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建國與意識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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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建國與意識形態

帖子左翼反共人士 » 2018年7月2日

作者 劉擎

強有力的公共秩序,政治權威與忠誠,這些並不特別困難,歷史上許多王朝政體都曾企及。但在「自由的」條件下自由的公共秩序,自由的政治忠誠,自由的政治權威是格外困難和複雜的問題。在這個意義上,美國是壹個特例。而在現代性條件下,沒有自由的權威與秩序是不可接受的,正如沒有權威與秩序的自由是不可維繫的。因此美國這個特例具有了典範意義。



新大陸的政治事業(不可能的任務)

如果妳嚮往壹個自由的國度,那麼到美國去吧!

如果妳嚮往壹個強大的國家,那麼到美國去吧!



在自由中確立權威秩序,幾乎不可思議。美國的存在如今已讓人熟視無睹。這個國家兩百多年的歷史似乎早已為人熟知而變得如此尋常,以至於我們忘記了它的誕生與維繫是壹個多麼令人驚奇的現象。如果沒有美國的存在,我們幾乎難以想象人類的政治生活竟然能實現這樣壹種可能:壹個巨大的政治聯合體,允許如此高度的個人自由和地方自主性,卻同時具有如此強大的國家權威。

美國成就了壹項幾乎不可能的事業,使兩種互相衝突的政治理想——高度的個人自由與強大的國家權威——融為壹體。因此,今天的人們可以同時將美國稱作「最自由的國家」和「最強大的國家」而絲毫不感到困難或自相矛盾。然而,重要的壹點就是,自由的國家何以強大?自由的人們往往連秩序都不容易建立,何以談強大?

理解美國並不容易,對中國人尤其困難。想想我們中國人的講法:「壹般散沙」,自由是和散漫連在壹起的,「自由散漫」。所以,我們總是強調集體主義,強調團結、凝聚力,但總是覺得做不夠。

自由,秩序,權威和團結(solidarity),這些理想,任何壹個都並不容易實現,更不要說同時達成。自由與權威,這兩種目標原本可以是矛盾的,實際上也常常發生衝突。如何才能使自由與權威結盟?這是美國立國的首要問題,而解決這個難題的思想與實踐構成了美國政治的奧秘。這是本次講座要探討的主題。

我的問題很簡單:美國是如何做到的?或者說美國的政治之道的秘密何在?回答這個問題也並不容易。美國人自己也反反覆復研究,而且有過不同的觀點,爭論相當激烈。以至於有人說,美國是上帝給人類的禮物,是恩惠。

我的看法是,並不存在壹個簡單的秘密。美國的成功是天時地利人和的機緣巧合,要從它根本的政治理念,社會歷史和精神文化的多種要素來理解。



美國的「建國大業」



美國歷史的特殊性不是其「短暫」,而是在於「完整」。這是世界上唯壹的壹個保留了完整和清晰的政治歷史的大國。為什麼是完整的,因為這是壹個全新的國家,是嚴格意義上「人造的」國家。這是真正的「建國大業」。而此前所有的國家政治,都是「改造國家」,無論是革命,改良還是其他什麼,都是脫胎于舊制度的母體。

但是,美國的建國大業指的是什麼?這壹點其實並不清楚?

美國的國慶節是7月4日,但美國人不把這個稱作「國慶節」(national day)而是叫做「獨立日」(independence day)。那麼,在1776年獨立之前有國家嗎?

其實是有的,就是當時13個states,我們翻譯為「州」。小學老師說,美國壹個州相當於我們壹個省,州長就是省長。但這是完全錯誤的。For one thing,州長並不是總統的下級,州長並不是總統任命的,也不歸總統領導。州長是本州選民選舉的,他的權力來源是本州選民,而不是總統,他的權威是自下而上的,而不是相反。

將美國的state翻譯為「州」是非常不恰當的,應該譯作「邦國」。因為在美國獨立之前,每個state是自治的,有自己的法律,政府和議會,彼此是互不依賴的。它們在法理意義上都隸屬於英國,臣服於英國國王,但實際上天高皇帝遠,完全是自治的。所以,在1776年獨立之前,北美殖民地實際上處在「眾邦國」的狀態。(我們已經習慣稱為「州」了,但大家要keep in mind,當我們說起州的時候,這個state,應該被理解為壹個「邦國」)。

我們說的建國大業,是指「美利堅合眾國」的誕生。於是,這裡有個歷史分期的問題先要說清楚。我們可以說,分成三段:

第壹個階段:在1776年獨立之前,是美國的「史前史」,長達170年。歐洲第壹批移民到達北美是在1607年。當時有壹個100人左右,在乞沙比克海灘(Chesapeake Bay)建立了詹姆士鎮,這是北美第壹個永久性殖民地。在以後150年中,陸續湧來了許多的殖民者,定居於沿岸地區,大多來自英國,也有來自法國、德國、荷蘭、愛爾蘭和其他國家。最有名的是1620年的「五月花號」的移民。18世紀中葉,13個英國殖民地(13個眾邦國)就逐漸形成, 他們在英國的最高主權下有各自的政府和議會。這13個殖民區因氣候和地理環境的差異以及人口構成的差異,造成了經濟形態、政治制度與觀念上的差別。這是「眾邦國」的階段。

