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浙江省以及杭州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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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浙江省以及杭州市『人民』檢察院
關於吳春燕涉行賄案一事,本人聲明如下;【1】我被吳圈套離婚流浪天涯已經12年,雖然,之前被吳居心叵測的寫成傀儡法人,但是事實是;公司的每一分錢,都是吳簽字才能使用。然後,吳春燕把財務室設置了暗號和密碼,我這個所謂的法人,吳竟然連密碼暗號都不通知我,這樣的法人,你們認為可以承擔責任嗎?【2】做任何事情,都應該以常識,人性,邏輯作為前提。吳春燕如果反咬他人,你們應該有你們常識的判斷。應該及時的甄別和駁回。對受害人和無法作惡的普通人,應該予以善待。對惡意誣陷他人的行為,要給於嚴厲的懲罰。如吳本次涉案,反咬一口,實屬人性大惡,我已經顛沛流離十二年,巳很慘了,如你們還來找我麻煩,亦屬人性大惡,與吳並無二致,謹請人心向善,施福後人。人生報應,一絲不爽的。【三】行賄,必須有利益的回報,利益盡歸吳,我沒有任何利益。我現存的一點點財產,完全有跡可循。【四】要拉漢獻帝這樣的『法人代表』,為曹操的行為負責,顯然是荒唐可笑至極。也只有最黑暗的朝代才做的出來。【五】古人云;夷狄之有君,不如諸夏之無也。根據我這些年被騙的經驗,你們公檢法顯然是對有錢有勢的寬容,對下一點點都不放過。造成民冤鼎沸。如此看來,現在的情況是『諸夏之有法,不如夷狄之無法也』。一個國家,如果有雙重標準,顯然不如沒有法律。
當事人劉斌2020年2月26日
當事人劉斌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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