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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庭】4人暴动罪脱发还重审 上诉庭拒批社工陈虹秀上诉至终院

2023年10月03日 20:56 PDF版 分享转发

【香港法庭】4人暴动罪脱发还重审 上诉庭拒批社工陈虹秀上诉至终院
原本被判无罪的陈虹秀,随时要再面临审讯。

区域法院时任沈小民于2020年及2021年,分别审理两宗案,并在两案中先后裁定6人「串谋暴动」罪,以及包括另8人「暴动」罪不成立,其中「阵地社工」 陈虹秀更获裁定表证不成立,审讯中当庭获释。不过,不服无罪裁决,早前以案件呈述方式向上诉庭就13人的裁决提出上诉,上诉庭及后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并撤销当中4人的无罪裁决,当中包括陈虹秀,同时下令把案件发还区院由另一法官重审。另9人则因已离境而因律政司未尽力送达上诉文件,获撤销上诉。陈虹秀早前申请上诉许可证明书至,上诉庭本周二(3日)颁下判词,指案件不涉需由终院处理的法律观点,更遑论是具有重大而广泛重要性的法律观点,遂驳回陈的申请,拒绝批出上诉许可证明书。

陈虹秀一方就上诉提3法律观点

本案上诉申请人为陈虹秀,由大律师吴宗銮代表;律政司由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张卓勤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庭法官彭伟昌及彭宝琴处理。陈虹秀一方认为,针对本次案件呈述上诉,提出3个重大而广泛重要性的法律观点,其中2个包括:上诉庭是否应该就没有在案件呈述中提出的问题作出裁定?以及容许律政司在案件呈述中,提出原审未曾处理的论点。而第3个法律观点,则涉及当上诉人争议原审官错误裁定答辩人毋须答辩时,上诉庭是否可以或应考虑没在案件呈述中包含的外在证据?

上诉庭在判词解释,针对首两个问题,源于律政司早前投诉原审法官沈小民无充分考虑陈虹秀的装束、行为已构成鼓励暴动人士,认为原审裁决「有悖常理」;陈虹秀一方则认为,律政司说法是要求上诉庭考虑当时终院尚未颁布的「卢健民案」,超出案件呈述处理的「法律问题」。

上诉庭批上诉方「似乎是无的放矢」

判词认为,律政司投诉原审法官裁决「有悖常理」是证据评估及事实裁断的问题,而原审法官清楚知悉控方针对陈虹秀的检控基础是「共同犯案」。上诉庭在考虑该裁定是否「有悖常理」时,亦已指出原审错误,在于单单集中考虑陈本人的行为,而非整体证据是否支持陈与他人一起犯案。至于是否有证据支持,陈凭藉身处现场鼓励他人参与暴动,同样也是事实裁断的问题。

至于上诉方提出的第3个观点,判词续指涉及上诉庭在聆讯时观看的录像片段有关,陈虹秀投诉载有该些片段的光碟或记忆棒,以及相关誊本并没有附于案件呈述内,质疑上诉庭应否考虑这些「外在证据」。惟上诉庭不接纳有关问题涉及任何重要的法律观点,反驳称有关投诉是「根本站不住脚」,因相关录影证据是经原审控辩双方同意,陈亦没在上诉庭观看有关片段前提出任何反对,批评上诉方现时的投诉「似乎是无的放矢」。

裁定不涉需由终院处理法律观点故拒批证明书 

上诉庭最终认为,陈虹秀提出的问题全属事实裁断,本案不涉及她所指需要由终院处理的法律观点,更遑论是具有重大而广泛重要性的法律观点,因此拒绝发出上诉许可证明书。

根据法例,拟上诉人可向上诉庭申请上诉至终院的证明书,假如上诉庭拒发证明书,拟上诉人仍可直接向终院上诉委员会一并申请证明书及上诉许可。

两案原审时均由时任区院法官沈小民审理,其中首案涉及6名被告,分别张浩辉、胡凯富、陈子斌、苏美莉、李盈莉及沈卓勤;6人同被控于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在湾仔串谋其他人参与暴动。另案则涉及8名被告,分别为余德颖、赖姵岐、锺嘉能、龚梓舜、陈虹秀、简家康、莫嘉晴及梁雁彬。8 人同被控于2019年8月31日,在湾仔轩尼诗道及卢押道一带,连同其他人参与暴动;而龚则另被控「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

案件编号:CACC278/2021

记者:吴婷康 责编:李荣添 网编:程皓楠

来源:RFA,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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