同颜色,只是因为它们对光不同波段的反射和吸收特性不同而已。而与此特性不同的是,被测量的长度是物体的属性之壹,是必定和被测量物体相关的。
光的其它特性,如折射属性,也证明了光甚至不能作为测量物体长度的尺度。不同密度下的不同折射率,使得我们用光直接测量物体时,根本不能反映实际的长度。水中的木头,看起来弯曲的;水中的鱼儿,实际位置也不处于它被从水面看到的位置。由于我们用视觉判断物体的位置时,是根据光的直线特性确定物体的位置,光的折射特性也证明了物体所反射的光、以及它的颜色不是它的自身属性;光是独立存在的物质。颜色是物体对光的不同波段的吸收与反射特性。
既然被反射的光是独立存在的,它的存在与反射它的物体无关,它为何能反映物体的颜色呢?
物理的解释是在于物体的颜色反映了物体能反射何种波长的光。被反射的光反射到人的眼睛,才感知到物体的颜色。但是被反射的光波和以及进入人眼中的光子本身没有本质变化,还是入射的光波和光子,并没有被转化成能量;那些被反射物体吸收的光子却发生了根本变化,转化成了能量。可见,被反射的光子与被观察的物体的颜色并没有关系,它们只是被因反射而改变了路径。就如不论用乒乓球还是皮球投向壹个平面,反弹的路径都会遵守同样的规律,和它们是什么类型的球无关。所以颜色不是物体的属性。
物质的相对存在
物体的另壹个属性就是电荷。电子具有的电荷是个很奇怪的属性,因为电子带有的正电荷和负电荷是如此常见、而又是具有完全相反的属性。虽然人不能看到虚粒子,人却完全能认识到正电子和负电子这两种物质。从物质的存在性的角度看,正电子和负电子作为属性完全相反的物质存在,证明了物质存在的相对性。人只能观察到实粒子物质,但是不能观察到虚粒子和反物质,只能间接通过的理论来证明它们的存在。这个观察结果是由于人的肉体的物质存在局限性决定的。因此虚粒子的存在证明了自然物质的存在也是相对的。
因此,人对物质的感知,如果仅仅是通过肉体器官的感觉来认识,可能会带来很大的误差和甚至错误。这种错误不仅包括对物体本身的错误认识,同时也会给人带来认识方法上的错误。
认识意识
因为人的肉体是物质的,人的感官也是物质的,仅凭物质的感觉来源形成的认知,就会自然而然的形成物质决定论和唯物主义。特别是在无信仰国家和文化中,比如中国的儒家、道家中,认为人的存在仅仅是作为肉体的存在。由于不能认识到意识的存在,包括生命存在的形式,因此根本无法认识到生命的本质。
认识生命存在的本质,要从认识生命的形式开始。这不仅仅是对生命这个主题的认识,还是因为对生命本质的认识是将思维方式从形象认识提高到抽象思维、将对世界的认识从物质表象过渡到意识抽象的最直接方法。“如果不是我们认识自己心灵的内容,我们是不能想象别人的心灵的;因此我们也便永远不会达到他们具有心灵这壹知识。”
物体存在和意识存在的区别在哪里?如何区别物体存在和意识存在?这不仅关系到怎样认识存在,也关系到怎样认识物质、区别物体存在的形式,并通过意识存在的表象形式来认识意识。
三、物质和物体的存在性
物质和物体
区分“物质”和“物体”的概念是很重要的。在《哲学问题》中,罗素有大量篇幅描述通过视觉的感知如何引导对物质的认识,甚至由此引发物质是否实际存在的争议描述。根据本篇的观点看来,罗素实际上引用了壹个不恰当的例子,即用视觉感知来辩论物质是否真正存在。
借助物理学知识的发展,在重新检验以往的哲学理论时,我们可以发现壹些新的论据支持或反对原有理论。例如,《哲学问题》中有这样的描述:“让我们把感觉中所直接认知的东西称作‘感觉材料:如颜色、声音、气味、硬度、粗细等等。”实际上,由上文可知,颜色、声音、气味、硬度、粗细是完全不相同的:颜色、声音是能量的表现形式,作为对象单独存在;而气味、硬度、粗细只能是依附于对象的属性。当物体受不同颜色的光照射时,将显示不同颜色的光;喇叭有不同的声调,只是因为不同的振动频率产生不同频率的声波;而硬度、粗细则由于必须依附与具体的对象,不能单独存在,所以硬度、粗细才是物体被感知的某个属性的量度,通常把这个量度作为物质的具体属性。当把感觉对象和感觉对象的属性相混淆的时候,自然也会把依附于物质本身的“物质的属性”当作物质本身。例如,把颜色、声音、气味、硬度、粗细统称为“感觉材料”,就容易把“物质”和“物质的属性”相混淆。因为颜色、声音是物质对象,而硬度、粗细被感觉到的物质的属性。而当他说“只要有某些光波到达眼中,无论光波所离开的那个客体有没有颜色,我们就壹定会看见某种颜色。因此,我们丝毫没有必要假定物体有颜色,也没有正当的理由作这种假定”时,他虽然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纠正后得出了正确结论,却没有找到物体颜色的产生是“物体对光的不同反射特性”这个原因。可被感知的物体所有的存在、感觉材料、对象或实在都曾经被赋予“物质”的概念,但是只有实粒子组成的物质才能构成能被人感知的“物体”。唯物主义者所能认识的“物质”,只能是由实粒子构成的“物体”。 从物理学上讲,实粒子和虚粒子都是“物质”,但是只有实粒子才能被人通过感官的感觉来认知。“意识” 作为被感知对象,在传统意义上却常常也被笼统地归类为“物质”、“实在”、“感觉材料”等,只有当它和实际“物体”相比较时,才会被突然认识到它们于物体是有区别、是属于“意识”的。所以,过去的理论总是把意识作为不可“物体”化的物质。为了把物质和意识区别,在这里物质仅指独立存在的外界对象,包括由原子构成的物体、光子、时间。物质与认知的关系如何呢?“对于客体的认知,主要是在心灵与心灵之外的某种东西之间的关系中构成;这壹点就构成为心灵认知事物的能力”。人的从感知到认知有壹个基本特点:虽然感知需要壹个过程,但所有的认知都是在大脑中瞬间完成的。无论是对物质的触觉,对光线的识别,还是对渐变温度的感知,从感知到认知实际上都是在瞬间的时间内完成的。例如,人把手放到火或极冷的冰上,人是在瞬间意识到热或冷的,虽然在意识到之前手已经被烫伤或冻伤。这个“瞬间”时间单位,就是当外界感知从人的神经传导到大脑后,由大脑做出认知反应的时间。因此,唯物主义者的认知原则“对包含着描述的命题进行分析,其基本原则是:我们所能了解的每壹个命题都必须完全由我们所认识的成分组成”已经将自己的认识局限于现有的存在和观察能力范围内。在人的视觉、触觉两种感觉所能感知到的物质中,可以分为两类;这两类也可以作为组成自然世界的两种物质:壹类是由分子或原子等实粒子构成的有静止质量、却只能有小于光速做可变运动的物质;壹类是没有静止质量,却有恒定速度运动的物质,如光子。当按照罗素这样定义:“物理客体的总和就叫做‘物质’”的时候,由于人的认知被限定于有限存在,因此这样的描述将会更准确,即“实粒子物质的总和构成物体”。这样,他所定义的物质就被限定于原子、分子等实体粒子,由这些实体粒子构成了物体,或称“物理客体”,这样更符合他的本意。我们能看到是“物体”,而不是构成物体的分子、原子等“物质”。但是当我们谈论物体时,仍要指的是构成物体的“物质”。“物体”是物质的表现形式,原子才是实际的存在。显然,罗素此处所指的“物质”,只能是实粒子物质构成的物体。根据以上他对感觉材料的定义可知,他并没有把颜色或光当作壹种独立存在的物质,而是当作了被感知物体的属性。(虽然颜色只是花儿对白色的阳光中不同波段光的反射,但是即使是物理学家,谁会对花的绚丽颜色无动于衷呢?)显然,只有实粒子原子这类物质才能构成“物体”。这类物质的物理特性是具有不为0的静止质量,具有正能量,运动速度可变,占有空间。而光子、时间这两类物质不能组成“物体”。之所以要用实粒子、正能量这两个特性来限定,是由于人的认知有限性使得物质的存在和人的认识之间有偏差。人们总是根据物体来认识物质,但是有些物质无法组成客观物体;还有些物质虽然在理论上存在,但是不可能被人通过感知来认识到:人不能通过感知来认识作为虚粒子存在的物质。人通过感觉所能感知的物体的存在是单向度的,因此也是绝对性的。光子不能构成物体壹个原因,是由于光子没有静止质量,又具有恒定的光速。光速是宇宙中最快的、恒定的速度,是具有最大值的绝对速度,因此它不但能够作为其它物体运动速度的参照系,在物理学中也被作为描述其他物体空间位置的坐标。光子与其它具有静止质量、速度可变的实粒子原子物质在构成、运动状态这两个重要物理特性上有根本区别。人的认知局限性组成自然界的物质元素有上百种,在元素周期表中有它们各自的分类;所有有机物和无机物构成了自然界中我们所能感知到的物体。但是构成常见物体的物质却只有几种。例如,有机物的基本组成是碳、氢、氧,它们人所能看到的壹切动植物生物体的主要构成成分。由于存在于我们周围的物质是这样的丰富,甚至简单的几种物质就能构成我们所能看到的绝大多数物物体。(据统计,地壳中元素的平均重量百分比含量(称为丰度,abundance),其中10元素的含量最高,从高到低依次为:O、Si、Al、Fe、Ca、Na、K、Mg、Ti、H。10元素占地壳总重量的98%,其他元素仅占2%。其中O重量接近半数(46.95%),原子数>60%,体积约94%,Si位于第二位。)这些物体的共同特点就是它们由分子或原子组成、是实粒子、具有正能量,是列在元素周期表上、可以组成物体的物质,并且占有空间。“这些物体都占有科学上的空间,我们可以称之为‘物理的’空间。”这个物体所在的空间,和人的肉体空间是同维度的。因此,罗素所指的“空间”,将被局限于“人的肉体”所在的空间,也就是局限于组成人的肉体的碳、氢、氧这些物质所在的空间。由以上可知,人的自身存在的有限,限制了人的认知,使能被感知的物体具有单方面的绝对存在性。物理学的唯物性,并不能解释人的所有认知。无法通过感知而认识的“意识”,虽然有各种表现形式,由于物理学并不能解释这些表现形式的存在本质,也就无法认识意识的存在形式。例如,唯物论的物理学家不能解释作为意识的表现形式的生命、价值观、权力、道德、法律等这些作为意识的表现形式的存在的本质。
人对世界的认知不仅要靠对现实世界的直觉感知,还要靠想象中的物理模型、数学的逻辑。对于物理学来说,想象中的模型大多是形象化的物理存在。现代物理的诸多理论的确立来源于对假设理论的验证。例如,万有引力被物理学家想象成物体发射的引力粒子,但这种粒子却又无法用实验仪器探测到。对于宇宙,则因为没有人见证创世的那壹刻,即使如何想象,当初的宇宙模型也只是物理性物质的有限形象化。当数学的逻辑与直观的感知相矛盾、只能用对数学的信任代替对直观的信任的时候,人的认知和实际的存在就会发生误差。
人的感知的另壹个局限就是人所在的空间对观察、感知的局限,导致的对认知的局限。从存在,到感知,再到人的认知,是壹个从客观物质到主观认识的过程。 对于所处的空间,“我们就可以假定说,的确有壹个物理空间,物体在这个空间所具有的空间关系和各个相应的感觉材料在我们个人空间中所具有的空间关系,两者是对应的。几何学所探讨的,以及物理学和天文学所假定的,便是这个物理空间。” 由于感知空间或感知工具的局限,人的感知器官如人的眼睛只能看到正能量的实粒子;对于在物理上理论上证明存在具有可测量效应、但永远不能直接检测到的虚粒子,人无法用观察和感知来证实它的存在。因此,人所能感知的物质的存在相对于人是绝对性存在。根据人所能感知的物质的单向存在性可知,唯物主义所认为的存在是壹种绝对存在。
时间的存在
根据认知形成的瞬间性特点,就能发现有壹样事物是客观存在、但是人无法通过感觉来感知,而只能通过认知间的对比来认识的物质;那就是时间。我们烦恼或感受痛苦时,时间过得很慢;我们情怀愉悦时,时间过得很快;我们睡眠时,时间过得几乎像不存在壹样。因此,对于时间的存在,人们只能通过认知间的对比来认知,而不是像对其它物质可以通过视觉、听觉、触觉的瞬间反应来感知。时间虽然靠人的感知的对比来认识,它却是壹个自然存在、不能构成物体的外界物质,它具有非粒子性。由于时间存在的非粒子性,也可以把时间看作壹个独立的外在对象。时间和光组成壹对看似互相矛盾的组合:光能被人瞬间感知,它却是能量意识的表现形式;时间不能被人瞬间感知,也没有粒子存在,它却是自然的外界物质。物理学中,任意事件的发生都可以用时间+光速的坐标来表示。“在相对论中,时间和空间座标没有真正的差别,犹如任何两个空间座标没有真正的差别壹样。”时间与光速能够作为空间坐标,是由于两者同时具有绝对性特性。光的绝对性特性是光速;时间不是粒子,它的绝对性是它的方向性,即时间只能增加,不能倒转。时间的这个特性在相对论中有所体现,例如人虽然可以使时间变慢,但由于人不能超越光速,人不会变得比以前年轻。这就是时间的方向性。时间与认知是以往哲学的基础,时间和认知的结合形成了记忆、知识、先验、类比、序列、归纳等经典概念上的普遍性规则。例如,记忆可以被看作认知在时间上的存储,知识可以被看作认知在时间上的积累。虽然记忆和知识的形成都有“时间”这个因素,但认知或认知能力是它们的必要条件,时间只是充分条件。因为记忆和知识都是意识,和认知同质。从维度的角度看,时间属于第四维度,因此,应该把时间和长宽高这些三维坐标属性壹样的看待。既然壹个物体的长、宽、高是物体的自然属性,也应该把物体的存在时间或称“年龄”看作物体的自然属性。
认识到时间和长、宽、高壹样是物体的自然属性、时间仅仅是知识和智慧的充分条件有很大的伦理道德方面的意义。特别是儒家文化把自己的“尊老”作为文明的标志,殊不知这在哲学上体现了认知错误,在智慧上则体现了非理性。因为荣誉作为精神利益,只能和意识有关,而不能让代表时间的“年龄”这个自然属性决定“精神利益”这个意识。这个伦理的错误是因为它的强化,使年龄这个自然属性兑现为特权,违背了社会公平。儒家文化需要辨别的是:“年龄”这个自然性的时间因素不是智慧、经验、能力等意识产生的必要条件,也不是荣誉、尊敬等意识产生的充要条件。如果因为年龄比较老就理应享有被尊敬的利益,那么人的身高、体重、力气、性别、肤色等等其他自然特征的差别,也应该各自享有特殊的利益。这岂不是要求人们应该屈服于力气大的强盗吗?这种将表象区别的强化,使某些文化从伦理意识上就开始违背人人平等的思想。
