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派成员的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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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派成员的思维方式
作者 张正修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唐玥审理马英九洩密案,以马英九是为了阻却违法而洩密,是属于宪法所赋予的“院际调解权”,而将马判为无罪。后来这个案件上诉到高等法院遭合议庭撤销,改判4个月有期徒刑,但是到了最高法院,又指称高院改判有罪未说明理由,发回高院更审,案件发回高院后,更壹审再次改判无罪,全案确定。
监察委员陈师孟教授认为判决反复,打算于选后约谈历审判法官,查清楚有没有滥用自由心证的问题。但是针对陈教授的行为,司法院马上反弹说:监察委员可以调查法官有无违反风纪、滥权羁押、无故积案等事项,如果调查审判核心,已逾越监察权分际。 女法官出来声援,而检察官协会也跳出声援,说:陈教授就审判核心事项约询承审法官已明显违宪,呼吁陈教授说清楚约询事由,否则承审法官最好拒绝约询。
对于许宗力院长以前即已提出:审判核心事项,监委不能介入调查之看法,作者个人稍举民间的若干看法,来看这个说法可否被接受:在民间,许多有司法经验的人大概都知道许多法官收了钱或基于自己主观的偏见,故意引用偏离案件的法条,或是故意偏离证据来做事实认定,或违反论理法则做判决,许多律师看到判决后大概就知道法官会做这种判决,显然是另有原因在主导法官的判案。而这样的法官,在面临质疑时会说:如果妳们不服,可以上诉,而这样的法官就以上诉制度来摆脱自己滥判的作为。
法官违法谁来制衡?
请问许宗力:如果法官做这样的行为来犯罪,由于这涉及审判核心事项,不能调查,那这不就是让法官可以用审判独立为理由,做违法的事情吗?这符合法治国的原则吗?
此外,核心审判事项是否不能调查?我们可以拿外国的例子来看。在美国许多州,议会可以弹劾法官,而人民也可以罢免法官,而是否“牵涉审判核心事项”就不能成为弹劾或罢免之理由呢?
2015年1月,在加州史丹佛大学校内,有壹位游泳选手塔纳对于意识不明的女性進行性侵、强奸。他在此案件中,有三件被陪审团都判有罪,其最高的刑期有可能是14年的有期徒刑,而检察官求刑6年。但是帕斯基法官认为塔纳并没有犯罪记录,而且加害人与被害人都有喝酒,因此轻判有期徒刑6个月。
后来在今年11月6日的公民投票中,有大约60%的公民赞成罢免帕斯金法官。当时,被害人在审理中所说的证言被媒体加以报导,其内容是:“我本来应该只是要去附近的宴会,但是当我醒来时,我是睡在医院的担架上,自己是怎么被强暴、怎么被丢到垃圾场,是看到报导才知道详情。”显然,法官所说的被害人与加害人都有喝酒这个事实认定是因为法官的偏颇。而对于轻判,美国的舆论激烈地反弹。其中有壹部分就是针对性侵与强奸的定义的讨论。
其实,以公民投票罢免法官其实是对法官的壹种弹劾。尽管台湾与美国的制度不同,但是从上述的案件来看,该法官是在法律适用、事实认定与量刑上被加以质疑而遭到罢免,请问这不正是裁判的核心事项被质疑而遭到罢免吗?
在英美国家,国会可以弹劾法官,在国内,监察权是国会透过任命同意权与监察法授权监察院行使,如果监察院不能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加以调查,那么当人民因为司法冤屈而向监察院提出申诉时,那不是叫监察院告诉人民说:监察院什么都不能做,妳们只好擦干眼泪忍痛接受法官的乱判吧!如果是这样,监委才是真正失职!许宗力与女法官协会与检察官协会们!请妳们不要以为自己是法律专家,就可以藉著司法独立之名,在替法官、检察官的可能违法失职做包庇!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唐玥审理马英九洩密案,以马英九是为了阻却违法而洩密,是属于宪法所赋予的“院际调解权”,而将马判为无罪。后来这个案件上诉到高等法院遭合议庭撤销,改判4个月有期徒刑,但是到了最高法院,又指称高院改判有罪未说明理由,发回高院更审,案件发回高院后,更壹审再次改判无罪,全案确定。
监察委员陈师孟教授认为判决反复,打算于选后约谈历审判法官,查清楚有没有滥用自由心证的问题。但是针对陈教授的行为,司法院马上反弹说:监察委员可以调查法官有无违反风纪、滥权羁押、无故积案等事项,如果调查审判核心,已逾越监察权分际。 女法官出来声援,而检察官协会也跳出声援,说:陈教授就审判核心事项约询承审法官已明显违宪,呼吁陈教授说清楚约询事由,否则承审法官最好拒绝约询。
对于许宗力院长以前即已提出:审判核心事项,监委不能介入调查之看法,作者个人稍举民间的若干看法,来看这个说法可否被接受:在民间,许多有司法经验的人大概都知道许多法官收了钱或基于自己主观的偏见,故意引用偏离案件的法条,或是故意偏离证据来做事实认定,或违反论理法则做判决,许多律师看到判决后大概就知道法官会做这种判决,显然是另有原因在主导法官的判案。而这样的法官,在面临质疑时会说:如果妳们不服,可以上诉,而这样的法官就以上诉制度来摆脱自己滥判的作为。
法官违法谁来制衡?
请问许宗力:如果法官做这样的行为来犯罪,由于这涉及审判核心事项,不能调查,那这不就是让法官可以用审判独立为理由,做违法的事情吗?这符合法治国的原则吗?
此外,核心审判事项是否不能调查?我们可以拿外国的例子来看。在美国许多州,议会可以弹劾法官,而人民也可以罢免法官,而是否“牵涉审判核心事项”就不能成为弹劾或罢免之理由呢?
2015年1月,在加州史丹佛大学校内,有壹位游泳选手塔纳对于意识不明的女性進行性侵、强奸。他在此案件中,有三件被陪审团都判有罪,其最高的刑期有可能是14年的有期徒刑,而检察官求刑6年。但是帕斯基法官认为塔纳并没有犯罪记录,而且加害人与被害人都有喝酒,因此轻判有期徒刑6个月。
后来在今年11月6日的公民投票中,有大约60%的公民赞成罢免帕斯金法官。当时,被害人在审理中所说的证言被媒体加以报导,其内容是:“我本来应该只是要去附近的宴会,但是当我醒来时,我是睡在医院的担架上,自己是怎么被强暴、怎么被丢到垃圾场,是看到报导才知道详情。”显然,法官所说的被害人与加害人都有喝酒这个事实认定是因为法官的偏颇。而对于轻判,美国的舆论激烈地反弹。其中有壹部分就是针对性侵与强奸的定义的讨论。
其实,以公民投票罢免法官其实是对法官的壹种弹劾。尽管台湾与美国的制度不同,但是从上述的案件来看,该法官是在法律适用、事实认定与量刑上被加以质疑而遭到罢免,请问这不正是裁判的核心事项被质疑而遭到罢免吗?
在英美国家,国会可以弹劾法官,在国内,监察权是国会透过任命同意权与监察法授权监察院行使,如果监察院不能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加以调查,那么当人民因为司法冤屈而向监察院提出申诉时,那不是叫监察院告诉人民说:监察院什么都不能做,妳们只好擦干眼泪忍痛接受法官的乱判吧!如果是这样,监委才是真正失职!许宗力与女法官协会与检察官协会们!请妳们不要以为自己是法律专家,就可以藉著司法独立之名,在替法官、检察官的可能违法失职做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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