第二個階段:我稱作建國期,是從「邦聯」到「聯邦」的轉型。是指1776年獨立宣言之後,13個州形成了壹個邦聯(confederation),幾乎是壹個鬆散的國際聯盟。只有議會,沒有法院,也沒有國家元首。而且最重要的是,各個州(邦國)擁有獨立主權。經過7年的獨立戰爭,到1783年9月3日美國與英國簽訂《巴黎條約》,英國承認美國獨立,再到1787年的「費城制憲會議」,直到1789年3月4日《聯邦憲法》在各州批准通過,正式生效。這個時期長達13年。是最錯綜複雜,驚心動魄的時期。我們後面會詳細分析段建國歷史對美國政治的決定性塑造作用。

第三個階段:美國政體的成熟期。包括版圖的擴張,三權分立機制的完善,最重要的是聯邦政府的權力的擴張和強化。形成了壹個麥迪遜稱作(expanded republic)。其中里程碑性質的事件,是長達4年的南北戰爭(Civil war),從1861年4月到1865年4,南北雙方犧牲了62萬人,是當時美國人口(3000萬)的2%。從1789年聯邦正式成立算起,到1865年內戰結束,在加上1865年至1877年的「南方重建」計劃,聯邦重新統壹。這個階段長達88年。

所以,這裡有170年的建國前歷史,有13年的建國歷史,和88年的后建國歷史。妳如果在內戰時期生活在美國,妳完全不會想到這個國家有任何希望,甚至妳會覺得,這證明了自由共和國不過是壹個幻影,壹個烏托邦,註定要破滅的。但美國獲得了浴火重生,借用政治哲學家雅法的壹部名著的標題來說,這是「自由的新生」。在美國曆屆評選的最偉大的總統中,林肯從來名列第壹(超過華盛頓)。

我今天的講座主要是討論第二段(13年的)的建國歷史,但盡量少地涉及史料,而更多地是闡發其內在的政治哲學意義。



從《獨立宣言》到《聯邦憲法》



雖然重點討論的是建國歷史,但前壹段170年的史前史意義重大。因為這個階段奠定了美國政治理念的獨特的社會歷史基礎。殖民時期的史前史的意義:無等級的,自治,政府的人造性(artificial nature)。

在其他文明中,壹個接近「自然狀態」的原始部落,到初民社會(小共同體),到部落,到要演化成邦國層次的政治社會秩序,大約需要千年尺度的歷史。於是遺忘、神話、傳說,積淀為社會想象,構成自我理解的壹部分,要逆轉很難。但在美國,壹群「自然人」,自願地相互合作構成自然秩序,壹代人就夠了。這是什麼樣的經驗?塑造了什麼樣的政治意識?這是中國人不能想象的。

所謂自然狀態,人們是平等的,但並非孤立,每個人都有自然權利,也擁有自然法要求的義務。權利rights,是正確的意思,是正因為正確,才成為權利。所以他們充分認識到,政府的「人造」品格。也就是說,這裏沒有王權的神話,沒有君權神授的迷信。這是美國人的政治經驗。符合洛克理論的實驗室狀態。(想象洛克與Robert Filmer的爭論,《政府論》上篇批判費爾默的《先祖論即論國王之自然權》)。費爾默對英國人有感召力,但對北美殖民者完全不是問題。他們是平等的,無等級的,自治的社會。政治是從個人自願自發的合作開始,自下而上地形成政治權威和秩序。這為美國建國的奠基性原則提供了實踐基礎。否則完全不能理解《獨立宣言》的橫空出世。As Jefferson remarked nearly fifty years later: 「Neither aiming at originality of principles or sentiments nor yet copied from any particular and previous writing, it was intended to be an expression of the American Mind.」

美國從獨立宣言到聯邦憲法的建國歷史,涉及到美國政治的奠基原則:「道與術」或「體與用」。而獨立宣言與聯邦憲法是兩個核心「文本-事件」。探討這兩者的關係,這是我個人研究的重點。

美國擺脫英國的獨立運動有兩個主要的社會原因:新英格蘭商人要求對外貿易的自由,和以弗吉尼亞為首的南方種植園主對西部的土地要求。所以眾邦國都有對宗祖國英國的不滿。這就有了共同利益,形成了聯合的基礎。早在獨立戰爭之前的10年,聯邦的想法已經開始萌發。比如,1754年北美各殖民地領導人出席的奧爾巴尼會議上(Albany Congress),本傑明·富蘭克林提出了倡導美利堅合眾國大聯合思想的「奧爾巴尼聯盟」 計劃。自此之後,政治領域對聯盟的呼聲也日益強烈。所以,對英國的獨立與眾邦國的聯合是同時形成的。但獨立的形態與聯合的形態都沒有確定。對英國來說,是高度自治,還是主權獨立?對聯合來說,是鬆散的邦聯,還是緊密的聯邦。剛開始是非常鬆散的邦聯,實際上是壹個協調功能的「大陸議會」(Continental Congress)。在馬薩諸塞和弗吉尼亞的提議下,除喬治亞以外的12個北美殖民地的五十六位代表於1774年9月5日,在費城召開了「第壹屆大陸會議」(The First Continental Congress)。