四、意识及其存在形式
物质的存在形式和表现形式会对人的感知形成错觉,使人不能认识到存在物质存在的本质,犹如光、波、温度是能量的表现形式壹样,由非分子或原子这类静止质量不为0的实粒子结构组成的“存在”,其实质是另壹种存在的表现形式。
对于“被感知物质的”存在和“人的感知”的存在之间的关系,如果把外界被感知物质的存在和感觉器官之间做必然的联系,就会认为感知的存在是由器官的存在决定的,这就是产生唯物主义的源头。例如,罗素认为“必须注意的是,倘使我们的感觉是由于物体所造成的,那么就必然会有壹个物理空间,里边容纳有这些客体、我们的感官、神经和脑子。当我们和壹个客体接触的时候,我们就从它获得壹种触觉;也就是说,这时我们身体的某部分在物理空间中所占据的位置和客体所占据的空间十分接近”。这种说法是非常错误的。感觉器官只是物质化的工具,感觉器官的功能是否正常才是决定性因素;虽然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感觉器官是正常的。如果给壹个盲人讲光是壹种波动,即使人们能让他坐上颠簸的船来体验什么是波动,他仍然不能理解光是什么东西。天生没有嗅觉的人虽然鼻子外形完好,鼻子细胞代谢正常,他也无法感觉味道。睡眠状态的人,其器官组成与清醒状态下没有什么变化,但是他对外界却几乎不能感知。因此,由人的器官决定人的感知是错误的。器官只是感知的途径工具或工具,起决定作用的,是器官的功能,即是意识。由于意识常看作为不可物体化的物质,很难描述它的感知属性。人们对常见的物体很容易描述,比如壹张桌子时,可以描述这张桌子的尺寸、颜色(即反射特性)、硬度等等特性。认知的结果即观念就是意识,认知是意识最基本的组成单位。所以,意识即人对自身和外界的感知与判断。类似于认识物体的方法,由于客观物体是由实粒子的原子或分子组成,人们能够通过认识物体的属性来认识物体,那么因为认知本身就是最基本的组成单位,如果要认识“意识”的存在方式,可以通过认识作为意识形式存在的各种对象来认识“意识”。意识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客观存在,也可以仅仅是壹个概念;但是意识抽象存在于人的思想中,客观存在只是意识的表现形式,例如,书本是知识意识的表现形式,法律文本是法律意识的表现形式,活的肉体是生命意识的表现形式,大脑是思维意识的表现形式。所以我们能够通过表现形式来认识“意识”存在的本质。了解意识与物质的不同存在形式,可以这样设想它们存在形式的区别:壹根绳子的最终端,必然是另外壹个物体。要么绳子的终端是系在其他物体比如船上,要么绳子是放在其他物体比如地面上(此时绳子的终端就是地面),否则绳子无法存在,那么绳子终端的物体的存在就成为绳子能够存在的第壹原因。而船或地面与绳子在表现形式上是完全不同的,不能用绳子的形象来设想船的存在形式。船与绳子的存在形式的差别,就可以设想成物质和意识之间的差别。作为物质世界的宇宙的最初起源的存在形式,就是意识。所以《圣经》说:“神是个灵”;又说:“神就是光”。“灵”与“光”两者同属于意识的存在。对于物理学家来说,由于它们研究的对象基本是外在物体、实粒子物质,因此他们是很难相信意识的存在。只有当他们追溯到物质的起源,直到宇宙的起源的时候,即使他们不得不承认有壹个上帝作为第壹动因,他们所认为的上帝仍然可能是作为壹个人的形象、或者肉体的形象,也就是物体的形象出现。这就阻止了他们对意识的认识。意识的表现形式有如下特征:主观性、主动性、目的性、选择性、施加性。其中主观性和选择性是所有意识形式的共同特征。理解意识的存在形式,可以从常见的作为意识的表现形式的事物或概念开始。常见的作为意识的表现形式的事物或概念至少包含以下几种:生命;价值观;道德;信仰;知识和技术;智慧与能力;法律;权力/所有权等。这些概念不但表现于每个人的个人生活,还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通过认识这几个表现形式的存在本质,来认识意识的存在。通过了解它们的基本概念,就能避免继续用只适用于实体物体的形象思考来理解意识的抽象存在。 1) 生命 生命是意识的第壹表现形式。这是因为人的所有认知都是要有壹个认知的主体,即有生命的人。没有生命,其他的意识表现形式就不存在。从物体对象的角度来讲,人有“内在”“外界”之分,但这个内外只是人的肉体与外界他物之间的界限。但从存在的角度来看,生命的存在只有肉体和意识之分,而没有内外之分。各种文化中对生命本质的认识有很大差别。在东方文化中,认为生命就是肉体,所谓的生活幸福就是要懂得“养生”,以至于养生学的“内经”之类的所谓秘籍占据了中国古代文献的绝大部分;中国的武术文化更加强调了人的生命就是肉体,人的能力就体现在武功高强与肉体的强壮。因此,武术造成了习武的人对自我能力的膨胀意识与自大行为。当中国历史上出现排外的义和团战士自以为武功能力卓绝、身体刀枪不入、甚至试图用肚皮挡枪弹时,他们对能力的认识就来源于儒家文化所认为的“生命存在的本质就是肉体的存在”这壹观念。当然,用肉体挡子弹的下场可想而知。正是由于儒家文化无法认识“生命”这壹最基本的意识形式,也导致了东方人无法认识其他的意识存在形式,包括对权力、智慧、能力、法律等的认识。对肌肉力量这种能力的自信在民间通过武术这种形式助长了东方人崇尚暴力、狂妄自大的性格,同时也因对作为意识存在的权力、智慧等的无知,培育了奴性和愚昧。当要认识生命的本质时,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生命的表现形式是否就是生命的存在本质”,即生命是否就是肉体。从物理上来看,生物的肉体是由完全平常的原子组成的。就生命的化学基础而言,组成生物体和控制生物行为的基本物质是核酸分子RNA和DNA。但是是否就能认为由原子的某种堆积方式构成的RNA和DNA就能构成生命呢?当我们观察生物的活动时,就能发现生命的活动的选择性、逻辑性等复杂性。即便是单细胞生物,虽然原始,却显示出任何人工制品所无法比拟的复杂和精巧。例如,我们可以看看壹个低级的细菌。仔细观察就会发现,它身上有复杂的功能和形态的网络。这细菌可以用多种多样的方式与其环境相互作用,它可以四处活动,攻击敌人,接近或逃避某些外部刺激,以壹种有控制的方式交换物质。其体内的情况象是壹个井井有条的大城市。负责进行大部分控制的是细胞核, 其中包含着遗传 “密码”,就是使这细菌得以进行繁殖的全套化学指令。控制并左右这细菌的壹切行为的化学结构是由多达上百万原子组成的分子。这上百万的原子是以复杂的、高度特殊的方式组合起来的。就生命的化学基础而言,最重要的是核酸分子,即“双螺旋”形状的RNA和DNA。即使是壹个单细胞生物,受到外界刺激和威胁时也会躲避和逃跑,而不是靠近导致死亡。虽然可以把这种选择性行为看作仅仅出于动物的本能,这种本能的行为将是动物必然选择的行为。具有选择性行为是意识的结果,也是使动物能够存在的理性结果。作出出于本能的选择不但是动物,也是人的最基本的理性,本能可以称为“第壹理性”。有选择的行为是壹种确定的、必然的行为,这种行为由行动的主体主导,是经过行为主体的意识选择,并导致可预知的结果。如果把生物体的生命看作只是壹堆毫无意义的原子按照某种偶然的方式堆积构成的肉体, 生物体的行为只是那些原子活动的偶然性导致的某种后果,那么生物体的行为也将是无法预知的。没有壹个人会承认:自己经过慎重思考后所采取的行动只是组成大脑的原子某种偶然选择的随机行为,因此思考是毫无价值的。由此可知,在“偶然性行为”的偶然性和“慎重思考后采取行动”的行为的必然性之间是有矛盾的。如果生命是偶然制造出来的,则思维也是偶然性的,就否定了思维选择的必然性。作为物体形状的肉体和作为意识形式的生命之间的区别,就如计算机的硬件和软件之间的区别。即使计算机不是由人制造,而是像自然界的其他物体那样本来就存在的,给没有软件的计算机加电流之后如果想要它靠偶然性输出某个想要的复杂结果,可能性是0。而计算机的软件不但需要从自外部输入,软件本身还是编制它的人的逻辑思维意识的产物。关于生命组成的理论还包括“整体论”和“还原论”。整体论的基本思想可以这样描述:“生命的奥秘也不在原子里,而在原子的缔合模式里,其模式即其组合方式。就是说,生命的奥秘在于DNA和RNA之类的分子结构所包含的信息之中。壹旦了解了整体现象的存在,也就用不着去寻找什么‘生命力’了。原子用不着被‘激活’才能产生生命现象。只要将原子以那种合适的复杂方式进行安排,就会出现生命。”[10]整体论仍然有自相矛盾的地方。例如,在原子的成千上万中组合方式中,它仍然只肯定某个特定的组合方式;只要特定原子完全按照该特定方式排列组合,就会出现生命,而这种组合方式必须是符合某个规律。其情形就如组装某辆汽车,只要把最后壹个螺丝上好,汽车就已经开动起来,而不是仅仅完成组装可以开动的汽车。对壹辆汽车来说,少了某个非关键的螺丝并不是完全不能开动;说原子的某种特定组合是产生生命的原因的说法也是不准确的,部分残缺的肉体并不影响生命。在生物体丧失生命的瞬间,构成其肉体的原子的排列组合方式和肉体有生命时并没有截然区别,但是却有完全不同的表现和价值。由此可见,“整体论”的基本观点也是基于物质决定意识,整体论无法认识到意识是独立存在的。对于“还原论”则可以概括为生命就是由原子堆积成的毫无意义的肉体。物理学家通常只是用认识物体的形象方法来认识、分析生命。如果认为生命是物体的自然产生的结果,就会否认意识的存在,否定和贬低作为意识表现形式的其他存在对象的价值。 2)价值观 对“价值”的定义因人而异。享乐主义者会认为:价值即快乐;主张自由意志者认为:价值即愿望的满足;理性主义者认为:价值是纯粹理性的意志;工具主义者认为,价值是事物作为手段对实际地达到的目的的关系,等等。但是,所有这些定义,忽视了壹个现实中的已经存在的概念:负价值。了解负价值在现实中的存在形式,对能更清楚理解价值的含义。此处的主要目标,就是揭示“负价值”这个被忽视的概念。负价值的事例在现实中无处不在,连只会算术加减法的小学生也会遇到。例如在数字计算中,如果减去壹个正数等于加上壹个负的相反数,则被加的负数就体现了负价值。在财务事物中,如果壹方的某笔借入款项是另壹方相同数额的借出款项,在各自财务计算时该款项对壹方来说是借入的正价值,对另壹方就是借出的负价值。同样,壹笔债款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各自的价值是相反的,对债权壹方是正价值,对债务壹方必然是负价值。壹件商品,如医药,对于壹个需要用它的使用者可能具有至关重要、决定性意义,对另壹个使用者来说会是壹文不值甚至负作用。因此,商品的价值体现要由使用者决定,而不是由商品自身或商品成本决定,价值具有相对性。正是由于商品的价值由使用者决定,可知决定商品价值的因素有以下几个:使用者的理性;使用者的判断能力;商品对使用者效用的大小。因此,价值是理性判断的结果。由于需要使用者的理性和判断,因此价值是壹个意识概念。在对外界物体认知的过程中,外界物体的存在意义不在于它能否形成是否存在的“观念”,而在于它的存在对于观察者的“价值”。“观念”是壹个中性词,就如“存在”本身是个中性词壹样;价值则是对存在的判断取向。就如两个人口袋里虽然都有钞票,等额钞票可以相互交换,但是每个人只能消费自己的钞票,各自的钞票对它的所有者和无关者的价值是不壹样的。甚至可以说,存在本身没有意义,只有“有价值”的存在才有意义。“手中的麻雀比天空的天鹅更有价值”。由于任何商品使用时都有负面作用,对于壹个商品而言,其价值就是它的正价值和负价值的总和。有了“负价值”概念的存在,就可知唯物主义者所指的“价值”,仅仅是商品的正价值,唯物主义者的商品中没有“负价值”概念的体现。所以唯物主义价值观是壹种绝对价值观,违背了“价值观”本身有相对性的基本特性。 3)能力 “能力”也是意识的壹种表现形式。能力包括两个因素:壹是实现某个目标的愿望、方法和智慧;二是实现目标所使用的工具。从存在形式和表现形式分别来看,实现目标的愿望、方法和智慧就是意识的存在形式,对工具的使用则是表现形式。由于能力作为愿望、方法和智慧而存在,因此它是壹种意识。
唯物主义者对认为能力是唯心主义有壹个很大的异议。壹个例子就是他们会设想让壹个雄心勃勃的或乐于自我表现的英雄赤手空拳地与野兽或某个困难搏斗。很自然的,人凭自己的肉体无法战胜野兽,因此唯物主义者得出结论说,唯心主义是错误的。他们甚至会从小说中来寻找这种例证。他们的错误就是忽视了工具的作用,而其原因还可以追溯到如上面所述的他们对生命的认识。由于他们认为生命就是肉体,人的能力就表现为体力的强壮。他们完全没有意识到肉体只是壹个物体,是生命存在的表现形式。在人与野兽的赤手空拳的搏斗中,人的肉体和力气只是被使用的工具,搏斗的失败只是使用工具的不当而已,并不代表目标是不可实现的,任何野兽最终都可被人制服。
当在“能力”前加限定词,特指某方面的能力的时候,则是指该能力使某方面的效率得到提高,或使某方面的效果得到加强。如“学习能力”、“工作能力”、“语言能力”、“生产力”等,就分别指“能力”使学习效率得到提高、“能力”使工作效率效率得到提高、“能力”使语言表达效果得到提高或加强、“能力”使生产效率得到提高。
与能力相关的概念还有智慧、知识、技术。同样,智慧、知识、技术也是以意识的形式存在。
