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國汀論辯法輪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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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國汀論辯法輪功

帖子admin » 2011年8月29日

《郭國汀論辯法輪功》 由著名維權律師 郭國汀所著, 本書收錄了郭律師 幾十篇有關法輪功的文章。

《郭國汀論辯法輪功》 目錄
· 辯護律師為法輪功講真相案件辯護的基本原則

· 評吳愛中張惠劉蘭(法輪功講真相)案的兩審判決

· 郭國汀: 法輪功講真相無罪——為吳愛中、張惠、劉蘭抗辯

· 《專訪》郭國汀:對法輪功學員的勞教、判刑是非法行為

· 力虹被中共無罪重判的真實原因

· 我為法輪功說句公道話

· 有感於對法輪功學員的強制教育

· 答三項基本原則

· 為爭取信仰自由權絕食抗爭七百八十天的瞿延來

· 百無一用是中國律師—評上海監獄當局違法拒絕辯護律師會見瞿延來

· 會見在押的瞿延來的第四次申請函

· 法輪聖徒瞿延來為何令南郭敬重?答MICRONET有關瞿延來的疑問

· 被打成植物人的法輪功學員陳光輝監外執行、保外就醫申請書

· 中共專制暴政一直在殺人----悼念講真相英雄陳光輝

· 中共必須立即停止鎮壓法輪功

· 我被中共當局非法剝奪執業資格的真實原因

· 我為什麼要為法輪功辯護

· 從自焚偽案看中共的邪教本質

· 國際專家學者如何看待法輪功?分析鳳凰衛視邱震海的誘導提問

· 論法輪功精神運動的偉大意義

· 讓人權惡棍無處可逃----評江澤民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和酷刑罪案

· 我為什麼為法輪功辯護?

· 法輪功真相之我見

· 我為法輪功抗辯的真實心聲

· 郭國汀論辯法輪功

· 中共為何血腥鎮壓法輪功?

· 訴江澤民案美國依據國際法的義務:是對公共安全的危脅還是種族滅絕?

· 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中共血腥殘暴迫害法輪功的根源

· 中共濫用勞教制度鎮壓法輪功的法理解析

· 答mironet: 何謂真正的中國人權律師?

· 郭國汀評范子良《錚錚漢子謙謙君子記法輪大法弟子陳忠升先生》

· 郭國汀質疑張千帆教授對法輪功的評價

· 郭國汀章天亮曾寧談425和平上訪到千萬退黨的精神延續

· 法輪功是比中共有過之無不及的一人專制嗎?-答譚嗣同先生

· 郭國汀律師稱中共持續非法迫害法輪功及其辯護律師

· 郭國汀答Gavin0919郭國汀是法輪功走狗之指控

· 中共當局必須立即無條件釋放劉如平律師!

· 郭國汀聲援支持楊在新律師!

· 《專訪》郭國汀介紹為法輪功學員打官司的曲折經歷

· 《專訪》中國著名人權律師從為法輪功辯護看中共踐踏法律

· 《專訪》郭國汀律師批評中共奧運前加劇迫害法輪功

· 專訪郭國汀律師(上) :為法輪功辯護

· 專訪郭國汀律師(下) :回首不言悔

· 蘇家屯事件(活體盜賣法輪功學員人體器官)是中共的滑鐵盧

· 郭國汀中共活摘器官是真的!

· 郭國汀:蘇家屯事件是真實的

· 郭國汀:蘇家屯事件敲響了中共的喪鐘

· 郭國汀:西方媒體報導蘇家屯是個時間問題

· 活體盜人體器官關健證人調查紀錄

· 驚天罪孽 鐵證如山

· 中共在人體器官問題上的一貫謊言,中共一貫謊言連篇是個地道的騙子黨!

· Dr Wang Wenyi will be remembered by history as a great courage hero by Thomas G.Guo

· 宣誓證詞Affidavit

· 中共為何縱容活體盜賣法輪功信徒的人體器官Why the CCP Harvests the Living Falun Gong Practitioner』s Organ?

本書原載於天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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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為法輪功講真相案件辯護的基本原則 郭國汀

帖子admin » 2011年8月29日

我認為此類案件辯護律師應堅守的大原則乃是無罪抗辯:並主要在下述四方面全面抗辯。首先從立法層面辯;其次應從具體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有效性方面 辯;再次應從法輪功的性質辯;最後應緊扣具體案件事實與相關法律比較分析,從事實與證據兩方面展開,駁斥控方的指控。並將案件全部事實及審判情況,辯護律 師的辯護意見全部公開,爭取公共新聞輿論支持。
第一,就立法而言:
《憲法》是高於一切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法規或法律解釋及司法解釋均不得違反憲法本身的規定。凡違憲規定本身自始無效。憲法第36條明文規定公民有 信仰自由權。憲法效力高於一切法律、法規、規章;法律效力高於法規、規章(《憲法》第5條《立法法》第78條;高層級法優於低層級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79條);新法優於舊法(83條)的法律適用基本原則是法定原則。因此,依上述法律原則,《刑法》第300條,及兩高解釋本身即明顯存在違憲之虞。這應 當是涉及法輪功案件辯護律師抗辯的首要重點。信仰自由當然包括信仰正教或其他教及任何學說主張的自由。若劃定只能信某種正教而不得信其他宗教,信仰自由也 就不復存在。即便信仰貨真價實的邪教,也應當是憲法保護的信仰自由範疇。因為只要該信仰者沒有實施危害社會的實際行為,本質上仍屬思想自由範疇,而人的思 想不存在犯罪問題,法律只能調整人的行為,而不能處罰人的思想。唯有專制暴政才干預人的思想言論。儘管法官一般而言會以立法是立法機關的事,而非法官應過 問的問題為由不予採納,然而,立法本身存在的不公肯定會影響法官的思索判斷,並在作出裁決時予以考量。
第二,就具體適用法律而論:
吳愛中案原審判決引用了如下法規:
《刑法》第三百條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与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五十六條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最高法院最高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X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三項;第二款:
 第一條: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宣揚邪教,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一)製作、傳播邪教傳單、圖片、標語、報紙300份以上,書刊100冊以上,光碟100張以上,錄音、錄像帶100盒以上的;(二)製作、傳播宣揚邪教的DVD、VCD、CD母盤的;
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數量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五倍,但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危害的,屬於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首先必須指出的是:原審判吳愛中和劉蘭剝奪政權權力一年純屬枉法裁判。即便其行為構成所謂「組織和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也完全不存在實用剝奪政治權利之說。
姑且不論這些法律與解釋的合法性。僅就原法律規定分析: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其構成要件有四項:一必須是組織和利用, 兩者同時並存,光組織或僅利用均不構成本罪;因為「和」是並列關係與「或」的選擇關係顯然不同;二必須存在邪教組織;三必須組織和利用該邪教組織實施了破 壞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四必須實際造成了危害社會的後果。因此,欲追求某人此項罪責,控方相應負有四項法定舉證責任:證明被告人組織和利用了某組織;證 明該組織是邪教組織;證明被告組織和利用該邪教組織破壞了某項法律,法規的實施;證明被告的行為造成了實際危害社會的某種後果。本案公訴人從未完成任何一 項法定舉證責任;未證明吳張劉三人組織和利用了法輪功組織;也未證明法輪功就是邪教組織,更未證明吳張劉組織和利用法輪功組織實施了破壞哪條法律或法規的 行為,當然也談不上證明其行為的社會危害後果。一二兩審法院同樣對此隻字未提,卻蠻橫無理地枉法無罪重判三被告。中共法院的司法專橫在此案中暴露無遺。
兩高此處將「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置換成「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宣揚邪教,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純屬爛用司法解 釋權進行的任意枉法曲解法律的極為惡劣的典型。前者必須有組織邪教組織和利用邪X教組織兩種情形並存,才可能構成本罪;按兩高的解釋竟然「組織和利用」的 法定要件無需了!「邪教組織」前提不見了!變成了「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宣揚邪教」!這不叫司法解釋,應當稱作強姦法律!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實質上變成 了中共任意打壓異已鎮壓民眾的工具與幫凶。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無論如何不可能解釋成:「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宣揚邪教」!
上述越權無效解釋,完全混淆了刑事犯罪和一般的宗教信仰合法行為的界限。按照兩高解釋,只要你下載編輯印刷複製有關法輪功的資料,不管是什麼內容, 不管有沒有危害社會的後果,不管對社會是否有好處,甚至複製「真善忍」三字,一律視為犯罪。其荒謬悖理不證自明。此種充分體現中共專制暴政或其無知暴君個 人意志的解釋純屬惡法、非法之法,是強暴民意的東西,根本不是符合公平正義和公道的法律,更非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而惡法或非法之法,公民決沒有遵守的義 務。
僅是信仰宗教或信仰某種功法,或是信仰法輪或是為其辯護,講真相(包括但不限於宣傳傳播法輪功,說明迫害真相的行為)根本談不上犯罪。依據該第300條規定只要行為人沒有組織和利用該邪教,即便信仰、宣傳、傳播貨真價實的邪教也不違法!
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為了配合中共鎮壓法輪功專門制定的違憲惡法;參與制定該決定的所謂委員應當為其無恥行徑感到恥辱!其本身未認定法輪功即是邪教。因此 不能解除公訴人證明法輪功即是邪教的法定舉證責任。法輪功連是否宗教是否存在組織都存在重大爭議,更不用說是否邪教組織。事實上法輪功僅是一種有神論信 仰,也是一種氣功修鍊,當然與邪教根本不沾邊。
至於兩高解釋,性質上同屬惡法,參與制定該解釋的所謂大法官們,沒有絲毫法官應有的品德!法官的天職乃是做一個法官該做的事。而法官該做的事是客觀公正不 偏不依地判案,決非屈服於專制暴政的淫威,討好權貴。該解釋明顯違背《憲法》第67條和《立法法》第42條規定的法律解釋原則,屬越權無效解釋。最高法院 最高檢察院沒有法律解釋權,僅有司法解釋權。其無權解釋什麼是邪教或邪教組織,無權將「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解釋成「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宣揚邪教」, 無權越權解釋印製傳單、光碟、編輯真相材料等行為即構成犯罪,也無權解釋什麼是情節特別嚴重。亦即對刑法300條的具體解釋權歸全國人大常委會。我認為法 輪功講真相、為講真相印製傳單、光碟等行為實質上屬於自我辯護,而且是在中共獨霸一切媒體封殺一切自由信息的情況下,被迫採用的一種自我辯解自我辯護行 為,是一種犧牲自我大公無私的高尚行為,當然不是犯罪行為,其不產生任何違害社會的後果,反之修鍊法輪功於國於民百利而無一害。
中國大陸法院這種因講真相而追究法輪功學員刑事責任的做法,是中國法院完全被中共綁架司法專橫踐踏法治的必然惡果。從表面上看,法院尊循法律和最高 法院司法解釋,似乎有依據,其實稍加分析便可看出其完全違背法治精神,完全沒有法律依據,即便中共自已制定的惡法也找不到鎮壓法輪功合法依據。中共必須完 全退出法院,才可能有公正審判,才可能有司法公正,才可能有公理正義。
宗教信仰自由是全世界公認的基本人權,中共憲法第36條對此亦已確認。因此信仰根本不存在犯罪問題。僅是如果個別信仰者的行為觸犯了某些普通的刑事犯罪, 比如:盜竊,殺人,放火,貪污受賄,完全可以根據普通的刑事犯罪條款去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而決不能追究信仰的責任。一個人信仰什麼完全是他自已有權決定 之事,信神也好,信進化論也罷,那怕是信仰邪教純屬宗教信仰自由權範疇。
作為法輪功信仰者,向他人介紹、推薦法輪功天經地義。法輪功受到中共當局瘋狂悖理非法迫害,他的同修,受到有關部門極不公正的待遇,被大量關押勞教判刑受 盡精神和肉體折磨,甚至被迫害至死,肯定要向外人陳述,為同修及自己辯護,維護自已的基本人權。正因為中共專制暴政全面撐控大陸一切媒體,封鎖一切自由信 息,法輪功學員才被迫採用下載複印傳真電郵及製作傳單光碟等方式進行自我辯護;此種自我辯護行為與刑事犯罪完全是兩碼事。若認為其辯護無理,可以公開在電 視報紙雜誌及其他一切媒體在公開公平的基礎上展開辯論,誰是誰非經過公開公平充分的爭辯很容易明辯是非。而中共當局正因為其自知無理非法悖道,故決不敢公 開辯論,而是採取滅絕人性無所不用其極的下流手段迫害法輪功信仰者,全面封殺一切法輪功的信息,也從不敢在公平公開的媒體進行辯論,這一事實本身足證中共 當局的心虛下流無恥!法輪功學員講真相的行為無論是口頭的還是書面的或是通過印發傳單、雜誌、書刊、製作光碟或CD的方式講真相,本質上是自我辯護行為, 完全合法。
第三,就法輪功的性質而言:
無論起訴書還是一審或二審判決均無片言隻語論證證明法輪功是邪教。迄今並無任何已成定論的法律認定法輪功就是邪教。既然證明法輪功是邪教是控方首要 的舉證責任,既然控方未舉證證明法輪功是邪教,也未證明法輪功是一個邪教組織,甚至未舉證證明存在一個法輪功組織,那麼其適用三百條的前提與基礎根本不存 在。

