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国汀论辩法轮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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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论辩法轮功

帖子admin » 2011年8月29日

《郭国汀论辩法轮功》 由著名维权律师 郭国汀所著, 本书收录了郭律师 几十篇有关法轮功的文章。

《郭国汀论辩法轮功》 目录
· 辩护律师为法轮功讲真相案件辩护的基本原则

· 评吴爱中张惠刘兰(法轮功讲真相)案的两审判决

· 郭国汀: 法轮功讲真相无罪——为吴爱中、张惠、刘兰抗辩

· 《专访》郭国汀:对法轮功学员的劳教、判刑是非法行为

· 力虹被中共无罪重判的真实原因

· 我为法轮功说句公道话

· 有感于对法轮功学员的强制教育

· 答三项基本原则

· 为争取信仰自由权绝食抗争七百八十天的瞿延来

· 百无一用是中国律师—评上海监狱当局违法拒绝辩护律师会见瞿延来

· 会见在押的瞿延来的第四次申请函

· 法轮圣徒瞿延来为何令南郭敬重?答MICRONET有关瞿延来的疑问

· 被打成植物人的法轮功学员陈光辉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申请书

· 中共专制暴政一直在杀人----悼念讲真相英雄陈光辉

· 中共必须立即停止镇压法轮功

· 我被中共当局非法剥夺执业资格的真实原因

· 我為什麼要為法輪功辯護

· 从自焚伪案看中共的邪教本质

· 国际专家学者如何看待法轮功?分析凤凰卫视邱震海的诱导提问

· 论法轮功精神运动的伟大意义

· 让人权恶棍无处可逃----评江泽民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和酷刑罪案

· 我为什么为法轮功辩护?

· 法轮功真相之我见

· 我为法轮功抗辩的真实心声

· 郭国汀论辩法轮功

· 中共为何血腥镇压法轮功?

· 诉江泽民案美国依据国际法的义务:是对公共安全的危胁还是种族灭绝?

· 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中共血腥残暴迫害法轮功的根源

· 中共滥用劳教制度镇压法轮功的法理解析

· 答mironet: 何谓真正的中国人权律师?

· 郭国汀评范子良《铮铮汉子谦谦君子记法轮大法弟子陈忠升先生》

· 郭国汀质疑张千帆教授对法轮功的评价

· 郭国汀章天亮曾宁谈425和平上访到千万退党的精神延续

· 法轮功是比中共有过之无不及的一人专制吗?-答谭嗣同先生

· 郭国汀律师称中共持续非法迫害法轮功及其辩护律师

· 郭国汀答Gavin0919郭国汀是法轮功走狗之指控

· 中共当局必须立即无条件释放刘如平律师!

· 郭国汀声援支持杨在新律师!

· 《专访》郭国汀介绍为法轮功学员打官司的曲折经历

· 《专访》中国著名人权律师从为法轮功辩护看中共践踏法律

· 《专访》郭国汀律师批评中共奧運前加劇迫害法輪功

· 专访郭国汀律师(上) :为法轮功辩护

· 专访郭国汀律师(下) :回首不言悔

· 苏家屯事件(活体盗卖法轮功学员人体器官)是中共的滑鐵盧

· 郭国汀中共活摘器官是真的!

· 郭国汀:苏家屯事件是真实的

· 郭国汀:苏家屯事件敲响了中共的丧钟

· 郭国汀:西方媒体报导苏家屯是个时间问题

· 活体盗人体器官关健证人调查纪录

· 惊天罪孽 铁证如山

· 中共在人体器官问题上的一贯谎言,中共一贯谎言连篇是个地道的骗子党!

· Dr Wang Wenyi will be remembered by history as a great courage hero by Thomas G.Guo

· 宣誓证词Affidavit

· 中共为何纵容活体盗卖法轮功信徒的人体器官Why the CCP Harvests the Living Falun Gong Practitioner’s Organ?

本书原载于天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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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为法轮功讲真相案件辩护的基本原则 郭国汀

帖子admin » 2011年8月29日

我认为此类案件辩护律师应坚守的大原则乃是无罪抗辩:并主要在下述四方面全面抗辩。首先从立法层面辩;其次应从具体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有效性方面 辩;再次应从法轮功的性质辩;最后应紧扣具体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比较分析,从事实与证据两方面展开,驳斥控方的指控。并将案件全部事实及审判情况,辩护律 师的辩护意见全部公开,争取公共新闻舆论支持。
第一,就立法而言:
《宪法》是高于一切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法规或法律解释及司法解释均不得违反宪法本身的规定。凡违宪规定本身自始无效。宪法第36条明文规定公民有 信仰自由权。宪法效力高于一切法律、法规、规章;法律效力高于法规、规章(《宪法》第5条《立法法》第78条;高层级法优于低层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79条);新法优于旧法(83条)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是法定原则。因此,依上述法律原则,《刑法》第300条,及两高解释本身即明显存在违宪之虞。这应 当是涉及法轮功案件辩护律师抗辩的首要重点。信仰自由当然包括信仰正教或其他教及任何学说主张的自由。若划定只能信某种正教而不得信其他宗教,信仰自由也 就不复存在。即便信仰货真价实的邪教,也应当是宪法保护的信仰自由范畴。因为只要该信仰者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实际行为,本质上仍属思想自由范畴,而人的思 想不存在犯罪问题,法律只能调整人的行为,而不能处罚人的思想。唯有专制暴政才干预人的思想言论。尽管法官一般而言会以立法是立法机关的事,而非法官应过 问的问题为由不予采纳,然而,立法本身存在的不公肯定会影响法官的思索判断,并在作出裁决时予以考量。
第二,就具体适用法律而论:
吴爱中案原审判决引用了如下法规:
《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法院最高检《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X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第二款:
 第一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二)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五倍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五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属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首先必须指出的是:原审判吴爱中和刘兰剥夺政权权力一年纯属枉法裁判。即便其行为构成所谓“组织和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也完全不存在实用剥夺政治权利之说。
姑且不论这些法律与解释的合法性。仅就原法律规定分析: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其构成要件有四项:一必须是组织和利用, 两者同时并存,光组织或仅利用均不构成本罪;因为“和”是并列关系与“或”的选择关系显然不同;二必须存在邪教组织;三必须组织和利用该邪教组织实施了破 坏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四必须实际造成了危害社会的后果。因此,欲追求某人此项罪责,控方相应负有四项法定举证责任:证明被告人组织和利用了某组织;证 明该组织是邪教组织;证明被告组织和利用该邪教组织破坏了某项法律,法规的实施;证明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实际危害社会的某种后果。本案公诉人从未完成任何一 项法定举证责任;未证明吴张刘三人组织和利用了法轮功组织;也未证明法轮功就是邪教组织,更未证明吴张刘组织和利用法轮功组织实施了破坏哪条法律或法规的 行为,当然也谈不上证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一二两审法院同样对此只字未提,却蛮横无理地枉法无罪重判三被告。中共法院的司法专横在此案中暴露无遗。
两高此处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置换成“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纯属烂用司法解 释权进行的任意枉法曲解法律的极为恶劣的典型。前者必须有组织邪教组织和利用邪X教组织两种情形并存,才可能构成本罪;按两高的解释竟然“组织和利用”的 法定要件无需了!“邪教组织”前提不见了!变成了“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这不叫司法解释,应当称作强奸法律!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实质上变成 了中共任意打压异已镇压民众的工具与帮凶。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无论如何不可能解释成:“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
上述越权无效解释,完全混淆了刑事犯罪和一般的宗教信仰合法行为的界限。按照两高解释,只要你下载编辑印刷复制有关法轮功的资料,不管是什么内容, 不管有没有危害社会的后果,不管对社会是否有好处,甚至复制“真善忍”三字,一律视为犯罪。其荒谬悖理不证自明。此种充分体现中共专制暴政或其无知暴君个 人意志的解释纯属恶法、非法之法,是强暴民意的东西,根本不是符合公平正义和公道的法律,更非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而恶法或非法之法,公民决没有遵守的义 务。
仅是信仰宗教或信仰某种功法,或是信仰法轮或是为其辩护,讲真相(包括但不限于宣传传播法轮功,说明迫害真相的行为)根本谈不上犯罪。依据该第300条规定只要行为人没有组织和利用该邪教,即便信仰、宣传、传播货真价实的邪教也不违法!
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为了配合中共镇压法轮功专门制定的违宪恶法;参与制定该决定的所谓委员应当为其无耻行径感到耻辱!其本身未认定法轮功即是邪教。因此 不能解除公诉人证明法轮功即是邪教的法定举证责任。法轮功连是否宗教是否存在组织都存在重大争议,更不用说是否邪教组织。事实上法轮功仅是一种有神论信 仰,也是一种气功修炼,当然与邪教根本不沾边。
至于两高解释,性质上同属恶法,参与制定该解释的所谓大法官们,没有丝毫法官应有的品德!法官的天职乃是做一个法官该做的事。而法官该做的事是客观公正不 偏不依地判案,决非屈服于专制暴政的淫威,讨好权贵。该解释明显违背《宪法》第67条和《立法法》第42条规定的法律解释原则,属越权无效解释。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没有法律解释权,仅有司法解释权。其无权解释什么是邪教或邪教组织,无权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解释成“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 无权越权解释印制传单、光盘、编辑真相材料等行为即构成犯罪,也无权解释什么是情节特别严重。亦即对刑法300条的具体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我认为法 轮功讲真相、为讲真相印制传单、光盘等行为实质上属于自我辩护,而且是在中共独霸一切媒体封杀一切自由信息的情况下,被迫采用的一种自我辩解自我辩护行 为,是一种牺牲自我大公无私的高尚行为,当然不是犯罪行为,其不产生任何违害社会的后果,反之修炼法轮功于国于民百利而无一害。
中国大陆法院这种因讲真相而追究法轮功学员刑事责任的做法,是中国法院完全被中共绑架司法专横践踏法治的必然恶果。从表面上看,法院尊循法律和最高 法院司法解释,似乎有依据,其实稍加分析便可看出其完全违背法治精神,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即便中共自已制定的恶法也找不到镇压法轮功合法依据。中共必须完 全退出法院,才可能有公正审判,才可能有司法公正,才可能有公理正义。
宗教信仰自由是全世界公认的基本人权,中共宪法第36条对此亦已确认。因此信仰根本不存在犯罪问题。仅是如果个别信仰者的行为触犯了某些普通的刑事犯罪, 比如:盗窃,杀人,放火,贪污受贿,完全可以根据普通的刑事犯罪条款去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而决不能追究信仰的责任。一个人信仰什么完全是他自已有权决定 之事,信神也好,信进化论也罢,那怕是信仰邪教纯属宗教信仰自由权范畴。
作为法轮功信仰者,向他人介绍、推荐法轮功天经地义。法轮功受到中共当局疯狂悖理非法迫害,他的同修,受到有关部门极不公正的待遇,被大量关押劳教判刑受 尽精神和肉体折磨,甚至被迫害至死,肯定要向外人陈述,为同修及自己辩护,维护自已的基本人权。正因为中共专制暴政全面撑控大陆一切媒体,封锁一切自由信 息,法轮功学员才被迫采用下载复印传真电邮及制作传单光盘等方式进行自我辩护;此种自我辩护行为与刑事犯罪完全是两码事。若认为其辩护无理,可以公开在电 视报纸杂志及其他一切媒体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展开辩论,谁是谁非经过公开公平充分的争辩很容易明辩是非。而中共当局正因为其自知无理非法悖道,故决不敢公 开辩论,而是采取灭绝人性无所不用其极的下流手段迫害法轮功信仰者,全面封杀一切法轮功的信息,也从不敢在公平公开的媒体进行辩论,这一事实本身足证中共 当局的心虚下流无耻!法轮功学员讲真相的行为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或是通过印发传单、杂志、书刊、制作光盘或CD的方式讲真相,本质上是自我辩护行为, 完全合法。
第三,就法轮功的性质而言:
无论起诉书还是一审或二审判决均无片言只语论证证明法轮功是邪教。迄今并无任何已成定论的法律认定法轮功就是邪教。既然证明法轮功是邪教是控方首要 的举证责任,既然控方未举证证明法轮功是邪教,也未证明法轮功是一个邪教组织,甚至未举证证明存在一个法轮功组织,那么其适用三百条的前提与基础根本不存 在。