本处对能力的简要叙述并不是要阐明关于能力的理论,目的只是要阐明“能力”是壹种意识。当认识到“能力”是壹种意识的时候,就会发现马克思关于生产力的理论是自相矛盾的。
4)道德
关于什么是道德,如下的定义做了较全面的描述:“道德由美德、原则和规则组成,人们有义务培养美德并将其付诸实践,有义务依原则行事,有义务遵守规则”(A.J.M. 米尔恩)。“规则”是壹种概括性命令形式,它规定应该做什么,或赋予由谁做决定的权力;“原则”用于某种规定行为必须满足的要求;“美德”则泛指能力和品质的优点。作为美德、原则和规则的综合,道德存在于人的意识之中。
综合美德、原则和规则的共同特点可以发现,社会有壹个最基本道德,或称为第壹道德,那就是:公正。“公正”可以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并使有决定权力的人能被广泛接受;“公正”可以规范社会行为中的基本原则,使社会行为体现公正性的要求;“公正”可以克服人性的贪婪和罪恶,使人们的品质不至败坏,并使人在社会中有初步的美德。因此“公正”可以同时满三者的要求,在任何时间和地点都适用。公正既是规则,又是原则,更是美德。剩下的问题就是怎样区分什么是“公正”的问题。
与道德类似,作为约束性的规则,法律的价值并不是体现于它是白纸黑字、书面形式的条文,那样的话它和写在纸上的废话或涂鸦没有什么区别;法律的价值体现在它在人们的行为中否被违反或遵守。因此和道德壹样,法律存在于人的意识之中,法律条文只是它的表现形式。良好的思想氛围跟文化氛围可以巩固良好的社会制度,良好的社会制度可以促进良好的思想氛围跟文化氛围的产生。社会制度是群体理性的产物,即使维护社会制度的载体存在物质成份,可是社会制度不应该被看成是简单的物质,社会制度也有意识的成份存在。
5)权力/所有权
自从有人类诞生以来,就有了权力分配。什么是权力?马克斯?韦伯将权力定义为“壹个人或壹些人在某壹社会活动中,甚至是在不顾其他参与这种行动的人进行抵抗的情况下实现自己意志的可能性” 。托马斯?霍布斯认为权力是“获得未来任何明显利益的当前手段” 。而对伯特兰?罗素来说,权力是“预期效果的产生” 。丹尼斯?朗认为,“权力是某些人对他人产生预期效果的能力”。 丹尼斯?朗对权力的定义比较全面,本处采用他的定义。该定义指明了权力具有施行主体,又有施行目的,说明了权力同时具有主观性、主动性、目的性、选择性、施加性,符合意识的特征。因此权力是意识的壹种表现形式。同时权力也有自己的特征:施加效果。
对权力的专门研究,论述比较全面的著作,大概就是罗素的《权力论》以及丹尼斯?朗的《权力论》了。如果用存在形式和表现形式的方法分析有关权力的概念,就会发现罗素的作品中关于权力的阐述有不当之处。下面先概括权力的主要目的:利益。
当用物质和意识的观点分别观察世界的存在性时,我们就能很容易根据这两种存在性归纳出两种利益观: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例如奖励,通常的物质奖励可以指物质给与,精神奖励则可以是荣誉、称号等。权力带给人的利益不仅可以包括物质的占有,更多的是精神利益层次的荣誉感。所以,当罗素说“在人的各种无限欲望中,主要的是权力欲与荣誉欲”时,实际上两者是重迭的;如果按照他的观点把权力欲与荣誉欲并列,则将产生“权力”就是“物质利益”的结论。如果把他的这种权力观点运用到实际的政府权力机关中,恐怕每个权力部门都将成为谋取私利的极端腐败的部门。当他说“获得权力往往是获得荣誉的最便捷的途径”的时候,他也没有意识到权力的权威性属于和荣誉壹样的精神利益。由此可见,唯物主义者的权力观导致权力腐败是必然的。
他的另壹个关于权力本质的不适当观点是权力与平等的关系。权力本身就是社会不平等的体现。例如,某个物质或商品的所有权可以属于个人或团体共同所有,看起来是平等的,但是当该团体的每个成员行使消费的支配权时,这种权力是排他性的,即该商品只能壹次性消费,或在某壹时刻被某个人消费,排斥了其他人的消费支配权力。当他说“权力分配不均的现象在人类社会中壹向是存在的”时,他认为分配不均或权力的不平等只是权力展现在社会中的特殊现象,虽然这种特殊现象始终存在,却没有认识到权力的存在本身就是不平等的体现。
在罗素关于权力的观点中,他把权力等同于领袖,并认为“在比较怯懦的人当中,对权力的爱好伪装为对领袖服从的动力”[,这不仅否定了权力的来源和产生基础是人民大众,更否定了普通人也具有由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否定了“普通人的权力”。普通人的权力可表现为游行、示威、舆论等,由于行使的效果没有强制性,这些权力被矮化成了“权利”。但是当普通民众行使选举权时,他们的选举结果,也就是权利效果即刻就有了强制性,这种权利(right)也就成了有强制力的权力(power)。所以,选举权就是“普通人的权力”。否认“普通人的权力”,就是否定普通人具有选举权。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丹尼斯?朗的《权力论》中。
既然权力(power)的本质是壹种意识,它是意识的形式之壹,那么带限定词的权力必定也是壹种意识,比如“所有权”。或许在其他语言中,“所有权”和“权力”在词汇构成上是没有任何关系的两个词语,但由于所有权的行使是“壹个权力主体(即人)从原权力主体(即原所有者)单方向取得物质利益(即效果)”,完全符合“权力”的定义,所以“所有权”是权力的壹种。
由于权力关系是壹种契约关系,不平等的权力也有契约上的平等性。这种不平等的平等性在形式上表现为不同等级的职位,在意识上则体现了对单方面意志的服从,“对单方面的意志的服从”即对权威的服从。所以,“权力”的表现形式是职位,存在形式是权威。丹尼斯?朗在《权力论》中,定义了“权力的形式:武力、操纵、说服”三种形式,实际上他指的是权力实现的三种途径;“武力、操纵、说服”即不是权力的存在形式,也不是权力的表现形式。“权力”的表现形式是职位,存在形式是权威。
以上对物质、物体和意识的分类描述,最主要的目的提供了壹种分析“物质”、“实在”或“观察对象”的存在形式和表现形式的方法。提供这种方法的原因,是基于人的认知能力有限,并可能因对表现形式的感知的误导而产生错误的认识,所以将存在形式和表现形式加以区别,有助于认识存在的本质。
意识类型的抽象概念只能存在于人的意识中,无法仅用壹种表现形式就能体现它的价值。如:法律的价值并不是体现于它是列出的条文,技术的价值并不是体现于它是印刷成的书籍。它们的价值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中。如果认为法律或技术仅仅是印刷品的话,就是唯物主义的价值观。从价值的观点来看,唯物主义不但会贬低法律、道德、技术的价值,也必将贬低作为意识存在形式的人的生命的价值。
五、唯物主义的马克思理论在实践中失败的必然性
将马克思理论付之于实践中检验是从前苏联苏维埃革命成功到柏林墙的倒塌大约70年的时间。经济贫穷、道德堕落、政治狂热成了这段实践中社会的基本特征。由于唯物主义价值观被强制灌输,否定意识的存在价值,否认以上各种作为意识的表现形式的对象中意识存在的本质,因而导致了社会权力腐败、道德堕落、效率低下、创造力被束缚,甚至发生大规模的人道悲剧,整个社会陷入反理性状态。这些悲剧事件在历史真相中是有目共睹的。究其原因,它们都是马克思理论本身在实践中必然导致的结果。
之所以说这些悲剧是马克思主义实践的必然结果,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个自相矛盾、自我否定、无法修正的理论。正如壹个实粒子和壹个虚粒子相遇必然爆炸演灭壹样,壹个自相矛盾的理论在现实中是无法实现的;矛盾的双方在现实中无法共存,除非除去矛盾中的某壹方。
这里暂且不对马克思理论的早期哲学观点进行评论,而是从共产主义实践的基础理论,即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开始,来鉴定他的政治、哲学理论是建立在盘石上、建立在沙滩上,还是建立在空气中的空中楼阁。如果建立在沙滩上的建筑还能勉强支撑不倒的话,那么马克思主义理论在实践中导致的壹系列与它所设想的完全相反的悲剧现实,说明它的理论是建立在对现实的错误认识上的空中楼阁。
既然马克思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不妨就从他的经济理论《资本论》开始分析。以下分别从《资本论》的细节和马克思的主要理论,举例说明该理论是如何自相矛盾、自我否定的。
1.《资本论》的细节论述错误举例
以下列举《资本论》的第壹卷第壹篇“商品和货币”共三章中每章的前1000字中的错误类型以及例证。如果仔细辨别该书的每个细节,甚至可以断言:《资本论》的论点没有壹条是正确的。以下仅列举部分错误类型及其例证:
1) 对人和物的属性认识的错误:
(1)“商品首先是壹个外界的对象”(《资本论》第壹卷第壹篇第壹章“商品”第二节):此处有两个错误:(1)只有相对于“内在”时,才有“外界”的划分。但是这里的“外界”是指什么呢?如果指人,那么“外界”必然是指相对于人的“内在”,即人的身体而言。这样当人的身体的壹部分如血液、甚至器官可以作为商品时,商品就不是“外界”的了,商品就没有“外界”和“内在”的区别了,因此商品必定不是“外界”的。(2)当该对象必须要“首先”于人而存在时,则除非该对象是自然资源,否则人造的任何商品都不是先与人而“首先”存在。但是现实中有几个商品不是自然资源的加工、有多少比例的商品不是由人制造的呢?只要经过制造或加工,商品就不是“首先”于人存在的。因此仅仅这句话就有两个错误。
(2)“它们的价值通过它们同金相等,同金发生壹种可以说只是在它们头脑中作祟的关系而表现出来。 因此,商品监护人必须把自己的舌头塞进它们的脑袋里,或者给它们挂上壹张纸条,以便向外界表明它们的价格” (《资本论》第壹卷第壹篇第三章“货币或商品流通”第五节):商品是否有活的脑袋呢?而且价值会在商品的头脑中作祟?是否任何人都能把自己的舌头塞进壹个别的脑袋来说话?他在这里不是在讲事实,却是在写小说,但可悲的是他把小说中的拟人动作变成了现实中已经实现的过程。壹个完全违背事实的理论,连科学的态度都没有,怎么能成为哲学基础呢?根据字典,“荒谬”的定义就是“极端错误;非常不合情理”,可知马克思理论完全符合“荒谬”这壹称号。
2) 罔顾事实例证:
(1) “商品……壹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这种需要的性质如何,例如是由胃产生还是由幻想产生,是与问题无关的”(《资本论》第壹卷第壹篇第壹章“商品”第二节):这是壹个完全不符合事实的断言。作为人生存的先决条件之壹,由生理饥饿产生的需要是第壹位的。人的身体存活的代表特征就是身体能够进行新陈代谢;即使没有其他任何活动和需求,生理上的基础代谢也会进行,由身体基础代谢产生的能量的消耗是人的意志无法控制的。作为生存的必要条件,对能量的需求,即胃所产生的饥饿的需求是第壹需求。
(2) “但这种有用性不是悬在空中的。它决定于商品体的属性,离开了商品体就不存在” (《资本论》第壹卷第壹篇第壹章“商品”第四节):这里的“有用”性是个模糊的、矛盾的概念。因为壹件商品对人的作用只能有两个:要么有益,要么有害。例如壹个药物对壹个需要用它治疗疾病的病人使用就是有益,但如果把它对另壹个患其他疾病的人使用,就是有害。有益的才能称为“有用的”,才能具有正价值,反之有害的则是具有负价值。如果商品的有用性由商品决定,就不能区别药品是对病人有益或是有害、正价值或是负价值。显然商品是否具有“有用性”的判断根据应该是人,而不是商品;就如医药,商品的同壹个特性可能只对壹小部分人有益,对大部分人反而有害。如果由商品来决定自身的“有用性”价值,这种价值取向就是单向度的、绝对性的。虽然马克思发现了价值观与现实的矛盾,而不得不承认价值的相对性,但是由商品自己决定“有用性”就表明了该价值决定的单向度与绝对性,所以是绝对价值观,与价值观的相对性是自我矛盾的。“绝对价值观”在道德上将导致完全自私的价值观。
(3) “商品所有者的商品对他没有直接的使用价值。否则,他就不会把它拿到市场上去” (《资本论》第壹卷第壹篇第二章“交换过程”第四节):在写这句话的时候,马克思完全有必要到市场上实地调查壹下卖鸡蛋的农妇,是她们自己不需要消费鸡蛋还是因为要换别的更需要的商品?农产品作为消费商品的重要壹类,对任何商品所有者肯定有直接的使用价值。
3) 不能区分基本的权力概念和对象
(1)“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 (《资本论》第壹卷第壹篇第二章“交换过程”第壹节):我无法判定在这里的“监护人”的译法是否准确。由于“监护权”是壹个法律名词,参考壹般法律条文的定义可知:(1)“监护”的对象,如果按照法律上指“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那么商品由于不是人(除非是奴隶),“监护”壹词不适用。(2)“监护人”是可以撤销的,但是商品的具有“所有者”的属性并不能撤销,任何商品都必须被“所有者”拥有所有权。把“所有者”权利和“监护人”权利等同起来,不但是对权力对象的混淆,还将造成道德上的错误。壹个人可以是其孩子的监护人,但不是孩子的所有者,因为人只能对非人格性的物品有所有权。马克思连基本的权力概念和权力对象都无法区分,他的著作怎么能够成为正确的政治经济学说呢?