但當時獨立的要求高於聯合的要求,進展也更加迅速。獨立戰爭爆發了。《獨立宣言》後來成了美國聯邦的建國原則的基礎。

我認為,《獨立宣言》與《聯邦憲法》是兩個奠基性文件。但它們不只是「文本」,而且是「事件」(尤其關聯到獨立戰爭,制憲會議,以及當時的歷史背景)。如何理解這兩個核心文本的涵義,作用與相互關係成為理解美國政治的關鍵。我基本見解並非獨創,而是閱讀思考大量相關文獻得出的判斷和重構。

可以有相當的把握說,《獨立宣言》是立國之本,《聯邦憲法》是治理術。或者換成我們中國人的語言來說,前者是「體」(道)後者是「用」(術)。(所謂「公民個體為本、統壹憲政立國」的說法,大體上是站得住的)



美國政體之本:《獨立宣言》



《獨立宣言》(DOC)全篇只有1300多個詞。開頭和結尾非常重要,中間是陳述英國的種種違背自由獨立原則的罪證。

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治理者的同意而產生的。當任何形式的政府對這些目標具破壞作用時,人民便有權力改變或廢除它,以建立壹個新的政府;其賴以奠基的原則,其組織權力的方式,務使人民認為唯有這樣才最可能獲得他們的安全和幸福。為了慎重起見,成立多年的政府,是不應當由於輕微和短暫的原因而予以變更的。過去的壹切經驗也都說明,任何苦難,只要是尚能忍受,人類都寧願容忍,而無意為了本身的權益便廢除他們久已習慣了的政府。但是,當追逐同壹目標的壹連串濫用職權和強取豪奪發生,證明政府企圖把人民置於專制統治之下時,那麼人民就有權利,也有義務推翻這個政府,併為他們未來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

最後的結語:為了支持這篇宣言,我們堅決信賴上帝的庇佑,以我們的生命、我們的財產和我們神聖的名譽,彼此宣誓。【And for the support of this Declaration, with a firm reliance on the Protection of Divine Providence, we mutually pledge to each other our Lives, our Fortunes and our sacred Honor.】

DOI最後落在「宣誓」(pledge),但是大家想壹想,這是對誰宣誓,宣誓什麼?對英國宣誓獨立嗎?彼此宣誓來締約嗎?

(1)及其「信約」涵義

《獨立宣言》是壹個「信約」或「聖約」(Covenant),是向上帝宣誓締約。而《聯邦憲法》是壹個「契約」(Contract)。需要理解「covenant」與「contract」的區別。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is Covenant。Covenant was the binding together in one body politic of persons who assumed through unlimited promise responsibility to and for each other and for the common laws, under God.

注意:信約的意義在於其絕對性,也就是說,不是人與人的契約,而是壹群人與上帝立約。其約束力是絕對的,由於這個立約行動,這群人被凝聚在壹起,收到絕對的約束,而且信約的約束力,不因為其中某個成員的放棄就失效了。這裏和認定的契約(contract或compact)完全不同。在人與人的契約中,壹方毀約,另壹方就不要有義務繼續遵守約定。

信約恰恰是猶太教「舊約」中的壹個概念,而新教徒恰恰有返回《舊約》的原教旨氣質,他們有「上帝選民」的自我意識。信約的形式力量使得美國被綁定在壹起,成為壹種凝聚力量,而信約的內容恰恰是自由和平等。這個奠基原則的意義是,正是自由和平等的神聖性將我們彼此凝聚。這我們就明白,平等自由如何具有壹種凝聚力量,從中可以生髮出巨大的政治力量。

因此,《獨立宣言》具有始源意義上的絕對性:它是壹套無法論證(「不言自明」)的精神價值原則,相當於「公理」——因此,它是被declared(「宣示」「宣言」),而不是推論的結果。而所有的推論性準則都要由此開始,以此為依據。這就是「奠基」(founding)的確切意義。

晚近的壹些研究表明,洛克的政治構想當時不僅沒有在英國實現,他甚至對於輝格黨的實際影響也是有限的,而且並不佔據主導地位。英國的政體仍然糾葛在君權神授、父權制和守法主義等傳統之間,雖然講君權並不否定民權,但民權是臣民的權利,是派生性(君王與臣民的關係猶如「騎士與馬」的關係)而不是原生的,臣民的自由來自古老的法律與習俗,不是天賦的和普遍的。在英國「光榮革命」(或許稱為「光榮退位」更為合適)的表述中,幾乎看不到洛克政治理論的激進性。用今天的俗語來說,洛克的思想對於當時的英國而言「太超前了」。

「洛克是美國的」。因為洛克的思想精神典型地彰顯在美國,而不是在英國。洛克對於英國革命與輝格黨的影響非常有限(是事後「重構」的)。傑斐遜是嚴格意義上的洛克主義者。而《獨立宣言》的原則完全來自洛克《政府二論》的基本原則,包含五條邏輯縝密的命題:

(1) 人被造為平等,擁有平等的自然權利(或上帝賦予的權利)——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將property譯作「財產」是褊狹的)。這是「自然的」(非歷史,非文化,非地區),而且是唯壹的自然,因此是絕對的。