姑且不论两高解释的荒唐,也不论该解释到底是司法解释还是法律解释。依《刑法》第300条之规定,在没有举证证明三被告组织和利用某一组织之前,在未举证 证明法轮功就是邪教组织以前;即便依两高解释,在未能证明法轮功就是邪教以前,根本没有上述第300条及所谓解释的适用余地。因此以三被告的上述制作法轮 功宣传品的行为定罪判刑纯属枉法裁判!
何谓邪教?“邪教组织”定义如何?中国迄今没有任何法律作出明确的立法界定和法律解释。刑法三百条仅提及“邪教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中也未对“邪教组织”的特征及构成要件作出明确定义。
然而,两高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首先两高没有法律解释权,而该解释肯定属法律解释而非司法解释,因而根据《宪法》第67条和《立法法》第42条之规定属无效解释无疑。最高法院最高 检察院仅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立法法》第43条)。其次,其未解释何谓邪教?再次其解释邪教组织定义的概念含糊不清,内容范畴根本 无法界定。什么叫做冒用?何谓神化?什么是迷信邪说?什么构成蛊惑、蒙骗?是精神还是肉体是暴力还是威胁利诱控制?如何危害?何谓非法组织?在一个没有结 社自由的社会,任何被拒绝登记注册的组织皆不合法。由上述可见该解释极其荒谬。但是,有趣的是,用该定义套法轮功肯定无法相配,但对照中共各项特征,真是 量身定做严丝合缝:中共才是当之无愧货真价实最邪恶的邪教组织!
中国迄今没有任何合法有效有普遍约束力的经正当司法程序判决认定法轮功即是邪教的判例,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认定法轮功是邪教。信口胡说法轮功是邪教 的是江泽民1999年10月初在法国接受记者采访时首创先河,次日,人民日报社论即跟风。香港的董特首也紧跟,然后是一大班无德无行文人抬桥子,说来说 去,都是这些行政长官,媒体和党用文人自说自话,根本不是法律规定也非司法审判结论。
法轮功最显著的标识是“真、善、忍”,按两高所谓司法解释,凡印制“真、善、忍”者或“法轮大法好!”皆为犯罪!真是荒谬至极!所谓犯罪行为,首要前提必 须是某行为危害了社会。亦即社会危害性是犯罪行为的首要前提要件。真善忍是人类社会普遍尊从的最高价值观,一个国家若国民皆信仰真善忍,人们的道德水准肯 定比奉行假恶斗者好得多;
法轮功实质上是一种有神论信仰,是一种根源于中华文明源远流长的气功修炼。修炼法轮功充分的事实证明对修炼者的身心健康,提升人们的道德水准确有神 奇功效。作为一种气功修炼,其强调提高心性,倡导人们说真话,向善,做好人,遇事向内找。实质是一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有神论信仰。使人们有精神追求心灵安 宁,其核心是使人通过修心养性开功开悟达到返本归真的最终目的。法轮功学员在全球范围内面对中共蛮横无理残暴至极的疯狂打压,坚持近七年的和平抗暴维权精 神运动,可歌歌泣。法轮功事实上业已成为中国人争自由民主人权和平抗暴运动的中坚力量,法轮功实际上在弘扬中华文化,为中国人赢得国际声誉,与中共官方的 强制欺骗宣传完全相反,法轮功是中华民族复兴的希望。

我认为法轮功对国家民族百利而无一害。目前法轮功已洪传全世界78个国家和地区,《转法轮》及其他数十种法轮功参考书,皆被译成30余种文字,获得全世界一千余种褒奖,受到全世界人民的欢迎,唯在中国受到中共疯狂非法悖理镇压,即是明证。
国内外还有不少人,包括律师、法官、知识份子、医生、科学家等对法轮功有种莫名的恐惧、憎恨或敌视。根源在于长期党文化无神论教育加之受到中共无孔 不入的故意抹黑法轮功欺骗宣传的欺骗,对真实的法轮功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例如,甚至有律师认为法轮功不是健康力量,指责法轮功不讲法治,因为法轮功上 访、讲真相而不是诉诸法律!事实上,法轮功学员在全世界各国对非法镇压法轮功的直接责任人江、罗、曾、李提起了几十起刑事、民事诉讼案,大多正在审理之 中,这正是尊重法治!由于大陆中国法院日益变成中共镇压异已的工具,完全丧失了正常社会中法院的应有的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道公理,维护司法正义的功 能;在中共一党专制下的法院根本不可能公正审理法轮功案件;实际上,中国法院拒不受理法轮功学员提起的任何行政诉讼或索赔诉讼;大陆所有媒体均受中共一党 严控,严禁发表任何有关法轮功自我辩护或律师为之抗辩的任何信息;大陆司法部已成为中共打压人权律师的直接帮凶,凡公开为法轮功作无罪辩护的律师均会面临 停业惩罚;郭国汀,高智晟,杨在新因公开为法轮功作无罪辩护,先后被停业即是明证。在此种情况下,法轮功学员不畏艰险,将法轮功受迫害真相,通过传单、邮 件、标语、光盘等各种方式广而告之,并不顾个人安危积极传播《九评共产党》,促成退党大潮,或和平请愿上访,本质上属自我辩护,系行使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 权,实乃天经地义,何来不讲法治之说?尽管成千上万讲真相传播《九评共产党》的法轮功学员被判刑被劳教甚至被迫害致死致残,他们仍脚踏实地义无反顾前仆后 继英勇顽强地讲真相,这是何等伟大的功绩?!这是何等高尚的壮举?!
我亲自大量接触的法轮功学员,没有发现一个坏蛋,或者是不诚实的人,或是所谓痴迷不悟者;恰恰相反,他们给我的印象都是非常好,乐于助人,幸福快乐,乐观 向上,积极进取,真诚友善,理智聪慧;其中不乏学者、教授、商人、医学及生物学博士等高级知识分子。反证了法轮功信仰理论必有其合理性与科学性。

历史经验反复证明,中共当局所做的狂轰乱炸似的宣传贯输,百分之百都是欺骗宣传。中共自窃取大陆政权以来,不停地展开了几十个政治运动,其原本目的 在于用暴力消灭阶级,消灭剥削,消灭私有制,消灭一切传统文化观念,人为创设一个纯结的共产主义社会。中共宣扬无神论,实际上又把马克思奉为神,中共则把 毛泽东和共产党本身神化,妄图取代上帝用暴力制造出一个纯粹的没有阶级没有剥削的新人类社会。土改,三反五反,反右,三面红旗,四清,文革,一打三反等政 治运动的初衷或许正是从消灭地主阶级,资产阶级,毁灭中华文化完成三大改造一步一步实行的。一开始全是狂轰乱炸灌输一边倒的某种观念,不允许被批判一方的 任何辩论。登峰造级的是波尔布特的红色高棉政权,在武装占领首都金边后一周内将市内250万人全部驱赶至穷乡僻壤开荒种田,在三年期间竟疯狂屠杀或虐待致 死异议人士和知识份子及民众包括20万华人在内的 200万人!而此令人发指的暴行皆是在大量中共专家指导下所为,并受毛周等亲自指导试图一步到位实现共产主义。此种将自已视为神妄图人为制造新社会的狂 想,可追溯源于马列毛思想。