4)混乱的定义
(1) “价格是物化在商品内的劳动的货币名称。因此,商品同称为它的价格的那个货币量等价”(《资本论》第壹卷第壹篇第三章“货币或商品流通”第十八节):常见的货币名称有:美元、英镑、日元、人民币等,而不是具有数字形态的价格,如“1美元”等;“数字+货币名称”才是价格的形式。如果“价格是货币名称”,难道1美元=美元吗?
2.马克思主要理论中的错误
如果仔细辨别《资本论》的内容,可以发现,《资本论》不但从第壹句开始就充满了谬误,甚至从头到脚没有壹句是正确的结论。它的错误不但体现在每壹个细节,连由此得出的马克思理论的几个主要组成部分,例如唯物主义价值观、辩证法、共产主义道德等概念,也是相互之间充满矛盾和相互否定的。例如:
(1) 唯物主义价值观:“唯物主义”和“价值观”之间的矛盾。“价值观”首先是壹种“观念”, 并且“价值”本身具有相对性,但唯物主义是壹种绝对价值观。由于物质和意识是以完全对立的不同形式存在的,如果必须由物质决定意识的价值,就是用壹个事件的对立面表现它的存在。正如“反射白色光线的黑色物体”不存在壹样,由物质决定的意识及其价值也是不符合事实的,因此“唯物主义的价值观”的陈述本身就是自相矛盾。
(2) 共产主义道德:在共产主义社会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分配方式中,把共产主义社会“各尽所能”的动力来源归结于共产主义道德,认为只要各人有了共产主义道德,每个人都将发挥自己的最大能力、生产产品以满足社会需要。根据上文的论证,“道德”和“能力”都是意识的表现形式,如果靠道德和能力来创造产品的话,按照马克思理论,就是“意识决定物质”了,这就否定了“物质决定意识”的唯物主义价值观。所以“共产主义道德”和“唯物主义价值观”是相互否定的。
(3) 辩证法:在辩证法的三大规律中,这里只简单证明其中的“量变到质变”理论是个错误理论。恩格斯曾经举了个自认为很明确的例子:“我们在那里举出了壹个极著名的例子——水的聚集状态变化的例子, 水在标准压力下, 在摄氏零度时从液态转变为固态, 在摄氏壹百度时从液态转变为气态,可见,在这两个转折点上,仅仅是温度的单纯的量变就可以引起水的状态的质变。”(《马恩全集》第二十卷第壹编十二章139页):在这里他所列举的例子恰恰证明了辩证法的所谓“量变到质变”的错误。“状态”的改变并不是本质的改变,状态只是形式,是物体的表象,也是物体的属性,但它根本不是物体的“质”;状态自身也不是“质”。既然状态连“质”都不是,何来“状态的质的变化”呢?对无生命的物质来说,本质的改变只能是分子结构或原子结构的改变。而对于有生命的动植物来说,本质的改变应该是物种分类的改变,而不是组成该生物分子的原子元素(因为就身体的物质构成来讲,它们的组成有机物分子在原子成分上基本相同,所以组成生物体的原子物质并不能代表该生物的生命本质)。量的改变无论造成“状态”的改变,还是“效果”的改变,都不是导致“质”的改变;壹个物体完全可以从壹个状态转化到另壹个状态,就如水能进行从液体到气体的状态转化,但水的分子组成即“质”并没有改变。现实中,也从来没有壹种动物因为常时间的模仿另壹种动物的行为,就发生物种的改变,以至于模仿者变成了另壹种动物。
马克思的理论在实践中的失败,起源于他的理论本身的矛盾和错误。即使在现实中不断的修正、“科学化”该理论的经济方式,只要还坚持它的基本哲学理论,坚持唯物主义,就无法避免继续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私有化的市场经济可以改变经济贫穷,有限开放的民主可以避免人道悲剧,但用唯物主义指导的市场经济,必将导致社会道德将随物质的丰富而越来越堕落。
作为意识表现形式的生命、能力、道德、权力、价值观、智慧、知识技术、法律,是相互体现、相互保障、相互促进的,只有意识才能主导意识。例如,权力作为意识的形式,不是用来掩耳盗铃时捂住自己耳朵,也不是用来捂别人的嘴巴的,那样只是体现了权力的反理性和道德的自私性。权力既体现了能力,它又是能力和智慧实现的工具,但它绝不是反理性地欺骗自己的工具,因为权力是社会的产物,它的行使应该体现社会理性。马克思本人连“监护权”和“所有权”这些有关政治权力的基本概念都无法区分,他更无法分辨“所有权的公共性”和“支配权的排他性”之间的区别。因此当他革命成功,用公有制否定私有制之后,全部社会资源的支配权就被集中在掌握全部社会权力、却对权力无知的人手里。壹部分人用国家、全民的名义掌握全部社会资源的所有权,却独有自己享有支配权。为了达到财产共有,他们不惜用任何残忍方式褫夺人民对财产的任何支配权力,但在绝对垄断的支配权造成悲剧后,却又因为自认为道德高尚、目标崇高,而心安理得、毫无反悔。这些反理性行为都是马克思理论在实践中的必然结果。
唯物主义者既然蔑视意识存在的价值,也导致蔑视作为意识的表现形式的生命、智慧、知识技术、法律、创造能力、道德的价值。不承认生命的意识存在性,就会有导致人道灾难的悲剧发生;不承认能力的意识存在性,就会束缚人民的生产能力、造成经济贫穷;绝对价值下的道德观,必将导致自私自利;唯物主义者的权力,也将导致暴力和私人利益交换。人道的悲剧、权力的残忍、经济的崩溃、道德的自利、信仰的空虚,都是唯物主义价值在实践中的结果。共产主义者以实现人类美好愿望为社会目标,但由于唯物主义的自相矛盾,在实践中只能得到相反的结果。
但是实践中的悲剧并不能让唯物主义者反思,因为他们太过于相信人的能力。当经济理论导致物质极度匮乏,使共产主义道路无法继续时,只能通过改变经济的所有制形式的“改进”来挽救经济;而所有制的改变完全违背了马克思“经济决定政治”的理论成立的经济基础。虽然经济基础发生变化,权力结构却拒绝做相应改变,是因为他们需要用“上层”的公有制权力形式来保持这个将倾大厦的外形。当所有制的权力结构和经济结构的矛盾带来社会道德、价值观的矛盾时,他们仍然拒绝承认意识的独立存在和唯心主义,因为他们只承认“唯物主义”的正确性。价值观的绝对性,让他们不惜用强制手段维护权力和唯物主义“真理”学说的绝对性。这种坚持错误、拒绝反思的程度,使他们的理性表现得甚至不如农妇;即使目不识丁的农妇也会求神占卜,求问自己和家庭的命运;但唯物主义者即使看到现实实践中的错误,也拒绝对自己与后代“道路、真理、生命”的拯救。
反观市场经济可以发现,市场经济才是真正体现了价值观的相对特性。这种价值观以人的需要为价值标准,把人的生命作为具有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最高价值。所以,当用唯物主义价值观指导市场经济的时候,两种价值观的冲突将使这样的市场出现更多的伪劣、假冒、侵权、甚至危害人们生命的商品;因为绝对价值观的自私性将导致商品的价值欺骗、质量低劣,对权力意识的无知将带来产品侵权。唯物主义主导的市场经济下,关系到人民生命的商品,如食品、医药、住房等,造成大量的伤亡事故是肯定、必然的,原因绝对不是来自生产者的疏忽,而是他们的价值观。随着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频率将会越来越频繁。
因此,相信意识的独立存在,回归唯心主义价值观,不仅仅是回归到价值观的本意。回归到唯心主义价值观能避免唯物主义在实践中的悲剧性教训,主动提升人民的道德、知识、智慧、能力水平,提升人民的生命价值。其经济价值甚至胜过意识形态战争所花费的数以百亿的无谓经费。
哲学是否已经从难以理解的抽象回归到表象、沦落到壹种类似因为绘画不出更好的艺术作品而只能涂鸦的地步呢?
从另壹角度看来,哲学不但不应该被现代科学的极速发展所抛后,科学反而应该可以为哲学发展提供更新的证据,纠正以往有限认识的错误,促使人的认识能够不断更新,进而能接近和达到对各种存在和现象本质的认识。例如,人们可以超越以往对空间的有限观察范围,借助于最新的观察工具,探测到宇宙深处的奥秘,用观察的结果检验以往对宇宙的认识是否正确。
本文不是要做壹个物理知识的介绍,也不列举物理学家们精深的物理理论、公式或算法,而是利用了他们发现的结果,并试图从他们的发现中寻找到哲学的含义。由于存在是认知的基础,有关存在和认知之间的分歧分别导致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所以这里从与“存在”有关的概念开始。
壹、存在形式和表现形式
壹切观念都是由感觉或反省来的,感觉对象是观念的第壹个来源。因此,感觉对象的存在是观念产生的基础,即认知的首要条件是感觉对象的存在性。要说明存在是认知的首要条件,最简单的证明就是笛卡尔的《第壹哲学沈思录》。在繁多的哲学理论中,或许没有比找到壹个能称为“第壹”之前的问题这样的方法更省力和简单明了的了。“存在”这个词在唯物主义者罗素的《哲学问题》里与“实在”同义,必须是特指壹个“对象”的名词而不是形容词。由于“现象”与“实在”之间存在差别,致使“存在”和“认知”之间存在着差别,因此在这里对存在和认知做了区分,将“实在”的实际存在形式称为“存在形式”,将“实在”可以被感知到的形式(或“现象”)称为“表现形式”。认识到这两者的差别,有助于屏蔽掉有限观察的局限,进壹步探究到存在的本质。
正是由于存在和认知之间有所差别,认知的过程成为联系“实在”的存在和人的认知结果形成的结论-即“观念“之间的桥梁。整个认知的过程就是“存在”通过人的感知、思考等认知方式,反映到人的思维中并得出结论,形成观念。认知的直接来源是“存在”,认知的过程则包括通过触觉、视觉、嗅觉、听觉等来自身体器官的感觉,经过“智力的思维”(而不是大脑的思维);认知的结果则是对感知得出结论,如颜色、形状、尺寸,以及公式、定理、推论等观念。由于人的感知能力、认识能力、智力、着重点的不同,即使对于同壹个“存在”,不同的人得出的结论也不会完全相同。这些都是关于认识的基本常识和法则。
“存在”包括具有实体物质形状的“物体存在”和只能作为概念而存在的“意识存在”,即它们是以物质形式或是意识形式而存在的。例如,物体的形状、尺度、硬度、重量、味道等通过触觉感知的属性,是物质的 “物体存在”,它的属性的特性是不受其它物质的影响或不随测量工具的改变而改变;当然这里要认为水和冰不是同壹物体,虽然它们是同壹种物质。它们具有不同的形态,即在形状和体型上有所区别,所以是不同的物体。(请注意,这里是“物体”而不是“物质”。)
“意识存在”则有更多争议。意识的存在形式包括情绪的好坏、喜好或厌恶、能量,也包括只能存在于思维中的概念、意义。和其它观点的根本区别之壹,我认为壹个重要的概念就是颜色是以意识的形式存在。虽然难以相信或理解,但我认为光必须是以意识的形式存在,因为光是能量的表现形式。后面将阐述为何光以意识的形式存在的根本理由。认识光的存在本质是将认识从“物体存在” 过渡到“意识存在”的决定性跨越。
能量必定要以意识的形式存在。当我们触摸壹个物体,感知它的温度时,通常会很自然的把物体的温度作为物质的属性,因此常将温度作为物体的自然属性。但是这种认识有很大的错误,是没有认识能量是以意识的形式存在,温度、热度只是能量存在的度量形式,而光是能量的表现形式,具有温度的物体则是能量表现的介质。同意了这壹点,就容易同意后面关于光的描述。
同样,由于声波的本质也是能量,所以声音也是能量的存在形式。简单的说,由于能量是以波的形式存在,光和声音是能量的不同表现形式。
所以,光、温度、声音,这些用人的直觉所能感知的“实在”的存在本质,却是能量。
按照通常观察,人所能够感知的“物体存在”有壹些共同特性:(1)组成该物质的元素是实粒子;(2)该实粒子有静止质量;(3)该物体有小于光速的相对速度。同时具有这样三个特性的物质,才能构成具有确定形状的、可被感知的物体。光子虽然是实粒子,但是它没有静止质量,却具有恒定的、且是最大值的绝对速度,因此它不能构成物体。光子的实粒子特性,可以看作光是由意识存在到物质存在的过渡,光子是将意识表现到物质的载体。
或许有人质疑:如果能量是意识,那么该怎样认识宇宙星体发射的光?难道那些光也是星体的意识吗?其实这个问题很容易认识。既然星体总有燃烧殆尽的那壹天,它们的存在是有时间限制的,它就是有生命的。星体虽然没有大脑,它的存在却有生命这种意识形式,为什么它们发出的光就不是生命意识的表现形式呢?物理学中量子力学的大统壹理论(或GUT)中对万有引力统壹的失败,以及引力将导致星体生命的最终终结,也可以证明万有引力是决定星体具有生命过程的意识表现形式。这里没有提供物理证据,只是从万有引力的存在性上得出的壹般结论。
二、人的认知局限
如果人们认知世界的根据仅仅是来自人的感官,则会产生很大的问题。例如人的感觉途径中,触觉和嗅觉的产生不但要有外在物质的物理属性存在,还要求感知者有相应的感知功能的器官。正如瞎子不能感觉到光,嗅觉失聪的人无法嗅到气味。所以,感知观念的形成有两个要素:属于外在的感觉材料;属于内在的功能正常的器官。感觉器官是感知工具,也是感知的依据。功能不正常的感知器官将产生错误的感知,并因此得出错误的结论。即使正常的感知器官,由于其自身的存在局限性,也只能感知壹部分存在。例如,人不能凭借感觉器官来观察虚粒子这种物质的存在,尽管物理学能证明虚粒子的存在。
上述特别讲到关于光的存在本质的问题。在认识物质构成的物体的时候,物体的颜色到底是怎么形成的呢?它和人的感知有什么区别呢?特别是当在此处把光作为“能量”这种意识存在的表现形式的时候,由于与以往认识的不同,难免产生很多争议。这里引用罗素《哲学问题》中的“现象与存在”章节,看看人们对光和颜色的认识过程:
为了明确我们的困难,让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在这张桌子上。看起来,它是长方形的、棕色的、有光泽的,摸起来,它是光滑的、冷的、硬的;我敲它的时候,它就发出木器的声响。任何人见到、摸到这张桌子,并听到它的声音,都会同意这样的描述,所以就好像不会有什么困难问题发生似的;但是,只要我们想更加精确的话,我们的麻烦就开始了。虽然我相信这张桌子“实在地”是清壹色的,但是,反光的部分看起来却比其余部分明亮得多,而且由于反光的缘故,某些部分看来是白色的。我知道,假如我挪动身子的话,那么反光的部分便会不同,于是桌子外表颜色的分布也会有所改变。可见,假如几个人同时在看这张桌子的话,便不会有两个人所看到的颜色分布恰好是同样的,因为没有两个人能恰恰从同壹个观点看见桌子,而观点的任何改变都要使光线反射的方式发生某种变动。
就最实用的目的来说,这些差别是无关紧要的;但是,对于壹个画家,它们可就极其重要了。画家必须摒除这样的思想习惯,即惯于断定物体所具有的颜色就是常识认为它们所“实在”具有的那种颜色;他必须养成壹种习惯,能按照物体所表现的样子来观看它们。在这里,我们已经开始遇到壹个构成哲学上的最大困难的区别了,——即“现象”与“实在”的区别,事物好像是什么和究竟是什么这两者之间的区别。画家想要知道事物好像是什么,实践家和哲学家则想要知道它们究竟是什么;而哲学家想知道的愿望比实践家的更为强烈,并且因为他知道解答这个问题的困难,也便更感到烦恼。
我们再回过来谈桌子,根据我们以上的发现,显然并没有壹种颜色是突出地表现为桌子的颜色、或桌子任何壹个特殊部分的颜色,——从不同的观点上去看,它便显出不同的颜色,而且也没有理由认为其中的某几种颜色比起别样颜色来就更实在是桌子的颜色。并且我们也知道即使都从某壹点来看的话,由于人工照明的缘故,或者由于看的人色盲或者戴蓝色眼镜,颜色也还似乎是不同的,而在黑暗中,便全然没有颜色;尽管摸起来、敲起来,桌子并没有改变。所以,颜色便不是某种本来为桌子所固有的东西,而是某种依赖于桌子、观察者以及光线投射到桌子的方式而定的东西。当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说到桌子的颜色的时候,我们只是指在通常的光线条件下,桌子对于壹个站在普通观点上的正常观察者所似乎具有的那种颜色。但是在其他条件之下所显示出来的其他颜色,也都有同等的权利可以认为是真实的;所以为了避免偏好,我们就不得不否认桌子本身具有任何独特的颜色了。
同样情况也可以适用于它的质地。壹个人可以用肉眼看见木头的纹理,但从另壹方面看过去,桌子却是光滑的、平坦的。如果我们通过显微镜来看它的话,我们就会看到粗糙不平的丘陵深谷,以及肉眼所不能看见的各式各样的差异。两者之中,究竟哪壹个是“实在的”桌子呢?自然我们总想说,通过显微镜所看见的才是更实在的,但是用壹架倍数更高的显微镜来看的时候,那就会又有所改变了。那么,我们既不能信赖我们用肉眼所看见的东西,又为什么应当信赖通过显微镜所看见的东西呢?这样说来,我们所由以出发的感官对于我们又是靠不住的了。
谈到桌子的形状也不见得更好壹些。我们都习惯于按照物体的“实在的”形状来加以判断,而且我们是如此之不假思索,以致于我们竟以为我们的确看到了实在的形状。但是事实上,如果我们要画画,我们就必须晓得,壹定的物体若从各个不同的观点来看,形状便会不同。如果我们的桌子“实在”是长方形的,那么,差不多从任何观点看来,它都仿佛有着两个锐角和两个钝角。如果对边是平行的,那么看起来它们就会在离观察者的远处收敛成为壹点。如果对边长度是相等的,那么看起来,仿佛较近的壹边要长些。在看壹个桌子的时候,所有这些情况通常都未曾被人注意,因为经验已经教会了我们要从外表的形状构想“实在的”形状,而“实在的”形状才是我们作为实践者所感兴趣的东西。但是“实在的”形状并不就是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它是从我们所看到的之中推论出来的东西。再者,我们在房内走来走去,我们所看见的东西也便经常地在改变着它的形状;所以,在这里,感官又似乎并不给我们提供有关桌子本身的真理,只不过提供有关桌子的现象而已。
以上引文描述了我们通过视觉对桌子的颜色与形状认识的过程。由于桌子的颜色将会随所照射的光的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颜色,因此有必要认识光和颜色的本质。
颜色的本质
就物理学而言,颜色的本质是某壹频率波段的光。当不同波段的光照射到物体上的时候,物体就显示出不同的颜色。所以,物体的颜色并不是物体的属性,而是被反射的不同波段的光而已。光线虽然能使人辨别物体的长度和形状,它自身却和物体无关。它的作用就如作为独立存在的尺子,尺子虽然可以用来测量其它物体的长度,但尺子由什么材料做成却与被测量的物体无关。据此推论,光或颜色也是独立存在的,它不是物体的属性。各种物体的有不同颜色,只是因为它们对光不同波段的反射和吸收特性不同而已。而与此特性不同的是,被测量的长度是物体的属性之壹,是必定和被测量物体相关的。
光的其它特性,如折射属性,也证明了光甚至不能作为测量物体长度的尺度。不同密度下的不同折射率,使得我们用光直接测量物体时,根本不能反映实际的长度。水中的木头,看起来弯曲的;水中的鱼儿,实际位置也不处于它被从水面看到的位置。由于我们用视觉判断物体的位置时,是根据光的直线特性确定物体的位置,光的折射特性也证明了物体所反射的光、以及它的颜色不是它的自身属性;光是独立存在的物质。颜色是物体对光的不同波段的吸收与反射特性。
既然被反射的光是独立存在的,它的存在与反射它的物体无关,它为何能反映物体的颜色呢?
物理的解释是在于物体的颜色反映了物体能反射何种波长的光。被反射的光反射到人的眼睛,才感知到物体的颜色。但是被反射的光波和以及进入人眼中的光子本身没有本质变化,还是入射的光波和光子,并没有被转化成能量;那些被反射物体吸收的光子却发生了根本变化,转化成了能量。可见,被反射的光子与被观察的物体的颜色并没有关系,它们只是被因反射而改变了路径。就如不论用乒乓球还是皮球投向壹个平面,反弹的路径都会遵守同样的规律,和它们是什么类型的球无关。所以颜色不是物体的属性。
物质的相对存在
物体的另壹个属性就是电荷。电子具有的电荷是个很奇怪的属性,因为电子带有的正电荷和负电荷是如此常见、而又是具有完全相反的属性。虽然人不能看到虚粒子,人却完全能认识到正电子和负电子这两种物质。从物质的存在性的角度看,正电子和负电子作为属性完全相反的物质存在,证明了物质存在的相对性。人只能观察到实粒子物质,但是不能观察到虚粒子和反物质,只能间接通过的理论来证明它们的存在。这个观察结果是由于人的肉体的物质存在局限性决定的。因此虚粒子的存在证明了自然物质的存在也是相对的。
因此,人对物质的感知,如果仅仅是通过肉体器官的感觉来认识,可能会带来很大的误差和甚至错误。这种错误不仅包括对物体本身的错误认识,同时也会给人带来认识方法上的错误。
认识意识
因为人的肉体是物质的,人的感官也是物质的,仅凭物质的感觉来源形成的认知,就会自然而然的形成物质决定论和唯物主义。特别是在无信仰国家和文化中,比如中国的儒家、道家中,认为人的存在仅仅是作为肉体的存在。由于不能认识到意识的存在,包括生命存在的形式,因此根本无法认识到生命的本质。
认识生命存在的本质,要从认识生命的形式开始。这不仅仅是对生命这个主题的认识,还是因为对生命本质的认识是将思维方式从形象认识提高到抽象思维、将对世界的认识从物质表象过渡到意识抽象的最直接方法。“如果不是我们认识自己心灵的内容,我们是不能想象别人的心灵的;因此我们也便永远不会达到他们具有心灵这壹知识。”
物体存在和意识存在的区别在哪里?如何区别物体存在和意识存在?这不仅关系到怎样认识存在,也关系到怎样认识物质、区别物体存在的形式,并通过意识存在的表象形式来认识意识。
三、物质和物体的存在性
物质和物体
区分“物质”和“物体”的概念是很重要的。在《哲学问题》中,罗素有大量篇幅描述通过视觉的感知如何引导对物质的认识,甚至由此引发物质是否实际存在的争议描述。根据本篇的观点看来,罗素实际上引用了壹个不恰当的例子,即用视觉感知来辩论物质是否真正存在。
借助物理学知识的发展,在重新检验以往的哲学理论时,我们可以发现壹些新的论据支持或反对原有理论。例如,《哲学问题》中有这样的描述:“让我们把感觉中所直接认知的东西称作‘感觉材料:如颜色、声音、气味、硬度、粗细等等。”实际上,由上文可知,颜色、声音、气味、硬度、粗细是完全不相同的:颜色、声音是能量的表现形式,作为对象单独存在;而气味、硬度、粗细只能是依附于对象的属性。当物体受不同颜色的光照射时,将显示不同颜色的光;喇叭有不同的声调,只是因为不同的振动频率产生不同频率的声波;而硬度、粗细则由于必须依附与具体的对象,不能单独存在,所以硬度、粗细才是物体被感知的某个属性的量度,通常把这个量度作为物质的具体属性。当把感觉对象和感觉对象的属性相混淆的时候,自然也会把依附于物质本身的“物质的属性”当作物质本身。例如,把颜色、声音、气味、硬度、粗细统称为“感觉材料”,就容易把“物质”和“物质的属性”相混淆。因为颜色、声音是物质对象,而硬度、粗细被感觉到的物质的属性。而当他说“只要有某些光波到达眼中,无论光波所离开的那个客体有没有颜色,我们就壹定会看见某种颜色。因此,我们丝毫没有必要假定物体有颜色,也没有正当的理由作这种假定”时,他虽然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纠正后得出了正确结论,却没有找到物体颜色的产生是“物体对光的不同反射特性”这个原因。可被感知的物体所有的存在、感觉材料、对象或实在都曾经被赋予“物质”的概念,但是只有实粒子组成的物质才能构成能被人感知的“物体”。唯物主义者所能认识的“物质”,只能是由实粒子构成的“物体”。 从物理学上讲,实粒子和虚粒子都是“物质”,但是只有实粒子才能被人通过感官的感觉来认知。“意识” 作为被感知对象,在传统意义上却常常也被笼统地归类为“物质”、“实在”、“感觉材料”等,只有当它和实际“物体”相比较时,才会被突然认识到它们于物体是有区别、是属于“意识”的。所以,过去的理论总是把意识作为不可“物体”化的物质。为了把物质和意识区别,在这里物质仅指独立存在的外界对象,包括由原子构成的物体、光子、时间。物质与认知的关系如何呢?“对于客体的认知,主要是在心灵与心灵之外的某种东西之间的关系中构成;这壹点就构成为心灵认知事物的能力”。人的从感知到认知有壹个基本特点:虽然感知需要壹个过程,但所有的认知都是在大脑中瞬间完成的。无论是对物质的触觉,对光线的识别,还是对渐变温度的感知,从感知到认知实际上都是在瞬间的时间内完成的。例如,人把手放到火或极冷的冰上,人是在瞬间意识到热或冷的,虽然在意识到之前手已经被烫伤或冻伤。这个“瞬间”时间单位,就是当外界感知从人的神经传导到大脑后,由大脑做出认知反应的时间。因此,唯物主义者的认知原则“对包含着描述的命题进行分析,其基本原则是:我们所能了解的每壹个命题都必须完全由我们所认识的成分组成”已经将自己的认识局限于现有的存在和观察能力范围内。在人的视觉、触觉两种感觉所能感知到的物质中,可以分为两类;这两类也可以作为组成自然世界的两种物质:壹类是由分子或原子等实粒子构成的有静止质量、却只能有小于光速做可变运动的物质;壹类是没有静止质量,却有恒定速度运动的物质,如光子。当按照罗素这样定义:“物理客体的总和就叫做‘物质’”的时候,由于人的认知被限定于有限存在,因此这样的描述将会更准确,即“实粒子物质的总和构成物体”。这样,他所定义的物质就被限定于原子、分子等实体粒子,由这些实体粒子构成了物体,或称“物理客体”,这样更符合他的本意。我们能看到是“物体”,而不是构成物体的分子、原子等“物质”。但是当我们谈论物体时,仍要指的是构成物体的“物质”。“物体”是物质的表现形式,原子才是实际的存在。显然,罗素此处所指的“物质”,只能是实粒子物质构成的物体。根据以上他对感觉材料的定义可知,他并没有把颜色或光当作壹种独立存在的物质,而是当作了被感知物体的属性。(虽然颜色只是花儿对白色的阳光中不同波段光的反射,但是即使是物理学家,谁会对花的绚丽颜色无动于衷呢?)显然,只有实粒子原子这类物质才能构成“物体”。这类物质的物理特性是具有不为0的静止质量,具有正能量,运动速度可变,占有空间。而光子、时间这两类物质不能组成“物体”。之所以要用实粒子、正能量这两个特性来限定,是由于人的认知有限性使得物质的存在和人的认识之间有偏差。人们总是根据物体来认识物质,但是有些物质无法组成客观物体;还有些物质虽然在理论上存在,但是不可能被人通过感知来认识到:人不能通过感知来认识作为虚粒子存在的物质。人通过感觉所能感知的物体的存在是单向度的,因此也是绝对性的。光子不能构成物体壹个原因,是由于光子没有静止质量,又具有恒定的光速。光速是宇宙中最快的、恒定的速度,是具有最大值的绝对速度,因此它不但能够作为其它物体运动速度的参照系,在物理学中也被作为描述其他物体空间位置的坐标。光子与其它具有静止质量、速度可变的实粒子原子物质在构成、运动状态这两个重要物理特性上有根本区别。人的认知局限性组成自然界的物质元素有上百种,在元素周期表中有它们各自的分类;所有有机物和无机物构成了自然界中我们所能感知到的物体。但是构成常见物体的物质却只有几种。例如,有机物的基本组成是碳、氢、氧,它们人所能看到的壹切动植物生物体的主要构成成分。由于存在于我们周围的物质是这样的丰富,甚至简单的几种物质就能构成我们所能看到的绝大多数物物体。(据统计,地壳中元素的平均重量百分比含量(称为丰度,abundance),其中10元素的含量最高,从高到低依次为:O、Si、Al、Fe、Ca、Na、K、Mg、Ti、H。10元素占地壳总重量的98%,其他元素仅占2%。其中O重量接近半数(46.95%),原子数>60%,体积约94%,Si位于第二位。)这些物体的共同特点就是它们由分子或原子组成、是实粒子、具有正能量,是列在元素周期表上、可以组成物体的物质,并且占有空间。“这些物体都占有科学上的空间,我们可以称之为‘物理的’空间。”这个物体所在的空间,和人的肉体空间是同维度的。因此,罗素所指的“空间”,将被局限于“人的肉体”所在的空间,也就是局限于组成人的肉体的碳、氢、氧这些物质所在的空间。由以上可知,人的自身存在的有限,限制了人的认知,使能被感知的物体具有单方面的绝对存在性。物理学的唯物性,并不能解释人的所有认知。无法通过感知而认识的“意识”,虽然有各种表现形式,由于物理学并不能解释这些表现形式的存在本质,也就无法认识意识的存在形式。例如,唯物论的物理学家不能解释作为意识的表现形式的生命、价值观、权力、道德、法律等这些作为意识的表现形式的存在的本质。