姑且不論兩高解釋的荒唐,也不論該解釋到底是司法解釋還是法律解釋。依《刑法》第300條之規定,在沒有舉證證明三被告組織和利用某一組織之前,在未舉證 證明法輪功就是邪教組織以前;即便依兩高解釋,在未能證明法輪功就是邪教以前,根本沒有上述第300條及所謂解釋的適用餘地。因此以三被告的上述製作法輪 功宣傳品的行為定罪判刑純屬枉法裁判!
何謂邪教?「邪教組織」定義如何?中國迄今沒有任何法律作出明確的立法界定和法律解釋。刑法三百條僅提及「邪教組織」。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中也未對「邪教組織」的特徵及構成要件作出明確定義。
然而,兩高解釋第一條規定:「刑法第三百條中的「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製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首先兩高沒有法律解釋權,而該解釋肯定屬法律解釋而非司法解釋,因而根據《憲法》第67條和《立法法》第42條之規定屬無效解釋無疑。最高法院最高 檢察院僅能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立法法》第43條)。其次,其未解釋何謂邪教?再次其解釋邪教組織定義的概念含糊不清,內容範疇根本 無法界定。什麼叫做冒用?何謂神化?什麼是迷信邪說?什麼構成蠱惑、矇騙?是精神還是肉體是暴力還是威脅利誘控制?如何危害?何謂非法組織?在一個沒有結 社自由的社會,任何被拒絕登記註冊的組織皆不合法。由上述可見該解釋極其荒謬。但是,有趣的是,用該定義套法輪功肯定無法相配,但對照中共各項特徵,真是 量身定做嚴絲合縫:中共才是當之無愧貨真價實最邪惡的邪教組織!
中國迄今沒有任何合法有效有普遍約束力的經正當司法程序判決認定法輪功即是邪教的判例,也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認定法輪功是邪教。信口胡說法輪功是邪教 的是江澤民1999年10月初在法國接受記者採訪時首創先河,次日,人民日報社論即跟風。香港的董特首也緊跟,然後是一大班無德無行文人抬橋子,說來說 去,都是這些行政長官,媒體和黨用文人自說自話,根本不是法律規定也非司法審判結論。
法輪功最顯著的標識是「真、善、忍」,按兩高所謂司法解釋,凡印製「真、善、忍」者或「法輪大法好!」皆為犯罪!真是荒謬至極!所謂犯罪行為,首要前提必 須是某行為危害了社會。亦即社會危害性是犯罪行為的首要前提要件。真善忍是人類社會普遍尊從的最高價值觀,一個國家若國民皆信仰真善忍,人們的道德水準肯 定比奉行假惡鬥者好得多;
法輪功實質上是一種有神論信仰,是一種根源於中華文明源遠流長的氣功修鍊。修鍊法輪功充分的事實證明對修鍊者的身心健康,提升人們的道德水準確有神 奇功效。作為一種氣功修鍊,其強調提高心性,倡導人們說真話,向善,做好人,遇事向內找。實質是一種有益身心健康的有神論信仰。使人們有精神追求心靈安 寧,其核心是使人通過修心養性開功開悟達到返本歸真的最終目的。法輪功學員在全球範圍內面對中共蠻橫無理殘暴至極的瘋狂打壓,堅持近七年的和平抗暴維權精 神運動,可歌歌泣。法輪功事實上業已成為中國人爭自由民主人權和平抗暴運動的中堅力量,法輪功實際上在弘揚中華文化,為中國人贏得國際聲譽,與中共官方的 強制欺騙宣傳完全相反,法輪功是中華民族復興的希望。

我認為法輪功對國家民族百利而無一害。目前法輪功已洪傳全世界78個國家和地區,《轉法輪》及其他數十種法輪功參考書,皆被譯成30餘種文字,獲得全世界一千余種褒獎,受到全世界人民的歡迎,唯在中國受到中共瘋狂非法悖理鎮壓,即是明證。
國內外還有不少人,包括律師、法官、知識份子、醫生、科學家等對法輪功有種莫名的恐懼、憎恨或敵視。根源在於長期黨文化無神論教育加之受到中共無孔 不入的故意抹黑法輪功欺騙宣傳的欺騙,對真實的法輪功知之甚少甚至一無所知。例如,甚至有律師認為法輪功不是健康力量,指責法輪功不講法治,因為法輪功上 訪、講真相而不是訴諸法律!事實上,法輪功學員在全世界各國對非法鎮壓法輪功的直接責任人江、羅、曾、李提起了幾十起刑事、民事訴訟案,大多正在審理之 中,這正是尊重法治!由於大陸中國法院日益變成中共鎮壓異已的工具,完全喪失了正常社會中法院的應有的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社會公道公理,維護司法正義的功 能;在中共一黨專制下的法院根本不可能公正審理法輪功案件;實際上,中國法院拒不受理法輪功學員提起的任何行政訴訟或索賠訴訟;大陸所有媒體均受中共一黨 嚴控,嚴禁發表任何有關法輪功自我辯護或律師為之抗辯的任何信息;大陸司法部已成為中共打壓人權律師的直接幫凶,凡公開為法輪功作無罪辯護的律師均會面臨 停業懲罰;郭國汀,高智晟,楊在新因公開為法輪功作無罪辯護,先後被停業即是明證。在此種情況下,法輪功學員不畏艱險,將法輪功受迫害真相,通過傳單、郵 件、標語、光碟等各種方式廣而告之,並不顧個人安危積極傳播《九評共產黨》,促成退黨大潮,或和平請願上訪,本質上屬自我辯護,系行使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 權,實乃天經地義,何來不講法治之說?儘管成千上萬講真相傳播《九評共產黨》的法輪功學員被判刑被勞教甚至被迫害致死致殘,他們仍腳踏實地義無反顧前仆后 繼英勇頑強地講真相,這是何等偉大的功績?!這是何等高尚的壯舉?!
我親自大量接觸的法輪功學員,沒有發現一個壞蛋,或者是不誠實的人,或是所謂痴迷不悟者;恰恰相反,他們給我的印象都是非常好,樂於助人,幸福快樂,樂觀 向上,積極進取,真誠友善,理智聰慧;其中不乏學者、教授、商人、醫學及生物學博士等高級知識分子。反證了法輪功信仰理論必有其合理性與科學性。

歷史經驗反覆證明,中共當局所做的狂轟亂炸似的宣傳貫輸,百分之百都是欺騙宣傳。中共自竊取大陸政權以來,不停地展開了幾十個政治運動,其原本目的 在於用暴力消滅階級,消滅剝削,消滅私有制,消滅一切傳統文化觀念,人為創設一個純結的共產主義社會。中共宣揚無神論,實際上又把馬克思奉為神,中共則把 毛澤東和共產黨本身神化,妄圖取代上帝用暴力製造出一個純粹的沒有階級沒有剝削的新人類社會。土改,三反五反,反右,三面紅旗,四清,文革,一打三反等政 治運動的初衷或許正是從消滅地主階級,資產階級,毀滅中華文化完成三大改造一步一步實行的。一開始全是狂轟亂炸灌輸一邊倒的某種觀念,不允許被批判一方的 任何辯論。登峰造級的是波爾布特的紅色高棉政權,在武裝佔領首都金邊后一周內將市內250萬人全部驅趕至窮鄉僻壤開荒種田,在三年期間竟瘋狂屠殺或虐待致 死異議人士和知識份子及民眾包括20萬華人在內的 200萬人!而此令人髮指的暴行皆是在大量中共專家指導下所為,並受毛周等親自指導試圖一步到位實現共產主義。此種將自已視為神妄圖人為製造新社會的狂 想,可追溯源於馬列毛思想。