事实证明中共的每个政治运动都是百分之百罪错。中共当权者实质上多为无知缺德无耻下流之辈,专业外行,唯整人内行。每次犯错犯罪要么死不认账,或实在赖不 过了,拖他十年、二十年,再来个平反。旨在通过平息民众愤怒,以达到继续独裁专制的终极目的。最无耻的是还强令被害人对其感恩戴德!自吹“错误是共产党犯 的,但也是中共改正的”因而中共是“伟大光荣正确”的党!而善良的国民一次又一次上当受骗,甚至迄今仍有不少人期等中共自我改良改善!甚至还有“中共每一 天都在变,在与时俱进”之论!事实上,中共仅是表面上量上因国际环境改变而有所变化,但中共的罪恶流氓本质半点也没有变;唯权是举就是中共唯一追求的目 标。由于中共的本质如《九评共产党》揭示“邪、骗、煸、斗、抢、痞、间、灭、控”等流氓本质,注定使之不可能自动改恶从善。因为一旦党禁报禁开放,言论出 版思想舆论获得真正自由,共产党肯定迅速跨台。故中共一小撮极端自私自利特权利益集团,为保住自已的贪污腐败特权,决不可能自动退出历史舞台。
中共当局对法轮功的疯狂镇压不但完全非法,而且祸国殃民荒唐至极,完全是蛮横无理霸道流氓的做法。中共硬定法轮功是邪教,其实货真价实最大的邪教非 中共莫属。既然如此,信法轮功本质上属于受宪法保护的宗教信仰自由范畴。中共当局滥用国家巨大人力物力财力,开动一切宣传机器,动用国家暴力强制镇压,采 取“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拖跨、肉体上消灭”的群体灭绝政策,妄图三个月内彻底消灭法轮功,其本身完全非法,后果是祸国殃民,毁灭人性,是假恶暴对真善忍的 摧残。然而多行不义必自毙,中共由于疯狂镇压法轮功,结果必将加速其灭亡。
第四,就本案具体事实分析:
从本案法院认定的所谓犯罪事实看,吴爱中,刘兰和张惠制作了法轮功年历、月历、心灵故事、及明慧周刊、正见周刊电脑光盘若干。并传播给法轮功人员。 即便上述事实完全属实,纯属自我辩护澄清事实与自由表达行为,与犯罪行为相差何止十万八千里?!法轮功年历月历仅是向公众推介法轮功,其内容不外乎涉及法 轮功是什么?修炼有何益处?如何修炼法轮功?法轮功发展的历史事实及受非法迫害真相等内容。作为法轮功信徒,深信法轮大法好,因此自愿自觉向社会公众介绍 推介使自已身心受益的法轮修炼功法,天经地义何罪之有?!心灵故事纯属部分法轮功学员修炼法轮功身心受益后的内心体验及感受,作为信仰者将自已的心得体会 用言语方式公开表达,当然无罪!至于明慧及正见周刊皆系法轮功学员学习交流经验,揭示真相,捍卫信仰自由权的信息交流平台;其一不鼓吹暴力,二不煸动仇 恨,三不诲盗诲淫,四不强制任何人信仰法轮功,专讲真善忍,因此肯定属受宪法保护的公民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思想自由,信仰自由权利范畴。此外,将上述年 历月历故事周刊光盘传播给他人,只要前述三种情况与犯罪无关,其传播行为自然与犯罪无涉。判决书没有片言只语论证法轮功即是邪教组织,也未论证被告组织和 利用了任何组织,更未证明其组织和利用了任何组织实施了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其前提不存在,那么所谓构成犯罪的结论也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绝大多数被判刑或被劳教的法轮功学员都是因为讲真相。有的参与下载编辑印刷复印资料,有的仅是去北京天安门打横幅标语,很多都被判刑被劳教。他们甚至被剥 夺了聘请律师辩护的权利。本人受理的六起法轮功案件,连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权利也被全部剥夺,尤以瞿延来案最为典型。长达三个月,先后四次正式书面申请会见 竟被中国国际化大都市上海市监狱当局非法无理拒绝!当局处理法轮功案件完全属法外治罪,一个国家公民基本人权受侵害到了这个地步,完全不顾法治和法律的原 则,这是中华民族的大不幸!

当局今天可以任意迫害法轮功,明天就可以随意迫害任何其他团体任何人。不讲法治和法律,这个国家是没有希望的。但是在中共一党极权专制独裁体制下,决不可 能有所谓法治!因此,真正的法治,唯有首先抛弃中共,在没有中共窃权的中国,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才可能有司法公正。
中共一党专制下的法院及其没有审判决定权的法官,对所有敏感案件(政治,民运、法轮功、公民维权)根本不敢也不可能有自已的独立判断;当今中国立法、司 法、执法机构事实上全被中共绑架成为极端自私自利,极端虚伪无知缺德的中共特权利益犯罪集团的帮凶和工具。中共的自私自利一以贯之,中共的一切作为完全不 是为了中国民众的根本长远利益,而是唯权是举。只要有利于中共掌权,其好话说尽,坏事做绝!中共的虚伪空前绝后有目共睹,说的比唱的还好听,做了却是最下 流无耻的勾当;中共的无知,集中表现在长期外行领导内行,疯狂打压敢说真话的知识分子,极力推行愚民政策,封杀一切自由信息,因此内斗内行,专业外行;中 共的缺德源于其无神论,党魁偶像崇拜,除了权力崇拜完全没有信仰,也早已抛弃了共产主义伪善的一面(消灭剥削,人人平等,平均社会财富);而中共的流氓本性 在《九评共产党》之九已有令人信服的论证,过去每每听及人们言及“流氓政权”!如今看来恰如其分货真价实。
中共在每次政治运动皆制造大量冤假错案。或许最终能获平反,但决不是中共乐意平反。而是因为,若不平反,民怨太大,危及到它的政权。最近披露反右划成右派 共三百十七万八千四百七十人,还有一百四十三万七千五百六十二人被划为“中右”。中共现已彻底丧失为六四运动平反的资格,也早已没有为法轮功平反的资格, 中共唯有认罪服法赎罪的份!难道杀人犯还有资格为被杀者平反吗?!因此镇压法轮功,从常识基本上就能做出是非曲直的判断了,更何况如果再做研究,调查,比 较,分析那就更是一目了然。任何事情都可以用常识判断,如果仅凭常识还不够,就要做研究比较。如果研究比较还判断不了,那就应该实际考察、调查。对重大的 问题,就要做更细致的 调查研究,才能有发言权。既不做调查研究,也不分析思考,中共如何说民众就如何信,这种被中共长期洗脑变得没有独立思想的中国愚民实在太多。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为法轮功讲真相案件的辩护原则乃是:无罪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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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吴爱中张惠刘兰(法轮功讲真相)案的两审判决

帖子admin » 2011年8月29日

2评吴爱中张惠刘兰(法轮功讲真相)案的两审判决
郭国汀
一、案件基本事实:
吴爱中、张惠和刘兰系上海的法轮功学员。
青浦区检察院指控:自2003年3月至2005年1月,吴张刘制作《明慧周刊》《正见周刊》心灵故事,年历,月历,光盘等各类法轮功宣传品,并传播 给其他法轮功人员陆,李等人。吴将制作的2005年法轮功年历月历合计1200份,及《明慧周刊》《正见周刊》各42册,心灵故事298份,法轮功图片 124张,光盘1张交给陆李。

二、一审辩护律师辩护意见:

吴、张、刘本人均对以上事实无异议,但均否认有罪。但判决书称吴的辩护律师辩称:吴的犯罪手段一般,危险程度社会影响及主观恶性均较小。望法院不认 定情节较为严重。张的辩护律师认为:张到案后认识态度较好,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处于协从地位;请不予认定情节较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刘的指定辩 护律师认为刘是受外界影响,社会危害性较小,请酌情从轻处罚。亦即,三位被告本人均否认有罪,但三位辩护律师竟均作有罪辩护!

三、一审判决情况:

上海青浦区法院(2005)青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由吴、刘从互联网下载,由张负责打印并传播给陆、李。本院认为,被告吴、张、刘共同 制作并传播法轮功宣传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惩处。吴、刘从互联网下载法轮功宣传资料,并积极参与制作或传 播,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张惠责任打印和制作,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作用较小,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关于吴、张的辩护人要求法庭对各自 当事人不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本案制作和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的数量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具体情况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法 律的正常实施,依刑法第300条第1款,第25条1款,第26条1及4款,第27条,第56条1款,第64条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X教组 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第二款判决如下:判处吴爱中有期徒刑七年另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 处张惠有期徒刑四年;判处刘兰有期徒刑七年另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审判长:费雄雄、陈晓星、张华松。书记员:陈晓云。)

四、上诉审律师辩护意见:

吴、张、刘均不服提起上诉,均认为自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吴的辩护律师认为吴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应宣告无罪。张惠的辩护律师认 为张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应宣告无罪或适用缓刑。亦即上诉审辩护律师虽然主张被告无罪,但均是从情节社会危害性角度声辩,且未驳斥相关司法解释,也未论证 法轮功的性质,明显软弱无力,法院当然不可能采纳此种不能令人信服的抗辩理由。

五、上诉审判决情况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于2005年12月22日作出(2005)沪二中刑终字第450号刑事裁定:事实与判决理由与一审完全一致,仅是加上如下解释: 三名上诉人明知国家法律明令取缔法轮功等教组织,仍积极制作传播宣杨法轮功的宣传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00条第1款之规定,应予犯罪论处。对三名上诉 人否认自已行为构成犯罪的辩解以及辩护人要求宣告上诉人无罪的意见均不予采纳。原判决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审判长:沈行恺、刘忠伟、郁亮;书记员:李姝)。

也即两审法院认定三被有罪的判决仅用不到210个字草菅人命般地判七年半徒刑!“由吴、刘从互联网下载,由张负责打印并传播给陆、李。本院认为,被 告吴、张、刘共同制作并传播法轮功宣传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判决)。”“三名上诉人明知国家法 律明令取缔法轮功等教组织,仍积极制作传播宣杨法轮功的宣传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00条第1款之规定,应予犯罪论处(二审判决)。”判决既未论证三被 告如何组织和利用了什么X教组织,也未论证法轮功是X教组织,更未论证三被告如何组织和利用法轮功破坏了什么法律的实施。

六、辩护律师处理法轮功案件应坚守的大原则

阅毕两审判决书,吾心中有股难以言表的悲愤。一为中国法院法官完全受中共操控的现实深感悲愤!二为中国律师受中共政治恐怖高压自宫自阉感到悲哀!三为法轮功信众悲天悯人的伟大壮举反受俗世的误解迫害而悲痛!

法轮功案件一般均是所谓讲真相的案件,对案件事实均不存在太大争议。因为法轮功奉行真善忍,他们不会否认自已的所做所为。故法轮功案件主要不是事实 之争,而是法律之辩,是道德之论,因而只能是罪与非罪之争辩!令人遗憾和痛心的是,本案所有的辩护律师均未在本案罪与非罪关健问题上下功夫,而是在明显无 济于事的支节问题上作无关痛痒的所谓辩护。此种情节严重与轻微之辩也好,社会危害性之辩也罢,手段,社会影响及主观恶性之论,皆属毫无意义软弱无力的抗 辩,甚至客观上起到了为中共镇压法轮功的罪恶政策辩护的作用。因此吾坚决主张:凡是涉及法轮功说明迫害真相或推介法轮功或传《九评共产党》的案件,必须作 无罪抗辩才有意义,对此类案件应注重过程。当然在现行中共一党专制暴政体制下,对此类所谓敏感案件指望法院作出客观公正公道的判决可能性不大,然而通过大 量无罪抗辩并公之于众,至少有助于公众了解真相,进而认清中共司法专横的本质,最终终结中共专制暴政。

本律师自2003年2月开始数次在中国律师网上为法轮功的信仰自由权抗辩,公开严厉批评中共荒谬绝伦祸国殃民的镇压法轮功政策;并于2004年7月 开始正式受理法轮功案件,先后受理了六起与本案性质情节相类似的案件:即法轮功学员向社会公众说明中共迫害真相,推介法轮功的案件。

我认为此类案件辩护律师应坚守的大原则乃是无罪抗辩:并在下述四方面全面抗辩。首先从立法层面辩;其次应从具体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有效性方面辩; 再次应从法轮功的性质辩;最后应紧扣具体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比较分析,驳斥控方的指控。并将案件全部事实及审判情况,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全部公开,争取公 共新闻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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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讲真相无罪——为吴爱中、张惠、刘兰抗辩