人对世界的认知不仅要靠对现实世界的直觉感知,还要靠想象中的物理模型、数学的逻辑。对于物理学来说,想象中的模型大多是形象化的物理存在。现代物理的诸多理论的确立来源于对假设理论的验证。例如,万有引力被物理学家想象成物体发射的引力粒子,但这种粒子却又无法用实验仪器探测到。对于宇宙,则因为没有人见证创世的那壹刻,即使如何想象,当初的宇宙模型也只是物理性物质的有限形象化。当数学的逻辑与直观的感知相矛盾、只能用对数学的信任代替对直观的信任的时候,人的认知和实际的存在就会发生误差。
人的感知的另壹个局限就是人所在的空间对观察、感知的局限,导致的对认知的局限。从存在,到感知,再到人的认知,是壹个从客观物质到主观认识的过程。 对于所处的空间,“我们就可以假定说,的确有壹个物理空间,物体在这个空间所具有的空间关系和各个相应的感觉材料在我们个人空间中所具有的空间关系,两者是对应的。几何学所探讨的,以及物理学和天文学所假定的,便是这个物理空间。” 由于感知空间或感知工具的局限,人的感知器官如人的眼睛只能看到正能量的实粒子;对于在物理上理论上证明存在具有可测量效应、但永远不能直接检测到的虚粒子,人无法用观察和感知来证实它的存在。因此,人所能感知的物质的存在相对于人是绝对性存在。根据人所能感知的物质的单向存在性可知,唯物主义所认为的存在是壹种绝对存在。
时间的存在
根据认知形成的瞬间性特点,就能发现有壹样事物是客观存在、但是人无法通过感觉来感知,而只能通过认知间的对比来认识的物质;那就是时间。我们烦恼或感受痛苦时,时间过得很慢;我们情怀愉悦时,时间过得很快;我们睡眠时,时间过得几乎像不存在壹样。因此,对于时间的存在,人们只能通过认知间的对比来认知,而不是像对其它物质可以通过视觉、听觉、触觉的瞬间反应来感知。时间虽然靠人的感知的对比来认识,它却是壹个自然存在、不能构成物体的外界物质,它具有非粒子性。由于时间存在的非粒子性,也可以把时间看作壹个独立的外在对象。时间和光组成壹对看似互相矛盾的组合:光能被人瞬间感知,它却是能量意识的表现形式;时间不能被人瞬间感知,也没有粒子存在,它却是自然的外界物质。物理学中,任意事件的发生都可以用时间+光速的坐标来表示。“在相对论中,时间和空间座标没有真正的差别,犹如任何两个空间座标没有真正的差别壹样。”时间与光速能够作为空间坐标,是由于两者同时具有绝对性特性。光的绝对性特性是光速;时间不是粒子,它的绝对性是它的方向性,即时间只能增加,不能倒转。时间的这个特性在相对论中有所体现,例如人虽然可以使时间变慢,但由于人不能超越光速,人不会变得比以前年轻。这就是时间的方向性。时间与认知是以往哲学的基础,时间和认知的结合形成了记忆、知识、先验、类比、序列、归纳等经典概念上的普遍性规则。例如,记忆可以被看作认知在时间上的存储,知识可以被看作认知在时间上的积累。虽然记忆和知识的形成都有“时间”这个因素,但认知或认知能力是它们的必要条件,时间只是充分条件。因为记忆和知识都是意识,和认知同质。从维度的角度看,时间属于第四维度,因此,应该把时间和长宽高这些三维坐标属性壹样的看待。既然壹个物体的长、宽、高是物体的自然属性,也应该把物体的存在时间或称“年龄”看作物体的自然属性。
认识到时间和长、宽、高壹样是物体的自然属性、时间仅仅是知识和智慧的充分条件有很大的伦理道德方面的意义。特别是儒家文化把自己的“尊老”作为文明的标志,殊不知这在哲学上体现了认知错误,在智慧上则体现了非理性。因为荣誉作为精神利益,只能和意识有关,而不能让代表时间的“年龄”这个自然属性决定“精神利益”这个意识。这个伦理的错误是因为它的强化,使年龄这个自然属性兑现为特权,违背了社会公平。儒家文化需要辨别的是:“年龄”这个自然性的时间因素不是智慧、经验、能力等意识产生的必要条件,也不是荣誉、尊敬等意识产生的充要条件。如果因为年龄比较老就理应享有被尊敬的利益,那么人的身高、体重、力气、性别、肤色等等其他自然特征的差别,也应该各自享有特殊的利益。这岂不是要求人们应该屈服于力气大的强盗吗?这种将表象区别的强化,使某些文化从伦理意识上就开始违背人人平等的思想。
四、意识及其存在形式
物质的存在形式和表现形式会对人的感知形成错觉,使人不能认识到存在物质存在的本质,犹如光、波、温度是能量的表现形式壹样,由非分子或原子这类静止质量不为0的实粒子结构组成的“存在”,其实质是另壹种存在的表现形式。
对于“被感知物质的”存在和“人的感知”的存在之间的关系,如果把外界被感知物质的存在和感觉器官之间做必然的联系,就会认为感知的存在是由器官的存在决定的,这就是产生唯物主义的源头。例如,罗素认为“必须注意的是,倘使我们的感觉是由于物体所造成的,那么就必然会有壹个物理空间,里边容纳有这些客体、我们的感官、神经和脑子。当我们和壹个客体接触的时候,我们就从它获得壹种触觉;也就是说,这时我们身体的某部分在物理空间中所占据的位置和客体所占据的空间十分接近”。这种说法是非常错误的。感觉器官只是物质化的工具,感觉器官的功能是否正常才是决定性因素;虽然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感觉器官是正常的。如果给壹个盲人讲光是壹种波动,即使人们能让他坐上颠簸的船来体验什么是波动,他仍然不能理解光是什么东西。天生没有嗅觉的人虽然鼻子外形完好,鼻子细胞代谢正常,他也无法感觉味道。睡眠状态的人,其器官组成与清醒状态下没有什么变化,但是他对外界却几乎不能感知。因此,由人的器官决定人的感知是错误的。器官只是感知的途径工具或工具,起决定作用的,是器官的功能,即是意识。由于意识常看作为不可物体化的物质,很难描述它的感知属性。人们对常见的物体很容易描述,比如壹张桌子时,可以描述这张桌子的尺寸、颜色(即反射特性)、硬度等等特性。认知的结果即观念就是意识,认知是意识最基本的组成单位。所以,意识即人对自身和外界的感知与判断。类似于认识物体的方法,由于客观物体是由实粒子的原子或分子组成,人们能够通过认识物体的属性来认识物体,那么因为认知本身就是最基本的组成单位,如果要认识“意识”的存在方式,可以通过认识作为意识形式存在的各种对象来认识“意识”。意识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客观存在,也可以仅仅是壹个概念;但是意识抽象存在于人的思想中,客观存在只是意识的表现形式,例如,书本是知识意识的表现形式,法律文本是法律意识的表现形式,活的肉体是生命意识的表现形式,大脑是思维意识的表现形式。所以我们能够通过表现形式来认识“意识”存在的本质。了解意识与物质的不同存在形式,可以这样设想它们存在形式的区别:壹根绳子的最终端,必然是另外壹个物体。要么绳子的终端是系在其他物体比如船上,要么绳子是放在其他物体比如地面上(此时绳子的终端就是地面),否则绳子无法存在,那么绳子终端的物体的存在就成为绳子能够存在的第壹原因。而船或地面与绳子在表现形式上是完全不同的,不能用绳子的形象来设想船的存在形式。船与绳子的存在形式的差别,就可以设想成物质和意识之间的差别。作为物质世界的宇宙的最初起源的存在形式,就是意识。所以《圣经》说:“神是个灵”;又说:“神就是光”。“灵”与“光”两者同属于意识的存在。对于物理学家来说,由于它们研究的对象基本是外在物体、实粒子物质,因此他们是很难相信意识的存在。只有当他们追溯到物质的起源,直到宇宙的起源的时候,即使他们不得不承认有壹个上帝作为第壹动因,他们所认为的上帝仍然可能是作为壹个人的形象、或者肉体的形象,也就是物体的形象出现。这就阻止了他们对意识的认识。意识的表现形式有如下特征:主观性、主动性、目的性、选择性、施加性。其中主观性和选择性是所有意识形式的共同特征。理解意识的存在形式,可以从常见的作为意识的表现形式的事物或概念开始。常见的作为意识的表现形式的事物或概念至少包含以下几种:生命;价值观;道德;信仰;知识和技术;智慧与能力;法律;权力/所有权等。这些概念不但表现于每个人的个人生活,还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通过认识这几个表现形式的存在本质,来认识意识的存在。通过了解它们的基本概念,就能避免继续用只适用于实体物体的形象思考来理解意识的抽象存在。 1) 生命 生命是意识的第壹表现形式。这是因为人的所有认知都是要有壹个认知的主体,即有生命的人。没有生命,其他的意识表现形式就不存在。从物体对象的角度来讲,人有“内在”“外界”之分,但这个内外只是人的肉体与外界他物之间的界限。但从存在的角度来看,生命的存在只有肉体和意识之分,而没有内外之分。各种文化中对生命本质的认识有很大差别。在东方文化中,认为生命就是肉体,所谓的生活幸福就是要懂得“养生”,以至于养生学的“内经”之类的所谓秘籍占据了中国古代文献的绝大部分;中国的武术文化更加强调了人的生命就是肉体,人的能力就体现在武功高强与肉体的强壮。因此,武术造成了习武的人对自我能力的膨胀意识与自大行为。当中国历史上出现排外的义和团战士自以为武功能力卓绝、身体刀枪不入、甚至试图用肚皮挡枪弹时,他们对能力的认识就来源于儒家文化所认为的“生命存在的本质就是肉体的存在”这壹观念。当然,用肉体挡子弹的下场可想而知。正是由于儒家文化无法认识“生命”这壹最基本的意识形式,也导致了东方人无法认识其他的意识存在形式,包括对权力、智慧、能力、法律等的认识。对肌肉力量这种能力的自信在民间通过武术这种形式助长了东方人崇尚暴力、狂妄自大的性格,同时也因对作为意识存在的权力、智慧等的无知,培育了奴性和愚昧。当要认识生命的本质时,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生命的表现形式是否就是生命的存在本质”,即生命是否就是肉体。从物理上来看,生物的肉体是由完全平常的原子组成的。就生命的化学基础而言,组成生物体和控制生物行为的基本物质是核酸分子RNA和DNA。但是是否就能认为由原子的某种堆积方式构成的RNA和DNA就能构成生命呢?当我们观察生物的活动时,就能发现生命的活动的选择性、逻辑性等复杂性。即便是单细胞生物,虽然原始,却显示出任何人工制品所无法比拟的复杂和精巧。例如,我们可以看看壹个低级的细菌。仔细观察就会发现,它身上有复杂的功能和形态的网络。这细菌可以用多种多样的方式与其环境相互作用,它可以四处活动,攻击敌人,接近或逃避某些外部刺激,以壹种有控制的方式交换物质。其体内的情况象是壹个井井有条的大城市。负责进行大部分控制的是细胞核, 其中包含着遗传 “密码”,就是使这细菌得以进行繁殖的全套化学指令。控制并左右这细菌的壹切行为的化学结构是由多达上百万原子组成的分子。这上百万的原子是以复杂的、高度特殊的方式组合起来的。就生命的化学基础而言,最重要的是核酸分子,即“双螺旋”形状的RNA和DNA。即使是壹个单细胞生物,受到外界刺激和威胁时也会躲避和逃跑,而不是靠近导致死亡。虽然可以把这种选择性行为看作仅仅出于动物的本能,这种本能的行为将是动物必然选择的行为。具有选择性行为是意识的结果,也是使动物能够存在的理性结果。作出出于本能的选择不但是动物,也是人的最基本的理性,本能可以称为“第壹理性”。有选择的行为是壹种确定的、必然的行为,这种行为由行动的主体主导,是经过行为主体的意识选择,并导致可预知的结果。如果把生物体的生命看作只是壹堆毫无意义的原子按照某种偶然的方式堆积构成的肉体, 生物体的行为只是那些原子活动的偶然性导致的某种后果,那么生物体的行为也将是无法预知的。没有壹个人会承认:自己经过慎重思考后所采取的行动只是组成大脑的原子某种偶然选择的随机行为,因此思考是毫无价值的。由此可知,在“偶然性行为”的偶然性和“慎重思考后采取行动”的行为的必然性之间是有矛盾的。如果生命是偶然制造出来的,则思维也是偶然性的,就否定了思维选择的必然性。作为物体形状的肉体和作为意识形式的生命之间的区别,就如计算机的硬件和软件之间的区别。