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親親相隱 /東海一梟
關於親親相隱 /東海一梟
關於親親相隱或問:「親親相隱在此時代放諸中外,不屬於包庇罪嗎?瞽瞍殺人,桃應沒有問孟子,要是皋陶一直追,難道舜要一直逃嗎?如果儒家建立法律體系,是效法古代體貼倫理之心而赦免其無罪,還是遵循現代法律個體為自己負責的思想?」
東海答:親親相隱落實到政治上,形成了中華法系中一項容隱制度,即禁止親屬之間互相控訴或者作證。現代西方法律中也有類似規定。親親相隱合情合理合法,與「現代法律個體為自己負責的思想」並無矛盾,更不屬於包庇罪。
關於「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王夫之說:「隱字切難體會。隱非誣也,但默而不言,非以無作有,以皂作白,故左其說以相欺罔也,則又何害於道哉!豈獨父子為然乎!待天下人,論天下事,可不言者隱而不言,又何嘗枉曲直邪!」
瞽瞍殺人,舜帝竊父而逃,皋陶依律追逃,兩人各盡其責,一盡兒子之責,一盡法官之責,兩不相礙。皋陶追不到則已,如果追到了,瞽瞍理當服法,不能赦免。若要從輕處理,亦須合乎禮法。如八議之類。至於舜竊負而逃的行為,原心定罪,可釋其無罪。2019-10-15
非我文化,其心必異「非我族類,其心必異」在某些時候確實成立,但適應性有限,並非普適價值。若是同文,即使異族,其心亦可相同;若是異文,即使同種,其心往往大異。所謂異文,即文化立場不同。東海曰:非我文化,其心必異---此言普適於天下萬世。
文化立場不同,又有兩種情況:一是雙方都是良性文化,雖然道不同,心不同,可以并行不悖;二是雙方文化一正一邪,那就必然矛盾重重。無論哪種情況,都不影響「非我文化,其心必異」這個觀點的正確。
「非我族類,其心必異」出自於出自《左傳•成公四年》。魯成公去朝見晉國,晉景公會見的時候不恭敬。魯成公回國后,就想與楚國友好而背叛晉國。魯國正卿季文子勸諫說:
「不可。晉雖無道,未可叛也。國大臣睦而邇於我,諸侯聽焉,未可以貳。史佚之《志》有之,曰:』非我族類,其心必異。』楚雖大,非吾族也,其肯字我乎?」
當時雖然晉楚都政治無道,夷狄化了,然晉國相對楚國,略勝一籌,而且國家廣大,群臣和睦,諸侯還能聽從晉國的命令,又靠近魯國。魯國當然不能有二心,不能背晉而親楚。這時候季文子用「非我族類,其心必異」這句古話勸諫魯成公,自然沒問題。但若後人抓住這句話不放,永遠視楚人為「其心必異」的異類,那就冥頑荒唐了。2019-10-15余東海
(2019/10/15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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