事實證明中共的每個政治運動都是百分之百罪錯。中共當權者實質上多為無知缺德無恥下流之輩,專業外行,唯整人內行。每次犯錯犯罪要麼死不認賬,或實在賴不 過了,拖他十年、二十年,再來個平反。旨在通過平息民眾憤怒,以達到繼續獨裁專制的終極目的。最無恥的是還強令被害人對其感恩戴德!自吹「錯誤是共產黨犯 的,但也是中共改正的」因而中共是「偉大光榮正確」的黨!而善良的國民一次又一次上當受騙,甚至迄今仍有不少人期等中共自我改良改善!甚至還有「中共每一 天都在變,在與時俱進」之論!事實上,中共僅是表面上量上因國際環境改變而有所變化,但中共的罪惡流氓本質半點也沒有變;唯權是舉就是中共唯一追求的目 標。由於中共的本質如《九評共產黨》揭示「邪、騙、煸、斗、搶、痞、間、滅、控」等流氓本質,註定使之不可能自動改惡從善。因為一旦黨禁報禁開放,言論出 版思想輿論獲得真正自由,共產黨肯定迅速跨台。故中共一小撮極端自私自利特權利益集團,為保住自已的貪污腐敗特權,決不可能自動退出歷史舞台。
中共當局對法輪功的瘋狂鎮壓不但完全非法,而且禍國殃民荒唐至極,完全是蠻橫無理霸道流氓的做法。中共硬定法輪功是邪教,其實貨真價實最大的邪教非 中共莫屬。既然如此,信法輪功本質上屬於受憲法保護的宗教信仰自由範疇。中共當局濫用國家巨大人力物力財力,開動一切宣傳機器,動用國家暴力強制鎮壓,采 取「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拖跨、肉體上消滅」的群體滅絕政策,妄圖三個月內徹底消滅法輪功,其本身完全非法,後果是禍國殃民,毀滅人性,是假惡暴對真善忍的 摧殘。然而多行不義必自斃,中共由於瘋狂鎮壓法輪功,結果必將加速其滅亡。
第四,就本案具體事實分析:
從本案法院認定的所謂犯罪事實看,吳愛中,劉蘭和張惠製作了法輪功年曆、月曆、心靈故事、及明慧周刊、正見周刊電腦光碟若干。並傳播給法輪功人員。 即便上述事實完全屬實,純屬自我辯護澄清事實與自由表達行為,與犯罪行為相差何止十萬八千里?!法輪功年曆月曆僅是向公眾推介法輪功,其內容不外乎涉及法 輪功是什麼?修鍊有何益處?如何修鍊法輪功?法輪功發展的歷史事實及受非法迫害真相等內容。作為法輪功信徒,深信法輪大法好,因此自願自覺向社會公眾介紹 推介使自已身心受益的法輪修鍊功法,天經地義何罪之有?!心靈故事純屬部分法輪功學員修鍊法輪功身心受益后的內心體驗及感受,作為信仰者將自已的心得體會 用言語方式公開表達,當然無罪!至於明慧及正見周刊皆系法輪功學員學習交流經驗,揭示真相,捍衛信仰自由權的信息交流平台;其一不鼓吹暴力,二不煸動仇 恨,三不誨盜誨淫,四不強制任何人信仰法輪功,專講真善忍,因此肯定屬受憲法保護的公民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思想自由,信仰自由權利範疇。此外,將上述年 歷月曆故事周刊光碟傳播給他人,只要前述三種情況與犯罪無關,其傳播行為自然與犯罪無涉。判決書沒有片言隻語論證法輪功即是邪教組織,也未論證被告組織和 利用了任何組織,更未證明其組織和利用了任何組織實施了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其前提不存在,那麼所謂構成犯罪的結論也就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絕大多數被判刑或被勞教的法輪功學員都是因為講真相。有的參与下載編輯印刷複印資料,有的僅是去北京天安門打橫幅標語,很多都被判刑被勞教。他們甚至被剝 奪了聘請律師辯護的權利。本人受理的六起法輪功案件,連律師會見當事人的權利也被全部剝奪,尤以瞿延來案最為典型。長達三個月,先後四次正式書面申請會見 竟被中國國際化大都市上海市監獄當局非法無理拒絕!當局處理法輪功案件完全屬法外治罪,一個國家公民基本人權受侵害到了這個地步,完全不顧法治和法律的原 則,這是中華民族的大不幸!

當局今天可以任意迫害法輪功,明天就可以隨意迫害任何其他團體任何人。不講法治和法律,這個國家是沒有希望的。但是在中共一黨極權專制獨裁體制下,決不可 能有所謂法治!因此,真正的法治,唯有首先拋棄中共,在沒有中共竊權的中國,才可能有真正意義上的法治,才可能有司法公正。
中共一黨專制下的法院及其沒有審判決定權的法官,對所有敏感案件(政治,民運、法輪功、公民維權)根本不敢也不可能有自已的獨立判斷;當今中國立法、司 法、執法機構事實上全被中共綁架成為極端自私自利,極端虛偽無知缺德的中共特權利益犯罪集團的幫凶和工具。中共的自私自利一以貫之,中共的一切作為完全不 是為了中國民眾的根本長遠利益,而是唯權是舉。只要有利於中共掌權,其好話說盡,壞事做絕!中共的虛偽空前絕後有目共睹,說的比唱的還好聽,做了卻是最下 流無恥的勾當;中共的無知,集中表現在長期外行領導內行,瘋狂打壓敢說真話的知識分子,極力推行愚民政策,封殺一切自由信息,因此內鬥內行,專業外行;中 共的缺德源於其無神論,黨魁偶像崇拜,除了權力崇拜完全沒有信仰,也早已拋棄了共產主義偽善的一面(消滅剝削,人人平等,平均社會財富);而中共的流氓本性 在《九評共產黨》之九已有令人信服的論證,過去每每聽及人們言及「流氓政權」!如今看來恰如其分貨真價實。
中共在每次政治運動皆製造大量冤假錯案。或許最終能獲平反,但決不是中共樂意平反。而是因為,若不平反,民怨太大,危及到它的政權。最近披露反右劃成右派 共三百十七萬八千四百七十人,還有一百四十三萬七千五百六十二人被划為「中右」。中共現已徹底喪失為六四運動平反的資格,也早已沒有為法輪功平反的資格, 中共唯有認罪服法贖罪的份!難道殺人犯還有資格為被殺者平反嗎?!因此鎮壓法輪功,從常識基本上就能做出是非曲直的判斷了,更何況如果再做研究,調查,比 較,分析那就更是一目了然。任何事情都可以用常識判斷,如果僅憑常識還不夠,就要做研究比較。如果研究比較還判斷不了,那就應該實際考察、調查。對重大的 問題,就要做更細緻的 調查研究,才能有發言權。既不做調查研究,也不分析思考,中共如何說民眾就如何信,這種被中共長期洗腦變得沒有獨立思想的中國愚民實在太多。
綜上所述:辯護律師為法輪功講真相案件的辯護原則乃是:無罪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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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評吳愛中張惠劉蘭(法輪功講真相)案的兩審判決

帖子admin » 2011年8月29日

2評吳愛中張惠劉蘭(法輪功講真相)案的兩審判決
郭國汀
一、案件基本事實:
吳愛中、張惠和劉蘭繫上海的法輪功學員。
青浦區檢察院指控:自2003年3月至2005年1月,吳張劉製作《明慧周刊》《正見周刊》心靈故事,年曆,月曆,光碟等各類法輪功宣傳品,並傳播 給其他法輪功人員陸,李等人。吳將製作的2005年法輪功年曆月曆合計1200份,及《明慧周刊》《正見周刊》各42冊,心靈故事298份,法輪功圖片 124張,光碟1張交給陸李。

二、一審辯護律師辯護意見:

吳、張、劉本人均對以上事實無異議,但均否認有罪。但判決書稱吳的辯護律師辯稱:吳的犯罪手段一般,危險程度社會影響及主觀惡性均較小。望法院不認 定情節較為嚴重。張的辯護律師認為:張到案后認識態度較好,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小,且處於協從地位;請不予認定情節較重,予從輕或減輕處罰。劉的指定辯 護律師認為劉是受外界影響,社會危害性較小,請酌情從輕處罰。亦即,三位被告本人均否認有罪,但三位辯護律師竟均作有罪辯護!

三、一審判決情況:

上海青浦區法院(2005)青刑初字第245號刑事判決書認定:由吳、劉從互聯網下載,由張負責列印並傳播給陸、李。本院認為,被告吳、張、劉共同 製作並傳播法輪功宣傳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應予懲處。吳、劉從互聯網下載法輪功宣傳資料,並積极參与製作或傳 播,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張惠責任列印和製作,在共同犯罪中相對作用較小,可認定為從犯依法可減輕處罰。關於吳、張的辯護人要求法庭對各自 當事人不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辯護意見,本院綜合本案製作和傳播法輪功宣傳品的數量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具體情況不予採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國家法 律的正常實施,依刑法第300條第1款,第25條1款,第26條1及4款,第27條,第56條1款,第64條及最高法院最高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X教組 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三項;第二款判決如下:判處吳愛中有期徒刑七年另六個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判 處張惠有期徒刑四年;判處劉蘭有期徒刑七年另六個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審判長:費雄雄、陳曉星、張華松。書記員:陳曉雲。)

四、上訴審律師辯護意見:

吳、張、劉均不服提起上訴,均認為自已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吳的辯護律師認為吳的行為社會危害性不大,情節顯著輕微,應宣告無罪。張惠的辯護律師認 為張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應宣告無罪或適用緩刑。亦即上訴審辯護律師雖然主張被告無罪,但均是從情節社會危害性角度聲辯,且未駁斥相關司法解釋,也未論證 法輪功的性質,明顯軟弱無力,法院當然不可能採納此種不能令人信服的抗辯理由。

五、上訴審判決情況

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於2005年12月22日作出(2005)滬二中刑終字第450號刑事裁定:事實與判決理由與一審完全一致,僅是加上如下解釋: 三名上訴人明知國家法律明令取締法輪功等教組織,仍積極製作傳播宣楊法輪功的宣傳品,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00條第1款之規定,應予犯罪論處。對三名上訴 人否認自已行為構成犯罪的辯解以及辯護人要求宣告上訴人無罪的意見均不予採納。原判決無不當,且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1款之規定, 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審判長:沈行愷、劉忠偉、郁亮;書記員:李姝)。

也即兩審法院認定三被有罪的判決僅用不到210個字草菅人命般地判七年半徒刑!「由吳、劉從互聯網下載,由張負責列印並傳播給陸、李。本院認為,被 告吳、張、劉共同製作並傳播法輪功宣傳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應予懲處(一審判決)。」「三名上訴人明知國家法 律明令取締法輪功等教組織,仍積極製作傳播宣楊法輪功的宣傳品,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00條第1款之規定,應予犯罪論處(二審判決)。」判決既未論證三被 告如何組織和利用了什麼X教組織,也未論證法輪功是X教組織,更未論證三被告如何組織和利用法輪功破壞了什麼法律的實施。

六、辯護律師處理法輪功案件應堅守的大原則

閱畢兩審判決書,吾心中有股難以言表的悲憤。一為中國法院法官完全受中共操控的現實深感悲憤!二為中國律師受中共政治恐怖高壓自宮自閹感到悲哀!三為法輪功信眾悲天憫人的偉大壯舉反受俗世的誤解迫害而悲痛!

法輪功案件一般均是所謂講真相的案件,對案件事實均不存在太大爭議。因為法輪功奉行真善忍,他們不會否認自已的所做所為。故法輪功案件主要不是事實 之爭,而是法律之辯,是道德之論,因而只能是罪與非罪之爭辯!令人遺憾和痛心的是,本案所有的辯護律師均未在本案罪與非罪關健問題上下功夫,而是在明顯無 濟於事的支節問題上作無關痛癢的所謂辯護。此種情節嚴重與輕微之辯也好,社會危害性之辯也罷,手段,社會影響及主觀惡性之論,皆屬毫無意義軟弱無力的抗 辯,甚至客觀上起到了為中共鎮壓法輪功的罪惡政策辯護的作用。因此吾堅決主張:凡是涉及法輪功說明迫害真相或推介法輪功或傳《九評共產黨》的案件,必須作 無罪抗辯才有意義,對此類案件應注重過程。當然在現行中共一黨專制暴政體制下,對此類所謂敏感案件指望法院作出客觀公正公道的判決可能性不大,然而通過大 量無罪抗辯並公之於眾,至少有助於公眾了解真相,進而認清中共司法專橫的本質,最終終結中共專制暴政。

本律師自2003年2月開始數次在中國律師網上為法輪功的信仰自由權抗辯,公開嚴厲批評中共荒謬絕倫禍國殃民的鎮壓法輪功政策;並於2004年7月 開始正式受理法輪功案件,先後受理了六起與本案性質情節相類似的案件:即法輪功學員向社會公眾說明中共迫害真相,推介法輪功的案件。

我認為此類案件辯護律師應堅守的大原則乃是無罪抗辯:並在下述四方面全面抗辯。首先從立法層面辯;其次應從具體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有效性方面辯; 再次應從法輪功的性質辯;最後應緊扣具體案件事實與相關法律比較分析,駁斥控方的指控。並將案件全部事實及審判情況,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全部公開,爭取公 共新聞輿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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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輪功講真相無罪——為吳愛中、張惠、劉蘭抗辯