即使计算机不是由人制造,而是像自然界的其他物体那样本来就存在的,给没有软件的计算机加电流之后如果想要它靠偶然性输出某个想要的复杂结果,可能性是0。而计算机的软件不但需要从自外部输入,软件本身还是编制它的人的逻辑思维意识的产物。关于生命组成的理论还包括“整体论”和“还原论”。整体论的基本思想可以这样描述:“生命的奥秘也不在原子里,而在原子的缔合模式里,其模式即其组合方式。就是说,生命的奥秘在于DNA和RNA之类的分子结构所包含的信息之中。壹旦了解了整体现象的存在,也就用不着去寻找什么‘生命力’了。原子用不着被‘激活’才能产生生命现象。只要将原子以那种合适的复杂方式进行安排,就会出现生命。”[10]整体论仍然有自相矛盾的地方。例如,在原子的成千上万中组合方式中,它仍然只肯定某个特定的组合方式;只要特定原子完全按照该特定方式排列组合,就会出现生命,而这种组合方式必须是符合某个规律。其情形就如组装某辆汽车,只要把最后壹个螺丝上好,汽车就已经开动起来,而不是仅仅完成组装可以开动的汽车。对壹辆汽车来说,少了某个非关键的螺丝并不是完全不能开动;说原子的某种特定组合是产生生命的原因的说法也是不准确的,部分残缺的肉体并不影响生命。在生物体丧失生命的瞬间,构成其肉体的原子的排列组合方式和肉体有生命时并没有截然区别,但是却有完全不同的表现和价值。由此可见,“整体论”的基本观点也是基于物质决定意识,整体论无法认识到意识是独立存在的。对于“还原论”则可以概括为生命就是由原子堆积成的毫无意义的肉体。物理学家通常只是用认识物体的形象方法来认识、分析生命。如果认为生命是物体的自然产生的结果,就会否认意识的存在,否定和贬低作为意识表现形式的其他存在对象的价值。 2)价值观 对“价值”的定义因人而异。享乐主义者会认为:价值即快乐;主张自由意志者认为:价值即愿望的满足;理性主义者认为:价值是纯粹理性的意志;工具主义者认为,价值是事物作为手段对实际地达到的目的的关系,等等。但是,所有这些定义,忽视了壹个现实中的已经存在的概念:负价值。了解负价值在现实中的存在形式,对能更清楚理解价值的含义。此处的主要目标,就是揭示“负价值”这个被忽视的概念。负价值的事例在现实中无处不在,连只会算术加减法的小学生也会遇到。例如在数字计算中,如果减去壹个正数等于加上壹个负的相反数,则被加的负数就体现了负价值。在财务事物中,如果壹方的某笔借入款项是另壹方相同数额的借出款项,在各自财务计算时该款项对壹方来说是借入的正价值,对另壹方就是借出的负价值。同样,壹笔债款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各自的价值是相反的,对债权壹方是正价值,对债务壹方必然是负价值。壹件商品,如医药,对于壹个需要用它的使用者可能具有至关重要、决定性意义,对另壹个使用者来说会是壹文不值甚至负作用。因此,商品的价值体现要由使用者决定,而不是由商品自身或商品成本决定,价值具有相对性。正是由于商品的价值由使用者决定,可知决定商品价值的因素有以下几个:使用者的理性;使用者的判断能力;商品对使用者效用的大小。因此,价值是理性判断的结果。由于需要使用者的理性和判断,因此价值是壹个意识概念。在对外界物体认知的过程中,外界物体的存在意义不在于它能否形成是否存在的“观念”,而在于它的存在对于观察者的“价值”。“观念”是壹个中性词,就如“存在”本身是个中性词壹样;价值则是对存在的判断取向。就如两个人口袋里虽然都有钞票,等额钞票可以相互交换,但是每个人只能消费自己的钞票,各自的钞票对它的所有者和无关者的价值是不壹样的。甚至可以说,存在本身没有意义,只有“有价值”的存在才有意义。“手中的麻雀比天空的天鹅更有价值”。由于任何商品使用时都有负面作用,对于壹个商品而言,其价值就是它的正价值和负价值的总和。有了“负价值”概念的存在,就可知唯物主义者所指的“价值”,仅仅是商品的正价值,唯物主义者的商品中没有“负价值”概念的体现。所以唯物主义价值观是壹种绝对价值观,违背了“价值观”本身有相对性的基本特性。 3)能力 “能力”也是意识的壹种表现形式。能力包括两个因素:壹是实现某个目标的愿望、方法和智慧;二是实现目标所使用的工具。从存在形式和表现形式分别来看,实现目标的愿望、方法和智慧就是意识的存在形式,对工具的使用则是表现形式。由于能力作为愿望、方法和智慧而存在,因此它是壹种意识。
唯物主义者对认为能力是唯心主义有壹个很大的异议。壹个例子就是他们会设想让壹个雄心勃勃的或乐于自我表现的英雄赤手空拳地与野兽或某个困难搏斗。很自然的,人凭自己的肉体无法战胜野兽,因此唯物主义者得出结论说,唯心主义是错误的。他们甚至会从小说中来寻找这种例证。他们的错误就是忽视了工具的作用,而其原因还可以追溯到如上面所述的他们对生命的认识。由于他们认为生命就是肉体,人的能力就表现为体力的强壮。他们完全没有意识到肉体只是壹个物体,是生命存在的表现形式。在人与野兽的赤手空拳的搏斗中,人的肉体和力气只是被使用的工具,搏斗的失败只是使用工具的不当而已,并不代表目标是不可实现的,任何野兽最终都可被人制服。
当在“能力”前加限定词,特指某方面的能力的时候,则是指该能力使某方面的效率得到提高,或使某方面的效果得到加强。如“学习能力”、“工作能力”、“语言能力”、“生产力”等,就分别指“能力”使学习效率得到提高、“能力”使工作效率效率得到提高、“能力”使语言表达效果得到提高或加强、“能力”使生产效率得到提高。
与能力相关的概念还有智慧、知识、技术。同样,智慧、知识、技术也是以意识的形式存在。
本处对能力的简要叙述并不是要阐明关于能力的理论,目的只是要阐明“能力”是壹种意识。当认识到“能力”是壹种意识的时候,就会发现马克思关于生产力的理论是自相矛盾的。
4)道德
关于什么是道德,如下的定义做了较全面的描述:“道德由美德、原则和规则组成,人们有义务培养美德并将其付诸实践,有义务依原则行事,有义务遵守规则”(A.J.M. 米尔恩)。“规则”是壹种概括性命令形式,它规定应该做什么,或赋予由谁做决定的权力;“原则”用于某种规定行为必须满足的要求;“美德”则泛指能力和品质的优点。作为美德、原则和规则的综合,道德存在于人的意识之中。
综合美德、原则和规则的共同特点可以发现,社会有壹个最基本道德,或称为第壹道德,那就是:公正。“公正”可以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并使有决定权力的人能被广泛接受;“公正”可以规范社会行为中的基本原则,使社会行为体现公正性的要求;“公正”可以克服人性的贪婪和罪恶,使人们的品质不至败坏,并使人在社会中有初步的美德。因此“公正”可以同时满三者的要求,在任何时间和地点都适用。公正既是规则,又是原则,更是美德。剩下的问题就是怎样区分什么是“公正”的问题。
与道德类似,作为约束性的规则,法律的价值并不是体现于它是白纸黑字、书面形式的条文,那样的话它和写在纸上的废话或涂鸦没有什么区别;法律的价值体现在它在人们的行为中否被违反或遵守。因此和道德壹样,法律存在于人的意识之中,法律条文只是它的表现形式。良好的思想氛围跟文化氛围可以巩固良好的社会制度,良好的社会制度可以促进良好的思想氛围跟文化氛围的产生。社会制度是群体理性的产物,即使维护社会制度的载体存在物质成份,可是社会制度不应该被看成是简单的物质,社会制度也有意识的成份存在。
5)权力/所有权
自从有人类诞生以来,就有了权力分配。什么是权力?马克斯?韦伯将权力定义为“壹个人或壹些人在某壹社会活动中,甚至是在不顾其他参与这种行动的人进行抵抗的情况下实现自己意志的可能性” 。托马斯?霍布斯认为权力是“获得未来任何明显利益的当前手段” 。而对伯特兰?罗素来说,权力是“预期效果的产生” 。丹尼斯?朗认为,“权力是某些人对他人产生预期效果的能力”。 丹尼斯?朗对权力的定义比较全面,本处采用他的定义。该定义指明了权力具有施行主体,又有施行目的,说明了权力同时具有主观性、主动性、目的性、选择性、施加性,符合意识的特征。因此权力是意识的壹种表现形式。同时权力也有自己的特征:施加效果。
对权力的专门研究,论述比较全面的著作,大概就是罗素的《权力论》以及丹尼斯?朗的《权力论》了。如果用存在形式和表现形式的方法分析有关权力的概念,就会发现罗素的作品中关于权力的阐述有不当之处。下面先概括权力的主要目的:利益。
当用物质和意识的观点分别观察世界的存在性时,我们就能很容易根据这两种存在性归纳出两种利益观: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例如奖励,通常的物质奖励可以指物质给与,精神奖励则可以是荣誉、称号等。权力带给人的利益不仅可以包括物质的占有,更多的是精神利益层次的荣誉感。所以,当罗素说“在人的各种无限欲望中,主要的是权力欲与荣誉欲”时,实际上两者是重迭的;如果按照他的观点把权力欲与荣誉欲并列,则将产生“权力”就是“物质利益”的结论。如果把他的这种权力观点运用到实际的政府权力机关中,恐怕每个权力部门都将成为谋取私利的极端腐败的部门。当他说“获得权力往往是获得荣誉的最便捷的途径”的时候,他也没有意识到权力的权威性属于和荣誉壹样的精神利益。由此可见,唯物主义者的权力观导致权力腐败是必然的。
他的另壹个关于权力本质的不适当观点是权力与平等的关系。权力本身就是社会不平等的体现。例如,某个物质或商品的所有权可以属于个人或团体共同所有,看起来是平等的,但是当该团体的每个成员行使消费的支配权时,这种权力是排他性的,即该商品只能壹次性消费,或在某壹时刻被某个人消费,排斥了其他人的消费支配权力。当他说“权力分配不均的现象在人类社会中壹向是存在的”时,他认为分配不均或权力的不平等只是权力展现在社会中的特殊现象,虽然这种特殊现象始终存在,却没有认识到权力的存在本身就是不平等的体现。
在罗素关于权力的观点中,他把权力等同于领袖,并认为“在比较怯懦的人当中,对权力的爱好伪装为对领袖服从的动力”[,这不仅否定了权力的来源和产生基础是人民大众,更否定了普通人也具有由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否定了“普通人的权力”。普通人的权力可表现为游行、示威、舆论等,由于行使的效果没有强制性,这些权力被矮化成了“权利”。但是当普通民众行使选举权时,他们的选举结果,也就是权利效果即刻就有了强制性,这种权利(right)也就成了有强制力的权力(power)。所以,选举权就是“普通人的权力”。否认“普通人的权力”,就是否定普通人具有选举权。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丹尼斯?朗的《权力论》中。
既然权力(power)的本质是壹种意识,它是意识的形式之壹,那么带限定词的权力必定也是壹种意识,比如“所有权”。或许在其他语言中,“所有权”和“权力”在词汇构成上是没有任何关系的两个词语,但由于所有权的行使是“壹个权力主体(即人)从原权力主体(即原所有者)单方向取得物质利益(即效果)”,完全符合“权力”的定义,所以“所有权”是权力的壹种。
由于权力关系是壹种契约关系,不平等的权力也有契约上的平等性。这种不平等的平等性在形式上表现为不同等级的职位,在意识上则体现了对单方面意志的服从,“对单方面的意志的服从”即对权威的服从。所以,“权力”的表现形式是职位,存在形式是权威。丹尼斯?朗在《权力论》中,定义了“权力的形式:武力、操纵、说服”三种形式,实际上他指的是权力实现的三种途径;“武力、操纵、说服”即不是权力的存在形式,也不是权力的表现形式。“权力”的表现形式是职位,存在形式是权威。
以上对物质、物体和意识的分类描述,最主要的目的提供了壹种分析“物质”、“实在”或“观察对象”的存在形式和表现形式的方法。提供这种方法的原因,是基于人的认知能力有限,并可能因对表现形式的感知的误导而产生错误的认识,所以将存在形式和表现形式加以区别,有助于认识存在的本质。
意识类型的抽象概念只能存在于人的意识中,无法仅用壹种表现形式就能体现它的价值。如:法律的价值并不是体现于它是列出的条文,技术的价值并不是体现于它是印刷成的书籍。它们的价值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中。如果认为法律或技术仅仅是印刷品的话,就是唯物主义的价值观。从价值的观点来看,唯物主义不但会贬低法律、道德、技术的价值,也必将贬低作为意识存在形式的人的生命的价值。
五、唯物主义的马克思理论在实践中失败的必然性
将马克思理论付之于实践中检验是从前苏联苏维埃革命成功到柏林墙的倒塌大约70年的时间。经济贫穷、道德堕落、政治狂热成了这段实践中社会的基本特征。由于唯物主义价值观被强制灌输,否定意识的存在价值,否认以上各种作为意识的表现形式的对象中意识存在的本质,因而导致了社会权力腐败、道德堕落、效率低下、创造力被束缚,甚至发生大规模的人道悲剧,整个社会陷入反理性状态。这些悲剧事件在历史真相中是有目共睹的。究其原因,它们都是马克思理论本身在实践中必然导致的结果。
之所以说这些悲剧是马克思主义实践的必然结果,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个自相矛盾、自我否定、无法修正的理论。正如壹个实粒子和壹个虚粒子相遇必然爆炸演灭壹样,壹个自相矛盾的理论在现实中是无法实现的;矛盾的双方在现实中无法共存,除非除去矛盾中的某壹方。