(2) 個人權利是不可讓渡的,那麼組成政府時讓渡的是什麼?是「自然法的執行權」,而不是自然權利本身。

(3) 政府是人造之物,公民的「同意」(consent)是構成政府正當性的先決條件。

(4) 政府的目的(且唯壹目的)是保障個人權利,否則就失去其正當性。

(5) 當政府違背其應有的目的,人民的革命就成為正當(重要的區別:政府的正當與否並不是取決於「人民的意願」,而是取決於「客觀理性」的標準:政府是否符合其根本目的。這區別於人民的意志高於壹切。最高法院的作用。)

(2)雙重意義上告別「英國傳統」(或所謂「英美傳統」的斷裂)

而美國的獨立和建國,讓全世界看到了壹種可能:人類的政治生活真的可以按照自然權利為基礎來「建造」,而且竟然成功了!美國不是英國(Forget about「英美傳統」的流俗說法!),英國的自由傳統是古今之變「轉型期」的產物。在政治本體上是Kingdom,不是republic,這不只是名義上的區別。《獨立宣言》標誌的「時刻」不只是法理主權意義上的獨立,更重要的是精神價值原則的獨立,因此這是雙重意義上的獨立(可以對比英國的《權利宣言》與美國的《獨立宣言》)。因此,當傑斐遜(Thomas Jefferson)在起草《獨立宣言》時刻,將subjects塗改成citizens的瞬間,成為壹個時刻——不只是法理主權意義上脫離英國,而是壹個新的政治本體論的時刻——人權是神授的,但君權不是。

Jefferson在《獨立宣言》第三頁上,本來寫「we fellow subjects」後來改作「we fellow citizens」成為壹個時刻。

(1) 在英國,君權和臣民權利都是「自然的」或「上帝賦予的」(二元論);而在美國,只有公民權利是「自然的」或「上帝賦予的」(壹元論),而政府是「人造」,其權力是人民授予的(派生性的)。

(2) 英國的自由是古典傳統意義上(習慣法之中)的自由,是特指的(特殊的)自由;而美國的自由是普遍抽象權利(人人皆有)。

(3) 英國是君主、貴族和平民共治,似乎符合亞里士多德混合政體的理想。但危險在於只有「下院」才代表人民——人民仍然存在著壹個整體性的代表。而美國是「肢解人民」,沒有壹個政府分支能在整體上完全代表人民。

(4) 英國是等級制的,以各就其位的權利,在「等級互補」的機制中運作,這必須仰仗有效的傳統力量。而美國是人人平等的——人被(造物主)「造」為平等(created equal),無法沿用傳統的習慣權威力量來治理。

(5) 英國的革命是「重歸」過去的良好秩序;美國的革命是「開創」新紀元。

從《邦聯條款》到《聯邦憲法》

但是,《獨立宣言》只是地基(foundation),自由主義的精神本體。但並未構成美國政治的「建築」(architecture)。這是由《聯邦憲法》來完成的。這是壹個曲折複雜的協商與妥協的產物(115天的制憲會議),但其中有周密精心的設計與考慮(其中的政治智慧與思考彰顯于《聯邦黨人論集》)。這是共和主義的政體原則(亞里士多德,馬基雅維利,孟德斯鳩),對人性的懷疑和謹慎看法,對權力腐敗的敏感,對分權制衡(check and balance)非常用心。

麥迪遜在《聯邦黨人文集》的第51篇有壹段精彩的論述:如果人是天使,我們不需要政府;如果政府裏面的官員是天使,我們也不需要限制他們的權力。設立壹個政府,首先政府要能控制人民,其次政府必須能控制它自己。

聯邦主義不只是分權制衡,而且是壹種「多中心秩序」。從上到下(從聯邦到州、縣、市、直到鎮都是如此)。就是壹個單元的政治秩序不是單壹中心,而且各個政治單元的政治結構不是千篇壹律的,而是有多樣性。

根據美國的經驗,除了橫向的立法、行政、司法的分權外,還有縱向的分權,那就是聯邦和州以及更多的政府單位之間的分權。在麥迪遜看來,這樣的雙重分權,給人自由雙重安全閥(Double Safety)。這把社會的權力分成了網格,沒有任何行使權力的單位擁有最高的權力。

但這建築用了13年。核心問題是,我們13個邦國,從英國那裡獨立了,彼此之間如何相處,是相互獨立,還是更緊密的聯合在壹起?有聯邦派和反聯邦派的分歧與鬥爭。

聯邦主義的政治學起源是晚近的事情,到孟德斯鳩時代都沒有發展出成形的聯邦主義理論。孟德斯鳩注意到,壹個共和國如果太小,容易被外部的力量摧毀。因為它很難維護自身的安全,容易被大的共和國吃掉。但是壹個共和國如果太大,它就容易為內部的結構腐化。太大的話就要求內部制度結構非常精美,不然就容易滋生腐敗。孟德斯鳩看到不少大國就是被內部的力量瓦解了。在這樣壹種兩難的處境中,他提到了「聯邦」的想法,但並沒有對其進行系統的闡述。對聯幫真正發展比較完善的是美國早期的聯邦主義者。