帖子admin » 2011年8月29日

法輪功講真相無罪——為吳愛中、張惠、劉蘭抗辯

近聞上海市青浦法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吳愛中,張惠和劉蘭製作法輪功宣傳資料的行為構成 「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依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司法解釋、依刑法300條有關款項,判處吳愛中和劉蘭各七年半,張惠四年有期徒刑,同時均剝奪政治權利一年。據稱其辯護律師袁新中 作有罪辯護。

筆者是吳愛中和張惠的辯護律師,原擬作無罪辯護,因被上海市司法當局非法停業,被迫退出本案的庭審辯護。茲就本案涉及相關事實,證據,及適用法律作一簡要分折評論,同時闡述本人對法輪功的基本看法。

一、中國現行政治體制下,決不可能有公正審判,更不可能有司法正義

在現行中共一黨極權專制獨裁政治體制下,立法、司法、執法機關完全受中共獨裁掌控,中國完全不存在司法獨立。此種沒有獨立靈魂的法院沒有審判決定權的法 官,決不可能有公正的審判,更不可能有司法正義。中國法院,已經喪失作為一個正常社會本應有的審判職能,業已倫落成為中共任意打壓人民,封殺自由民主的呼 聲,隨意侵犯人權,枉法裁判的機構。中國司法審判中普遍存在「審者不判,判者不審」,亦即,中國法院審案的法官往往沒有案件審判決定權,最終決定權在審判 委員會,政法委書記甚至中共中央手中。特別是所謂敏感案件,政治案件,法輪功案件,更是如此。在一黨全面掌控下的中國司法根本沒有獨立性可言。指望此等變 態法院、無權無膽的法官公正審判案件,作出客觀公正正義的審判只能是妄想。

1999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定》及1999年10月10日通過的兩高《解釋》,均明顯可見是應急的產物。這一事實表明全國人大和最高 法院最高檢察院完全受制於中共。立法不公是最大的司法不公,法院被污染了怎能指望有所謂司法公正?!全國人大、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事實上被中共綁架了, 變成了中共幫凶、工具。根本不能體現真正的國民意志,不能體現公平正義公道的法律理念。完全是中共當局要鎮壓法輪功,它們為了給中共當局事後找出一個所謂 法律依據,急急忙忙制定了該決定、解釋。其實該決定和解釋本身明顯違憲。直接違反《憲法》第三十六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 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的基本原則。上述決定與解釋直接與本條憲法規定相悖,本身即非法。

二、辯護律師作有罪辯護根本錯誤

袁新中律師對本案作有罪辯護根本錯誤。對於法輪功學員講真相的行為,靜坐示威打橫幅或印製傳單等行為,皆屬受憲法法保護的公民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思想自由權利範圍。此類案件理應作無罪辯護!否則不如不要此種所謂律師辯護!

如果法輪功學員犯有殺人放火搶劫詐騙等普通刑事罪,自可依相應刑法條款追究其相應刑事責任。律師作有罪辯護,實在是對相關的法律研究不深不透,未調查研究法輪功,凡是最高法院的解釋,凡是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不加分析全盤接受,僅按機械的思維處理本案的結果。

刑法300條規定本身十分籠統,兩高解釋,人大常委會決定,本案事實均大有可辯之處。首先,什麼叫邪教?法輪功是X教嗎?怎麼破壞法律實施?有哪些具體要件?判決書對這些問題完全沒有論證,公訴方也沒有任何此種舉證。因此,該案完全不能成立。

律師做有罪辯護,等於認可違憲違法的解釋,雖然可以理解,因為若作無罪辯護,可能會有風險,但決不應提倡!因為律師的天職是維護公民的正當合法權益,維護 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正義公理公道。如果僅是水平問題,還可原諒;如果是怕風險而明知或理應知道當事人無罪,卻為避風險而作有罪之辯,至少有損律師職業道 德。

凡是法輪功的案件,只要不涉及普通刑事犯罪行為,僅僅是宣傳法輪功,說「法輪大法好」等,都是公民行使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權。因為法輪功一沒有槍、 二無單位組織,三未強制任何人信法輪功,四沒有封鎖任何人的自由,何罪之有?!在這種情況下,根本不存在犯罪的問題。反之,中共依賴強權,暴力,欺騙,強 迫國民信其荒唐至極的『主義』『理論』,才是貨真價實的犯罪!

至於「天安門自焚」案,及其他所謂法輪功殺人案殺親案皆漏洞百出,絕大多數都是中共為嫁禍於人有意裁樁陷害抹黑法輪功。轉法輪談到有關殺生的問題時,與佛教的觀點一樣:不準殺生。

中國律師應當勇於承擔歷史賦予中國法律人的重任,從每一個案做起,從我做起,堅持原則,敢於抗爭善於抗爭。決不能因為有壓力就放棄大原則,特別是大是大非 的原則,不是可以讓步的東西。受人之事忠人之托,既接受委託,應當按照法律的原則,法律的精神認真細緻地論辯,而不能走過場、應付了事地辯護,更不應昧著 良心瞎辯。

三、吳愛中、張惠、劉蘭講真相的行為是一種高貴行為

三被告勇敢講真相的大無畏行為,是一種不為名利犧牲自已捨己救人的高貴行為;不但無罪,而且有大功于中國人民!是值得每位民運人士,每位不願做奴隸的中國 人學習的高尚行為。法輪大法實際上是佛法的一種,而佛法是講度人的,三被告的行為正是旨在度人。他們這樣做一不能出名,二不能謀利,三明知有巨大風險,四 明知費神費力,可他們為什麼不辭艱難險阻仍然冒著失去自由的危險,去宣傳法輪功說明事實真相?他們正是拋棄了個人的名利觀念,本著讓更多的人了解真相,返 本歸真的願望行事。信仰真善忍的偉大力量在他們身上得到了充分體現。憲法明文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信仰法輪功當然也是一種信仰,即便認定法輪功就是宗教, 也仍屬信仰自由範疇。

四、本案所謂「犯罪」事實完全不能成立

從本案法院認定的所謂犯罪事實看,吳愛中,劉蘭和張惠僅是製作法輪功年曆、月曆、心靈故事、及明慧周刊、正見周刊電腦光碟若干。並傳播給法輪功人員。即便 上述事實完全屬實,與犯罪行為相差何止十萬八千里?!法輪功年曆月曆僅是向公眾推介法輪功,其內容不外乎涉及法輪功是什麼?修鍊有何益處?如何修鍊法輪 功?法輪功發展的歷史事實真相等內容。作為法輪功信徒,深信法輪大法好,因此自願自覺向社會公眾介紹推介使自已身心受益的法輪修鍊功法,天經地義何罪之 有?!心靈故事純屬部分法輪功學員修鍊法輪功身心受益后的內心體驗及感受,作為信仰者將自已的心得體會用言語方式公開表達,當然無罪!至於明慧及正見周刊 皆系法輪功學員學習交流經驗,揭示真相,捍衛信仰自由權的信息交流平台;其一不鼓吹暴力,二不煸動仇恨,三不誨盜誨淫,四不鼓動偷搶,專講真善忍,因此屬 受憲法保護的公民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思想自由權利範疇。此外,將上述年曆月曆故事周刊光碟傳播給他人,只要前述三種情況與犯罪無關,其傳播行為自然與犯 罪無涉。判決書沒有片言隻語論證法輪功即是X教組織,其前提不存在,那麼所謂構成犯罪的結論也就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五、原審判決完全沒有合法依據

費雄雄,陳小軍、 張華東三位法官實際上是引用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五款:「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製邪教組織標識的; 」

估且不論兩高解釋的荒唐,也不論該解釋到底是司法解釋還是法律解釋。在沒有論證法輪功就是邪教組織以前,以三被告的上述行為定罪判刑完全不能成立。

何謂邪教?「邪教組織」定義如何?中國迄今沒有任何法律作出明確的立法界定和法律解釋。刑法三百條僅提及「邪教組織」。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中也未對「邪教組織」的特徵及構成要件作出明確定義。

然而,兩高解釋第一條規定:「刑法第三百條中的「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 惑、矇騙他人,發展、控製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此種解釋定義的荒謬性暫且不論,它屬法律解釋無疑,依《憲法》和《立法法》兩高根本無權作此種立法 解釋。但是,有趣的是,用該定義套法輪功肯定無法相配,但對照中共各項特徵,真是量身定做嚴絲合縫:中共才是當之無愧貨真價實最邪惡的邪教組織!

根據相關法律明確規定,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僅有司法解釋權,無法律解釋權,唯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才有法律解釋權(《憲法》第67條;《立法法》第42條)。 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僅能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立法法》第43條)。

所謂法律解釋即立法解釋或稱法定解釋:「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者其常設機構對其制定的法律規範的內容、涵義的具有普遍性效力的解釋」。司法解釋「指我國最高司法機關根據法律賦予的職權,在實施法律過程中,對如何具體應用法律問題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釋」。

中國迄今沒有任何合法有效的經正當司法程序判決認定法輪功即是X教的判例。說法輪功是X教的是江澤民1999年10月初在法國首創先河,第二天, 人民日報社論即跟風。香港的董特首也緊跟,然後是一大班無德無行文人抬橋子,說來說去,都是這些行政長官,媒體和黨用文人自說自話,根本不是法律規定也非 司法審判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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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國汀:對法輪功學員的勞教、判刑是非法行為

帖子admin » 2011年8月29日

郭國汀:對法輪功學員的勞教、判刑是非法行為
【大紀元8月17日訊】據希望之聲記者報道,一對年輕的上海夫婦,因為印製的1500份傳單,恐被判長達七到十年的徒刑。任職于上海韓資企業范吳貿易公司的吳愛中(現年35歲),是公司的銷售經理,深受韓國老闆器重。

今年元月八日,吳愛中在公司上班時突然被青浦區徐涇的警察帶走,妻子張惠(現年30歲)及6歲的兒子也在當天被抓,原因是夫妻二人印製了講述法輪功真象的傳單。被抓后,二人一直被超期關在青浦看守所,警方試圖轉化二人不成,半年多來曾欲多次開庭判刑。

吳、張二人被抓后,著名的中國人權律師郭國汀先生曾接受委託為其二人辯護,在了解案情后郭律師認為吳愛中堅持個人信仰無罪。但就在郭律師向上海當局 發出要求探視吳愛中后不久,上海司法局便剝奪了郭國汀的律師資格,並隨後遭到當局的監控和迫害。目前,郭國汀律師應海外學術機構邀請在加拿大參加國際學術會議。
郭律師向記者介紹說:當時剛受理這個案件,準備去會見吳愛中夫婦,向議方寫了一個申請書,即申請會見的安排,結果監獄回函說,張惠查無此人,然後,找了個小借口推遲了安排,他還沒有見到當事人就些被上海司法局剝奪了律師證。

據說吳愛中夫婦是因為印製了1500份法輪功真相材料被抓捕的,問題是吳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構成犯罪了哪,郭國汀律師說:

他的這個行為我認為是不構成犯罪的,因為吳愛忠和張惠兩個人的行為跟我受理其它案件的性質是一樣的。我受理過6個法輪功的案件,全部都是這種性質。 有的是從網上下載材料,編輯成冊;有的是印刷光碟;有的是印刷從網上下載的材料,就是傳單這種性質的。這裏就涉及到製作光碟或者說下載材料構不構成犯罪的 問題。我認為這個行為本身不構成犯罪,理由很簡單。即使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刑法300條,它規定的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第一,公訴方,就 是公訴人首先要證明法輪功就是X教。如果他無法證明這一點,後面的內容就根本無法使用。到目前為止公訴人沒有證明這一點,也沒有任何法律規定或者已經確認 無疑,比如說變成公認的東西。就是說法輪功就是X教這方面的鐵的證據,或者說這是已經定論的東西。不存在這個問題,都是中共當局,共產黨的內部文件,或者 是江澤民的某個講話(1999年10份的一個答記者問。還有人大常委會跟風所說的法輪功就是X教。說是邪教,你首先要定論他為什麼是邪教。哪條法律規定他 是符合哪個法律定義上的邪教。沒有任何這樣的定義。所以從這一點來講,我認為到目前為止法輪功的講真相的行為或者印刷傳單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完全不是犯罪 行為。這是立論的一個基點。其次,我認為這個案子跟其它的案件形式一樣。如果要認定張惠或者吳愛忠的行為是犯罪行為的話,有個前提,就是他的行為到底違反 了哪一條法律規定或者說對社會有什麼危害,比如說殺人放火還是搶劫盜竊。如果他們真有這樣的行為,那麼應該說可以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但追究刑事責任並不 是追究他們的300條的這個規定,而是按照普通的刑法條款來追究他相應的刑事責任才對。那現在他們沒有任何其他方面的行為只有這種講真相的行為,講真相行 為本身根本不是犯罪行為。這是我們作為律師,站在我們角度來講肯定是從這個方面來判辯的。

7月27號,上海青浦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吳、張二人對法院公訴人的提問做無罪表述,認為印製法輪功傳單是自願行為,只是希望讓人知道法輪功真象。但法院以吳愛中和張惠製作的法輪功資料達到1500份以上,且"認罪態度"不好為名,將重判7-10年。

自上海司法局剝奪了郭國汀的律師資格后,吳愛忠夫婦的案件就由法院為他們指定的律師負責,而被當局指定作辯護的律師在壓力下對其家人表示只能做有罪辯護。對此郭國汀律師說:

他做有罪辯護,我個人認為是錯的。因為這個案子如果做有罪辯護很難辯。事實上,有罪辯護有個前提等於你就認可他的行為是有罪行為了,那還辯什麼東西 呢?這個行為不是犯罪行為啊。所以說法輪功案件有個原則的問題,到底罪與非罪這一點最為重要。那如果你認為他是一種犯罪行為的話你還辯什麼東西呢。第二是 有關最高法院關於這個方面的解釋我必須說。因為,我看過好多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和公安的聯合規定,解釋這些東西。它實際上都是為了要配合中共要鎮壓法輪 功這麼一種決策,然後臨時制定的一些東西,表面上好像是依法辦理,實際上它這種解釋有兩個問題。第一就是違反憲法。就是最高法院這個解釋,比如關於 1500份以上是判多少年,1000份一下是多少年這個規定,它本身是違反憲法的。憲法是基本大法,任何其他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或者解釋都不能違背憲法, 如果違背憲法他本身就是無效的,這種法律本身就是非法的東西。但現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有關取締邪教的決定,還有最高法院在同一時期通過頒布的如何實施 如何解釋適用法律的規定。它違反憲法在兩個問題上,一個就是最高法院沒有法律解釋權,它只有司法解釋權,沒有法律解釋權。但什麼是邪教這應該是屬於法律解 釋的範疇而不是司法解釋的範疇。如果連什麼是邪教這個定義都沒有解決的話,後面就無從談起。所以它後面的解釋,比如說製作多少光碟就要判多少年。律師如果 認為這種行為是有罪的,從表面就沒法辯護。

實際上我個人認為在中國大陸對法輪功學員的判刑、勞教,從本質上來講全是非法的,沒有一個是合法的。因為公、檢、法機關完全是配合中共,就是共產黨 的旨意行事。他們沒有獨立的判斷,已經不可能有獨立的判斷。所以中共怎麼說,他們就怎麼做。沒有自己的思想,也沒有自己的辦斷,也不敢有自己的判斷,就是 那些法官,那些檢察官都是這樣的。這是一個很糟糕的問題,就是司法體制的問題。還有的,有好些法官並不是他們不懂,因為他們長期受黨文化的教育,已經是沒 有自己獨立思想的人,完全成為共產黨的一種工具了。當然它形式上好像又要表現為依法辦事,所以它才要有種種的走過場,比如說形式上也給你開庭審判,也給你 指定律師什麼的。但是現在指定的律師要真敢為法輪功辯護的話,你自己就要當心你自己的飯碗,就是自己隨時可能受到打擊報復。但如果是走過場的辯就毫無意 義,這種辯護就是一種擺設了,甚至還不如不辯,還不如不要立審。所以正因為如此,瞿延來的當庭就拒絕了為他指定的律師辯護。我認為瞿延來這樣做是對的。你 需要一個不是為你真正辯護的律師,這種聾子耳朵似的律師拿來幹什麼呢?就乾脆不要律師,要請律師那就是真正為你辯護的律師,那才有用。

記者問道:上海司法局對您律師資格的剝奪是不是因為您接受了法輪功學員案件的受理,郭國汀律師回答說:

應該說跟這個有很大的關係,是直接的導火線。我受理法輪功案件還不是吳愛忠這個案子,主要是瞿延來和陳光輝這兩個案子影響比較大。因為吳愛忠這個案 子我還沒有進入實質性階段,所以影響不大。但是瞿延來和陳光輝這兩個案子我是把它公開化了,向司法部長提出來了。他們大概也是為了封我的口吧,為了防止我 進一步的擴散或者披露這些真相。所以就採取措施了。跟這個有很大的關係,但也不完全是,因為在此之前,我已經為很多政治方辯護,他們一直是千方百計想找毛 病來整我了,很早了。比如還寫了好多政論文章,就是批評共產黨的一些政策。特別是89 6.4的,還有鎮壓法輪功的這些政策,我有很多文章公開批評他們, 這也是他們報復的主要一個原因。為法輪功辯護是最重要的一個原因,也是說到最後也是最直接的一面。

為了了解案件目前的情況,本台記者曾多次打電話給上海青浦區人民法院負責開庭本案的法官費雄雄,但對方拒絕接聽電話,其他人員則明顯迴避談論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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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虹被中共無罪重判的真實原因

帖子admin » 2011年8月29日

【大紀元4月14日訊】文章摘要: 在一個絕大多數國人皆明哲保身、麻木不仁、自私自利的社會,詩人作家力虹出於良知挺身而出公開譴責中共惡意放任縱容大量活割盜賣法輪功學員人體器官的驚天罪孽之舉當然是英雄,他的言論不違反任何法律規定,完全符合《憲法》第35條規定的言論自由,更符合人類見義勇為的最高道德標準;他一無任何造謠誹謗或類似造謠誹謗方式,二沒有任何顛覆國家政權或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或動機,而僅有譴責中共禍國殃民反人類反道德的驚天罪孽之英雄壯舉,因此力虹不但無罪而且有功!

力虹案是中共專制暴政再度公然踐踏法律,無罪重判中國良心知識份子的又一惡例。一審判決甫出,輿論一片嘩然,眾多人士[1]勇敢地發聲公開譴責中共黨控法院的荒唐。但也有少數民運人士質疑甚至指責之[2],而那隻雌鼠再次不懂裝懂胡說力虹依法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3]!然而,力虹真有罪嗎?!他真是所謂投機嗎?!迄今既無從看到判決書,也未看到辯護律師的辯護詞,因而對中共判決張建紅的表面理由無從知曉,但其真實原因則是中共當局欲掩蓋其惡意縱容放任活割盜賣法輪功學員人體器官的驚天罪孽,而瘋狂打擊報復敢言正義之士。


力虹到底有何[犯罪事實]與證據?

力虹被控且被認定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其全部事實與證據是其在網上發表的63篇文章,其中主要指:《被盜的器官在呼嘯》、《活摘門方興未艾、奧運門又將開啟》、《面對活摘門,欲出應對法》《面對調查報告布希么將說什麼?》《願意參加這個歷史性的調查》《吳宏達先生的理性毋庸置疑》《吳宏達想要幹什麼?》《傳九促三是中共過不去的坎》《還我高智晟,還我中國的良心》《為民請罪的高智晟》。我認為中共當局之所以無罪重判張建紅,根本原因在於張的上述譴責中共驚天罪孽的文章,特別是《吳宏達想要幹什麼?》。因為,吳宏達先生在2006年3月22日(即蘇家屯慘案3月9日首次曝光后13天)給美國國會議員寫了一封密信,強烈質疑蘇家屯慘案並草率地下結論[4]稱:「報導不可信,報導與事實不符,對報導持疑並質疑[消息編造者]的意圖」。 由於吳先生是勞改專家且有中共活體移植死刑犯人體器官問題專項研究,使之在法輪功學員人體器官被活割盜賣問題上的強烈質疑及否定性評價極易誤導公眾,客觀上起到了中共有力同盟者的作用。7月7日加拿大前國會議員和檢察官大衛·喬高及著名國際人權律師大衛·麥塔斯,經兩個月認真細緻的調查研究出具了一份內容詳實,分析到位,證據充分,推論令人信服的調查報導,得出結論:「指控是真實的。我們相信,從法輪功修鍊者身上大規模強行摘取器官的行為一直存在,而且現在仍然繼續著。」而張建紅通過詳盡嚴密分析將吳論駁得體無完膚,使得中共在此重大危機關頭的一位強有力的同盟者失效,因而腦羞成怒,因此張建紅被惡意報復是可想而知的。

中共歷來俱怕事實真相,因為其奪權及霸權始終建立在欺騙謊言恐怖暴力基礎上,一旦真相公開,中共政權一天也無法維持下去,這正是中共竊權盜政58年來始終極力推行愚民政策、新聞封鎖、野蠻實行文字獄的根源。中共當局對一般民眾的呼聲從來不屑一顧,對不涉及其當權基礎的批評,如今稍能容忍,但對觸及其根基的任何公開批判譴責必定全力打壓或持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流氓心態,對那怕是國際知名人士的譴責也是採取一封二賴三冷凍的策略,然而中共當局卻懼怕國際社會西方政要的強烈譴責,因為中共政權的苟延殘喘,有賴於國際資本的輸血支撐,還因為其是欺軟怕硬的流氓犯罪利益集團;而一旦證實中共慘無人道活割盜賣法輪功學員人體器官的驚天暴行,則全球必將拋棄中共;因此,極力掩蓋這一人類歷史上從未有過的罪惡的真相,自然成了中共日夜驚恐不安的心病,可是張建紅不但反覆公開譴責中共的暴行,而且他的分析評判無疑是相當到位的。

張建紅是一位真正的詩人,作家。自27年前積極投身於反抗中共專制暴政的偉業,其入木三分的洞察力,一針見血的分析評判,使得中共在此問題上的最力同盟不攻自破,怎不令中共當局喪心病狂。劉曉波作為國內著名異議知識份子,從未發表任何譴責中共當局活割盜賣法輪功學員人體器官的文章,決非他不知道該驚天暴行,也非其未聞上述調查報告,而是劉先生清楚地知道什麼是中共當局的要害與最怕!正是在此意義上,我稱讚力虹是[真正的中國知識份子英雄]!他純屬出於道義與良知,明知風險巨大卻大聲疾呼,旨在喚醒國人的良知,制止中共暴行!張鶴慈先生將力虹的良知解讀為政治投機,完全誤讀了力虹!