帖子admin » 2011年8月29日

法轮功讲真相无罪——为吴爱中、张惠、刘兰抗辩

近闻上海市青浦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吴爱中,张惠和刘兰制作法轮功宣传资料的行为构成 “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依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解释、依刑法300条有关款项,判处吴爱中和刘兰各七年半,张惠四年有期徒刑,同时均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据称其辩护律师袁新中 作有罪辩护。

笔者是吴爱中和张惠的辩护律师,原拟作无罪辩护,因被上海市司法当局非法停业,被迫退出本案的庭审辩护。兹就本案涉及相关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作一简要分折评论,同时阐述本人对法轮功的基本看法。

一、中国现行政治体制下,决不可能有公正审判,更不可能有司法正义

在现行中共一党极权专制独裁政治体制下,立法、司法、执法机关完全受中共独裁掌控,中国完全不存在司法独立。此种没有独立灵魂的法院没有审判决定权的法 官,决不可能有公正的审判,更不可能有司法正义。中国法院,已经丧失作为一个正常社会本应有的审判职能,业已伦落成为中共任意打压人民,封杀自由民主的呼 声,随意侵犯人权,枉法裁判的机构。中国司法审判中普遍存在“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亦即,中国法院审案的法官往往没有案件审判决定权,最终决定权在审判 委员会,政法委书记甚至中共中央手中。特别是所谓敏感案件,政治案件,法轮功案件,更是如此。在一党全面掌控下的中国司法根本没有独立性可言。指望此等变 态法院、无权无胆的法官公正审判案件,作出客观公正正义的审判只能是妄想。

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及1999年10月10日通过的两高《解释》,均明显可见是应急的产物。这一事实表明全国人大和最高 法院最高检察院完全受制于中共。立法不公是最大的司法不公,法院被污染了怎能指望有所谓司法公正?!全国人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事实上被中共绑架了, 变成了中共帮凶、工具。根本不能体现真正的国民意志,不能体现公平正义公道的法律理念。完全是中共当局要镇压法轮功,它们为了给中共当局事后找出一个所谓 法律依据,急急忙忙制定了该决定、解释。其实该决定和解释本身明显违宪。直接违反《宪法》第三十六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的基本原则。上述决定与解释直接与本条宪法规定相悖,本身即非法。

二、辩护律师作有罪辩护根本错误

袁新中律师对本案作有罪辩护根本错误。对于法轮功学员讲真相的行为,静坐示威打横幅或印制传单等行为,皆属受宪法法保护的公民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思想自由权利范围。此类案件理应作无罪辩护!否则不如不要此种所谓律师辩护!

如果法轮功学员犯有杀人放火抢劫诈骗等普通刑事罪,自可依相应刑法条款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律师作有罪辩护,实在是对相关的法律研究不深不透,未调查研究法轮功,凡是最高法院的解释,凡是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不加分析全盘接受,仅按机械的思维处理本案的结果。

刑法300条规定本身十分笼统,两高解释,人大常委会决定,本案事实均大有可辩之处。首先,什么叫邪教?法轮功是X教吗?怎么破坏法律实施?有哪些具体要件?判决书对这些问题完全没有论证,公诉方也没有任何此种举证。因此,该案完全不能成立。

律师做有罪辩护,等于认可违宪违法的解释,虽然可以理解,因为若作无罪辩护,可能会有风险,但决不应提倡!因为律师的天职是维护公民的正当合法权益,维护 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正义公理公道。如果仅是水平问题,还可原谅;如果是怕风险而明知或理应知道当事人无罪,却为避风险而作有罪之辩,至少有损律师职业道 德。

凡是法轮功的案件,只要不涉及普通刑事犯罪行为,仅仅是宣传法轮功,说“法轮大法好”等,都是公民行使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权。因为法轮功一没有枪、 二无单位组织,三未强制任何人信法轮功,四没有封锁任何人的自由,何罪之有?!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存在犯罪的问题。反之,中共依赖强权,暴力,欺骗,强 迫国民信其荒唐至极的‘主义’‘理论’,才是货真价实的犯罪!

至于“天安门自焚”案,及其他所谓法轮功杀人案杀亲案皆漏洞百出,绝大多数都是中共为嫁祸于人有意裁桩陷害抹黑法轮功。转法轮谈到有关杀生的问题时,与佛教的观点一样:不准杀生。

中国律师应当勇于承担历史赋予中国法律人的重任,从每一个案做起,从我做起,坚持原则,敢于抗争善于抗争。决不能因为有压力就放弃大原则,特别是大是大非 的原则,不是可以让步的东西。受人之事忠人之托,既接受委托,应当按照法律的原则,法律的精神认真细致地论辩,而不能走过场、应付了事地辩护,更不应昧着 良心瞎辩。

三、吴爱中、张惠、刘兰讲真相的行为是一种高贵行为

三被告勇敢讲真相的大无畏行为,是一种不为名利牺牲自已舍己救人的高贵行为;不但无罪,而且有大功于中国人民!是值得每位民运人士,每位不愿做奴隶的中国 人学习的高尚行为。法轮大法实际上是佛法的一种,而佛法是讲度人的,三被告的行为正是旨在度人。他们这样做一不能出名,二不能谋利,三明知有巨大风险,四 明知费神费力,可他们为什么不辞艰难险阻仍然冒着失去自由的危险,去宣传法轮功说明事实真相?他们正是抛弃了个人的名利观念,本着让更多的人了解真相,返 本归真的愿望行事。信仰真善忍的伟大力量在他们身上得到了充分体现。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信仰法轮功当然也是一种信仰,即便认定法轮功就是宗教, 也仍属信仰自由范畴。

四、本案所谓“犯罪”事实完全不能成立

从本案法院认定的所谓犯罪事实看,吴爱中,刘兰和张惠仅是制作法轮功年历、月历、心灵故事、及明慧周刊、正见周刊电脑光盘若干。并传播给法轮功人员。即便 上述事实完全属实,与犯罪行为相差何止十万八千里?!法轮功年历月历仅是向公众推介法轮功,其内容不外乎涉及法轮功是什么?修炼有何益处?如何修炼法轮 功?法轮功发展的历史事实真相等内容。作为法轮功信徒,深信法轮大法好,因此自愿自觉向社会公众介绍推介使自已身心受益的法轮修炼功法,天经地义何罪之 有?!心灵故事纯属部分法轮功学员修炼法轮功身心受益后的内心体验及感受,作为信仰者将自已的心得体会用言语方式公开表达,当然无罪!至于明慧及正见周刊 皆系法轮功学员学习交流经验,揭示真相,捍卫信仰自由权的信息交流平台;其一不鼓吹暴力,二不煸动仇恨,三不诲盗诲淫,四不鼓动偷抢,专讲真善忍,因此属 受宪法保护的公民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思想自由权利范畴。此外,将上述年历月历故事周刊光盘传播给他人,只要前述三种情况与犯罪无关,其传播行为自然与犯 罪无涉。判决书没有片言只语论证法轮功即是X教组织,其前提不存在,那么所谓构成犯罪的结论也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五、原审判决完全没有合法依据

费雄雄,陈小军、 张华东三位法官实际上是引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款:“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 ”

估且不论两高解释的荒唐,也不论该解释到底是司法解释还是法律解释。在没有论证法轮功就是邪教组织以前,以三被告的上述行为定罪判刑完全不能成立。

何谓邪教?“邪教组织”定义如何?中国迄今没有任何法律作出明确的立法界定和法律解释。刑法三百条仅提及“邪教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中也未对“邪教组织”的特征及构成要件作出明确定义。

然而,两高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 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此种解释定义的荒谬性暂且不论,它属法律解释无疑,依《宪法》和《立法法》两高根本无权作此种立法 解释。但是,有趣的是,用该定义套法轮功肯定无法相配,但对照中共各项特征,真是量身定做严丝合缝:中共才是当之无愧货真价实最邪恶的邪教组织!

根据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仅有司法解释权,无法律解释权,唯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法律解释权(《宪法》第67条;《立法法》第42条)。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仅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立法法》第43条)。

所谓法律解释即立法解释或称法定解释:“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者其常设机构对其制定的法律规范的内容、涵义的具有普遍性效力的解释”。司法解释“指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在实施法律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中国迄今没有任何合法有效的经正当司法程序判决认定法轮功即是X教的判例。说法轮功是X教的是江泽民1999年10月初在法国首创先河,第二天, 人民日报社论即跟风。香港的董特首也紧跟,然后是一大班无德无行文人抬桥子,说来说去,都是这些行政长官,媒体和党用文人自说自话,根本不是法律规定也非 司法审判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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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对法轮功学员的劳教、判刑是非法行为

帖子admin » 2011年8月29日

郭国汀:对法轮功学员的劳教、判刑是非法行为
【大纪元8月17日讯】据希望之声记者报道,一对年轻的上海夫妇,因为印制的1500份传单,恐被判长达七到十年的徒刑。任职于上海韩资企业范吴贸易公司的吴爱中(现年35岁),是公司的销售经理,深受韩国老板器重。

今年元月八日,吴爱中在公司上班时突然被青浦区徐泾的警察带走,妻子张惠(现年30岁)及6岁的儿子也在当天被抓,原因是夫妻二人印制了讲述法轮功真象的传单。被抓后,二人一直被超期关在青浦看守所,警方试图转化二人不成,半年多来曾欲多次开庭判刑。

吴、张二人被抓后,著名的中国人权律师郭国汀先生曾接受委托为其二人辩护,在了解案情后郭律师认为吴爱中坚持个人信仰无罪。但就在郭律师向上海当局 发出要求探视吴爱中后不久,上海司法局便剥夺了郭国汀的律师资格,并随后遭到当局的监控和迫害。目前,郭国汀律师应海外学术机构邀请在加拿大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郭律师向记者介绍说:当时刚受理这个案件,准备去会见吴爱中夫妇,向议方写了一个申请书,即申请会见的安排,结果监狱回函说,张惠查无此人,然后,找了个小借口推迟了安排,他还没有见到当事人就些被上海司法局剥夺了律师证。

据说吴爱中夫妇是因为印制了1500份法轮功真相材料被抓捕的,问题是吴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了哪,郭国汀律师说:

他的这个行为我认为是不构成犯罪的,因为吴爱忠和张惠两个人的行为跟我受理其它案件的性质是一样的。我受理过6个法轮功的案件,全部都是这种性质。 有的是从网上下载材料,编辑成册;有的是印刷光盘;有的是印刷从网上下载的材料,就是传单这种性质的。这里就涉及到制作光盘或者说下载材料构不构成犯罪的 问题。我认为这个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理由很简单。即使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刑法300条,它规定的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第一,公诉方,就 是公诉人首先要证明法轮功就是X教。如果他无法证明这一点,后面的内容就根本无法使用。到目前为止公诉人没有证明这一点,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或者已经确认 无疑,比如说变成公认的东西。就是说法轮功就是X教这方面的铁的证据,或者说这是已经定论的东西。不存在这个问题,都是中共当局,共产党的内部文件,或者 是江泽民的某个讲话(1999年10份的一个答记者问。还有人大常委会跟风所说的法轮功就是X教。说是邪教,你首先要定论他为什么是邪教。哪条法律规定他 是符合哪个法律定义上的邪教。没有任何这样的定义。所以从这一点来讲,我认为到目前为止法轮功的讲真相的行为或者印刷传单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完全不是犯罪 行为。这是立论的一个基点。其次,我认为这个案子跟其它的案件形式一样。如果要认定张惠或者吴爱忠的行为是犯罪行为的话,有个前提,就是他的行为到底违反 了哪一条法律规定或者说对社会有什么危害,比如说杀人放火还是抢劫盗窃。如果他们真有这样的行为,那么应该说可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但追究刑事责任并不 是追究他们的300条的这个规定,而是按照普通的刑法条款来追究他相应的刑事责任才对。那现在他们没有任何其他方面的行为只有这种讲真相的行为,讲真相行 为本身根本不是犯罪行为。这是我们作为律师,站在我们角度来讲肯定是从这个方面来判辩的。

7月27号,上海青浦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吴、张二人对法院公诉人的提问做无罪表述,认为印制法轮功传单是自愿行为,只是希望让人知道法轮功真象。但法院以吴爱中和张惠制作的法轮功资料达到1500份以上,且"认罪态度"不好为名,将重判7-10年。

自上海司法局剥夺了郭国汀的律师资格后,吴爱忠夫妇的案件就由法院为他们指定的律师负责,而被当局指定作辩护的律师在压力下对其家人表示只能做有罪辩护。对此郭国汀律师说:

他做有罪辩护,我个人认为是错的。因为这个案子如果做有罪辩护很难辩。事实上,有罪辩护有个前提等于你就认可他的行为是有罪行为了,那还辩什么东西 呢?这个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啊。所以说法轮功案件有个原则的问题,到底罪与非罪这一点最为重要。那如果你认为他是一种犯罪行为的话你还辩什么东西呢。第二是 有关最高法院关于这个方面的解释我必须说。因为,我看过好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的联合规定,解释这些东西。它实际上都是为了要配合中共要镇压法轮 功这么一种决策,然后临时制定的一些东西,表面上好像是依法办理,实际上它这种解释有两个问题。第一就是违反宪法。就是最高法院这个解释,比如关于 1500份以上是判多少年,1000份一下是多少年这个规定,它本身是违反宪法的。宪法是基本大法,任何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或者解释都不能违背宪法, 如果违背宪法他本身就是无效的,这种法律本身就是非法的东西。但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关取缔邪教的决定,还有最高法院在同一时期通过颁布的如何实施 如何解释适用法律的规定。它违反宪法在两个问题上,一个就是最高法院没有法律解释权,它只有司法解释权,没有法律解释权。但什么是邪教这应该是属于法律解 释的范畴而不是司法解释的范畴。如果连什么是邪教这个定义都没有解决的话,后面就无从谈起。所以它后面的解释,比如说制作多少光盘就要判多少年。律师如果 认为这种行为是有罪的,从表面就没法辩护。

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中国大陆对法轮功学员的判刑、劳教,从本质上来讲全是非法的,没有一个是合法的。因为公、检、法机关完全是配合中共,就是共产党 的旨意行事。他们没有独立的判断,已经不可能有独立的判断。所以中共怎么说,他们就怎么做。没有自己的思想,也没有自己的办断,也不敢有自己的判断,就是 那些法官,那些检察官都是这样的。这是一个很糟糕的问题,就是司法体制的问题。还有的,有好些法官并不是他们不懂,因为他们长期受党文化的教育,已经是没 有自己独立思想的人,完全成为共产党的一种工具了。当然它形式上好像又要表现为依法办事,所以它才要有种种的走过场,比如说形式上也给你开庭审判,也给你 指定律师什么的。但是现在指定的律师要真敢为法轮功辩护的话,你自己就要当心你自己的饭碗,就是自己随时可能受到打击报复。但如果是走过场的辩就毫无意 义,这种辩护就是一种摆设了,甚至还不如不辩,还不如不要立审。所以正因为如此,瞿延来的当庭就拒绝了为他指定的律师辩护。我认为瞿延来这样做是对的。你 需要一个不是为你真正辩护的律师,这种聋子耳朵似的律师拿来干什么呢?就干脆不要律师,要请律师那就是真正为你辩护的律师,那才有用。

记者问道:上海司法局对您律师资格的剥夺是不是因为您接受了法轮功学员案件的受理,郭国汀律师回答说:

应该说跟这个有很大的关系,是直接的导火线。我受理法轮功案件还不是吴爱忠这个案子,主要是瞿延来和陈光辉这两个案子影响比较大。因为吴爱忠这个案 子我还没有进入实质性阶段,所以影响不大。但是瞿延来和陈光辉这两个案子我是把它公开化了,向司法部长提出来了。他们大概也是为了封我的口吧,为了防止我 进一步的扩散或者披露这些真相。所以就采取措施了。跟这个有很大的关系,但也不完全是,因为在此之前,我已经为很多政治方辩护,他们一直是千方百计想找毛 病来整我了,很早了。比如还写了好多政论文章,就是批评共产党的一些政策。特别是89 6.4的,还有镇压法轮功的这些政策,我有很多文章公开批评他们, 这也是他们报复的主要一个原因。为法轮功辩护是最重要的一个原因,也是说到最后也是最直接的一面。

为了了解案件目前的情况,本台记者曾多次打电话给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负责开庭本案的法官费雄雄,但对方拒绝接听电话,其他人员则明显回避谈论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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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虹被中共无罪重判的真实原因

帖子admin » 2011年8月29日

【大纪元4月14日讯】文章摘要: 在一个绝大多数国人皆明哲保身、麻木不仁、自私自利的社会,诗人作家力虹出于良知挺身而出公开谴责中共恶意放任纵容大量活割盗卖法轮功学员人体器官的惊天罪孽之举当然是英雄,他的言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完全符合《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更符合人类见义勇为的最高道德标准;他一无任何造谣诽谤或类似造谣诽谤方式,二没有任何颠覆国家政权或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或动机,而仅有谴责中共祸国殃民反人类反道德的惊天罪孽之英雄壮举,因此力虹不但无罪而且有功!

力虹案是中共专制暴政再度公然践踏法律,无罪重判中国良心知识份子的又一恶例。一审判决甫出,舆论一片哗然,众多人士[1]勇敢地发声公开谴责中共党控法院的荒唐。但也有少数民运人士质疑甚至指责之[2],而那只雌鼠再次不懂装懂胡说力虹依法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3]!然而,力虹真有罪吗?!他真是所谓投机吗?!迄今既无从看到判决书,也未看到辩护律师的辩护词,因而对中共判决张建红的表面理由无从知晓,但其真实原因则是中共当局欲掩盖其恶意纵容放任活割盗卖法轮功学员人体器官的惊天罪孽,而疯狂打击报复敢言正义之士。


力虹到底有何[犯罪事实]与证据?

力虹被控且被认定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其全部事实与证据是其在网上发表的63篇文章,其中主要指:《被盗的器官在呼啸》、《活摘门方兴未艾、奥运门又将开启》、《面对活摘门,欲出应对法》《面对调查报告布什么将说什么?》《愿意参加这个历史性的调查》《吴宏达先生的理性毋庸置疑》《吴宏达想要干什么?》《传九促三是中共过不去的坎》《还我高智晟,还我中国的良心》《为民请罪的高智晟》。我认为中共当局之所以无罪重判张建红,根本原因在于张的上述谴责中共惊天罪孽的文章,特别是《吴宏达想要干什么?》。因为,吴宏达先生在2006年3月22日(即苏家屯惨案3月9日首次曝光后13天)给美国国会议员写了一封密信,强烈质疑苏家屯惨案并草率地下结论[4]称:“报导不可信,报导与事实不符,对报导持疑并质疑[消息编造者]的意图”。 由于吴先生是劳改专家且有中共活体移植死刑犯人体器官问题专项研究,使之在法轮功学员人体器官被活割盗卖问题上的强烈质疑及否定性评价极易误导公众,客观上起到了中共有力同盟者的作用。7月7日加拿大前国会议员和检察官大卫·乔高及著名国际人权律师大卫·麦塔斯,经两个月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出具了一份内容详实,分析到位,证据充分,推论令人信服的调查报导,得出结论:“指控是真实的。我们相信,从法轮功修炼者身上大规模强行摘取器官的行为一直存在,而且现在仍然继续着。”而张建红通过详尽严密分析将吴论驳得体无完肤,使得中共在此重大危机关头的一位强有力的同盟者失效,因而脑羞成怒,因此张建红被恶意报复是可想而知的。

中共历来俱怕事实真相,因为其夺权及霸权始终建立在欺骗谎言恐怖暴力基础上,一旦真相公开,中共政权一天也无法维持下去,这正是中共窃权盗政58年来始终极力推行愚民政策、新闻封锁、野蛮实行文字狱的根源。中共当局对一般民众的呼声从来不屑一顾,对不涉及其当权基础的批评,如今稍能容忍,但对触及其根基的任何公开批判谴责必定全力打压或持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流氓心态,对那怕是国际知名人士的谴责也是采取一封二赖三冷冻的策略,然而中共当局却惧怕国际社会西方政要的强烈谴责,因为中共政权的苟延残喘,有赖于国际资本的输血支撑,还因为其是欺软怕硬的流氓犯罪利益集团;而一旦证实中共惨无人道活割盗卖法轮功学员人体器官的惊天暴行,则全球必将抛弃中共;因此,极力掩盖这一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罪恶的真相,自然成了中共日夜惊恐不安的心病,可是张建红不但反复公开谴责中共的暴行,而且他的分析评判无疑是相当到位的。

张建红是一位真正的诗人,作家。自27年前积极投身于反抗中共专制暴政的伟业,其入木三分的洞察力,一针见血的分析评判,使得中共在此问题上的最力同盟不攻自破,怎不令中共当局丧心病狂。刘晓波作为国内著名异议知识份子,从未发表任何谴责中共当局活割盗卖法轮功学员人体器官的文章,决非他不知道该惊天暴行,也非其未闻上述调查报告,而是刘先生清楚地知道什么是中共当局的要害与最怕!正是在此意义上,我称赞力虹是[真正的中国知识份子英雄]!他纯属出于道义与良知,明知风险巨大却大声疾呼,旨在唤醒国人的良知,制止中共暴行!张鹤慈先生将力虹的良知解读为政治投机,完全误读了力虹!