我們國內將其翻譯成「聯邦黨人」,實際是壹種誤解。聯邦黨人的出現是在華盛頓當上總統之後。早期主張建立聯邦的人也被稱為Federist,但他們不是壹個黨,而是支持主張建立聯邦政府或全國性政府的人。當然首當其衝的是麥迪遜,然後有和他合作的漢密爾頓。其實麥迪遜的主張和聯邦黨人的主張是大相徑庭。後來以漢密爾頓、華盛頓、約翰亞當斯為核心的的聯邦黨人,他們強調壹個強有力的核心政府。特別是漢密爾頓在擔任財政部長期間,加強了中央的權力、建立全國性的銀行,導致麥迪遜、傑斐遜和他之間的激烈的衝突,後來他們分道揚鑣。聯邦黨人的創新在於,把大國的安全和小國的自由安全結合起來。把小的共和國、共同體聯合在壹起,成為大的共和國。它被麥迪遜稱為複合共和國,或叫擴展了的共和國(Expanded Republic),實際上是壹個雙重的共和國。

《獨立宣言》發布之後,第二屆大陸會議就提出並著手起草全國法案,1777年11月19日,大陸會議通過了《邦聯條例》。稱作《邦聯和永久聯合條款》(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and Perpetual Union),簡稱為《邦聯條例》。13個殖民地地區根據邦聯條例,首次成立了以大陸會議為形式的鬆散的中央政府。

按照這部條例,第壹,各州保留了很大的獨立性。第二,中央最高機構是壹院制的邦聯國會,每州選出代表2至7人組成;中央不設置國家元首,只是在國會下面設立壹個諸州委員會,在國會休會時管理經常性事務。第三,中央權力極小。中央權力很小,言明各州自己擁有獨立的主權,各州享有徵稅、徵兵和發行紙幣的權力,大陸國會只有宣戰和構和,派遣對外使節,掌管郵政,調整各州關係等權力。因此,美國儼然是由13個獨立國家組成的鬆懈的國際聯盟。但由於壹些州不願把自己的統治權交給壹個全國政府,這個條例直到1781年才最後為十三州全體批准並生效。1781年

3月1日,隨著馬里蘭州的正式批准,《邦聯條例》開始正式生效。

在這種體制下,大陸會議沒有徵稅權,同時由於缺乏全國性的行政和司法機構,國會只能依靠各個州的地方政府(各地政府之間往往缺乏協作)來實施其指定的法律。同時,國會對於各州之間的關稅也無權介入。由於條例規定只有所有州的壹致同意才能修改《邦聯條例》,而且各州對於中央政府非常不重視,經常不派員參加中央會議,因此國會經常因為表決人數不足而被迫休會。

《邦聯條例》規範下的邦聯形式有許多問題:在金融方面的弱點,在議會的規範、規則和體制結構方面的弱點。邦聯議會缺乏強制性的直接徵稅的權利,特別是無法制定壹個有力的對外政策。這使得有些人不滿,他們想要壹個強大的中央聯邦國家。

(1)費城制憲會議(Philadelphia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1786年1月21日,弗吉尼亞州的立法機關依據詹姆斯·麥迪遜的建議,邀請各州派代表到馬里蘭州的安納波利斯討論如何減少這些州際的衝突。在這個著名的安納波利斯會議上,出席的少數幾個州代表通過了壹項議案,呼籲所有州在1787年5月相聚于費城以討論如何在「大公約」下改善邦聯條例。

本來是修改「邦聯條例」,各州代表也只被授權修改條例,但代表們搞大了,將修改條例會議,變成了立憲會議。代表們舉行了秘密的閉門會議並編寫了新憲法。麥迪遜提前到達費城,麥迪遜到費城的時候,自己來了壹個有預謀的15點方案,提交討論,結果改變了大會的性質。美國從「眾邦國」到「合眾國」。

新憲法賦予中央政府更多的權力,總體目標是儘可能地接近壹個啟蒙時期的哲學家所定義的共和國,同時試圖解決州際關係中的困難。1787年5月在費城舉行的會議,會議開了整整115天!會議最終決定重新起草壹部憲法,會議代表投票同意採用秘密會議的方式,並且同意新的法案需要獲得13個州中的9個州的批准才能生效。有人批評說這是對會議許可權和現行法律的逾越。但是對於邦聯體制下的政府極度不滿的會議代表全體壹致同意將憲法草案交付各州表決。

1787年9月17日,該憲法草案在費城召開的美國制憲會議上獲得代表的批准,並在此後不久被當時美國擁有的13個州的特別會議所批准。根據這部憲法,美國成為壹個由各個擁有主權的州所組成的聯邦國家,同時也有壹個聯邦政府來為聯邦的運作而服務。從此聯邦體制取代了基於邦聯條例而存在的較為鬆散的邦聯體制。1789年3月4日,美國憲法正式生效。該部憲法為日後許多國家的成文憲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範。

由於美國憲法的耐用和不朽,後人便對美國制憲先賢崇拜得五體投地,認為如果不是「神的啟示」,何以五十五位制憲會議的代表可以設計出這樣壹個「人類大腦所能設計出的最完美的政治制度」(十九世紀英國著名開明派首相格拉斯通語)。實際上,這既是受到「神的啟示」,又是各種利益博弈妥協的結果。