这里暂且不对马克思理论的早期哲学观点进行评论,而是从共产主义实践的基础理论,即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开始,来鉴定他的政治、哲学理论是建立在盘石上、建立在沙滩上,还是建立在空气中的空中楼阁。如果建立在沙滩上的建筑还能勉强支撑不倒的话,那么马克思主义理论在实践中导致的壹系列与它所设想的完全相反的悲剧现实,说明它的理论是建立在对现实的错误认识上的空中楼阁。
既然马克思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不妨就从他的经济理论《资本论》开始分析。以下分别从《资本论》的细节和马克思的主要理论,举例说明该理论是如何自相矛盾、自我否定的。
1.《资本论》的细节论述错误举例
以下列举《资本论》的第壹卷第壹篇“商品和货币”共三章中每章的前1000字中的错误类型以及例证。如果仔细辨别该书的每个细节,甚至可以断言:《资本论》的论点没有壹条是正确的。以下仅列举部分错误类型及其例证:
1) 对人和物的属性认识的错误:
(1)“商品首先是壹个外界的对象”(《资本论》第壹卷第壹篇第壹章“商品”第二节):此处有两个错误:(1)只有相对于“内在”时,才有“外界”的划分。但是这里的“外界”是指什么呢?如果指人,那么“外界”必然是指相对于人的“内在”,即人的身体而言。这样当人的身体的壹部分如血液、甚至器官可以作为商品时,商品就不是“外界”的了,商品就没有“外界”和“内在”的区别了,因此商品必定不是“外界”的。(2)当该对象必须要“首先”于人而存在时,则除非该对象是自然资源,否则人造的任何商品都不是先与人而“首先”存在。但是现实中有几个商品不是自然资源的加工、有多少比例的商品不是由人制造的呢?只要经过制造或加工,商品就不是“首先”于人存在的。因此仅仅这句话就有两个错误。
(2)“它们的价值通过它们同金相等,同金发生壹种可以说只是在它们头脑中作祟的关系而表现出来。 因此,商品监护人必须把自己的舌头塞进它们的脑袋里,或者给它们挂上壹张纸条,以便向外界表明它们的价格” (《资本论》第壹卷第壹篇第三章“货币或商品流通”第五节):商品是否有活的脑袋呢?而且价值会在商品的头脑中作祟?是否任何人都能把自己的舌头塞进壹个别的脑袋来说话?他在这里不是在讲事实,却是在写小说,但可悲的是他把小说中的拟人动作变成了现实中已经实现的过程。壹个完全违背事实的理论,连科学的态度都没有,怎么能成为哲学基础呢?根据字典,“荒谬”的定义就是“极端错误;非常不合情理”,可知马克思理论完全符合“荒谬”这壹称号。
2) 罔顾事实例证:
(1) “商品……壹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这种需要的性质如何,例如是由胃产生还是由幻想产生,是与问题无关的”(《资本论》第壹卷第壹篇第壹章“商品”第二节):这是壹个完全不符合事实的断言。作为人生存的先决条件之壹,由生理饥饿产生的需要是第壹位的。人的身体存活的代表特征就是身体能够进行新陈代谢;即使没有其他任何活动和需求,生理上的基础代谢也会进行,由身体基础代谢产生的能量的消耗是人的意志无法控制的。作为生存的必要条件,对能量的需求,即胃所产生的饥饿的需求是第壹需求。
(2) “但这种有用性不是悬在空中的。它决定于商品体的属性,离开了商品体就不存在” (《资本论》第壹卷第壹篇第壹章“商品”第四节):这里的“有用”性是个模糊的、矛盾的概念。因为壹件商品对人的作用只能有两个:要么有益,要么有害。例如壹个药物对壹个需要用它治疗疾病的病人使用就是有益,但如果把它对另壹个患其他疾病的人使用,就是有害。有益的才能称为“有用的”,才能具有正价值,反之有害的则是具有负价值。如果商品的有用性由商品决定,就不能区别药品是对病人有益或是有害、正价值或是负价值。显然商品是否具有“有用性”的判断根据应该是人,而不是商品;就如医药,商品的同壹个特性可能只对壹小部分人有益,对大部分人反而有害。如果由商品来决定自身的“有用性”价值,这种价值取向就是单向度的、绝对性的。虽然马克思发现了价值观与现实的矛盾,而不得不承认价值的相对性,但是由商品自己决定“有用性”就表明了该价值决定的单向度与绝对性,所以是绝对价值观,与价值观的相对性是自我矛盾的。“绝对价值观”在道德上将导致完全自私的价值观。
(3) “商品所有者的商品对他没有直接的使用价值。否则,他就不会把它拿到市场上去” (《资本论》第壹卷第壹篇第二章“交换过程”第四节):在写这句话的时候,马克思完全有必要到市场上实地调查壹下卖鸡蛋的农妇,是她们自己不需要消费鸡蛋还是因为要换别的更需要的商品?农产品作为消费商品的重要壹类,对任何商品所有者肯定有直接的使用价值。
3) 不能区分基本的权力概念和对象
(1)“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 (《资本论》第壹卷第壹篇第二章“交换过程”第壹节):我无法判定在这里的“监护人”的译法是否准确。由于“监护权”是壹个法律名词,参考壹般法律条文的定义可知:(1)“监护”的对象,如果按照法律上指“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那么商品由于不是人(除非是奴隶),“监护”壹词不适用。(2)“监护人”是可以撤销的,但是商品的具有“所有者”的属性并不能撤销,任何商品都必须被“所有者”拥有所有权。把“所有者”权利和“监护人”权利等同起来,不但是对权力对象的混淆,还将造成道德上的错误。壹个人可以是其孩子的监护人,但不是孩子的所有者,因为人只能对非人格性的物品有所有权。马克思连基本的权力概念和权力对象都无法区分,他的著作怎么能够成为正确的政治经济学说呢?
4)混乱的定义
(1) “价格是物化在商品内的劳动的货币名称。因此,商品同称为它的价格的那个货币量等价”(《资本论》第壹卷第壹篇第三章“货币或商品流通”第十八节):常见的货币名称有:美元、英镑、日元、人民币等,而不是具有数字形态的价格,如“1美元”等;“数字+货币名称”才是价格的形式。如果“价格是货币名称”,难道1美元=美元吗?
2.马克思主要理论中的错误
如果仔细辨别《资本论》的内容,可以发现,《资本论》不但从第壹句开始就充满了谬误,甚至从头到脚没有壹句是正确的结论。它的错误不但体现在每壹个细节,连由此得出的马克思理论的几个主要组成部分,例如唯物主义价值观、辩证法、共产主义道德等概念,也是相互之间充满矛盾和相互否定的。例如:
(1) 唯物主义价值观:“唯物主义”和“价值观”之间的矛盾。“价值观”首先是壹种“观念”, 并且“价值”本身具有相对性,但唯物主义是壹种绝对价值观。由于物质和意识是以完全对立的不同形式存在的,如果必须由物质决定意识的价值,就是用壹个事件的对立面表现它的存在。正如“反射白色光线的黑色物体”不存在壹样,由物质决定的意识及其价值也是不符合事实的,因此“唯物主义的价值观”的陈述本身就是自相矛盾。
(2) 共产主义道德:在共产主义社会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分配方式中,把共产主义社会“各尽所能”的动力来源归结于共产主义道德,认为只要各人有了共产主义道德,每个人都将发挥自己的最大能力、生产产品以满足社会需要。根据上文的论证,“道德”和“能力”都是意识的表现形式,如果靠道德和能力来创造产品的话,按照马克思理论,就是“意识决定物质”了,这就否定了“物质决定意识”的唯物主义价值观。所以“共产主义道德”和“唯物主义价值观”是相互否定的。
(3) 辩证法:在辩证法的三大规律中,这里只简单证明其中的“量变到质变”理论是个错误理论。恩格斯曾经举了个自认为很明确的例子:“我们在那里举出了壹个极著名的例子——水的聚集状态变化的例子, 水在标准压力下, 在摄氏零度时从液态转变为固态, 在摄氏壹百度时从液态转变为气态,可见,在这两个转折点上,仅仅是温度的单纯的量变就可以引起水的状态的质变。”(《马恩全集》第二十卷第壹编十二章139页):在这里他所列举的例子恰恰证明了辩证法的所谓“量变到质变”的错误。“状态”的改变并不是本质的改变,状态只是形式,是物体的表象,也是物体的属性,但它根本不是物体的“质”;状态自身也不是“质”。既然状态连“质”都不是,何来“状态的质的变化”呢?对无生命的物质来说,本质的改变只能是分子结构或原子结构的改变。而对于有生命的动植物来说,本质的改变应该是物种分类的改变,而不是组成该生物分子的原子元素(因为就身体的物质构成来讲,它们的组成有机物分子在原子成分上基本相同,所以组成生物体的原子物质并不能代表该生物的生命本质)。量的改变无论造成“状态”的改变,还是“效果”的改变,都不是导致“质”的改变;壹个物体完全可以从壹个状态转化到另壹个状态,就如水能进行从液体到气体的状态转化,但水的分子组成即“质”并没有改变。现实中,也从来没有壹种动物因为常时间的模仿另壹种动物的行为,就发生物种的改变,以至于模仿者变成了另壹种动物。
马克思的理论在实践中的失败,起源于他的理论本身的矛盾和错误。即使在现实中不断的修正、“科学化”该理论的经济方式,只要还坚持它的基本哲学理论,坚持唯物主义,就无法避免继续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私有化的市场经济可以改变经济贫穷,有限开放的民主可以避免人道悲剧,但用唯物主义指导的市场经济,必将导致社会道德将随物质的丰富而越来越堕落。
作为意识表现形式的生命、能力、道德、权力、价值观、智慧、知识技术、法律,是相互体现、相互保障、相互促进的,只有意识才能主导意识。例如,权力作为意识的形式,不是用来掩耳盗铃时捂住自己耳朵,也不是用来捂别人的嘴巴的,那样只是体现了权力的反理性和道德的自私性。权力既体现了能力,它又是能力和智慧实现的工具,但它绝不是反理性地欺骗自己的工具,因为权力是社会的产物,它的行使应该体现社会理性。马克思本人连“监护权”和“所有权”这些有关政治权力的基本概念都无法区分,他更无法分辨“所有权的公共性”和“支配权的排他性”之间的区别。因此当他革命成功,用公有制否定私有制之后,全部社会资源的支配权就被集中在掌握全部社会权力、却对权力无知的人手里。壹部分人用国家、全民的名义掌握全部社会资源的所有权,却独有自己享有支配权。为了达到财产共有,他们不惜用任何残忍方式褫夺人民对财产的任何支配权力,但在绝对垄断的支配权造成悲剧后,却又因为自认为道德高尚、目标崇高,而心安理得、毫无反悔。这些反理性行为都是马克思理论在实践中的必然结果。
唯物主义者既然蔑视意识存在的价值,也导致蔑视作为意识的表现形式的生命、智慧、知识技术、法律、创造能力、道德的价值。不承认生命的意识存在性,就会有导致人道灾难的悲剧发生;不承认能力的意识存在性,就会束缚人民的生产能力、造成经济贫穷;绝对价值下的道德观,必将导致自私自利;唯物主义者的权力,也将导致暴力和私人利益交换。人道的悲剧、权力的残忍、经济的崩溃、道德的自利、信仰的空虚,都是唯物主义价值在实践中的结果。共产主义者以实现人类美好愿望为社会目标,但由于唯物主义的自相矛盾,在实践中只能得到相反的结果。
但是实践中的悲剧并不能让唯物主义者反思,因为他们太过于相信人的能力。当经济理论导致物质极度匮乏,使共产主义道路无法继续时,只能通过改变经济的所有制形式的“改进”来挽救经济;而所有制的改变完全违背了马克思“经济决定政治”的理论成立的经济基础。虽然经济基础发生变化,权力结构却拒绝做相应改变,是因为他们需要用“上层”的公有制权力形式来保持这个将倾大厦的外形。当所有制的权力结构和经济结构的矛盾带来社会道德、价值观的矛盾时,他们仍然拒绝承认意识的独立存在和唯心主义,因为他们只承认“唯物主义”的正确性。价值观的绝对性,让他们不惜用强制手段维护权力和唯物主义“真理”学说的绝对性。这种坚持错误、拒绝反思的程度,使他们的理性表现得甚至不如农妇;即使目不识丁的农妇也会求神占卜,求问自己和家庭的命运;但唯物主义者即使看到现实实践中的错误,也拒绝对自己与后代“道路、真理、生命”的拯救。
反观市场经济可以发现,市场经济才是真正体现了价值观的相对特性。这种价值观以人的需要为价值标准,把人的生命作为具有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最高价值。所以,当用唯物主义价值观指导市场经济的时候,两种价值观的冲突将使这样的市场出现更多的伪劣、假冒、侵权、甚至危害人们生命的商品;因为绝对价值观的自私性将导致商品的价值欺骗、质量低劣,对权力意识的无知将带来产品侵权。唯物主义主导的市场经济下,关系到人民生命的商品,如食品、医药、住房等,造成大量的伤亡事故是肯定、必然的,原因绝对不是来自生产者的疏忽,而是他们的价值观。随着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频率将会越来越频繁。
因此,相信意识的独立存在,回归唯心主义价值观,不仅仅是回归到价值观的本意。回归到唯心主义价值观能避免唯物主义在实践中的悲剧性教训,主动提升人民的道德、知识、智慧、能力水平,提升人民的生命价值。其经济价值甚至胜过意识形态战争所花费的数以百亿的无谓经费。
1 篇帖子
• 分页: 1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