其实,力虹的所谓悔过,如果真有其事,可以肯定是受骗上当[5]!遗憾的是其辩护律师不该说的(如所谓悔过及若不起诉认罪也可及前景乐观)大说特说,而该说的(抗议非法秘密审判辩护词及判决书)却保持高度沉默。

必须指出的是:张鹤慈先生是令人尊敬的民运前辈,早在1963年便与郭世英、孙经武一道因[反革命集团罪]名被捕判劳教2年,结果在劳教场所16年!张先生也是有相当理性的。然而,张先生却说:“一个人是凡事多想想,6000人的活摘等事情,用不了太多的智慧就可以弄明白的”!言下之意乃活摘不可信!然而不是6000人,而是按照中共公布的自1999年7月迄今移植人体器官的骄人业绩至少有41000人的人体器官无法解释来源!我不知道张先生是否读过上述《残忍的活摘器官——加拿大关于中共活取法轮功学员器官调查报告》(2006年7月7日首版,2007年1月31日增补版将原版十八种论证方法扩充到三十三种)。中共专制暴政犯下的人类社会从未有过的罪孽可谓铁证如山。而且国际社会西方政要公开谴责,众多主流媒体,报纸,电视,杂志大量报导关注该事 [6]。中共专制暴政的这一惊天罪孽业已引起国际社会的严重关注[7]。

正因为力虹是身在中国大陆却持续批评中共当局活割盗卖法轮功学员人体器官的极少数真正的知识份子,正由于他以无可置疑的雄辩将吴宏达先生对该人权惨案不负责任的质疑结论驳得体无完肤,触及了中共流氓犯罪利益集团的要害,因此才有中共法院的枉法裁判。然而即便依完全体现中共单方意志的恶法《刑法》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来衡量力虹的言行也肯定不构成犯罪,更不用说构成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首先,该法条肯定属恶法无疑,其旨在剥夺国人的政治言论自由权,而恶法非法因而公民并无义务遵循之;即便恶法亦法能够成立,其前提乃是:允许公民公开批评质疑该恶法,且政府有义务及时在法定期限内废除或修改之。其实即便依现行《宪法》及《立法法》有前上位法与下位法效力的规定,该第105条也因其明显公然违宪而自始无效。退一万步言,即便不考虑抗辩恶法,也姑且不论违宪法条的法律效力,力虹在海外互联网上发表纯属个人政见的主张,或是公开声援支持高智晟发起的维权运动,及公开谴责中共放任纵容活割盗卖大量法轮功学员人体器官的惊天罪孽,皆乃国民依法行使《宪法》第35条之言论自由权。而言论自由主要是指政治言论自由,当代老牌正宗民主国家对其中最主要的三项──诽谤政府、对出版物的事先限制及主张革命及颠覆政府的言论皆属受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之列。即便按上述《刑法》105条第2款,力虹对时事政治或重大事件发表个人政见或批评有功无罪,那是他作为一名公共知识份子的权利与责任。

其次,按该款法定要件,欲追究此罪,控方首先必须证明力虹有造谣诽谤或有类似造谣诽谤的其他方式,其次必须证明他有颠覆国家政权(不是中共政权)或推翻社会主义的目的。力虹既不存在任何造谣诽谤之情形,也没有任何类似造谣诽谤的其他方式;他作为一名知识份子既没有能力,也没有任何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更无推翻所谓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证明前述两项要件的举证责任皆归控方,只要控方不能或无法证明则必须推定力虹无罪!

再次,声援支持高智晟发起的维权运动不存在所谓造谣诽谤之说,谴责活割盗卖法轮功学员人体器官的暴行,同样不存在任何所谓造谣诽谤之虞;控方欲证明力虹造谣诽谤,首先必须证明四位证人造谣诽谤,其次必须证明两个大卫造谣诽谤,还必须证明力虹造谣诽谤。因为构成此罪者必须是故意,而过失不可能构成犯罪。然而在控方未完成任何一项法定举证责任的前提下,宁波中院断然认定罪名成立!而且直接认定控方未指控之[罪行重大]!法院实质上越权行使了未经指控未经法庭质证辩论的公诉权,十分明显该案的判决并非宁波中院能够决定,而是中共胡氏专制暴政的旨意。

最后,纵观横察力虹被指控的所有文章,并无任何一篇号召国人起义或暴力推翻国家政权或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实质上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正是中共当局!中国实行的从来不是所谓社会主义制度,毛时代是典型的极权专制封建共产制,如今则是是典型的特权官僚资本主义专制制度。其文章的主旨皆表明,他始终反对中共一党专制暴政,反对没有思想、言论、新闻、舆论、出版、结社自由的现实。而反对中共决不等于反对国家政权!更不等于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在一个绝大多数国人皆明哲保身、麻木不仁、自私自利的社会,诗人作家力虹出于良知挺身而出公开谴责中共恶意放任纵容大量活割盗卖法轮功学员人体器官的惊天罪孽之举当然是英雄,他的言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完全符合《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更符合人类见义勇为的最高道德标准;他一无任何造谣诽谤或类似造谣诽谤方式,二没有任何颠覆国家政权或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或动机,而仅有谴责中共祸国殃民反人类反道德的惊天罪孽之英雄壮举,因此力虹不但无罪而且有功!为力虹抗辩也就是为我们每位国民的政治言论自由权抗辩;鉴此,南郭再次呼吁全体独立笔会会员,每位自由文化运动成员,全体中国知识份子,全体国人(若不敢真名实姓就匿名吧)关注力虹发出你们真实的心声,声援支持力虹,捍卫我们受宪法保护的政治言论自由权!

2007年4月1日第58个绝食维权抗暴日于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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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钧、曹维录、东海枭、冯楚、郭学友、郭永丰、韩杰生、贺伟华、侯文豹、陈西、杨小阳、姜力钧、李吉力、烈雷、刘志成、秦耕、石雨哲人、孙文广、睛天、万里、晓路、曾宁、归宇斌、章天亮、张伟国、伍凡、楚一伍,独立中文笔会及国际保护记者委员会均发文声援支持力虹。

[2] “力虹提出的对中共的具体的指责,就像是指责一个人是杀人犯一样,他至少是重复了苏家屯6000人活摘的指责。这不受言论自由的保护。你必须提出指控的根据,否则,对方可以反控你诽谤。我认为,对力虹的辩护,他只是重复了法轮功的苏家屯,6000人活摘的指责。这个说法不是出于他,他最多也就是偏听偏信。一个是凡事多想想,6000人的活摘等事情,用不了太多的智慧就可以弄明白的。二是说话前,先掂掂自己的酒量。特别是,头脑一热,就跟着英雄冲出去了,自己也觉得自己也是个英雄。在看来是风平浪静的日子,要想到,明天就可能雷雨交加。没有和虎一搏的心理准备,就别过景阳岗”。张鹤慈

[3] “1、根据中国目前的法律,力虹可以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2、我们可以认为该法律是恶法,力虹无罪;3、但是律师这样做恐怕有难度;4、如果当事人坚持律师做无罪辩护,律师恐怕只能进行意义不大的政治辩护”[刘雌鼠]

[4] 吴弘达在该信中称“作为长期关注中国人权状况的研究者,我对有关‘苏家屯集中营’的报导持疑。”他列举了4条“怀疑理由”:首先,法轮功媒体称“苏家屯集中营”自2001年来关押了6000多名法轮功学员。但据中国资讯中心记者的现场调查,该区域不存在可拘禁千余人的监狱或类似的拘留场所或设施。其二,20多年来,中国政府确实大量地摘取死囚器官,但器官摘取和移植需要相关的设施和一定的技术设备。据我们调查,所谓的“苏家屯集中营”并不存在施行器官手术的技术性可能。其三,“大纪元”“修正”后的报导显示,“苏家屯集中营”位于辽宁省血栓中西结合医院,该院有460名工作人员。据我们所知,此种规模的医院其从事外科手术的医生数目通常不会超过20人。这20人中具有器官移植技术的则不可能多过10人。据“大纪元”报导,4500名法轮功成员在这里被摘除了器官。如果我们假定每个法轮功学员仅被摘取某一种器官,那么这10名医生在三年中共施行了4500例器官移植手术,即10名医生每年1500例手术。以我个人的认知,这种报导不可信。其四,报导并提及被摘除的器官随后出口至泰国,在泰国它们被移植到相关患者身上。而事实情况是,泰国法律明文禁止器官进口。显然,该报导与事实不符。结论:“基于以上诸点原因,我对“苏家屯集中营”的报导持怀疑态度。我并且质疑消息编造者的意图。”

[5] 毕时园称据内部消息力虹系被中共骗了,中共初时承诺只要认罪便可从轻发落;因此也才有李建强的前景乐观说,也才有他在审判结束后的所谓悔过书!

[6] 除了大纪元、新唐人、希望之声之外,最早报导苏家屯惨案的西方媒体是美国华盛顿时报,有意思的是,那只[雌鼠]迫不及待地在自由中国论坛上贴云:“华盛顿时报是一份小报!”据不完全统计,如今世界各国主流媒体报导苏家屯事件引起世人注目的中共活割盗卖法轮功学员人体器官人权惨案者有:A:美国之音、 BBC、路透社、英国CHANNEL4、法新社、加通社、加拿大广播公司、加拿大电视台、比利时国家电视台、澳洲ABC电视台、瑞典国家电视台、瑞士电讯社;B:加拿大国家邮报、基督教科学缄言报、圣路易斯邮报、美国《国家观察》杂志、《美国大众媒体》、悉尼晨锋报、瑞典哥德堡晚报、渥汰华公民报、皇家医药期刊、那不勒斯日报、比利时晚报、福克斯、丹麦日德兰邮报、丹麦林时报、澳大利亚人报、德国西南新闻、日本VOICE杂志、麦卡法广告报;C:大赦国际、加拿大记者俱乐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主办的《健康伦理人权讨论会》、欧盟副主席、法国《为了人权而行动》组织、爱尔兰外交委员会、台湾陆委会、联合国将组织调查团、芬兰外交部长代表欧洲向中国外交部长正式提出关注该人权;D: 美国、加拿大、德国、澳洲、新西兰、法国、韩国、丹麦、比利时、爱尔兰、英国、芬兰、瑞士、瑞典等国皆有不少议员正式向各国政府提出议案。法国司法部长、台湾副总统、欧洲委员会2006年二次决策会议11名委员联名提案、由此可见,中共专制暴政活割盗卖法轮功学员人体器官的惊天罪孽真相正在全球被彻底揭露。大卫乔高及大卫麦塔斯所作的调查及他们对中国人权的伟大贡献令人敬佩!