在制憲會議期間有兩次爭執激烈,談判進行不下去,幾乎要散夥了。但都是都找到了機會,重溫本質的神聖時刻(「重溫奠基時刻」這是阿倫特的要點)。

壹次是1787年7月4日獨立日,大家重溫我們從哪裡來,我們是誰。珍惜自由的精神,而政治自由需要壹個保障。第二次,是訴諸上帝,向上帝祈禱。富蘭克林發言,他講了壹個法國老太太的故事,說她和妹妹發生爭執時說,「我也不明白這是怎麼回事,妹妹,可是我從來沒有遇到壹個永遠正確的人,除了我自己。」於是,他呼籲大家求同存異,呼籲妥協:「每位對憲法或許還有異議的代表和我壹起,就此機會,略微懷疑壹下自己的壹貫正確,宣布我們取得壹致,在此文件上籤上他的名字。」妥協精神,並不只是政治實用主義,而是深刻地基於壹種對宗教的理解—我們凡人不是萬能的上帝,我們只能敬仰上帝,但不能模仿上帝。而宗教狂熱是在模仿上帝,這在本質上是瀆神的。我想,「敬仰神」與「模仿神」是兩種現代政治實驗的重要區別之壹。

但是,這部憲法實在是北部自由州和南部蓄奴州、大州和小州、工商利益集團和農業種植園利益集團妥協的產物。正因為是妥協的產物,它就沒能解決好美國內部的主權問題(聯邦是否獨佔主權還是聯邦和各州分享主權,或者各州保留了主權)和南方的奴隸制問題,這就為八十多年後血腥的南北戰爭埋下了禍根。

《聯邦黨人文集》開篇提到的「深思熟慮和自由選擇」。但這是全新的政治事業,當事人對未來的前景沒有多少把握。制憲會議之後,華盛頓認為,能維持幾年就不錯了,麥迪遜認為大概只有兩三年。

(2)美國聯邦憲法

  美國憲法制定的目的有兩個——限制政府的權力和保障人民的自由。儘管美國憲法歷經多次修改,但是1789年憲法的基本原則至今依然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三權分立——美國國家權力分為三部分: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這三部分權力相互之間保持獨立。在理論上,三權是完全平等,並且互相制衡。每種權力都有限制另外兩種權力濫用的職能。這就是現代民主社會著名的三權分立原則。壹般認為其思想根源來自法國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鳩的著作《論法的精神》。

聯邦體制——美國憲法規定美國採用聯邦制的國體。聯邦政府只擁有在憲法中列舉的有限權力,而其餘未列明的權利都屬於各州或者人民。(參見美國憲法第十修正案)

憲法至上——美國憲法以及國會通過的法律的效力高於其他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自從1803年著名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之後,美國聯邦法院系統擁有了違憲審查權。這意味著聯邦各級法院可以審查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是否與憲法相抵觸,並且可以宣布違反憲法的法律無效。同時,法院還可以審查包括美國總統在內的各級政府頒布的法令合法性。但是,法院的這種審查權不能主動行使,只能在某壹具體訴訟中被運用。因此,這也被稱作「被動的審查權」。(參見美國聯邦政府訴尼克鬆案)

人人平等——根據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人人都有平等地獲得法律保護的權利。各州之間也保持平等地位,原則上任何州都不能獲得聯邦政府的特殊對待。根據憲法的規定,各州要互相尊重和承認彼此的法律。州政府和聯邦政府要在形式上保持共和體制。

反聯邦主義從來就是美國建國的壹部分,雖然是失敗的部分,但並非毫無貢獻。權利法案是壹個突出的貢獻。聯邦憲法在各州的核准過程中遭到壹些抵制,弗吉尼亞的喬治·梅森等提出最有力的反對理由是,聯邦憲法對公民自由(個人權利)缺乏足夠的保障,這種保障是在《獨立宣言》以及許多州的憲法中都明確宣示的。結果,通過協商和妥協,最後以憲法修正案的方式作為核准憲法的條件,這就是美國憲法的前十條修正案(「權利法案」)。可以說,美國政治充滿了妥協,但也不是永遠的溫情軟弱,也有堅決的鬥爭時刻。

根據美國憲法第5章所規定的程序,美國國會可以通過憲法修正案。此外,美國2/3以上的州可以聯合提出修改憲法的議案。壹旦修正案獲得通過,將被視為美國憲法的壹部分,其效力等同於美國憲法主文。

1787年制定的憲法沒有把《獨立宣言》和當時壹些州憲法中所肯定的民主權利包括在內,遭到大眾的強烈反對。後來在民主派的壓力下和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的影響下,美國國會於1789年9月25日通過10條憲法修正案,作為美國憲法的補充條款,並於1791年12月15日得到當時9個州批准開始生效。