其實,力虹的所謂悔過,如果真有其事,可以肯定是受騙上當[5]!遺憾的是其辯護律師不該說的(如所謂悔過及若不起訴認罪也可及前景樂觀)大說特說,而該說的(抗議非法秘密審判辯護詞及判決書)卻保持高度沉默。

必須指出的是:張鶴慈先生是令人尊敬的民運前輩,早在1963年便與郭世英、孫經武一道因[反革命集團罪]名被捕判勞教2年,結果在勞教場所16年!張先生也是有相當理性的。然而,張先生卻說:「一個人是凡事多想想,6000人的活摘等事情,用不了太多的智慧就可以弄明白的」!言下之意乃活摘不可信!然而不是6000人,而是按照中共公布的自1999年7月迄今移植人體器官的驕人業績至少有41000人的人體器官無法解釋來源!我不知道張先生是否讀過上述《殘忍的活摘器官——加拿大關於中共活取法輪功學員器官調查報告》(2006年7月7日首版,2007年1月31日增補版將原版十八種論證方法擴充到三十三種)。中共專制暴政犯下的人類社會從未有過的罪孽可謂鐵證如山。而且國際社會西方政要公開譴責,眾多主流媒體,報紙,電視,雜誌大量報導關注該事 [6]。中共專制暴政的這一驚天罪孽業已引起國際社會的嚴重關注[7]。

正因為力虹是身在中國大陸卻持續批評中共當局活割盜賣法輪功學員人體器官的極少數真正的知識份子,正由於他以無可置疑的雄辯將吳宏達先生對該人權慘案不負責任的質疑結論駁得體無完膚,觸及了中共流氓犯罪利益集團的要害,因此才有中共法院的枉法裁判。然而即便依完全體現中共單方意志的惡法《刑法》第105條第2款的規定來衡量力虹的言行也肯定不構成犯罪,更不用說構成所謂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刑法》第105條第2款規定:「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首先,該法條肯定屬惡法無疑,其旨在剝奪國人的政治言論自由權,而惡法非法因而公民並無義務遵循之;即便惡法亦法能夠成立,其前提乃是:允許公民公開批評質疑該惡法,且政府有義務及時在法定期限內廢除或修改之。其實即便依現行《憲法》及《立法法》有前上位法與下位法效力的規定,該第105條也因其明顯公然違憲而自始無效。退一萬步言,即便不考慮抗辯惡法,也姑且不論違憲法條的法律效力,力虹在海外互聯網上發表純屬個人政見的主張,或是公開聲援支持高智晟發起的維權運動,及公開譴責中共放任縱容活割盜賣大量法輪功學員人體器官的驚天罪孽,皆乃國民依法行使《憲法》第35條之言論自由權。而言論自由主要是指政治言論自由,當代老牌正宗民主國家對其中最主要的三項──誹謗政府、對出版物的事先限制及主張革命及顛覆政府的言論皆屬受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之列。即便按上述《刑法》105條第2款,力虹對時事政治或重大事件發表個人政見或批評有功無罪,那是他作為一名公共知識份子的權利與責任。

其次,按該款法定要件,欲追究此罪,控方首先必須證明力虹有造謠誹謗或有類似造謠誹謗的其他方式,其次必須證明他有顛覆國家政權(不是中共政權)或推翻社會主義的目的。力虹既不存在任何造謠誹謗之情形,也沒有任何類似造謠誹謗的其他方式;他作為一名知識份子既沒有能力,也沒有任何顛覆國家政權的目的,更無推翻所謂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而證明前述兩項要件的舉證責任皆歸控方,只要控方不能或無法證明則必須推定力虹無罪!

再次,聲援支持高智晟發起的維權運動不存在所謂造謠誹謗之說,譴責活割盜賣法輪功學員人體器官的暴行,同樣不存在任何所謂造謠誹謗之虞;控方欲證明力虹造謠誹謗,首先必須證明四位證人造謠誹謗,其次必須證明兩個大衛造謠誹謗,還必須證明力虹造謠誹謗。因為構成此罪者必須是故意,而過失不可能構成犯罪。然而在控方未完成任何一項法定舉證責任的前提下,寧波中院斷然認定罪名成立!而且直接認定控方未指控之[罪行重大]!法院實質上越權行使了未經指控未經法庭質證辯論的公訴權,十分明顯該案的判決並非寧波中院能夠決定,而是中共胡氏專制暴政的旨意。

最後,縱觀橫察力虹被指控的所有文章,並無任何一篇號召國人起義或暴力推翻國家政權或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實質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正是中共當局!中國實行的從來不是所謂社會主義制度,毛時代是典型的極權專制封建共產制,如今則是是典型的特權官僚資本主義專制制度。其文章的主旨皆表明,他始終反對中共一黨專制暴政,反對沒有思想、言論、新聞、輿論、出版、結社自由的現實。而反對中共決不等於反對國家政權!更不等於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在一個絕大多數國人皆明哲保身、麻木不仁、自私自利的社會,詩人作家力虹出於良知挺身而出公開譴責中共惡意放任縱容大量活割盜賣法輪功學員人體器官的驚天罪孽之舉當然是英雄,他的言論不違反任何法律規定,完全符合《憲法》第35條規定的言論自由,更符合人類見義勇為的最高道德標準;他一無任何造謠誹謗或類似造謠誹謗方式,二沒有任何顛覆國家政權或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或動機,而僅有譴責中共禍國殃民反人類反道德的驚天罪孽之英雄壯舉,因此力虹不但無罪而且有功!為力虹抗辯也就是為我們每位國民的政治言論自由權抗辯;鑒此,南郭再次呼籲全體獨立筆會會員,每位自由文化運動成員,全體中國知識份子,全體國人(若不敢真名實姓就匿名吧)關注力虹發出你們真實的心聲,聲援支持力虹,捍衛我們受憲法保護的政治言論自由權!

2007年4月1日第58個絕食維權抗暴日于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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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鈞、曹維錄、東海梟、馮楚、郭學友、郭永豐、韓傑生、賀偉華、侯文豹、陳西、楊小陽、姜力鈞、李吉力、烈雷、劉志成、秦耕、石雨哲人、孫文廣、睛天、萬里、曉路、曾寧、歸宇斌、章天亮、張偉國、伍凡、楚一伍,獨立中文筆會及國際保護記者委員會均發文聲援支持力虹。

[2] 「力虹提出的對中共的具體的指責,就像是指責一個人是殺人犯一樣,他至少是重複了蘇家屯6000人活摘的指責。這不受言論自由的保護。你必須提出指控的根據,否則,對方可以反控你誹謗。我認為,對力虹的辯護,他只是重複了法輪功的蘇家屯,6000人活摘的指責。這個說法不是出於他,他最多也就是偏聽偏信。一個是凡事多想想,6000人的活摘等事情,用不了太多的智慧就可以弄明白的。二是說話前,先掂掂自己的酒量。特別是,頭腦一熱,就跟著英雄衝出去了,自己也覺得自己也是個英雄。在看來是風平浪靜的日子,要想到,明天就可能雷雨交加。沒有和虎一搏的心理準備,就別過景陽崗」。張鶴慈

[3] 「1、根據中國目前的法律,力虹可以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2、我們可以認為該法律是惡法,力虹無罪;3、但是律師這樣做恐怕有難度;4、如果當事人堅持律師做無罪辯護,律師恐怕只能進行意義不大的政治辯護」[劉雌鼠]

[4] 吳弘達在該信中稱「作為長期關注中國人權狀況的研究者,我對有關『蘇家屯集中營』的報導持疑。」他列舉了4條「懷疑理由」:首先,法輪功媒體稱「蘇家屯集中營」自2001年來關押了6000多名法輪功學員。但據中國資訊中心記者的現場調查,該區域不存在可拘禁千餘人的監獄或類似的拘留場所或設施。其二,20多年來,中國政府確實大量地摘取死囚器官,但器官摘取和移植需要相關的設施和一定的技術設備。據我們調查,所謂的「蘇家屯集中營」並不存在施行器官手術的技術性可能。其三,「大紀元」「修正」后的報導顯示,「蘇家屯集中營」位於遼寧省血栓中西結合醫院,該院有460名工作人員。據我們所知,此種規模的醫院其從事外科手術的醫生數目通常不會超過20人。這20人中具有器官移植技術的則不可能多過10人。據「大紀元」報導,4500名法輪功成員在這裏被摘除了器官。如果我們假定每個法輪功學員僅被摘取某一種器官,那麼這10名醫生在三年中共施行了4500例器官移植手術,即10名醫生每年1500例手術。以我個人的認知,這種報導不可信。其四,報導並提及被摘除的器官隨後出口至泰國,在泰國它們被移植到相關患者身上。而事實情況是,泰國法律明文禁止器官進口。顯然,該報導與事實不符。結論:「基於以上諸點原因,我對「蘇家屯集中營」的報導持懷疑態度。我並且質疑消息編造者的意圖。」

[5] 畢時園稱據內部消息力虹系被中共騙了,中共初時承諾只要認罪便可從輕發落;因此也才有李建強的前景樂觀說,也才有他在審判結束后的所謂悔過書!

[6] 除了大紀元、新唐人、希望之聲之外,最早報導蘇家屯慘案的西方媒體是美國華盛頓時報,有意思的是,那隻[雌鼠]迫不及待地在自由中國論壇上貼雲:「華盛頓時報是一份小報!」據不完全統計,如今世界各國主流媒體報導蘇家屯事件引起世人注目的中共活割盜賣法輪功學員人體器官人權慘案者有:A:美國之音、 BBC、路透社、英國CHANNEL4、法新社、加通社、加拿大廣播公司、加拿大電視台、比利時國家電視台、澳洲ABC電視台、瑞典國家電視台、瑞士電訊社;B:加拿大國家郵報、基督教科學緘言報、聖路易斯郵報、美國《國家觀察》雜誌、《美國大眾媒體》、悉尼晨鋒報、瑞典哥德堡晚報、渥汰華公民報、皇家醫藥期刊、那不勒斯日報、比利時晚報、福克斯、丹麥日德蘭郵報、丹麥林時報、澳大利亞人報、德國西南新聞、日本VOICE雜誌、麥卡法廣告報;C:大赦國際、加拿大記者俱樂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主辦的《健康倫理人權討論會》、歐盟副主席、法國《為了人權而行動》組織、愛爾蘭外交委員會、台灣陸委會、聯合國將組織調查團、芬蘭外交部長代表歐洲向中國外交部長正式提出關注該人權;D: 美國、加拿大、德國、澳洲、紐西蘭、法國、韓國、丹麥、比利時、愛爾蘭、英國、芬蘭、瑞士、瑞典等國皆有不少議員正式向各國政府提出議案。法國司法部長、台灣副總統、歐洲委員會2006年二次決策會議11名委員聯名提案、由此可見,中共專制暴政活割盜賣法輪功學員人體器官的驚天罪孽真相正在全球被徹底揭露。大衛喬高及大衛麥塔斯所作的調查及他們對中國人權的偉大貢獻令人敬佩!