[7]大卫乔高和麦塔斯游说全球十五个国家或地区,向各国议会、政府、非政府组织、外交官、医学教授、宗教团体、媒体和公众等介绍他们的调查报告。该报告目前已被翻译成九种语言。而他和麦塔斯纯属义务受理调查。目前已经在四个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澳大利亚政府和反对党达成共识,要向中国政府提出独立调查;在赫尔辛基举办的高峰会上,芬兰外长代表欧洲向与会的中国外长提出了对这一人权伤害的关注,并要求独立调查;去年九月底,在日内瓦联合国第二届人权大会上,乔高向各国代表们介绍了调查报告;两位调查员应邀在美国华盛顿参加了一系列会议,包括在美国国会国际关系“监督和观察”小组作证。欧洲人很关注那些关于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的指控。欧洲人希望进行一次独立调查。至少五亿三千万欧洲人通过他们的高峰会已经同中国政府提到了这件事,中共官员也许会忽视加拿大,但是他们不能忽视数亿的欧洲人。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必须付诸行动,全球的政府必须坚持,立刻付诸行动停止这一可怕的犯罪。

──转自《自由圣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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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我为法轮功说句公道话

帖子admin » 2011年8月29日

郭国汀:我为法轮功说句公道话

【大纪元2月12日讯】“在此功被取缔前的某一天下午,我在家,忽听得楼下人声鼎沸,跑到楼下一看,原来是此功某辅导站正举行活动,我这才知道还有这样一个组织。于是浏览了贴在横幅上的照片和宣传材料,有几句话印象深刻,此功学员遇到危难时,只要大叫一声:李师傅!立即会有李师傅的法身保护。我觉得十分有趣,这位李师傅把自己当成到了车迟国的孙悟空了!再有就是告诫学员在学习李师傅语录时一定要加上“李师傅说”四字,否则就错了。看来应把李师傅像神一样供奉起来。”一位网友如是说。

郭国汀:争论问题首先要有个前提,即我们是在争论什么?我得声明我对宗教问题没有研究,仅是有些疑问提出来向大家请教。

宗教信仰自由是全世界各国宪法均明示保护的。如果仅因为“只要大叫一声:李师傅!立即会有李师傅的法身保护”,即将其定为“邪教”,恐怕难以服人吧?圣经说上帝在七天内创造的地球,人类,白天,黑夜,万物汝信否?人类的始祖是亚当,夏娃是由亚当的一根肋骨制造的,有何科学依据吗?这些天方夜潭科学能证明吗?但并不妨碍基督教成为一种宗教。其它诸如伊斯兰教、魔门教、佛教等要找出其教义中没有科学依据甚至违背常识的神迹那是易如反掌的事,但这些并不能因此使他们成为所谓 “邪教”。

按传统说法,宗教起源于人类早期对自然界中许多自然现象不理解及对许多自然灾害的恐惧,也源于许多自然界的神秘现象;迄今倘有成千上万不计其数的人类科学知识无法解释的千古之谜;因而拜物教、动物教、图腾崇拜、生殖崇拜、多神教屡见不鲜。西藏自治区的达赖活佛班禅转世制度之神秘,均无法用我们今天的观点加以科学解释。

科学源于唯物实验验证,宗教源于唯心感情和思索;用政治、行政或法律手段试图解决宗教或信仰问题,个人以为不妥,也是不可能解决的。

宗教可以说自人类诞生以来便已存在,只不过有深浅高低不同而已;世界三大宗教信徒数十亿之众;迄今信徒仍是有增无减,仍然是一股不可忽视的足以左右现实社会的强大力量;美国总统选举几乎每个候选人均强调自己的宗教信仰,实在是不忍心将广大教民的选票拱手推让之故;今日西方信教者众多,而且有众多科学家信教,特别是大量自然科学家,包括物理学专家,数学家如牛顿、爱因斯坦等大师级的科学家信教,这又作何解释?一般而言所有的宗教教义均含有诸多道德伦理规范,劝导教徒相互帮助爱护,要教徒做善事以求灵魂的安宁或死后进入天堂,或回归天国,而免于下地狱。因此客观上起到了安定社会,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准安抚心灵的巨大作用。马克思说“宗教是麻醉人民的精神鸦片”,换言之是民众的精神上的安慰剂;一般而言虔诚的教徒很少犯罪,因为他们惧怕上帝的惩罚,害怕轮回成猪马牛,清教徒的自律更是超出吾人想像。实际上没有信仰的平民很容易成为暴民,中国四九年以降的历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据说法轮功在短短的数年内,便发展成为有数千万信徒的一种教派。李洪志还有相当于布道的文字书面材料《转法轮》等,据称李洪志也因此而成为百万富翁;据称该法轮功之信徒,不但有大量普通平民,也有为数不少高学历的硕士、博士、教授信徒,难道这些人都是没有头脑的白痴?或被李洪志进行了强制洗脑不成?可是李洪志一无枪,二无权,三无党,如何可能强制任何人信他的法轮功?

据称为了镇压法轮功,党国动用警力上百万,关押数十万法轮功信徒,办强制学习班,耗资七十亿,而且还在没完没了地投入。纳税人的血汗钱好像不应当如此烂用吧?如果将此七十亿元投放到我国的基础教育事业,那该有多好?

据称全国已有700余信徒自杀或精神错乱或涉嫌犯罪,并因此作为定其为邪教的依据。这恐怕更不能成立吧?具体有多少人自杀或多少人因此而得精神病?比率如何?修炼法轮功与得病或自杀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纵使数千万信徒若其中真有不到0.01%者有上述后果,即便能证实两者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又如何能证明其就是邪教?

据说党国居然规定:凡吃皇粮者若不退出法轮功,开除公职;凡参加过法轮功者任何单位一律不得聘用;凡其信徒一律不得招生招工招干参军。真是恐怖呀。这与1977年以前四类分子子弟不得入学招工招干参军好像并无二致吧?

所谓邪教,应当是指那些令其教徒为实现教义教规中的预言而集体自杀;或以共产为名实现共妻实则教主独占;或是杀人放火打家劫宅无恶不作的教规。受我国支持援助的红色高棉政府在取得政权后不到三个月内据说屠杀了350万各种所谓异已分子,其中包括数十万中国裔,而当时该国全国只有700余万人口!然而红色高棉所信奉所实行的正是其所称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制度!我曾在1998年8月《时代周刊》上读到一则美国某教就是令其教徒定于某日集体自杀谢神的,100多名信徒还真的集体自杀,那当然是邪教。

而李洪志创设之法轮功主张“真善忍”,不杀生,做好人,与人为善,我实在不明白何邪之有?

吾以为宗教问题应当用宗教方法解决,用政治、行政手段或未经司法程序的所谓法律手段或采取彻底砸饭碗剥夺入学工作权的手段更是离谱。

我得声明迄今我对法轮功几乎无知,我的亲朋好友或认识的人中没有一个法轮功之信徒,之所以为其说公道话,仅是出于我的天理良知。他们也是中国公民他们也要生存也要读书学习工作,政府没有任何合法的理由采取这些非理性的手段剥夺任何公民的基本人权。

欢迎批评指正。

注:本文曾于2003年6月间上载中国律师网,被网友称为中国律师为法轮功说公道话的第一贴。在24小时内有800余人点击跟贴,随即被网管强行删除。
(2003年6月30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不代表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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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有感于对法轮功学员的强制教育

帖子admin » 2011年8月29日

【大纪元10月23日讯】今天是2001年2月15日,报上一则消息:万人批判法轮功。另一消息称:辽宁省将法轮功练功者强制关入所谓“学校”进行强制教育!

堂堂执政党却对一个练功团体如临大敌未免可笑可悲可怜。报纸说法轮功导致全国700余人死亡,吾对此深表怀疑,报纸新闻之虚假早已丧失公信力,为批判上头既定对象,什么手段使不出来呢?可是何谓法轮功?为何其会有如此巨大的魅力,吸引这么多人练功并相信李洪志之说法?

说其反科学,迷信愚昧等,吾以为问题不在于法轮功是否科学,是否迷信和愚昧,任何宗教本身谈不上科学,自然科学不可能证明宗教,但决不等于宗教就是迷信,更不等于愚昧。问题在于国民的信仰自由,言论思想自由受到了何等践踏。报上报导某协会万人批判法轮功,这才是真正的愚昧无知之举。这实质上是四九年以来众多劳民伤财祸国殃民的政治运动的翻版,与文革大批判有何两样?公正的批判应当允许双方自由辩论,一边倒的所谓批判,历史的经验证明十有十二是错的。当权者黔驴技穷已到了何等荒唐地步?!

据称全国有数千万人相信并练法轮功,至少说明几点:

1. 法轮功可能真含有某种真理,而由于信一种学说(无论是所谓宗教还是准宗教)竟能令700余人自焚,自杀(姑且信之),这是不证自明的;
2. 作为一种宗教或准宗教,教主或导师说过几句无关紧要的大话或者假话,是否就能认定其为邪教?果真如此,CP说过的假话空话大话难到还少吗?造成苦难深重的国人死去又何止千万!
3. 如果法轮功果然是愚昧,反科学,那么至少反证了当代中国统治集团在文化方面的无知与愚蠢,因为人们对当局强制宣传灌输的假大空的东西早已深恶痛绝,以致人们宁愿去相信李洪志之学说;
4. 据说有不少知识分子甚至高级知识分子信仰法轮功,除了其确实能强体健身的功效之外,至少说明法轮功或其学说或主张有可取之处,否则有头脑知识文化的知识分子岂能轻易受骗上当?