這10條修正案通稱「權利法案」。主要內容是:國會不得制定剝奪公民的言論、出版、和平集會和請願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律的正當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自由、生命或財產,以及司法程序上的壹些民主權利等。以後又陸續補充了16條憲法修正案,其中主要的有:南北戰爭後生效的廢除奴隸制,保障黑人權利的第13-15條修正案;1920年生效的美國婦女享有選舉權的第19條修正案;1964年生效的關於選舉時取消人頭稅限制的第24條修正案;1971年生效的關於降低公民選舉年齡的第26條修正案等。最終這27條修正案成為美國憲法的壹部分。

200多年來,美國憲法的內容除通過憲法修正案的方式加以改變外,更重要的是通過聯邦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審查權,對聯邦憲法作出解釋,以及通過政黨、總統和國會的活動所形成的憲法慣例來改變憲法的內容,以適應社會不斷變化的需要。



美國治理之術:聯邦憲法與「大共和」的奧秘



1787年制憲會議商議制定《聯邦憲法》,以及《聯邦黨人文集》所載辯論議題,主要是解決自由對權威的威脅,個人利益對公共利益的侵蝕的問題,特別突出的是「黨爭」的問題。大量的討論訴諸各種政治治理方式和機制,特別是共和主義傳統思想,結果搞出了「人民分別代表制」的結構,三權分立的相互制衡結構。

可以說,美國的《獨立宣言》相當激進,而美國的《聯邦憲法》相對審慎保守。建國之父們非常清楚,這是壹場偉大的前所未有的政治實驗,事關「人類社會是否能夠真正通過深思熟慮和自由選擇來建立壹個良好的政府」。所以他們既有對新的自由共和的熱忱和信念,同時又有對於政治複雜性與人性之幽暗的警覺,為此而保持著審慎、節制和妥協的現實主義精神。

大共和的憲政:人民所有,但非人民治理。美國政治的「建築原則」實際上是建立壹個「人民所有,為了人民,但卻不是由人民治理的政府」(A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 but NOT by the People)——這是我個人的闡釋。美國政治制度的安排是「肢解人民」。這裏將美國政體representation譯作「代議制」是相當誤導性的。美國政體安排應當稱作「分別代表制」:總統、參議院與眾議院都是民選——讓民眾幾乎無處不在,但作為整體的人民被排除了——他們都是民眾的代表,但沒有任何壹個機構可以完全代表人民。

這就是麥迪遜在《聯邦黨人文集》(第63篇)中說的,「美國政府真正的獨特性在於,從政府的任何份額中完全排除作為集體效力的人民。」

這裏存在著「體用」之間的緊張與「例外時刻」。沒有自由的權威與秩序是不可接受的,但沒有權威與秩序的自由是不可維繫的。美國政治具有「根基」與「構造」雙層結構(my major point)。

《獨立宣言》宣示的自然法和自然權利是具有絕對性的原則,這是憲法之上的根本大法。但這不是壹個可實施操作的政治機制。根本原則必須表達為政治權威與秩序才能實現。《聯邦憲法》與分權制衡(特別體現在《聯邦黨人文集》中的思想)構成了美國政治權威和秩序可操作性的準則。整個美國的政治進程,就是《獨立宣言》原則的不斷充分化實現的過程(actualization)。

雙層結構避免了政治總體性(totality)的傾向,建立起自由與權威的平衡。在根本上,《獨立宣言》是宣示人民自由的原則,而《憲法》及其實踐機制是確立秩序與權威。但其隱患在於體用之間的緊張關係。

的確,美國始終面對「自由與權威」之間的衝突,也始終在應對這種張力的挑戰。而每壹次對衝突的解決,都構成壹個關鍵的歷史時刻——在憲政的意義上被確認與鞏固,成為共和的里程碑。正是這壹系列對自由與權威難題的歷史性解決方案鑄就了美國自由憲政的傳統。

美國建國之後曾遭遇多次「例外時刻」,但偉大政治家在例外時刻的所謂「決斷」不是「無中生有」的意志論行徑,而是回到奠基時刻的原則絕對性。

林肯的理由: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國家理由」。國家本身是人造的,是被人為地united,當然也可以disunited。而是人民的理由——權利的理由,契約可以撕毀,但信約不能撕毀。——這是雅法重返《獨立宣言》的洞見。這是林肯的宣戰不同於暴政的理由。

通過回到始源來應對危機,因此總是能重新回到「正常化」時期。而每壹次危機與常規化都促使自由重獲新生。都促使《獨立宣言》所標舉的價值更為充分和全面地實現——從眾邦國的獨立,到合眾國的創生,從廢奴運動和南北戰爭,到消弭分裂,壹直到民權運動和文化反叛運動。反過來每壹次危機的解決也進壹步鞏固了權威與秩序。美國永遠可以自由權利的名義挑戰權威,但永遠無法顛復權威。

