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馬家刑法,控訴馬幫四罪 /東海一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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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馬家刑法,控訴馬幫四罪 /東海一梟

帖子東海一梟的粉絲 » 2019年7月24日

   依據馬家刑法,控訴馬幫四罪

   意識形態錯誤是人間最大的錯誤,萬錯之源;政治形態罪惡是天下最大的罪惡,萬惡之根。----余東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章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根據這一法條,馬幫至少犯下了如下四大罪:

   其一、危害國家主權罪。根據《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國家主權在民,必須落實「權為民所授」。馬幫卻將主權竊為己有,將政治權力私相授受,這是對主權最嚴重的危害。其次,根據《憲法》第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選舉人民代表的民主權利,也被悄悄剝奪。

   其二、侵犯國有財產罪。公有經濟、國有企業化為黨有,黨有化為權力所有,按權分配。無數人民財產、國家財產客觀上成了特權階級予取予求的私有財產。

   其三、侵犯公民私有財產罪。國民私有財產得不到有效保障,各級政府和官員肆意侵犯國民私有財產的現象層出不窮,強拆強遷和國進民退就兩個典型。土地公有制和公有經濟,更是對國民私有財產的制度性巧取。

   其四、侵犯公民權利罪。國民人權和寫進憲法的種種民主權利,無不名存實亡,無不被暗箱操作架空或者明目張胆剝奪,甚至依法剝奪,最典型的是以煽動罪、顛覆罪剝奪國民的言論權。

   不要再以我為例試圖證明中國也有言論自由了。東海雖未被控煽動罪,並不安全,無法律保障故。而且常被刪帖封號,多數著作出不了,多數文章發不出。防我之口,就是侵犯我的人權侮辱我的人格。防民之眼即民賊,防儒之口即吾敵。

   以上犯罪事實,證據確鑿,情節顯著重大,危害極其嚴重!目前馬幫當道,我的控訴無處受理。特此訴諸于向良知法庭和歷史法庭!以上四罪,僅僅是違反其《刑法》第十三條。馬幫違反《刑法》處很多,舉例如下:

   《刑法》第一條:「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司法實踐中縱容犯罪、危害人民、違反憲法的事例舉不勝舉。

   《刑法》第四條:「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實踐中對特權階級和少數民族重罪輕判、對弱勢群體輕罪重判的案例舉不勝舉。

   《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一條在司法實踐中就常常不能落實。正當防衛的行為被判為防衛過當,見義勇為的義舉被判有罪的現象,時有發生。

   《刑法》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含義: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云云。中國人民的政治權利被剝奪已久。這一條從側面證明馬幫違憲違法、以民為奴、以民為敵久矣!2019-7-18余東海首發於民主中國

(2019/07/23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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