当局采取镇压、封杀、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跨的手段对付法轮功,可怜可叹更可悲。堂堂执政党,无能霸道至此种地步,是谁赋予其独裁权力,武断地认定其为邪教?据称,最初并非定性为邪教,而是定为非法组织。其实当权者真正害怕的是法轮功的群众基础,怕其动摇了其独裁一统天下的权力基础。

我个人并不知道法轮功到底为何物(指2001年),仅是在1999年7月间才首次听闻有这么个气功而已。虽然我对基督教,佛教略知一二,但也仅是当做一门学问知识加以了解(1993年3月在温哥华我首次读圣经,直到2004年1月成为基督徒)。我甚至认为从科学角度上看,任何宗教的说法,其中必定有大量不科学的东西存在。诸如,耶苏能用五个饼两条鱼让五千人吃饱有余,他能让瞎子重见光明,让驼背从此抬头挺胸,甚至让人死而复生,让自已为世人而死再复活。人当然决不可能,神就有此能,否则如何称神。有神论与无神论实在是每个人的信仰问题,也是受全世界所有国家的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

人类由于不了解、不理解种种神秘的自然现象,不理解人们的精神活动、思维现象、梦等因而相信神灵,上帝,这都无可非议。世界上高级知识分子信神者大有人在,有许多自然科学家,物理学钜子均信仰上帝,表明信仰决非迷信,而是人生价值的自由选择。人的一生苦多乐少,精神上的苦恼远甚于肉体上的痛苦。而坚定虔诚的宗教信徒往往在精神上过着幸福满足快乐的人生,他们乐于助人,心地善良,博爱仁慈,道德高尚。信仰具有神奇的力量,虔诚的宗教信徒如有神助,无论在家庭还是事业上皆能取得远比无神论者大得多的成就。吾坚决反对对任何宗教采取专制镇压手段打击迫害。昨天报纸上看到,辽宁省居然公然将法轮功练功者,强制关入所谓“学校”进行强制“教育”,我为中国法治一哭!更为当权者之无知与愚蠢怒。

如此不讲理的手段实乃自掘坟墓,CP不是被国人打倒,而是被历史的自然规律打倒,被其自身的无知无德愚昧打倒。如果任由此种胡作非为,以种种借口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强制剥夺人们的思想言论自由,甚至人身自由,那么,每个中国人最后都会没有任何自由。

中国龙呵,你何时能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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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答三项基本原则

帖子admin » 2011年8月29日

【大纪元1月18日讯】编按:如下文,作者郭国汀律师因为在中国律师网上为法轮功抱不平,遭到中国律师网封杀。

郭国汀:答三项基本原则(2003年7月10日中国律师网)

某L君在中国律师网设置了三项基本原则:一。不得煽动以武力或其它方式推翻国家政权;二。不得支持法伦功或引用未经核实的法伦功分子的“新闻报导”;三“不得与国外反华势力有任何联系”。

一。不得煽动以武力或其它方式推翻国家政权

人民政府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如果政府越权或变质或根本不成其为人民政府,诸如用人民军队向手无铁的和平请愿学生市民开枪弹压,例如仅因网民在网上发表不同政见或嘲讽时局或讽刺某党便可任意逮捕,便可枉法裁判;比如郑恩宠律师因为代理500余起行政诉讼官司,揭露贪官污吏权力寻租疯狂鲸吞天文数字的纳税人的血汗钱,因此把上海市十区九个区长皆得罪了,因为郑恩宠勇敢地状告司法部上海市有关收取律师管理费每年2500万属非法收费,上海市财政局早在2001年便已正式用红头文件确认了郑律师的指控完全正确,司法张部长同样确认郑律师的主张百分之百正确,当局却可以任意对郑恩宠律师实行长达两年多的电话电讯监控,然后再以莫顺有的罪名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逮捕之,再以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升级之(这一切令中国全体律师无比恐怖!),仆人完全不顾主人的意志胡乱行事,人民是否有权和平选举选掉这些公仆?人民是否有权不要这种政府?人民是否有权批评此种政府的离谱之举?人民是否应当坐以待毖?人民是否应当逆来顺受?人民是否应当装聋作哑?人民是否只能打掉牙齿和血吞?

二。不得支持法伦功或引用未经核实的法伦功分子的“新闻报导”

法某功南郭并不了解,直至当局在全国所有的媒体狂轰烂炸式地开展所谓“CP式大批判”之后,南郭才知道在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一夜之间怎么冒出其成员高达七千万之众的法某功;才有幸一阅数篇姚(文元)式的批判法某功的大作;才领略到独家独占媒体的美妙;才重温了批胡适批胡风反右派文革批林批孔批周公批邓反击右翻案风式的大批判的神功;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凡是一边倒的所谓大批判十有十九皆为瞎胡闹;如果是正常的批判应当在同一媒体同时发表两方相应的辩论文章相互公开辩论才有可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批评;

在不存在新闻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社会,在全部媒体皆为一党喉舌的社会,南郭实在想不出阁下能用何种神功去核实任何“新闻报导”.

“不许支持或为之辩护法某功”!君要汝死汝不得不死,朕已钦定法某功为非法组织为邪教,尔辈服也罢不服也罢不得上诉立即生效!南郭不是宗教界人士,南郭对宗教没有研究,但南郭记得吾国宪法明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法某功性质如何,属宗教或是正教或是歪教,似应由宗教法庭认定较合适,正如海事案件应由海事法院管辖一样;南郭不禁要问阁下,是谁授予某党独家审判宗教案件之权的?法律乎?党国乎?万岁老儿乎?即便确有授权,某党或某些不知宗教为何物的人士是否有能力审理此类宗教案?

南郭对于法某功案之后果思之每每不寒而栗;如此恶例一开,国人之自由必陷万劫不复之地狱矣!因为日后某党得任意行使其自由决定权,决定“新青年学会”系反动组织;决定三人聚会构成非法组织......叫我如何不恐怖?

三“不得与国外反华势力有任何联系”

何谓国外反华势力?定义如何?一个专制极权毫无人道不讲道理毫无章法的政党,依靠该自身的力量断无自动结束之理,因为任何事物运动变化发展的根本原因是外因;因为一个党指挥枪的国度人民毫无自由可由,有的仅是三呼万岁的自由,仅是甘愿做奴隶的自由,仅是做牛马的自由!

“外事无小事,外事事事须请示”乃敬爱的周总理的外交原则和格言.然而南郭不得不指出只有外事无大事,外事如家事的国家才是真正伟大的国家,只有溶入国际社会大家庭的民族有希望成为世界民族之林中的矫健者.

1949年以前吾国公民出国自由易如反掌,否则周恩来邓小平朱德瞿秋白李富春张国涛等中共要人恐怕就不能随意留学欧洲.也无法引进马克思列宁主义斯大林思想了.不是吗?

错别字的终结者。郭大律师越来越无耻了,没想到竟然堕落和无耻到这种地步!!!真是夫复何言!!!在法律上为法某功说话,俨然一个某功的大陆代言人吧,某人该给你加功了吧,该提升你的层次了吧,你知道什么是法律规定吗?你知道什么是正常的生活吗?你知道什么是功吗?无知加无耻而变得臭气熏天的帖子。哇。

小错老弟,

吾警告你不得放肆!汝白毕业于北大!汝不要把他人的忍让视作软弱可欺!吾敢断言汝根本不可能是北大法学博士,若真有尔辈此等对法治毫无所知的所谓法学博士,南郭除了为北大一哭,为汝之博导四哭,还能作什么呢?

PS:这或许是中国律师网前后三次封杀郭律师的根源?因为我曾在中国律师网上为法轮功抱不平.而这位错别字先生,后来在98%中律师网友们的指责下,自宫销声匿迹.(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不代表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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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取信仰自由权绝食抗争七百八十天的瞿延来

帖子admin » 2011年8月29日

为争取信仰自由权绝食抗争七百八十天的瞿延来

日前正式受理了瞿延来"利用X教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刑事申诉案.当我看到眉清目秀的帅小伙,鼻子上插着导食管,面容却安祥得出奇,简直不敢相信他就那个已绝食绝水780天,因强制灌食导致四次胃出血,生命垂危,年仅26岁的奥数竟赛特等奖获得者!

一个年青优秀的生命正在消失,一个善良坚强的小伙正在为信仰自由经受可能是有史以来最持久伟大的绝食抗争.不能不令我肃然起敬,怎能令我不洫然泪下.亲爱 的读者朋友,若瞿延来是您的亲人,你会有何种感想?这么优秀的好人,因信仰竟在亲人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在失踪一年以后被"人民"法院处以五年重刑!

他到底犯了什么罪?杀了人还是放了火?或是抢了还是劫了什么财?造成了什么危害,有何社会危险性?如果仅因为从网上下载复制了某些文章,若仅是为说明他所 信仰的学说或某种宗教或某些真相,即使有某些出入,何至于罪?......无论如何南郭不相信.但我却不得不信,因为导管证明了一切.下述延来简历,很能 说明点什么:

我向世人呼吁:救救孩子!抢救人才!

告诉你一个真实的瞿延来--他的简历
瞿延来,男,1976年出生。由于父亲是共和国军人,父母两地生活,儿时在外婆和母亲身边长大,三岁时随军到部队。由于父亲忙于工作,只能与母亲和 妹妹三个人相依为命。6岁上学,8岁时还要带着妹妹去离家很远的小学读书,照顾妹妹非常精心。小学时获得全国奥赛三等奖,他的学习成绩始终是名列前茅,他 不但学习好,品德更好。从未和任何人打过架,更不会骂人,别的孩子打他了,只是掉眼泪,从不还手。有一次被一个叫曹海龙的孩子用石块将他的头打破,流了很多的血,他没有吱声,也不记恨别人、不思报复。他从小到大没有和父母顶过一次嘴,没有耍过一次小孩脾气。

延来小时候就很聪明,会背许多唐诗、精通许多棋类,喜欢下棋、喜欢看书,他爸爸的书架上的书都看过,什么天文地理的知识丛书,什么党史、史记的丛书 都看了,包括古书、三国演义等他都倒背如流,但是他从不显示自己。高中三年他整天坐在奥赛班的办公室里参加比赛的专项学习,不能在课堂里学习,但在临考大 学的前三个月,他用不足90天的时间复习了高中三年的课程,并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上海交通大学。他的参赛成绩也很好,奥赛特等奖、数学一等奖。他是理科学 生,但他文科的成绩在全校是第一名。他的同学关系非常好,老师更是喜欢他,他从不和人发生矛盾。有一个叫王鑫的同学没有父亲了,也不太听妈妈的话,整天泡 在游戏机房里,老师说也不听,延来一次一次找他,把他找回了课堂,由此他考上了大学,他的妈妈千恩万谢的感激延来,说:"要是没有延来,王鑫就完了!"

瞿延来,1997年接触法轮功。他时刻按照法轮大法"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包揽了宿舍的全部卫生,平时生活的很简朴,从不乱花一分 钱。家里的经济条件不错,但他除了牙膏等日常用品外,什么也不买,甚至于吃两个包子能饱,他只要一个。一次,他看到上海的一种食品很好吃,他吃了一点没有 吃够,但他没有再买,心里说:"等我自己挣钱了再买个够。"

修炼法轮大法后,他处处关心他人。因为大法讲善。他将自己平时省吃俭用攒下来的4000元钱,在毕业时全部送给生活困难的同学做路费了,并将自 己的被褥、衣物、包括他父亲给他写毕业论文用的电脑全部送给了同学。笔记本电脑是一个教高明的同学说是买下的,但是最终没有给钱,延来心里也很平静,不给 就算了。

毕业后,延来在上海一家电力公司工作,他工作兢兢业业,老总非常喜欢、信赖、尊重他,说:"在我接触的人中,他是最好的!"老总准备让他当接班人。 他搞的设计是一流的,但是产品没有上马就被抓了,老总说:"延来什么时候回来,我这里都要他,这孩子太好了、太纯净了、太优秀了!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好人,却在2002年9月30日深夜被普陀区公安局抓捕到看守所里,而且没有通知家属,又于2003年6月2日被判5年重刑,开庭也没有通知家属,在被非法抓捕及审判的过程中,他没有写一个字。他被抓捕后一直绝食绝水至今(2004年10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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