這種緊張與正常化,貫穿著美國政治歷史。例如,聯邦政府強制執行1955年最高法院取消公立學校種族隔離制度的判決(布朗案)時。在聯邦政府強制執行布朗案的問題上,最著名的衝突發生在阿肯色州首府小石城,史稱「小石城」事件。這壹事件被美國學者壹而再再而三地引用,極具象徵意義。故事是這樣的,1957夏,該地的教育委員會接受聯邦地方法院執行布朗案的判決,允許九名黑人學生進入小石城中央高中就讀。九月二日,秋季開學之際,該州民主黨州長福布斯(Orval Faubus)動用國民警衛隊,封鎖學校,禁止黑人學生入學。后在法院干預下,二十日福布斯撤回國民警衛隊,任憑壹些白人暴民搗亂。二十五日,艾森豪威爾總統忍無可忍,不得不動用美國陸軍「王牌師」,壹○壹空降師,「佔領」了小石城,維持秩序,並暫時直接控制了該州的壹萬名國民警衛隊。「我必須維護聯邦憲法,而且是採取我掌握的任何手段」!這句話出自軍人出身的艾森豪威爾總統之口,的確顯得擲地有聲,不同凡響。在全副武裝的美國大兵保護下,九名黑人學生最終得以入學。看到聯邦政府的決心,南方各地抵制布朗案判決的決心開始動搖和瓦解,法院的判決得到尊重,「執行難」的問題得以緩解。



結語



(1)美國政治的隱患與啟示

言稱「美國政治的奧秘」要堤防其誤導性。諸如此類的修辭暗示了某種天才性的理念或設計,某種「迎刃而解」的奇迹意象,彷彿神明護佑,拿出壹把暗藏的神奇鑰匙打開了壹把頑固的巨鎖。這是對美國立國的猜測或杜撰,而不是對實際發生之歷史的中肯認識。

首先,美國的建國始終是充滿分歧與爭議的鬥爭歷史,其中沒有任何壹個偉大的想法不曾遭到反駁,而得以毫無妥協地實施;其次,並不存在壹個單壹的決定性的「建國時刻」。Rather,美國曆經了長達百年的「建國時期」。雖然在這個時期中有許多關鍵的時刻——體現為許多關鍵文本與重大事件。再次,幾乎沒有任何壹位奠基之父對美國的長治久安懷有樂觀主義的信心,他們堅韌的意志與審慎的疑慮同樣明顯。

(2)美國政治面臨的挑戰

首先,壹個大眾政府(popular government)要尊重人民的意願,又要避免民粹主義的極權暴政,唯壹可能的是分權制衡;但肢解人民的分權制衡,最大的麻煩是不斷面對爭議,當缺乏基本共識的時候,決策非常困難。做正確的事情和錯誤的事情都很困難。(美國目前正在遭到內戰以來最分裂的狀態)。

其次,自然法和自然權利的內在困境:保護個人權利是政府的職責,但政府必須干涉個人權利的方式來保護個人權利。(福利與徵稅問題)。在平等問題解決之後,哈耶克與凱恩斯之爭,諾齊克與羅爾斯之爭

最後,自然法(作為自然神論)的宗教基礎的銷蝕。共同體的瓦解,團結(solidarity)受到威脅。宗教精神是否能夠與現代個人主義完全相容(貝拉等的《心靈的習性》)。靈魂的共同體是夠還能延續。

(3)美國政治的世界意義

說美國天時地利人和,好像是偶然的例外。但是,我想說,為什麼這種例外變成了範例。這是因為美國代表了世界歷史的精神,自由精神的覺醒。是的,在這個意義上,我是黑格爾主義者。但我的判斷不是黑格爾的歷史目的論,而是基於社會思想史的考察。

因為「自我理解的現代轉變」進程已經全球化了,人們傾向於首先將自己理解為平等的具有基本權利的個體,然後是個體組成社會,然後要求具有正當的政治權威與政治秩序。

也就是說,美國當初立國制憲所面臨的問題,如今成為具有普遍性的政治問題。換句話說,世界不同民族和文化傳統中的「現代人」,在政治意識上有趨同的傾向,他們彼此相似的程度(至少在政治上)甚至超過了與各自文化祖先的相似程度。那麼美國的意義,簡單地說,就是彰顯了普遍的現代精神,併為此提出了卓越的政治方案。但它的普遍性也受到其歷史特殊性的限制,美國的政治構想,放到任何壹個其他文化傳統之中,都要遭遇文化傳統力量的抵制、改造、吸納和同化等等。

人壹旦覺醒,可能睡去,但不會忘記。因為記憶不可能undo。自由的啟蒙是人類,是世界歷史最深刻的記憶。這就是柏拉圖洞穴寓言的意義。

那麼,美國的政治奧秘是什麼:就是讓人民自由,實現最大限度的自由,是國家成為保障自由的精神象徵與核心力量,從而獲得了政治合法性,權威和凝聚力。妳可以罵壹個總統,但不能侮辱總統席位(presidency),妳可以燒國旗,但不可能蔑視憲法。但與此同時,美國的第壹代政治家,非常明白人性的局限性,知道其幽暗的壹面,懂得自由可以行善、也可作惡,因此精心設計了政治制度來防範人性之惡,來為自由限制邊界。在必要的時候,國家使用暴力,而暴力得以正當,因為暴力背後的價值不是野蠻與壓迫,而是共同的自由。南北戰爭如果沒有解放黑奴的進步事業,是不可能獲得正當性的。

對美國政治傳統而言,自由不是壹個無限制的狀態,而是壹種價值追求個人之善與共善的理念。這是宗教與共和思想的理念。當現代自由越來越脫離宗教和公共精神,自由本身就會受到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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