[7]大衛喬高和麥塔斯遊說全球十五個國家或地區,向各國議會、政府、非政府組織、外交官、醫學教授、宗教團體、媒體和公眾等介紹他們的調查報告。該報告目前已被翻譯成九種語言。而他和麥塔斯純屬義務受理調查。目前已經在四個方面取得了突破性進展:澳大利亞政府和反對黨達成共識,要向中國政府提出獨立調查;在赫爾辛基舉辦的高峰會上,芬蘭外長代表歐洲向與會的中國外長提出了對這一人權傷害的關注,並要求獨立調查;去年九月底,在日內瓦聯合國第二屆人權大會上,喬高向各國代表們介紹了調查報告;兩位調查員應邀在美國華盛頓參加了一系列會議,包括在美國國會國際關係「監督和觀察」小組作證。歐洲人很關注那些關於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指控。歐洲人希望進行一次獨立調查。至少五億三千萬歐洲人通過他們的高峰會已經同中國政府提到了這件事,中共官員也許會忽視加拿大,但是他們不能忽視數億的歐洲人。現在的問題是,我們必須付諸行動,全球的政府必須堅持,立刻付諸行動停止這一可怕的犯罪。

──轉自《自由聖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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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國汀:我為法輪功說句公道話

帖子admin » 2011年8月29日

郭國汀:我為法輪功說句公道話

【大紀元2月12日訊】「在此功被取締前的某一天下午,我在家,忽聽得樓下人聲鼎沸,跑到樓下一看,原來是此功某輔導站正舉行活動,我這才知道還有這樣一個組織。於是瀏覽了貼在橫幅上的照片和宣傳材料,有幾句話印象深刻,此功學員遇到危難時,只要大叫一聲:李師傅!立即會有李師傅的法身保護。我覺得十分有趣,這位李師傅把自己當成到了車遲國的孫悟空了!再有就是告誡學員在學習李師傅語錄時一定要加上「李師傅說」四字,否則就錯了。看來應把李師傅像神一樣供奉起來。」一位網友如是說。

郭國汀:爭論問題首先要有個前提,即我們是在爭論什麼?我得聲明我對宗教問題沒有研究,僅是有些疑問提出來向大家請教。

宗教信仰自由是全世界各國憲法均明示保護的。如果僅因為「只要大叫一聲:李師傅!立即會有李師傅的法身保護」,即將其定為「邪教」,恐怕難以服人吧?聖經說上帝在七天內創造的地球,人類,白天,黑夜,萬物汝信否?人類的始祖是亞當,夏娃是由亞當的一根肋骨製造的,有何科學依據嗎?這些天方夜潭科學能證明嗎?但並不妨礙基督教成為一種宗教。其它諸如伊斯蘭教、魔門教、佛教等要找出其教義中沒有科學依據甚至違背常識的神跡那是易如反掌的事,但這些並不能因此使他們成為所謂 「邪教」。

按傳統說法,宗教起源於人類早期對自然界中許多自然現象不理解及對許多自然災害的恐懼,也源於許多自然界的神秘現象;迄今倘有成千上萬不計其數的人類科學知識無法解釋的千古之謎;因而拜物教、動物教、圖騰崇拜、生殖崇拜、多神教屢見不鮮。西藏自治區的達賴活佛班禪轉世制度之神秘,均無法用我們今天的觀點加以科學解釋。

科學源於唯物實驗驗證,宗教源於唯心感情和思索;用政治、行政或法律手段試圖解決宗教或信仰問題,個人以為不妥,也是不可能解決的。

宗教可以說自人類誕生以來便已存在,只不過有深淺高低不同而已;世界三大宗教信徒數十億之眾;迄今信徒仍是有增無減,仍然是一股不可忽視的足以左右現實社會的強大力量;美國總統選舉幾乎每個候選人均強調自己的宗教信仰,實在是不忍心將廣大教民的選票拱手推讓之故;今日西方信教者眾多,而且有眾多科學家信教,特別是大量自然科學家,包括物理學專家,數學家如牛頓、愛因斯坦等大師級的科學家信教,這又作何解釋?一般而言所有的宗教教義均含有諸多道德倫理規範,勸導教徒相互幫助愛護,要教徒做善事以求靈魂的安寧或死後進入天堂,或回歸天國,而免於下地獄。因此客觀上起到了安定社會,提高人們的道德水準安撫心靈的巨大作用。馬克思說「宗教是麻醉人民的精神鴉片」,換言之是民眾的精神上的安慰劑;一般而言虔誠的教徒很少犯罪,因為他們懼怕上帝的懲罰,害怕輪迴成豬馬牛,清教徒的自律更是超出吾人想像。實際上沒有信仰的平民很容易成為暴民,中國四九年以降的歷史充分證明了這一點。

據說法輪功在短短的數年內,便發展成為有數千萬信徒的一種教派。李洪志還有相當於佈道的文字書面材料《轉法輪》等,據稱李洪志也因此而成為百萬富翁;據稱該法輪功之信徒,不但有大量普通平民,也有為數不少高學歷的碩士、博士、教授信徒,難道這些人都是沒有頭腦的白痴?或被李洪志進行了強制洗腦不成?可是李洪志一無槍,二無權,三無黨,如何可能強制任何人信他的法輪功?

據稱為了鎮壓法輪功,黨國動用警力上百萬,關押數十萬法輪功信徒,辦強制學習班,耗資七十億,而且還在沒完沒了地投入。納稅人的血汗錢好像不應當如此爛用吧?如果將此七十億元投放到我國的基礎教育事業,那該有多好?

據稱全國已有700餘信徒自殺或精神錯亂或涉嫌犯罪,並因此作為定其為邪教的依據。這恐怕更不能成立吧?具體有多少人自殺或多少人因此而得精神病?比率如何?修鍊法輪功與得病或自殺之間的因果關係如何?縱使數千萬信徒若其中真有不到0.01%者有上述後果,即便能證實兩者間有必然的因果關係,又如何能證明其就是邪教?

據說黨國居然規定:凡吃皇糧者若不退出法輪功,開除公職;凡參加過法輪功者任何單位一律不得聘用;凡其信徒一律不得招生招工招干參軍。真是恐怖呀。這與1977年以前四類分子子弟不得入學招工招干參軍好像並無二致吧?

所謂邪教,應當是指那些令其教徒為實現教義教規中的預言而集體自殺;或以共產為名實現共妻實則教主獨佔;或是殺人放火打家劫宅無惡不作的教規。受我國支持援助的紅色高棉政府在取得政權后不到三個月內據說屠殺了350萬各種所謂異已分子,其中包括數十萬中國裔,而當時該國全國只有700餘萬人口!然而紅色高棉所信奉所實行的正是其所稱的社會主義共產主義制度!我曾在1998年8月《時代周刊》上讀到一則美國某教就是令其教徒定於某日集體自殺謝神的,100多名信徒還真的集體自殺,那當然是邪教。

而李洪志創設之法輪功主張「真善忍」,不殺生,做好人,與人為善,我實在不明白何邪之有?

吾以為宗教問題應當用宗教方法解決,用政治、行政手段或未經司法程序的所謂法律手段或採取徹底砸飯碗剝奪入學工作權的手段更是離譜。

我得聲明迄今我對法輪功幾乎無知,我的親朋好友或認識的人中沒有一個法輪功之信徒,之所以為其說公道話,僅是出於我的天理良知。他們也是中國公民他們也要生存也要讀書學習工作,政府沒有任何合法的理由採取這些非理性的手段剝奪任何公民的基本人權。

歡迎批評指正。

注:本文曾於2003年6月間上載中國律師網,被網友稱為中國律師為法輪功說公道話的第一貼。在24小時內有800餘人點擊跟貼,隨即被網管強行刪除。
(2003年6月30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不代表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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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國汀:有感於對法輪功學員的強制教育

帖子admin » 2011年8月29日

【大紀元10月23日訊】今天是2001年2月15日,報上一則消息:萬人批判法輪功。另一消息稱:遼寧省將法輪功練功者強制關入所謂「學校」進行強制教育!

堂堂執政黨卻對一個練功團體如臨大敵未免可笑可悲可憐。報紙說法輪功導致全國700餘人死亡,吾對此深表懷疑,報紙新聞之虛假早已喪失公信力,為批判上頭既定對象,什麼手段使不出來呢?可是何謂法輪功?為何其會有如此巨大的魅力,吸引這麼多人練功並相信李洪志之說法?

說其反科學,迷信愚昧等,吾以為問題不在於法輪功是否科學,是否迷信和愚昧,任何宗教本身談不上科學,自然科學不可能證明宗教,但決不等於宗教就是迷信,更不等於愚昧。問題在於國民的信仰自由,言論思想自由受到了何等踐踏。報上報導某協會萬人批判法輪功,這才是真正的愚昧無知之舉。這實質上是四九年以來眾多勞民傷財禍國殃民的政治運動的翻版,與文革大批判有何兩樣?公正的批判應當允許雙方自由辯論,一邊倒的所謂批判,歷史的經驗證明十有十二是錯的。當權者黔驢技窮已到了何等荒唐地步?!

據稱全國有數千萬人相信並練法輪功,至少說明幾點:

1. 法輪功可能真含有某種真理,而由於信一種學說(無論是所謂宗教還是准宗教)竟能令700餘人自焚,自殺(姑且信之),這是不證自明的;
2. 作為一種宗教或准宗教,教主或導師說過幾句無關緊要的大話或者假話,是否就能認定其為邪教?果真如此,CP說過的假話空話大話難到還少嗎?造成苦難深重的國人死去又何止千萬!
3. 如果法輪功果然是愚昧,反科學,那麼至少反證了當代中國統治集團在文化方面的無知與愚蠢,因為人們對當局強制宣傳灌輸的假大空的東西早已深惡痛絕,以致人們寧願去相信李洪志之學說;
4. 據說有不少知識分子甚至高級知識分子信仰法輪功,除了其確實能強體健身的功效之外,至少說明法輪功或其學說或主張有可取之處,否則有頭腦知識文化的知識分子豈能輕易受騙上當?

當局採取鎮壓、封殺、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跨的手段對付法輪功,可憐可嘆更可悲。堂堂執政黨,無能霸道至此種地步,是誰賦予其獨裁權力,武斷地認定其為邪教?據稱,最初並非定性為邪教,而是定為非法組織。其實當權者真正害怕的是法輪功的群眾基礎,怕其動搖了其獨裁一統天下的權力基礎。

我個人並不知道法輪功到底為何物(指2001年),僅是在1999年7月間才首次聽聞有這麼個氣功而已。雖然我對基督教,佛教略知一二,但也僅是當做一門學問知識加以了解(1993年3月在溫哥華我首次讀聖經,直到2004年1月成為基督徒)。我甚至認為從科學角度上看,任何宗教的說法,其中必定有大量不科學的東西存在。諸如,耶蘇能用五個餅兩條魚讓五千人吃飽有餘,他能讓瞎子重見光明,讓駝背從此抬頭挺胸,甚至讓人死而復生,讓自已為世人而死再復活。人當然決不可能,神就有此能,否則如何稱神。有神論與無神論實在是每個人的信仰問題,也是受全世界所有國家的憲法保護的基本人權。

人類由於不了解、不理解種種神秘的自然現象,不理解人們的精神活動、思維現象、夢等因而相信神靈,上帝,這都無可非議。世界上高級知識分子信神者大有人在,有許多自然科學家,物理學鉅子均信仰上帝,表明信仰決非迷信,而是人生價值的自由選擇。人的一生苦多樂少,精神上的苦惱遠甚於肉體上的痛苦。而堅定虔誠的宗教信徒往往在精神上過著幸福滿足快樂的人生,他們樂於助人,心地善良,博愛仁慈,道德高尚。信仰具有神奇的力量,虔誠的宗教信徒如有神助,無論在家庭還是事業上皆能取得遠比無神論者大得多的成就。吾堅決反對對任何宗教採取專制鎮壓手段打擊迫害。昨天報紙上看到,遼寧省居然公然將法輪功練功者,強制關入所謂「學校」進行強制「教育」,我為中國法治一哭!更為當權者之無知與愚蠢怒。

如此不講理的手段實乃自掘墳墓,CP不是被國人打倒,而是被歷史的自然規律打倒,被其自身的無知無德愚昧打倒。如果任由此種胡作非為,以種種借口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強制剝奪人們的思想言論自由,甚至人身自由,那麼,每個中國人最後都會沒有任何自由。

中國龍呵,你何時能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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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國汀:答三項基本原則

帖子admin » 2011年8月29日

【大紀元1月18日訊】編按:如下文,作者郭國汀律師因為在中國律師網上為法輪功抱不平,遭到中國律師網封殺。

郭國汀:答三項基本原則(2003年7月10日中國律師網)

某L君在中國律師網設置了三項基本原則:一。不得煽動以武力或其它方式推翻國家政權;二。不得支持法倫功或引用未經核實的法倫功分子的「新聞報導」;三「不得與國外反華勢力有任何聯繫」。

一。不得煽動以武力或其它方式推翻國家政權

人民政府的一切權利屬於人民,如果政府越權或變質或根本不成其為人民政府,諸如用人民軍隊向手無鐵的和平請願學生市民開槍彈壓,例如僅因網民在網上發表不同政見或嘲諷時局或諷刺某黨便可任意逮捕,便可枉法裁判;比如鄭恩寵律師因為代理500餘起行政訴訟官司,揭露貪官污吏權力尋租瘋狂鯨吞天文數字的納稅人的血汗錢,因此把上海市十區九個區長皆得罪了,因為鄭恩寵勇敢地狀告司法部上海市有關收取律師管理費每年2500萬屬非法收費,上海市財政局早在2001年便已正式用紅頭文件確認了鄭律師的指控完全正確,司法張部長同樣確認鄭律師的主張百分之百正確,當局卻可以任意對鄭恩寵律師實行長達兩年多的電話電訊監控,然後再以莫順有的罪名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逮捕之,再以為境外刺探國家秘密罪升級之(這一切令中國全體律師無比恐怖!),僕人完全不顧主人的意志胡亂行事,人民是否有權和平選舉選掉這些公僕?人民是否有權不要這種政府?人民是否有權批評此種政府的離譜之舉?人民是否應當坐以待毖?人民是否應當逆來順受?人民是否應當裝聾作啞?人民是否只能打掉牙齒和血吞?

二。不得支持法倫功或引用未經核實的法倫功分子的「新聞報導」

法某功南郭並不了解,直至當局在全國所有的媒體狂轟爛炸式地開展所謂「CP式大批判」之後,南郭才知道在九百六十萬平方公里的土地上,一夜之間怎麼冒出其成員高達七千萬之眾的法某功;才有幸一閱數篇姚(文元)式的批判法某功的大作;才領略到獨家獨佔媒體的美妙;才重溫了批胡適批胡風反右派文革批林批孔批周公批鄧反擊右翻案風式的大批判的神功;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凡是一邊倒的所謂大批判十有十九皆為瞎胡鬧;如果是正常的批判應當在同一媒體同時發表兩方相應的辯論文章相互公開辯論才有可能存在真正意義上的批評;

在不存在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的社會,在全部媒體皆為一黨喉舌的社會,南郭實在想不出閣下能用何種神功去核實任何「新聞報導」.

「不許支持或為之辯護法某功」!君要汝死汝不得不死,朕已欽定法某功為非法組織為邪教,爾輩服也罷不服也罷不得上訴立即生效!南郭不是宗教界人士,南郭對宗教沒有研究,但南郭記得吾國憲法明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法某功性質如何,屬宗教或是正教或是歪教,似應由宗教法庭認定較合適,正如海事案件應由海事法院管轄一樣;南郭不禁要問閣下,是誰授予某黨獨家審判宗教案件之權的?法律乎?黨國乎?萬歲老兒乎?即便確有授權,某黨或某些不知宗教為何物的人士是否有能力審理此類宗教案?

南郭對於法某功案之後果思之每每不寒而慄;如此惡例一開,國人之自由必陷萬劫不復之地獄矣!因為日後某黨得任意行使其自由決定權,決定「新青年學會」系反動組織;決定三人聚會構成非法組織......叫我如何不恐怖?

三「不得與國外反華勢力有任何聯繫」

何謂國外反華勢力?定義如何?一個專制極權毫無人道不講道理毫無章法的政黨,依靠該自身的力量斷無自動結束之理,因為任何事物運動變化發展的根本原因是外因;因為一個黨指揮槍的國度人民毫無自由可由,有的僅是三呼萬歲的自由,僅是甘願做奴隸的自由,僅是做牛馬的自由!

「外事無小事,外事事事須請示」乃敬愛的周總理的外交原則和格言.然而南郭不得不指出只有外事無大事,外事如家事的國家才是真正偉大的國家,只有溶入國際社會大家庭的民族有希望成為世界民族之林中的矯健者.

1949年以前吾國公民出國自由易如反掌,否則周恩來鄧小平朱德瞿秋白李富春張國濤等中共要人恐怕就不能隨意留學歐洲.也無法引進馬克思列寧主義斯大林思想了.不是嗎?

錯別字的終結者。郭大律師越來越無恥了,沒想到竟然墮落和無恥到這種地步!!!真是夫復何言!!!在法律上為法某功說話,儼然一個某功的大陸代言人吧,某人該給你加功了吧,該提升你的層次了吧,你知道什麼是法律規定嗎?你知道什麼是正常的生活嗎?你知道什麼是功嗎?無知加無恥而變得臭氣熏天的帖子。哇。

小錯老弟,

吾警告你不得放肆!汝白畢業於北大!汝不要把他人的忍讓視作軟弱可欺!吾敢斷言汝根本不可能是北大法學博士,若真有爾輩此等對法治毫無所知的所謂法學博士,南郭除了為北大一哭,為汝之博導四哭,還能作什麼呢?

PS:這或許是中國律師網前後三次封殺郭律師的根源?因為我曾在中國律師網上為法輪功抱不平.而這位錯別字先生,後來在98%中律師網友們的指責下,自宮銷聲匿跡.(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不代表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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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爭取信仰自由權絕食抗爭七百八十天的瞿延來

帖子admin » 2011年8月29日

為爭取信仰自由權絕食抗爭七百八十天的瞿延來

日前正式受理了瞿延來"利用X教破壞法律實施"罪的刑事申訴案.當我看到眉清目秀的帥小伙,鼻子上插著導食管,面容卻安祥得出奇,簡直不敢相信他就那個已絕食絕水780天,因強制灌食導致四次胃出血,生命垂危,年僅26歲的奧數竟賽特等獎獲得者!

一個年青優秀的生命正在消失,一個善良堅強的小伙正在為信仰自由經受可能是有史以來最持久偉大的絕食抗爭.不能不令我肅然起敬,怎能令我不洫然淚下.親愛 的讀者朋友,若瞿延來是您的親人,你會有何種感想?這麼優秀的好人,因信仰竟在親人一無所知的情況下,在失蹤一年以後被"人民"法院處以五年重刑!

他到底犯了什麼罪?殺了人還是放了火?或是搶了還是劫了什麼財?造成了什麼危害,有何社會危險性?如果僅因為從網上下載複製了某些文章,若僅是為說明他所 信仰的學說或某種宗教或某些真相,即使有某些出入,何至於罪?......無論如何南郭不相信.但我卻不得不信,因為導管證明了一切.下述延來簡歷,很能 說明點什麼:

我向世人呼籲:救救孩子!搶救人才!

告訴你一個真實的瞿延來--他的簡歷
瞿延來,男,1976年出生。由於父親是共和國軍人,父母兩地生活,兒時在外婆和母親身邊長大,三歲時隨軍到部隊。由於父親忙於工作,只能與母親和 妹妹三個人相依為命。6歲上學,8歲時還要帶著妹妹去離家很遠的小學讀書,照顧妹妹非常精心。小學時獲得全國奧賽三等獎,他的學習成績始終是名列前茅,他 不但學習好,品德更好。從未和任何人打過架,更不會罵人,別的孩子打他了,只是掉眼淚,從不還手。有一次被一個叫曹海龍的孩子用石塊將他的頭打破,流了很多的血,他沒有吱聲,也不記恨別人、不思報復。他從小到大沒有和父母頂過一次嘴,沒有耍過一次小孩脾氣。

延來小時候就很聰明,會背許多唐詩、精通許多棋類,喜歡下棋、喜歡看書,他爸爸的書架上的書都看過,什麼天文地理的知識叢書,什麼黨史、史記的叢書 都看了,包括古書、三國演義等他都倒背如流,但是他從不顯示自己。高中三年他整天坐在奧賽班的辦公室里參加比賽的專項學習,不能在課堂里學習,但在臨考大 學的前三個月,他用不足90天的時間複習了高中三年的課程,並以優異的成績考入上海交通大學。他的參賽成績也很好,奧賽特等獎、數學一等獎。他是理科學 生,但他文科的成績在全校是第一名。他的同學關係非常好,老師更是喜歡他,他從不和人發生矛盾。有一個叫王鑫的同學沒有父親了,也不太聽媽媽的話,整天泡 在遊戲機房裡,老師說也不聽,延來一次一次找他,把他找回了課堂,由此他考上了大學,他的媽媽千恩萬謝的感激延來,說:"要是沒有延來,王鑫就完了!"

瞿延來,1997年接觸法輪功。他時刻按照法輪大法"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包攬了宿舍的全部衛生,平時生活的很簡樸,從不亂花一分 錢。家裡的經濟條件不錯,但他除了牙膏等日常用品外,什麼也不買,甚至於吃兩個包子能飽,他只要一個。一次,他看到上海的一種食品很好吃,他吃了一點沒有 吃夠,但他沒有再買,心裏說:"等我自己掙錢了再買個夠。"

修鍊法輪大法后,他處處關心他人。因為大法講善。他將自己平時省吃儉用攢下來的4000元錢,在畢業時全部送給生活困難的同學做路費了,並將自 己的被褥、衣物、包括他父親給他寫畢業論文用的電腦全部送給了同學。筆記本電腦是一個教高明的同學說是買下的,但是最終沒有給錢,延來心裏也很平靜,不給 就算了。

畢業后,延來在上海一家電力公司工作,他工作兢兢業業,老總非常喜歡、信賴、尊重他,說:"在我接觸的人中,他是最好的!"老總準備讓他當接班人。 他搞的設計是一流的,但是產品沒有上馬就被抓了,老總說:"延來什麼時候回來,我這裏都要他,這孩子太好了、太純凈了、太優秀了!

然而就是這樣一個好人,卻在2002年9月30日深夜被普陀區公安局抓捕到看守所里,而且沒有通知家屬,又於2003年6月2日被判5年重刑,開庭也沒有通知家屬,在被非法抓捕及審判的過程中,他沒有寫一個字。他被抓捕后一直絕食絕水至今(2004年10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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